对同一家企业开展保荐和直投 保荐业务,投资持股比例的上限为7% 国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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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保荐业务经营模式需改良
    前段时间有关人士曾对券商直投+保荐业务模式进行指责、批评,究其原因实
际上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PE腐败问题,二是券商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
问题。对于社会关注的PE腐败问题其实是券商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利用其身份直
接或间接地对拟保荐上市的企业在上市前进行PE投资,在上市后获取高额收益的现
象。这实际上是保荐代表人的个人行为,是券商投资银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保荐
业务中出现的违规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与券商直投+保荐业务本身没有关系,因而
不应成为否定券商直投+保荐业务模式的“证据”。利益输送问题是指券商与一些
上市条件相对成熟或将要上市的企业相互“帮忙”,企业给券商一定数量的股份并
可能以“优惠价”由券商进行直投,同时券商许诺保荐或尽快保荐其发行上市的“
互惠互利行为”,因此涉嫌利益输送,并有损市场公正性。从商业行为来讲,这种
允许投资与许诺保荐的关系是一种战略合作的关系,即企业选择券商为PE投资者是
基于券商将来保荐其发行上市的考虑,符合一般商业化原则,本身无可厚非,但相
关利益输送如果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或违背了市场公正性,则必须应有相关政
策加以规制。
  我们认为直投+保荐业务模式更需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是在券商内部可能产生
与内幕信息相关的内幕交易问题。券商直投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能担任
其董事等职,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属“内幕人士”;公司上市后其持有的股份至少有
一年以上的锁定期,在股份未出售前仍为股东身份或内幕人员;公司投行部门在保
荐其上市过程中固然知悉内幕信息,公司上市后1—2年内对其负有持续保荐之责,
仍能知悉其有关内幕信息。鉴于券商的直投公司、投行部门、证券投资部门之间的
“同一控制”关系或利益一体化影响,直投公司、投行部门、证券投资部门之间可
能会利用对被投资公司的内幕信息从事有关内幕交易。对此,管理层虽要求券商通
过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制度来加以防范,要求券商“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
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对同一企业进行保荐和直投,
投资持股比例以7%为上限;开展直投业务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
管理和合规管理,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暗箱’操作
和道德风险”等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基于人脉关系和利益机制的驱动,与内幕信息
相关的内幕交易难以避免,需要有更为严格而有效的政策制度加以防范。
  券商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或违背市场公
正原则;券商内部可能产生的内幕交易,说明券商直投+保荐业务经营模式本身也
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良。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延长券商投资入股与保荐上市的时间间隔或对创业板公司上市前“突击性”
投资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如可规定从券商进行并完成直接投资到申请保荐上市,其
时间间隔应满两年,否则该券商不能承担其保荐机构;两年内申请上市,则由其他
具有独立性的券商承担保荐机构。或者可考虑相应延长包括券商直投公司在内的P
E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在发行上市前一年内“突击性”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的禁售期
。时间间隔的延长或禁售期的延长意味着券商从投资到退出的时间拉长,一方面可
使投资收益的年化率降低,另一方面使券商持有股份的风险加大,可抑制在短时间
突击入股,并促使券商选择真正有成长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和保荐,以防范投资风
  进一步强化直投与保荐、自营、研发的隔离制度,严防内幕交易。为此,需
要从五方面入手:一是人员的隔离,即直投业务人员与保荐、自营、研发人员不能
重合兼任,增强直投公司的独立性。二是空间上的隔离,即直投、保荐、自营、研
发部门或机构之间要彼此分开,相互往来要建立和完善留痕制度和个人行为承诺制
度。三是项目隔离,即投资项目要打破由投行部门推举的局面,而由直投公司选择
。四是继续完善决策上的回避制度,即直投子公司董事、监事、投资委员会成员由
证券公司人员兼任的,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必须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
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或者直投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
关联的,直投公司必须落实决策回避制度。五是鼓励券商直投与保荐分离,倡导直
投+非保荐模式。直投+保荐模式虽是国际投行业务经营的基本模式之一,在香港和
美国市场很普遍,我国券商业务的开展不应摒弃这一模式,但也没有必要死守这一
业务模式。为避免这一模式下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问题,鼓励券商直
投与保荐分离,采取直投+非保荐业务模式,即券商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可由独立
的其他券商保荐上市。
出处:中国证券网)直投加保荐成券商盈利新模式 - 行业动态|猎头资讯|职业经理人周刊|金令牌职业经理人俱乐部
直投加保荐成券商盈利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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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保荐”有望成券商盈利新模式
“直投+保荐”,或许将成为券商新的盈利模式,越来越多的IPO过会公司背后出现了券商直投公司与保荐机构同为一家的现象。业内人士表示,在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防止PE腐败的同时也将允许合理的盈利模式存在。
直投多止步7%持股上限
“这种模式今后会越来越多。”一家大券商的投行人士表示,直投加保荐在国外是一种通行的做法,直投比例也没有限定。这种模式目前在国内受到关注较多,是因为创业板的推出时间不长。
业内人士介绍说,券商投行在发现项目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早期很多直投公司的项目都是从投行挖掘出来的,在公司的成长性符合上市要求后,自然会再回到投行业务流程中。
70万+股权40-50万100-120万 60-120万120-180万 120-200万 70万+香港 160万
从多家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券商在直投同时担任保荐的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多在7%以下。国信证券保荐的两家创业板公司――钢研高纳和金龙机电近期顺利通过IPO申请,而国信弘盛也是两家企业的投资人,持有金龙机电6.54%股份,发行后持股比例下降为4.90%;持有钢研高纳新增股份35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3.99%股权。此外,国信弘盛还出资1064万元购买6.86%股权,成为阳普医疗发行前第5大股东。在创业板第一批上市公司的背后,也有券商直投的身影。中信证券(600030)旗下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是神州泰岳(300002)的股东,金石投资持股比例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2152%。
海通证券(600837)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金晓斌表示,“原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之间持股超过7%的股权,就属于关联交易,是需要规避风险的”,这也是监管层为防止PE腐败而设定的。他认为,这种盈利模式只有不违规才能长久存在。
券商价值发现能力受考验
但是7%的直投持股比例并非不能突破。“现在可以做,但应该联合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一家保荐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如果持股比例超过7%,公司会把项目交给别的券商去做,在业内存在这种互换的情况。.
这位保荐机构负责人表示,券商直投同时做保荐表明其对公司的看好,毕竟直投加保荐既有可观收益同时也有风险。这种模式并不一定会获得暴利。“目前许多创业板公司的市价已是直投机构投资价格的7-9倍,但过了锁定期后,还不能判断股市是处于牛市还是熊市,所投资的公司到底有没有发展潜力,所以这些投资项目的最终收益还是个未知数。”所以无论投行还是直投,在发现公司价值方面都有着风险和利益的制约。(中国证券报)
创业板券商直投业务获暴利 业务资金投入明显增加
创业板为券商直投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11月20日,阳普医疗顺利过会,这已是国信证券直投子公司国信弘盛投资企业过会第3单。至此,已过会企业中已有6家获券商直投,其他3家分别是:中信证券2家、海通证券1家。
值得注意的是,6家企业中有5家券商进行直投的时间是在今年。而按11月28日收盘价及创业板平均市盈率计算,券商直投的收益达到平均6倍之多,同时券商通常又是直投企业的承销商,3%的承销费让券商正在收获双重收益。.
来自清科集团统计中心的数据显示,至11月底,券商直投公司投资案例数为13个,而今年投资已达8个。
从目前已过会6家获券商直投的企业情况看,金石投资对机器人投资最早,在2008年5月金石投资以每股8元的价格认购机器人320万股权,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96%。
一年半后,以机器人11月28日收盘价76.38元计算,其账面价值已经从最初的2560万元增长到2.44亿元,增长了近8倍。
其他5家企业的直投时间均在1年以内,本报记者以11月28日收盘价及创业板平均市盈率计算得出的投资收益为6.5倍。
金石投资在今年5月18日投资了另一家企业――神州泰岳,以每股13.20元认购210万股,共出资2772万元。以11月28日收盘价123.59元计算,投资收益达9.4倍。
2009年3月,海通证券直投公司开元投资以每股5元的价格认购银江股份150万股,投资总金额仅750万元。然而9个月之后,同样以11月28日收盘价45.83元计算,收益达9.2倍。
国信弘盛已然是绝对的赢家。.今年3月13日,国信弘盛以每股2.68元的价格认购金龙机电新增股份700万股,共计投入1876万元。5月,国信弘盛以每股2.8元的价格,斥资1064万元参与阳普医疗增资,认购该公司380万股。同月,国信弘盛又以每股4元的价格认购钢研高纳新增股份350万股。不过,国信弘盛需划转357万股金龙机电和9.7663万股钢研高纳给社保基金。
根据创业板57倍平均发行市盈率估算,国信弘盛入股金龙机电、钢研高纳和阳普医疗的投资回报率将分别可达2.61倍、5.82倍和5.64倍。也就是说,尽管有划转社保基金的份额,国信弘盛的平均投资回报倍数仍达到4.49倍。
当然,除了直投获得投资回报外,券商的承销收入也相当可观。按业内平均3%的费用率计算,中信证券至少可以从两家上市公司获得5000多万元的承销收入,海通证券也将有近千万元入账,国信弘盛也将有几千万的承销收益纳入囊中。“直投+承销”的黄金业务组合无疑将成为券商新的盈利增长点。
好处显而易见,而券商也在加紧布局直投业务。
来自清科集团研究中心的信息显示,截至11月底,券商直投项目已达13个,已披露金额2.39亿美元,而发生在今年的就有8个,已披露的投资总额为9949.90万美元,分别占投资案例总数的61.5%和投资总额的41.6%。.
也就是说,除上述6家已过会企业外,券商进行了直投但尚未公开的项目还有7个,发生在今年的有3个。另一方面,券商在明确增加直投业务的资金投入。
光大证券在8月上市时就表示,其募资投向“将主要用于增加证券营业网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和境外业务”,并在9月份向其直投子公司进行增资。
紧随其后于10月底进行增发的国元证券也明确表示,计划将5-10亿元资金用于直接投资业务。长江证券则在11月4日发布公告称,拟配股融资32亿元,部分融资将用于开展直投业务。11月17日上市的招商证券,其融资用途也覆盖了直接投资业务。
增加资金的同时,券商也在广揽直接股权投资人才,国元、光大等证券公司正在为其直投子公司招聘高级投资人才。
可以预见的是,券商直投的投资动作将随着资金、人才的到位而加速。当然,这也势必加剧目前竞争已达白热化的VC、PE投资市场。
“券商在寻找和储备Pre-IPO(上市前)项目方面显得更加容易,在股权投资领域的竞争力有可能直逼部分投资机构。”清科报告显示,另一方面,由于VC/PE和券商直投进入企业的阶段不同,直投和专业投资机构不乏合作机会。.(21世纪经济报道)
券商股沉寂多时终爆发 可重点关注龙头股
通过券商上市不仅能快速发展自身业务,而且对板块群体效应的扩大将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券商股在二级市场上的地位将不断提高。
资本市场创新和改革将为券商发展带来活力,而一旦推出某种金融衍生投资品种都将为其带来财富效应,未来持续成长性值得期待。
券商股在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出现大幅增长,目前券商股的估值已非常具有吸引力,而且整个板块蓄势充分,盘出底部的趋势已非常明显。
杭州新希望
昨日市场出现报复性上涨,涨幅接近百点,显示市场投资者对后市的发展仍充满信心。从盘面观察,短期市场的巨幅震荡将可能形成对热点的转换,昨日券商股整体启动,而且海通证券强势封住涨停,表明主流资金集体做多券商股的意愿十分强烈。由于该板块长期处于盘整阶段,其目前估值优势已经十分明显,短期的爆发可能迎接一波行情到来,后市走势值得关注。.
行业保持高水平发展 管理层给予重点扶持
证券市场在去年受到重创后,今年以来其复苏态势良好,一方面得益于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信心,另一方面当然离不开管理层的积极呵护。今年IPO重新开闸后,券商上市队伍不断扩大,可以预计,未来一两年内仍将是券商通过借壳或IPO上市的密集时期,通过券商上市不仅能快速发展自身业务,而且对于券商板块群体效应的扩大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券商股在二级市场上的地位将不断提高。此外,今年交易水平的回暖使得行业继续保持较高水平,虽然近期市场出现巨幅震荡,但市场新开户数量仍呈现回升势头,表明资本市场的客户基础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对于其中长期发展形成支持。
金融创新带来机遇 盈利能力将大幅提高
目前我国正面临资本市场创新的最好时机,在创业板顺利推出之后,经过一年联网测的后融资融券和经过两年仿真交易的股指期货也将提到日程上来,资本市场创新和改革又将为券商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作为券商来说一旦推出某种金融衍生投资品种都将为其带来巨大的财富效应,其未来持续的成长性仍值得期待。.此外,目前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正处于培育期,已有一定发展基础、处于渐进增长阶段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处于起步阶段的直投业务这两大新创新业务将大幅提高券商的盈利能力,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比较大,券商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分享其发展成果。
盘出底部趋势明显 重点关注龙头股
今年以来成交额持续保持高位水平,而且IPO的开闸和创业板的推出使得券商股在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市场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因此目前券商股的估值已经非常具有吸引力,而且走势上看目前整个板块蓄势较为充分,盘出底部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昨日该板块整体走强,短期表现仍然值得期待。操作上可重点关注行业内龙头,由于其明显的竞争能力,未来在创新业务领域将更显优势,如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此外,建议投资者关注参股券商概念,由于这类品种往往成为主力资金跟风对象,短期受益可能比较大,如敖东、亚泰集团等。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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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券商直投应该更透明(李晓安等;11月4日)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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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直投应该更透明(李晓安等;11月4日)
我国券商直接投资业务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不足在所难免,更为重要的是正视问题完善监管政策。从管理模式来说,改革全资子公司管理模式而走向券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并允许债务融资;从业务经营模式来说,在正确看待直投+保荐模式的前提下,建议适当延长券商投资入股与保荐上市的时间间隔或延长对创业板公司持股的禁售期,并进一步强化直投与保荐、自营、研发的隔离制度,严防内幕交易;从国有股转持政策来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建议改由国有股东按其持有的国有股的一定比例转由社会基金理事会持有,同时应对国有控股公司的认定提出具体标准。
改革全资子公司管理模式
按照《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下称《试点指引》)的规定,我国券商直投业务的管理模式为全资子公司模式,即券商设立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管理模式至少存在三点不足:
券商直投资本数额有限,难以发挥对PE市场的引导作用。《试点指引》规定:“以自有资金对直投子公司投资,金额不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106家券商的净资本为38,195,443万元,按15%的比例测算,只有573亿元可用于直接投资,何况其中相当一部分券商还不能开展直投业务。我国目前能开展直投业务的券商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净资本为23,264,473万元,其用于直投业务的资本约为350亿元。从我国PE市场的投资群体来说,券商具有引领PE市场发展方向的“内在素质”,应该成为我国PE市场的主导力量,然而如此小的投资资本,难以在PE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引导作用。
直投子公司独立性较差,不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在实际中因直投公司为券商独资,名义上为独立子公司,实际上相当于券商的一个“部门”,项目由主要投行推举,直投公司似乎只负责拿钱。直投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受到证券公司的重大影响,因而独立性较差。独立性较差显然不利于直投公司治理的完善。
管理模式单一,不符合直投业务管理模式的方向。国外投行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资金除自有资本之外主要是受托管理的社会资金,用于直投的资本规模较大。我国券商直投还不能受托管理社会资金,这与国际投行机构的通行作法有差距,不能代表我国券商直投业务管理模式的方向。
有鉴于此,券商全资子公司直投管理模式应逐步、渐进改革。首先应发展券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其次可允许直投公司进行必要的债务融资;第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实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由直投公司承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券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并允许直投公司融资,一方面可以吸收部分符合要求的社会资金参与直接股权投资,扩大券商直投资金规模,并保持券商在直接投资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因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制度安排和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增强直投公司的独立性,完善法人治理。允许券商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代表着券商直投业务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券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更好地发挥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作用。
直投+保荐业务经营模式需改良
前段时间有关人士曾对券商直投+保荐业务模式进行指责、批评,究其原因实际上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PE腐败问题,二是券商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对于社会关注的PE腐败问题其实是券商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利用其身份直接或间接地对拟保荐上市的企业在上市前进行PE投资,在上市后获取高额收益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保荐代表人的个人行为,是券商投资银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保荐业务中出现的违规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与券商直投+保荐业务本身没有关系,因而不应成为否定券商直投+保荐业务模式的“证据”。利益输送问题是指券商与一些上市条件相对成熟或将要上市的企业相互“帮忙”,企业给券商一定数量的股份并可能以“优惠价”由券商进行直投,同时券商许诺保荐或尽快保荐其发行上市的“互惠互利行为”,因此涉嫌利益输送,并有损市场公正性。从商业行为来讲,这种允许投资与许诺保荐的关系是一种战略合作的关系,即企业选择券商为PE投资者是基于券商将来保荐其发行上市的考虑,符合一般商业化原则,本身无可厚非,但相关利益输送如果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或违背了市场公正性,则必须应有相关政策加以规制。
我们认为直投+保荐业务模式更需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是在券商内部可能产生与内幕信息相关的内幕交易问题。券商直投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能担任其董事等职,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属“内幕人士”;公司上市后其持有的股份至少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在股份未出售前仍为股东身份或内幕人员;公司投行部门在保荐其上市过程中固然知悉内幕信息,公司上市后1―2年内对其负有持续保荐之责,仍能知悉其有关内幕信息。鉴于券商的直投公司、投行部门、证券投资部门之间的“同一控制”关系或利益一体化影响,直投公司、投行部门、证券投资部门之间可能会利用对被投资公司的内幕信息从事有关内幕交易。对此,管理层虽要求券商通过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制度来加以防范,要求券商“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对同一企业进行保荐和直投,投资持股比例以7%为上限;开展直投业务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等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基于人脉关系和利益机制的驱动,与内幕信息相关的内幕交易难以避免,需要有更为严格而有效的政策制度加以防范。
券商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或违背市场公正原则;券商内部可能产生的内幕交易,说明券商直投+保荐业务经营模式本身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良。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延长券商投资入股与保荐上市的时间间隔或对创业板公司上市前“突击性”投资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如可规定从券商进行并完成直接投资到申请保荐上市,其时间间隔应满两年,否则该券商不能承担其保荐机构;两年内申请上市,则由其他具有独立性的券商承担保荐机构。或者可考虑相应延长包括券商直投公司在内的PE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在发行上市前一年内“突击性”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的禁售期。时间间隔的延长或禁售期的延长意味着券商从投资到退出的时间拉长,一方面可使投资收益的年化率降低,另一方面使券商持有股份的风险加大,可抑制在短时间突击入股,并促使券商选择真正有成长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和保荐,以防范投资风险。
进一步强化直投与保荐、自营、研发的隔离制度,严防内幕交易。为此,需要从五方面入手:一是人员的隔离,即直投业务人员与保荐、自营、研发人员不能重合兼任,增强直投公司的独立性。二是空间上的隔离,即直投、保荐、自营、研发部门或机构之间要彼此分开,相互往来要建立和完善留痕制度和个人行为承诺制度。三是项目隔离,即投资项目要打破由投行部门推举的局面,而由直投公司选择。四是继续完善决策上的回避制度,即直投子公司董事、监事、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兼任的,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必须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或者直投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直投公司必须落实决策回避制度。五是鼓励券商直投与保荐分离,倡导直投+非保荐模式。直投+保荐模式虽是国际投行业务经营的基本模式之一,在香港和美国市场很普遍,我国券商业务的开展不应摒弃这一模式,但也没有必要死守这一业务模式。为避免这一模式下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问题,鼓励券商直投与保荐分离,采取直投+非保荐业务模式,即券商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可由独立的其他券商保荐上市。
国有股转持政策需要改进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据此,国有直投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要履行转持义务。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对于券商直投公司来说至少带来了两个疑难问题:一是国有股东及国有控股公司标准的认定问题,二是转持比例的规定严重影响部分国有直投公司的积极性问题。
券商直投公司是否履行转持义务,取决于其是否为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据此,直投公司是否履行转持义务取决于其是否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因券商直投公司目前均为券商独资公司,因而是否转持取决于券商是否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我国现有券商均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国有控股,一部分可认定为非国有控股,还有少数券商则存在认定难的问题,其直投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是国有股还是非国有股就存在疑惑。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法规政策对国有股东或国有控股性质的认定尚未有具体标准。如某券商50%以上的出资或股份为国有股且第一大股东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国有事业单位或其他政府机构,则该券商为国有控股公司,其直投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则为国有股性质,就应履行转持义务;如某券商的国有出资额或国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或大大低于50%,而第一大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政府机构,且国有股股东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理论上讲该券商也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其直投子公司的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也应履行转持义务,但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则缺乏具体标准,在实施中成为疑难问题。
转持比例的规定在实施中严重影响国有直投公司积极性的问题,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背景下,出现转持数额不合理甚至由一家国有股东履行全部转持义务、所持股份全部转持而一无所获的“怪胎”现象。这严重挫伤了券商国有资本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有鉴于此,改进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会政策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两点建议:
修改《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可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的一定比例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一方面保证了国有股上市对社保基金的支持,另一方面按持有国有股的比例转持与国有股东享有的公开发行股票为其带来的权益相匹配,避免了所有转持部分可能由一家国有股东承担的现象。
出台对国有股东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具体认定标准。依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对“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提出明确解释,对国有股东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认定提出具体标准,从而提高国有股转持中对转持者认定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国有股转持“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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