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协作费可以用往来票据报销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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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opy 2013 北京林业大学计划财务处&&&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邮编:100083&&&财务报账须知
内容提要:
一、报账票据
二、付款方式
三、报账流程
四、经费开支范围
五、主要报账业务要求
六、科研项目经费
七、查询业务
一、报账票据
(一)票据粘贴与单据封面
1、报账人应将不同经济业务内容的票据分类整理,分别粘贴在底单上,要求粘贴整齐、薄厚均匀,不得超出底单的范围,一张底单不够可粘贴多张。底单的大小应与单据封面大小一致。若报销票据分类、粘贴、填写不合要求,应在财务人员的指导下,重新整理,直至符合报账要求。
2、借款时填写借款单,出差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情况下使用普通单据封面,购买低值易耗品时填写验收单,以上四类单据从财务处领取。需要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的购买业务,验收单据由该部门出具。
(二)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1、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应包括:①
付款单位名称;②日期;③金额(大小写应一致);④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
2、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
3、经手人、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单据封面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购买实物报账时填写实物验收单,验收单须按照实际购买的物品名称或书名一一填写,不能笼统地写为“办公用品”、“购书”等,且采购、验收、财务主管不能为同一人,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4、报销票据的报销期限:
票据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报销期限不得超过2个会计年度。
5、以下几类票据,财务部门拒绝受理:
(1)假票据;
(2)套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票据;
(3)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票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
(4)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5)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等);
(7)超过报销期限的票据;
(8)支付违约金(含退票费)、滞纳金、罚款的票据;
(9)其他特殊票据。如: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票据等。
(三)下列票据报账时须附销货单位的销货清单:
1、办公用品、耗材及配件,单批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书籍、复印打印资料,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3、加工、检测费,晒图费,单批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定期结算的用车、用餐或住宿等费用。
(四)特殊单据
1、个人在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一般不予报账。特殊情况须附详细说明,如演出服装租用费、搬迁时发生的房屋粉刷费用、搬迁费等。
2、大额票据,特别是外地大额票据报账时,财务处须通过发票取得地税务部门网站查询核对,对查询不到、或与税务部门记录内容不一致的票据不予报账。
3、网上下载的会议通知,需提供网址。参加公务会议或培训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参加学术会议的,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领导签字认可。
(五)丢失票据的报销规定:
1、原始票据丢失,须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门分管副处长审批后报销;
2、单程车票、船票或飞机票丢失,须有证明人和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门分管副处长审批后报销。双程交通票据均丢失的,不再受理。
二、付款方式
(一)现金支付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现金结算起点以下的,采用现金支付;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单张发票金额未超过1000元,但同一出票单位同一时间出具的发票金额合计超过1000元的,视为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二)银行转账支付。同城使用支票或国库直接支付,异地使用电汇或国库直接支付。
(三)公务卡支付
1、持卡人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同时提供公务卡刷卡记录小票和正规发票,一并做为财务报销凭证。
2、公务卡支付不受结算起点和地点的限制,凡能从财务处报销的费用,就可使用公务卡支付。
3、公务卡超过还款期限发生的利息、滞纳金、信用不良记录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4、正式在职职工申办公务卡,只需持身份证复印件到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填写申请表即可办理。公务卡的详细内容可浏览财务处网页“公务卡专栏”。
三、报账流程
1、原始票据、说明材料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填写单据封面和验收单,相关人员签字,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2、有特殊要求的经费支出还须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如科研项目费、博士点建设费、科研项目管理费、搬迁费、基建修缮费等;
3、金额超过2万元的支出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
4、报账人持领导审批后的单据交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审核;
原始票据较多的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研究生业务费、大型设备和图书采购支出、基建和维修支出等审核工作量较大的报账业务采用预约方式,即把单据存放在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完毕后通知报账人办理支付;
5、审核合规后,需通过国库支付的,由会计核算中心上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出具国库授权支票、或支付到公务卡,报账结束;需从基本户支出的,由资金结算中心出具支票、或支付现金、或通知银行发放到个人银行卡、或异地电汇,报账结束。
四、经费开支范围
(一)教学业务费:开支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图书资料、教学用品、打字复印、仪器维修及教学差旅费等。与自考生、在职研究生有关的支出须在事业发展费和奖福利费中对应支付。
(二)公务费:开支学校职能部门的差旅费、办公固定电话费、邮资费、市内交通费、办公上网费及购买办公用品等。
(三)研究生经费:开支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资料费、试验材料费、差旅费、版面费、上网上机费、打印复印费、论文答辩费、聘请专家讲课酬金等。
(四)学生活动费:用于学生活动和学生管理相关支出。
(五)事业发展费:用于改善教学条件或办公条件,可以开支出版补贴、购置设备、维修教学场所、弥补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学生活动费等。
(六)奖福利费:用于开支课时费、劳务补助、班主任津贴、接待费及教职工各项福利。
(七)学科建设经费(如博士点建设费、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费等):博士点建设费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博士点专项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西师发[号)执行;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费按照财政专项经费口径管理,主要用于专家报告费、评审费、学术会议费、学科建设差旅费等开支。
(八)重点学科经费:按照《西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暂行办法》(西师发[2006]57号)执行。
五、主要报账业务要求
报账业务执行“一事一报”原则:即每次报账的原始票据能够完整说明一件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如果原始票据不能完全说明事情的过程,需要附相关文件、领导批示、会议通知或其他详细说明材料。
(一)借款业务
1、借款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职人员。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办法办理。
2、借款时,应认真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借款单》,列明借款事由、金额、支付方式、开支项目等内容,并附有关文件、通知、批件、情况说明等材料,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3、借款应在业务完成后的1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材料、设备、工程等借款,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按期冲账。
4、个人借支现金原则上以2万元为限;5000元以上(含5000元)借款须附详细的经费开支预算书。
5、办理现金借款后,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开支,仍须以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多借现金在冲账时退回。
(二)人员经费发放业务(主要包括发放人员补助、学生助学金、课酬、单位自聘职工劳务费、专家报告费等)
1、人员经费发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处提供校内个人扣税标准,计算办法请点击链接“”。
2、人员经费发放原则上必须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现金。报销人员经费时,需书面提供姓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联系电话、发放金额(校外专家还须注明所在单位、职称和报告题目)等信息,并附电子版excel表格(账号为文本格式,姓名之间不得有空格),电子版表格与纸质表格的顺序内容应一致,报账前将电子表格发送至资金结算中心电子邮箱( )。
3、本校教职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款,校外专家按劳务费计算税款,劳务费计税按800元人民币起征,税率20%。
4、数月的人员经费合并一次报账时,视同一个月的收入所得合并计税。
(三)差旅费业务
1、差旅费报销,按国家相关文件及《西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师发[号)执行。
2、从严控制出差乘坐飞机。飞机票由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
3、国际机票应附发票和登机牌(或电子行程单)一同报账。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付款证明如银行刷卡记录等。
4、差旅费报账时须附会议通知等材料。外单位专家在我校报销交通费,须提供包含会议通知、专家单位、专家职称、行程安排等内容的说明。出差后无交通费或无住宿费等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5、差旅费报销的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出差期间的物品购置和餐费等开支不属于差旅费报销范围。
(四)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材料、印刷及物资采购业务
1、以下两类购置活动须事先到科教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或分散采购手续,不得自行购置:
(1)所有仪器、设备、家具的购置;
(2)低值易耗材料、印刷费、出版费及大宗物资2万元以上。
2、以下两类购置活动报账时须有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验收手续:
(1)单位价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人民币500元)的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金额合计5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因公出国(境)业务
1、学校预算经费开支的,须有出国任务书或邀请函,出国批件、学校备案书;
2、以外币计价的发票,能提供银行水单的,按水单兑换率折算;不能提供银行水单的,按报账当月首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报销。
(六)公务招待业务
公务招待费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的规定》(西师党发[2013]2号)执行。
公务招待费用必须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需提供书面说明。
(七)主办会议业务
须 提供会议总结、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承办会议单位出具的决算清单等材料,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从课题费或重点学科费中支付专家报告会费用的,需
要科研主管部门确认或出具证明;从博士点建设费中支付专家报告会费用的,需要研究生院确认或出具证明;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费中支付专家报告会费用的,需要 人事处确认或出具证明材料。
六、科研项目经费
(一)入账与转拨
1、经费入账
(1)根据财政部文件(财综[号)要求,纵向科研经费拨款入账不再开具事业单位往来票据,只提供经费进账单复印件。
(2)横向科研经费凭税务票据入账。
(3)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到科研主管部门领取《科研经费进账通知单》,凭该通知单到资金结算中心领取《经费进账单》。属于新设项目的,持两份通知单到预算科办理立项手续,再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属于追加经费的项目,持两份通知单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入账手续。
2、纵向科研项目协作费转拨
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两家单位共同申报纵向合作课题,需要由一合作单位向另一合作单位转拨科研经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费转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的申报人或参与人;
(2)提供由双方科研部门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项目负责人也需签字;
(3)从我校转出科研经费时需要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上述条件之外的合作单位之间的科研协作费转拨,按照横向课题科研协作费转拨办法执行。
3、横向课题科研协作费转拨
满足纵向科研项目协作费转拨的第(2)(3)条,且经费转入单位提供发票。
(二)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2)上网查询费、电话费(含移动电话费)、邮资费、交通费(含出租车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劳务费、实验补助费、咨询费、加班费、接待餐费和礼品费等。劳务费发放参照人员经费发放要求。
(4)调研差旅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社会调研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乘坐飞机可不受限制)、住宿费(可实报实销)、会务费、会议资料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学校出国备案书等;
(5)购买、收集图书资料、打印、复印、翻译、胶卷冲洗等费用;
(6)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审稿费;
(7)成果评审会、鉴定会费用:含查新费、专家评审费、食宿费、交通费;以及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议费用;
(8)专利申请费、维持费。
2、实验材料费
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和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购置费
4、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维修装修等费用一般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七、查询业务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填写《西北师范大学项目经费网上查询开户申请表》(财务处主页下载),到财务处领取部门代码、项目代码和初始密码,更改密码后即可实现查询功能。个人工资薪金和公积金查询可登陆财务处网页“经费查询”栏目“教职工查询”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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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坐竹西观日落
却有山泉扰琴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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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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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入账吗?',
blogAbstract:'
请教您一个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入账?可以作为扣缴基数吗?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对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并对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六种情况作出规定。不得使用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往来结算的收据是不可以报销、作为税前列支凭证的。如果确需税前列支,需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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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新规
10:26 中华会计网校 【
】【】【】
  &&近日,财政部下发《》,以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是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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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及核销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学校的正常经济收入,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费合法凭证,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使用票据必须遵守本办法,禁止自制、自购和违章使用各种票据。
第四条 校计财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全校票据的购买、发放、使用、核销、保管、稽核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分为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及内部收据3类共8种:
一、财政票据
1、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高等学校收取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票据适用范围为全日制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在职研究生学费、留学生学费以及成人教育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自考生学费等。
2、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学校发生暂收款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如押金、定金、保障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学校发生代收款时开具的凭证,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拨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违约金、赔偿金、保险退费等赔(退)款项;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4、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二、税务票据
1、其他服务业发票:适用于科研课题经费、规划设计费、信息技术咨询费、设计费、会务费、技术开发测试费、技术协作费等应税经济事项。适用税率:5.73% &&&&&&&&&
2、文化体育业发票:适用于培训费、资料费、版面费、审稿费、征订费等收费项目以及创办刊物、出版书籍、演出活动等应税经济事项。适用税率:3.46%
3、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项。
三、浙江农林大学内部收款收据
适用于学校内部经济往来、针对个人的暂收暂付或收入的附属单据。
第三章& 票据领用
第六条& 计财处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票据管理员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置购、领、销、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发票、收据的购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核销情况。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领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时,填写&浙江农林大学行政事业单位票据领用申请表&或&浙江农林大学税务票据领用及税费转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八条 单位领用内部收款收据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收款业务较频繁或收款业务较集中的单位,经计财处同意,采取&验旧换新&方式,即除部分留作备用外,应交回原领用票据存根后再领用新票据。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九条 票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涉及应税项目的使用税务票据,涉及非税项目的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互相混用。各部门、学院领用的内部票据,只能用于在申领时指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条 开具的内部收款收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将票据存根联整本交回计财处,所收取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交计财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计财处在收到解缴款项后,在票据存根联上加盖财务收讫章,以便借用票据的部门在票据核销时供票据管理员核验。
第十一条 不得虚开、代开、转借、转让、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三联均应保存完整。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拆开,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来的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票据或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预借财政或税务票据,应在3个月内将开票金额缴入计财处(开票金额涉及现金业务的,适用《浙江农林大学现金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要求);若开票金额未能按期到账,须向计财处提出延期到账申请,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开票金额仍不能到账,需退还预借票据;开具涉税票据的,退还预借票据外,还需缴纳开票当月已代缴的税费;6个月后开票金额不能到账、票据也不能退还,从票据申领人的工资中分月扣回至开票金额。
第五章& 票据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核销时,对票据实行复核查验,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经核查无误并按规定交纳所收款项后方可核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当年领用的票据应当年核销。各单位在年度结束后,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六章& 票据保管
第十六条 计财处票据管理员须妥善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票据在未被领用前,不得预先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现空白票据有遗失或短缺,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财务负责人,经财务负责人认定后报税务、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挂失事宜。
第十七条 计财处应将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由票据管理员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经学校批准后,书面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部门或个人须妥善保管好领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应及时登报挂失,并向计财处书面报告。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票据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财务制度规定应当开具票据而没有开具的;
二、虚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四、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六、收费不按规定时限上交财务,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八、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有以上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依据国家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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