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保乙类是什么意思双跨是什么意思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北京时间: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97号&&
颁布时间: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有关精神,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用药管理。非《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列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乙类,甲类药品没有支付限定范围,乙类药品明确规定了支付限定范围。
&&&&三、《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及异名申报手续。备案、申报办法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实行备案及异名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未经备案和异名申报核准的药品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过渡。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把好用药关,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的比例。
&&&&五、列入本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推销药品的厂家或单位,一经发现,该药品从《药品目录》中予以删除。
&&&&六、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此《药品目录》执行。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凡&&&&例
&&&&“凡例”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名称、分类、剂型以及使用范围限定等问题所做的解释和说明。
&&&&一、药品名称
&&&&西药:中文名称为通用名,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英文名称主要为INN(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国际非专利药名)。
&&&&中成药:名称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并按照凡例中剂型归并原则标注剂型,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
&&&&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
&&&&二、药品编号
&&&&药品前的编号为顺序编号,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同一药品在本目录中使用同一编号,多次出现时以“*”代替,并在括号内标明编号。
&&&&三、药品分类
&&&&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药品剂型
&&&&1、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具体剂型见下表,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具体剂型表见附件)
&&&&2、中成药剂型:丸指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蜡丸、滴丸和微丸;片指普通口服片剂,包括包衣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等);胶囊包含范围同西药胶囊剂;注射剂包含范围同西药注射剂;颗粒剂含根据药典或部颁标准规范后的冲剂。其他剂型以目录标注内容为准。
&&&&3、通用名称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药品,属于《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以《药品目录》标注内容为准。
&&&&五、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列入《药品目录》管理中的OTC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七、限定支付范围
&&&&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凡《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又明确了限制使用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使用标有“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标有“适”字的药品,必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
&&&&(三)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及专科医院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的范围以外使用的,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帐户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五)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办理。
&&&&(六)对《药品目录》中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对未标有“限工伤保险”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仅受第(二)款适应症(或病种)限制。2010年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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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医保的甲乙分类和非处方药的甲乙类分类区别&&医疗保险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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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的甲乙分类和非处方药的甲乙类分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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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对正式品名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15&个,乙类品种有712&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5个,乙类品种有688&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2,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有保障的。其中非处方药主要是用于治疗各种消费者容易自我诊断、自我治疗的常见轻微疾病。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消费者应当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甲类非处方药,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和使用乙类非处方药。
我国上市中、西药品有上万种,哪些能作为非处方药,不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
为了使群众更为方便,又将非处方药中安全性更高的一些药品划为乙类,乙类非处方药除可在药店出售外,还可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销售。当然,这些普通商业企业需经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于我国是刚开始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故乙类非处方药品暂不实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全部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
&&&&&&&&&&&&&&&&&医疗保险到底如何系统分类
针对不同的分类标准,医疗保险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内容:
&按保险金支付方式分类:
一、&医疗费用补偿型这种类型的医疗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患病治疗开支费用可在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的限额以内由保险公司予以报销补偿。要注意的是,这种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患病治疗花费的单据。所以,看了病以后单据要收好,以免保险公司"不认账"。把单据交给保险公司以后,保险公司会在合同规定的金额内给予补偿。
二、&固定费用津贴型它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疾病种类或治疗方式,保险公司向被诊断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疾病,或者采用保险合同规定的治疗方式的被保险人一次或分期支付定额补偿。这种保险方式一般不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单据,而且与目前公费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并不发生矛盾,对保险公司而言也较好控制经营风险,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
按照医疗过程的不同形式来分类:
一、&门诊医疗保险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在医院门诊进行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而提供的保障。这种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比较低,风险不易控制而且支出频繁,所以品种比较少。二、&住院医疗保险它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及其他杂项支出所提供的保障。为什么要将住院治疗当作一个独立的保障呢?我们都知道,一旦住院,那钱可是花得像流水一样,没点经济补偿可不行。补偿的形式分为两种:费用补偿式和固定费用津贴式。保险合同对不同疾病的住院时间长短有限制。三、手术医疗保险。它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病需要手术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手术、麻醉等费用所提供的一种保障。保险公司会负担全部手术费用。这种保险可以作为单独保险,也可列为附加险种。
按照保险疾病种类来分类:
一、&一般疾病医疗保险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因患一般性疾病所产生治疗费用所提供的保障。不过,小病小痛的,保险金额一般高不到那里去。二、特种疾病医疗保险顾名思义,这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癌症、全身瘫痪等产生的治疗费用所提供的保障。这种保险形式保险金额一般较高,多采用支付一笔固定费用的方式来提供保障。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七)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人员;  (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主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务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少儿医疗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经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规定。
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分为:
①间接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与私人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病人先自付医疗费,然后再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其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这类制度多见于西方工业化国家。②直接医疗保险制度。政府直接拥有并管理医疗机构,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承担。这类制度多见于社会主义国家。③基本医疗照顾。即预防性、治疗性和综合性的卫生保险服务。包括营养改善、卫生用水供应、母婴照顾、对主要传染病的免疫、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以及常见病的治疗等内容。这类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根据就业期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期限确定。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的资格条件与疾病保险的资格条件相匹配,享受疾病保险现金补助者就可享受医疗服务。
中国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和企业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医疗费用由国家或企业承担,80年代后期试行由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的办法。
●商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分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
●社会医疗保险中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医疗费用的高低可大致分为三个级别:门诊、住院、重大疾病。
1.门急诊保险。相对而言,门诊的频率最高,费用最低。门急诊费用通常由社保、单位与个人分担。目前,针对个人只有意外门急诊保险,并没有综合的门急诊保险。团体保险中有门诊保险。 
2.住院保险。住院的频率较高,费用也较高,是最受欢迎的健康保险。住院保险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住院费用保险,另一种是住院补贴保险。  住院费用保险用于报销住院期间花费的各种费用,包括:床位费、诊疗费、药品费等费用。一般不会100%报销,如报销80%或90%;  住院补贴保险用于弥补住院期间的收入损失。每住院一天赔偿若干元,如50元或100元。一般有3天的免赔期,另外一年中往往最多赔偿180天。  
3.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的概率相对较普通住院为低,但对个人与家庭杀伤力更大。中老年朋友比较亲睐此类保险。
照赔偿的方式可分为报销型(补偿型)与补贴型(给付型)
1.报销型。报销各种医疗费用,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如住院费用保险、意外门急诊保险。  2.补贴型。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并不考虑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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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190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组织医药专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药品遴选,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乙类药品&进行了增补,从而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人社厅函〔2010〕429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该目录在全区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包括&凡例&)。
二、《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由国家2009年版《药品目录》和我区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品种共同组成,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
三、本版《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适用于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参保人员用药范围和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四、《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包含医院制剂,对自治区卫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将其纳入本统筹地区医院制剂目录。
六、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等,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七、《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未包括通过谈判准入的如抗肿瘤靶向治疗等药品。该类药品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新规定未出台前,我区2005年版药品目录中的抗肿瘤靶向治疗药品继续使用。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未列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列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乙类药品品种,有新增剂型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九、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十、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按定点协议管理进行考核处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十一、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二、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三、《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从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同时为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为过渡政策,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电子版)》暂不作调整,继续过渡使用,以后再根据临床用药及参保人员需求进行逐步规范。各统筹地区务必抓紧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使用和管理的衔接,按我厅的具体规定及时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十四、各统筹地区在《广西药品目录(2010年版)》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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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酶肠溶胶囊,治疗儿童和成人的胰腺外分泌不足。胰腺外分泌功能不足常见于(但不限于)o囊性纤维化o慢性胰腺炎o胰腺切除术后o胃切除术后o胰腺癌o胃肠道旁路重建术后(如毕Ⅱ式胃大部切除术后)o胰管或胆总管阻塞(如肿瘤所致)o西蒙-席汉氏综合症汉语拼音Yi Mei Chang Rong Jiao Nang用途分类助消化药
本品为从猪胰中提取的多种酶的混合物.主要为胰蛋白酶、胰脂肪酶和胰淀粉酶。本品为棕色和无色透明的双色胶囊.内容物为用肠溶材料包衣的棕色小颗粒。治疗儿童和成人的胰腺外分泌不足。胰腺外分泌功能不足常见于(但不限于)o囊性纤维化o慢性胰腺炎o胰腺切除术后o胃切除术后o胰腺癌o胃肠道旁路重建术后(如毕Ⅱ式胃大部切除术后)o胰管或胆总管阻塞(如肿瘤所致)o西蒙-席汉氏综合症0.15g(相当于胰脂肪酶10000欧洲药典单位、胰淀粉酶8000欧洲药典单位、胰蛋白酶600欧洲药典单位)。具体剂量应因人而异,并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饮食结构而确定。建议在开始进餐时口服每次总量(详见下述)的1/2或1/3,剩余剂量在进食期间服完。本品宜在进食时用水整粒吞服,勿碾碎或咀嚼。如整粒吞服有困难(如小孩或老年人),可小心打开胶囊,将胰酶微粒与流质(如果汁)混合后同饮,但该混合液应立即服用,不能保存。得每通可被用作犹太人和穆斯林患者的治疗药物。囊性纤维化患者:根据囊性纤维化共识大会的建议、美国囊性纤维化基金会的病例对照研究以及英国病例对照研究的结果,在胰酶替代疗法中,推荐使用下述剂量:4岁以下儿童,每公斤体重每餐给予胰脂肪酶1000单位。4岁以上患者,每公斤体重每餐给予胰脂肪酶500单位。应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脂肪痢控制情况和维持良好营养状况的需要作相应剂量调整。对多数患者,每天剂量应低于或不超过10000单位胰脂肪酶/每公斤体重。其它胰腺外分泌不足的疾病:具体剂量应因人而异,并根据消化功能减退程度和饮食中的脂肪含量而确定。通常起始剂量为每餐或每次进食服用胰酶胶囊1-2粒。所用剂量应使脂肪痢减至最轻并能维持良好的营养状况。临床上常用剂量为:每餐至少服用胰酶胶囊2-4粒,每次进食,至少口服胰酶胶囊2粒。与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很低(<1%)。接受胰酶替代治疗的患者中,偶有腹泻、便秘、胃部不适、恶心和皮肤反应的报道。但由于胰腺外分泌不足也伴有上述症状,且病人常同时使用其它药物,因此这些反应与胰酶的相关性尚无法证实。囊性纤维化的儿童服用高剂量的胰酶制剂后,有发生回盲肠、大肠狭窄和结肠炎的报道。病例对照研究未显示得每通与结肠纤维样病变有关,但如有异常的腹部症状或腹部症状发生改变,特别当病人每天每公斤体重摄入胰脂肪酶剂量超过10000单位时,则应回顾分析原因,以排除外结肠损伤的可能性。已知对猪源性胰酶制剂过敏者禁用。在急性胰腺炎早期,不应口服本品。本品不影响驾驶或机械操作。胰酶在孕期和授乳期妇女中安全使用的依据尚不充分,因此只有当使用胰酶的益处确实超过潜在危险时,才建议服用。请参见用法用量。囊性纤维化的儿童服用高剂量的胰酶制剂后,有发生回盲肠、大肠狭窄和结肠炎的报道。在胰腺外分泌不足所致的吸收不良的病人中,未发现须限制使用的特殊人群。目前尚未见有关本品与其它药物相互作用的报道。过量服用胰酶可能促发高尿酸尿和高尿酸血症。胰腺外分泌不足时,需要进行胰酶替代治疗。否则,患者的消化功能将明显减退。胰酶口服制剂能使食物中的不同成分被充分消化为可吸收的小分子片断,比如脂肪被脂肪酶分解、碳水化合物被淀粉酶分解、蛋白质被蛋白酶分解。胰酶胶囊经口服入胃后,几分钟内溶解,随即释放出数百颗肠溶包衣的胰酶超微微粒。肠溶包衣能保护胰酶不被强酸性的胃液降解或灭活。多微粒胶囊剂型,可使胶囊内含物与食物充分混合,进而使得从微粒中释放出的胰酶均匀分布于食糜之中。食糜和未被消化固体成分的颗粒大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它们在胃中的排空速度。胰酶超微微粒的大小(0.7-1.6mm)能够最有效的保证超微微粒和食糜被同步排入十二指肠。患者应始终确保摄入足够的水分,尤其在体液流失增加期间,不然可能会加剧便秘的程度。胰酶制剂未经吸收即在胃肠道内发挥全部疗效。此外,由于胰酶本身是蛋白质,其被蛋白水解酶分解后,最终以肽和氨基酸的形式被吸收。铝塑包装:密闭,20℃以下干燥处保存。高密度聚乙烯瓶装:密闭,30℃以下干燥处保存。药品超出包装盒上标注的有效期时,请不要使用。请置于儿童不能触及处。(1)铝塑包装,20粒/盒。(2)高密度聚乙烯瓶装,50粒/瓶。24个月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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