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优惠政策在2000至2003年之间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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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人婚姻家庭状况研究报告
李晓凤、李羿琼
载邓敏杰主编的20086ISBN978-7-219-06185-5/D.810
摘要:;同时,考察了由此,分析了从政策法律与社会工作的角度,提升广西残疾人婚姻家庭质量
关键词:残疾人& 婚姻家庭& 缔结与维系& 政策服务
婚姻家庭社会学认为,缔结于婚姻基础之上的家庭,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社会基本单元或社会细胞,而人人又均为婚姻家庭的主体,那么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残疾人也具有缔结与维系婚姻家庭及幸福生活的权力。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在残疾人的日常生活中,配偶的关心较其他家人的关心更重要,婚姻家庭是残疾人的重要需求。由此,来自于婚姻家庭的支持对残疾人尤为重要。然而,由于自身的生理缺陷、心理障碍、社会经济地位低下以及社会歧视等因素的影响,大量的残疾人被排斥于主流社会的婚姻家庭之外,其缔结与维系幸福婚姻家庭生活的能力严重不足,如此,许多残疾人的婚姻家庭濒临崩溃与解体之中。
因而,为进一步了解残疾人婚姻家庭的需求现状及其问题背后的结构性原因,提出若干残疾人婚姻家庭“缔结与维系”的有效对策,在广西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简称广西二抽调查)的基础上,本课题组于2007年7月至9月进行了“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现状与对策研究”的补充问卷调查(简称自调查)。自调查共发放问卷900份,回收830份,有效问卷803份,有效率为89%。之后,课题组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了SPSS统计分析。同时,本次调查运用了质性研究方法,分别对12个已婚残疾人和2个未婚残疾人以及广西残联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访谈与个案分析,以期通过残疾人自己的声音来透视其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及问题,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及社会工作服务的建议。
一、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现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据残疾人的定义可知,这一群体有着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如此,他们也有着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地位,进而给其婚姻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婚姻家庭社会学认为,家庭作为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基本细胞和组织结构,不仅担负着物质生产、教育等社会功能,也担负着繁衍后代、夫妻生活、家庭代际生活等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而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是满足社会成员基本需要和实现发展的保证。然而,家庭成员的残疾影响了残疾人家庭结构中各种关系的维系,也给家庭成员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从而使其家庭结构呈现出了特殊的样态,进而影响了残疾人家庭的经济、情感、教育、照顾等功能的发挥。由此,这不仅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要,也加大了残疾人维系婚姻家庭的难度,甚至造成了许多残疾人婚姻家庭濒临崩溃与解体之中。
1.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结构
目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之中,作为社会细胞结构的家庭也逐渐呈现出由扩展家庭向核心家庭发展变化的趋势。然而,本次研究发现,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发展并没有明显地呈现出这一趋势和变化,因为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在残疾人婚姻家庭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比如,据广西二抽调查数据显示(见表1),在广西残疾人家庭中,二代户有1960户,占了总调查户的38.7%,而三代户的数量与二代户十分接近,占了总户数的36.5%;又如,据本次自调查数据显示,家庭成员在四个和四个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大约占到一半,甚至还出现了12个人以上的大规模人口的家庭。可见,广西残疾人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的进程相对滞后。与此同时,在深度访谈中我们还发现,残疾人家庭显现了向扩展家庭回归的逆向发展趋势。究其原因在于,这一变化往往是由于残疾家庭的生活和照顾负担相对较重,尤其是需要应对日益繁重的生存和发展压力所致。如自调查的表2所示,绝大部分残疾人都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占了被调查者的95.1%,而独居的仅占4.5%。其中一种情况是残疾人在缔结婚姻之后仍然对原来的家庭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另一种情况是部分残疾人的子女在成家以后仍然要赡养和照顾老年残疾人,如此,许多残疾人家庭都表现出了子女与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合住的“捆绑式家庭结构”。正如个案⑧所说:“我妈跟我们一起住,她帮我带小孩”。个案⑦的情况也是类似,他说:“我们现在应该是低收入家庭,但生活还可以,一直跟父母住,开支都是和父母一起的,家务他们也帮忙一下。”而个案12的情况是“与家中的三个孩子,我的大女儿、二女儿、还有个仔,合住在一起,他们都可以照顾我”。可见,在广西残疾人家庭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均占有较大的比例。
&& &&&&&&&&&&
2.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功能
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特殊结构与其婚姻家庭功能的发挥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结构是承担功能的载体;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也受到结构的制约。以下我们将从经济、照顾和康复、情感、生育与社会化等四个方面来考察残疾人婚姻家庭功能的发挥状况。
(1)经济功能
本次研究发现,经济的限制影响了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经济功能本该作为婚姻家庭所具备的重要功能之一,以满足残疾人婚姻家庭生活及发展的需要。然而,本次调查发现,经济困难却成为了残疾人婚姻家庭面临的普遍困境和基本需求,并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比如,据广西二抽调查与自调查数据显示,残疾人婚姻家庭普遍受困于经济问题,这样,经济困难已成为残疾人婚姻家庭面临的最为迫切和最为突出的问题。如表3)所示,从残疾人家庭年收入水平看,如果以一家三口人计算,残疾人家庭平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累积占到了66.9%,如果以一家四口计算,残疾人家庭平均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占到了82%。 而自调查的表4、表5显示,有92.9%的残疾人认为当前婚姻家庭中的主要困难是经济困难,有86.4%的残疾人认为其婚姻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影响“较大”和“很大”,认为“很小”和“较小”的人仅占4.8%。无疑,这些数据突显了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经济功能的滞后及缺陷。
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身体上的缺陷,残疾人表现出了低收入、低就业的特点,从而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正如个案⑦所说:“残疾对生活的影响有一点,收入啊,工作啊,都有一点的。我觉得在我们两个人残疾以前,其实家里经济什么的还不错,工作也挺好,后来才变差的”。另一方面,经济功能的失调又限制了残疾人家庭其他功能的正常发挥,如经济功能的限制就影响了残疾人的康复和治疗。比如,个案⑦说:“现在没有继续进行一些康复治疗了,如今什么都贵,上医院看个病都要一两百,哪有这么多钱?对我们来说,没病就是发财了。小病我从来没去看过,最多就是自己买一点药。”总之,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尤其是残疾人经济能力相对不足、收入普遍较低,已经造成了残疾人婚姻家庭维系的成本大大增加。
(2)照顾和康复功能
由于残疾人身体上的不便与残疾所带来的抵抗力下降、多病等情况,以及由于残疾治疗的周期较长、治愈的可能性较小,如此,残疾人家庭照顾和康复工作一般要大大重于健全家庭,并且其持续的照顾时间往往较长。比如,在我们的深度访谈中发现,婚姻家庭的照顾和康复功能在不同的时期是由不同的家庭成员承担的。首先,在残疾人结婚以前,其父母是主要的承担者。其次,结婚之后,这一角色转向了配偶。如个案⑧就提到:“我丈夫很细心,非常照顾我,家务都是他做,买菜、洗菜、做饭都是他做。” 个案⑨也说:“烧伤之后,想吃什么都是他去买啊,其他什么事,都是他做啦。家务,我也做一点。”再次,子女成年以后,子女和配偶共同承担了照顾的工作。比如个案③在子女成年以后就是如此,他说:“平时呢,就是每个星期回来看我一趟,就看帮我解决什么,比如说灯泡坏了,我不好上去,等到他们来了之后再帮我换”。可见,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照顾和康复负担尤其沉重,这样,很多残疾人在结婚后对原生家庭即父母的家庭,在照顾功能上仍有所依赖,也正因为如此,许多残疾人婚姻家庭呈现出了捆绑式的样态,以保证有更多的成员来承担这些功能。
(3)情感与交流功能
本次研究发现,残疾人自身的缺陷及其对心理造成的影响,往往致使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沟通障碍,从而影响着家庭成员之间的正常互动,这既限制了婚姻家庭提供给成员情感上的满足,也限制了婚姻家庭情感功能的协调发挥。本来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应该一起面对生活中的困难,相互照顾、相互理解,然而很多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情感纽带十分薄弱,正如个案④说:“我让自己忙一点,就是这样子。婚姻家庭(感情)的话,危机啊!” 同时,残疾人的听力残疾和语言障碍均会影响夫妻间沟通、交流的频率与强度,至于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则更难实现正常的沟通了。当然,有些残疾人婚姻家庭比较注重夫妻的沟通,那么,这些人的婚姻家庭就相对较巩固。比如个案⑧说:“我们夫妻经常聊聊天,如说说钱是怎么花的啊,怎么什么东西都那么贵,每天都要说说话,说说孩子啊,家里啊,周围发生的事啊,聊看的电视剧啊,商量小孩以后怎么办,读书什么啊,等等。”可见,残疾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但多数残疾人又认为,情感的沟通和交流能促进夫妻感情的维系和巩固,正如自调查的表6所示,已有78.9%的残疾人认为情感交流能够增加夫妻的亲密度。
(4)生育与社会化功能
生育和社会化的功能是残疾人婚姻家庭功能中极其重要的、特殊的功能。家庭是人类繁衍和抚养后代最主要的场所。很多残疾人在缔结婚姻时,生育也是其主要的目的之一。然而,在残疾人家庭中,这一功能的发挥往往受到经济的限制,尤其是对残疾家庭来说,教育子女的高额费用更是最主要的障碍,正如本次自调查数据所显示(见表7),有69.5%的残疾家庭在子女教育上的开支占了整个家庭开支中“较多”或“很多”,如个案⑧提到:“小孩会让我觉得压力很大,现在小孩一定要读书啊!” 可见,生育和抚养子女已经为残疾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不仅导致了其家庭经济支出的失衡,也导致了其整个婚姻家庭功能发挥的失衡。
另外,本研究也发现,子女也是维系、巩固残疾人婚姻家庭的重要力量。如本次自调查数据显示,有89.2%的残疾家庭生育了子女,并且,有56.5%的残疾人认为,子女对夫妻之间感情和家庭有着“一般”、“较大”和“非常大”的影响。如很多残疾人在有了孩子以后,夫妻双方在对子女和夫妻感情的关注程度均发生了正向的变化,正如自调查的表8所示,已有18.8%的残疾人表示在生育后,对子女的关注超过了对夫妻感情的关注,认为二者较为平衡和两者都很多的分别占了40.8%和30.3%。可见,子女在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中不仅占有一席之地,并且也具有很大的巩固或团结的功能。因为孩子在转移夫妻双方的注意力时,也为他们提供了共同关心的生活内容,正如个案②说:“孩子的降生对我和爱人的感情和家庭都有影响,都比以前好点了,有孩子后,我不怎么贪玩了,出来干事,这都是为了孩子吧”。个案⑥也补充说:“生活的重心在儿子,凡事肯定以儿子为重。我工作,还不是为儿子着想啊!” 同时,据本次自调查数据显示,已有60.8%
本次调查发现,广西残疾人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着三高问题的特点,即男性残疾人未婚率高、男性残疾人离婚率高和女性残疾人丧偶率高,以下做一些简要的描述与分析。具体而言,第一,男性残疾人未婚率高。据广西二抽调查数据显示,十五岁以上的未婚残疾人约占12.69%,其中男女比例各为82%和18%,即男性未婚率约等于女性残疾人未婚率的四倍,如此,男性未婚率明显要比女性未婚率高。另据广西某城区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来说,残疾女孩子并不愁出嫁,即便她们是智力残疾人。……相比较而言,在结婚上困难的是家境贫困的男性残疾人。在农村,很穷的男的,即使不残疾也没有健全人愿意嫁他,这样,他会愿意娶个城里轻度痴呆的老婆,也不要什么结婚费用,反正就是为了生个孩子,还有城市户口。也有很多太穷的残疾人,比较轻的,或是肢体残疾什么的,也能娶个智力残疾的女孩子,我们区有个40来岁的肢残人,娶了个20来岁的智力残疾人。反正女孩子怎么都好说,就是男的很困难”。可见,出于男性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以及满足生理需要的目的,尽管残疾女孩会被作为生育的机器,但其缔结婚姻的可能性要大于男性,进而显现了男性未婚率高的现象。第二,男性残疾人离婚率较高。据广西二抽调查数据的表9显示,残疾人初婚有配偶的占了53.06%,男女比例基本持平;残疾人再婚有配偶的占了1.59%,男性比女性略高;残疾人离婚约占了1.23%,但男女比例分别为79%比21%,即男性残疾人离婚的比例大约是女性离婚比例的四倍。第三,由于女性的寿命平均长于男性等原因,女性丧偶率较高。比如,据广西二抽调查数据的图1显示,丧偶的残疾人占总样本的31.43%,其中男女比例各约25%和75%,这样,女性残疾人的丧偶率是男性丧偶率的三倍。无疑,这已成为了残疾人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中的重要特征,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需要,也为政策倡导和服务的介入提供了焦点。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与前奏,其本质是人际关系的一种表现方式。然而,据本次自调查显示,残疾人缔结婚姻家庭的目的各有不同,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比如,自调查对残疾人及其配偶缔结婚姻的动机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如自调查表10、11所示,残疾家庭双方在缔结婚姻的目的上具有一致性,主要是情感需求、性生理的需求以及经济收入的需要。其中,填写情感需求的调查对象及其配偶的选择分别占了63%和66.4%;填写性生理需求的分别占了39.7%和40.7%;而出于增加经济收入需要的分别占了30.9%和33.1%。
“我和妻子是一个工会的同事。我负责管厂里的图书馆,她经常来看书,一来二去,我们就熟识、相恋了。两个人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考虑要结婚了。这是自然而然的事。”“轻微智障的女性残疾人结婚并不难,部分家庭困难的男性残疾人愿意要智障的。传承香火吧,……性方面考虑肯定也是有的性生理也是人最基本的需求,生儿育女是残疾人缔结婚姻家庭的主要目的之一。再次,残疾人因生理障碍和心理障碍,以及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找不到或难以找到好工作,没有收入或经济收入较低等,如此,部分残疾人希望通过结婚来改善经济状况。如个案①在谈及再婚时说“再婚,主要还是减轻一下家庭负担吧!有些人帮我介绍没有工作的对象,我也不愿意嫁。我家庭情况不好,不想再找情况也不好的。对方经济条件好点,还能帮扶一下”
&& &2.残疾人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中的主要需求
残疾人结婚有着各种不同目的,他们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中的需求也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如自调查的图2所示,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的主要需求包括:经济和物质需求、情感需求、信息需求、照顾需求和生理需求。&&
(1)经济和物质需求
如自调查的图2所示,经济(物质)需求占了34.37%,这已成为了残疾人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需要。而这一需求的满足程度则直接影响了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经济及其他功能的发挥。比如,据本次自调查数据显示(见表12),有将近30%的被调查者表示对获得经济资助的情况表示“不满意”或“不太满意”,而仅有不到10%的被调查者对这一情况表示“非常满意”。另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大部分残疾人最需要获得的援助依次是经济、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有形的社会支持。此外,本次深入访谈调查资料显示,残疾人在缔结与维系婚姻家庭中确实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和物质需求。比如未婚个案②今年29岁,已到适婚年龄,问及他结婚的意愿时,他表示“等到工作再稳定一点,或者收入再多一点,再考虑结婚。现在一点基础都没有,也没心思谈婚论嫁”。可见,由于家庭条件差,很多残疾人,尤其是男性残疾人,其缔结婚姻是相当艰难的。进一步,本次深入访谈调查资料证实,经济困难对于婚姻家庭的维系也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子女教育上。比如,个案⑦深有感触地说:“小孩读书每学期学费1500元,一年3000多元。在学校吃住,每月还要伙食费。我和爱人工资都不高,还要还房贷。我们每天忙于挣钱,日子还是过得紧巴巴的。如此,哪有闲钱和时间、精力陪孩子出外旅游、娱乐啊!” 总之,由于经济原因,大部分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仅停留在最基本的物质需求上。
(2)情感需求
本次自调查研究发现,尽管被调查者已缔结了婚姻,但他们仍然在情感上具有很大的需求。比如,在自调查的图2中,选择情感需求的被调查者占到了23.63%,如此,情感需求已成为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第二大需求。本来家庭就是心灵休憩的温馨港湾,每个家庭都有着情感的需求。传统上,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和伦理本位的,这样,在残疾人遭遇了太多的社会歧视时,作为最重要的自然网络,家庭对于残疾人的情感抚慰作用无疑是不可替代的。相应地,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也有着更大的情感需求。然而,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其婚姻家庭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经济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残疾人家庭成员情感需求的满足。比如,个案④和健全妻子自由恋爱、结婚。结婚20多年来,他们经历了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福利工厂效益下滑及下岗裁员的危机,此后,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挣钱养家上,而这也间接影响了他们的感情,正如他说:“结婚后,感情逐步退化了。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经济方面的夫妻下岗。另外,双方也忽略了继续交流与培养感情。一般人都以为,结婚后就没事了。实际上,结婚后是要继续培养感情的。否则,感情就会退化”。此外,打工挣钱也导致个案④与孩子交流的时间很少,他说“早上,孩子走得早,我们也要上班。由于工作,我们晚上又回来晚。如我开摩的,晚上11、12点才回来。这样一来,与孩子的沟通就非常少了”残疾家庭被生活所迫,残疾人不得不花费尽量多的时间去挣钱养家,其情感需求则难以得到满足。同时,自调查问卷数据也显示,残疾人在缔结婚姻家庭中的最大动机是情感需求。因此,情感需求的满足,对于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缔结与巩固是相当重要的。
(3)信息需求
据本次自调查发现,有17.47%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需要信息方面的服务,其信息需求位于整个需求排序的第三位(见图2)。具体地说,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信息需求主要包括: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有关信息、为残疾人提供的家务协助、子女教育信息、为残疾人婚姻家庭提供咨询服务等。据本次自调查的问卷数据表明(见表13),大部分残疾人认为,他们现在较为迫切需要的是:残疾人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及就业方面的信息;在改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处于残疾人最需要、次需要、再需要首位的三大培训项目依次是,夫妻关系适应和协调能力的培训、日常沟通技巧的培训以及社会参与能力的培训。
14“残疾人在交友方面挺弱的,我只看到一些残疾人刊物上有婚介启示什么的。我在社区工作的时候发现,残疾人的活动空间比较小,部分人根本没有与其他异性交往的机会。像我们区的残疾人交友活动,一年也就几次,远远满足不了残疾人需要”。而在婚姻家庭的维系中,残疾人最主要的信息需求表现在,夫妻关系适应和协调以及沟通技能上。比如,个案④与妻子自由恋爱,并在女方家长的反对下结婚,而目前他与妻子的状况是:“我现在和她很少说话,一说就吵,和她的关系可以用‘危机’来形容……以前尝试过和她沟通,但没什么效果。也不知道怎么说好,没办法了,就不说了”。可见,由于残疾人自身生理障碍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致使他们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中有着比健全人更多的困难,相应地,他们也存在着多方面信息服务的需求。
(4)照顾需求
在本次自调查中,照顾需要也是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主要需求之一,如自调查的图2所示,有13.67%的被调查者选择了照顾需求。由于生理缺陷在生活上给残疾人带来了很多不便,他们照料自己都存在着困难,这样,残疾人就需要他人的照顾。结婚前,残疾人的照顾工作主要由父母来承担;结婚后,照顾的责任则转向了残疾人的家庭。如此,照顾成为了残疾人婚姻家庭维系中的一大需求,而这一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婚姻一方难以承受,则会直接导致其婚姻家庭维系的困难。如个案⑨三十多年前硫酸烧伤致残后,烧伤面积大,伤势严重,因畸形而不能走路,她说“那时候,我病了以后,我爱人每天要到医院去看我,而且医院很远……”“对于我的婚姻生活,我很满意”外,残疾人结婚后,随着子女的出生,其家庭的照顾需求也会更大。如个案⑥是汽油烧伤的,他说:“妻子去世时,儿子才2岁……出事故时,孩子也才6岁。事故后,我住院治疗了一年,随后又进行了两年间隔性的治疗。我们爷俩都要人照顾……”
(5)生理需求
在本研究中,生理需求特指“性”的需求。据本次自调查的图2显示,有9.9%的被调查者在婚姻中有生理上的需要。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同样有正常的“性”要求,但由于残疾所导致的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变化,他们在性生活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比如,有记者对近40名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家庭进行了调查,其中有30个家庭在一方出事后4年内破裂,占到调查总数的七成以上。并且,双方离婚的理由惊人地相似——性生活不和谐。可见,生理需求的满足与否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如个案⑨硫酸烧伤,导致其几乎全身都留下疤痕。当被问及受伤是否对夫妻生活造成影响时,她坦然“肯定差了一点啦。性生活肯定少了,没有以前多,变得冷淡一点了。这个是事实”个案④目前与健全妻子性生活很少,甚至反感,残疾也是影响因素之一。这是因为,由于残疾影响了家庭经济状况,如此,他下岗后一直很难找到工作,他与妻子的争吵会逐渐增多,这间接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夫妻生活,正如他所说“脾气不好,难得伺候,有时候觉得没有意思,反感。有时候夫妻问题就出在这里,男的有欲望,女的不愿意”。
综上所述,在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缔结与维系中,主要存在着信息、经济和物质、生理、照顾和情感等几方面的需求。此外,自调查研究发现,残疾人的需求层次较低,主要停留于最基本的生存性需求中,更遑论休闲娱乐等发展性需求。比如,据自调查的问卷数据表明,残疾人对目前婚姻各方面的满意度都比较高,如表14所示,有超过81.4%的残疾人对现在的婚姻感到“比较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在性生活、夫妻双方的沟通交流、婚姻中承担的责任及家务分工等方面都有较高的满意度。然而,这是因为对于残疾人群体而言,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缺陷,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地位低下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他们连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需要往往都难以满足,因此,残疾人对婚姻家庭生活的需求层次相对较低,仅仅满足于婚姻能够实现缔结、家庭得以勉强维系,而且夫妻双方也往往不会用健全人的标准要求对方。但是,一旦涉及相对较高层次的需要时,比如休闲娱乐生活方面,残疾人的不满意度则会明显上升,如有38.7%的残疾人对现在的状况表示不满意与非常不满意。正是从这个角度看,残疾人婚姻家庭需求层次是很低的,仅仅停留于物质性的需求上。
3.残疾人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中的求助模式
面对婚姻家庭需求,残疾人通常具有两种求助途径:向非正式或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求助。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主要由家庭、亲属、朋友、同事、同学、邻居等组成;而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则主要由单位行政、公检法、社区、工青妇群团、NGO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构成。据本次自调查研究发现,在婚姻家庭的求助模式中,残疾人主要是通过向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求助来满足其各种需求的,而向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求助只是一种辅助方式。
(1)向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求助
社会交往是获取社会资源、编织社会支持网络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然而本次自调查研究发现,由于生理缺陷以及社会歧视等原因,很多残疾人存在着自卑心理,导致了其不愿意与他人交往,从而出现了交友圈较窄的特点。比如据自调查数据显示,有46%的残疾人“经常”和“有时”因为自身的生理缺陷而害怕与别人交谈,有49%的残疾人“非常在意”和“有时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在对“自己能力评价”的问题中,有63.2%的残疾人选择“一般”,有20.8%的残疾人认为自己能力“较低”和 “很低”,仅有16%的残疾人对自己的能力评价较高。而上述心理特征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的人际交往状况。如自调查数据显示,残疾人的社会交往面仅限于以家庭为核心的周围,包括自己和配偶的父母、亲戚和朋友,如表15所示,有71.6%的残疾人认为自己交往最多的是自己的父母,次多的是配偶的父母,占45.3%,其次是亲戚,占44.8%。而社会交往的狭窄,一方面不利于残疾人培养自信和开朗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其认识异性、缔结婚姻家庭的机会和可能性,更不利于在社会中实现社会交换、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具体而言,残疾人婚姻家庭在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中求助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残疾人婚恋对象的认识往往是向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求助的结果。据自调查问卷数据显示,有78.4%的残疾人缔结婚姻是通过“父母”、“亲戚”和“朋友”等非正式支持网络进行的,其中“亲戚”和“朋友”的支持是非正式支持网络中贡献最大的,如表16所示。在访谈中,调查者也发现,许多个案是通过朋友、亲戚认识结婚对象的。比如个案②、个案⑦是通过朋友介绍的,个案⑧、个案⑩是通过亲戚介绍的。而个案⑩离婚后,周围人都帮他留意合适的结婚对象,他说“朋友、同事和亲戚都很关心我,努力地争取帮我,最后是二嫂帮忙解决了问题。她得知她所在的麻纺厂有个刚离婚的女工,也没有小孩,就征询我的意见。后来在二嫂的安排下,我们见面了……所以说,我的第二次婚姻多亏了二嫂帮忙”。
第二,在残疾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中,父母、亲戚、朋友等重要成员的情感支持对其婚姻缔结和家庭维持有着较大的影响。如表17所示,这些非正式支持成员对于残疾人缔结婚姻基本上持正面态度,在选择“赞成”和“比较赞成”的被调查者中,父母占82.3%,亲戚占76.4%,朋友占74.2%,其他人占60.3%。比如个案⑦与妻子经常吵架,他说:“我有一些很聊得来的朋友。有时候,我与妻子闹了矛盾,喜欢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他们也是经常劝我。跟他们聊聊天,我的心情会慢慢好起来。”
“治疗花了不少钱。我差别人几万块钱,人家到现在都没有吱声……以前都是父母在养”。在问及兄弟姐妹是否资助时,个案⑦表“反正没有钱用了,我姐也是几百几百地给,但是我都不要。家里实在急用钱,我才会去找我姐”
第四,残疾人婚姻家庭在面临照顾需求时,也倾向于向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寻求帮助。比如,个案④的家庭是典型的核心家庭,小孩出生后,妻儿无人照顾,他说“小孩三天两头生病,经常感冒,幸好我岳母过来帮忙”。此外,残疾人家庭进入老年空巢期后,其照顾的需求也特别大。比如,个案⑤夫妇俩已经70多岁高龄,子女都已成家,两老人独住,他说“平时,儿女每个星期回来看我一趟,看看能帮我解决什么。有时也找邻居帮个忙”。
(2)向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求助
残疾人在面对婚姻家庭中各种需求时,向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求助只是一种辅助手段。比如,自调查的问卷数据显示,只有2.7%的残疾人和1.8%的残疾人是通过残联或社区等准社会性组织举行的残疾人活动认识的,或通过准社会性援助机构来缔结婚姻的。又如,在访谈广西某城区残联负责人时,她介绍说:“在区里,有几个残疾人家庭是通过残联活动或残疾人交友俱乐部配对而成功组建的。但这样的情况相对残疾人总数来说还是很少的”。
此外,在残疾人的政策及社会保障支持方面,据广西二抽调查数据显示,16岁以上的残疾人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共有3971人,比例高达69.25%。无论哪种类型的残疾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都远远多于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数(见表18)。同时,残疾人领取最低社会保障金和参加了社会救济的人数也非常少(见表19)。可见,大部分残疾人还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从而无法获得各种正式的社会支持的资助。就现实而言,当面临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需求时,则只有少部分残疾人能寻求到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
(3)求助模式:非正式社会支持的求助模式
从以上分析可知,残疾人家庭在面对种种特殊需求时,主要是向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寻求帮助的,向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求助只是一种辅助。也就是说,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中,残疾人采取的主要是“非正式社会支持的求助模式”。如表20所示,残疾人婚姻家庭维系出现困难时,有63.3%的人求助于父母“较多”和“很多”,其次是朋友和亲戚,求助于社区这种正式支持网络的较少,有70.8%残疾人选择“无”和“较少”。可见,在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缔结和维系中,向非正式的支持网络求助明显要多于正式的支持网络。
进一步,据本次自调查的深入访谈资料发现,残疾人之所以较少求助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其主要理据有:从残疾人自身来说,由于其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的边缘化,残疾人掌握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能够运用的正式社会支持资源则更少;加之,这一群体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他们对于国家各项残疾人政策了解很少、信息封闭,其策动资源的能力也很弱。此外,从环境因素来看,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程度还不够高,尤其是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对于各级社会组织而言,仍然是较易忽略并难以涉足的领域。
4.非正式社会支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分析可知,残疾人婚姻家庭中存在着信息、经济(物质)、生理、照顾和情感等主要需求。面对这些需求,他们主要采取的是非正式社会支持模式。在对这一模式进行分析后,调查者发现,目前残疾人的社会支持模式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社会支持量少
虽然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为残疾人提供了不少支持,但相对于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需求而言,他们获得的支持太少,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因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物质支持能力很有限,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残疾人家庭改善其生活,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如个案⑥的说法很有代表性,他说:“有亲戚朋友帮忙,生活肯定会好点。但他们毕竟有自己的生活要过,支持也是很有限的”。
(2)社会支持行为的偶然性、不均衡性
本次自调查分析显示,残疾人婚姻家庭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支持具有偶尔性、不均衡性等特点。一方面,支持行为较多在残疾人家庭需要切实帮助时才偶然发生,故只能发挥部分支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残疾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一样,残疾人所得到的社会支持也是不均衡的。如此,社会资源丰富的残疾家庭,其所得到的支持相对较多;相反,资源匮乏的残疾家庭,其所得到的支持则相对不足。
综上所述,残疾人家庭所采取的非正式社会支持模式是存在着问题的,它难以满足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各种需求。尽管在常态中,残疾人婚姻家庭可以将生活维系在较低水平上,然而,这样的社会支持网络抵御风险和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较差。因此,需要加强对残疾人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开发利用或完善,以此提升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生活质量。
二、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的原因及优势分析
(一)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从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形成的原因看
(1)残疾人个人的主观原因——“不为”
据本次自调查发现,许多残疾人没有选择缔结婚姻家庭,首先是由于他们主观上已经没有结婚的意愿,即他们对于缔结婚姻家庭存在着主观上的“不为”。然而这并不是说他们对于婚姻家庭没有期盼,许多残疾人还是希望有伴侣陪伴自己,希望有婚姻家庭关系的存在。但是,在他们经历过很多次不成功的婚姻或是相亲之后,甚至是在幼年饱受异性的歧视而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之后,他们对于婚姻的缔结开始不报任何希望,甚至是“破罐子破摔”。这就是说,他们的“不为”更多的是在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下不得已产生的想法,而并不是他们在内心深处对于婚姻一点渴望都没有。如个案①在谈到他不愿意结婚的原因时说到:“有些人帮我介绍没有工作的(对象),我也不愿意,比我年纪大点到不要紧,就是他没有工作;我的家庭情况不好,那我也不想找个家庭情况不好的,干脆我这样子过就算了。”而本次自调查中我们访谈的个案13(未婚),因幼年一直被同龄的异性歧视欺负,继而对婚姻家庭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在他在谈及今后的打算时,他说:“也许一辈子都不会结婚,干嘛要人家和我一起吃苦。到时我自己照顾自己就得了,以后大不了攒钱去养老院。”可见,许多残疾人在经历了多次相亲失败和来自社会的歧视之后,不得不压抑自己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甚至是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婚姻家庭的缔结。
(2)残疾人个人的客观原因——“不能”
残疾人缔结或维系婚姻家庭的困难除了有残疾人的主观原因之外,也受制于个体的客观原因,也就是说他们在缔结或维系婚姻家庭上存在着实际上的“不能”。许多残疾人一直在努力地寻找或是营造自己的幸福,但是种种客观原因让他们很难实现自己的愿望。
其中残疾人谈到最多的客观原因是,自身的残疾带来的经济条件差,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残疾人的经济收入少,住房条件不好等;二是残疾人由于残疾需要花费更多的医药费,支出较健全人多,这给残疾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根据广西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已就业的残疾人比例是27.6%(见表21),而就“已就业的残疾人”的职业看,绝大多数集中在“22比如,从广西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看,在广西残疾人中,有8000多残疾人不识字,而大部分残疾人仅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见表23)。可见,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情况并不理想。同时,我们的自调查也发现,在未就业的残疾人中,绝大部分残疾人是由家庭成员供养的(见表24),这在
此外,在本次自调查的访谈资料中,许多残疾人也谈到了经济状况对他们的婚姻和家庭带来的影响。比如,个案①在访谈中就提到:“一个月到手的工资,扣除那些三金还是五金(指养老保险金等)就是三百九十二块钱。因为我那个房子是公房嘛,我还要交房租,水电费也要,根本养我自己都养不起,别说我儿子了,那份工资啊!”除了收入不多以外,个案①的住房条件也不好,他说:“我那个是四十多个平方米的住房,一房一厅,小得儿子都没地方住。”进一步,个案①又谈到了经济条件的好坏和缔结婚姻家庭的关系:“男的很容易找,主要有房子住,有经济能力,能养得活她,那他就不会找我们这种人咯,有家庭,有包袱,农村的。”此外,个案⑦在谈到让自己感觉压力最大的事情时,他说:“买房子要还贷款啊,从银行贷了几万块。每个月还个五百块,家里也有人帮助还。现在,最后悔的就是买了房子,有了小孩压力更大一点,以前才一百多块钱,哪够生活啊!”
除了经济条件会影响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之外,在本次自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残疾类型和程度也影响着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一般来说,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更容易缔结婚姻家庭,而精神残疾和听力、语言残疾的残疾人则比较困难,而残疾程度越轻,其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的难度越小。如个案13(未婚)打算自己以后一个人过,他说:“您想啊,我连一碗热水、汤都端不稳,你想让我怎么照顾自己,这是很简单的事。”而个案⑥因为严重的烧伤导致左眼球摘除,容貌受到了极大的损毁。在谈到自己目前的状况时,他说:“人家说你五官这个样子,一般来说是很难找对象的。如果我五官是好的,不用说,上门的人多。我敢说肯定有,现在我五官这个样子,不用考虑婚姻问题。有人介绍过,人家一看这个五官,回头就跑了。”
还有一些客观条件也会给残疾人缔结婚姻家庭带来困难,如个案①就因为离婚后带着一个孩子,给她的再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她说:“尝试过啊,人家看见我的话还是可以,就是有个儿子,人家想过,说女儿还可以,儿子的话不接受,女儿大了嫁出去了,平时不跟他一起生活,没有什么摩擦,但是儿子要跟我啊,怕有什么摩擦。而且我那个时候离婚,儿子又小,假如人家跟我结婚,还要帮我养儿子,都不愿意啊!”
总之,残疾人自身的种种客观条件也给他们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而对于这些客观条件,残疾人又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所以很多残疾人不得不承受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的巨大压力,这也严重影响了他们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
(3)环境的客观原因
本次自调查发现,影响残疾人缔结维系婚姻家庭的原因,除了有残疾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之外,还有来自环境的客观原因,而这些客观原因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婚姻气候变化等方面。
首先,从经济角度看,广西处于我国的西南边陲,之前没有获得国家专门的经济政策倾斜,近几年来虽然由于“东盟”伙伴关系的结成,而获得了很多经济上的发展机遇,经济发展也实现了某些腾飞,但其经济发展状况较之东部发达城市有一段距离,这必然导致广西政府在各项公共事业的经济投入上要少于经济发达省份,所以广西残疾人获得来自政府的经济补助相对偏少,这也给一些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带来了某种难度。比如,在访谈中,很多残疾人都表示他们可以理解广西政府的扶助政策,如个案11在谈到其他地区的残疾人救助政策时,就表示:“广西这个地方,搞不起来,因为什么呢?没有那么多钱啊,区政府没有那么多钱!”但是,无法否认的是,广西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上还是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在我们自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广西政府除了落实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政策,给部分残疾人子女减免学费,给部分残疾人提供政府廉租房等政策之外,还首创性地将残联的残疾人协管员的工作岗位提供给了残疾人来做,以增加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和残疾人维系家庭生活的必要收入。
其次,从社会排斥的角度看,现有的社会文化存在着广泛地对于残疾人的歧视。英文“disability”意为无能,而中文的“残”与“废”总是如影随形。因残而废的观念根深蒂固于人们的脑海中长达几千年。残废等同于无能的思维定势长期以来严重地损害和歪曲了残疾人的形象,残疾人也因此往往受到来自其他社会成员的歧视和排斥,这在残疾人缔结婚姻家庭的时候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据广西二抽调查数据显示,不管哪种类型的残疾人,大多数都在社会参与方面表现出了“轻度障碍”或是“中度障碍”(见表25)。而据本次自调查的问卷数据发现,残疾人心理状况不甚理想,有46%的残疾人“经常”和“有时”因为自身的生理缺陷而害怕与别人交谈,这除了说明残疾人存在着自卑的心理之外,也说明了社会上存在着对残疾人的社会排斥(见表26)。
同时,据本次自调查发现,残疾人尤其是残疾人和健全人在缔结婚姻家庭的过程中,往往承受着来自社会甚至是亲友的压力,这种无形的、来自社会的广泛歧视,也成为了个案⑧就提到:“肯定有人说的,我都不理他们的。也有人说我老公娶了这样一个妻子,居民都说呢,我老公就骂他们。我老公跟我说,有人说靓仔娶了个残疾人什么的,他就去骂他们。”这种排斥不仅体现在婚姻家庭的缔结上,还体现在社会交往的各个层面,从而造成了残疾人社会交往圈狭小的问题,而这又进一步影响了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缔结。如个案13从小受到很多同龄男孩子的歧视和排斥,他说:“就好像我有毒一样,在太阳底下,高温,欺负我;他们的东西,只要我碰过,他们都丢掉,不要了。衣服也是,鞋子也是,只要我碰到,他们都不要了。”这导致了他成年之后对于人际交往产生了恐惧,正如他说:“每天家庭学校两点一线啊,星期六、星期天在家看电视,听广播,很少出门。”
个案⑧就提到:“跟残疾人呆在一起吧,大家可以一起聊一聊,一起锻炼啊!……但是健康人跟我聊,我才会跟他们聊啊,他们要主动,我不会主动去找他们!”可见,来自于社会的排斥使得残疾人在选择自己理想的人生伴侣时比健全人有了更多的限制,也使得残疾人在维系一份得来不易的婚姻家庭时要付出更多的勇气。而对于这种歧视的内化,则使残疾人自己也不愿意在更广阔的人群中去寻找自己的幸福,从而出现了很多残疾人与残疾人结合的情形。
最后,从婚姻气候变化的角度看,婚姻气候变化指的是个案13不愿结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婚姻气候变化的影响,正如他说:“在生活中,残疾朋友结婚的多,离婚的也多,各占一半吧……我想,这是因为他们的爱人不会做事,就是说,什么事都让女的去做。家里的,外面的,都是女的去做。几乎都是这样。要不然就是打架啊,吵架啊!” 个案⑦在谈到现在的离婚现象时也说:“正常的事,现在离婚很普遍了,但是自己很难说能不能接受。”而个案⑨是一个老年人,她对于现代人的婚姻观念很不理解,甚至觉得国家需要做出引导,她说:“我觉得好像国家应该抓一抓了,要教育年轻人。我希望要好,不要这么乱七八糟的。”另一方面,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家庭文化观,也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在我们自调查的残疾人家庭中,决定权拥有者最高的是“一起协商,共同解决”,占了43.3%,丈夫拥有决定权的占了32.5%,其次是妻子,占了17.1%,最后是父母和亲戚,共占7.1%(见表27)。由此可见,在残疾人这种特殊的婚姻家庭中,权力关系相对健全家庭较为平衡,但也存在着一些男权主义的色彩,因为丈夫的决定权是妻子决定权的近两倍,这说明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受到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和思想的影响也较大;第二,如表28所示,在对配偶的角色期待的自调查中,有28.6%的男性残疾人希望自己的配偶“在家做家务,带孩子和照顾老人”,而女性则仅为9.7%,如此,男性比例是女性比例的近三倍。而期望自己配偶“外出工作,补贴家用”的男女比例是31.3%和27.8%,与前面相比,后者中女性的比例明显升高,而男性比例则相对稳定。这就说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第三,在我们的自调查中,如表29中所示,在家务劳动分工中,有31.6%的男性残疾人认为家务应该妻子做得多,而认为丈夫做得多的仅为7.3%,而女性残疾人在这两种选择中所占的比例较为平衡。这就说明,不论残疾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女性仍是家庭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简言之,传统婚姻家庭文化的“男权”观念和以男性为主导的两性权力关系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仍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总之,从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形成的原因来看,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既有残疾人个体的主观原因,又有残疾人个体的客观原因,还有环境的客观原因。并不是由哪一个方面单独作用的结果,而是很多原因影响而产生的后果。
2.从残疾人的权利视角看
从残疾人的权利视角来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人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那么作为我国的公民,残疾人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而我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从而在操作层面上促使残疾人缔结婚姻走出了传统“二律背反”的困境,这也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的权利。但是,在自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相当部分的残疾人对保护残疾人维系婚姻的法律制度不够了解。如自调查数据显示(见表30),仅有5.9%的残疾人对现行的各种相关法律“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22.2%的残疾人只是一般程度上有所了解,高达71.8%的残疾人对目前的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怎么了解”和“不了解”。
同时,本次自调查也发现,在关于残疾人婚姻家庭信息需求方面,目前需求最迫切的是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信息。比如,在本次自调查中,有64.9%的残疾人“很需要”和“比较需要”婚姻法中关于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具体条文。如表31、32所示,有94.1%的残疾人认为政府有必要采取政策、法规措施来改善社会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歧视,有37.8%的残疾人认为政府应该制定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依靠严格执行和监督来消除社会歧视,35.5%的残疾人认为要呼吁全社会转变对残疾人歧视的偏见。这一方面说明目前残疾人群体法律意识的增强,认识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残疾人由于自身的一些障碍不方便与外界接触或沟通,从而难以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就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来看,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法律在宣传上的不到位,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因为政府对于法律政策的实施力度不够。如表33所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残疾人中,有67.3%的残疾人认为现行的婚姻法对残疾人婚姻所起的作用是“一般”、“效果不怎么样”和“没有效果”,有61.0%的残疾人认为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所起的作用是“一般”、“效果不怎么样”和“没有效果”。由于很多政策并不能够及时和完整地实施下去,很多残疾人即使了解了一些相关法律,但发现见效的很少,因此愈发心灰意冷,不愿再去了解。如个案14(未婚)就说到:“政府的政策是好的,但在落实时起不到什么作用,(执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没有一个确定的时候。” 个案④也认为:“《残疾人保障法》虽然国家是制定出来了,但很难做到,很多是做不到的。因为社会发展与人的思想、观念还没到这个程度,社会上还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歧视。” 个案⑧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说:“政府制定的政策够多了,但有些落实了,也有很多没落实。”
除此之外,很多残疾人也对政府的某些残疾人政策和一些举措提出了质疑。如个案⑦述说:“以前开残疾车,残联给过牌照,可以搭客,都是靠这个生活。后来,市政府取消了。当时,有很多残疾人反映啊,然后就安排了一批人到工厂工作,但是也不是很多。” 在我们的访谈中,很多访谈对象都和个案⑦的观点一致,认为政府不应该将运营的残疾车取缔,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个案⑨因公烧伤后,至今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她抱怨到:“每个月给我们的医疗费才20来元,像我这种烧伤应该给多一点,我广州的同学也说应该给多一点,这种工伤,但是没有啊!我是为国家奉献的,国家也有规定的。但是,为什么广西不执行,而且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厂又破产了。” 同时,个案⑩还谈到当地住房优惠政策,他说:“政府提供廉租房或者租房补贴,给残疾人解决后顾之忧,但这个政策只是满足了很少一部分人……”。还有残疾人认为,他们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婚介机构来帮助他们,如个案14(未婚)提到:“我觉得在残疾人婚姻与交朋友方面挺弱的,我还没有看到专门的机构,只有一些残疾人刊物上有婚介启示什么的。” 而个案12则直截了当地说:“如果有一天那些法律法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真的是有意义的,我肯定会去了解,现在有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真正需要得到保护的残疾人,其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是有些健康的人会通过各种关系利用残疾人获得他们的利益,现在政府应该打击这样的人了,而不是通过整体限制残疾人的各种利益来解决这个问题。”可见,种种原因导致了残疾人在遇到困难时较少去寻求法律的帮助。如表34所示,仅有21.1%残疾人会选择在出现婚姻家庭问题时寻求法律援助,而78.9%的残疾人则选择不会去寻求法律援助。
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看,残疾人普遍认为,目前的政策法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也是残疾人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时出现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如此,只有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时遇到的困难,并维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二)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优势
本次研究试图从个人和环境两个层面来挖掘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优势和本身所蕴含的资源,以构建社会工作介入模式,激发残疾人的内在转变力,鼓励他们追求和实现自己的理想,从而增强其抗逆力,进而在这些新的“闪光点”和“生长点”上建立起他们回归主流社会的信心,并且激发实现转变的外在助力,倡导社会环境的改变。
而本次研究不仅看到了广西残疾人婚姻家庭缔结与维系的问题,并且也分析了其结构性的原因,同时更注意到了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现有优势和独特的维系力量。这样,本次研究采用了优势视角的社会工作理论,这是不同于以往的问题视角的新的理论和方法。如此,社会工作者就要擅于去发现、探索和利用残疾人的优势资源,并以此为基础协助他们改善自己的处境,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不幸,增加他们的抗逆力,从而抗拒主流社会的排斥,重回主流社会当中。而结合“人在环境中”的理念,我们认为,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优势包含着“案主因素”和“环境因素”两方面,以下做一些简要分析。
1. 残疾人婚姻家庭维系的个体优势
首先,本次自调查研究发现,残疾人身上呈现出了一种坚韧、豁达的毅力和精神,以及自信、乐观的人生态度。在他人的眼中,残疾人往往是生活中的弱者,然而在他们自己看来,自己却能够在困难的生活中不懈努力,这是值得骄傲和自豪的事。比如,个案②在描述自己的时候说到:“我从来没有觉得自己有缺陷和别人有距离或代沟。” 个案③也很自信地对我们说:“我一般能自己处理的,我都不打电话(找亲友帮忙),一个人要自己有信心处理自己的事,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现在建设和谐社会了,你无形中增加那么多家庭矛盾,没那个必要。”此外,在残疾人身上,我们更能看到朴实、勇敢的人格特点。如个案⑦说:“我自己身上的最大优点是很实在吧,从来不骗人,这可能也是我老婆最看重我的优点吧”。同时,面对身体的缺陷所带来的生活中的挑战,残疾人都能勇敢地面对。如个案⑦说到:“我们俩都不觉得不方便,我们在生活上还是可以自理的,还是能够相互照顾的。”甚至在遇到身体残疾这样的打击时,残疾人也能够坦然地面对。如个案⑧在提及配偶遇到事故、身体残疾时,他说:“反正都过去了,挨一挨就过去了。” 而个案⑨也提到:“我都不知道(烧伤之后) 昏迷了多长时间,很多人都以为我救不活了,一看我就是人不像人的样子了。我真的比较坚强,医生怎么讲,我就怎么做。起码做了七八次手术吧,我伤了以后,连走路都不会走啊,也是就像小孩一样,慢慢学走路的。但是,我从没想过自杀,救活过来就算是命大了,就万幸了,我的命是捡回来的,我当然要珍惜它。” 可见,残疾人这些人格上的魅力和优势也是对对方产生吸引力的重要元素,进而成为推动残疾人婚姻家庭缔结与维持的重要力量。如个案9说:“我现在的太太就是看我身残志坚,能力也很强,才嫁给我的”。
&& &其次,本次自调查研究发现,残疾人也体现出了一种利他和奉献的精神,他们愿意在家庭生活中做出牺牲,甘于奉献。尽管这种夫妻双方的分工和地位可能是不平等的,但是,仍然不能忽视的是,这种牺牲和奉献在维系和巩固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如个案④在讲述他的故事中提到:“我们结婚的时候,我爱人家里很反对,后来她不顾家里反对跟了我,我就想让她过好日子,从此家里的大小事都是我做得多,现在成了习惯,她就是在家也好,她也不做。关心孩子也好,买菜也好,都是我做的。……以前时,我就想,她嫁给我不容易,我能做就多做点,以尽量弥补不足。辛苦点无所谓,在我能做的情况下,我都愿意做。我包揽太多了。所以,她自始至终都没有家务的压力。” 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巩固。
2.残疾人婚姻家庭维系的环境优势
&&& 第一,在老年残疾人婚姻家庭中,道德他律的约束力很强,从而促进了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巩固。如个案③是一位领导,一位党员,在“以身作则”规范的要求下,她是这样处理家庭中的矛盾的,她说:“我过去忍,什么东西都忍啊,都是顾及自己是一个党员,自己是一个厂领导,因此来讲就不要吵吵闹闹,样样忍耐,我为他失去了很多很多,但是我都不计较他。” 而个案⑧认为,维系婚姻家庭的最重要的东西是,“两个人都想过一个相互理解、相互照顾的生活了,所以我们尽量不生对方的气。”至于个案⑨在想到三十几岁遭遇烧伤事故时,夫妻俩生活各方面都受到影响,但他能与老伴一直白头偕老,他感慨到:“放在这个时候可能就不只是外遇了,可能都离婚了,因为当时还这么年轻,对不对?那时都不会想这些的,结婚就是一辈子的事了,是要负责的。” 可见,传统的道德他律在维系残疾人婚姻家庭中也有其积极的作用。
第二,社会福利的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以及社区也相应地提供了多样的资源,以促进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巩固。比如,根据前面的论述,一些正式的社会组织会提供某些经济上的资助,如个案⑦就曾提到:“社区和残联有一点资助,多少很难说,去年中秋节给了一些月饼啊,水果啊,过年给一点钱,一般给一百元。要看你的状况,有困难的就多一点,不困难就少一点。”同时,在残疾人遇到困难时,他们也逐渐开始向各种社会组织寻求帮助,如个案⑦说到:“遇到困难的时候,万不得已才会去残联,找多也不好。去过一次、两次,因为生活啊!”此外,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广西的民间社团也开始出现和发展起来了,如广西某城区就依托残联成立了自治组织性质的残疾人交友社团,以帮助残疾人牵线搭桥,扮演起了“红娘”的角色。尽管此类社团发展还不完善,但新兴中介组织的出现,将推动公共福利资源和机构开始关注残疾人婚姻家庭的需求。
三、残疾人婚姻家庭缔结与维系的政策和服务建议
(一)改善残疾人婚姻家庭缔结与维系的政策建议
社会排斥常常是公共政策的缺陷造成的。而公共政策研究的目标就是要找出规则的不完善之处,修订现有的政策,使之尽可能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要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参与修订公共政策,从而使政策的结果趋于更合理、更公平,由此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故我们建议,要制定有利于残疾人“缔结和巩固”婚姻家庭的各项相关政策,以推动残疾人社会福利立法的进程。包括:首先是要制定和完善“影响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据广西二抽调查数据显示,残疾人在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救助扶持方面都有一定的需求(见表35)。如此,保障残疾人康复、治疗、培训、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可以为残疾人“缔结和巩固”婚姻家庭提供经济、社会交往、心理辅导、康复等多方面的支持;其次是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本身的政策和法律,以便从最核心的内容上保障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其具体的建议如下:
1.完善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政策,为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提供保障
首先,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残疾人自身的素质。残疾人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社会融合,其根本就在于教育。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 - 2010) 》的要求,大力发展残疾人的教育,包括:一是全面推广随班就读的模式,尽量加强残疾儿童和健全儿童的交流,这对于社会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是非常重要的,还可以提高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二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在鼓励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同时,也应为一些有听力障碍等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开展特殊教育;三是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如广西政府目前已举办了一些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班,但是如何使这些培训班既能满足市场需要,也能适合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可以开展一些对于知识贮备要求不高的技术型的培训,如盲人按摩、美容美发、修理等,而不是像现在做一些高科技的职业培训,如电脑培训等。
其次,扶持福利企业,推进残疾人就业,增强残疾人自身的“造血”功能。当前应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一方面加大福利企业的改革力度,从而提高福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目前市场上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大多面临着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来扶持并指导这些企业完成体制改革,从而增加其竞争力。另一方面应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此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比如,广西政府可以规定企业内雇用残疾职员达到10%,则可以对该企业一些税收实行优惠,以最终降低残疾人的失业率,增强残疾人的“造血”功能或提升残疾人的能力建设。
再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种社区残疾人组织,尤其是政府要规范各类残疾人组织。
第四,完善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金体系,依据残疾种类和程度发放一定的补助金,并且注意消除“福利依赖”。目前广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是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来下发的,这不仅将生活更加艰难的广大农村的残疾人排除在外,也使得很多残疾人依照规定在领取保障金之后不能再工作。10050600
最后,消除残疾人在“缔结和巩固”婚姻家庭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社会排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用什么观点看待残疾人,关系到以什么态度和方法对待和开展残疾人工作的问题。残疾人的婚恋问题能否得到根本解决,除了有待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之外,在对待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观念上是否有一个根本性变革,就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比如,在全社会树立全新的“确认和肯定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与能力以及社会主体地位,并为其实现创造制度和物质的条件”的新残疾人观,就是消除残疾人婚恋过程中社会排斥的基本前提。
2.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婚姻保护体制
首先,加强残疾人立法工作,尤其是应加强关于残疾人婚姻保护方面的条例,以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对此,我们建议,可以对《婚姻法》做出适当修改,具体地说,包括:
一是关于结婚自由: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说明我国事实上已经取消了强制婚前检查的规定,基本结束了“二律背反”的情况,是法律在保障结婚自由方面的进步,因此也应当修改《婚姻法》第七条:删除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类禁止结婚的规定;而在其实施中可以规定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检查,以最大限度保证残疾人的结婚自由以及后代健康。
二是关于一方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一方财产,不够全面,应该增加关于残疾人获得的保险赔偿等为个人财产,以更有利于保护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并且从某种程度上保护其婚姻关系的稳定。
三是关于离婚:应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离婚的适当限制。一是婚后残疾的可以规定在残疾人进行治疗及情况稳定的一定期限内不能离婚;二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应当规定残疾人适当多分得一些财产;三是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当规定,残疾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获得子女抚养权,以避免在子女抚养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并且,对于离婚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更好的维护他们的权利。
同时根据上述意见,在《残疾人保障法》中相应增加有关残疾人婚姻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其次,对于残疾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户口、住房政策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与残疾人结婚之后获得城市户口的家庭,成立一个监察委员会,避免为了骗取城市户口而发生“骗婚”现象,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如对于残疾人结婚之后的住房,广西政府可以为残疾人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并在公开价格上有一定比例的优惠,或是从试点开始,一步一步地扩大目前的廉租房范围,不再仅仅集中在“老残、孤残、军残”这三类残疾人;同时为孤寡残疾人建立专门的养老院,以使他们可以安享晚年。
(二)提升残疾人婚姻家庭功能的社会工作服务介入
本次自调查发现,在广西残疾人婚姻家庭社会服务方面仍有许多空白和缺失。如表36、37所示,从残疾人家庭目前接受的服务内容来看,除了所接受的经济资助服务外,在身体康复方面,他们最需要的依次是疾病治疗服务、康复训练服务、辅助器具康复服务、心理辅导康复及护理保健服务;在日常生活服务方面,残疾人最需要的是子女照顾的服务和家务劳动、生活管理的协助。然而就这些需要的满足而言,残疾人在遇到困难的求助模式是以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为主,提供服务的主体主要还是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如以父母家人、亲戚和朋友为主,一些具有准政府性质的机构,如社区、残联,也提供了少量的服务支持,而正式支持网络提供的服务支持,如政府组织、机构,则相对较为稀少。从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来看,如自调查的表38所示,有27.6%和23.7%的残疾人对目前主要为残疾人婚姻家庭提供服务的两大主体——社区和残联提供的服务表示“不满意”和“不太满意”。可见,以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现代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的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在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服务领域仍然大有可为;同时,以专业、高效、优质的社会服务为标志的社会工作在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介入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此,本研究进一步提出了提升残疾人婚姻缔结能力和家庭生活质量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建议。
1.社会工作服务目标
服务目标是社会工作实务介入的核心和灵魂,也是社会工作介入的指南和宗旨。构建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既要看到问题,同时也要兼顾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优势,而后者是解决问题、发展残疾人家庭适应能力的途径。如此,这就要求残疾人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目标的制定,既要包括消极的治疗性目标,以解决残疾人婚姻家庭中迫切的困难和满足当前的需要;同时也要包括积极的发展性目标,以提升残疾人缔结婚姻、维系家庭的能力,从而提升其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实现残疾人个人和环境的改变,实现社会工作案主能力建设提升的目的。因此,笔者将残疾人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最高目标是提升残疾人婚姻家庭的质量,提升残疾人的结婚率,加强残疾人家庭的维系和巩固,从而减少离婚率。此外需要帮助已离婚的残疾人再次缔结婚姻,提升再婚率。第二,中级目标是在环境层面提供发展性的服务,通过资源及权力的再分配,帮助残疾人提升适应社会及婚姻家庭生活的能力。第三,初级目标是在个人层面提供发展性的服务,帮助残疾人建立豁达的生活态度和美好的期望,以达到能力的提升,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家庭生活。第四,低级目标是预防失恋、离婚等带来的伤害,保障残疾人及其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2.社会工作实务介入
根据以上服务目标,残疾人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介入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厘清需要,回应问题,分析形成的原因和机制,解决残疾人家庭中具体而迫切的现实需要。其次,协助个人的改变,对残疾人的优势进行评估,并以此激发个人追求幸福婚姻家庭生活的愿望和建立婚姻家庭的动机,帮助他们增加寻求配偶的机会,进行社会工作的辅导。再次,推动社会环境的改变,保障残疾人最基本的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地获得资源的机会和条件。比如,通过改变社会资源的分配格局,实现公平公益的权力再分配。又如,通过与经济环境、交往环境以及社会支持网络中的连结和改变,可以提升残疾人婚姻家庭的质量。最后,扩大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一方面,应加强和扩大传统的婚姻家庭维系的支持网络,即主要是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以及传统的道德观念等。而在政府等正式社会支持的力度有限、福利资源比较稀缺的条件下,完善已有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应建设新的社会支持网络,比如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就为拓展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具有促进作用,如建立草根性的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残疾人自治小组,亲友协会及亲友小组等,则可以扩展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支持网络。此外,建构残疾人和谐家庭建设的互联网环境,或者构建综合的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环境,也是构建残疾人和谐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3.在社区层面构建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社会工作实务介入体系
社区是社会福利发送体系的主要环节,本次调查研究发现,广西已在社区基层建设中组建了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服务组织,并配置了一定数量的人员。比如,据广西二抽调查数据显示(见表39),广西建有残疾人协会(小组)的社区有79个,建有残疾人专职委员会的社区有35个,而建有康复站的社区是17个,其中残疾人协会(小组)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残疾人自治组织形式,这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和构建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此,我们建议,在社区层面进行社会工作介入,应建立融治疗性与发展性为一体的系列组织,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并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的家庭福利服务。具体地说,社区残疾人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介入体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建立治疗性为主、发展为辅的心理辅导机构,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社会工作辅导,比如建立社区残疾人婚姻家庭心理俱乐部
在社区基层残联组织中,聘请心理咨询师或是专业社会工作者为残疾人就其婚姻家庭方面进行心理治疗和社会工作辅导。机构的主要职能以治疗性为主,包括帮助残疾人减轻自卑感、疏离感和无能感,排除残疾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心理问题与心理障碍;帮助经历分手的残疾人疏导情绪和压力;对配偶及家庭生活不满的残疾人进行婚姻家庭治疗,使其回复平衡的心态和幸福感;降低离婚所带来的伤害,进行离婚疗法,鼓励其重建再次进入婚姻家庭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此外,在治疗的同时,注重挖掘残疾人优势,并以此为基点提高残疾人对自身能力的认识,增强其自信心,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婚姻家庭生活,并且帮助他们建立幸福、和谐的家庭梦想,鼓励其形成最大的期待,帮助他们明确适合自己的需要,激发他们内在的寻求幸福婚姻生活的动力,鼓励残疾人形成互助合作的网络,提升残疾人的意识觉醒。
(2)建立提升残疾人适应婚姻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培训机构,比如建立社区残疾人婚姻家庭培训学校
社区残疾人组织可以挖掘本社区中的各类人才,比如擅长夫妻关系、子女教育的社区成员,家务能手及各种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担任流动教师,以定期为残疾人开展各种培训项目。而社区残疾人婚姻家庭学校旨在帮助残疾人培养家庭成员角色扮演的能力、解决家庭生活中困难的能力,以及提高他们日常自理和做家务及家庭管理的能力。具体地说,首先,应培养残疾人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的艺术,帮助残疾人学习如何与异性相处尤其是亲密伴侣之间沟通的能力和技巧,提升他们解决夫妻双方冲突和矛盾的本领,并帮助残疾人及其配偶提高疾病康复和残疾保健的能力,以此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做好准备。其次,应提供亲子沟通和子女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残疾人为人父母的能力和技巧,加强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再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应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的培训,开发他们的谋生能力与一技之长,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集体组织就业。这些培训不仅会大大增加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的可能性,也为他们建立婚姻家庭提供了经济基础的保障,并能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功能。
(3)推动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发展,培育残疾人的民间组织,比如建立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
本次调查发现,广西建立社区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的优势在于,广西已组建了“残疾人交友中心”等组织,其中,一部分组织属于残疾人自发组织建立的。尽管这类组织还不规范,功能也较为单一,又主要以为未婚的残疾人提供婚介服务为主,并且在发展中,这类组织也遇到了管理、资金等重重困难,但是,这些自组织的纷纷出现,也为广西发展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民间组织提供了雏形与“生长点”。
比如,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是国外已经发展完善的草根性民间组织,是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的自组织,以下做一简要介绍与分析。第一,在资金筹集上,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募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资金。如此,这就要求其提供的服务是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并且它也应该接受政府和业界相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审核和评估。第二,在功能上,由于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还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可以以婚介服务作为早期的服务内容和切入点。随后,伴随着组织的不断壮大,可以根据残疾人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来不断拓展服务的外延。如此,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就可以成为残疾人交流信息、解决婚姻家庭困难的阵地,以促使残疾人能共同克服困难,形成相互支持的网络。同时,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作为寻找资源的中介和载体,也可以成为维系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港湾。第三,在服务内容上,社区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可以增加“残疾人婚恋咨询热线”、“残疾人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中心”及“残疾人婚姻家庭维权中心”等,由此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婚姻介绍、家庭调解、婚姻家庭的维持与调适,开展婚姻家庭的危机介入和婚姻治疗等一系列服务。此外,还可以发展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伴侣支持小组”、“亲友协会”、“邻里小组”等,以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拓展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第四,在维权或赋权的意义上,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应逐渐成为能反映残疾人婚姻家庭诉求的社会中坚力量,倡导保障残疾人婚姻家庭权利的社会公共政策出台,提升有关社会公共福利政策的实施效果,完善关于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并且对残疾人遭受的社会排斥及边缘化的处境,展开不同形式的赋权,以捍卫残疾人自身的权利。此外,还要促进残疾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接纳、相互认同,消除歧视、偏见和隔阂,进而营造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和文化等,这也是残疾人婚姻家庭俱乐部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
(4)营造社会工作在社区发展中的社会环境。
从社区层面营造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社会环境包括:第一,基层政府可以运用行政管理职能,根据现有残疾人户籍等统计资料,建立残疾人“个人婚姻家庭档案”,以此作为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数据之一。第二,政府通过向第三部门购买服务以及提供资金、制度上的支持等,可以推动残疾人中介组织和服务的发展。同时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准政府机构,比如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整合各种服务及资源,并对各种残疾人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以确保这些机构的服务素质。此外,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还应致力于建立残疾人及其家庭、工作者与机构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以防止社会福利资源的浪费。第三,提供针对各类残疾的家政服务和残疾人子女托管服务,倡导和推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对此,政府应予以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或经济补偿等,在全社会特别是面向残疾人家庭来大力扶持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以降低家政服务的雇佣成本,减轻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照顾负担,从而增进他们的社会福利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赵竹良:《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残疾人问题》,《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张东枚:《残疾人日常生活能力与家庭负担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5月
奚从清、林清和、沈庚方:《残疾人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93年第1版
苏雪萍:《解析残疾青年婚姻缺失成因》,《青年探索》,2005年第4期
景晓芬:《“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综述》,《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第3期
巫昌祯、杨大文、王德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韩丽丽:《家庭问题与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周永新:《社会工作学新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
成君、王革、郑平、李庆友:《家庭支持对肢体残疾人抑郁情绪的影响》,《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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