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期货业务员接私单多少金额违法违法吗?

炒期货欠下巨额债务,这家财险公司80后女销售总监私刻印章骗取20余人800余万,终获刑被终身禁业财联社9月5日讯(记者 彭科峰)都说期货市场的风险大,但总有人抵挡不住高收益的诱惑,最终输光身家并沦为阶下囚。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信息,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黄石中支”)原销售总监王婷婷私刻公章、骗取客户资金,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9月5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有文书显示80后王婷婷在任销售总监期间,因炒期货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虚构公司需要业务员垫付保费等为由,私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的印章,骗取20余人892万元人民币后,用于偿还高利贷及银行贷款。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王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后,二审因程序问题推翻了一审判决,直至此次被金融总局处以终身禁业处罚。80后女销售总监炒期货亏损千万仍不收手据文书披露,王婷婷,女,1980年1月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销售总监,住黄石市黄石港区。据王婷婷自述,2014年,她因为炒期货亏损1000余万元,家人帮其归还500余万元,自己尚欠500余万元至600余万元的外债未还清。因欠债太多无法偿还,自己家人的收入仅能还利息。到2018年4月,王婷婷个人的收入已无法还上利息,于是心生邪念。当时,王婷婷看到期货市场态势较好,想利用所在公司黄石支公司的名义叫朋友垫付保费,投入到期货市场去赚钱还债。那么,她是如何让别人信任自己的呢?对此,王婷婷自述,“因为公司有团购保险业务,但必须要有保单的发票才能报销,针对部分业务,业务员往往会自己想办法先将钱垫上,把保单刷出来后找单位报销。因为数额很大,业务员拿不出那么多的现金,就会找朋友借钱垫付保费,并带着朋友去公司找前台刷POS机进入公司账户或交现金到财务人员入账,入账后公司才会出保单,等保费从公司报销出来之后再将钱还给朋友。2018年4月之前,我通过这种方式找朋友垫付过保费,所以朋友才会信任(我)”。私刻公章 骗取20余人892万获刑15年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王婷婷先是找朋友办理了一个POS机(名称为某汽车有限公司),然后开始行骗,用“需要垫付保费冲业绩找其借钱”、“保单需要垫资,可以给两个点的手续费”、“工程责任险需要垫资”等理由找人借钱。王婷婷让这些人刷POS机支付,骗他们说POS机就是公司的,但实际上通过该POS机将钱刷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如果朋友支付现金,那么就直接让他们将现金给自己,骗他们说该款存进了公司账户,实际上这些钱都存入个人账户。有关部门最终查明,王婷婷工骗取王某某、乔某某等二十余名被害人的信任,通过刷POS机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入私人账户,共计892.255969万元。收钱后,王婷婷还以所在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名义出具收据并加盖其伪造的公司印章。被骗款项均被王婷婷用于偿还高利贷及银行贷款。最终,法院一审判定,王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其退赔2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57.004307万元。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该案二审判决曾因程序问题推翻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后续再审文书并未公开,直至此次王婷婷被金融总局开出终身禁业处罚。监管处罚理由,与此前被推翻的一审判决内容基本一致。年内有银行员工炒期货挪用8千万公款被禁业“期货交易的风险相比股市要大上百倍,对于公司而言,可以用于套期保值;但对于个人而言,大部分人都是抱着赌博、一夜暴富的心态入市的。”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建议个人投资者还是不要介入期货市场为好。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也有金融业者因为炒期货挪用公款被终身禁业。7月11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信息称,吴建英因为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饶市解放路支行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员工挪用本行资金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中国银保监会上饶监管分局予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据文书披露,吴建英出生于1984年11月,大学本科文化。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 吴建英和汪波因为炒期货亏损严重,但是并不甘心就此收手。共同商议之后,两人决定利用吴建英在中国银行上饶分行解放路支行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银行的钱进行期货交易。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吴建英利用职务便利,自己填写客户存款单,虚构存款业务,并谎称客户所存现金已经放进钱箱,并叫中国银行上饶分行解放路支行柜员夏某、尹某等人办理,或找借口进入柜员万某等人的系统进行虚假存款。相关部门查明,吴建英将共计7999.35万元人民币存进其保管使用的银行账户中。所有款通过网银转至由吴建英和汪波共同使用的广东贵金属交易中心“金祥银瑞(银天下)”期货平台资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案发后,吴建英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5年的A股牛市中,浙商证券有限公司(601878)高管代六旬老太炒期货,结果3000万亏到仅剩45万,老太周某将这位高管李某以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告上了法院,引发业内关注。近期,裁判中国裁判文书的一纸民事裁定书,再次让事件进入人们的视线。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李某承担70%的损失,券商和期货公司虽不担责,但亦受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处罚。血亏98%,3000万亏剩45万2015年,周某称,在邻居李某的陪同下,开通了期货账户,结果不到三个月,账户里的3000万爆仓亏损只剩下45万元,事后发现账户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据周某的说法,其与李某相识多年,2015年4月,李某回绍兴向周某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让其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同时告知周某,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李某的另一重身份,则是时任浙商证券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周某在李某的陪同下,到浙商证券公司总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相继开通了证券账号、期货账号,周某向其证券账号、期货账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随后,浙商期货公司人员为周某开通了期货账户。2015年4月15日,李某更改了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某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再次更改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某在周某的要求下,将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2015年6月30日,李某电话告知周某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7月3日,周某查询时发现,账户仅剩45.06万元。两个多月的时间,周某损失达2954.94万元,亏损98%。周某称,事发后她打印交易账单发现,“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周某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开户后出现周某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并诱导周某开户;李某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客户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随后,周某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以及李某告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外,她还曾向浙江证监局反映相关问题。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券商和期货公司不担责2020年4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周某对李某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同时指出,因李某未经周某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及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及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法院同时认为,周某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周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周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李某对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自己过错责任畸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经原审查明,李某在从事案涉委托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审认定周某的放任行为对于其损失亦具有过错,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同时,周某在浙商证券公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签署了相关文件、被告知了相关风险,浙商期货公司也告知了相关风险,故对周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最高法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券商曾因员工代客理财或操作他人账户遭罚前述判决虽未认定浙商证券及浙商期货与李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但2016年2月29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原监事长李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事实上,员工私自代客理财和代客操作在浙商证券并非个案。在上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决定》中,除李某的问题外,还发现浙商证券另外两个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等行为。浙江证监局称浙商证券应对上述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2017年4月,浙江证监局再次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浙商证券一分公司员工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浙江证监局称,上述事实反映出浙商证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浙商证券在2019年年报中则表示,当年为加强合规管理,特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合规人员管理办法、合规考核办法、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培训,强化主体职责。为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人员,为自营、投行、财富管理业务线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选派子公司合规负责人。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周淑敏:诈骗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一、前言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只要存在部分欺诈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诈骗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某一期货诈骗案件中,公安问:“在你进入T公司进行培训的时候及你在工作的时候,你使用的伪造他人的身份,在带单群中营造带单老师很厉害,并使用模拟盘中的虚假截图让客户进行入金购买黄金等物品的涨跌,从而获取手续费提成,这些全部都是虚假的,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嫌疑人答: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在上述逻辑之下,在涉期货诈骗案件中,业务人员的营销行为只要存在一定的不实之处,往往会被办案人员逮住,进而轻而易举地让涉案人员自认为诈骗行为,既然自己认识到这是诈骗行为,那么定你诈骗罪似乎也就理所当然了。二、正文1.业务员“角色扮演”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本案业务员“角色扮演”的行为包括扮演带单老师、商城客服、盈利客户、女性等,但扮演以上角色吸引、诱导客户投资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行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必须是对关键事实进行虚构,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直至丧失对财产占有的程度。而本案业务员冒充带单老师、商城客服、盈利客户、女性等身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客户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其财产,更不会直接导致客户亏损。理由如下:第一,男性业务员以女性身份与客户交流,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商家普遍采用这种方式。业务员冒充美女只是起到吸引客户的作用,即便客户对业务员的“美女”身份认知存在认识错误,对投资交易、财产处分这一行为也不存在认识错误,其对投资交易的不确定性后果仍具有明确的认知。第二,虽然业务员存在冒充带单老师、盈利客户的行为,但从未承诺过可以包赢、包赚。梅某等被告人在其供述中提到,客户资源是从网上交易平台或者交易群中获取的。说明客户都是老投资者,在多个相类似的代理公司和平台操作过,并不会简单只听了业务员的宣传就会听从业务员的建议或进入平台投资。作为老投资者,他们能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赌博行为,输赢是一种概率。即使业务员扮演“带单老师”和“盈利客户”夸大收益,其目的也只是渲染赢的概率很大,为了促成交易,输赢仍具有不确定性。客户明知投资交易存在风险,仍然基于侥幸心理冒险投资,其结果应自行承担,与业务员扮演“带单老师”喊单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三,辩护人认为,“商城客服”并不属于“角色扮演”的范畴,本案将“商城客服”纳入“角色扮演”的范畴本身就对业务员正常营销过程中附带的服务行为充满了主观偏见。业务员作为涉案公司的员工,熟知公司的业务内容、操作指引,为客户解说公司的交易产品、交易方式以及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接待服务,这本身就是为客户服务,不是冒充客服,也不是角色扮演,更不会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所谓“业务员扮演商城客服”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第四,从同类司法解释上看,199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按照此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加赌博”,仍然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并不因为行为人在让人参赌过程中使用了诱骗行为,就认定为诈骗。同理,本案中业务员以通过“角色扮演”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该诱导行为本身亦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2.业务员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业务员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截图的直接目的是诱使客户入金投资,使客户往W游戏平台入金投资的可能性增加,无法直接导致客户必然亏损。客户对平台的交易规则是明知的,客户是否入金投资、如何投资、投多少钱也是其自行决策的结果。客户在W游戏平台上进行投资并不必然导致亏损。即使发生亏损,导致亏损的原因主要是行情变化、客户的专业技能等多种因素综合所致。作为老投资者,他们能清醒地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赌博行为,输赢是一种概率。更何况,无论是赌博,还是投资,都遵循二八定律,在收取手续费的前提下,客户赢钱的概率更低。业务员发送模拟盘盈利截图的行为只与客户决定入金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客户亏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业务员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截图是为了促成客户交易,其营销模式虽然存在违规,但在这种模式一般商业活动中也是比比皆是,并不能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3.客户因频繁操作产生的手续费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损失”W游戏平台的交易规则是,客户的每次交易,平台都会收取12%的手续费。对此,本案被害人是心知肚明的,没有任何认知性错误,被害人心甘情愿接受,不存在诈骗行为。被害人的每次交易产生的手续费,都是平台与被害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不存在违背任何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形。在被害人对每次交易都会产生12%手续费都心知肚明的情况下,因其频繁操作产生的大量手续费并不属于“被害人损失”。本案被害人的心理是典型的赌徒心理,俗话说十赌九输,而输的原因大多源自于被害人的心理失衡。心理越失衡就越会频繁交易,试图挽救自己的亏损,而操作越频繁,平台收取的手续费就越多,进而导致被害人账户余额被快速消耗。被害人因赌徒心理而频繁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不属于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的损失。4.业务员从未对客户承诺一定盈利或者跟着带单老师走一定盈利,不存在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第一,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并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对将来事实的预测。例如,售楼员以房子会增值为由说服客户投资房产,即使售楼员内心认为房子并不会增值,也不能认为其虚构事实,客户因此买了房子亏损,也不能认为售楼员构成诈骗罪。同理,本案业务员将行情会涨(或跌)信息提供给客户,即使业务员内心认为行情并不会涨(或跌),也不能认为是虚构事实,客户因此交易导致亏损,也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业务员的行为只能影响客户的判断,而不能必然导致客户遵循业务员的建议。第二,黄金、外汇、比特币交易是高风险投资涨跌瞬息万变。作为一个正常的投资者应当知道买卖黄金、外汇、比特币存在亏损的高风险以及所有对行情的分析只是预测建议,而不是事实本身。本案大多数被告人供述也证明他们从未向客户承诺过可以包赢、包赚,他们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意见也只是仅供参考。可见,客户事先应当知道自己入金交易行为的意义以及后果,本案不存在客户因被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情况。综上,黄金、外汇、比特币等交易本身就是高风险投资,其行情走势瞬息万变。一个正常的投资者、交易者都应当知道投资黄金、外汇、比特币存在亏损的高风险。所有对行情的分析只是预测建议,而不是事实本身。因此,此类案件成立诈骗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全盘操控行情数据、完全掌控交易的局势,以致输赢无悬念”。在全盘操控行情数据的情况下,黄金、外汇、比特币本身的运行规律和行情走势遭到了破坏,投资者、交易者必然亏损,输赢毫无悬念,此时,行为人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目的非常明显,应当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没有全盘操控行情数据、完全掌控交易的局势,输赢仍具有不确定性,仍是一种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存在冒充老师、分析师,发送虚假盈利图等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因为在没有全盘操控行情数据的情况下,黄金、外汇、比特币的市场行情是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的,即使再专业的分析,也只是对将来的事实进行预测,而不能左右。一个正常的投资者、交易者都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知,而不会轻易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被告人Z某等人通过业务员“角色扮演”、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图、反向引导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并建议客户加仓、频繁操作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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