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m12815800017号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法人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方电气集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日)
关键词:借款协议,连带偿付责任,独立担保,连续性的独立担保,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业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特许经营,基础合同有效,基础合同无效,国内担保活动,国内经济活动,国际经济活动,串通,骗取担保,过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川经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府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宋伍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志伟,四川成都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桐辉,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一环路西三段7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斌,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科甲巷锦华馆16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霍晓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菁,男,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 O号。
委托代理人殷驰,女,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
上诉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子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志伟、朱桐辉,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斌,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菁、殷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获准延长审珲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l998年7月29日,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与四川嘉陵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地基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借款150万美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日起至1998年1O月31日,借款利息为浮动利率,年率9.5%。同年7月30日,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向财务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担保书载明:投资公司应地基公司要求为该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证方式为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独立性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到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财务公司于同年7月31日按约向地基公司提供150万美元贷款。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付清了O目前的利息。日,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展期半年,财务公司同意展期半年,投资公司在展期申请上批注:同意展期半年,继续担保。日,财务公司对投资公司进行催收。因地基公司尚欠财务公司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其日以后的利息,财务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地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所欠利息,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地基公司和投资公司承担。另查明,财务公司是办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简称东电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地基公司并非东电集团的成员单位,虽东电集团董事会于日向地基公司致函同意接受地基公司为东电集团的协作成员单位,但因二者实际上并无资本关系,地基公司不因该接收行为而成为东电集团的成员单位。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财务公司向非成员单位的地基公司发放贷款,超出了自己的金融服务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因在财务公司向地基公司发放贷款时,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管理等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直至日才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明确财务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在本案借款合同效力的确定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不具有溯及力。财务公司向非成员单位贷款违反了部门规章,其行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应属有效。财务公司按约向地基公司提供了贷款,地基公司在收到借款未完全按约定还本付息,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投资公到向财务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地基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投资公司对地基公司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地基公司追偿。东电集团接收地基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函件系借款行为发生前一年由东电集团董事会致地基公司,现投资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该函件是从财务公司处取得,或财务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是以此函件骗取保证人的保证,投资公司以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其提供保证。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财务公司要求地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其余利息和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据此判决: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偿付50万元借款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从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日止,逾期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对外贷款逾期利息的规定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投资公司对地基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地基公司追偿。第一审案件受理费82,773元,由地基公司和投资公司共同承担。
宣判后,投资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财务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向并非东电集团成员单位的地基公司进行外汇贷款,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贷款经营行为造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没有保证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并没有承诺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书是继续有效的独立担保、并且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国内担保活动中适用独立担保的约定,因此外汇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投资公司并无过锚,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投资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制作虚假接收地基公司为东电集团成员单位的函件诱使投资公司认为地基公司在财务公司处借款合法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属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投资公司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投资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案的实际债权人为东力电气集团财务公司,本案原告并非本案合同项下的合法债权人,无权主张债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财务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财务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是:地基公司是东电集团的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向其发放贷款没有违反国务院的规定,也符合金融许可证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此外,不能将经营范围的问题上升为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问题来理解,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也不得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借款合同有效是正确的。投资公司认为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本案的担保是独立性担保,其效力根本不受主合同的影响,投资公司依法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地基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是:地基公司并非东电集团成员单位,因急需外汇向财务公司借款时应财务公司要求才找投资公司担保,当时向投资公司出示了被东电集团接收为协作成员单位的函,投资公司向财务公司查询确信借款合法后提供了担保。财务公司违反了人民银行关于贷款的限制规定,所签外汇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地基公司只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所举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
日,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财务公司向地基公司贷款150万美元,贷款期限三月,即日至10月31日,贷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利率为年率9.5%。同年7月30日,投资公司应地基公司要求,在阅知了地基公司出示的东电集团董事会所出具的关于接收地基公司为东电集团协作成员的函后,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向财务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担保书载明:鉴于财务公司按以上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地基公司请求,投资公司同意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第五条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担保书规定的保证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担保书继续有效,即: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信教人被承包、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财务公司延缓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或/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对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偿还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保证人;借款人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或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定和规定。第九条约定,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独立性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到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且本保证人之担保责任和义务不因合同项下债务的减少而减少。同年7月31日;财务公司按约向地基公司支付借款150万美元。此后,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付清了日前的资金利息,共计92,229.17美元。1998年l
0月25日,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提出延期半年还款,投资公司同意继续担保。1999年1
O月19日,财务公司向投资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投资公司按照担保书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日,财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地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所欠利息,并由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于日以银复[号文批复同意东电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核准公司名称为“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并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金民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有:办理本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存款、贷款、投资业务。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该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日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纲则》要求必须在企业名称前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的规定,核准该公司名称为“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向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业务许可证》,准许其经营外汇业务。外汇业务范围有:集团成员单位外汇信托存款、外汇信托放款、外汇信托投资、国际融资租赁、外汇担保和见证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外汇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地基公司系嘉陵财务有限公司兴办的外资独资企业,与东电集团并无持股及产权关系。地基公司在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陈述其并非东电集团成员单位,东电集团董事会出具的接收地基公司为该集团协作成员的函是为了向财务公司借款提供方便。地基公司在二审陈述,其向投资公司出示了上述函件后,投资公司在财务公司答复地基公司确系东电集团成员单位,且担保只是履行手续后,才提供了担保。东电集团董事会函件的主要内容为:地基公司,你单位申请加入东电集团的报告收悉,经日东电集团97年第一次常务董事会研究,同意接收你单位为东电集团协作成员,请你单位收到函后,按东电集团成员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缴纳成员费,事后,地基公司并未向东电集团缴纳成员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日颁布)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持股25%以上的企业。
本院认为,财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时核准的公司名称为“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时,该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财务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为“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名称前冠以了行政区划名称。本案所涉及的外汇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该公司与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实为同一法人主体。本案原告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享有依据外汇借款合同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机构,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一直持严格管理和限制的态度。财务公司作为向东电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金融服务行。为应属国家特许经营的范围,应依法在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行为。地基公司与东电集团并无产权联系,东电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也未在地基公司持股,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地基公司不应成为东电集团成员单位,且客观事实也证明地基公司不是东电集团成员单位,同时,集团成员单位与协作成员也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财务公司仅凭东电集团董事会出具接收地基公司为该集团协作成员的函,就认为地基公司应属东电集团成员单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财务公司向地基公司发放外汇贷款的行为,不仅超越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外汇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其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连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07号)关于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对超范围经营的要坚决纠正的有关规定,故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对此双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地基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贵任。根据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第九条关于“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独立担保”的内容及其它条款的约定,该担保书有独立担保的性质,但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将独立担保合同仅规定于国际经济活动中,而对国内民事活动未规定可以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本案所涉独立保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其担保的效力仍应决定于主合同的效力,即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外汇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据此,财务公司认为投资公司提供的担保是独立性担保,其效力不受主合同影响,投资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同时,投资公司认为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对其实施了共同欺诈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但地基公司在其提供担保前出示东电集团接收地基公司为协作成员的函的事实,则可以证明投资公司对于此担保合同的无效并无过错,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投资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认定外汇借款合同有效并判令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偿付150万美元借款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东方电气集团则务公司偿付15
O万美元的资金利息(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92,229.17美元);
四、驳回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对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82,773元,由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承担24,831.90元,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7,941.10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3元,由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承担24,831:9O元,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7,94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学斌
审判员 徐红
审判员 李葆中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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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银发[2011]9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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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银发〔2011〕92号)
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海口市农村信用联社,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海口苏南村镇银行,海口市甲子镇龙谭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内各证券、期货、保险机构:
  为完善金融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单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海南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海南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由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的工作体系称为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海南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指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营业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
  因特许开展部分金融业务而需要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其他机构适用本指引。
 金融管理与服务包括对新设金融机构和在营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统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设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行长担任副组长,成员部门由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货币信贷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反洗钱处、征信管理处、征信分中心、营业部、清算中心、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承办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负责组织协调、牵头办理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二章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对新设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新设金融机构申报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采取统一受理、分项审核、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方式。
 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在收到监管机构批准筹建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筹建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
  (一)新设金融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业务经营范围、筹建工作组人员及联络方式。
  (二)国务院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监管机构批准筹建批文的复印件;新设金融机构是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级批文复印件。
  (三)筹建工作方案;新设金融机构是独立法人的,还应报送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新设金融机构属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还应报送与海南省内属于同一母公司旗下其他子公司的关联情况。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部门了解新设金融机构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并告知其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新设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监管机构开业核准文件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和申报材料,统一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申报材料包括:
  (一)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与子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2)、或《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3)、或《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4)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经核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设金融机构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必须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其中,复印文件的电子文档应以PDF文件格式报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新设金融机构发出申报材料审核告知书。新设金融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的,告知其受理;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申报事项不属于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的,告知其不予以受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后,根据具体申报事项分项交由相关成员部门审核,并组织必要的现场核验。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相关成员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现场核验情况,拟定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
 领导小组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约请新设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加强业务指导,提出管理要求,做好风险提示,敦促其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对新设金融机构不完全符合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要求与服务标准的,不同意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提出改进要求。
 新设金融机构正式开业经营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追加申请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适用上述程序。
第三章 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在营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5),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数据和材料,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管理与服务需要,可适时对在营业金融机构开展综合业务检查或单项业务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获准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届满180日后(以批准日期起算),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将对其开展综合业务检查。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对在营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制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辖内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在营业金融机构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制度。
  评价结果按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三大类机构分类,分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
  A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认真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经营稳健、创新发展、业绩优良的金融机构。
  B等:能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较好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较完善,注重创新,经营业绩较好的金融机构。
  C等: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基本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机制、业务发展和经营状况平稳的金融机构。
  D等: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未认真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机制、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情况较差的金融机构。
  评价结果将作为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对在营业金融机构有关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观察评估制度,对未获准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新设金融机构,实施为期不超过1年的观察评估,待充分确认新设金融机构各项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再同意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新设金融机构获准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应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新设金融机构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影响或事后发现其开业申报中故意骗取项目审核通过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依法停止或取消其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年度评价为“A”等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抄告其上级机构。对于年度评价为“D”等,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抄告其上级机构,并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同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业务检查对象,加大对其的管理与指导力度。
 对于连续2次年度评价为“D”等的金融机构,并发现其有关业务系统运行中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和漏洞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暂停其相关业务系统,直至风险隐患消除。
第五章 附则
 本指引由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和子项目申报书
  2.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3.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4.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5.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
  申报单位:                
  负 责 人:               
  营业地址: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1.                                  
  2.                                  
  3.                                   
  4.                                  
  5.                                  
  申报理由(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新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硬件设备等机构运营准备工作进展):                            
                                   
                                   
                                   
                                   
                                    
                                   
                                                                            
  书面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一)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货币政策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二)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金融稳定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三)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统计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四)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会计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五)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营业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六)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支付结算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七)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科技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八)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货币金银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九)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国库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十)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征信管理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十一)
  申报金融服务事项类别:反洗钱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十二)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清算服务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十三)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外汇管理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2: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管理与服务类别
管理与服务项目
申报所需材料
货币政策类
利率监测系统
《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1.加入利率监测系统 (依托平台-“中国货币网” )的正式请示;
  2.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
金融稳定类
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
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姓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备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按照国家和海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机构应急预案,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备案;
  2.报送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金融统计类
金融统计业务
《》、《》、《》、《》
1.新设银行业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统计内部管理制度,赋予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并符合人民银行各项金融统计制度的规范要求。所有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应在正式开业前至少一个月报送人民银行;
  2.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3.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从业经历及其它相关情况。
备案会计资料
《》、《》
1.会计制度;
  2.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3.重大会计改革事项。
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
开设准备金存款账户
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相关制度及《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
1.申请报告(固定格式),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5.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批文。
支付结算类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二、正式开办业务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的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其它材料。
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同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间接参与者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申请,注明间接参与者的行名行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间接参与者开业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支付结算类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集中接入模式)
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民银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分散接入模式)
1.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申请接入方式、内部管理状况、票据传递方式、人员配置状况、风险防范措施等作出说明;
  2.票交机构行名行号申报表(需盖章);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银行法人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4.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详细说明网络配置和其他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完成情况;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还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完成情况;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相关技术准备的完成情况;
2.人民银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支付结算类
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
海南省同城票据影像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1.申请书。申请书应按统一格式填报,内容应包括申请加入的机构全称、支付系统行号、申请接入方式、拟开展的同城业务种类等。
  2.本行有关同城票据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措施。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
1.《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固定格式);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开业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该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拟增设的三级操作员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加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业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电子对账系统新建用户申请表》以及加盖公章的《电子对账系统新建机构信息申请表》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书面申请,注明银行机构代码,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员姓名以及联系电话有关信息,加盖银行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接入城市金融网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加强网络变更管理的通知》
1.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计算机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申请接入方式,并对接入城市金融网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3.网络接入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4.金融机构接入海南金融城域网环境确认表;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
《》(银发〔号)、《》(银发〔号)
一、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
1.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件2);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件3)。
二、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
1.一式二份新增境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申请书(附件5);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货币金银类
获取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和制作假币印章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式样的通知》
1.银行机构开办现金存取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银行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人员岗位职责;
  3.银行机构出纳人员反假货币资格岗前考试申请报告;
  4.银行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出纳人员组织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后的合格人员的成绩表。
加入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1.银行机构开办人民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银行机构加入反假货币信息系统的申请报告。
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以及海南各级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实施细则等
1.拟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开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书面申请;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申批材料及所预留的印鉴;
  2.现金业务库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
  3.现金调运车辆及提解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4.现金整点中心建设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场地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5.新设机构关于库房、现金整点、现金调运等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存取款预约管理制度。 
国库经收业务
《》、《》、《》
1.书面申请;
  2.国库经收业务核算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3.国库经收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制度;
  4.业务系统中有关国库经收业务核算的功能说明;
  5.资金清算系统文件及相关说明。
凭证式国债承销
1.备案报告;
  2.承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
《财政部 >的通知》
1.备案报告;
  2.代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1.书面申请;
  2.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联络方式;
  3.业务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4.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征信管理类
法人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准入的初审与分支机构的准入、管理用户的开通和授权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印发〈地方性金融机构申请开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权限的流程〉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信息维护操作流程的通知》
1.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申请,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介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2.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
  3.开通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权限的正式申请,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报数情况及开通查询权限理由;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征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
  6.人民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反洗钱组织管理架构及其反洗钱岗位职责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1.金融机构名称、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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