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与@由民0我是2008年正式退体职工医保大病报销因企业欠交医保金看病不能报销自费不起,我现患有严重前列腺

“剥开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炯汉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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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开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炯汉画皮”
“剥开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炯汉画皮”
南宁发电设备总
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是国家机械部重点企业,全国十大水电设备制造厂之一。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剥开画皮看一看,是人是妖细端详;一头笑脸似条狼,满腹坏水黑心肠;
广大职工细心看,他的坏事一茬茬;邓炯汉是大坏蛋,等候人民来审判;
贪桩枉法样样干,罄竹难书天不侥;欺上瞒下是能手,弄虚作假当模范;
外圆内方他操纵,还夸本事他最强;圆滑对外装门面,对内压迫赛阎王;
邓氏心虚怕职工;专设走狗随两旁;白日梦想当市长,送礼挥洒几十万;
为立政绩收职工,僧多粥少抢饭碗;美言这是分忧事,沽名吊誉好乘凉;
投机钻营一套套,工程师下作伪装;政府给我撑腰杆,谁能对我怎么样;
狼心从此更猖狂,为所欲为无人拦;国有大厂南发厂,戏弄权术变了样;
企业国有变家族,他想干啥就干啥;国家资产算什么,欠上职工几千万;
国企欠款私企用,真是合算真合算;职工劳保尽少交,职工医疗无保障;
我当厂长我说算,看你政府怎么样;我是高级工程师,数字游戏就我强;
弄虚作假最拿手,中国无人比得上;官司无理变有理,仲裁法院我说算;
从此更是不得了,我就是个土皇上;骗子流氓邓炯汉,自鸣得意更猖狂;
政府机关全听我,职工更不放心上;心怀鬼胎来算计,胁迫财权听使唤;
弄虚作假不要怕,我下指令要照办;公安政法我周旋,政府机关我来转;
金砖敲开腐败门,进出自由谁人拦;公司就是邓炯汉,顺我者昌逆我亡;
谁敢反对谁遭殃,人才含恨纷离厂;党委由我来把持,工会权当做摆样;
职代会作传声筒,代表任我来使唤;一切组织变虚设,尽唱赞歌好欺上;
画皮剥开现鬼魅,乌云岂能遮太阳;忠言警告邓炯汉,你别得意太猖狂;
中央早下杀贪令,查清你罪就完蛋;不信你就等着瞧,你的好戏要结束;
聪明赶紧说真话,负隅顽抗更遭殃;伪造证据骗政府,违法犯罪你最强;
十大罪状暂未列,等候一并算总帐!要问这是谁举报,人民群众把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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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次开庭审理报告(再次补充新证据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新的证据(一):上诉人潘利波,女,壮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公民身份号码:032026。邮编:4年3月3日上午,潘利波授权委托人陈文军、(性别:男、年龄:51岁、民族: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职务 、联系电话:住、址:五一中路22号9-1栋2单元603号房)到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上访,信访局3号接待员说: 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由囯资委管。并出据了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访转字[2014]第00322号,来访事项转送单。市囯资委:信访人陈文军等1人到市政府上访,反映妻子潘利波工作及待遇问。请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待处理。2014年3月3日,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专用章。
&&& 委托人陈文军2014年3月3日下午,到囯资委,囯资委出据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囯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访转字[2014]第3号,来访事项转送单。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信访人陈文军等1人到我委上访,反映妻子潘利波工作及待遇问。请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待处理。2014年3月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囯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专用章。
&&& 新的证据(二)(2013) 南市民四终字第389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少了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过错在你们法院,理应再次开庭。
&& 新的证据(三) 被告一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终于在认罪书上签字: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秦春林、终于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国资信转字201400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专用章。2014年1月9日。请梁副认真处理并反馈。(签字)秦春林2014年1月3日。请江南物业公司起答复意见。(签字)梁学政2014年1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国资信转字2014001号。
&&& 关于传送群众来信的函、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现转去公司职工来信一件,请按以下方式处理,此为周(红波) 市长阅信,请妥善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处理情况反馈至我委群众工作科。(公章)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信访专用章2014年1月9日。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时间: 14:51:31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如遇与过去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地、市可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地、市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点办法本通知的解释权属自治区人民政府附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名单 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共七十家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时间:2006年04月04日文号:南府办[2006]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南宁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四月四日四、职工安置办法:在职职工原则上由受让方接收全部在职职工上岗就业。职工与原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由受让方和职工继续履行,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接续劳动关系,连续计算工龄。受让方为国有企业的,职工自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受让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自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2对由于受让方经营原因,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按其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领取相当于一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上述人员经济补偿金由转让方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在本企业出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在国有单位工作的年限。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如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如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职工在此之前曾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参加企业改制(含企业破产),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的,则其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为本次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3已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职工原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变更劳动合同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由受让企业发放相当于一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产权转让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要求,将职工安置方案作为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对职工的安置责任。2产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及单位指导企业编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劳动部门审核,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会议联审,最后报市政府常务办公会审定,在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实施。十、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综上所述: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伪造证据,任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务院令,是对公理正义的挑衅!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与尊严践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及刑事犯罪责任;同时要追究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徇私枉法、草率裁判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影响了人民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对人民政府的信任,破坏了共产党在人民中的地位,他们合伙损害中国共产党形象而且还破坏了司法公正!他们若失信于人,又失信于民,失信于整个社会,就不会有好下场。他们敢于挑战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一定最终要受到全民的谴责,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抄送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 实践证明,以法治的方式反腐败,是消除腐败的最好方式。反腐越坚决,改革推进就越顺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反腐工作,就越能持续发挥震慑力,保护改革成果、优化改革举措、促进改革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反腐工作,就越能持续发挥震慑力。“不把腐败这颗毒瘤切掉,改革就难以进行下去。”
&&& 说句真心话: 篡改历史是犯罪,谁是篡改伪造历史的高手?日本算一个还有谁比日本更无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能篡改历史更毒、更坏、手段更高。他们能一手遮天,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和法律之上。2005年9月15日至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并重组而成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在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承认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职工是他们的工人。也就是说:比八年抗战还长九年(即中国抗日战争,是指1937年7月7日—1945年8月15日中华各族人民群众抵抗日本法西斯侵略所进行的一场持久的战争,战场主要在中国大陆。由于战争持续时间约为八年,故被成为八年抗战,简称抗战)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秦春林你们这么做和日本法西斯有什么两样!
&&& 最高法《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纠正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它的存在将严重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期待。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产生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令人深恶痛绝,对每一名法官而言,都感到十分痛心。
&&& 关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依法承担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损失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由被告南宁重型机器厂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而成,四家都为国有企业。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7号文件精神及安排,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批准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是南宁重型机器厂与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资产和政府债权组成,由南宁国家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管理行为、按行政管理程序启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查、划转,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及改造。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法定合并,被合并的两厂未经过清算,两厂生产经营的场所、场地均被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设立的子公司所实际占有和使用,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下属的南宁广发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就是原南宁重型机器厂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旧址,两厂人员在改制时被广发公司接受、安置,两厂领导层成员分别安排、指派出任、组成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层等。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原南宁重型机器厂的法定代表人覃勇,任命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法人代表韦志民为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兼副董事长,并提名韦志民为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后,2008年市政府任命韦志民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韦志民又被调到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接受了南宁重型机器厂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原班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与职工)外,原南宁重型机器厂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场地、资产、设备、业务、工程、荣誉、无形资产、财务以及债权债务等也均归并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子公司,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接管了原两厂的资产,清偿了两厂债务。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无偿占用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厂房和土地作为其厂房和经营用地。2010年和2011年,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年检报告书中将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列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部…..对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财务等统一进行管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7文件规定,以及2005年12月1日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工商核准登记资料和新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规定,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与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并重组而成,两厂债权债务一并由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至此,企业改制与合并已经完成,两厂人、财、物、债及场地均已被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接管和承继。其后,被告一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重组的实力及发展前景在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大张旗鼓的传宣,充分认可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并重组而成。南宁市人民政文件以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章程等都规定了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的债权债务归由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继受;合并重组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的法人资格保留3年(违规)未被依法注销;国企改制、资产重组已经实施完成,新组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业经核准登记(2005年12月1日) 并运行。之后,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接收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价值400余万元的机械设备和人员,并以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土地为抵押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贷款3000万元。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人格独立式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突出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认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四被告,但因同属企业而与公司的法律地位相当,它们虽然在工商登记部门等级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但实际上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财产已被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接管,目前,四被告界线模糊、人员和财产混同,其中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对其债务已可能无力清偿,如果其独立承担债务,就会使其他关联单位逃避债务,也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有悖于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同,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给原告潘利波所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此致
&&&&&&&&&&&&&& 敬礼
&&&&&&&&&&&&&&&&&&&&&&&&&& 申请人: 潘利波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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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纪要
&&&&&&&&&&&&&&&& &&&[2005]17号
2005年8月1日上年,林国强市长在市政府1号楼19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副市长黄家仁、陈刚、唐济武,秘书长邓其新参加了会议,市长助理贾玉成、黄伟京,副秘书长卫自光、侯小兵、黄礼新、罗大光、周尚海、袁运林、覃善开,助理调研员谢燕萍、李伟雄,市政府办公厅、经委、国资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和确定的事项如下:
&&&&关于审定《组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方案的请示》问题。
&&& (一)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取消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法人资格,两厂原有债权债务一并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
&&& (二)同意将南宁重型机器厂位于北湖北路6号及10号的92亩划拨工业用地变性为商住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按我市搬迁改造政策,将拍卖所得款作为国家资本金全部注入新公司用于减债和技改。
&&& (三)同意市财政原借款给南重厂本金741.5万元、南发厂本金595万元,合计1336.5万元转为新组建公司的股权,由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持有。免除南宁重型机器厂欠市财政利息671.94万元,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欠市财政利息230.2万元,合计免除两厂欠市财政借款利息902.14万元。
&& (四)两厂合计欠社保费本金1846万元,滞纳金2558.69万元。同意新公司组建后用土地变性所得款一次性还清所欠社保费本金后,可免除滞纳金。
&&& (五)新公司组建的名称拟定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六)会议确定的事项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审定。
&&&&&&&&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词:&文秘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主送:&市经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分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市政协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 (共印7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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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历史是犯罪,谁是篡改伪造历史的高手?日本算一个还有谁比日本更无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能篡改历史更毒、更坏、手段更高。他们能一手遮天
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和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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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宁
日讯(记者喻媛媛)
日上午,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举行隆重揭牌成立仪式,两厂的合并重组标志着南宁市机械行业重组基本完成。南宁市有关部门领导和广发重工集团职工参加了揭牌成立仪式。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以及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出资共同组建。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组建集团公司,实现了两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两厂人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把企业做强做大。合并重组后公司将以发电设备、港口机械、冶金及冶金深加工设备、制糖造纸设备、矿山建材设备、金属结构及压力容器
大类产品作为支柱产品,将全力打造“重振南宁市机械产业”的平台,使公司成为广西乃至华南地区的机械制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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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第9.6.369号提案的答复  梁福升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国有企业单位欠缴职工每月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上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意见和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由南宁重型机器厂(以下简称南重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南发厂)合并重组成立,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两厂独立法人资格尚在,原两厂职工现虽已在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工作但仍分别与两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现有在册职工2190人,其中与南重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有1239人,与南发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有951人,离退休职工2751人。&公司组建前,两厂生产经营不景气,曾处于频临破产边缘,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组建后,虽然生产经营呈现逐步回升态势,但沉重的历史旧债以及公司成立之后资金投入不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储多困难,资金流十分吃紧。公司成立至今,累计共欠交职工住房公积金2213.48万元(其中南重厂欠1055万元,南发厂欠1158.48万元)。&二、解决问题的措施&接到市政协转来的提案后,我委对此十分重视,委领导带队到企业进行了调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公司领导班子对此事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千方百计抓好生产经营,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尽快解决欠交住房公积金问题:&(一)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从2011年6月份起不再新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主要措施:(1)公司以管理制度文件方式规定,把工资的发放与缴纳住房公积金捆绑一起,同月发放同月上缴;(2)对缴纳住房公积金逐月逐年建立台帐,按月上报市国资委;(3)加大公司人员结构调整力度,充分安置富余员工到能创造经济效益的岗位上岗;(4)努力开拓市场,做大总量、增加现金流,加大应收帐款的催收力度,创造良好的缴费条件。&(二)积极研究解决旧欠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企业发展的要求,目前,广发重工集团公司正在推进整体搬迁工作,通过市政府给予搬迁改造的有关扶持政策,改制重组广发重工,促进经营机制变革,提高企业核心装备能力,把企业打造成区域性国际化装备制造基地。公司制订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改制发展实施方案》已于2010年8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方案中对南重厂、南发厂的债务处置也作出明确的资金安排计划,通过收储南重厂和南发厂现有的厂区土地,用土地拍卖收入安排资金补缴企业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用于企业的搬迁建设。&鉴于企业目前所处的困境,企业暂时还无力全部解决补交职工的欠费问题。按照方案的实施步骤,企业计划于2012年完成搬迁和改制重组工作,我委将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及改制发展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确保搬迁项目、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等任务的顺利实施。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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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秦春林你们一伙的阴谋得逞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2)江民一初字第2469号
原告潘利波,女,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032026。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日出生,壮族,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退休工人,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02号房,身份证号码0803140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磨海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
&&原告潘利波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被告三)、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惠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姚春志、雷碧杰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利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军,被告一、被告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被告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与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原告是1989年7月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3年,期间与该单位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该单位都未给过原告劳动合同书,所以具体签订的次数已经记不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告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告并未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三采取欺诈、隐瞒的手段与原告签订了三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又据劳部发〔1995 ] 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一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 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果单位的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未提前30天通知,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该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构成违法辞退,单位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双倍的赔偿金。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故原告与被告三在2008年11月签订的至日到期的合同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继续有效。二{按劳仲裁字【号裁决书裁定,至今原告与被告三还处于协商未果的状态,不应视为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所以被告在合同没有解除前必须给原告发放最低工资。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少发甚至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故原告要求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三、在日的仲裁开庭时,被告一在庭上也承认了被告二是其子公司,并说被告二是原告的用人单位。2005年9月被告一成立后,给原告更换了写有被告一的工作牌,由被告二管理,但被告二从未和原告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告一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未与原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5000元。被告一是由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重组而成的,这是不争的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被告想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其对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继续有效,都应该继续履行。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三在2008年11月与原告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二、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日至2olz年1月30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告支付原告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四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从互联网下载的有关被告一的消息,证明原告与被告一、二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二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访信息反馈,证明原告的社保缴纳及最低工资赔偿应由被告一承担;3、原告穿工作服的照片和被告三原厂址的照片,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4、牌匾,证明被告一管理着被告三的一切事务;工作牌两块,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5、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文件,证明该厂非法开除原告;6、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发文稿纸,证明邓炯汉是被告二的法人代表却冒充被告三的法人代表签字,非法开除职工;7、报告,证明被告一、二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8、请事假缴纳社会保险通知单,证明被告一、二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9、南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程序;10、电脑咨询单,证明四被告之间的关系。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三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一、被告二辩称: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合同,该合同有原告和被告三签名盖章,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已因届满而终止,四被告都不应该再承担合同责任。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是被告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是独立法人,是依法各自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继承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打印日.期为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成立的日期是日,被告一并不是由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并组成的;2、打印日期为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事项同上;3、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被告一股东变更前后均与被告三无关;4、打印日期为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事项同上;5、打印日期为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三无关;6、打印日期为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二成立于日,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的主体,并不是由被告三更名而成,而是被告一的子公司,与被告三无关;7、打印日期为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三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8、起诉书,证明事项同上;9、执行裁定书,证明事项同上;10、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事项同上;11、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事项同上;12、执行裁定书,证明事项同上;13、( 2012 )江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一无需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
&&&&被告三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旷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从日至日期间属于所谓的“协商”期间,那么在2 011年4月份劳动仲裁开庭后,原告也早已属于连续旷工。被告三于日拟对连续旷工的原告等14名职工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予以公示。后经工会同意并以《关于解除与严志松等14位同志的劳动关系的通知》,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二、所谓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其前提条件是有劳动付出,才能有“工资”或“劳动报酬”。本案原告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在没有原来工作岗位后,连新的工作岗位都没有去报到,更没有工作过一天,其所谓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一个连报到手续都没有办理的人,又怎能知道自己是否能适应新工作、工作岗位的要求。三、被告三与原告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对于原告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均有明确约定,被告三不存在所谓的非法用工,更不存在所谓的双倍赔偿的说法。如果说要辩明是非的话,被告三在此请法院注意的是,被告三与原告在2008年11月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结果原告履行合同不到一年即开始一直不上班,三年的期限,竞有二年多是不工作的。四、被告三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已经届满,《劳动合同书》所约定的工作岗位也已经撤销,被告三于情于理,依据法律规定,均没有履行期限已过的《劳动合同书》的必要和可能。五、被告三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在《劳动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三与原告承受。被告三依法经过工商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三作为合同的一方,原告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资发放、养老保险手续均是被告三办理的。故《劳动合同书》的主体应限于被告三、原告双方之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三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四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对争议的证据经审理确认:1、原告的证据1系从互联网下载的消息,网上的消息真实性存疑,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一、被告二的证据8一12系被告三与其他个人、法人之间的诉讼情况,与本案无关。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利波于日到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自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中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应即终止。潘利波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为申请人潘利波缴纳日至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利波日至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利波支付日至日期间未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全部仲裁请求。潘利波不服该裁决,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被告现在均未被吊销或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本案中,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原告在被告三处连续工作已近2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无证据证明当时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三不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当时被告三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签订期限为3年(日至日)的《劳动合同书》系原告与被告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且该劳动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劳动合伺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仲裁和本案诉讼中,原告均提出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请求。但是,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暂不受理,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与被告三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日期限届满而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至日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认定一个企业的类型、股东、主管部门等情况,应以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显示,本案四被告均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是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并、重组或继承与被继承关系。被告三未被吊销或注销,仍然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存在用工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利波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利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号帐: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惠云
人民陪一审员:姚春志
人民陪一审员:雷碧杰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柳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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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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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112925429
20140430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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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南官员问政现场被免职 捂脸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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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秦春林、韦志民、邓炯汉、磨海强负隅顽抗多重身份鬼魅魍魉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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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论:坚决把暴恐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
2014年05月01日08:33&&&&来源:&
又一起暴力恐怖事件让人震惊、令人愤慨!4月30日19时许,新疆乌鲁木齐火车南站站外发生爆炸。目前已经造成3人死亡,79人受伤。“反暴力恐怖斗争一刻也不能放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时间做出重要指示,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丧尽天良的暴力恐怖犯罪,让鲜活的生命骤然消逝,让无辜的群众悲愤难当。这一暴行极大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是对人类文明共同伦理价值的公然挑衅。暴恐分子的卑劣行径,激起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强烈愤慨和一致谴责。“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迅速侦破案件,严惩暴徒”“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宣示了党和政府对暴恐行为绝不妥协、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彰显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安全的坚强决心。
  暴力恐怖犯罪是对人民群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严重侵犯,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暴恐分子越是猖狂,人民群众捍卫社会稳定的决心就越是坚定,各族人民维护民族团结的信念就越是不可动摇。“光明前进一分,黑暗便后退一分”。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高举法治旗帜,对暴恐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露头就打、严打狠打,犯罪分子就没有可乘之机。
  当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体向好,经济不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全疆各族人民正抢抓历史机遇,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而共同奋斗。越是在这样的发展关键期,越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我们应当深刻认识新疆分裂和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在反对暴力恐怖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认识不能含混、态度不能暧昧、行动不能动摇。对残害生命、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必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出重手、下重拳,先发制敌,坚决打赢这场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人民幸福的斗争。
  新疆人民盼的是稳定、求的是团结、谋的是发展。四月的一场倒春寒,阻碍不了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进程,挡不住天山南北各族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步伐。和睦相处、和衷共济才是主旋律;生活幸福、社会和谐,才是主基调。坚决反对暴力恐怖行径,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维护安定、祥和的生活和发展环境,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各族人民同仇敌忾、众志成城,我们就一定能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实现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责编:刘佳、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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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秦春林、韦志民、邓炯汉、磨海强鬼魅魍魉的外衣比暴力恐怖分子更可怕。他们的嚣张气焰还要猖狂,杀人不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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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视察驻新疆部队时强调&
紧紧围绕强军目标全面加强部队建设 为确保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力量支撑
2014年05月02日03:39&&&&来源:&&新华社乌鲁木齐5月1日电&(记者曹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4月27日和29日看望慰问驻新疆部队并就扎实做好反恐维稳工作、保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专题调研,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驻疆全体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致以诚挚的问候。习近平强调,要深入贯彻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履行使命任务能力,为确保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力量支撑。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一同视察。
  4月的天山南北风和景明、春意正浓。习近平对驻疆部队一直很关心,心中牵挂着在反恐维稳一线执勤的官兵。27日下午3时许,习近平一到喀什,就不顾旅途劳顿驱车前往武警新疆总队某部特勤中队,看望慰问官兵。习近平查看战士食堂、宿舍、健身房,询问官兵学习、工作、生活情况,看到大家精神振奋、斗志昂扬,习近平十分高兴。在中队荣誉室,习近平听取了中队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战斗情况,勉励大家牢记职责、再接再厉,坚决完成以执勤处突为中心的各项任务,为祖国和人民建功立业。
  离开特勤中队,习近平驱车来到新疆军区某部民族6连。该连1990年执行平暴任务战绩突出,被中央军委授予“卫国英雄连”荣誉称号。官兵们以载歌载舞的民族礼节热烈欢迎习主席。习近平同各族官兵亲切交谈,得知来自6个民族的官兵团结友爱、共同进步,凝聚成坚强战斗集体,习近平非常欣慰,叮嘱他们要发扬优良传统,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积极宣传党的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守好祖国边疆。主席殷殷嘱托,官兵倍受鼓舞,大家情不自禁唱起了边防军人自己的歌:“祖国要我守边卡,扛起钢枪我就走,打起背包就出发……”嘹亮的歌声在军营中回荡,主席和边防官兵的心紧紧贴在一起。
  在南疆军区机关,习近平接见军区机关干部和驻喀什地区部队团以上领导干部后,专门就做好反恐维稳工作同部队负责同志进行座谈。习近平强调,南疆稳定关系新疆、西北稳定,也关系全国稳定。驻南疆部队要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认清肩负的政治责任,强化使命担当,形成整体合力,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反恐维稳各项工作,坚持凡“恐”必打、露头就打,给暴力恐怖势力以毁灭性打击,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挤压暴力恐怖活动空间,坚决遏制其蔓延升级势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习近平高度重视部队实战化训练。29日下午,习近平冒着霏霏细雨,来到位于乌鲁木齐市郊的新疆军区综合训练场,观摩部分火器实弹射击、特战分队反恐行动等实战化训练课目演示。训练场上硝烟弥漫、炮声隆隆,反坦克导弹、自行突击炮、武装直升机一轮轮火力打击精确覆盖目标。特战分队官兵滑降突入、精确狙击,多路突进、合围清剿,迅即捣毁“恐怖营地”。习近平不时拿起望远镜仔细察看,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对部队展示出的过硬素质和反恐技能给予肯定。
  在新疆军区某红军师,习近平接见了军区机关处以上干部和驻乌鲁木齐部队师以上领导干部。这个师的前身是创建于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红军部队,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屡建功勋。师史馆里,习近平在一件件实物、一幅幅图片前驻足观看。他语重心长对部队领导说,你们开展的“红色基因代代传”工程建设,把“红色基因”融入官兵血脉,这个做法很好。要发扬光荣传统,永葆老红军政治本色。
  习近平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了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的工作汇报,对驻疆部队近年来建设发展取得的成绩和部队官兵不畏艰苦、卫国戍边的奉献精神给予充分肯定。习近平指出,新疆安全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战略决策,不断增强稳疆兴疆、强边固防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扎根新疆、保卫新疆、建设新疆,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习近平强调,要发挥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作用,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当好战斗队,就是要坚决保卫边防、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捍卫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当好工作队,就是要做到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宣传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发挥我军特有的政治优势,靠真心真情做好民族团结工作,军民共筑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铜墙铁壁。当好生产队,就是要在完成军事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和支援新疆开发建设,为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贡献力量。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部队自身建设,始终保持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要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抓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组织建设,确保部队建设正确政治方向。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强化部队管理,确保部队自身安全稳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各级要把官兵冷暖放在心上,帮助官兵排忧解难,特别是要解决好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官兵吸氧、看病、吃新鲜蔬菜等实际困难。要加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落实力度,为部队全面建设和完成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范长龙、王沪宁、张春贤、栗战书和刘粤军、李长才、王建平、努尔&白克力等参加有关活动。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02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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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自费反腐”本是不该存在的传说
2014042909:10&&&&原标题:“自费反腐”本是不该存在的传说
  安徽省灵璧县七旬老人汤尊自费反腐,成功扳倒9名干部后,落下了一身债务。日前,灵璧县信访局在召开听证会后,决定让汤尊所在的向阳乡政府对其补偿4.3万元,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4月28日《市场星报》)
  七旬老人冲天一怒,主动掏腰包反腐,可惜成本太大,尽管反腐成功,但自己也背了一身债务。此时政府部门果断出手给予其4.3万元的补偿,似乎这是一件好事,是一件具有正能量的事。
  不过仔细审视,却并不是那么回事。一个挥之不去的疑问是:为何要让举报人出钱查腐败?根据新闻报道, 75岁的汤尊从2003年起,向县、市、省、中央纪委举报多名村干部的贪腐行为,要求查清村里的账目,并表明清账组的开支由自己承担,若村干部没有问题,他向被举报人赔礼道歉,所花的开支不会向任何人讨要。就因为老人一句赌气式的承诺,查处反腐线索的成本就让举报人承担?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毕竟,无论老人是反腐心切还是一时赌气,反腐的成本,一开始就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因为这是纪检部门的职责,而不是举报人的职责。试想,如果需要付出的成本很大,即便举报人倾家荡产也不够,那贪腐问题就不反了吗?显然不可能。这意味着,在制度设置里,本来就不应该有“自费反腐”一说。当这真实地存在着,意味着我们的反腐,存在着不该有的制度漏洞,而这很可能被贪污者钻了空子。
  “自费反腐”虽然得到了补偿,但这显然不是一件政绩,而是对之前失职之举的一种纠偏。而根据调查显示,2012年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中,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的占41.8%,在各种来源中占比最高。在这样的境况下,我们更不能让举报人自掏腰包,这是最基本的底线,不为别的,只为呵护举报人的监督热情。不然,如果让举报人自费反腐,那意味着41.8%的贪腐问题或将得不到制度的回应,这也是对贪腐者的间接纵容。
  一言以蔽之,“自费反腐”本是不该存在的传说。无论是什么渠道的反腐,也无论反腐线索来自何处,反腐成本都不该由举报人出,毕竟,举报人辛辛苦苦发现一条线索,不仅自己要出钱,还可能遭遇打击报复的可能,“这么不划算”的反腐行为,估计没有多少人愿意去干。我们不知道,下一次遭遇到类似情况时,老人还会不会“自费反腐”。更重要的是,“自费反腐”明显地反衬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因此,无论是为了呵护举报人的热情,还是让政府职能回归本义,都不该让“自费反腐”继续存在,而必须让政府买单成为一种制度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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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为劳动者呐喊
李克济人民网评
2014年05月01日08:18&&&&来源:今天是国际劳动节,我们向劳动表达敬畏,向这片土地上的所有劳动者传递关爱。
自从1889年第二国际把每年的5月1日定为国际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节日,劳动节就是为广大劳动者表达利益诉求、保护自身权益而设。20世纪初,一首《五一纪念歌》风靡神州,“红旗飞舞,走光明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不分贫富贵贱,责任唯互助”,记录着中国劳动者权利意识的首次觉醒。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不热爱劳动,任何蓝图都不过是纸上谈兵;不努力工作,一切梦想都只能是一枕黄粱。一个社会,只有缔结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共识,形成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才能让一切劳动源泉充分涌流,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活力、进步动力。
平心而论,从新劳动法确定同工同酬的原则,到各地陆续提高最低工资,国家对劳动者的关爱从未止步。然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却远非尽善尽美。数千名硕士研究生对事业编制的清洁工岗位趋之若鹜,折射出体制内外的资源失衡;北漂青年感叹“大城市请为我留一张床”,隐喻着个人奋斗的艰难与悲情;公民工兄弟“开胸验肺”“断指维权”等事件时有耳闻,反映着流动人口的尴尬处境……今天,让我们关注劳动者的喜怒哀乐,为劳动者这个命运共同体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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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15家法院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 &时间: 
河南省15家法院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1个月共受理89起案件
维护劳动者权益可以更快更好
&今年2月,(河南)省高院党组决定,郑州、平顶山、鹤壁、焦作、周口等5个中级法院及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等10个基层法院试点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3月20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试点1个月,15家试点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共受理案件89件。
鹤壁中院在审判庭挂牌当日就调解并履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资双方握手言和。打工者胡某当庭拿到8600元调解款时,连夸法官办案神速,真正体现了“群众第一、民生优先”。他同时坦言,以往务工不敢维权,维权最担心“耗不起”。
劳动者维权实现专案专办
河南是劳动力大省。近年来,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增多,就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以诉讼形式不断涌向法院,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月15日,省高院党组决定,在全省确定5家中院和10家基层院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工作,集中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纠纷。
2月21日,焦作中院率先成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作为基层法院中的试点单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首次开庭时,全庭法官宣誓:工作中,我们要真情关爱、真心帮助、真诚服务涉诉劳动者,尽心竭力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决不能让劳动者流汗、流血、再流泪。
1个月来,15家法院试点工作进展有序,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实现专案专办。其中,周口中院要求除指定2个基层法院为试点外,其他的基层法院也要成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组织。
多方联动形成化解矛盾合力
省高院党组要求,试点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时,要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既要确保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打得起官司,又要确保有理的劳动者打赢官司;开辟立案绿色通道,快速及时立案。
为全面摸排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一些试点法院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邀请辖区政府法制办、信访局、人社局、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庭负责人举行座谈,就办理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的数量、解决方式及办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进行交流,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工作的推行创造了较好的局面。
“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工作是一个亮点,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持续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汤正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法院做好劳动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维权担心“耗不起”
维权劳动者在认可试点工作的同时,也对试点法院充满期待。不少维权劳动者期待法庭审理案件时,能做到更快、更及时。原因在于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打维权官司,用工单位就在城市里,可以边生产经营边打官司,然而务工人员却要为打官司在城市里停留,吃住成本高,因此劳动者维权最大的担心是“耗不起”。
“期待法官依法用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一名维权的务工人员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在判决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时,依法给劳动者判得“二倍工资”,就能剥夺当前普遍存在的用工单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优势”,大大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根本上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能力。(谢建晓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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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栖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05月03日12:52&&&&来源:&人民网北京5月3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栖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谭栖伟简历
谭栖伟,男,土家族,1954年8月生,重庆石柱人,市委党校研究生,197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移民工委书记(兼)。
75.06 四川省石柱县灯盏公社五大队知青、大队民兵连副连长、党支部副书记、公社团委副书记
77.05 四川省石柱县洗新公社、马武区区公所文书
80.08 四川省石柱县石流、双庆公社党委书记
81.07 四川省石柱县马武坝区委副书记、区长
85.07 四川省石柱县马武坝区委书记(其间:85.07四川省委第二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大专班脱产学习)
89.09 四川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县长
91.11 四川省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书记
93.09 四川省黔江地区行署副专员
97.03 四川省黔江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97.06 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委副书记、区长
01.12 重庆市南岸区委副书记、区长(99.06重庆市委党校研究生班区域经济学专业学习)
06.03 重庆市南岸区委书记
13.01 重庆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06.07兼市委移民工委书记
2013.01--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移民工委书记(兼)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市一次、二次、三次、四次党代会代表,二届、三届市委委员,市一届、二届、三届、四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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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11:17&来源:
日前,合肥市某县检察院开始采用测谎仪反腐,许多自信满满的贪官败下阵来。李嘉/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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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以来40名国企高管因反腐“落马”
来源:&&2014年05月04日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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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重型机器厂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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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关于解除与黄元理等十二位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南宁市发电设备总厂《关于支付罗强经济补偿金和失业...
汇法网&...906.html&&-&
&案例标题:原告罗?诉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由:&&&&&&&&
&审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3)江民一初字第223?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结日期:
&审理程序:一审审理人员:农振忠;路纳;蒙德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23?号
原告罗?,男,壮族,1983年1月??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区五一&路北二里。
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韦志民。
原告罗?诉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查无正当理由,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告于2003年7月到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签订2003年8月至201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以原告旷工为由,于2012年7月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欠缴原告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1000元/月&9个月),支付失业金损失12600元(700元/月&18个月),补缴2007年12月至2012年7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告认为,原告于2003年7月到被告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告未申请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及时通知原告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应是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249号文件精神,可作为视同延期终止劳动关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于被告欠缴原告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失业金损失。原告对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不字[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2、赔偿失业金损失12600元;3、补缴2007年12月至2012年7月31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关于解除与黄元理等十二位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南宁市发电设备总厂《关于支付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的通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补偿金数额;3、南劳人仲不字[号《不予受理通知书》;4、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证据3、4证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南宁市发电设备总厂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被告有提出抗辩、举证、质证的权……(本文书还有27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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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法院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标题:上诉人南宁?????总厂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审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
汇法网&...683.html&&-&
&案例标题:上诉人南宁?????总厂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案由:&&&& &&&&&&&&&&&&
&审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沿革文书字号:(2013)南市少行终字第?号
&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审结日期:
&审理程序:二审审理人员:覃尹柔;韦美云;姚娟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3)南市少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人?????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
法定代表人梁亭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南宁市人?????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xx,南宁市人?????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主任科员。
原审第三人韦xx。
原审第三人梁xx。
法定代理人韦xx。
原审第三人邓xx。
上述三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虹合,上林县三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宁?????总厂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青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宁?????总厂(以下简称发电设备总厂)的委托代理人杨炳忠,被上诉人南宁市人?????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黄x、李xx,原审第三人韦xx及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虹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第三人韦xx、梁xx、邓xx分别系死者梁xx的妻子、女儿、母亲,梁xx的父亲已于1993年病故。梁xx生前系发电设备总厂职工,在其下属江南物业公司绿化工岗位工作,上班时间为早上7: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2011年12月13日14:10左右,梁xx在单位绿化工具房内上班时,因突然头晕,倒在电炉上,引燃自身衣物而被烧伤。周围群众发现后,立即帮其将火扑灭,并将其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面颈、胸腹、四肢多出火烧伤,40%,ⅱ-ⅲ&,呼吸道烧伤,癫痫。2012年5月18日,梁xx因医治无效,全身衰竭而死亡。2012年5月28日,第三人韦xx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后,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南人社工亡认字[2012]27号《认定工亡决定书》,认为梁xx2012年5月18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因工死亡。发电设备总厂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3月7日,复议机关作出桂人社复决字[2013]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发电设备总厂不服复议决定,于2013年3月29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本文书还有28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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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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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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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南宁市人民政府的一封信
  市政府领导:
  我们是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秦春林[原法人:覃勇]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法人:邓炯汉]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的员工。相信各级领导已人致了解了这间企业的现实情况,这些年来单位的职工,社会不少有识之士为这间厂的命运和工人的正当权益不少秉法诉求,苦苦相争,但效果甚微,今天不得以向自己的父母官反映诉求,就是相信我们的背后有一个关心民生.为民作主的人民政府,但这间厂屡屡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政府知道了吗?
  从公元2012年8月以來,这间厂就再没有向生产工人发放过一分钱工资,而生产始终是在进行着的。2011年5月退休的职工直到2012年8月才领到退休金,而这还是全体退休职工向政府反映后才得以解决的,但自那以后,职工的工资,社保金.医保金.公积金又开始拖欠和缴纳了。尤其公积金已拒缴达六十二个月之久,但在过去所发的月工资中职工应缴部分厂方还是照扣不误的。由于以上事实所产生的职工生计,另外就业谋生,生病看病,家庭矛盾同时而生,还有职工无法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只能用商业贷款,这可是要付出很多的利息,职工住院无法报销,只能借钱治病,根本无福利可言。我们不禁要问,同在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红利,同在社会主义法制下进行生产了经营活动,这间企业为什么如此胆大妄为而置千百人的生计而不顾,使拖欠.迟缴行为成惯例,如同家常便饭,又有什么神通可以在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之下不为职工缴纳&五金&达数年之久?当这些问题渐渐转化成官民矛盾时又有哪一位管理者堂堂正正的站出来向工人解释情况,道出原委?我们看到的是一群群已经毫无尊严了的工人每天蹒跚在上班路上,一拨拨优秀工人从这企业中先后出走,又一件件大盜事件从这单位中出现却无果而终,职工中的极度不信任感和危机感不断蔓延,疑惑、不安甚至愤怒都在积聚,职工明白,这已经不是工厂管理者的智商能力问题了,是一种草菅人命不负责任的麻木,这种行为既破坏了民生,背离党中央的维稳大局,影响和妨碍首府南宁的社会文明的发展,我们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对这间企业介入调查,并公开事实真相,给广大职工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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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曲阳重大杀人案件导致8人死亡 疑因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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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石家庄5月9日消息 记者从河北省曲阳县有关部门获悉,2014年5月9日凌晨0时5分,曲阳县灵山镇东庞家洼村发生重大命案,村民庞某龙等七人被杀。
经当地警方初步侦查,曲阳县灵山镇西庞家洼村人庞金某因与受害人庞某龙存在经济纠纷,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庞金某在公路上撞车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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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骗谁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召开党的群众路线中心组学习会
12:14:04.0  来源:   点击数:1 所属栏目:群众路线
4月10日下午,广发重工党委在三楼会议室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和焦裕禄精神中心组学习会。会议由广发重工党委书记、董事长春春林同志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参加了此次会议。
本次会议主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调研指导河南省兰考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重要讲话和4月9日市委书记余远辉在全市教育实践活动再动员再部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学习会上,党委书记、董事长秦春林同志就集团公司学习贯彻落实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他要求班子成员及各分、(子)公司领导要按照党委最近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的通知》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进行调研,从中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他强调整个教育实践活动对我们的企业来说就是让我们的干部职工做到:一是要有理想、有信念,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当前我们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市场、找订单和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的的推进工作这两项工作是我们的总纲,一定要抓好;二是切实解决职工的具体问题,更进一步的密切干群关系,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部分分、(子)公司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和欠社保“五险一金”的问题,只要我们努力把生产经营工作搞好了,经济效益上去了,这些问题就解决了,对我们公司来说这个工作就是最大的群众利益问题;三是要大胆管理。无论是集团公司领导还是分、(子)公司的领导都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能搞一团和气,不能搞所谓的“和谐”,对生产经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问责,那个环节出了问题要有人负责,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各项工作顺利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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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管事,就要管好这个管事的人、管好他手中的权
经常抓&见常态
——二论不断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本报评论员
2014年05月12日04:43&&&&来源:&原标题:经常抓 见常态
  作风问题为什么抓一抓有好转,松一松就反弹?这固然缘于作风问题的特性,却也与抓作风的方法有关。
  在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建设要经常抓、见常态,进而指出“抓常,就是要把作风建设时刻摆上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这一明确要求,揭示了我们党抓作风的重要方法论,是破解作风问题顽固性与反复性的一把“钥匙”。
  作风问题的背后,是人的思想问题。抓作风,也是心理的较量。只抓一阵子,一些人就会觉得不妨“躲过”“挺过”这阵子,其结果就是风头一过,死灰复燃;仅就抓而抓,一些人就会把抓作风与日常工作分开、搞“两张皮”,导致抓作风时“看不见”问题、“想不起”问题,而在日常工作中作风问题又随处可见。只有经常抓,抓日常,抓早抓小、露头就打,使抓作风成为常态,才能让一些人打消“熬过这阵子”的念头、摈弃“嘴上一套、背后一套”的做法,回到清风正气的做人行事轨道上来。
  作风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潜藏于日常工作的各方面、生长于各项工作的土壤里。公款吃喝、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等现象,送年货节礼、“跑部钱进”、找关系托门子等行为,无不时常打着工作的幌子,根源则是利用干部手中的权力。因而,虽然抓作风本身是一项重要工作,但绝不能独立于其他工作之外。有机、有效、有力地融入日常工作,抓作风的威力才能更好地彰显。
  如果揭短亮丑只是发生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如果红脸出汗只是限于活动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如果动真碰硬只是在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过程中,而在日常工作中都是一团和气、明哲保身,遇到问题装聋作哑、视而不见,那么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如何巩固下来、发扬开去?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不是为开展而开展,而是要在各项工作、日常状态中,都体现抓作风的精神与要旨。开展工作,就有一个工作作风问题。有人管事,就要管好这个管事的人、管好他手中的权。管人就要及时敲打、提醒、监督,防止作风问题潜滋暗长乃至病入膏肓。因此,我们推动各项工作,都要落实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形成抓作风促工作、抓工作强作风的良性循环。
  “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识几。”抓作风,就要有这种明与智,进而强化常态化思维,在各项工作中体现作风建设。这样,我们就一定能够防微杜渐,更好促进各级干部老老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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