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户买了城镇户口养老保险险单位可以不继续买了么

问题编号:3588442
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了,我的养老保险是不是该政府买?
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了,我的养老保险是不是该政府买?
提问者:广东-东莞综合咨询浏览73次 22:20:56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东-东莞)帮助网友:4554称赞:2你好,土地被征收与养老保险的购买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11:15:50
已帮助5人&已帮助9人&已帮助9人&已帮助8人&已帮助13人&已帮助8人&已帮助9人&已帮助6人&
已帮助67人&已帮助72人&已帮助74人&已帮助89人&已帮助97人&已帮助61人&已帮助98人&已帮助64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请简明清晰的描述您的疑问。如:怎么办理房产证?&
还能输入140字
您好,欢迎来到亿问亿答!
亿问亿答采取有问必答、专家在线的方式帮你找到满意答案。
登录到亿房
记住登录状态
没有亿房帐号?
已解决问题:76592 待解决问题:9494
热门关键词:
提问者:亿房网友&&& 19:17:16&&&
亿房小帮手为您提供的答案
  您好,您所在单位是省直单位,参加湖北省社保的,这种情况咨询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得知,如果您的身份证是武汉市公安机关发证,视同为本市居民,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就可以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如不是武汉市公安机关发证,作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需提交省社保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此外,从外地调汉工作的,户口也一同随调的,不需要证明,否则就需要纳税及工作证明。
擅长领域: 房产买卖
所有回答共
我来回答:
匿名回答 验证码:
查看同主题问题:
亿问课堂 最新课程
亿房大课堂之购房政策解读
亿房大课堂_解读购房合同
专家称遗产税起征点80万不实际
什么才是以房养老的最佳方式
居然之家至尊设计会所总经理夏朝阳先生专访
房产税来了房价还会走高吗?
│ 用户指南 │
Copyright (C) .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亿房公司 版权所有&新闻热线:3
下载手机生活帮
便民微信二维码
您的位置: &
& 我是农村户口,在单位辞职后可以把职工社保转到新农合吗?我在新农合同时也买了医疗和养老保险。
回复时间: 09:18:38
相关问题:
填写追问描述:
|切换至邮箱注册
验证码输入有误
密码需至少6个字符
2次输入密码需一致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遵守请先勾选服务条款
直接登录&&
|切换至手机快速注册
验证码不正确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遵守请先勾选服务条款
直接登录&&您现在位置:/
企业老保险征缴业务流程
根据2009年省市对业务经办规范管理的要求,按豫社养老局[2008]72号文《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2008]72号文)的规定,按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06]42号文)、郑劳险金办[2005]18号《关于实行市级统筹后有关养老保险业务处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18号文)等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养老保险征缴业务的操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本章业务的受理按业务内容分别由综合登记科室与养老保险征缴科共同分担,具体为:综合登记科室受理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开户业务、新增人员参保业务、参保人员恢复缴费业务、参保人员停止缴费业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中的区内转移和市内跨区转移业务、参保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参保单位注销业务、养老保险信息查询业务;养老保险征缴科受理:参保人员跨市转移业务、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业务、参保人员退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业务受理的基本要求
1-1、参保范围([2008]72号文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郑州市金水区行政地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临时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均在参保范围内。以上用人单位统称为参保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人员。
1-2、缴费年段([2008]72号文第二十五条):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1-3、缴费基数([2008]72号文第二十六、三十条、六十九第二款、[2005]18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缴费基数采用年基数,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确定其个人的缴费基数,新录用的参保人员应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推出全年工资总额确定其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应按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进行确定,如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其全部职工个人(即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确定,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如无特殊情况今后不再变动,且自申报使用之月起超出24个月的,无论何种情况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退休等业务的,也不再进行变更。
1-3-1、个体户与灵活就业人员按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发的郑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200%进行保底和封顶(有效期为日-2010年6月30日),即核定后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保底缴费基数和高于封顶缴费基数(郑劳社险局[2009]52号文《关于我市日至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009]52号文)第二条第三项)。
1-3-2、除个体户与灵活就业人员外的其他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按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转发的郑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和封顶,即核定后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保底缴费基数和高于封顶缴费基数( [2009]52号文第二条第一、二项)。
1-3-3、参保职工在同一缴费年段内只能采用同一缴费基数( [2009]52号文第二条第四项)。即在同一缴费年段内,参保人员原在企业,采用企业的保底缴费基数,后转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其缴费基数低于灵活就业人员保底缴费基数的要求,也仍应按原缴费基数确认缴费金额。
1-4、缴费比例( [2009]52号文第一条):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不含个体户)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参保单位(不含个体户)内从业的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1-5、参保年龄(符合劳动年龄的要求):参保人员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即年满16周岁方可参加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参保人员超过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中女职工超过50周岁、女干部超过55周岁的不允许参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业务受理时间([2005]18号文第一条):每个月的5-20日工作日内,其中20日为截止日。
1-7、所有受理业务的手续办理,我中心经办人必须签全名或签章并加盖业务经办章,参保单位经办人必须签全名或签章、留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参保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都应加盖单位公章。
1-8、所有涉及参保单位的业务均应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1-9、本流程中所涉及的业务中全部涉及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除已说明的外,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均需查验并留存其原件,如原件具有唯一性,则需查验原件,留存其复印件([2008]72号文第一百五十五条)。
、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开户登记
([2008]72号文第六、八、九条)
2-1、新开户单位登记时应携带: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最近一个月的工资表(与记入会计凭证中的工资表应一致)。
(5)单位公章。
(6)银行的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经办人员的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8)成建制转入的,还需要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2-2、正确完整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该表填报要求参看本流程第3条),单位代码原则上应为参保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户和组织分支机构由经办人员为其编一个9位数的号:规则为前两位为当年年份,3、4两位为当月月份,5位为单位性质代码[国有、三资为1、集体为2、私营为3、个体户为5,第6-9位为顺序号;参保人员所填报工资应与所提供的工资表保持一致;
2-3、留存资料:审核所有手续无误后,经办人员须在《社会保险登记表》与《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上签名并加盖中心登记专用章,将单位留存联返给单位;留存单位所携带的资料的第(1)(2)(3)(6)(7)中的复印件、和所填写表格除单位留存联外的各联。
2-4、办理要求:如资料不全,原则上应退还手续,补齐后方可办理。但是以下情况可以酌情办理,企业分支机构、团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无组织机构代码、无工资表的情况;个体工商户只有发票章或没有章(必须由经营者本人签字按手印)。
2-5、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开户登记手续办完后,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给参保单位一份《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知》,以便于参保单位了解我中心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各项基本要求。
、新增人员参保业务
([2008]72号文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办理首次参保缴费,应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申报缴费基数,同时提供该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恢复缴费业务
([2008]72号文第六十四条、[2005]18号第三条第一项)
凡原在我中心参保缴费,中断后,又需在我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方可办理恢复缴费业务。办理时,填写《恢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并申报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停止缴费业务
([2008]72号文第六十三条、[2005]18号第三条第二项)
5-1、凡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被辞退、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参军、上学、失踪、在职劳教、移交、退休、死亡等情况时,可以由单位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为其办理停止缴费业务,填写《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5-2、参保单位注销时,必须为其全部参保职工办理停止缴费业务(具体要求参看本流程第9条。)
5-3、停止缴费业务办理当月,该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必须缴纳,次月方可中断缴费。
5-4、停止缴费业务办理时,我中心经办人应核查该参保单位的欠费情况,如有历史欠费的,要求参保单位先补缴欠费后,方可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2008]72号文第四章第二、三节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2005]18号第三条第四项和第七条、[2006]42号文第五条)
6-1、区内转移业务:参保人员转出、转入参保单位均在我中心参保的,可不办理停止缴费业务,而直接办理区内转移业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办理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内部转移申报表》,同时加盖转出、转入参保单位的公章。
6-2、市内跨区转入业务:参保人员原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郑州市统筹范围内(包括市本级、六区六县及各开发区,不含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参保单位在我中心正常参保并缴费的,可为其参保人员办理市内跨区转入业务。
6-2-1、填写《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联),加盖转出、转入单位公章,先由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最后由我中心受理后盖章,我中心留存该表第三联。
6-2-2、我中心经办人员应审核《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及相关附件,包括个人账户结算数据及个人历年缴费记录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附件信息有错误的,不能受理。
6-3、市内跨区转出业务:参保人员原在我中心正常参保并缴费的,转入参保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郑州市统筹范围内(包括市本级、六区六县及各开发区,不含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单位可为其参保人员办理市内跨区转出业务。
6-3-1、填写《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五联),加盖转出、转入单位公章,由我中心受理后盖章,然后打印该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结算数据及个人历年缴费记录数据并转出,由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生效后,由参保单位将生效后的《郑州市职工跨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第一联交回我中心。
6-3-2、我中心经办人员应审核该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结算数据及个人历年缴费记录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有欠费信息的应要求参保单位先清缴欠费后,方可转出;有错误信息的,应勘误后,方可转出。
6-4、跨市转入业务:参保人员所在参保单位在我中心正常参保缴费的,可以自郑州市统筹范围外转入(包括外地市、外省市、河南省省本级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原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金和其利息之和(以下简称:本息之和)。
6-4-1、先由参保单位填写《郑州市金水区职工异地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加盖公章,我中心同意后加盖业务章,由参保人员提供给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4-2、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表》,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全额转入我中心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中,并出具相关转移资料:个人历年缴费信息记录(包括历年缴费基数和历年缴费年月记录,个人账户结算总额等)、当地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等资料。
6-4-3、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到我中心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中后,参保单位可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将转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资料作为附件,办理入保业务。
6-4-4、我中心经办人员应核对转入到我中心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的,该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与转移资料中所记载的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接收该转入业务,只有一致方可接收。
6-4-5、自部队和机关事业社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参照以上规范执行。
6-5、跨市转出业务:参保人员停保后次月方可办理此业务,此业务办理生效后,需编制跨市转出业务的基金转移支付计划(以下简称:转移计划)。
6-5-1、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包括同意转入、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称、养老保险基金开户银行、开户帐号、开户名称等内容。
6-5-2、我中心经办人员根据接收信息,打印《郑州市金水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一式三联),转出时结算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由参保人员自行核对该信息后,由其原所在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由我中心复核后,再打印该参保人员的个人历年缴费信息资料、《郑州市金水区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记录比例表》,连同《郑州市金水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带至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入保业务。
6-5-3、受理当月20日后,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该业务方可生效,然后汇总跨市转出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编制转移计划。月底后并于次月15日前转出至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中。(具体转出基金的要求参看本流程第20、23条)
6-5-4、向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转出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参保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2008]72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7-1、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变化的情况下,当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专管员、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其帐户,缴费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如营业执照项目发生变化的,应附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专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7-2、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发生变化,应按原单位注销手续和新单位重新登记手续办理。
7-3、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应先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业务
8-1、参保人员身份证号一致,名字错误的,可以在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及时给予变更。
8-2、参保人员姓名一致,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分情况处理。
8-2-1、参保人员身份证号正常升位:即新身份证号的第7-8位和第18位被去掉后,所余的所有15位号与原号一致,则可以及时给予变更;
8-2-2、参保人员身份证号与原号不一致的:应先查询中心留存的原始登记材料中的信息,我中心错误录机的,应写明情况及时更正;参保单位在原始资料中填写错误的,应由参保单位出具证明后,再予变更;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的,则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再予更正。
8-3、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的变更:此类变更业务应提供原始资料方可受理,检验原始资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参保单位注销业务
([2008]7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9-1、提供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核准其成立的行政部门)的证明资料、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或撤消、或终止)的有关文件、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全员转出的证明材料。
9-2、查验相关资料原件,并留存证明资料复印件后,由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单位注销手续。
、养老保险信息查询业务
([2008]72号文第六十七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以在业务受理时间内(即每月5-20日之间的工作日),凭有效证件前来查询各自的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参保人员退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以下简称退保业务)。
([2008]72号文第四章第五节第六十五、六十六条、[2005]18号文第六条第六项)
11-1、参保人员办理退保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1-1-1、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11-1-2、参保人员有此三种情况之一:出国(境)定居、死亡、农民工身份;
11-1-3、参保人员自愿退保;
11-1-4、参保人员办理退保业务时,是停止缴费业务办理的次月之后,每月5-15日之间工作日;
11-1-5、参保人员无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记录。
11-2、参保人员办理退保业务,原则上要求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来办理;本人死亡的,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件前来办理;因身体原因(如瘫痪在床、无法行走、痴呆或其他状态等)确无法本人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其原所在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代为办理,但退保款项必须退至该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账户中。
11-3、参保人员办理退保业务应填写《个人账户退款明细表》,并携带以下资料。
11-3-1、有效的身份证件。
11-3-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他国永久居住权证明、本人申请、户口注销证明。
11-3-3、在职死亡的,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主要指法定的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人)申请、申请人(亲属)身份证件、户口本(申请人与死亡人应在同一户口本上,为直系亲属;或由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申请人与死亡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1-3-4、农民工自愿退保的,提供户籍证明、本人申请,要求本人前来办理退保手续,如因身体原因确无法本人前来办理的(如发生瘫痪等情况),可以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其原所在参保单位的经办人代为办理。
11-3-5、需要退保的参保人员的《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11-3-6、退保人员本人的建设银行(为我中心指定的国有银行,以后如有变动或增加,另行补充)有效的银行卡或存折;退保人员死亡的,提供申请人的建设银行有效的银行卡或存折。
11-3-7、其他需要的资料。
11-4、支付标准:按退保业务进行一次性支付结算时,支付标准为需退保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其个人账户中的其他部分并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
11-5、退保业务,办理时,要求申请人签字,中心经办人员核准后签字,经复核人员复核后方可生效。
本章业务办理由养老保险征缴科独立负责,综合登记科所受理的养老保险业务按工作日移交至养老保险征缴科,以便于及时录入养老保险系统。
、信息录入业务
([2008]72号文第九、十六、三十五、四十八、六十二、六十四条)
每月受理的各项业务,由养老保险征缴科的工作人员及时录入养老保险系统中,录入时应注意保证数据正确有效。养老保险征缴科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录入工作。录入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业务有不清楚或有疑问的,可以由录机人员直接向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进行核实后,再进行处理;联系不到单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可以向养老保险征缴科科长汇报,由科长决定其是否滞后处理。
12-1、新增参保单位开户信息录入业务:录入时应确保参保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经办人(即单位缴费专管员)、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参保单位开户名称正确无误,确保单位计划、计划主管人、缴费方式(现金缴纳和银行划拨缴纳)的分类准确。
12-2、新增加参保人员录入业务:录入时应确保该参保人员所归属的参保单位、身份证号、姓名、起始缴费年月正确,所应用的当年缴费基数正确且符合要求(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工资基数与其他人员的工资基数要求不一致,参看第1-3条)。
12-3、参保人员恢复缴费录入业务:录入时应确保该参保人员恢复缴费的起始月份正确,所应用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正确且符合要求(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工资基数与其他人员的工资基数要求不一致,参看第1-3条)。
12-4、参保人员停止缴费录入业务:录入时应注意所停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号(或社保号)与姓名是否一致,其所在的参保单位与所办理停保业务的参保单位是否一致。
12-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录入业务:
12-5-1、区内转移录入业务:录入时应注意系统提示的转入单位是否正确。单独参保人员区内转移时,应用个人转移界面,同一参保单位内的参保人员整体内体内部转移其他同一参保单位时,应用批量转移界面。
12-5-2、市内跨区转入录入业务:录入时,应按转移的参保人员资料按要求将其历年缴费基数录入,应确保同一缴费年段内的缴费基数一致。
12-5-3、市内跨区转出业务的回馈录入业务:录入时,按回联内容中接收社保险经办机构名称,更正该参保人员的历史变动记录。
12-5-4、跨市转入录入业务:录入系统时,应按其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如实录入其个人记录,正确录入其个人账户金额、原参保时间段、原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对应年度指数。
12-6、参保单位信息变更录入业务:录入时,应按变更表及附件内容进行变更,确保参保单位名称变更与其银行开户名称一致;确保缴费方式与其变更内容一致。参保单位代码变更后,重新立户的,要确保其原有参保人员的全员内转业务同时录入。
12-7、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录入业务: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一经生成不得变更。
12-7-1、身份证号变更录入业务:录入的同时,应变更其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等内容。
12-7-2、姓名变更录入业务:录入的同时,应更正姓名的拼音缩写。
12-7-3、参加工作时间及参保时间的变更录入业务:在变更时,应保证该变更数据与其缴费记录、历史变动等信息相一致。
12-8、参保单位注销录入业务:录入之前,应先确保该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已全部办理停止缴费业务并已录入生效,其次该单位不欠费方然后可录入
12-9、参保人员退保录入业务:因该参保人员已退保,所以与社保经办机构已经解除双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对此业务的录入操作要求删除该退保人员的所有参保信息。
、录入数据复核业务
每月录入数据完成后,应及时打印当月的数据较对表,并与当月所受理业务的原始资料相比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重新录入,此项业务应于每月的27日下午下班前完成。
、原始资料归档业务
([2008]72号文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月业务录入完成后,应分类别,在同一类别内按单位代码先后顺序排列,然后装订成册;复核业务完成后装入档案袋,放入档案柜按业务受理年月归档,以备将来随时查对。
本章中征收计划由计算机科和养老保险征缴科共同完成,各类征收计划内容应包括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信息、开户银行及其帐号、涉及征收的月份和征收费用合计(并区分单位负担缴费部分及个负担缴费部分)等内容;各类支付计划,应包括基金支付所涉及对象的信息,支付内容,支付费用、支付渠道等内容。
、当期计划
([2008]72文第三十五条、[2005]18号文第一条)
当月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录入养老保险系统并较对后,方可编制养老保险下月当期征收计划(以下简称当期计划)。原则上每月28日前编制当期计划。
、当期计划的编制要求
([2008]72文第三十五条、[2005]18号文第一条)
当期计划由计算机科完成,编制计划前应先进行养老保险数据的备份工作,备份要求按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要求操作;备份后方可编制当期计划;下月当期计划编制完成,由养老保险征缴科较验无误后生效,作为下月当期征收的数据依据。
16-1、当期计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划账计划,是通过银行委托收款业务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划账单位)的征收计划;第二部分为现金计划,是通过现金方式或通过其他方式缴费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现金单位)的征收计划(现金计划项目中不需要现金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补征计划
([2008]72文第四十二条)
补征计划是指根据近期汇总的需要补征的参保单位的信息,补征当期计划之前年份或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计划;涉及划账单位的,单独编制划账补征计划,并随划账计划一同征收;涉及现金单位的,直接将补征信息合并入当期计划中的现金计划。
、转移计划
将当期受理生效的跨市转出业务中,需要转出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的各种信息资料汇总,按基金转移要求将人员信息编制成为转移计划。该计划原则上要求受理生效的业务应于生效当月25日前编制完成。
、编制退款计划
养老保险基金退款的计划主要是指退保业务,即将每月所受理生效的退保业务,按人员基本信息、退保费用、退保人员私人帐户等内容进行汇总,编制退款计划。该计划原则上要求受理生效的业务应于生效当月25日前编制完成。
、支付计划的要求
支付计划即转移计划和退款计划。支付计划均需要详细的计划明细和计划汇总两种式样,经养老保险征缴科经办人签字,科长复核签字,上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报中心领导签字,然后统一交中心财务科处理。
因基金财务工作主要由中心财务科完成,具体业务经办与管理办法由财务科室经办和管理,同所以本章中只规范计算机科、养老保险征缴科业务及与财务科有交接的部分中的养老保险征缴科的规范,而不包括财务科的具体职责与工作要求。
、银行委托收款业务
([2008]72号文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三条)
该业务需要在所计划月份的10日前打印委托收款票据,并转交至我中心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户所在开户银行,通过银行进行收款。本业务中应记录所打印票据的数量及编号要求与划账计划一致。
、现金收取业务
([2008]72号文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三条)
每月5-20日之间,现金单位可以来我中心以现金方式进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征缴科室按要现金计划出具征收信息单,由现金单位拿信息单,到财务科所设立的现金收取窗口缴费并开据养老保险征收票据(采用划账和现金方式之外其他方式缴费的,必须等养老保险费到我中心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后,方可由财务科开据养老保险费收款凭证)。
、退款及基金转出支付业务
此两项业务原则上要求每月25日前将均需要由养老保险征缴科将支付计划(即退款和转移计划)及计划汇总,经各级签字后,和业务办理中的相关原始资料转交到财务科,由其按要求,按时支付(参看本流程第20条)。
、其他需要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业务
主要是指特殊情况下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业务(如异地转入养老保险基金退回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重复征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退款业务等),需要养老保险征缴科核实具体情况后,提供情况说明、支付款项汇总、相关原始资料等材料,并经财务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复核,报中心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支付。
、记账业务
([2008]72号文第三十八、四十三条)
本业务不是指财务记账业务,是指将每月所收到账的养老保险基金,录入养老保险计算机系统中,按要求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建立建全缴费记录的业务操作。中心财务科按时将当月实到我中心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到帐单位明细汇总传递至养老保险征缴科,由养老保险征缴科及时按所传资料将到帐信息录入养老保险管理系统中,并按月对帐。原则上要求每月4日前记录完成上月所到的基金内容。
、个人账户管理按要求记息业务
([2008]72号文第五十至五十四条)
由计算机科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在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调整。
、勘误业务
本业务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基础信息等出现错误,但又不属于正常业务受理范围的各种纠正错误的业务受理及操作。本业务应区别对待(涉及各类台帐记录、各类基本信息记录、养老保险费的错征错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算错误等),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基本流程如下。
27-1、情况核定要求:必须核定真实情况,要求申请勘误的单位及个人提供详尽的资料,并查对我中心留存的相关原始资料,务必清楚该情况的真实状态是怎样的,错误与真实情况之间的问题在什么地方。
27-2、出具处理意见:根据错误与真实情况之间的问题所在,出具合理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详实,具体,可以操作,由受理科室科长核定。
27-3、交接、处理与回馈:根据具体需勘误的情况,决定是否需上报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不需上报的则直接转交到相关科室处理,需要的则应经其签字同意后,按处理意见分别交相关科室处理,处理科室处理完成后,应向受理科室回馈处理结果,以便于向提出勘误要求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回馈处理结果。
、缴费记录在养老保险管理系统中的漏登补录业务
本业务应确认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确实已经缴过征收计划中未记账的费用,方可补登。
28-1、资料的提供:由需要办理补录业务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已缴费的票据,原件要验,复印件要留存。
28-2、资料的核实:由养老保险征缴科根据资料的提供受理该补录业务,然后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即时移交财务科核对并回馈,或在当月20日之后统一移交财务科核实,次月4日前统一回馈。
28-3、补录:核实无误后即可补录入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中;如果核实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符的,应退回提供资料,要求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进一步提供更为详实的资料。
、缴费记录合并业务
([2008]72号第七十条)
本业务是指参保人员建立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中心的记录为该人员的最后一个养老保险关系记录的,可以办理个人缴费记录合并业务(以下简称合并业务)。
29-1、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不重复,按转入业务受理并录入。
29-2、参保人员缴费记录重复在1年范围内的,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可以按转入业务受理并录入,但重复缴费的时间段以我中心为准,个人账户结存额可以直接并入其个人账户累计结存中。
29-3、参保人员缴费记录重复在1年以上的,参照本流程第27条勘误业务处理。
本章业务为以上业务的补充,涉及稽查科、养老保险征缴科及与养老保险征缴科有业务相关的其他科室。
、关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业务(以下简称清欠业务)
凡是超过3个月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均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补缴费用均为清欠业务。
30-1、欠费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以由养老保险征缴科直接受理。
30-2、欠费超过6个月,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由养老保险征缴科经其科长签字后受理。
30-3、欠费超过1年的,应由稽查科处理后,转交至养老保险征缴科受理。
、关于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放弃业务
参保单位欠费,但确实难以补缴的,经参保职工(即参保人员)同意,也应办理转移或退休手续,职工转移或退休后,在此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欠费部分不再补缴,以后清欠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此业务的处理即为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具体处理操作要求如下。
31-1、参保单位已确认整体清欠特别困难或已无法履行整体清欠之义务,比如已产多年的企业、已不存在的企业(指未经其批准成立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但却已不存在的企业和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办理过注销业务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却未来我中心办理过参保单位注销业务的企业)等,其参保人员可以自愿放弃所欠缴的费用及相应的欠缴月份,以后不得补缴,也不享受其放弃时段的待遇。
31-2、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比照本流程第31-1条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放弃自己没有缴过费的任何月份。
31-3、办理时,申请放弃的参保人员应本人前来办理,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及自愿放弃的申请材料,本人签字按手印,我中心验证明资料原件,留存其复印件和申请材料的原件。
31-4、证明资料包括:单位不存在的证明资料(批准其成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单位确已停产多年的证明资料等。
31-5、该业务必须经养老保险科科长复核签字,方可上报中心领导处。
、年检业务
([2005]18科号文第四条)
我中心每年年检一次,时间为每年的3月5日至5月31日之间的工作日,年检与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一并进行,由我中心稽查科负责实施,每年需要携带的资料和要求,于年检时通知。
、个人账户单打印业务
([2008]72号文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六十八、六十九条、[2005]18号文第六条第五项)
我中心每年11月5日至20日之间工作日,为参保职工打印个人账户单,以参保单位为打印单位,由参保单位统一领取后,分发给参保人员。如有其他情况,打印周期可向后延续,即延至12月5日至20日之间工作日。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单核对后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征缴科应在受理后,初核其内容,确有错误的,应转交计算机科查找原因处理并给养老保险征缴科回复,最后由养老保险征缴科将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与其他业务科室的相关交接业务
即与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批科、稽查科、财务科等中心业务科室的业务衔接与交接的业务。该业务,已有较成熟方案的已在前面相关章节条款中叙述,凡未有涉及的,方适用本条的相关原则。
34-1、在没有完整成熟的交接业务方案前,由交接的两科室科长协商处理,在不违背各自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要求的情况下,本着快速、有效的处理原则处理,一件事一协商,即使有类似的情况出现也应认真核实、仔细研究后再协商处理。
34-2、协商意见一致的:可以办理的应尽快落实;不能办理的应尽快由受理接待科室向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或相关咨询人员答复并作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34-3、协商不一致:协商科室有同一主管领导的,上报到主管领导处,由其进行判定处理意见;协商科室不是同一主管领导的,应分别上报各自主管领导,由他们进行协商,并判定处理意见。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
在我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统一由我区人才人力资源市场(即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代理)代理,由其统一受理并代办所有手续,缴费则通过银行存折按季度代扣。银行存折应由人才代理统一在指定银行统一分批办理。
35-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要求:户籍地(或档案所在地)在我市且不能为农业户籍、没有长期较为稳定工作的人员、自由职业者、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服刑期内的劳教劳改人员、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35-2、保停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在停保时,必须先至我中心养老保险征缴科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养老保险费应缴至停保当月,不愿缴纳的也可以放弃缴费,以前有欠费的也应按规定处理完毕,然后方可到人才代理,由其代为办理停保业务。
35-3、养老保险专用票据:灵活就业人员在通过银行存折缴纳过当期养老保险费后,应在次月到存折的开户银行相关业务窗口或科室打印养老保险专用票据,逾期将有可能无法再打印该票据,后果由参保人员自负。
35-4、灵活就业人员征收计划:养老保险科灵活就业窗口每季度根据近期业务受理情况,合理安排征收计划编制内容及时间。基础要求为计划内容应包括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代扣的本人银行存折帐号、代扣金额、代扣时间段、合计金额等;计划编制时间应在每季度的中间月份或最后一个月月初。
、5号文业务
本条指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当中所涉及的业务。
36-1、补缴业务:主要指未参保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时的向前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包括:超龄未参保人员的参保业务、大龄未参保人员的参保业务、其他未参保人员的参保业务以及相应的漏保业务。补缴业务,我中心负责超龄及大龄未参保或漏保人员的手续初审和经手业务,经我中心5号文审核小组及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或经市上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为其办理,其他未参保或漏保人员,经我中心5号文审核小组及主管领导审定后即可办理。原则上补缴不收滞纳金,只收相应的利息。
36-2、清欠业务:凡在2009年年内补缴历年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行政诉讼案件、劳动监察案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法院审理的劳动案件,仍按原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和要求,收取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其滞纳金。
36-3、延缴业务;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缴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36-4、办理时限:5号文业务中涉及各补缴、清欠业务的执行期为2009年年内。
、统计数据的提供
([2008]72号文第一百五十六条)
养老保险征缴科应就当月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化、转出及退保情况向统计科室传送相关数据表格,每月最后一天前送到。
、流程的完善
本流程中未尽事宜,均需上报相关科室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经研究决议后方可办理。如形成完整的操作模式与方案,则可以单行流程的形式补充至本流程中,作为补充说明。
、本流程的实施
本流程一经公布即实施,实施之日起采用此流程要求,以前的工作流程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应用,已处理过的数据不再专门批量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体户养老保险新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