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辞退的民办,山东代课教师新政策有何政策?

黄岛区政协
当前位置: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黄岛区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黄政办发〔2014〕47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
  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青岛市黄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
  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人发〔201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人字〔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我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黄岛区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日起执行。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
  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镇、街道为重点进行。
  户口由省内其它县(市、区)迁入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由户口所在镇、街道协调其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户口由外省迁移到我省的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我省的补助政策。由个人向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由户口所在镇、街道协调其原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户口已迁出我省的人员,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五、资金筹措
  发放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从区级财政列支。
  六、政策衔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12〕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年限补助,参照本方案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对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日)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年限截止到日,日以后我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作年限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筹措,一并由户口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
  七、工作程序及安排
  (一)宣传告知(6月6日&6月9日)。各镇、街道召开各村两委干部会议,教育办公室召开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喇叭广播、学生通知、原民办代课教师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宣传到位,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人。
  (二)个人申请(6月10日&6月16日)。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村委会证明信、身份证、户口薄等,个人向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物证资料和证人名单,填写申请登记表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证明人中在职公职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三)镇、街道查证(6月17日&6月30日)。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登记人员提供的人证物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和调查结论报告。要查验核实物证材料真伪并复印、照相存档,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并由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本人有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由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本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由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等证明材料。
  因户籍变动造成原任教学校和现户籍不在同一镇、街道或不在我区的,由各镇、街道负责协调原任教户籍所在地配合进行查证工作。户口由外区(市)迁移到我区的,由现户口所在镇、街道协调其原户口所在地做好查证工作。
  (四)镇、街道第一次公示(7月1日&7月5日)。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人证言在全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五)区级审核(7月6日&7月31日)。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一次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示后的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区教体局。区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到相应镇、街道。
  (六)镇、街道第二次公示(8月1日&8月5日)。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教体局反馈的审核结果在全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
  (七)区级核定、公示(8月6日&8月24日)。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报区教体局,由区教体局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区教体局政务公开栏、教育信息网和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不受理口头、电话或匿名信形式反映的意见)。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
  (八)区级审查批准(8月25日&8月31日)。第三次公示后的结果由区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审查批准,并报青岛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查。
  (九)发放补助(9月份)。对经区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准的符合条件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发放教龄补助。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信访、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体局,负责教龄补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建立由区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此项工作。
  各镇、街道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办主任任副组长,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信访、民政、劳动等单位(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办。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原民办代课教师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证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原民办代课教师违反刑事犯罪行为及户籍、出生日期等有关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教龄补助代为发放、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等认证工作。各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保存原民办代课教师档案,并由专人每月5日前将本月享受教龄补助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和基本信息变更情况提报区人社部门。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教龄补助发放标准、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认证审核和公示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工作进度。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提示您:你还未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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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州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员:leikl 来源: 宜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宜州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 《宜州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讨论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宜州市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全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和传递党的温暖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宜州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 组&& &长:韦茂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副组长:甘&&& 兵&& 市政府办副主任
&&&&&&&&&&&&&&&&&&&&&&& 潘泽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覃国航&& 市教育局局长
&&&&&&& 成&&& 员:石景理&& 市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 &覃湘敏&&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莫忠武&& 市监察局局长
&&&&&&&&&&&&&&&&&&&&&&&&唐郁山&& 市财政局局长
&&&&&&&&&&&&&&&&&&&&&&&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政策切实解决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0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全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号)精神的组织领导,分析、研究和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施养老保险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由潘泽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诚(市教育局党组书记)、谢春明(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参保办法
&&&& 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四、补助对象
&&&&&&&&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按标准给予补助:
&&&&&&&(一)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 (二)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 五、财政补助标准
&&&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根据其当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累计工作年限(不足1年按1年算)按如下标准发放补助: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含21年)以上分别给予每人每年补助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负担60%,我市财政负担40%。
&&&&&&&&六、申请程序
&&&&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转给参保人。
&&&&&&& 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落实
&&&&&&&&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能划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 (一)各乡(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中学、中心小学负责本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身份、年限的初始核定工作,组织本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审核认定参保对象的身份、工作年限、补助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补缴金额等,完成所需资金预算工作,督促参保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 (二)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全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思想工作及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
&& (三)人社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工作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 (四)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 (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正面宣传工作。
&&&&&& (六)信访部门负责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和维稳工作。
&&&&&&& 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强化配合协作意识,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 八、工作安排
&&&&&& (一)召开全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布置会议。
&&&&&& (二)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认定办法,报河池市备案,做好审核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 (三)各乡(镇)开始认定工作,接受个人申请,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写明工作简历,提供原始材料。
&&&&&& (四)各乡(镇)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认定材料,查阅各级组织存留的档案,完成初始认定工作并报市审核小组审定。
&&&&&& (五)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参保方案并对参保对象的身份、工作年限、补助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补缴金额等进行复核,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等工作。
&&&&&&&(六)向河池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落实养老补助资金。
&&&&&& (七)对辖区内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河池市教育局。
&&&&&&&&九、工作要求
&& (一)各乡(镇)、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照自治区、河池市统一部署,加强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答工作,使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要了解政策精神,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是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自觉拥护和配合政策的落实。
&&&&&&(二)各乡(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要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 (三)严肃纪律,阳光操作。各乡(镇)、各单位在进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分布、审核等重点环节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做到资料健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不形成遗留问题,不得错报、漏报,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直接取消本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附件:宜州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办法指导意见
宜州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办法指导意见
&&& 为妥善做好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政策切实解决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0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全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身份和从教年限的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 一、认定机构
&&&根据工作要求,我市成立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我市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的复核审定、汇总建档等。
&&& 各乡(镇)相应成立乡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政策宣传解释,参保指导、认定受理、资料收集核实,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的初审上报等。
&&&&&&& 二、认定对象
&& (一)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日前在公办中小学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 &三、认定办法
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的依据。
&& (一)市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二)市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工作简历等资料。
&&&(三)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入伍批文、工资或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四)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证(代课证)、聘书及上款所表述的原始资料等。
&&&(五)没有上述材料的人员,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同期原任教学校或其主管部门2位证明人的证词(证明人须是所任教学校的原任领导、同事及原任村干部等),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确定。
&&&&&&&&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材料,建立个人档案。
&&&(三)调查核实。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要联系本人补齐材料;对不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要由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采取查阅资料、走访证人(核实书面证词)等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
&&&(四)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认定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原从教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村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按照&被举报人举证&的原则,凡本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其他人员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被举报人补充证明材料。
&&& 公示有异议的人员,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的信息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还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后无异议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个人公示信息上签字后。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相关信息汇总上报市联合审核小组。
&&&(六)审定确认。市联合审核小组对各乡镇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市教育局要将经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的人员信息进行存档、备用。
&&&&&&& 五、工作要求
&& (一)做好政策宣传。要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了解相关政策精神,熟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办法和程序,从而自觉拥护和配合政策的落实。
&& (二)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做到有申报都受理、有问题必核实,要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工作做细做实,做到手续完备、资料真实、认定准确。
&&&&&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正,要设置认定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从严查处。
网警备案号: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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