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转让系统和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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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和股权转让如何确认
  关于雪莱特起诉李某辉滥用股东权利案,已被受理立案,并于5月13日正式开庭。该案由为今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规定。雪莱特以此案由起诉,也成为该规定生效后全国首例案件。  4月28日,记...
  关于雪莱特起诉李某辉滥用股东权利案,已被受理立案,并于5月13日正式开庭。该案由为今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规定。雪莱特以此案由起诉,也成为该规定生效后全国首例案件。
  4月28日,记者联系到李某辉,他称&早已离开公司&,当时的协议怎么签定,有公司公告、工商登记可以说明一切。而雪莱特则称&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此前,李某辉起诉雪莱特公司纠纷与劳动合同争议,后又突然撤诉。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双方因为股权赠与纠纷几度交锋,引起了舆论普遍关注。
  日,李某辉向雪莱特提交辞职报告,拟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雪莱特董事会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9月29日,雪莱特董事长柴某生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以李某辉未履行协议和承诺为由,要求返还公司股票5223886股、赔偿经济损失元。
  10月下旬,李某辉在南海法院起诉雪莱特董事会决议违法,要求撤销决议恢复其股东权益。日,李某辉突然向法院就股权纠纷案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销起诉。
  而雪莱特认为,公司大股东柴某生赠送了价值一亿多元的股份给高管李某辉,李某辉未能完全履行在公司5年服务年限的约定提前要走人,理应返还之前赠与的股份及赔偿经济损失。而作为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和公司股东,李某辉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对公司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出尔反尔,随意撤诉,系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辉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阴阳&股权赠与合同
  大股东柴某生曾在诉状中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某生自愿将名下占公司3.8%的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某辉自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这3.8%的股份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万多股。
  2004年7月,柴某生再次与李某辉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多股)赠与李某辉。但在两份赠与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均未到的情况下,李某辉却于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
  而李某辉则在答辩中表示,2002年12月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当时划归自己名下的38万股股权实际是自己出资106.4万元现金从柴某生手中购买所得,同时以公司股权变更时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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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7910
赠与和股权转让的关系?
案情: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从续期间,甲在某公司投资后成为了股东。经营数年后,现甲、乙欲将甲在某公司的股权赠与给其内弟。双方签定了赠与协议(甲、乙双方在没有的状态情形下)。
问题1、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2、赠与协议的成立与甲在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有否冲突?3、赠与是否可认定为股权转让?在公司内部中是否需要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
提问者:未知-未知股权纠纷浏览3523次 09: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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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26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8110****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319称赞:01、增与协议须经股东会同意后方才有效。
2、如公司章程无限制性规定则不冲突
3、须增与协议与股权转让同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36:0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黑龙江-绥化)帮助网友:50230称赞:351、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答;应该夫妻双方同意赠与和股权会议通过后才能有效。
2、赠与协议的成立与甲在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有否冲突?
答;没有冲突,个持个的股权。
3、赠与是否可认定为股权转让?在公司内部中是否需要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
答;可以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通过和赠与协议二者必须都具备否则不能成立。股权转让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09:45:2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浙江-金华)帮助网友:75341称赞:3487股权赠与在公司就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要看其它股东的意志等,具体应请律师帮助。 09:48:5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4090称赞:21股东会通过前不能确定;
2、没有;
3、需按股份转让程序处理。 09:51:3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安徽-合肥)帮助网友:20562称赞:121、此股权应是甲与其妻的共同权益,如无偿转让未经甲妻的同意无效;2、两者不能并存;3、应经其他股东的同意方能转让。 11:59:3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17称赞:10可以聘请律师审查该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 09:42:5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46638****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483称赞:01、赠与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2、没有冲突;
3、可;后面的问题记忆中尚未有明文规定。 09:44:5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5807****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61873称赞:38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达到预定的目标。 10:06:4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5749**** (浙江-宁波)帮助网友:10345称赞:4可以聘请律师审查该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 10:07:5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7064**** (江西-南昌)帮助网友:629称赞:01、有效
2、没有冲突,只有是赠与人享有股权的前提下才能够赠与
3、赠与的履行,是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的,按公司法的规定操作。具体的可与当地律师联系,在律师的指导下操作,以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10:14:5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03878**** (甘肃-兰州)帮助网友:2011称赞:01、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2、赠与协议的成立与甲在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有否冲突?
3、赠与是否可认定为股权转让?在公司内部中是否需要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
不能直接认定为股权转让,需要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我国公司法有相关规定. 10:32:1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630****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13728称赞:5赠与不可认定为股权转让。须在公司内部中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10:43:3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1809****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256称赞:01.该赠与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成立并生效,除非赠与协议附延缓生效条款。
2.赠与协议的成立与甲的股权不存在冲突。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因为甲的股权是赠与协议的标的,如果甲所在公司的章程已明确规定股权不得赠与、股权不得转让给股东本人的亲属等,则该赠与协议成立,但是是无效协议。如果章程对股权赠与、转让无特别规定,该赠与协议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股东变更),需要甲所在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或章程规定的数量)同意,股东同意的,该赠与协议可以实际履行(股东变更);股东不同意的,该赠与协议仍然是生效的,只不过受赠人不能取得股权,受赠人可以取得该受赠股东转让后的价款。
3.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中包含了赠与,不过赠与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但是该股权赠与行为应当受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款约束。 11:00:4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0768****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42398称赞:131、该赠与协议有效。
2、赠与协议的成立与甲在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没有冲突。
3、需要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我国公司法有相关规定。 11:08:3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91550**** (江苏-苏州)帮助网友:1875称赞:1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在某公司投资后成为了股东。经营数年后,现甲、乙欲将甲在某公司的股权赠与给其内弟。双方签定了赠与协议(甲、乙双方在没有离婚的状态情形下)。
1、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要夫妻双方都同意并且股东会议通过才生效。
2、赠与协议的成立与甲在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有否冲突?
赠与协议成立并且甲的股权让渡给其内弟后就有冲突了。
3、赠与是否可认定为股权转让?在公司内部中是否需要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法律依据?
在这里赠与可视为股权转让。在公司内部需要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公司法的规定。 11:09:0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河南-鹤壁)帮助网友:10083称赞:21、赠与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2、没有冲突;
3、可;后面的问题记忆中尚未有明文规定。 11:21:3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6019**** (广东-深圳)帮助网友:2228称赞:0同意楼上律师观点。 11:50:2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36688****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15669称赞:8赠与的事是否完成关键看是否合法办理完毕工商登记。 11:54:2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8691**** (湖北-荆门)帮助网友:5253称赞:2你这样的问题应该聘请律师审查该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 12:43:0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91674****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49157称赞:18可以聘请律师审查该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 13:12:4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8338****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59511称赞:5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在某公司投资后成为了股东。将甲在某公司的股权赠与给其内弟,如果已经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手续以及在工商局有登记备案。
如果履行了上述手续, 赠与协议应该有效。 13:23:3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0885**** (云南-昆明)帮助网友:7704称赞:2按照《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操作。 13:34:2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0815**** (四川-自贡)帮助网友:7639称赞:31、赠与协议有效。
2、没有冲突。
3、需要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我国公司法有相关规定。 14:49:0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7135****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58称赞:0这种问题最好让律师详细审查后再分析做答,单纯地在网站咨询,给出的比较粗线条的案件情况可能反而会误导律师。 15:31:5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陕西-西安)帮助网友:74449称赞:34赠与协议成立但还未生效. 17:41:0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91550**** (江苏-苏州)帮助网友:1875称赞:1根据你所表达的情况,1、如果内弟原来就是该公司的股东,那么该赠与协议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2、赠与协议若成立,那么甲在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就有变化,甲给内弟多少股权自己就少了多少股权。3、这里赠与股权是没有对价的股权转让,在公司内部中还是需要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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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赠与和如何确认-雪*特亿元股权激励引发滥用股东权利第一诉
  高管离职引发连环诉讼案,雪*特(11.06,-0.75,-6.35%,吧)(002076.SZ)与公司前董事兼副总经理李*辉已不是第一次较劲。
  记者获悉,关于雪*特李*辉滥用股东权利案,已被受理,并于5月13日正式开庭。该案由为今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规定。雪*特以此案由起诉,也成为该规定生效后全国首例案件。
  4月28日,记者联系到李*辉,他称&早已离开公司&,当时的协议怎么签定,有公司公告、工商登记可以说明一切。而雪*特则称&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此前,李*辉起诉雪*特公司股权纠纷与,后又突然撤诉。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双方因为股权赠与纠纷几度交锋,引起了舆论普遍关注。
  日,李*辉向雪*特提交报告,拟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雪*特董事会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9月29日,雪*特董事长柴*生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以李*辉未履行协议和为由,要求返还公司股票5223886股、赔偿经济损失元。
  10月下旬,李*辉在南海法院起诉雪*特董事会决议违法,要求撤销决议恢复其。日,李*辉突然向法院就股权纠纷案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销起诉。
  而雪*特认为,公司大股东柴*生赠送了价值一亿多元的股份给高管李*辉,李*辉未能完全履行在公司5年服务年限的约定提前要走人,理应返还之前赠与的股份及赔偿经济损失。而作为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和公司股东,李*辉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对公司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出尔反尔,随意撤诉,系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要求法院判令李*辉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阴阳&股权赠与合同
  大股东柴*生曾在诉状中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生自愿将名下占公司3.8%的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辉,双方同时约定李*辉自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这3.8%的股份在雪*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万多股。
  2004年7月,柴*生再次与李*辉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多股)赠与李*辉。但在两份赠与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均未到的情况下,李*辉却于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
  而李*辉则在答辩中表示,2002年12月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并未得到,当时划归自己名下的38万股股权实际是自己出资106.4万元现金从柴*生手中购买所得,同时以时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一份为证。
  但据知情人士介绍,柴*生将给李*辉时,的确前后签了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无偿赠与,要求李*辉接受赠与后,必须在公司工作至少五年,但这个协议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第二份协议是用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但这个协议内容是有偿转让股份,没有约定李要在公司工作年限。李*辉也向记者证实,&有偿转让股份的协议,不可能要求5年工作年限。&
  对此,柴*生指出,第一份赠与协议已从日起生效,李*辉正式享有股东权益,并参与了2003年全年分红,2003年4月的工商登记只是一种补充办理的手续而已。
  根据柴*生委托其人在法庭上公开宣读的一份声明,李*辉举证的他在2003年分两次将106.4万元现金作为购买已赠予他的股权一说不成立。理由是当时这份赠予股份是按38万元价值计算的,李*辉不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以原价值2.8倍的现金来购买原本赠与自己的股份。
  同时,雪*特(11.03,-0.78,-6.60%,吧)公司从1997年起,也将股份无偿赠予给了冼树忠等十多位股东,所有人获得股份方式均是无偿赠予,虽然后来公司多次变更登记并产生现金资本注入,为了简化登记手续,也是用公司资金办理的个人登记,没有要任何人掏过一分钱。
  诉讼股价难界定
  雪*特是1992年成立、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它是中国最大的节能灯、HID氙气灯、紫外杀菌灯生产企业之一。2006年10月,雪*特正式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价随诉讼案一路走低。去年8月之前,雪*特股价曾达到23.5元。而此次引起纠纷的股权按2007年8月份20元左右的股价计算,价值已过亿元。此后,雪*特股价虽有波动,但从未超越20元。在雪*特股吧,沉闷的气氛一直持续,甚至有人拿它与中石油(18.05,-0.30,-1.63%,吧)相提并论。
  法学专家认为,雪*特认为李*辉行为导致股价波动等损失,举证有困难,因股票价格变动因素众多,李*辉起诉公司与股价变动是否有直接联系难以认定。但近期公司创始人与高管股权纠纷,说明企业在快速发展阶段,组织结构的稳定性、管理文化等都无法跟上企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所有的法律,规定滥诉责任的,仅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其他滥诉依据一般侵权理论作出判决的,赔偿数额由法官酌定。对于滥诉的界定,目前没有定义,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无相关法律规定。以前也有股东起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合法的,如2007年的&秋菊状告S武石油(18.01,0.00,0.00%,吧)案&,在股东败诉以后公司并没有追究股东的滥诉行为。
  而在雪*特今年3月份的财务报告中,李*辉依然是前十大流通股东之一,持有流通受限股6186180股、持股比例为3.36%,位列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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