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企财险主要的四个产品,这家公司的保险产品是否有灵活的定制选项?

“一带一路”倡议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五通”为核心,全力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已成为全球最为激动人心的经济增长极和互利共赢的合作新平台。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地域差异性很大,风险复杂多样,存在政治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违约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诸多风险。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组织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命运共同体”,保险机制作为国际经济事务中通行的风险防范工具,其自身特点决定了保险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天然优势,理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一带一路”跨境合作提供全面风险保障与服务,减轻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后顾之忧,为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一带一路”保险服务模式不一而足保险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不仅通过直接投资或融资的方式支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更通过扮演后端赔付兜底的角色,进一步强化了跨国企业资金融通能力。共建“一带一路”的影响力、感召力在不断提升,也为保险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做大做强带来了重大战略发展机遇。“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有着期限长、资金需求大的特征,与保险资金的特点相符。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和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的资金融通,不仅可以深化险资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更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2017年5月16日,中国与阿根廷等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呼吁本着“平等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推动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融资体系,明确鼓励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出口信用机构继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并期待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租赁和担保公司等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及其他金融服务。事实上,保险可以从风险保障、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对“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支持。目前,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相关保险公司已基本可以覆盖“一带一路”常规险种,承保范围涵盖交通、能源、电信等全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一带一路”国家互联互通提供了全面的风险保障与服务。近年来,各国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包括进出口货运险、远洋船舶险、航空险、出口信用险、出口产品责任险在内的保险产品,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跨国商业活动提供了种类丰富、保障齐全的保险服务,为各国家地区贸易、产能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其中典型案例包括核能险方面的中核集团 “巴基斯坦卡拉奇K2/K3”项目,航天险方面的由中国发射的阿尔及利亚一号、白俄一号项目,装备制造方面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共同体,均成为各领域跨国合作风险安排的示范项目。另一方面,为适应“一带一路”建设新局面,各国保险业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其中,以下五种保险产品正是在“一带一路”海外投资过程中逐步壮大的重要保险支持方式。一、并购保证保险在全球跨国企业海外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是很重要的部分,通常由专业律师对标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查,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财产、负债、运营情况、重大合同、劳动用工、环境、税务、保险、重大诉讼和行政调查等方面,以发现标的企业是否存在问题。在交易文件中,卖方通常需要就标的企业的状况做出各种陈述和保证。如果卖方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导致买方发生损失,进而触发对卖方的索赔。为尽量减少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的风险或者在有限的尽职调查基础上加快交易进程,并购保证保险可以提供保险支持作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跨国企业的关注。对于作为买方的投资人而言,并购保证保险可以用来承担卖方违反并购协议中陈述和保证条款而导致的损失。根据AIG于2016年3月发布的《并购保证保险索赔趋势研究报告》,交易金额高于10亿美元的大型并购案件风险更高,并购完成后,高达19%的保单会收到索赔申请;其次是涉及金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并购交易,有15%发生了索赔。2011年至2014年间,在近1000笔总价值超过2000亿美元的全球交易中,由AIG承保的并购交易中有近14%发生了索赔,且相当多的全球并购案会在交易完成之后发现违约问题。报告显示,财务报表中的错误陈述成为并购保证保险索赔的主要因素,占所有索赔的28%;错误的计税或税务陈述是第二大索赔类别,在所有索赔申请中占13%;紧跟其后的是合同问题,导致了11%的索赔。并购保证保险可以分为买方并购保险和卖方并购保险。买方并购保险,一般由买方作为投保人,承保买方因卖方违反并购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条款而遭受的损失及抗辩费用。卖方并购保险,一般由卖方作为投保人,承保卖方因违反并购协议中陈述和保证条款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抗辩费用。并购保证保险的免责事项主要包括:已知违约事项、卖方已披露事项、民事或刑事罚款或罚金、因适用相关转让定价法规而调整的税收、并购协议项下购买价格调整、任何预测或前瞻声明等。并购保证保险的费率一般为1%-3.5%,保险期限一般与并购协议中陈述和保证的期限一致。二、反向分手费保险反向分手费(Reverse Termination Fee或Reverse Break-up Fee)相对于并购交易中由卖方支付给买方的分手费而言,是指在满足特定触发条件情况下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分手费。对于跨国投资企业而言,其常遭遇的反向分手费触发支付情形可能包括:(1)由于未获得投资所在国政府关于境外投资的审批、核准、备案或登记而导致并购协议被终止;(2)由于未通过投资来源国或所在国政府的反垄断审查或国家安全审查,例如美国CFIUS审查或澳大利亚FIRB审查;(3)由于并购方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批准并购交易而导致并购协议被终止;(4)由于并购方违反并购协议而导致并购协议被终止;(5)由于并购方未能获得融资而无力进行交割导致并购协议被终止;(6)其他相关情形。上述情形的设计可能还会和特定时间点挂钩,譬如在特定日期之前未取得相关政府审批或其他触发条件的。反向分手费的金额一般与正向分手费相当,但近几年一些交易中也出现反向分手费高于正向分手费的现象。例如近年来一些中国企业所参与的海外并购交易案:(1)中国化工收购瑞士先年达(Syngenta),并购交易金额约为430亿美元,正向分手费为8.48亿美元,反向分手费为30亿美元,反向分手费为交易金额的约6.7%;(2)珠海艾派克收购Lexmark International,交易金额约为39亿美元,正向分手费为0.95亿美元,反向分手费为1.5亿美元,反向分手费约为交易金额的5.55%。上述案例中的中国企业在反向分手费的谈判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反向分手费的金额经常高于正向分手费,国际市场针对这类买家产生了财大气粗的不利市场印象预期。而反向分手费保险无疑是这类“弱势”企业的福音,大大减少了他们参与境外投资并购交易的后顾之忧。三、政治风险保险“一带一路”投资所在国很多是政治上存在不稳定性的国家和地区,也给很多跨国企业海外投资带来政治风险。例如,2011年利比亚战争前,中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大型项目有50个,涉及金额188亿美元。彼时仅有少数中国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投保了政治风险保险,获得赔付金额1.3亿美元;而没有投保政治风险的企业则遭受了巨额损失。目前国际主流的政治风险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主要包括:(1)征收风险,指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方式,剥夺投资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或投资项目资金、资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2)汇兑限制风险,指东道国阻碍、限制投资者换汇自由,或抬高换汇成本,以及阻止货币汇出该国;(3)战争及政治暴乱风险,指东道国发生革命、骚乱、政变、内战、叛乱、恐怖活动以及其他类似战争的行为,导致投资企业资产损失或永久无法经营;(4)附加政治风险,包括经营中断风险(股权投资保险项下,因战争及政治暴乱导致投资项目建设、经营的临时性完全中断风险)和违约风险(投资所在国政府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主体违反或不履行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协议且拒绝赔偿)。政治风险保险的损失赔偿一般存在比例限制,基本政治风险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违约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0%,经营中断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四、员工绑架险“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社会不稳定情况,针对跨国企业海外派遣员工的绑架事件时有发生。为此,中国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于2010年8月13日联合发布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美亚保险、中国人保等多国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出针对海外员工绑架险相关的保险产品。以美亚保险推出的“美亚企业安全防护保险”为例,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因绑架而发生的赎金、赎金运送损失、顾问费用、营业中断损失、威胁处理费用、额外费用、判决、和解及抗辩费用。保险责任限额最高可达5000万美元,保障期间可长达36个月。除部分保障项目设有免赔期以外,所有保障项目均无免赔额。该保险为记名投保,但同时承保不记名被保险个人,包括记名被保险人的亲属、直接参与承保事故处理或谈判的任何人、记名被保险个人的访客、与其平常共同居住的人或家政雇佣、或一同商务旅行的个人。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跨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过程中,应了解当地国家相关生态环境和环保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投资的绿色环保、环境合规和可持续盈利。举例来看,在中海外(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波兰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案例中,中国中铁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海外和中铁隧道联合上海建工集团及波兰德科玛有限公司(DECOMA),于2009年9月中标波兰A2高速公路中最长的A、C两个标段,总报价13亿波兰兹罗提(约合4.72亿美元/30.49亿人民币),报价低于政府预算一半以上。然而,工期过去一大半,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原因之一是,根据C标段环境影响报告,该路段沿途一共生存七种珍稀两栖动物,施工准备时需要妥善处理“蛙”的问题,在高速公路通过区域为蛙类和其他大中型动物建设专门的通道。为了避免可能的生态破坏,践行绿色环保要求,工程费用和工期都较此前大幅提高。2017年以来,以中国为代表的“一带一路”沿线多国曾就利用保险工具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提出倡议,鼓励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跨境投资企业积极使用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环境风险管理的工具,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监督企业降低环境风险、减少环境事故方面的作用。跨境投资企业应遵循项目所在国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如采矿、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要求,积极使用国际保险机构提供的环境责任险来管理环境事故可能导致的法律和财务风险。中国保险业加快推进海外服务能力建设“一带一路”辐射区域涉及国别众多,人口数量庞大,地缘政治、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经贸合作面临较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中资保险公司加快推进海外服务网络建设,提升服务海外中资企业客户的能力。中国人保集团、中国太平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人寿集团等国有企业均有不同程度的海外机构布局。中国太平是国内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保险公司之一,设立了13家境外机构,网点分布于五大洲的11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再保险集团注重国际合作,2017年以来已与27家所在国最大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境外服务网络已覆盖全球12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47个,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查勘定损、理赔救援等本地化服务。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2013年至2018年,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形式,支持“一带一路”注册规模已达约1万亿元。其中,中国人寿集团发挥综合金融优势,为“一带一路”框架内经贸合作和双边、多边的互联互通提供投融资支持,为大型投资项目建设提供长期资金,截至2020年底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投资存量规模564亿元。华泰保险在2018年底已累计注册涉及投资“一带一路”项目的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规模480亿元,投资领域涉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枢纽港、航运港口网络、航运船舶建造、航运造船基地以及沿线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此外,中国保险业还积极为核能、航空航天、石油化工等项目的特殊风险提供保险解决方案。如核能险方面,参与承保巴基斯坦卡拉奇核电项目、英国欣克利角核电项目等;航天险方面,为民航机队(全球第一大机队)以及海外的埃及二号卫星、老挝亚太卫星等项目提供了保险保障;石油险方面,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中资能源企业在海外的60余个国家石油资产的保险保障基本上都有中国险企的参与。“一带一路”风险管理行业协作平台机制初步建立为增强“一带一路”相关保险业务的承保能力和服务能力,提供稳定的再保险保障;推动“一带一路”保险业务的平台建设、促进“一带一路”保险业务的交流合作。2020年7月28日由中再集团、人保财险等中国保险、再保险公司牵头并发起设立了中国“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China Belt and Road Reinsurance Pool,简称“CBRRP”)。该共同体的设立,为旗下成员机构提供了保险供给、海外服务网络、信息共享、人才与技术共享、海外自保服务及综合医疗服务等六大重要跨境协作平台,具体来看:一是保险供给平台。通过整合国内保险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海外保险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保险产品,如纳入含延迟开工责任的中国海外利益工程险和货运险、中国海外利益恐怖主义保险以及针对物质损失及营业中断的中国海外利益政治风险保险等险种。二是海外服务网络平台。通过整合国内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派驻的海外工作组、海外分支机构以及海外保险机构等,提供救援服务和风险查勘、减灾降损等风险管理服务。三是信息共享平台。需要整合国家部委、保险业、银行业、投资基金以及第三方风险管理服务商,提供国别风险、行业风险、企业风险等风险信息,海外业主与中方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等信息的共享服务,打破信息孤岛。四是人才与技术共享平台。需要整合国内保险机构的国际部门以及海外分支机构,供保险行业调配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语言文化、法律法规、地理环境、市场实践等方面的保险业务需要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五是海外自保服务平台。为有建立自保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海外风险保障需求的企业提供第三方自保服务,需要整合具有第三方自保服务供给能力的机构,如再保险公司,使海外自保服务平台的会员可以在平台上直接享受与自保业务相关的全流程、一揽子服务,既实现自保功能,又可以避开自建、自营自保公司的能力不足与资源不够等问题。六是综合医疗服务平台。可以覆盖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保险保障等信息与服务,需要整合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中心等部委以及海内外医疗机构,重点针对人身风险提供保障,为出国人员提供出国前、在国外、回国后的一系列医疗保健服务。目前,该组织成员公司已扩张至20家,涵盖多国领先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和国家广泛性。共同体的成立和发展是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力举措,得到了国际范围内的高度重视,随着共同体业务逐步铺开,其作为“一带一路”各国协作框架下政策“推进器”、风险“稳定器”、行业“聚合器”的作用日益凸显。服务“一带一路”存在五方面问题国际保险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整体步伐慢于银行业,更落后于实体经济,跨国保险服务经验比较欠缺。不平衡、不充分的保险供给,与“一带一路”建设日益推进、不断升级的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凸显。一、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风险管理缺乏充分认知跨国企业整体利用保险为海外投资提供风险支持的水平仍偏低,反映出当前实业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风险管理缺乏充分认知,采用保险产品组合主动管理风险的思想意识和技术能力都还比较薄弱,更多是被动购买保险,使得很多风险都处于裸露和“应保未保”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市场保险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跨境开展业务能力及宣传力度也相对有限,缺乏国际化发展长远规划仍是制约“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阻力。二、产品供给结构存在一定失衡目前,“一带一路”域内保险企业跨境服务覆盖面仍较窄,产品供给结构存在一定失衡,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设急需的政治风险、特殊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延期开工风险、环境污染责任险、跨境并购风险等保险产品缺失或保障性不强。另外,各国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开发、产品定价、条款设计、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未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高层次协作体系,从而使得各家保险机构对海外业务实际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往往导致在查勘定损、救援理赔等本地化服务方面对所在地保险经纪公司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影响了各保险公司实际开展“一带一路”建设风险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上整体协同性不强多数“一带一路”建设项目都有投资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风险保障都提出了较高要求。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发展时间短、单一市场狭小等因素制约,“一带一路”域内单家保险机构实力往往有限,难以独自承担整体项目支持任务。目前,各国保险公司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情况仍较为严重,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上整体协同性不强,在分层风险保障体系、稳定的再保险合约支持和行业统一运作平台上尚未建立完善的统筹协调机制。四、国际化专业从业人员较为稀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局势复杂多变与地方人文迥异的特点,保险公司在经营海外业务过程中,往往需要具备一定海外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的综合性人才,只有充分了解被服务国家的相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政策、文化习俗等,保险公司才能更好地适应国外市场环境,更好地经营海外业务、提供海外服务。目前从“一带一路”域内整体保险业发展情况来看,国际化人才,如既掌握多种语言又懂国际保险业务的保险从业人员,仍然较为稀缺。五、保费缴付结算风险与汇兑风险均难以规避保险公司在经营国际业务过程中,常常受到外汇风险的困扰。在境外当地签订原保单或者收取原保费支付再保费时,客户或者其相关服务机构会要求使用当地币种,保险公司境外结算货币多使用美元,而某些国家当地币种在外汇市场上流动性较差,经营长期责任的保单业务时,前期承保、后期理赔以及保费的分期缴付中,产生的结算风险与汇兑风险均难以规避。另外,还存在某些国家的币种特殊,保险机构所属国银行也无法及时提供帮助的情况,导致保费数量无法计算,保费无法收取,影响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发挥保障功能。“一带一路”保险服务建设的相关建议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发展逐步深入,开展跨国业务企业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亟须构建一套合理有效的海外经济利益保护体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手段风险转移机制,在维护国家海外经济利益方面具有独到优势,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比起单纯的资本运作,如何推动保险主业跟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发展更具挑战性,对行业的海外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支持和监管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协调有序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另一方面,各国保险公司也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将自身海外发展融入到“一带一路”建设当中,以实现行业更大的发展。一、积极推动制定国际保险业顶层设计这将有助于各国进一步明确保险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功能定位,有助于明确保险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助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该顶层设计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从国际层面,可通过多国联合声明和倡议等形式,明确保险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例如针对“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出台跨国保险安排指导意见,对参与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等。二是加强各国保险业跨境业务能力建设,各国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国际化战略规划,构建国内国际市场协同发展格局,同时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吸引和培养国际化人才,不断提高国际化经验和能力。三是相关国家应当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项目商业性保险运用的引导,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信保业务公司加强业务协作,促进商业险和信用险有机结合,通过完善的保障范围以及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将风险分散,为“一带一路”建设构建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二、推动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的保险产品创新“一带一路”建设由于涉及跨国家、跨司法管辖区域、跨法律体系等因素,面临较复杂的交易环境,很多海外投资或海外工程的交易架构也比较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目前各国保险公司很多现有的保险产品难以直接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保险支持,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予以创新,同时也需要建立本土保险公司与国际保险机构之间的广泛合作关系,才能确保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落地实施。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需要适应和利用最新的金融科技技术,需要缜密的交易架构设计和法律政策支持。这就要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保险机构等各方主体以科技为根本驱动力,加强保险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的保险产品创新,扩大承保范围,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巨灾保险、再保险、货运险、航运险、工程险等业务,提升多险种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拓展保险保障职能。三、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的组织优势和平台优势“一带一路”沿线局势复杂多样,区域差异化风险突出,保险机构个体承保能力较弱,经验不足,面对国际性重大项目可能底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一是需要加强保险行业内合作,应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公司同国际保险机构的紧密合作关系,打造交流合作平台,组建行业战略联盟,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投资共同体,打造国内外保险行业资源共享和发展平台;二是需要加强保险业和其他行业的跨行业交流和沟通,开展专项研究,形成联动机制,拓展服务空间,争取更多服务机会。从国际经验来看,在相对较短时间内能够把各家保险公司力量集中起来的组织形式是再保险共同体。当前中再集团已然发起并携手多国保险机构建立了 “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作为专门从事“一带一路”风险管理的行业平台,该共同体致力于通过制度化安排和商业化模式,聚焦海外风险管理亟须协作处理的特殊风险领域,聚集保险业力量,补齐保障短板,搭建服务平台,增强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充分利用共同体的组织优势和平台优势,以保险供给、海外服务网络、信息共享、人才与技术共享、海外自保服务及综合医疗服务等六大平台为支撑,搭建能够充分发挥行业力量、高效利用行业资源的载体,为“一带一路”各国企业跨境开展业务提供全方位服务,较好地解决保险业落实顶层设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四、加强跨国跨地区在保险监管层面的交流与协作保险业健康发展并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监管交流与协作。从保险监管层面,要借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等国际平台,推动和加强各国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间沟通和合作,就保险机构、保险业之间的跨国跨地区合作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签订相关备忘录或双边/多边协定,促进各国和地区保险机构在合规的基础上加强业务上的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保险监管标准和行业标准。例如,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风险监管标准及准入政策方面实现对接,为保险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国民待遇”;支持和帮助保险企业把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监管政策变化,增强境外风险防控能力。各国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也可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保险内部风险导向保险偿付能力体系的国际化,将各国和地区好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国际合作新格局,构筑“一带一路”保险安全网,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作者为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一带一路”金融合作委员会)原标题:《深度丨保险服务“一带一路”五大创新险种及典型案例》阅读原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财险主要的四个产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