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对群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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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loat:font-size:14padding-top:5padding-right:15color:#15年06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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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思考
&&[日期:]&&&来源: 肇庆市税务学会课题组&&&作者:焦凤香、严桂泽、伍灿明&&&
&&& 【内容摘要】本文由本地企业所得税自然增长趋势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阻滞来引起读者关注,立足本地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现状,从后续管理的概念归纳和作用分析入手,剖析当前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的存在问题,重点关注架构搭建和队伍管理,就进一步提升后续管理工作质效提出对策和建议。
&&& 【关键词】新形势& 肇庆市& 企业所得税& 后续管理
&&& 2011年肇庆市企业所得税在管业户达到7039户,该税种申报销售收入达到1195.86亿元,应纳所得税额总计为10.05亿元,占当年全市国税收入的20%。税收总量和入库占比持续递增,成为影响力堪比增值税的国税征管大税种。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局势的复杂多变,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所得税自然增长的趋势很有可能被阻滞。面对这种经济形势,如何通过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显得十分重要。课题组将通过本文研究归纳后续管理的作用和现状,剖析当前的存在问题,并就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作出思考。
&&& 一、后续管理的作用
&&& 2008年以来,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需要税务机关前置审批的事项基本逐渐被取消或转为后置的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工作成为提升管理质效和服务质效的重要举措。在日常工作中,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一般是指对税基管理中的自行申报项目、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项目以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纳入管理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和核查等手段,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实现跟踪管理、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达到税企双方遵章征纳的目的。具体来讲,后续管理具有以下作用和意义:
&&& (一)提升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质量。
&&& 后续管理工作大多以管理项目纳入管理后触发,对信息资料的采集、分析及核查以防范纠正征管风险,进而有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并且,结合对管理项目纳入管理必不可少的辅导培训和调查研究等税收服务工作,为提升所得税日常征管质量筑牢坚实的基础。
&&& (二)实现征管手段有机结合。
&&& 对信息资料的采集、分析及核查不但包括项目管理的涉税信息,而且包括归集沉淀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涉税信息。在这个角度上讲,后续管理能够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提供前置支持,也能够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发挥后置影响,从而实现三者的科学有机结合,形成强大合力。
&&& (三)推进问效内控科学实施。
&&& 后续管理的管理平台或管理系统不但可以实现对外的督导检查,税务机关内部也可以利用它实现对内的督导检查。通过信息资料的采集归纳分析,从中发现管理人员的存在问题,进而及时有效纠正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讲,后续管理能够为职责问效和内控机制提供科学合理的抓手,从而推进税务机关内部的问效内控工作科学实施。
&&& 二、后续管理的现状
&&& 我市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研究完善,早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前期后续管理主要围绕大量前置审批(审核)管理项目在审批(审核)后的跟踪核查和调查研究,功能和形式比较单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市紧紧围绕总局24字工作方针,以转变管理理念入手,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管理规范,调整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方式,初步形成了具有基础管理、分析核查及宣传辅导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 (一)转变管理理念
&&& 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政策专题辅导,逐步由过去前置审批(审核)后触发管理的被动方式转变为宣传辅导后介入管理的主动方式,初步在管理一线营造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理念,重新规范了所得税的征纳关系,充分发挥所得税支持服务经济发展的管理职能。
&&& (二)制定管理规范
&&& 为达到后续管理的工作目的,针对各管理项目的管理特点,研究制定细化管理规范,涵盖宣传辅导、纳入管理、分析筛查、调查核实以及督导纠正等管理范畴,认真梳理管理思路,引导后续管理工作顺利铺开。
&&& (三)实现管理创新
&&& 紧密结合我市所得税的管理现状,深入基层充分调研,在各个管理范畴努力实现制度和措施创新,激发管理一线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后续管理工作上新水平。例如,在宣传辅导方面,率先启动区县业务骨干巡回授课措施,以身边实例辅导身边人;在分析筛查方面,引入改良企业申报数据审核模板,有力提升审核质量;在督导纠正方面,分析研究比较系统的征管数据分析方法,有效提升税种征管动态监控敏感度,充分发挥管理问效功能。
&&& 三、后续管理的存在问题
&&& 企业所得税作为“税中之王”,众所周知,其后续管理工作项目繁多、内容丰富、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精细化程度高。在新法实施之后,旧法管理惯性逐步减弱,但随着近年征管规模不断扩大,剔除不从事所得税管理的人员数量,东南板块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查账征收企业户数接近28户,一些后续管理问题逐步浮现。
&&& (一)系统化管理有待完善。
&&& 后续管理各项细化管理规范目前仍分散于各个管理范畴,仍表现在一个框架内相对独立,没有真正整合成一个完整独立的管理系统。具体来说,就没有一个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及工作规程能够给日常工作提供指导协调,也就没有围绕这些指导性规范制约下制定的各功能子项的细化工作意见。这个实际情况将直接制约后续管理工作的征管资源分配、拓展空间和质效评价。
&&& (二)问责效能有待增强。
&&& 税源管理部门和广大税收管理员是后续管理工作的直接实施主体,他们的日常业务是将管理规范付诸管理实践的关键。从近年所得税日常管理状况反映,淡化责任的现象常有出现。我市去年查账征收户数5037户,毛利率低于5%户数占比为62.2%,贡献率低于1%户数占比为92.4%,微利少利企业众多。这个实际情况也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个问题。今年以来国内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失去经济增长给税收收入自然增长的助力,问责效能不强的问题将直接制约所得税优势和作用的发挥。
&&& (三)激励机制有待调整。
&&& 由于税种管理的相对复杂特殊,专门从事所得税管理的工作人员培养时间较长、调整机会较少,加上当前公务员人事管理机制的制约,有关人员岗位认同感相对不高。问责制度日益规范完备,后续管理专业人员很容易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懒政心态,作风疲沓浮躁,抗拒创新。其他地区一些好的做法或经验在本地推广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的现象,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个问题。
&&& (四)信息化程度有待提升。
&&& 目前在后续管理可供应用的信息化管理层面内,税务人员取得管理效能来自于CTAIS、汇缴系统、网报系统、辅助系统、预警系统及一些辅助分析电子表格模板等。这些分别开发、缺乏整合的各个系统(模板)具有人工介入度较高、智能辅助分析功能不强、第三方数据缺乏及税企沟通交流渠道简单迟缓等问题,已经给后续管理工作带来被动。
&&& (五)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后续管理管理项目复杂繁多,涉及行业多样,业务专业性强,要求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熟悉、财务技能过硬和职业判断敏锐。显然,当前我市管理人员的素质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而且,十多年来,政策实务更新速度快与管理人员业务知识更新周期长和政策日益专业精细与管理人员持续存在畏难情绪,已经成为两对比较明显的矛盾。在实际工作中,近年由于管理规模迅速扩大而逐渐浮现以流转税管理模式管理所得税的现象,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个问题。
&&& (六)办税遵从度有待督导。
&&&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主观上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企业办税人员连同中介机构专业素质差异明显,大多责任意识不高。目前占我市在管业户达78%的中小企业大多聘用兼职会计,就算聘用专职会计也是更换比较频繁,造成企业后续管理遵从难以实现全面连续,直接影响日常管理质效。
&&& 四、加强后续管理的建议
&&& 新世纪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税源数量、规模和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管理面临着与时俱进的改革要求。总局提出坚定不移深化征管改革,省局在企业所得税会议上指出,企业所得税工作应着重把握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企业效益三者关系。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不是单靠税务部门努力所能做好,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必不可少。故此,当前如何科学规范整合征管资源,发挥最大的后续管理效能,已成为税务机关亟待研究完善的重要内容。
&&& (一)整合完善各项管理要素,夯实发展基础。
&&& 近年来,随着企业数量的猛增,整合管理要素,已是当前之所急。从宣传辅导、税收管理、分析筛查、调查核实以及督导纠正等管理范畴重新梳理属于后续管理的涉及职责;从机构、人员、规划、规程及配套制度等管理要素上,建立完善围绕统一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的后续管理系统。其中,在工作目标上,短期内应实现税企双方遵章征纳,远期应实现和谐共赢的管理局面;在工作要求上,对各管理要素如何实施跟踪管理、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提出各管理范畴的总体要求、岗位设置及管理规程,逐步打牢征管基础,实现系统管理。
&&& (二)积极借鉴国际有效做法,推开企业所得税管理试点。
&&&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过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所得税征管制度。如在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在征管理念上强调优化服务和风险管理;在征管手段上强调依托信息技术加大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的力度;在征管方式上强调依据纳税人的具体状况实行专业化管理;在执法监督上强调内外监督并举防范滥用职权;在机构设置上强调集中化、扁平化,从而达到提高税法遵从、提升征管效率和降低征收成本的目标。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模日益扩大,近年来部分地区相继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利用这一契机,我们应当加强学习和借鉴,寻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才能在管理上进一步实现专业精细。在经济较发达、总量较大的地区,应当考虑率先推开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试点,因地制宜,鼓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与流转税政策管理一起形成专业化分工,有效遏止以流转税管理模式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并且,坚持统筹兼顾,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积极稳妥地推进后续管理系统整合改革,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
&&& (三)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形成有效可行的管理制度。
&&& 近些年,有的地区根据纳税人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有的地区大力开展税宣活动,改进纳税服务方式方法,及时与纳税人互动,把政策及时送达企业,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有的地区依托信息技术,推进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所得税涉税数据分析质量,促进所得税管理水平。可见,我们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当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总结为指导性强且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各取所长,集腋成裘,以指导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实践。
&&& (四)研究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
&&& 在当前公务员人事考核评价机制下,应该反省多年以来业务岗位人员考核评价标准向内务岗位人员泛化的实际情况,也应该反省集体评价群众公认向所谓人缘好泛化的实际情况。在营造科学合理问责氛围的基础上,一是要深入研究对干事创业人员的甄别激励措施,形成考核监督的目标和原则;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种积极措施提高层级间有关人员的岗位认同感;三是要通过研究创新激励措施鼓励业务管理人员大胆开拓,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积极到位的激励机制;四是结合内控机制这个责任追究的良好载体,将对内设部门的管理风险点延伸到后续管理的各个岗位。后续管理的岗位问责应当建立于个人能效指标体系之上,将企业的后续管理各项预警指标科学转化为个人岗位的能效评价指标,合理设立问责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的问责氛围,真正做到奖勤罚懒,从而纠正责任模糊导致众人推诿和为追究而追究的两种错误现象。
&&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桥梁作用,有效发挥协税效能。
&&& 通过建立完善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服务质效的评价指标,以及对中介机构所得税服务质效的定期通报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后续管理助手的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基层单位,应当考虑开展企业所得税中介机构鉴证服务,将部分后续管理职能适当交由符合质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同管理,引导中介机构遵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鉴证职能,提高鉴证服务质量,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使这些中介机构成为税企间公平公正的桥梁,有效发挥协税效能。
&&& (六)构建后续管理信息辅助平台,推行专业化管理。
&&& 一是重新对后续管理可供应用的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深入研究,要审查人工介入程度、智能辅助分析能力、非税部门涉税数据引入以及税企沟通交流能力等信息辅助平台执行状况,创造条件,引入优质技术力量,对分散于各计算机系统(模板)的后续管理效能进行高度整合,最终构建成为在后续管理系统规程制约下的后续管理信息辅助平台。二是在信息辅助平台引入风险管理导向,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采取相应风险触发应对手段。三是依托信息辅助平台,以涉税信息采集、分析和应用研究为主线,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重点,推进信息管税,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起功能完善的信息辅助平台以接收和处理各种涉税信息,推进信息化建设。四是提高信息管税人才技能,推行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不断开创后续管理人才的育才培能新局面。
&&& (七)着眼企业合理诉求,突出政策服务需求。
&&& “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为什么企业还不满意?”调查发现,对中大企业法来说,任何一项新的税收政策的出台,都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投资、生产、销售以及财务核算等多个环节。如果不及时掌握新政策,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几率将大为增加。企业当然希望税务机关能提供更专业化和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工作。在这种形势下,税务机关首先应着眼企业合理诉求,理清服务思路,把政策服务作为纳税服务的重点。其次,应突出政策服务的层次性,以满足各种类型企业的相应需求。对共性的问题,应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进行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或纳税辅导等方式解决;对个别情况,要建立企业涉税诉求的响应机制,健全信息接收反馈的“直通车”制度。最后,要进一步理顺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税务机关主要是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做到“真办事、办实事”。
&&& (八)构建内外兼顾的长期培训机制,提高业务素质。
&&& 在基层税务机关有一种不良现象,每逢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及预警分析,一些税收管理员面对纳税人的征管基础数据总会束手无策,更别说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了。随着形势发展,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基层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陡增;与此相反,很多大中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配备充足,少则十来人,多则几十人。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税收管理员与财务人员在业务素质方面的差距就愈发增大。打铁还得自身硬,建立规范的内外兼顾的长期培训机制已成为当前建设学习型机关的关键。我们应该联手系统内部资深骨干、社会专业学科人才以及中介机构优质师资,建立健全目前已具雏形的定期培训机制。对税务机关内部,以内控制度和激励制度为助力,摒弃枯燥灌输,用走出去和拉进来等创新培训形式,坚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逐步克服畏难情绪,提高优质管理质效。对企业涉税人员,以中介机构协税机制为助力,参考金税工程纳入管理的前置培训制度,建立所得税纳入管理前置培训制度,全面做好基础业务培训,促进提高后续管理遵从度,有效推动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课题组成员:焦凤香、严桂泽、伍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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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1996]6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自日施行以来,我市税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制度,并注意建立完善各项征管制度,使这一税法在全市范围较好地贯彻落实。1994年和1995年共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56437万元,为增加财政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和单位对这一税法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仍很淡薄;有些单位执行制度规定不够认真,没有承担起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偏松倾向,公民个人多处取得收入和“隐形”收入得不到有效监控,致使应税收入流失严重。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大对这一税种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差别作用和聚财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社会分配的格局已发生明显变化,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的差距拉大。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得以任何借口越权制定或随意变通减免税政策。各级领导不仅要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都要对本单位支付的应税所得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并承担责任。要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列为各行各业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一项主要考核内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确保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具有纳税人广泛、税源分散等特点,需要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通力合作,加强对税源的控制。文化、公安、工商、劳动、边检、海关、金融、外经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演职人员、外籍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我国公民等人员的有关纳税资料;邮电、交通、公用、城建、渔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凡是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收代缴的税款,都要责无旁贷地认真完成。对在各类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以市场主办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并实行按期征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单位的管理,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三、广泛深入进行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教育引导公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搞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使这一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纳税典型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偷税、抗税行为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通过长期不断地进行税法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和税收环境。
  四、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加大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力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制度入手,逐步扩大征收面,加大征收力度。要进一步加强税源控制,尽快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纳税监控体系。要选择一些高收入行业,试行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加强对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取得经验后大力推广。要继续完善和逐步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尤其注重加强对中国公民境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采取措施,充实力量,下功夫抓好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消灭漏管户。对外籍来连人员纳税情况要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五、加强群众举报和税务稽查工作,坚决打击偷税抗税行为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利用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动群众,举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对举报人员要严格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要重视抓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稽查,针对薄弱环节,确定稽查重点,并坚持把专项稽查与日常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对稽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手软。大连市人民政府
您的位置:&&&&&> 正文97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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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摘要:个人所;1.问题提出(研究背景及意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总体收入水平不高,加上现行个人所;2.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征税范围及税率设计;2.1征税范围不合理,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应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一种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手段和有力杠杆,它既是筹集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 又是调节个人收人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客观情况变化, 个人所得税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 因此,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人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影响1. 问题提出(研究背景及意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尽管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势头是良好的,但是离我们对它的期许和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 存在很多的税收漏洞, 许多税源在不断地流失。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 存在“富人偷逃税, 穷人万万税”的现状。我国的贫富差距并未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减小,却呈现加剧趋势,以及收入分配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都显示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面临着制度不优、实施不力的窘境。 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可以更好体现以人为本,更好地解决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通过个税的征收拉进社会贫富差距, 缓解社会分配差别, 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也显示个税改革的社会价值。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总体收入水平不高, 加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个税收入还十分有限, 但它仍然是弹性较大、潜力较大的重要税种, 对我国和谐社会经济建设贡献了力量。2.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征税范围及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基数未体现公平,以及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影响了个人所得税拉近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作用的有效发挥,所以,对于这些问题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2.1征税范围不合理,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应税所得分为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也即分类征收制度,分类征收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经济发展,我国公民收入方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工资薪酬而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基金、利息、房产收入等也构成了公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往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自然不能适应当下居民收入情况。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由于不同收入的透明度不同,因而很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工资薪金收入由于纳税人一般有比较固定的代扣代缴单位,这种收入相对于其他所得透明度较高,最容易被如实反映,而其他诸如“灰色收入”“福利收入”则常常被排除在计税收入之外。一些通过资本运作而获取高收入的群体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引起纳税人心理不平衡。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意义的角度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应该是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人,而我国目前的现状却是依靠工资薪金的中间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来源。一些企业老板、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反而只占纳税总额的一部分,这大大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征收范围的不合理,引起了税负不公平的现象。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 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4400 元,却要纳235 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与甲的收入相当,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235 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很难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2.2税率设计不合理,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问题, 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使用两种税率, 即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从5%到45%,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从5%到35%, 除这几项之外的其他所得, 都适用的20%比例税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其一,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设计了9 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3 到6 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意义不大。其二,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被调控的对象。其三,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9 级和5 级,结构相当复杂。其四,最高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很难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失公平。并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订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在税收征管水平低、对个人收入监控不力的情况下,如果高收入纳税人选择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却采用不同的税率,有悖于税收公平。其五,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较, 税负下降较大, 难以实现预期的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既定目标。其六, 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征, 缺乏科学依据。二者同属于劳动所得, 却在税率上有很大的差异, 这样会在税负上造成不公。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还规定, 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很高的要加成征收。具体内容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到5万元的, 加成50%,超过5万元加成100%。这一规定也极不妥当,这毕竟是纳税人的劳动所得, 一次收入高, 说明他付出了极其辛勤的劳动相比之下, 偶然所得属于非勤劳所得, 但对它没有加成的规定,这似乎让人觉得税法是支持非勤劳所得的。2.3费用扣除基数未体现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除法。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费用扣除数1994年为800元,2008年起至今费用扣除数为2000元。现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测算, 免征额提高至3500 元/ 月,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不断调整中日趋合理,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①免征额采取全国“一刀切”的征收方式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各地的基本生活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划区征收。②免征额只针对名义收入,没有考虑物价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当生通货膨胀时,依靠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实际收入下降,但依然按照名义收入纳税,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施过程当中,生计费用的减除通常滞后于CPI,滞后于老百姓对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期望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期望要求。③以个人为单位征税,忽视了家庭的整体收入和赡养系数的差异。收入相同,家庭赡养负担不同的人需缴纳相同的税收,有违社会的公平。每个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不同的,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供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明显是不合理的。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形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有违“量能征税”的原则,即个人所得税应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总收入征税,更不应按收入来源征税。目前执行的固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项目,完全不考虑地区经济差异、纳税人家庭人口多寡和生活负担、纳税人生计费用和特殊费用,一律实行定额扣除的做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使个人所得税本应起到的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无法体现,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过于简单,未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以及未从纳税人角度充分考虑个人实际发生的生计费用和其他费用,缺乏对纳税主体的关照,不具备人性化和公平性。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以个人和家庭为计征单位的征收方式。2.4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个人真实收入难以确定,纳税申报不实,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等方面。2.4.1.个人真实收入难以确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但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却极其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 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计算。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这部分收入中相当大的部分往往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的,这些收入又往往非劳动所得,对此不能有效征税,而工薪收入者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难以接受的。2.4.2纳税申报不实。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对于我国纳税人数量最多、征管工作量最大的税种, 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 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但无论是源泉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方面都存在漏洞。由于税法没有要求所有纳税人都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自行申报目前在我国尚未全面铺开,法律规定只有5 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2.4.3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当前,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还普遍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现代税收应采取服务型模式,要更新管理理念,增强税收服务意识。另外,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以及信息网络资源的不健全,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2.4.4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具体表现在:(1)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务执法机关在认定上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税务执法机关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响而轻罚的现象。(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有效抑制。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外经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上要领先我国,我国1994 年的税制改革也借鉴和参考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在这方面多参考国外的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同时对于我们以后要进行的更进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从税制模式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典型的综合征收制,即把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逐项汇总相加,并按税法规定减去不予计列的项目及法定的扣除费用,然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及时、直接的特点,恰是中国所需要的。它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个人所得帐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人状况实行累进税,所以高收入者多纳税,对不确定的临时性收入可及时征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出现大量漏缴的情况,因此此次改革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综合所得税制再次明确了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另外,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三个基本税率档次15%、28%、31%和两个高税率档次36%、39%。后又进行了改革:最高边际税率从39%降低到35%,最低税率从15%降低到10%。我国曾今的九级累进税率显得复杂与不合理,因此,此次改革完成了工资薪金税率等方面的调整。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大量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在确定应税所得时,美国规定了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宽免。费用扣除包括商业经营支出的扣除(商业扣除),也包括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扣除(个人扣除),如医药费用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以减轻他们的税负。为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纳税过多而下降,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多种扣除、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免税收入主要包括:特定的奖学金、伤病补偿费、联邦、州或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具体扣除大体包括:教育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助支出、个人退休保险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购买专业书籍和职业培训费等个人职业发展费用支出、甚至包括变换工作的搬家费用等。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美国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 美元。家里需要供养的孩子越多,所获退税也就越多。这也体现了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家庭征收的“人性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状来看,具体扣除并未考虑到每个纳税人的具体支出现实,比如房贷支出、子女抚养费支出、医药费用支出、职业培训费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并没有被包含在扣除范围之内,而是简单地根据收入类别的不同规定了扣除标准。就一些发达省份的支出现状来看,每月2000 元的工资薪金免征额显然有些偏低。因此此次改革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提高了免征额,向以人为本进了一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正借鉴西方的优点向着合理且适合我国的方向发展。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评析4.1改革后的制度及其优点此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解决了该税种本身的一些问题,也为我国开启全面税制改革做出了具体尝试。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成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等方面的调整,再次明确了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 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调整内容是: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 年9 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优点体现在一下方面:4.1.1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尊重人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改革后的税制大幅度减轻中等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本次个税调整,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能够更好地缩小贫富差距,体现人与人的公平,从而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4.1.2扩大征税范围目前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继全国主要城市个人住房信息、公积金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相继启动联网工作之后,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也有望于2012年全面启动。这样可以改变从前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征收,实行“收入属地征税”的征缴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征”,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收入加总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试点以后,进入调节视野的居民收入便不再限于单一项目,而是综合性收入。鉴于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现实背景,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无疑是更贴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的调节。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也在于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个人的纳税能力,因为每个人的背后都有家庭作为支撑。另外,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比如对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学生、贷款购房、缴纳保险、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增加扣除的措施。4.2改革后的影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 年实施以来,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更是进一步贯彻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课税,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增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此外,还适当增加了部分高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进一步推动和维护了社会公平。4.2.1对高层收入者的影响高收入者依靠投资等方式实现财富积累仅将工资作为象征形式,通过在海外开工资等手段避开缴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使得个人所得税沦为了更多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税种。现今个税的改革使税务部门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财产摸底工作,联合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部门对高收入纳税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同时加大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及转让、股票红利及债券利息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对演艺明星等以劳务报酬和高收入者以投资房产股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的人群进行高度监管,加大对其保有财产和劳务报酬的征收额度。本次税收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原9 级超额累进税率中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适当增加了高收入纳税群体的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进一步推动和维护了社会公平。4.2.2对中低层收入者的影响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比较晚,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入改革,工薪等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也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增长。本次个税改革,调整个税起征点、税率级距,主要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94%工薪族将得到减负。高收入阶层收入远远超过了起征点,而中低收入阶层大都在这个起征点,提高起征点后可以减轻大量普通劳动者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和税务部门统计,起征点为2000 元以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8 400万人,将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约6000 万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2400万人继续缴税。例:日某员工发放8月份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工资收入为6 800 元,如果按9 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 800- 2 000)×15%-125=595(元)2011 年9 月8 日某员工发放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工资收入6800元,如果按7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105=225(元)降低了370 元。这样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纳税人获得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税率结构调整带来的双重优惠,降低了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这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税负降低可缓解物价上涨对普通民众消费能力的影响,提高其消费能力,从而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5.结论综上本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是十分必要的,并且通过借鉴外国的先进政策以及联系我国实际进行改革,对我国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97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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