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受伤了,养病期间单位说我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公理吗?

新闻热线: 4&&&广告热线:1
“见义勇为”负伤未能按时上班被开 原被告相互起诉
通讯员 叶城斌
记者 乔国军
见义勇为受伤以后,员工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近日,我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见义勇为受伤索赔纠纷案件。原来,市民刘某在单位上班时,为救助高空滑落的同事,虽然伸展双臂接住了同事,但巨大的冲击力,却造成刘某的胫骨粉碎性骨折。事发以后,负伤住院的刘某,因无法上班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向邗江区仲裁委提出仲裁,并向单位主张各项赔偿共计50多万元。
员工在高空不慎滑落
同事伸手接住受重伤
今年40多岁的刘某,出生于市区。十几年前,为了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刘某进入扬州技校学习电焊焊接技术。学业结束时,经由学校推荐,刘某进入我市某制造企业从事电焊焊接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业多年的刘某,因为精通技术,加上人缘不错,很受单位领导的赏识。
2011年3月的某天,因单位业务扩张需要,刘某与黄某两位同事,被临时抽调到市区某化工园区维修一台设备。黄某表示,当时维修设备时,因设备架设在高空,他只能利用铁梯爬到设备上面,进行抢修。后来,为了清理设备之上的液体罐里的废料,黄某只能慢慢搬运废料。就在这时,黄某因为脚下打滑,突然从五米多高的液体罐顶部,直接滑落到地面。
“哎呀,好疼啊!”看见同事从高空不慎坠落,眼疾手快的刘某,一边展开双臂,一边用双手接住高空坠落的黄某。由于救助及时,黄某安然无恙。但在巨大冲击力的作用下,用双手接住同事的刘某,不仅身体着地,还身受重伤。相关工作人员证实,事后根据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刘某的胫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
员工见义勇为获认可 因未能上班而被开除
“快救人,快救人。”在众多同事的帮助下,刘某被送往我市一家医院救治。承办人员介绍,受伤以后,因佩服刘某见义勇为的精神,单位不少员工自发前往医院看望了刘某。而单位负责人,为了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不仅及时为刘某申报了工伤,还派专人前往医院为其护理、送饭、送营养品进行慰问。
因刘某受伤严重,我市劳动部门经过审查以后,认定刘某的行为系工伤,并评定为八级伤残。此时,为解决刘某住院以后的后顾之忧,单位在其住院以后,先后为其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等费用,还每月给付刘某3000元工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刘某受伤住院,单位每月支付刘某3000元,直至2012年10月,合计约有6万元。但是,刘某拿到工资以后,却迟迟不来单位上班,也不说明原因,这引起单位领导的不满。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刘某住院治疗以后,因治疗时间长达一年多,单位依据正常的逻辑认为,刘某的伤情早已恢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于2012年6月发函给刘某,要求他接到通知后3天内回来上班。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因刘某未及时与单位交涉,单位便在发函3天后,与未来上班的刘某终止了劳动关系。
为了索赔冲砸原单位 原被告相互状告对方
“我病还没看好,你就要我上班,这不是为难人嘛。”收到单位催其上班的公函以后,刘某认为单位催其上班的公函,不近人情。因此,在没与单位交涉的情况下,刘某继续在家养病。几个月以后,刘某前往单位上班才被告知,他因长期旷工,已被单位开除了。
刘某被单位开除后,为了索取应得赔偿,曾多次前往单位讨要说法。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分歧,这让刘某非常恼火。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刘某带着家属,来到单位进行冲砸,并毁坏单位部分办公财物,这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2012年12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前往我市邗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各项费用56万余元。邗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刘某所在单位支付刘某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由于仲裁部门对单位先期支付的6万元钱款,未予处理。因此,刘某和单位均不服从裁决,并通过相互起诉的方式,诉至邗江区人民法院。单位提出,对刘某冲砸公司的行为,单位不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要求刘某赔偿财物损失约1万元。
见义勇为值得鼓励
法院调解终获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因考虑刘某见义勇为受伤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不但加大调解力度,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称,对于刘某冲砸单位办公场所的行为,法庭对刘某进行了批评,刘某也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时愿意赔偿相应的财物赔偿。
经过调解,刘某同意赔偿单位2000元财物损失。但对于工伤赔偿部分,双方的分歧仍然存在。单位认为,单位支付的6万元,应在工伤赔偿中予扣减。但刘某却坚称,这是额外的补偿而非垫付款。对此,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对刘某进行分析解答,同时多次要求单位从同情受害者、鼓励见义勇为、彰显社会正义出发,妥善处理本次纠纷。最终,刘某与单位达成妥协,即从先期支付的6万元中扣减2.5万元以后,由单位向刘某赔付16万元,这才使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责任编辑:陈书戈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扬州网”或“扬州日报”、“扬州晚报”、“扬州时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扬州报业集团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
·····
·····
·····
·····
新闻热线:4
广告热线:9
.cn All Rights Reserved哎呀,服务正在维护中……
休息一下,马上回来!《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顶&热&荐&&★★★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5350 更新时间: 9:53:44
&&&&&&&&&&&&&&&&&&&&&&&&&&&&&&&&&&&&&&&& &&&&&&&通& 知
晋委办〔2011〕5号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7日
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待遇,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
第二条&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三条 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第四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第五条 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六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7-10天。
3、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即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42天;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的休假21天;上节育环的休假3天。
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本款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九条 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探亲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30天以上的,未婚工作人员已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条 节日假。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1、请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请假超过15天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5、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销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6、科级干部请销假程序按《晋江市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晋委发[2006]3号)执行。
第四章 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五章 考勤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考勤方法可采用指纹签到或签名签到等方式。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遵守考勤制度的,由单位根据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减发的工资由各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再由财政(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旷工的,应扣发工资参照事假标准和办法,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4天(含),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8天(含)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长期在编不在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给予清理清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切实加强机关考勤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各类假期的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公示上个月缺勤情况,缺勤情况应按季度汇总,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自我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制度。未能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或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未能及时报送考勤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受理当年年度考核和奖励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参加考勤、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带头遵守纪律,切实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严格病历证明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严肃执行纪律。对于提供虚假病历证明或者在病历中随意夸大病因、不据实建议休息时间的,将追究当事医生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全市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工资扣除审批表
2.工作人员缺勤情况汇总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