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记有什么税收优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优惠政策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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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优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优​惠​政​策​。​主​要​有​技​术​合​同​的​种​类​、​登​记​流​程​、​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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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各在关部门:
  现将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科成[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南京市范围内申请技术合同收入减免税的单位,必须持有“南京市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南京市技术贸易机构资质审核,并颁发“南京市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二、上述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须经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并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开具“江苏省南京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后,其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科研单位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确认,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科研单位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四、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南京市范围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收入的减免税亦按本通知执行。
  五、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科成[号  日
各省辖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在技术贸易中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江苏省技术市场持续、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申请技术合同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二、凡申请技术合同减免税的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贸易证书”。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各省辖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技术贸易资质的审核,并颁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凡签订的技术合同,需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各省辖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登记认定,并按税务规定开具“江苏省××市(县)技术贸易发票”后,方可申请享受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
  四、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按该项目纯收入的25%~35%提取奖酬金,奖励本单位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五、科研单位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各省辖市科技行政部门确认,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六、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江苏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如需科技行政部门出具审核证明时,应提供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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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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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font color=7年1月11日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办事机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52)合同认定登记处  (二)、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市钦州路100号2号楼技术交易部)  邮编:200235  电话:065220  联系人:孙传萍、周剑清  传真:02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30  (三)、办理时限:技术合同生效后,请在30日内申请认定登记。  (四)、申办对象应具备条件:  1、 申办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四技”合同,即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并使用标准的格式文本。  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技术开发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技术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3、材料准备:已生效的技术合同一式四份,如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须出具批准文件之复印件。  (五)、业务流程:  1、 办理程序:(见图一)
  2、 认定登记时限: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认定登记费为20D200元,具体情况按合同成交金额不同而定。  (七)、优惠政策:  1、 上海技术交易所将对每一位前来认定登记的人员提供详细辅导,提高合同认定登记的一次成功率,必要时,我们还将做上门辅导。  2、 凡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项目,可免费一年挂牌进入上海技术交易所的技术项目库,并作为本所重点推介项目之一。  3、 上海技术交易所将对在本所认定登记的技术项目提供二次转让机会。  (八)、相关法律依据: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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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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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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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信息公开投诉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投诉电话:2
当前位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厅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号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冶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冶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椐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达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持有异议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冶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建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漏税收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冶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冶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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