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地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地税,还是月报该报吗

徐州地税局2014年01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信息来源:徐州地税局
访问次数:
涉税信息月报
2014年第1期(总第49期)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日刊发
★ 涉税通告
一、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二、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三、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四、2014年1月1日起全省使用新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软件
★ 政策公告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三、总局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四、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 办税须知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坏帐损失扣除自行申报办理指南
二、新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使用说明
★ 以案说法
★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
网上办税厅:http://xz.
涉 税 通 告
一、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二、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纳税人在各办税服务厅随到随学。
&&&&&&&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三、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1、按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等。
申报期限:1月1日&1月15日
2、按季申报的税种、基金(费):2013年四季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预缴;2013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3年四季度营业税;2013年四季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申报期限:1月1日&1月15日
3、按年申报的税种:本月开始受理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
申报期限:1月1日&1月31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2014年1月1日起全省使用新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软件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和省局营业税处的工作要求,本月起全省使用新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软件。2013年12月份已对部分纳税人进行了相关操作培训。在本月进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仍有疑问的,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大厅咨询,也可登录http://xz.-办税辅导-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进行学习。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徐州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查询。
政 策 公 告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税。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
三、总局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同时对该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如何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煤矿企业不执行该公告。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徐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 税 须 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陆徐州地税网站&帮助办税&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三十七)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帐损失扣除自行申报办理指南
纳税人办理该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应收、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3)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6)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7)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8)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事项,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帐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新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使用说明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和省局营业税处的工作要求,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全省统一使用新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目前,新的营业税申纳税报表由一张主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一张附表(《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申报表》)、一张项目表(《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申报表》)组成。
1、主表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简称《营业税申报表》),适用范围为营业税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的申报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
《营业税申报表》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涉及多个税率的,可进行选择,分税率分次进行填报;申报税目为&娱乐业&时,需同时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2、附表为《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申报表》(简称《减除项目表》),适用于发生税法规定可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并取得合法有效减除凭证的纳税人,区分不同减除项目进行填写。也就是当主表(《营业税申报表》) &本期实际减除金额&不为0或者上期《减除项目表》中&本期未减除金额&不为0时,必须要进行附表的填写。
3、《建筑业、房地产业分项目申报表》(简称《项目申报表》),适用于按规定办理建筑业一般项目登记且发生建筑业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及按规定办理房地产项目登记且发生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徐州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以 案 说 法
一、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可核定征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实收资本6800万元,由吴某、李某分别以货币资金出资6000万元、800万元。2012年1月该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原股东吴某将股权分别平价转让给李某5000万元、赵某1000万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6万元。该公司2011年12月资产负债表显示净资产7010.8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转让价不予认可,最终采取核定股权价格征收了吴某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又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方法进行了明确:
  第二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第二款、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条、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本案中,吴某向李某、赵某平价转让股权,属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公告所列的正当理由,故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按吴某占公司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即6000/6800&10000&7010.82=61860176.47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据此计算吴某的股权转让所得1860176.47元,应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72035.29元。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零首付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推动房产销售,促使客户尽快办理房贷按揭,尽快回笼资金,推出了代业主垫付全部首付款(即零首付)的销售策略。双方还约定,对房地产企业垫付的钱,在交房时由客户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企业垫付首付款时和收回垫付首付款时收取的垫付资金利息及业主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均未缴纳营业税。
税法分析: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垫付首付款的前提是与客户签订《资金垫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客户必须在房地产企业规定时限内(一般在交房前)将首付款全额补上,房地产企业再向客户正式交房。根据垫付协议可以判定房地产企业代业主垫付全部首付款应视为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财务处理上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房地产企业帮助购房业主尽快办理房贷按揭时,财务处理上要将自行垫付的首付款全额开具收款收据,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预售收入,方能成功办理房贷按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企业代业主垫付全部首付款时,应当将垫付首付款全额作为预收款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及其他税金。
另外,将来实际收款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与预售收入无关,不需要另作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处理。但是,房地产企业此时收取的垫付资金利息和客户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该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徐州地税网站&以案说法&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某企业4月份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1300元,当月因购买税控机可以抵免营业税2700元,当月不足抵免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网络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函〔2012〕30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置网络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可以在申报缴纳税款时享受营业税全额抵免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将应抵免的营业税额填列在《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减免税额&项目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购机费用直接抵免营业税税额,当期不足抵免的,结转以后月份抵免。因此,该企业当期营业税额不足抵免的留到下期继续抵免。
二、问:退休返聘人员,年所得12万是否包含从社保部门领取的退休工资?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七条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含以下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从社保部门领取的退休工资不计入年所得12万。
三、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误餐费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误餐费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问: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2012年9月份开始装修,10月底装修完成投入使用,发票12月份收到,应当从哪个月开始摊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此装修费应当从房产装修完成投入使用的次月即11月份开始摊销。
五、问:某新办企业既有餐饮业务,也有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该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四点的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因此,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主营业务来确定征管归属;若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六、问: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需咨询更多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2,或登录徐州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维权渠道
维权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xz.&投诉渠道&栏目
维权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无锡地方税务局9月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
2011年第9期(总第21期)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四、本月“纳税人之家”活动安排
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软件更新通知
★ 政策公告
一、九月一日起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二、九月一日起以实际取得收入执行个税新标
三、个体业主等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42000元/年
四、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应征收个税
五、代开货运发票个税预征率调整为1.5%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 办税指南
一、CA证书密码锁死解决方法
二、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三、网上申报时无法登陆“地税办税厅”的解决方法
四、网上开具发票时提示无可用票号数据的解决方法
五、电子缴款凭证查询打印入库信息缺失解决方法
纳税咨询电话:12366-2
网上办税厅:http://wx.
六、教育劳务相关税费减免备案办理指南
一、企业向个人无偿赠送展品需代扣代缴个税
二、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需缴个税
三、国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四、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可以差额缴税
★& 12366热点问题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申报期限:9月1日-9月20日。
特别提醒:请尚未缴纳全年一次性交纳的基金(费)的纳税人尽快申报,具体基金(费)为:人防建设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9月15日上午9:00-11:30
地点:第一办税服务厅(工运路18号)
接待局长:王晓东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主题:新办企业培训班&&&&&&&&&&&&&&&&&&&&&&&&&&&&
时间:9月26日下午2:30开始
地点: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1号10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新办企业相关人员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无锡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四、本月“纳税人之家”活动安排
主管地税机关
举办活动的纳税人之家名称
活动具体时间
第二税务分局
无锡市建筑会计学会纳税人之家
建筑行业涉税风险预警
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56号八楼(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业纳税人
无锡市高新区
纳税人之家
个体定额及执行洽谈会
无锡新区旺庄路138号地税三分局4楼会议室
所辖管个体户的行业代表
(约20人)
第五税务分局
无锡市金融业
纳税人之家
金融行业涉税风险提醒
无锡市崇安区县前东街120号
金融业纳税人之家成员(约35人)
(注:上述活动如有变化,各单位将另行通知,请纳税人留意或电话咨询)
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软件更新通知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日起实施,如果扣缴义务人9月份申报的是8月份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税款,请继续使用原客户端软件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申报的是9月份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税款,请登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重新下载新客户端软件。新客户端软件于9月1日凌晨在省地税局网站发布。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一、九月一日起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等。详情请见无锡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二、九月一日起以实际取得收入执行个税新标
根据《》()规定,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公告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详情请见无锡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三、个体业主等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42000元/年
根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详情请见无锡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四、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应征收个税
根据《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详情请见无锡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五、代开货运发票个税预征率调整为1.5%
根据《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详情请见无锡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公布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特定事项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详情请见无锡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陆无锡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CA证书密码锁死解决方法
CA证书密码遗忘或误输入密码6次,导致证书密码锁死应及时联系CA公司解锁。办理解锁业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及相应的CA证书。
江苏CA无锡办事处因业务发展需要,已于日搬迁至新址办公,新地址位于: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6号长庆大厦8楼802室。办公电话(6或)不变。
二、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在使用3.0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时,凡是涉及到已经有税种鉴定的税目都要按期进行申报,如果是零税款的企业也要进行零申报,未进行零申报的将认为该单位未申报。凡已开通3.0网上申报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利股红等)也必须在网上申报,当月是零申报的也要通过网上进行申报、发送零申报明细。对查账征收企业预征利股红个人所得税如当月营业收入为零的,也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没有开通网上申报的企业到大厅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带好做好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的优盘到大厅进行申报。没有明细申报数据,大厅将不予受理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离线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http://wx./,软件表单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离线填写客户端。
三、网上申报时无法登陆“地税办税厅”的解决方法
近期个别纳税人反映使用网上“地税办税厅”时,下载安装了页面上的“控件安装集合”后还是无法登入。若遇到这种情况,可尝试直接输入下列网址登录。
通用线路:http://wsbs.js-l-/indexAction.do
电信线路1:http://221.226.40.99/indexAction.do
电信线路2:http://221.226.40.66/indexAction.do
广电线路:http://122.193.8.147/indexAction.do
联通线路:http://58.240.65.35/indexAction.do
移动线路:
四、网上开具发票提示无可用票号数据解决方法
1.确认是否已领购适用网上开具的发票。
2.已领购尚未开始使用的,因票号资源信息传递可能存在延迟。领购当日可能无法开具,需至领购次日方可开具。
3.需确认是否存在多个开票点。如存在多个开票点时,各开票点间发票资源不可共用。应登入管理员账号(admin)使用“发票资源管理—发票资源查询”,确认票号资源是否在当前开票点名下。如当前开票点无“未使用”状态的可用票号资源,应使用“发票资源管理—票号资源拆分”或“发票资源管理—票号资源回收”,释放、拆分可用票号资源后,使用“发票资源管理—发票资源分配”将“未使用”票号资格分配置当前开票点。
五、电子缴款凭证查询打印入库信息缺失解决方法
电子缴款凭证查询打印功能中,有时会出现上月或本月入库的信息缺失的现象,可能是数据尚未入库或者是数据没有同步到外网,纳税人可以等待一段时间再进行打印,或者使用查询界面上的“数据同步”功能,重新抽取打印数据。
六、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指南系列专题(十三)
教育劳务相关税费减免备案办理指南
办税服务厅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申请情况说明;
(2)相关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批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收费证明等资料;
(3)房屋权属证明;
(4)土地权属证明;
(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6)财务会计报表及已入库税单。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2)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3)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无锡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一、企业向个人无偿赠送展品需代扣代缴个税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企业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新产品推介会上将一批展品赠送给客商,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解释了相关政策,企业对照规定补缴了相应税款。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税依据上,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该公司赠送的礼品由于是自产产品,故应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并据此代扣代缴获赠客商个人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需缴个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检查某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为了扩大资本总额,用企业盈余公积金600万元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补缴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为处以相应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日常巡查核查中发现,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150万元转让给另一家外国公司,该公司以股权转让合同在国外签订为由,未进行印花税的申报。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被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05%=75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该企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受中国法律保护,所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贴花。
四、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可以差额缴税
某建筑企业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价款50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的安装部分分包给个人施工,工程结算金额50万元并出具了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及完税凭证。近期,该工程全部完工结算并按合同规定一次性取得500万元工程款,但该企业申报营业税时,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450万元差额进行了营业税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相关承包合同及代开发票情况,指出此处分包款项在计算营业税时不得按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差额征税,分包对象不同,适用条件有异。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这里的“其他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并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该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应就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500万元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反之,如果该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的是另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则可凭该公司向其开具的建筑安装企业发票,向税务机关按差额450万元申报纳税。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3500)&10%-105=2295元
二、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0=7916.67元
三、问:此次修改税法后,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次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的同时,还将附加减除费用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也就是说,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费用扣除的总额仍保持在4800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发生影响,但是因为此次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和级距调整,所以对应纳税额会有所影响。税法所说的外籍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等。
举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外籍总经理史密斯先生在中国境内任职未满90天,2011年8月、9月均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20000元。
史密斯先生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使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200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老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2665元。
在计算9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使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以20000-()=15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05=2795元。
四、问: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营销人员,员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问:无锡地税什么时候开始更换发票专用章?办理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我局自日起,开始对纳税人发票专用章进行换版工作。本次换版后的新版发票专用章,将统一使用具有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
)的印章雕刻防伪技术,并纳入我局印章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管理。新办税务登记需要雕刻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请至各办税服务厅开具介绍信,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介绍信至具有资质的印章雕刻公司办理刻章事宜。使用旧版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可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旧版发票专用章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印章雕刻公司办理换章事宜。
从日起,我局全面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及印章信息管理系统。旧版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版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如需咨询更多涉税问题,欢迎拨打12366-2,或登陆无锡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wx.“维权渠道”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所得税 地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