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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地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五联管理区朱古石西路,主要生产项目是电子五金/连接器/USB/LED/端子/及不锈钢/ 晶片等产品的滚镀/挂镀/连续电镀.电镀的种类有雾锡/亮锡/半金镍/半金锡/镍/金/银等,本公司拥有滚镀线5条,挂镀线3条,连续电镀线6条,X-R膜厚测试机1台/老化测试机1台/焊锡实验设备1套/盐雾测试机1台及实验分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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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规模:20-99人
公司行业:
公司类型:
联系人: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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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广东深圳龙岗五联管理区朱古石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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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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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通信器材方面的电镀加工.工厂设备良好.空气质量很好.
公司名称: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规模:20-99人
公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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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聪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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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龙岗五联普利泰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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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
公司名称: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聪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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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公司专业电镀五金产品,已开厂有10多年,承接广东周边公司来料加工。公司管理制度科学、人性化,发展平稳,员工收入稳定。公司大概有100人左右,属于合资企业。
公司名称: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规模:100-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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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联系人:任先生/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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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广东深圳龙岗其他龙西五联村朱古石路普利泰工业园A3车间
公司名称: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先生/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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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广东深圳龙岗其他龙西五联村朱古石路普利泰工业园A3车间
工作地点:龙岗 - 横岗
薪资待遇:元
工作地点:龙岗
薪资待遇:元
工作地点:龙岗 - 龙岗中心城
薪资待遇:元
工作地点:龙华新区 - 龙华
薪资待遇:元
工作地点:龙岗
薪资待遇:元
工作地点:龙岗 - 其他
薪资待遇:元
工作地点:南山 - 南头
薪资待遇:元
工作地点:宝安 - 福永
薪资待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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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败更多竞争对手企业主动邀请你,当日即可找到好工作!电镀金|电镀银|电镀镍 - 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六车间)
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六车间)
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六车间)是电镀金、电镀银、电镀镍、电镀铬、白铜锡、无镍抢、青古铜、红古铜、青铜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龙岗区五联村朱古石路,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六车间)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六车间)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六车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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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六车间)
固定电话:903115
移动电话:
单位地址:中国 广东 深圳市龙岗区 五联村朱古石路
邮政编码:5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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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六车间)版权所有,网址: ,单位地址:中国 广东 深圳市龙岗区 五联村朱古石路 已经有24人访问 我单位主要经营产品:电镀金 ; 电镀银 ; 电镀镍 ; 电镀铬 ; 白铜锡 ; 无镍抢 ; 青古铜 ; 红古铜 ; 青铜
相关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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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与吕广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振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广志。委托代理人廖立华,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文广,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吕广志系个体工商户惠东县某镇嘉某五金挂具厂(以下简称嘉某挂具厂)的经营者,嘉某挂具厂与被告一直有业务来往,在日至日期间,嘉某挂具厂陆续向被告送去货物共计人民币82612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货款。另外,原告在日前向被告送去了价值人民币58700元的货物,该批货物虽然没有送货单,但原告提交了被告于日出具的欠条,欠条载明“欠嘉某挂具厂2011年元月24日止尾款人民币58700元”,被告在庭上对该笔金额亦无异议,故原审法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8700元的真实性。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41312元。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1312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0000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1312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1312元,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请求中剩余的部分,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吕广志支付货款人民币131312元;二、驳回原告吕广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3元,由原告承担111元,被告承担1452元。上诉人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关系,上诉人从来没有购买过被上诉人的任何货物,更没有拖欠其货款。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不是上诉人出具的,送货单也未由上诉人相关人员签收。与被上诉人发生业务来往关系的是李某某,李某某以某电镀厂的名义购买对方产品,而李某某与上诉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因此,被上诉人应当起诉李某某,而不应当起诉上诉人。至于李某某是否拖欠被上诉人的款项,应当以证据为准。二、被上诉人系惠东县某镇嘉某五金挂具厂业主,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位于深圳市公明的嘉某五金挂具厂由其出资,归其所有,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等。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开具发票,否则,欠款方有权拒绝付款。被上诉人吕广志当庭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已当庭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称双方没有业务往来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二、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日原审法院的开庭笔录上明确陈述欠被上诉人款项为141312元,其在被上诉人起诉后支付了10000元,余款为131312元,被上诉人对此亦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货物,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本案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欠款事实,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本案上诉人在二审中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该事实,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并不存在欠款事实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另上诉主张应由被上诉人开具发票,否则其有权拒绝付款,因出具发票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普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捷  好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代理审判员 谢  冰  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慧丹(兼)本案附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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