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私募跑路投资者怎么办,投资人怎么办?


2022-10-06 19:40
来源:
种韭菜的绵羊发布于:山西省
近期市场发生了第二波回踩, 上证指数防守3000点,即便各大指数尚未跌破4月底低点,但市场情绪比上一次更悲观。
股市的低迷自然也影响到了基金的表现,作为财富顾问,值此低迷之际收到了很多客户的问题,也基本上是 绝大部分投基金投资人从小白到入门阶段可能都会有的疑惑。在此统一回复,希望能帮助大家坚定信念,从而穿越熊市周期,等待微笑曲线实现。
问:基金公司跑路或倒闭基民会血本无归吗?
2015年左右,P2P投资非常盛行,后来大量的P2P机构跑路和倒闭,投资人的资金也无法收回。那么,假设基金公司也发生P2P机构那样的跑路和倒闭浪潮,作为基金投资人会血本无归吗?
答案是不会,基民的投资资金募集之后,是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基金公司只负责提供二级市场投资管理,接触不到基民资金。所以即便跑路也带不走资金,倒闭清算时也无法使用基金财产偿还负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财产的保护非常严格,以立法形式确保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公司跑路或倒闭后,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决定聘用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解散清算, 基金持有人财产不受影响。
若由于基金公司违背基金合同投资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基金公司自有财产不足赔偿的,由基金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赔偿。(详见附件3)
换个问题:
基金财产由托管机构保管,所以我们不该担心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导致,而应该担心基金托管机构倒闭、破产或者跑路了怎么办?
国内法律法规对公募基金托管人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目前全国共有公募基金托管人58家,基本都是国内大中型银行或券商。由于基金托管人采用专户单独保管基金财产,且取得资格的实收股东资本门槛高达80亿,日常业务受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双重监管,所以理论上不存在跑路风险,发生破产和倒闭清算情况,也不会影响到投资者基金财产安全,只是需要重新选择基金托管人而已。
截至目前,基金行业已发展24年,无 基金托管人破产、倒闭或跑路的先例。而且当前公募基金市场存量规模已经高达24万亿,投资者人数超6亿,一旦发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政府监管部门不会坐视不理,所以我们普通小民只需要做好基金优选,长期持有,穿越周期后基本就能够获得良好的回报率,无需担心过去P2P行业、民间借贷之类的暴雷和跑路风险。
附件1:法律关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为充分保障基金 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主要的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附件2:《中国证券基金投资法》中关于基金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附件3:基金公司 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1、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2、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中选定一家(以下简称“专户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存放与支付,并在开立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4、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银行。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于每月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各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专户。专户托管行不应对风险准备金收取托管费用。
6、 风险准备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7、 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专户托管行应当立即报告证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8、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需要支付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并由其进行复核,由专户托管行办理,并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证监会,在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9、 风险准备金专户托管行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使用符合程序。
10、 基金管理公司、专户托管行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证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报告。
11、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
12、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规范该部分资金的管理。
我国法律对于 私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可谓给基金持有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增强了他们的信任,减少财产损失。同时,对于管理机构来讲,也提高警惕。风险准备金是从基金管理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同时重要的是,管理机构需要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让风险准备金发挥其应有的最佳作用。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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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跑路的维权投资者购买了失联、跑路的私募公司产品时,该如何追讨、维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向宇律师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王律师表示,谈到维权,投资者需要先明确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只是一个疑似的名单。况且,失联不意味着侵权。2、权益判断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出资前,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投资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协议做了如何的约定?比如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资金是否由银行进行了托管等等。比如投资者签订的是投资协议,投资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调查,自己投的钱拿不回来了,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投资失败,还是被基金公司卷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资失败,那就不存在维权之说,如果是被卷款逃了,那么才需要维权。3、救济途径投资者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该如何维权。维权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民事途径,另一个是刑事途径。具体的维权形式,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卷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投资者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私募基金跑路的对策私募机构失联跑路,投资者可能会为此交高昂的学费,作为普通投资者该怎样鉴别选择私募?对此,业内人士为投资者们总结了一些建议,供投资者参考。1、募集形式私募不能公开募集,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投资门槛私募投资门槛不低,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3、收益承诺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那就涉嫌违法了。募集不得超人数限制,事实上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这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不拿备案当幌子,虽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备案制,但由于门槛并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权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定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有私募把在协会备案的资格当做自己的一种信用保证,投资者不能盲目轻信。
(1)收集证据。要尽快收集借款协议、借款项目介绍、充值记录、转账凭证、宣传广告等等证据,晚了可能平台就打不开了。如果借款协议已经脱敏,第一时间联系平台,要求解敏处理。(2)如果在平台刚刚出现逾期时,可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商务谈判,督促立即还款。(3)如果是正规P2P平台老板失联并不可怕,平台只是个中介,只要手里有证明借款的充足证据,可以起诉借款人还款;如果是非正规P2P平台跑路,那就涉嫌非法集资,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等待后续处理。(4)联系其他投资者一起进行维权,督促警方尽快立案。私募基金公司跑路怎么办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报案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那就涉嫌违法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债权人怎么处理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公司财产。法定代表人跑路监事是否有责任法定代表人跑路监事如果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则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怎么注册外商投资公司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3、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什么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长期股权投资怎么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两种方法的比较: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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