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中国太平的十大优势产业的经营领域和整体表现如何?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2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1-2022)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本期推送已出刊的14家期刊2022年第1期要目汇编,顺序与CLSCI一致。《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要目(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特稿】 1.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作者: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吉林大学) 内容提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伟大实践而成功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道路,也是21世纪人类法治文明的康庄大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路径选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向未来,我们将以建设法治强国为目标、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蓝图、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不断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推进中华法治文明新发展,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民法典解读与适用】 2.论民事权益位阶:以《民法典》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虽然已经构建了完善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已在相关条款中就权益位阶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全面确立清晰的权益位阶。在普遍存在的权益冲突中,不同权益的价值分量并非等同,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权益位阶理论,有助于防范化解冲突,有效贯彻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辅助裁判者进行准确的利益衡量。通过对《民法典》民事权益体系的解释,可以对民事权益的位阶进行如下排序: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财产权利、财产利益。民事权益位阶在司法适用中并不是机械地排序取舍,而应结合个案场景妥当地进行利益衡量。民事权益位阶主要涉及高位阶权益的优先保护、低位阶权益的妥协容忍、民事责任的限制和排除、合同的解除以及对利益受损者的适当补偿等效果。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权益;位阶;私权保护 3.家庭法介入家庭关系的界限及其对婚姻家庭编实施的启示 作者:夏江皓 (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家庭法与家庭生活存在一定的意义分野,家庭生活的亲密性和伦理性决定了家庭法介入家庭关系存在一定的界限,法律应当为家庭的自我管理保留足够的空间。基于家庭法和家庭生活的互动关系,家庭法对家庭关系的介入应当采用“目的性弃权模式”,使国家有针对性地对公民的家庭生活进行法律层面的干预。当家庭关系陷入危机甚至破裂,或者影响到第三人,或者违反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等底线道德时,家庭生活的亲密环境就让位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分的需求,家庭法方可有的放矢地介入。家庭法介入家庭关系的界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制度提供了理论渊源,婚姻家庭编应当以之为指引,促进自身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并在处理与其他各编关系时保持坚守与张力,以共同推动《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提供坚实的权益保障。 关键词;家庭法;家庭关系;界限;目的性弃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未来法治研究】 4.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 作者:齐延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智化逻辑是人机互融、虚实同构、算法主导。数智化社会关系的架构化和建模化,彻底改变我们认识、把握和干预世界的方式。数智化后设机制统御一切行为及关系,法律与法学作业理念将由“如何修复和恢复社会”转向“如何规训和塑造社会”。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应由“裁断行为后果”前移为“塑造行为逻辑”,由事后处置转向参与建设社会关系“架构”,由赋权与救济转向责任与义务的加载与规制。法律算法化自动运行将成为常态,法律人工操作将成为非常态。数智化逻辑摧毁权利本位和司法中心主义法律法学观,权利主义法学势必为规制主义法学所取代。 关键词:数智化社会;架构化;先在规制;法律预嵌;算法化运行 5.基于信任的自动化决策:算法解释权的原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作者: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基于个人信息的算法自动化决策越来越普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国内外法律都引入算法解释权加以应对。但由于算法具有黑箱性、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算法解释权是否应理解为一般性权利还是限定性权利,要求系统性解释还是个案性解释、事前解释还是事后解释、人工解释还是机器解释,都存在解释争议与适用困境。在原理层面,这一争议与困境源于个人算法控制论。应以沟通信任原则重构算法解释权,将算法解释权的性质视为一种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算法解释权制度也应进行重构,建议根据自动化决策所处的行业领域、市场化程度、个案影响、企业能力而对其内容、程度、时间和方式作不同要求。 关键词:算法;自动化决策;算法黑箱;算法解释权;个人信息 【学术专论】 6.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与宪法发展 作者:杜强强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是在宪法有复数解释时以法律为准据而选择宪法解释的方法,与合宪性解释的方向恰恰相反。在我国宪法实践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将《宪法》第40条上的公安机关解释为涵盖国家安全机关,这是较为典型的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从理论上说,为化解违宪疑虑,也可以通过这种解释方法将《宪法》第40条上的通信解释为排除通讯记录,而将检察机关解释为涵盖监察机关在内。与合宪性解释不同的是,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属于逆向的“以宪就法”,因此通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须接受宪法上的再审查。这种解释方法既能维持宪法的最高性,恪守宪法与法律之间的界分,同时又能容纳宪法含义新的发展。 关键词:合法宪法解释;合宪性解释;合宪性审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内涵 作者:朱全宝 (宁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宪法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第134条)与“检察权”(第136条)之规定呈现出机关定位与权力定性的非对应性,此迥异于“一府一委两院”之其他国家机关,凸显了检察院的独特宪法地位,其蕴含的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多重宪制功能。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规约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路径,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进而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正是在这一良性互动中走上独具中国特色的实行法律监督之路。新时代法律监督机关应在其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全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升对行政权监督的质效,在法律监督新格局中切实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行稳致远。 关键词: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检察权;宪法定位;法制统一 8.行政协议变更、解除制度的整合与完善 作者:陈天昊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行政协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根本违约;公共利益 9.国家符号的刑法保护 作者:高巍 (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符号是一种特定的符号类型,可表现为文字、图案、人物形象等形式。国家符号附着于物质载体而存在,兼具社会事实属性和规范属性。社会事实属性表现为客观性、外在性、普遍性;规范属性可从重要性、积极性、法定性三方面进行判断。国家符号的社会事实结构形成于前国家的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并参与了国家的形成和运行条件的形塑,因此,侵害国家符号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国家运行条件。国家运行条件是一种集体法益,对其刑法保护的范围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为基本权利的限制;二为最后手段性的限制。在国家符号犯罪的具体解释上,首先,应当恪守刑法条文的文义边界,准确界定条文文义;其次,在文义边界之内,可对侵害国家符号的不同犯罪类型进行目的性限缩。目的性限缩可从公共性、主观要素、行为方式三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国家符号;国家运行条件;基本权利;最后手段性;目的性限缩 10.论公司机关决策权力的配置 作者:潘林 (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特定法域的“主义之争”有其特殊的阶段、问题甚至概念,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当代意义更是对机关分化不足的确认,经理中心主义则提示了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我国公司业务决策权力在机关之间分割,缺失决策权威与权力中心,造成了公司业务中决策主体的缺位、义务设定的落空和责任识别的困难。司法对公司行为的评价囿于决策问题本身而非“机关的决策”,从而加重了司法判断的负担,难以实现取向决策程序的方法论变迁,难以通过信义义务实现贴合交易语境的审查。对公司机关决策权属规范的再造,应首先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权力中心,从而将公司行为的评价难题转化为通过信义义务的决策责任追究问题,同时应在贯通权责逻辑的前提下为封闭公司保留分权的自由度。 关键词: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中心主义;权力中心;信义义务 11.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的适用与限制 作者:吴文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的内在困境比其他社会关系都更为鲜明。应打破劳动法、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藩篱,重视对劳动者同意的适用及体系性限制。劳动者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来源存在两种替代个人同意的适用,分别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默示同意及以集体合同或劳动规章制度为载体的集体合意。为促进信息利用,应允许雇主在超越“订立或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 时,以劳动者明示同意作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来源。无论同意的性质为默示同意、集体合意或明示同意,均应强调对同意自治性的审查,利用“目的限制”与比例原则,丰富“合法、正当、必要”体系性限制的内涵,平衡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信息利用,从而纾解劳动关系下同意的困境。 关键词:劳动者个人信息;同意;体系性限制;审查要素 12.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之改进 作者: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近30年的证券行政处罚实践中,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人认定的全体负责逻辑和全部受处罚模式。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改进的空间。在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处罚额度的背景下,这种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应予改变。包含主观状态测试、义务主体测试、内部控制义务履行测试和实时监控义务履行测试的四步测试法,能很好地判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董监高何者为责任人员。这是一种更具逻辑性、科学性、操作性、适用性,并包含有一定发展空间和弹性空间的理论主张,可以用来改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人认定的逻辑。 关键词: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证券行政处罚;注意义务;勤勉尽责 13.论刑事证据资格之多重性 作者:林志 毅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的初级资格旨在为法律决定之事实基础提供一般合理性根据,高级资格旨在为法律决定之事实基础提供高度合理性根据,主观资格旨在保障证据材料在价值上的可接受性。由于我国理论及实践对上述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证据资格缺乏深入而清晰的认识,因而在刑事证据资格制度上存在初级资格要求不明确,高级资格没有严格区分始端资格与终端资格,主观资格偏离价值本位且取向较为单一等主要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刑事证据使用的不当,甚至酿成冤假错案。为了更加合理地使用刑事证据,我国的刑事证据资格制度应当明确初级资格要求,严格区分始端资格与终端资格,让主观资格回归其价值本位并且使之进一步合理化。 关键词:刑事证据资格;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审查 14.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之重构:以合同效力的职权审查为背景 作者:曹志勋 (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对合同效力采依职权审查模式,据此作出的生效判决在主文外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能产生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由于不必全面审理潜在争点,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判决理由原则上不发生既判力。当任一方当事人明确请求确认先决关系效力时,上述两种思路均认可合同效力认定的既判力。我国应将合同效力作为审理焦点,并实现对依职权审查规则的实质化改造,要求法官作出包含既判力范围释明的明确标识。在判断依职权审查规则的既判力效果时,应进一步解释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要件。这种既判力理解不同于争点效理论并能提供更清晰的识别方案。 关键词: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既判力;先决法律关系;中间确认之诉《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要目(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1.中华法系的百年历史叙事作者:赵明(西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回顾中国现代法学的世纪历程,中华法系的历史叙事主要在进化论、民族论和法治论三种语境中展开。不同语境中的法史学者,通过将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比较,揭示出了彼此有别的中华法系之历史面貌。在进化论语境中,中华法系因其古老而落后,丧失了型构现实生活秩序的生命力,需整体性地予以批判和否定。在民族论语境中,中华法系因其系统性、连续性和民族性而独具特色,整理、发掘、重述其历史谱系,既有助于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力,也为重建“新中华法系”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前提。在法治论语境中,中华法系以其“治乱之道”和“良法善治”的血缘伦理身份内涵表明,在前现代社会中法律不可能获得型构社会生活秩序的权威地位。法制现代化是不同语境下中华法系之历史叙事的共同追求,中华法系研究的百年学术史,实质上是一部追求法治文明的中国现代精神史。关键词:中华法系;法制现代化;法治;法学话语2.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空间作者:王克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内容提要: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无论地方创制性立法设定“其他行政处罚”,还是地方执行性立法补充、增设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皆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赋予了地方执行性立法以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为确保地方立法机关合理行使该项权力,有必要对其适用空间加以厘定。为避免行政处罚过多过繁,地方立法机关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非必要不设定”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合理性和可履行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可认定性等多项因素。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只能限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且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关键词: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立法权;地方性事务;央地共同事务3.行政处罚中择一重罚规则的体系化阐释作者:刘连泰(厦门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择一重罚规则的适用面临执法管辖权与高额罚款权归属主体不一的难题。综合执法制度可以部分解决该问题,在综合执法之外,则需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识别“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时,应根据法定罚的上限而非决定罚来比较罚款的轻重。根据法定罚款额高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罚,其数额不能低于法定罚款额低的法律所规定的罚款下限。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但变更判决要受禁止不利变更规则的约束。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形中,行政机关加重对当事人的罚款,通常应证明其加重罚款没有恶意,因裁量逾越被判决责令重作的除外。关键词:行政处罚;择一重罚;执法管辖权;高额罚款权;禁止不利变更4.集体建设用地向宅基地的地性转换作者:耿卓(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内容提要:法律要求和实践需求提出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地性转换的改革命题。集体建设用地向宅基地的地性转换,是突破制度制约和摆脱观念羁绊的改革举措,具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地性转换有其伦理基础和历史基础,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规范构造亦为地性转换奠定了制度基础。从实践发展来看,地性转换具有间接性、模糊性和非正式性的特点,可以划分为自发自为阶段、严格管制阶段、“三块地”改革阶段和新一轮改革阶段,其中蕴含了值得挖掘利用的制度资源,可以为未来发展提供启发和参考。地性转换应坚持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尊重基层实践,突出分类施策,注重改革协同。我们可以从地性转换的决定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方面明晰其制度要点,为实现农民户有所居的改革目标提供理论方案。关键词:土地管理法;户有所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性转换5.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反思与重构作者:钟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基于价格影响的期货市场操纵规制理论中,操纵被定义为故意制造人为价格的行为。人为价格的判断依赖于替代的价格标准,即执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参照系比较方法。这种判断方法不仅证明困难,且在行政处罚听证会或法庭辩论中容易受到质疑,导致期货市场操纵问题上的监管无力。要改变此种状况,首先,在判断操纵行为是否造成人为价格时,所关注的重点应当是影响市场价格的力量和因素,而非操纵行为造成的价格是否偏离了正常供求力量下应有的价格水平。其次,应当将意图作为操纵的核心要件,运用价格影响测试的分析框架,以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和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为支撑,并辅以经济或经验分析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当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未造成或未能证明造成人为价格时,引入试图操纵进行规制。关键词:价格影响;人为价格;操纵意图;操纵;试图操纵6.我国民事执行回转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革新作者:陈刚(广州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关键词:执行回转;最终调整说;审执分立;不当得利7.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及其应对——以行为危险现实化说的再阐释为中心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因果关系错误,是为了解决在因果关系上认定过宽,让行为人对一些罕见的偶然结果也要承担既遂责任的问题而提出的概念,是试图将在客观违法阶段难以解决的问题转移至主观责任阶段加以解决的尝试。但这种尝试不仅无法解决具体问题,还会加重责任阶层判断的负担,导致违法阶层判断与责任阶层判断失衡。因此,在客观层面处理因果关系错误问题成为学说主流,其中,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应当成为首选方案。只是,当前对行为危险现实化说的理解带有较浓厚的相当因果关系论色彩。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强调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在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没有必要以内容模糊的规范性因素即“异常性”作为判断依据,而只要以科学鉴定所确认的行为对现实结果发生的贡献度或者参与度为根据,判断现实结果能否评价为行为危险的现实化即可。关键词:因果关系错误;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行为危险现实化8.回归法律规范:刑事值班律师制度适用问题再反思作者:贾志强(吉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关键词:值班律师;介入案件;阅卷权;认罪认罚从宽9.唐以前盗罪之变迁研究作者:朱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尽管名称不一,但盗罪无疑是古今刑事法律均极为关注的罪名,今人也习惯于以财产性犯罪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盗罪。然而,在中国文字初创之时,“盗”其实是泛指“不正”“不当”之义的词汇;至战国时代,才被相对明确地用来指称侵犯财产的行为,但其“不正”“不当”之义也并未完全消失。此种日常语义的多层次性也影响到战国秦至汉代的法律对盗罪的设计,使盗罪一方面以非法取财为主旨,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超越财产性犯罪之概念限定的可能,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含义复杂性。至魏晋南北朝,立法者们虽试图对盗罪予以分化或净化,但由于“盗”字的日常语义依然具有多层次性,作为法律术语之盗罪的含义复杂性也无法彻底改变并最终遗留在唐律之中。关键词:盗罪;计赃定罪;与盗同法;群盗;取非其物【2021年《法学研究》论坛专题】10.知识产权国际博弈与中国话语的价值取向作者:吕炳斌(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美国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呈现出一味强化权利保护的价值倾向。受其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呈现不断强化之势。但是,美国在国内法中存在对知识产权强化保护的平衡机制,有别于其对外片面输出强化保护规则。一味强化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会走向偏颇。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博弈和对话中需要提出自己的话语和话语体系,其前提是明确本国话语的价值取向。相比历史、文化取向而言,话语构造的价值取向路径具有优越性。在国际博弈中,我国宜秉持并提倡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取向。二元价值取向契合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体现了世界共同价值,其核心作用在于纠偏,我国应坚持和发扬这一价值取向。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博弈;话语体系;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合理使用1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化适用与风险避免——基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视角作者:刘银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加重赔偿;恶意侵权;过度威慑12.著作权合同中作者权益保护的规则取舍与续造作者: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著作权合同规则和集体协商所需中介组织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作者在著作权合同领域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比较法上作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又因不同国家相关产业力量对比差异而有不同路径。在缺乏本土基本规则支撑的情况下,更符合我国产业特点的解决路径,一方面是根据比较法经验来重新校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畴,避免以事后规则直接保障作者收益,通过事前规则增助作者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是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著作权法合同章和民法典合同编两个领域完成对作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学续造。应将著作权法合同章中规定的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列举每项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和版税标准。应在区分无偿和有偿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和相关有名合同终止权来完成对作者利益保护规则的续造。关键词:著作权合同;作者权益;合同解除;合同终止13.版权保护与创作、文化发展的关系作者:章凯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将版权的功能等同于鼓励创作,是对现实的过度简化。从作者的角度来看,个体的创作受到多重动机的驱使,版权只扮演着一个相对边缘性的角色。版权更重要的向度是在产业领域,其作用是在媒介稀缺和信息传递依附价值传递的产业环境下,确保知识的大规模商品化得以顺利进行,后者在客观上提高了社会知识的存量和传播范围,同时强化和扩大了作者作为一种职业的地位和范围。当前的媒介充裕和创作传播手段的分散化,催生了大众化创作,并使其成为自媒体时代公众之间重要的对话交流形式。同时,互联网的零边际成本和平台的网络效应与版权相结合,提高了版权人垄断定价的能力和网络版权的市场集中度。版权与文化繁荣的关系,需要在新的信息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类型化分析。一个宽松的文化发展环境、以产业政策为主导的规模化大市场、低成本的知识要素自由流动以及国家的支持和反垄断介入,是目前我国进一步实现文化发展与繁荣的必由之路。关键词:版权;媒介稀缺;文化产业;信息社会;知识产权反垄断《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要目(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特稿】1.“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作者:李占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司法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设一种全新的法院样态——“全域数字法院”提供了可能。与既往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不同,“全域数字法院”是一场重塑性的制度革命,它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内网外网共享协同、有线无线互联互通为基本要求,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与数字赋能,更加注重流程再造与制度重塑,更加注重全面数字化与高度智能化,运用“技术+制度”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注入新效能。建设“全域数字法院”,主要路径是通过“平台化建设”“无纸化转型”“智能化赋能”三阶段,打造全生命周期的司法平台,提供全时空在线的司法服务,构建全流域智能的司法模式,驱动司法制度的全方位变革,并最终实现司法领域从数字赋能到制度重塑的革命性变革。关键词:全域数字法院;平台化;无纸化;智能化;制度变革2.论中国古典政法传统作者:黄文艺、邱滨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内容提要:古典政法传统是秦汉以来中国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对稳定的意识形态、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政”“法”关系是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思考治国问题的重大主题,产生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理论认识。广义上的“政”“法”关系,表现为政必有法、为政以法、法依政行、政法同构、政法互动。狭义上的“政”“法”关系,即“政”“刑”关系,表现为政刑一体、政主刑辅、政先刑后、政刑互补。历经长期的演进,古典政法传统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政法场域、太平盛世的政法理想、统分结合的权力构架、互动互塑的政社关系、综合施治的治理模式、奉法循理的官吏队伍等基本样态。古典政法传统蕴含的民为邦本、天下太平、变法图强、综合为治、防患未然、情理法融合等思想值得今人借鉴。关键词:政法传统;政法场域;太平盛世;综合治理【专题:平台反垄断】3.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以经济效率目标为出发点作者:李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内容提要:在平台经济领域,欧盟和美国反垄断法实施力度有很大差异,中国也明显呈现出两个阶段。这种差异需要解释,而经济效率目标构成了理解的出发点。通过福利标准,经济效率目标建立了统一、确定的分析框架。但这一分析框架也受到诸多因素的约束,并面临平台经济的挑战。《反垄断法》虽然明确了经济效率目标,但没有清晰的福利标准。当前对平台企业的高强度执法,更多是追求非经济效率目标的结果。作为多目标法律,非经济效率目标使得《反垄断法》更具现实回应性。不过,要实现更好的实施效果,仍需要完善的反垄断法制度,并在个案中进行更充分地说理。关键词:平台经济;经济效率目标;福利标准;反垄断4.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作者:龙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关键词:利益;权利;商业秘密;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5.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王伟(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全球大型数字平台通过“复制、收购与扼杀”的策略扼杀并购了大量初创企业,引发了创新赛道垄断的顾虑。初创企业并购通常不会引起显著的市场结构变化,但随着时间推移,平台“切香肠式”的扼杀式并购,在扼杀潜在竞争对手、强化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更会扭曲长期创新供给,致使未来市场可竞争性丧失。而并购效率改进收益的消亡、创业者奖励作用的证伪与动态竞争约束工具的全面失灵,进一步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摒弃目前普遍不作为的监管做法,及时识别与规制平台扼杀式并购。对此,有必要引入内部文档调查、并购价格组成分析等并购动机过滤机制,识别出那些出于消除未来竞争威胁或扼杀潜在迭代式创新目的的初创企业并购;同时,通过引入补充性的申报门槛、设定更具针对性的审查补救措施与授权必要的事后调查,将能有效地遏制平台资本的无序扩张,为初创企业创造一个不受主导平台扼杀式并购威胁的现代化营商环境。关键词: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初创企业;反垄断;假阳性错误【专论】6.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路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我国互联网平台工人数量多达数千万,且增长迅速。平台工人面临身份不明确、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算法运行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由于平台用工的特殊性,现有劳动法及其司法实践难以为平台工人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对平台工人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有必要出台平台工人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平台工人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思路是确保符合“劳动者”标准的工人得到劳动法保护,并为一般平台工人提供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应通过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使平台工人身份得到正确归类。平台工人的基本权益内容应根据所有工人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平台用工的灵活性以及平台主要依靠算法运行的特点而设计,应赋予平台工人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卫生、工资、工时、加入工会和集体协商等方面的权利,以及与算法相关的权利。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平台工人;劳动者;算法;新就业形态7.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征税与征收模式辨析作者:黄忠(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型国家建设法治研究院)内容提要: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正面临“征收+出让”抑或“入市+征税”的模式选择难题。由于在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土地自然增值与非自然增值的区分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税基、税率确定上存在诸多困难,征税模式在回收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实现地利共享的目标上不占优势。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面临后续经营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会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回收和地利共享目标的实现带来更大风险。实际上,征税和征收绝非截然对立,土地增值税在性质、功能和效果上与土地征收有相似性,人为拔高征税地位,认为其比征收更文明的观点并不科学。因而,我们尚不能断定征税必然优于征收,故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仍需因地制宜,让“征收+出让”与“入市+征税”两种模式相互竞争、借鉴,并在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目标下获得融贯发展。关键词:征收;土地出让金;征税;土地增值税;集体建设用地8.法庭警察权研究作者:占善刚(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法庭警察权乃法院为维护法庭秩序及审判的威严所享有的采取秩序措施及施加秩序罚的权力。法庭警察权有妨害预防作用、妨害排除作用与妨害制裁作用三种基本形态。基于法庭秩序维护的实效性与法庭警察权实施基础的客观实在性,法庭警察权依附于裁判权,由担当裁判权的法院行使。法庭警察权以功能意义上的法庭为其实施的时空范围,以妨害法庭秩序及审判威严的行为及状态为规制对象。对于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实施何种作用形态的法庭警察权取决于法院的合目的性裁量,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法庭警察权在我国由三大诉讼法分别规范,不仅未能科学地体认法庭警察权的性质,也未能正确地廓清法庭警察权应有的实施边界,加剧了司法实务中法庭警察权制度适用之乱象,亟待统一立法构建。关键词:法庭;法庭警察权;裁判权;平等原则;比例原则9.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作者: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主观诉讼;客观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法10.作为劳动基准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者:王倩(同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资强劳弱和人格从属性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工作数字化后劳动者被透视和被操控的风险、有组织生产的合作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需要,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基准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在其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做专门规定,这是对数字时代人权保护新挑战的回应,对于其他劳动基准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关系中仅遵循私法路径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配备公权力保障,劳动基准法的双重保护机制也契合了这一需求。作为劳动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特别法,劳动基准法的相应条款应该考虑如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修改删除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决策条款,协调主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由于“必需”是一个语境依赖型概念,将来还应该通过配套文件来规制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等典型的应用场景。关键词:劳动基准法;个人信息保护;数字化;人力资源管理11.过失犯中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与自我负责的边界作者:马卫军(兰州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强调自我决定,从而保障个人自由。法所关注的领域,是交往性的契约领域。非契约领域,属于个体的自治空间。刑法并不关注发生在“自我管辖领域”内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在自治领域,被害人应当确保“结果的不发生”。对参与被害人“自我管辖领域”内的行为,立足于限制的正犯概念和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的概念,能够在教义学上得到准确解读。义务人在事实上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义务履行与利益损害不能显著失衡、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履行义务、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义务的“强制力”应当有别,是考量作为义务边界的因素。超出财产保护义务履行范围的,义务人完全进入到了自我管辖的空间。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由被害人答责。超越人身保护义务的,应区分职业义务人与非职业义务人,分别对待。行为人创设的风险与职业义务人伤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之时,属于急迫性风险,由行为人答责。职业义务人正常履行职业义务的,属于职业性管辖。职业义务人发生误判之时,不能由职业义务人自我答责。无义务者实施保护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侵害结果自我答责。关键词:过失犯;作为义务;自我决定;自我答责;边界12.论利益归属对犯罪参与类型界分的影响——以财产性犯罪为中心作者:秦雪娜(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中外司法实务在区分核心和次要的犯罪参与类型时,惯常地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归属情况。特别是对于财产性犯罪,直接突破了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区分模式,格外侧重于参与人对经济利益的归属。对此,学界尚未进行充分的理论诠释。在肯定利益归属影响论的基础上,将利益归属作为综合区分标准的影响因子之一的做法,不具有体系理性;将利益归属作为认定参与行为发挥的客观作用的间接事实,未体现关联性;将利益归属作为认定参与人主观意思的情状证据,不具有明确性。犯罪参与类型的区分标准具有递进序列的主客观层次,在确认参与人具有实施构成要件的具体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利益归属是推定参与人是否具有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的间接事实。财产性犯罪具有强烈的追求利益的经济性格,以利益归属推定参与人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在财产性犯罪中具有更可靠的推定效果。关键词:利益归属;犯罪参与类型;行为意志;财产犯罪【青年】13.论著作权法的范式转换——从“权利”到“行为规制”作者:丁文杰(复旦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现行著作权法条文的构造具有浓厚的自然权理论色彩,重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且在处理著作财产权时拘泥于物权构造。静态思维的权利范式缺乏体系化思维,将著作权误解为对作品这一无体“物”享有的权利。然而,著作权的本质是行为规制,其对私人行动自由的限制程度较高。因此,著作权法的思维方式也需要从静态思维的权利范式转向动态思维的行为规制范式。动态思维的行为规制范式,既可以纠正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利益倾斜问题,也可以弥补著作权法条文与使用者普遍认知之间的偏差。关键词:著作权法;静态思维;动态思维;权利范式;行为规制范式14.情理推断在刑事证明中的规范运作——以事实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作者:王星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情理推断是以经验知识为前提的推论,其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是必要但危险的。我国现行印证证明模式中并没有包容情理推断的空间,但其却在实践中隐性运作,同时因缺少约束机制而易于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恣意裁判。为化解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有必要规范情理推断在司法证明中的运作。然而,传统印证证明理论的外部视角,无法描摹司法证明的全貌,可以引入一种内部观察视角作为补充。司法证明在结构上是包含价值判断的论证式经验推论,事实认定因而具有似真性。在似真性证明的制度语境中,情理推断作用于从证据命题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之中,辅助裁判者认定并证成对事实的确信。在该事实证成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情理推断的规范运作需要以认知开放的竞争性论辩程序为场域,以包容性的证明方法体系为前提;为防止权力滥用,还应给裁判者施加事实证成义务。关键词:情理推断;司法证明;事实证成 《法学家 》2022年第1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主题研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回顾与展望】1.“法律监督”概念内涵的中国流变作者:王海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我国的“法律监督”概念,乃是在借鉴和理解苏联的检察机关定位、监督职能和“检察监督”概念之基础上形成的。苏联法中的“检察监督”,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下,以一般监督为核心,以垂直领导为组织保障所形成的概念。基于对“检察监督”的认知,“法律监督”在中国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提出,并初步完成概念转型。“法律监督”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后,在中国法的语境中生成新的意义,最终获得宪法上的内涵并具有了中国化的理念和制度内涵。在强化诉讼监督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四大检察”新格局下,“法律监督”在职能维度成为一个具有宪制基础并拥有广泛监督职能的专门制度,是党领导下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法律监督”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定型,但职权配置方面依然处在动态演进之中。关键词:检察监督;一般监督;法律监督;“四大检察”;监察体制改革2.公职人员双轨惩戒制度的宪法基础作者: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政务处分法设置双轨惩戒制度有其宪法上的依据。我国宪法为公职人员设置了两种责任制。在功能上,权力责任制强调公职人员应当受人民监督;工作责任制则强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理念上,权力责任制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要求;工作责任制则意在“反对官僚主义”。由工作责任制发展出的“社会主义责任制”,还进一步确认了相应组织具有宪法赋予的自主管理权。以上述区分为指引,可以合理划分处分决定机关的管理权限。政务处分虽可用于落实工作责任制,却主要是落实权力责任制的工具;任免机关、单位的狭义“处分”则主要是落实工作责任制的工具。监察机关依法不能代替机关、单位直接作出狭义“处分”。狭义“处分”程序可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推动。关键词:双轨惩戒制度;政务处分;处分;权力责任制;工作责任制【专论】3.宪法基本国策条款如何进入税法“总则”——规制时代税收法典化的困境及其破解作者:廖呈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内容提要:税法“总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现税法体系化的基本形态,亦是税收法典化的基础性工程。然而,规制时代下“解法典化”的趋势,使得税收法典化陷入规范封闭性与现实开放性之间矛盾的困境。宪法基本国策条款的客观法秩序性质,使得其在具备规范拘束力的同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开放性,赋予国家义务的同时通过“反射性利益”及其主观化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由此,宪法基本国策条款可以成为破解税收法典化困境的有效路径。具体而言,宪法财政基本国策条款确立的发展导向需要通过税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条款予以具体化。在坚持适度法典化的通则法定位基础上,以量能课税原则、受益原则和国家辅助原则的多元互补重塑税收公平的内涵,并在程序保障之下,通过立法沟通机制,最终形成“规则—责任”相衔接的立法体例。关键词:基本国策条款;税法总则;规制时代;税收法典化;发展导向4.债权的侵权法保护及其法理构成作者:施鸿鹏(复旦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侵权法中的权利并不以社会典型公开性为必要,权利属性的界定取决于归属效能与排他功能。以此为判断标准,债权基于其不同的面向,在侵权法中具有双重属性:债权的归属具有权利的属性,其利益内容主要表现为处分及受领;债权的实现利益不属于债权的归属效能,也不具有排他功能,具有利益的属性。后者进一步体现为实现给付利益相关之债务人意志、责任财产、给付客体及债务人人身。无论是作为权利还是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制度、契约制度等法律部门固然能够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提供部分救济,但是从法理上及交易需求角度看均不排斥侵权法的救济;而且基于侵权法的救济与制裁功能,债权的侵权法保护有其必要性。从债权的侵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角度看,侵害债权归属即可征引违法性,其主观过错并不限于故意;对于债权给付利益的侵害,因债权并不拘束第三人,因此其违法性应以行为不法为判断基准,经由制定法对行为之特别禁令或违反公序良俗完成违法性之判断,而主观要件原则上仍然需要存在致损之故意。关键词:债权;侵权法;权利;利益5.重构欺诈制度:一个实用主义的分析作者:张凇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内容提要:纵观欺诈的制度史,经过基督教的道德化改造,对欺诈的规范更强调其主观意图,最终呈现为总则中的欺诈规范,针对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这一进路未能看到欺诈制度背后作为加速机制的国家权力。国家和市场在打击欺诈时,可以是同路人,但也可能存在紧张关系。尽管传统民法将欺诈行为与胁迫行为并列加以规范,但就行为模式来看,二者差异明显,欺诈制度与胁迫制度的现代决裂势在必行。欺诈应摆脱合同与侵权的人为区隔,进而充当一种法律救济的触发装置:一方面,应当借鉴刑法上受害人教条学的观念,骗局过于明显且有悖俗内容,而受害人自己却积极参与,不应获得补偿(但不排除引发对加害人的公法制裁);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信赖受到影响时,应具体化、个案化和客观化地考察当事人的具体状况从而提出解决方案。欺诈应当重返罗马法的模式:对欺诈的规范优先由特别法进行。关键词:欺诈;胁迫;意思自治;制度主义;救济6.舆论与刑法的偏差式互动: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中国叙事作者:朱笑延(吉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舆论诉求与刑法回应已然发展成为一对既密切关联、又有所区别,甚至存在矛盾冲突的新力量,深度嵌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的复杂格局之中。引入长短期记忆网络(LSTM)对14058条新浪微博相关评论文本进行情感分类,分别统计正向、中性、负向情感的高频词,可以数据化呈现社会舆论的具体诉求与刑法回应的实际效果。面对社会舆论对刑法功能的过度期许、对保护理念的极度排斥、对规范设置的明确否定,刑法采用了分散式功能叙说、不能“一放了之”的话语体系置换、年龄整体下调与多重限制并行的回应策略。然而,这一回应策略导致社会舆论对刑法的功能期许不降反升、保护与惩戒的理念认可度更加失衡、限制性规范存在异化风险。刑法应在理解、尊重社会舆论的演化逻辑与核心诉求的前提下,逐步缩小功能诉求与治理供给的偏差,以惩戒理念的强调带动保护理念的培植,寻找支持个别下调的正当性基础,探索“舆论诉求—刑法引导—社会互动”的“杜鹃—鸳鸯模式”。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社会舆论;刑法修正案(十一);杜鹃—鸳鸯模式;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视点】7.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困境与“法益恢复”方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视角展开作者:庄绪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无论是从法哲学视域的公正视角还是司法实践的立场,基于同一笔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游犯罪量刑不高于上游犯罪”原则已被普遍承认。然而,由于上游犯罪来源的多样性与下游犯罪的相对单一性特点,司法裁判中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不合理现象,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书”下,着力探索了一系列方法,主要包括:将自首、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实质条件模糊化并人为主导“减轻处罚”结果,技术化地创设“下游犯罪量刑轻于上游犯罪的主犯但重于从犯”规则,对下游犯罪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然而,上述方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实质关联。事实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下游犯罪行为人退赃退赔的“赎罪”抑或“法益恢复”行为可以作为量刑实质从宽的理论根据。具体而言,下游犯罪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案发前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相对不起诉”,在上游犯罪案发后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定罪免刑”。关键词: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认罪认罚从宽;法益恢复8.以民事司法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的效力分析作者:张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虽然《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得以依法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抵押,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属于禁止性规定,从而将违反该规定而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一律归为无效。查封虽在公法上具有绝对效力,但就其对债务人的效力而言,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制定《查封规定》之后,已经由绝对效力转为相对效力。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第2款规定来看,若查封已经充分公示,债务人以查封物设定的抵押权仅是相对无效,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包括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以及其后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但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仍是有效的。如果查封的公示效应不达,则允许成立善意取得,就查封物取得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对抗前述主体。关键词:查封;抵押;处分权;绝对效力;相对效力9.规范语境下口供补强规则的解释图景作者: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关键词:口供补强;罪体印证补强;隐蔽性证据补强;口供事实补强10.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体育法规制作者:姜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种体育行业约定俗成的惯用语,在我国并未构成法律权利。体育赛事转播“三点三层”的商业模式和法律构架能够证明,体育赛事转播建筑于赛事组织者对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某种未经法律认可的基础性权利。学理分析表明,“商品化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学说并不能正确解释此种基础权利,而“物权”和“民事权益”的解释方法也难以精确的定位该权利属性。因此,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所拥有的绝对权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得到妥善解释。在比较欧美体育强国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定性的基础上,本文指出,赛事权利应由体育法进行规范,赋予体育协会赛事权利人的合法地位,从而借助民法和体育法间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完整保障赛事权利,这也是解决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体育法律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权;赛事权利;体育法;特别法【争鸣】11.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共同正犯——单一正犯体系的视角作者: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主张我国刑法也是采取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论者,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第25条、也有的认为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我国刑法采取区分制体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均不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不仅在这两个条文中找不到“共同正犯”或与之含义相同的词语,而且对这两个条文所指涉的犯罪参与人,也没有类似德、日刑法“依正犯处罚”的规定;况且,采取单一正犯体系的我国刑法,并不会有区分制体系的刑法所特有的那种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区分制体系下须用共同正犯的规定和理念来解决的定罪处罚难题,在我国的单一正犯体系下并不存在。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正犯;犯罪参与;区分制体系;单一正犯体系12.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对当下归属理论的一种质疑作者:崔志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内容提要::“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之主张既无法合理应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特别认知的侵害情形,也不契合处罚不能犯未遂的司法现状。“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在自然科学上的合理基础不复存在,权利保障理念与不法的客观性间也不存在必然关联。客观优先的审查顺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主客观二分法并不现实:“目的性动词”使主客观要素无法完全割裂,主观要素缺位可能无法评价不法的有无,主观要素还能够影响到具体的不法类型判断以及行为危险的程度。主观故意和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在不法判断中的地位已然无法撼动,至少在故意的作为犯中,客观归属论已名实难副。主客观二分式的犯罪构成模式并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两者也不存在绝对的先后次序,主客观相结合的不法判断才更加贴合实际。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责任要素的范畴,故意、目的等要素实际上应归入构成要件的领域。否定客观不法论,“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才得以真正确立。关键词:不法;责任;客观归属;主观归属;故意的作为犯【评注】13.《民法典》第157条(法律行为无效之法律后果)评注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后果;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要目(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法治热点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要义作者:卞建林(深圳大学)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全面阐述了在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形成了丰富、严谨的司法改革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深邃的理论内涵,其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的创新发展,必将在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发挥指引作用。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法治热点问题】2.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内容提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袭警罪首案频发。司法实务人员对袭警罪中“暴力”的理解泛化以及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袭警罪大有成为我国继醉驾犯罪之后第二大犯罪的趋势,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因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地区发生的袭警罪的典型首案,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含义以及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内涵,袭警罪中“暴力”的性质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的发生仅限于突袭性而不包括缓和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非突袭性暴力,暴力突袭性的具体特点包括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根据袭警罪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妨害公务正常执行从而侵犯公共秩序法益之逻辑关系,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共通性,应联系暴力袭警行为及其结果,通过法益甄别值得处罚的暴力袭警行为,从而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关键词:袭警罪;暴力袭击;硬暴力;突袭性;妨害公务3.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革新——基于整体主义理念的研究作者:王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内容提要:我国已经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其中罚款制度的修订广受关注。在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应用中虽然整体主义理念初露端倪,但是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甚至还发生了不少背离罚款整体主义理念的案例,导致罚款威慑力受到较大的冲击。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反垄断罚款制度的革新,基于单一经济实体理论和经济连续性理论而采取的罚款整体主义制度设计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罚款整体主义通常包括罚款基准的整体主义和罚款责任的整体主义。新时代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革新应引入整体主义理念,在制度设计上以企业集团总销售额为基准计算反垄断最高罚款限额和确定反垄断罚款大企业威慑乘数,同时明确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罚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在一定情形下要求企业承继者承担罚款责任。关键词:反垄断罚款;整体主义理念;单一经济实体理论;经济连续性理论;罚款基准;罚款责任4.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作者: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最初由司法解释所确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引发普遍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矫正,确立了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共债共签”的规则等。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后者整体纳入其中。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防止过度强调债权人保护、扩大连带责任适用的倾向。为此,可借鉴法国法的相关经验,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核心,将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消费性债务,而排除对外担保、大额举债或投资行为等引发的经营性债务。另外,还应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确立财产混同的处理规则、恶意情形排除适用规则等,确保相关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连带债务;共同财产;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财产制5.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改革的中国选择作者: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投资条约仲裁制度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但其也存在易于导致东道国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失衡等问题。中国应顺应国际上的改革大势和潮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对投资条约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包括维护东道国的管理权、缩减仲裁庭自由解释条约的空间以及加强缔约国对条约解释的控制权等措施,以确保其能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权益。欧盟倡导的投资法院制度虽然对争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能纠正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某些重要缺陷,中国可考虑在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探索接受并改进这一制度的可能性。关键词:投资条约仲裁;实体规则;程序规则;投资法院【法学争鸣】6.庭审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合理性省思——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背景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内容提要: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和“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是追求“实体真实”。该制度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违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且有侦查权僭越审判权之嫌。针对上述弊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实行的以“案-件比”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宜尽快废除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作为补偿,应当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申请权,改由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的重点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庭审阶段翻证的证人,不宜由侦查(调查)机关单方面询问核实,而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关键词:庭审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控辩平衡7.反思刑法谦抑主义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关键词:刑法谦抑主义;犯罪化;非犯罪化;轻刑化;刑法修正案8.抵押合同债法效力的解释进路作者:唐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关键词:民法典;抵押合同;赠与合同;无偿行为;债法效力9.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研究——兼评《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作者:张其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关键词:出资义务请求权主体;请求权基础;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民法典》【法学论坛】10.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原理与方法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法学界对于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研究源于对以逻辑演绎方法为核心的科学主义在法学中支配地位的反思和以经验主义为核心的社会科学在法学中的兴起。为了确保进入裁判性事实认定领域的社会科学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社会科学必须借助相应的证据规则。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证据的准入标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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