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里说给满16未满18要买未成年保险怎么买的靠谱吗这个店?

  3月30日,海南省发布房地产新政;4月18日,海南省实施59国人员入境免签政策;5月13日,海南省委七届四次全会通过《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5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于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近几月,海南连续出台了四项新政,小编贴心整理了海南新政攻略大集合,带你一次性读懂这些你我都关心的大事~  想在海南买房需要什么条件?外省人员只能买一套房吗?这里的热点问答给你最全的买房指南~  Q:大学生集体户口视为本省户籍吗?单位集体户口呢?  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  单位集体户口视为本省户籍  海南各高校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且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的大学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Q:年满十八岁子女是否可以单独购房?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无论户口是否与父母在同一个居民户口登记簿均可单独购房。  Q: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住房具体包括哪些?与之前的限购政策有何区别?  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我省原来的限购政策是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我省范围内只能购买1套住房,即1人限购1套住房,现在统一调整为1个家庭限购1套住房。  Q:1个家庭限购1套住房,请问房子是夫妻另一半婚前买的,其中丈夫(妻子)婚前无房,那么夫妻结婚后还能再买一套房吗?  不能,以购房为目的频繁离婚、结婚的,各市县要对其购房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严格执行《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42号)相关要求,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Q: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本市(县)居民家庭是指哪些?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其中本市(县)居民家庭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中已明确,即本市(县)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县)户籍居民家庭、经省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人才。  Q:购买的住房是不是5年内都禁止转让?以前购买的住房受不受影响?  新购买的住房,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而之前已购买的住房不受新政策影响,按省住建厅等单位《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及市县政府有关住房限制转让规定执行。  Q:外省居民能补缴个税及社保购置住房吗?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认可,不得购房。同时,省住建厅正与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局等单位对补缴个税或社保骗购住房的进行严厉查处。  Q:什么时候购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才能转让?  关于限制转让的有关要求,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后方可转让。  Q: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指哪些区域?  是指已出台限购政策的海口、三亚、琼海、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7个市县划定的限购区域。  Q:新的限购政策和信贷政策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2018年3月30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购房,由原来的需缴纳1年或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统一提高至累计60个月及以上。  同时,2018年3月30日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2018年3月30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购房居民家庭,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Q: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可不可以购房?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不予认可,不能购房。  Q:对采取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方式购买住房的,怎么处理?  对提供假证件、假社保、假个税等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Q: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物价部门备案价格销售怎么办?  根据省物价局与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675号)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  Q:对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怎么处理?  对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的,由房管(住建)、国土、物价、工商、税务、银监、网信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Q:商品住宅、二手住房都包含哪些?  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二手住房指已通过初始登记或首次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再次上市交易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  Q:居民家庭如何认定?  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既有本省户籍也有非本省户籍的,以购房人户籍为准。  Q:现役军人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现役军人(不含义务兵)在海口购房的,提供驻地部队的单位证明,可按本省户籍居民资格购房。  Q:非本省户籍家庭购房需提供什么材料?  非本省户籍居民购房须先到住建部门及不动产部门确认购房资格后(全省范围内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家庭无住房证明),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非本省户籍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海口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需提供:1、经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家庭成员无房承诺书,承诺具备交易资格(承诺书可以从网签备案系统打印或到窗口领取);2、全省范围内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住建部门提供)及家庭无住房证明(国土部门提供)。买卖双方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所购住房在限购区域内的,非本省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其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各市县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两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Q:无购房备案证明和家庭无房证明如何出具?  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家庭无住房证明都可以直接到海甸岛怡心路9号海口市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大楼二楼的交易大厅申请开具。购房人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分别到住建及不动产受理窗口办理。  59国人员入境旅游免签政策落地海南,你的任何疑问,也许都能在这里找到答案。  Q:你好,我是葡萄牙人,想要免签去海南玩?  海南欢迎您,来自以下59个国家可以免签: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乌克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荷兰、丹麦、瑞士、瑞典、西班牙、比利时、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阿联酋、卡塔尔、摩纳哥、白俄罗斯。  Q:那我是不是到了口岸就可以过境了?  境外游客办理入境免签来琼手续并不复杂,但也并非拿着护照就能来。希望入境免签海南的游客,必须要通过国外的旅行社向海南的旅行社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行程安排,由海南的旅行社向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申报。  Q:我想去北京登长城,去西安看兵马俑,能否从海南在前往中国其他地区?  这是不可以的!享受此政策的外国人,入境后停留范围仅限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其他省市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Q:免签入境超过30天后,我还想在海南享受阳光海滩,如何延长逗留时间?  如果超过免签期限在海南继续停留的话,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机构将为你们依法提供便利。  Q:验证流程复杂吗?我需要注意啥?  验放流程并不复杂,指纹采集、入境卡采集、护照盖章放行。下了飞机后准备好护照,依次通过卫生检验检疫、边防检查和海关。   来琼创业有何扶持?住房补贴如何申领?落户需要哪些材料?……人才关注热点回复,看这里↓↓   Q:这次省委、省政府提出百万人才进海南,请问这些人才来了到哪里、干什么?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开放的海南诚挚邀请各方英才加入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当然,人才来了做什么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集聚百万人才参与海南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涵盖各个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包括高层次人才和一般人才,覆盖党政人才、事业单位人才、企业人才和社会人才等各类人才。这些人才,通过政府手段调配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还是依靠市场手段去配置,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吸引、留住和用好人才的主体作用。  Q:我看好海南,请问来琼创业是否有政策扶持?  《行动计划》一方面为各类人才来琼创业提供支持,比如创业人才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最高200万元、最长5年期限的信用贷款或保证担保贷款;可在入驻园区申请100平方米以内、3年内零租金的办公用房;另一方面我省又为科技人员离岗创业进行松绑,允许其在事业单位保留身份、人事关系、社会保险3年,通过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让有志于创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安心创业。  Q:我是企业负责人,如果企业集体引进人才是否有政策优惠?  海南对引才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比如成功引进大师级人才或团队的,按50万元/人、200万元/团队标准进行奖励;对成功引进杰出人才或团队的,按10万元/人、50万元/团队标准进行奖励。企业招才引智投入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  Q:如何申请享受租房补贴?  在房地产调控方面,近期海南已连续出台多项政策,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要指示。目前,省政府正研究起草人才安居工程具体意见,总的考虑是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房和租赁住房,通过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人才住房需求。  Q:有无政策培养海南本地人才?  《行动计划》支持更多的本地人才申报参评、参选国家级人才项目,对入选“两院”院士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人才补贴。对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等国家级人才项目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人才补贴。有针对性地培养100名“南海名家”、300名“南海英才”、200名“南海工匠”,给予南海名家50万元/人、南海英才、南海工匠30万元/人的人才补贴。对实施重点产业人才教育对接计划绩效优秀的培养机构给予20—50万元奖励。  Q:有没有“候鸟型”人才”的政策?  《行动计划》明确,海南将实施“银发精英”汇聚计划。《行动计划》指出,将聚焦教育、医疗事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退休返聘等方式,吸引使用70岁以下大师级人才、65岁以下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分别按人才层次和相应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分期赠予产权。  Q:在人才创业方面,《行动计划》提供了哪些支持政策?  百万人才进海南,会有一大批人才选择自主创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这个广阔的舞台上一展身手。为此,《行动计划》提出了多项自主创业支持举措:  首先,给予创业资金扶持。我省将专门设立人才创业扶持专项基金,在海南自主创业的人才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申请创业资金扶持。此外,还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最高200万元、最长5年期限的信用贷款或保证担保贷款。  其次,提供办公场所便利。我们鼓励人才到各类园区自主创业,根据创业情况和需要,人才可在入驻园区申请100平方米以内、3年内零租金的办公用房,以解决初期的创业压力。  第三,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由原单位代缴,所需资金分别由所在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四,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保护。我省将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对企业获得的国内外专利每件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主导创制、参与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  Q:在吸引国际人才创业就业方面,请问有什么举措?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首先是人的对外开放。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必须吸引和使用一大批国际人才。在这个方面,我们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一是规范服务管理。我省正在研究《外国人在琼工作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外国人来琼就业创业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是提供办证便利。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及符合“高精尖缺”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经省外国专家局确认后可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R字签证),享受5-10年多次入境,每次最长可达180天的停留期。如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可享受以下便利:办理时限原则上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最快可1个工作日办结;可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一次性签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工作许可不受年龄上限限制;申请工作许可时,最高学位(或最高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由本人签字承诺其真实有效性,免于提交各类公证和认证材料。  三是放宽就业创业限制。我们将允许国内高校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在琼就业创业,对工作经验不作硬性要求;允许外籍和港澳台地区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琼就业、永久居留。  四是支持国际人才离岸创新创业。我省将重点打造一批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争取国家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海底光缆及登陆点,重点建设东盟青年创新创业园、国际科研技术转化平台、国际创新服务平台等国际特色平台,并在离岸创新创业投融资、数据和技术支撑、人才签证和居留等方面,争取国家支持实施一系列便利政策,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海南创新创业。  Q:再好的千里马也要有伯乐才行。请问在鼓励荐才引才方面有哪些政策?  《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大荐才引才激励力度,充分发挥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园区、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引才主体作用,积极发挥人才中介组织荐才引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包括:  第一,支持事业单位揽才。允许事业单位在编制总额内,引进或招聘管理服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除仅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支持用人单位充分发挥用人自主权,完善有利于激励人才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健全内部考核制度。  第二,鼓励企业引才。企业招才引智投入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  第三,支持人才中介荐才引才。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荐才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对成功引进大师级人才或团队的机构按50万元/人、200万元/团队标准进行奖励;对成功引进杰出人才或团队的机构,按10万元/人、50万元/团队标准进行奖励。  Q: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来琼,考虑的首要问题多数就是子女怎么上学,能不能接受好的教育?  海南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受教育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一方面,实施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工程,通过实施“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程、“好校长、好教师”引进工程,近年来先后引进了51名好校长、249名好教师;另一方面,注重以项目引才,通过合作办学引进了一批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和优秀管理团队。这些优秀校长、骨干教师等团队的引进在提升所在学校教学水平的同时,也引领带动了区域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是为规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今年2月,我省出台了《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领军以上层次人才子女户籍转入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批次限制;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中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解决。这次《行动计划》又将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直系亲属就读中小学、幼儿园问题纳入了“一事一议”解决范围。  三是为满足高层次人才及外籍人员子女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我省正积极推动有关市县引进国际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和一流名校前来合作办学或创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Q:配偶就业也是高层次人才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请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能否得到适当安排?  配偶就业问题是留住人才、让人才安心工作的重要方面。《行动计划》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从关心关爱人才的角度,相应提出了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相关举措。比如全职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可对口安排相应工作;配偶为企业人员的,可安排到企业工作;配偶未就业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经考核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其他未就业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补助,3年内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这些保障力度还是很大的。  Q:高层次人才很注重医疗保障问题,请问在这方面有无解除后顾之忧的举措?  良好的医疗环境和医疗保障有助于人才放心来琼、安心干事。为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问题,海南正在做和将做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引进优质医疗资源。目前已吸引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六院、九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等知名医院在我省设立分院,省内大部分二级以上医院也与国内各省市先进医院建立了帮扶合作关系,全省医疗水平稳步提升。同时,为方便异地医疗结算,我省已初步形成跨省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全国联网体系,目前正深度推进这一项目。  二是按照《行动计划》要求,我省将把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照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杰出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提供相应医疗保健待遇,其配偶及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在全省三级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领军人才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的同时,还享受年度健康体检等服务;拔尖以上人才将享受政府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此外,柔性引进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也可以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Q:高校毕业生及人才引进落户海口,需要哪些材料?  落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在海口市就业落户  自2003年起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三)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五)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年度在本省工资性收入证明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六)年龄在55周岁以下,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七)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八)年龄在55周岁以下,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  (九)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十)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申请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十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十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县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在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配偶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提交随迁人员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办结)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Q:这15类人才可落户三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落户材料  1、高校毕业生  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身份证;  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交劳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  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户口簿、身份证;  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省内就业单位的劳动合同。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省外获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经三亚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3、具有中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中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网址:osta.org.cn)”公布为主。  4、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在国外获得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创新创业获奖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  6、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  提交: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获奖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  7、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55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高层次人才认定书、与省内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55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与省内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国外获得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9、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55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省内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省外获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经省级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认定并换发省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0、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55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高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省内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网址:osta.org.cn)”公布为主。  11、在我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30万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业人才,(55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工资表证明、银行卡收入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与省内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2、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55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13、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55周岁以下)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14、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工商营业执照、市政府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15、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提交:身份证、户口薄、1年以上的社保记录、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申请之月起算),市政府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去哪办理落户申请?  1、申请在三亚落户的人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父母名下房产),在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2、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审理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  3、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审批;  市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Q:请问在哪里能快速、便捷地办理相关业务?  为给各类人才来琼就业、创业、经商、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目前我们正着手建设省级“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并已经开通了海南省人民政府人才服务热线12333、综合服务热线12345,一并受理有关人才政策咨询。建成后的“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将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代办有关手续,包括:办理人才落户、人事代理、高层次人才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理“天涯英才卡”、申请人才奖补、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留学员回国人员身份认定等30多项。目前,网上办事平台也在抓紧时间建设中,建成后将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同步办理,为各类人才提供“一张网”服务。  2018年5月16日0时起海南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以后想在海南买车,公证申请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最全的办事指南和热点问答都在这里↓↓  购车新政出台 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热点问题解答  Q:为什么要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  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应用,逐步停止销售燃油汽车的要求,顺应广大群众安全、顺畅出行的客观需要,本省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Q:通告发布后,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后,目前我们交警进行哪些解读宣传,有什么渠道可以咨询?  公告发布之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省内各新闻媒体及交警微信公众号、各个交警的窗口单位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对实施小客车调控工作的过渡期间相关重点业务办理事项等进行了宣传、告知和解读。并收集整理了广大市民和网友对不明确、需要详细了解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体、交警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持续发布提示,还通过海南省、海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交警68835091/68835092/68835099三条热线进行咨询。  Q:目前大家关注的热点集中在哪些方面?  大家普通关注的热点问题包括,过渡期间已经交易的车辆应该怎么办?能不能如期上牌?经营企业关注存量二手车将如何规定?未来如果买车是什么形式注册登记?已经进行了公证的,特别是5月16日之前已经购车的,按照通告公证应该提供什么材料、如何办理等。  交警部门提醒大家不要扎堆办理,通过初步测算,在5月31日前,时间足够办理公证。有网友反映,尤其是海口5个公证处,一些公证处所需提供资料不同。目前已将该情况向公证处反映,5月18日下午交警总队和公证处进行协商,对公证点提供资料方面会进行磋商,对公证程序和公证资料将进行统一并广泛告知。公证处提前工作时间、中午办公、周末接受公证,方便群众进行办理。  同时,5月16日前发生的车辆交易行为需要公证,从5月17日起,海南省公证协会已经在全省范围业务点开始了部署、动员等工作,各公证处陆续接受公证。经初步测算,在5月31日前基本满足全省符合条件车辆进行公证,广大车主没必要扎堆前往办理。针对有市民、网友反映有些公证处对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情况,省交警总队在5月18日下午已经和公证处进行磋商,统一公证程序和公证资料并将通过新闻媒体、交警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广泛告知。为了方便市民办理公证,公证处将开放时间提前到早上8点,中午和周末也将办理公证业务。相对省内其他市县,海口地区需要公证车辆较多,海口交警支队也在协调公证处,预计采取预约方式,届时可以通过海口交警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预约;其他市县公证车辆也将通过前期排队、轮号等形式进行办理。  Q:小客车如何定义?  小客车包括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不超过9人或车长6m以下的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指车长3.5米以下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1000ml的汽车。已经取得行驶证的车辆可以直接查看行驶证上注明的车辆类型,一般家用车都属于小客车。  Q:什么是存量二手车?  是指2018年5月16日0时前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已经收入的但还未销售的车辆,无论已经过户到二手车销售单位名下还是保留在原车主名下,经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统一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申报备案后经公证并确认公布后,认定为存量二手车。  Q: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具体细则如何?因为我们的公告发布之后,很多市民就担心摇不到号,所以确实也出现扎堆购车的情况。  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具体细则和暂行规定,交警总队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7月1日前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再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最后公布施行。  提醒全省广大群众,不必过度担心,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是为了长期考虑,为了更好维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相比其它实施调控管理的城市,海南实施调控的计划会有较大差别。  预计采取摇号、竞价等调控配额增量的指标比例相对其它城市会更高,实施调控时会充分考虑到本省群众对小客车的正常需求。提醒广大群众,在实施细则公布之后,没必要过分担心未来买车上不了牌的情况,不必扎堆买车。没有买到车的群众不必过分担心,为了满足群众需求,确保科学控制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前提下,采取摇号和竞价两种方式并行,满足短期内不同人群的需要。  Q:没有海口居住证可以不可以先公证,到上牌时再提供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正在办理中,能不能协调让派出所出个证明代替居住证。5月31前居住证还未办理下来,怎么办?  不可以,公证需要提供不可或缺的材料,材料必须齐全。由于系统升级影响暂停领取居住证,如果在5月31日前,能够领到居住证,可以继续办理公证,如果5月31日拿不到居住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将具体研究解决。  Q:汽车限购,每人只能买一辆车吗? 还是说新能源的车可以买多辆,纯油动力的只能买一辆?  两者调控的方式不同,新能源车实施排号方式,如果本月排号100辆,如果排在前100名的,可以获得号牌。平时管理过程中将对新能源车提供差别化对待,以此引导、鼓励群众选择新能源车出行。  Q:我是海南人,目前家都在海口,户口是海口的,但是我在外省工作,就买了外省的车,办的是外省车牌,这样还能转回来吗?  需要参加竞价或摇号方式获得指标证明文件才能落户。至于指标证明文件怎么取得,就是符合资格的购买人通过排号的方式排到了给新能源车上牌的资格,会取得一个指标证明文件,凭该指标证明文件可以办理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业务;其他小客车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的方式,摇到号了或者竞价成功后,会取得一个指标证明文件,凭该指标证明文件可以办理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业务。  Q:交钱订车的人和买车人不一样,并且又不是直系亲属关系,像这种情况怎么做公证?  公证处明确规定,如果交钱订车和买车人不同,并且非直系亲属,不可以办理公证。  Q:什么是指标证明文件?指标证明文件怎么取得?  就是符合资格的购买人通过排号的方式排到了给新能源车上牌的资格,会取得一个指标证明文件,凭该指标证明文件可以办理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业务;其他小客车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的方式,摇到号了或者竞价成功后,会取得一个指标证明文件,凭该指标证明文件可以办理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业务。  Q:我需要换车,现在名下的车辆想着转让出售,购买我二手车的人是否需要取得指标方能完成过户?是否必须保留原有车辆牌号?如果我不保留原车牌号,是否就没有办法取得更新指标?  如果在5月16日凌晨前交易,不需要取得更新指标,如果在之后,需要取得指标。保留号牌为登记业务中的编号环节,与取得更新指标无关。同时,机动车所有人购置机动车,使用满一年,报废或销售后可保留车牌号一年。新规实施后,具体保留车牌的规则将进一步明确。  Q:车子现在已经公证完毕,然后一定要在8月后才能上牌吗?在此期间能弄临时车牌吗?  5月16日前购置的车辆,并且已经完成公证手续的,由于5月16日已经暂停办理新车上牌手续,所以需要在8月1日恢复办理后再申请上牌,在此期间,可以申请临时车牌。外省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只要顺利通过公安“六合一”系统审核,也可以申请派发临时车牌。  Q:公证申请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一、公证申请  (一)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  (二)自然人申办公证的,应由车辆购买人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人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购买新车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县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  2、车辆销售合同;  3、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4、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  (二)自然人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县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  2、车辆销售合同;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销售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销售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5、车辆行驶证。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新车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销售合同;  4、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5、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销售合同;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销售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销售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6、车辆行驶证。  三、办证要求  除购买存量二手车外,各市县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车一证明的方式出具公证证明文件,并将公证书副本(不装订)和《公证备案车数据采集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刻录光碟)各一份报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将一份电子文档(刻录光碟)统一送交省公证协会,再由公证协会送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证备案车数据采集表》电子版格式及具体内容要求随后下发。  此外,我省还公布了海南省各公证处联系表、海南省各二手车市场联系表,方便市民办理相关业务。    海口、三亚推出微信公众号进行车辆公证预约  注意啦!海口“椰城交警”微信公众号可实行车辆公证预约  热点
5月20日起三亚办理车辆公证可以微信预约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2.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3.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5.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7.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8.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9.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10.征收耕地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1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1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1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15.如何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16.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8)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9)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7.什么是农民的宅基地?宅基地的土地性质是什么?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18.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1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哪些义务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7项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0.违法超生要受到什么处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依法应受什么处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哪些是破坏计划生育构成犯罪的行为?1、故意杀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构成故意杀人罪;2、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构成伤害罪;3、故意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房屋、庄稼等财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4、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23.什么是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就说明,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赋予的直接同公民人身相联系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既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原则,首先就必须明确,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政策约束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不受任何行为规范约束的个人绝对自由。任何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婚姻关系,就得不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24.婚姻自由包括订婚自由吗?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实行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对方强迫或者其他人的干涉。订婚,也就是婚约,是指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双方约定结婚的一种形式。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因此,订婚不是婚姻法的法律内容,订婚也就不包括在婚姻自由原则之内。不过,订婚虽说未得到婚姻法承认,民间却一直较为普遍地用订婚作为结婚前的盟约。从婚姻自由原则精神来说,订婚当事人也应当是完全自主自愿的,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婚,父母不应包办子女订立婚约,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加以干涉。真实体现订婚是自由的,解除婚约也是自由的。25.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按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按照这个条件的要求,男女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而不是只一方自愿。要求双方自愿,就排除了一方强迫他方结婚的情况发生。结婚必须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其他什么人愿意。要求本人自愿,就排除了第三者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发生。结婚必须是当事人完全愿意,而不是半推半就,半自愿半包办代替。要求完全自愿,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勉强凑合结婚的情况发生。实行男女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是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法定结婚的首要条件。(2)结婚必须男女方均达到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以周岁计算,而不以虚岁计算,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准登记结婚,达到了法定婚龄的男女推迟结婚的,尊重本人意愿,国家鼓励晚婚晚育。(3)结婚必须是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结合。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这就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所以,结婚的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而不允许违反甚至破坏一夫一妻制。这里的无配偶,是指无有现存的夫妻关系。对于已经结过婚的人,或因离婚或因一方死亡其夫妻关系已经消除,就是无配偶人。以上就是男女结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26.婚姻法有哪些禁止结婚的规定?我国法律在保障男女婚姻自由的同时,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亦作了明文规定。(1)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出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亲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血源而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间不可以结婚,有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不能容许的问题,而主要是医学科学已经证明,近亲结婚对人种繁衍和子孙后代的建康与发展极为有害。所以,法律禁止他们结婚。(2)婚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严重地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患麻风病的人与他人结婚,会传染给对方,会遗传给后代。所以,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患者,禁止其结婚。这里说的“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以及其他需进行隔离治疗的传染病,还有近年在我国已出现的艾滋病毒患者。这些疾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所以,也应当禁止此类病患者结婚。27.男女结婚应到哪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按这个规定,男女结婚,如果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可以商定到男方或者女方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中的一个办理结婚登记,都是合法的,有效的。商定到哪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受女方到男方落户或者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影响。婚姻当事人不可以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经查明事实情况,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办结婚登记时虚报了年龄,要负法律责任吗?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以由婚姻当事人随意改变的。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例如,黄某丧偶,已58岁,再婚时填表只写50岁。因为这种报假年龄的行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的规定相抵触,发现后指出其错误,予以批评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责任。而那种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相抵触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是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说明,有意虚报结婚年龄,用违法手段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29.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可以委托他人去领结婚证吗?“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一个必备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如何了解并能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是完全自愿结婚呢?最可靠最有效和工作起来又方便的办法,就是直接面对婚姻当事人对话了解情况。所以,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所需要的情况。从结婚者本人来说,进行结婚登记是行使其结婚人身权利的行为,一经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申请人的夫妻关系。这种同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怎么可以由非婚姻当事人去代理呢?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不论提出何种理由,也不可以委托他人去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委托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是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后,宣告该项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30.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女)之间。31.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3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3.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有哪些?《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负担的义务有:1、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2、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3、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4、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5、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6、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约束;7、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5.什么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扶养费。36.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进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争议。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37.什么是协商、调解和仲裁?协商是由争议当事各方自行对民事争议的处理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的一种方式;调解是由第三方在争议当事各方之间主持调解,对民事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第三方包括一般公民,也包括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仲裁是在争议当事各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约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解决方式。38.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事,解决民事纠纷。在争议当事各方无法协商解决或者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解决争议判决的一种方式。39.有民事纠纷,该向哪一级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民事案件应在县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40.合同纠纷案件应在何地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1.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农民工是社会主义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农民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⑴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农民工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⑵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⑶休息休假的权利,即农民工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⑷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⑸有权参加社会统筹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享受劳动保障;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⑼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42.在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上,国家有哪些特殊政策?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并强调:(1)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2)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3)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4)输入地要把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5)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以政府组织的培训。43.农民工外出务工,是否还需要办理就业证卡?2005年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号),决定废止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原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5]5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停止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3号)中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的规定。也就是说,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44.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否则按我国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农民工本人。45.用人单位能否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46.农民工如何办理暂住证?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岁的外出务工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可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农民工申领暂住证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47.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48.城市公办学校能否加收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等费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49.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农民工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的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50.用人单位能否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各种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者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5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负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什么是劳动合同?农民工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是农民工在求职路上的“护身符”。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审查用人单位的用人主体资格,并查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年审的记录。53.劳动合同文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居民身份证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⑸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⑼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载入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除上述必须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54.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55.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56.农民工能否签订“君子”合同?“君子”合同,也叫“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如订立这种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所以农民工不能签订“君子”合同。57.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条款是否有效?有些用人单位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此类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类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58.“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亦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59.谁有资格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在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60.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往往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最后吃亏的往往是农民工。因此,如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61.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62.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1)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⑤由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2)根据《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63.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在省政府颁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之间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要与企业和个人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相衔接,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缴费工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按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64.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65.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66.建筑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何特别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67.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68.职工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6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70.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按照《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71.什么是拖欠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72.国家为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7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规定?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形式。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点或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74.农民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7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如何补偿和赔偿?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也可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76.农民工依法享有哪些休假权利?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主要包括:(1)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节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2)病假。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此外,农民工还享有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和女职工享有产假的权利。77.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78.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地要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79.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80.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1.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生育保险?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各地制定的规定看,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2.农民工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8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84.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85.工伤的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能否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86.因工负伤的农民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87.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8.具备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89.农民工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90.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如何确认用人主体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91.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注意什么问题?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工在求职时受到职业介绍机构以上违法行为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92.非法用工单位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否获得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农民工或者死亡农民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和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农民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农民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93.农民工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年。申请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接到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劳动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94.农民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办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95.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解决?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96.什么是社区矫正?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们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97.哪些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第一、被判处管制的;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第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98.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在哪里?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99.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哪些规定?答: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管;第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的规定;第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第四、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100.什么是安置帮教工作?工作范围有哪些?答: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范围包括:(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2)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3)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4)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5)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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