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衔接为职工基本征地养老保险险后没有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能否亨有国家居民医疗保障?

投稿热线:5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台州市区征地农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衔接
  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市政府日前正式敲定《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据悉,此次衔接办法涉及12万多人。
  根据新政,11月10日前,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包含原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衔接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将其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月10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衔接办法方面,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余额直接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0周岁以上人员,可适当降低一次性补缴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标准的50%。
  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经申请可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年龄段内新增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贴按照参保时个体劳动者最低档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相关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衔接)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江黎明在接受采访时说。
  衔接补(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江黎明表示,被征地农民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同时,其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参保当年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办理(受理)时限方面,原参保被征地人员,在今年12月31日前选择接转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补缴折算的缴费基数为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明年1月1日后办理衔接转保手续的,按照办理时市区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补缴折算。
  据了解,为帮助部分困难转保人员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本次转保时各地推出了银行贷款支持转保活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按月领取待遇的人员,补缴所需资金可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
王淼(实习)
今日城市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辽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前位置 首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首届辽宁劳动保障论坛>>专家论文
沈阳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被阅览数:2902 次 信息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正在加载数据,请稍候......
信息编辑:董跃研
--- 部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医疗保险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中国社会保障
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
中国国家人才网
中国人事考试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省政府 ---辽宁省政府网
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中小企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卫生厅计生委
审计厅外事办公室省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监督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直属单位 ---
辽宁人才市场
辽宁省职业资格工作网
辽宁人事考试网
辽宁省外国专家局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辽宁省就业网
--- 省内各地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内地图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技术支持:长春长白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邮编:110013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自费交十年,现在想转企业交五金,几年后不在企业做了,对医疗保险有影响吗。
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自费交十年,现在想转企业交五金,几年后不在企业做了,对医疗保险有影响吗。
补充:就是把职工医疗保险改回到原来的农民医疗保险可不可以?
转到农村医疗有影响,转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则无
的感言:你就是当代的活雷锋,太感谢了!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保险领域专家您好!欢迎来到养老信息网!,新用户?[]
全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查询平台-养老信息网
《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襄政发〔2014〕28号)
  襄政发〔201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县(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年满16周岁。
  第三章&&补偿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的年龄界定,以县(市)、区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专班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据实填写《XX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附件一),并在集体组织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户籍信息,农业部门审核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失地面积后,确认享受补偿对象,人社部门根据补偿对象进行测算并汇总补偿资金。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的《XX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附件一),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开具预存资金缴费凭证。
  第九条&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费凭证,出具《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查意见》(附件二)。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查意见》和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费凭证,作为呈报征地报批文件的必要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
  第十二条&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由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
  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参加保险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已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
  第五章&&相关制度衔接并轨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由县(市)、区国土部门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县(市)、区人社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申报养老保险补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将所需补贴拨付人社部门发放。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按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规定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应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逐步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已年满60周岁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在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还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第二十条&按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已经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但未达到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按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已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但未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原参保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按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仍维持不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管理。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后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均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4号)进行转移接续。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关于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函〔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其年龄界定以本办法发布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章&&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新征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第二十七条&市区两级根据2014年以前的财政体制按比例承担2006年&2014年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各城区为设立预存资金的主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谁用地,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偿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日实施,此前各地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本文地址:
保险信息频道
为您精心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