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货58挂靠网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做二保运管部门罚58挂靠网的该公司吗?

已挂靠公司的客运车辆换成新车后是否还要第二次交挂靠费?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们:
我们是重庆忠县官坝镇,官坝至丰收的短途客车,隶属于忠县短途客运启圆公司,日,在启圆公司和忠县运输管理所都承诺提前报废车辆,再购买新客车可以增座为17座为前提下,启圆公司强制我们六台车提前两年报废了,并规定我们必须把购车款打到公司帐上,由公司到贵阳统一购买17座的新客车,否则不予上户,在此过程,启圆公司强制收取我们每台车2万元的二次挂靠费和1000元的关系活动费(说是拿去活动运管所,给我们短途客车上17座)。而现在新车买回来后,一方面,运管所不给增座,理由是:1、长途客车车主到运管所说我们短途客车和长途客车争客,(而事实上是长途客车长期抢装我们短途客车的客源,当地政府和交委都多次出面调解此事,并双方达成协议,长途客车不能装我们短途客源,因此,我们短途客车核定多少座位与长途客车并没有冲突,只可能运管所某些人和长途客车车主之间可能存在猫腻,而故意这么说而已。)2、启圆公司在我们六家换车之前,没经过运管所同意,私自增加车辆,因此,要求我们六家每两辆合并成一辆,也就是说,三个车上17座,三个车上10座,17座的车主的给10座的车主补偿8000元。另一方面,启圆公司作为此事端的罪魁祸首,对此事却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拒不退还收取我们每台车2万1的好处费,致使我们至今无法营运,没法生活!!!
因此,我们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诚望能给予我们指点和帮助。
1、启圆公司强制收取我们每台车2万元的二次挂靠费和1000元的关系活动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及我们今后如何挂靠公司?
2、启圆公司不经运管所同意,私自增加车辆,造成现在合并车辆而补偿10座客车车主的费用,是否该17座的客车车主支付?试问17座的客车车主何罪之有?
3、启圆公司这种强取豪夺的做法是否是有失公平,是否有霸王之嫌?是否有相关的部门能给予制止和处罚?
客运公司是否有权利罚款和上路检车
本人居住的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未经业主同意,小区物业能否收取车辆进出管理费用(5元/小时)?请专业人士指点 本人居住的小区为市政用地拆迁小区,已建成使用超过3年,但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在使用的是天合物业管理公司,但此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设立收费标准,同时未公开他们的收费标准,对进出小区的所有车辆进行收费(半小时内免费,一小时内2元,超过一小时为5元,过夜10元)但物业一直提供不了相关的详细书面文件,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
出租公司用非营运车辆出租给私人盈利是否合法?出了事故出租公司要负责任吗?
挂靠于公司的车辆由于单方事故造成车主及驾驶员死亡,公司是否有责任?侵权责任法49条如何解释
我的车在08年6月份挂靠到汽车公司,发证日期08年6月24日,09年6月年审网上档案和行驶证上的资料吻合,之后我没去补过证,但在今年去查档案被告知已补证1次而且发证日期也变成了09年7月22日请问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私营的公路客运运输公司是否有权利罚款和上路检车
您好:我是一名司机,去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期间共花费14539.15元。后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时发生分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如下:一、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用类赔偿金一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八万二千八百六十八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五百元,共计九万三千三百六十八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千零一十九元一角五分。是否合理?判被告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八元,伤残鉴定费三千元,由被告负担。是否合理?可否上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同时也欠了供应商的货款,现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如果申请破产,银行及供应商是否还能向股东个人追讨欠款?
上个月不小心撞了一位女士,是本人全责.到警局处理时,发现对方的住院发票上盖了章,显然已经有保险公司理赔过了.
对方说是她买的商业险.与我无关,要求我赔偿全部医药费,请问,我的保险公司能不能照价赔?还有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全赔,我是不是一定要全赔呢?毕竟她已经理赔过了,我不太明白 咨询了保险公司业务员,他说:"他们只能赔偿对方没有理赔的那部分"
我实在很郁闷,如果我个人要赔偿她理赔到的那部分,那她不是还赚了?挂靠参考价格: 咨询电话:吴老师第11版:法周刊
往期回顾 &
申请成立挂靠车主协会遭拒 百余挂靠车主状告泰州运管处
  3月19日,泰州市118位挂靠经营的出租车车主状告泰州市运管处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开庭。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关系到当地一百多位挂靠车主今后的“生存权”,因而格外引人关注。  出租车更新换型方案起风波  陈丰来是这次原告方的代表。今年44岁的他是位下岗工人,后来花钱买了一辆二手车,夫妻俩跑出租,一干就是四年多。陈丰来告诉记者,这四年多来,妻子白天开,自己晚上开,在不出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一年下来有五六万元的收入,也算有点赚头,但这种“好日子”很快就要结束了。  2007年10月,泰州市交通局出台泰州出租汽车更新换型方案,强制取消出租车挂靠。原挂靠的出租车主需从各出租汽车公司租赁汽车,除缴纳5万元保证金外,每月还需上缴4180元的管理费。  “这简直就是空手套白狼嘛!”陈丰来气愤地说,当初,他们这些人中有的是花大价钱从上家手中购买了出租车后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的(注:当时车价是10至11万元,而挂靠车主要花16至17万元才能拿到车上路营运),有的是自己掏钱买车后,再花数万元不等的价钱,购买出租汽车公司转卖的营运证后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而现在的状况是,他们这些挂靠的出租车主如果要继续开出租的话,就必须乖乖地缴纳5万元保证金,再加每月高额的管理费。陈丰来算了算说,这样一来,他们夫妻每月只有1500元左右的进账,“基本上就算白忙活了。”  据陈丰来介绍,目前泰州有七百多辆出租车,前几年,挂靠的出租车就占了一半之多,现在仅剩下一百多辆。这些现存的挂靠出租车车主,都是在2001年后跟租汽车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约定车辆满8年营运期后可继续挂靠营运。眼下,泰州市交通局的一纸行政命令,就让他们这些人面临着要么“乖乖听话”,要么不干的两难选择。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屡遭拒绝  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日,一百多位挂靠的出租车主经讨论,108位车主经签名推举陈丰来为代表,向泰州市交通局提交书面的《关于筹备成立泰州市个体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报告》。日,泰州市交通局以当地尚无个体性质出租车为由,作出了不同意申请的答复。8月18日,车主们再次提交书面申请,9月12日,泰州市交通局以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号文以及日下发的《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出租车更新换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都明确出租汽车不得采取挂靠经营方式,因此出租车挂靠经营主体的身份不合法为由,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规定以及民法相符原则,作出不同意原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的答复。  对于这个理由,陈丰来说,2000年9月,市政府出台出租汽车车型更新换代的要求,加之政府允许民间资本准入,泰州市出租汽车业开始走向公司化经营。当时,泰州市交通局借机强行要求第一代个体单干车主挂靠到某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否则就取消他们升级换代后的营运证。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第一代个体单干车主只有挂靠公司。现在交通局却说他们的身份不合法,这不明显是在说瞎话嘛!  陈丰来告诉记者,他们这一百多位车主与汽车出租公司的挂靠协议都将在今年内陆续到期,目前有10位协议到期的车主因为不愿交高额的保证金和管理费,已经停运在家。一些2007年底配合执行更换新车的驾驶员,上缴的费用为每月4180元,比原来的500元管理费多出3500多元。而2008年更换的车辆,部分驾驶员则每月要缴4280元。他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无果,无奈之下才选择了打这场行政官司。而对于自己的出路问题,陈丰来说,要是官司打不赢,只能另谋生路了。  开庭现场来了数十防暴警察  3月19日上午,此案在泰州市海陵区法院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陈丰来等挂靠车主相约开庭那天一起去庭审现场听一听。可当他们赶到法院后,才发现事情并非他们想像的那么简单。  当天上午8:30,陈丰来和另几位挂靠车主来到海陵区法院门外,发现法院门前一字排开站了十多位身着制服的警察,法院大院内还有三十多名头戴钢盔的防暴警察。前来参加庭审的一位挂靠车主见此情景,禁不住轻声嘀咕了一句:“这是开庭,又不是打架,至于要来那么多警察嘛!”当天,数十位准备前来旁听的挂靠车主未能获准进入法庭,海陵区法院对此的解释是:“13法庭很小,坐不下那么多人。”车主们对此大呼不解:“法院明知今天来旁听的人很多,偏偏安排了只有20多个旁听席位的13法庭,这是明摆着不让我们旁听嘛,这可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啊!”离开庭还有十多分钟时,原告陈丰来的代理律师两次向审判长提出,请求换一个大一点的法庭,得到的答复是:“这是法院的事,不是你考虑的!”  据了解,本案的原告在起诉时是以泰州市交通局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合议庭认为,原告诉讼的被告应当是泰州市运管处,因此要求原告予以变更被告,原告在保留原诉讼意见的情况下予以了变更。但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申请筹备挂靠车主协会的预审业务主管单位应为泰州市交通局,且原告申请报告亦是向泰州市交通局提出的,虽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的是泰州市运管处,但此答复是泰州市运管处越权之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泰州市交通局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案应依法仍将泰州市交通局作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被告称挂靠车主身份不合法  上午9:15,此案正式开庭审理。被告泰州市运管处的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了答辩意见,其主要观点是:(1)原告所持出租汽车登记车主分别为泰州市5家出租汽车公司而非原告,据此原告不具备车主身份,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合;(2)被告泰州市运管处对陈丰来等人的请求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且已履行了告知义务;(3)被告的答复是依据我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民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恰当。  被告在诉讼答辩状中还提出: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号文以及日下发的《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出租车更新换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都明确出租汽车不得采取挂靠经营方式,因此原告出租车挂靠经营主体的身份不合法,且原告挂靠出租车两年内将陆续报废,届时出租车挂靠经营车主这个群体也将不存在,故其不同意原告申请是有理由的。  而由118位车主组成的原告认为,被告泰州市运管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被告作出的不同意原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出租车挂靠经营车主(司机)协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理应予以撤销,并应依法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律师辩称被告行政行为越权  原告代理律师杨军认为,原告作为出租车挂靠经营车主的身份不容否定,因为出租汽车是他们自己出钱购买而登记于各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的,这一基本的法律事实不容抹杀!被告认为原告出租车挂靠经营主体的身份不合法实属荒谬,《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主体的多样性,我国法律法规从没有否定出租汽车挂靠经营的合法性。按被告逻辑,泰州市从2000年开始出租汽车就不能挂靠经营,那么为什么在泰州市还有原告这么多挂靠车主?被告对这些挂靠出租汽车发放了营运证是不是也是违法发证?  本案既为政诉讼,依法即是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被告日作出的不同意原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泰州市出租汽车挂靠经营车主(司机)协会”的行为明显违法,是超越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被告依法仅为道路运输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即执行机构),而不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能有权行使行政许可预先审查权的主管部门。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在泰州市筹备成立车主协会,该事项就其性质看,不是被告份内的具体业务事项,被告至开庭也未拿出其具体业务事项包含审查协会等社会团体筹备的依据。&  此外,被告作出不同意原告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泰州市出租汽车挂靠经营车主(司机)协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无法律依据。据此,被告违法作出的不同意原告筹备车主协会的具体行为依法理应予以撤销,原告的合法诉求应得到支持。  当天,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审理情况。  记者&丁玲&实习生&李晓雯图文:工商运管着手整治货车挂靠乱象- 中国日报网
> 今日要闻
图文:工商运管着手整治货车挂靠乱象
09:26:00 来源:楚天金报
[提要]&&昨日,本报关于江城货车挂靠乱象调查的报道,引起了广大挂靠司机、货运公司和运管部门的极大关注,上百名挂靠司机致电本报,诉说挂靠公司换了老板,采取扣留“证照”等手段,迫使他们多交冤枉钱。对于一些挂靠公司存在的“空壳”现象,黄陂区运管所所长彭荣胜表示,只要工商部门注销这些违规公司的工商执照,运管部门将随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昨日,本报关于江城货车挂靠乱象调查的报道,引起了广大挂靠司机、货运公司和运管部门的极大关注,上百名挂靠司机致电本报,诉说挂靠公司换了老板,采取扣留“证照”等手段,迫使他们多交冤枉钱。楚天金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挂靠公司已成“空壳”。对于这些乱象,工商和运管部门已介入调查,有关部门还将对武汉市的货运公司登记地、注册地和办公地进行全面清查,对“空壳”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反响大
  交钱才能“赎身”
  挂靠司机喊“苦”
  昨日,本报新闻热线电话响个不停,许多挂靠司机来电称赞“看了货车挂靠乱象的报道心里感到踏实、高兴”,随后纷纷诉说被挂靠公司坑骗之苦。
  来自大悟的田师傅说,他2010年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并与“满仓物流公司”签了三年的挂靠合同。去年初,这家公司被他人收购。由于此前田师傅的车出了两次事故,他垫付了3900元用于赔偿,保险公司把赔偿款打到挂靠公司后,公司居然不认账了。除此之外,这家公司还将年审等各项费用由每年4000元涨到8000元,并扣留行驶证逼他就范。“3月23日我的车就要年审了,怎么办呢?”田师傅焦急地说,自己每月收入才两三千元,如果要付8000元给公司,实在是承受不了。
  同样是2010年买车的邱师傅,此前与“诚贸物流公司”签了三年挂靠合同。去年,邱师傅的合同到期,公司要将他的年审费用由5000元涨到8000元,得知公司已被卖给了他人的邱师傅,想把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对方一直不告知公司地址,只让他把年审费用打到指定账户,再给他邮寄各项证件。去年12月,急于进行车辆年审的邱师傅,无奈交清了这些费用。“看了你们的报道,我有了信心,今年一定要把车转出来。”邱师傅说。
  来自巴东的彭师傅说,他2008年所购的小货车挂靠一家公司,去年这家公司称公司换了老板,保险等各项费用要翻倍。现在,他的三年期挂靠早已到期,他提出解除挂靠合同,对方称当初每辆车公司花了1万元的“信息费”,彭先生要交1万元才能获“自由”。另一名挂靠司机也表示,他的挂靠合同也已到期,挂靠公司让他支付6000元“信息费”后才能转出。
  多名挂靠司机称,看了楚天金报的报道后,就下决心要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再受挂靠公司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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