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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情况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郭**、肖**、蔡**利用“惠普云”平台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1月,因为“惠普云”平台的资金无法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转,被告人郭**、肖**、蔡**利用互联网搭建“万某1”网络平台,将“惠普云”平台的会员和资金转移到“万某1”平台继续进行赌博活动。三被告人购买外汇交易软件,开发客户管理系统,由被告人徐辉对网站进行修改和美化,将“万某1”包装成为一家面向全球的国际化外汇交易平台。“万某1”平台以买卖外汇涨跌的形势发展会员加入,并下线提取佣金,平台还推出保险制度,即:交纳保险费用并按照平台规则的人员,投注失败可全额返还投注款项。被告人郭**作为老总,负责后台数据、资金、技术等工作;被告人肖**作为经理,承担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资金对接;被告人蔡**负责“万某1”平台的技术维护。为确保“万某1”平台能够平稳运营,被告人蔡**伙同被告人王**、被告人邓**负责技术问题的处理。
2017年初,被告人胡**、被告人罗**、被告人赵*加盟“万某1”交易平台,以胡**名下的云南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托,使用罗**的父亲刘某6的注册账号发展会员收取佣金。被告人罗**负责财务,收取保险费用以及投注失败后的赔付。被告人董**加入后辅助罗**进行财务工作。被告人赵*负责“万某1”云南市场的推广和管理。被告人赵*发展了被告人周*、被告人曾*,曾*又在曲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姚*、被告人徐**、被告人高*、被告人王**,上述六人积极对外宣传,发展会员在“万某1”交易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获取佣金。2017年8月,被告人郭**、肖**再次推出“富佲国际”平台,准备将“万某1”的会员转移到“富佲国际”继续进行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截止2017年9月,上述赌博平台发展会员65180名,入金某2额2,867,877,414.01元,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云南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收取保险费用73,515,387.86元。其中:被告人郭**、肖**、蔡**赌资数额2,867,877,414.01元、参赌人数65180人、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被告人胡**、罗**、赵*赌资数额1,147,194,087.95元、参赌人数10373人。非法获利8,929,975.77元;被告人周*赌资数额249.687,559.29元、参赌人数3326人、非法获利1,575,184.01元;被告人王**非法获利241,659.26元;被告人邓**非法获利28,000元;被告人董**赌资数额1,098,480.83元、参赌人数11人、非法获利102,378.95元;被告人曾*赌资数额184091091.57元、参赌人数2374人、非法获利631418.66元;被告人姚*赌资数额44572901.89元、参赌人数539人、非法获利357628.57元;被告人徐**赌资数额14910895.56元、参赌人数162人、非法获利248240.93元;被告人高*赌资数额19942898.47元、参赌人数175人、非法获利142398.94元;被告人王**赌资数额7802294.89元、参赌人数103人、非法获利235932.84元;被告人徐辉非法获利50,000元。被告观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胡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等16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郭**、肖**、蔡**、胡**、罗**、赵*、周*、王**、邓**、董**、曾*、姚*、徐**、高*、王**、徐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肖**、蔡**、胡**、罗**、赵*、周*系主犯,被告人王**、邓**、董**、曾*、姚*、徐**、高*、王**、徐辉系从犯。被告人胡**、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被告人肖**、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属立功。建议对被告人郭**、肖**、蔡**在八年至十年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罗**、赵*、周*在五至八年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董**、王**、邓**、曾*、姚*、徐**、高*、王**在三至五年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辉在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郭**辩解其不是“万某1”的管理人员,其申请了第三方支付端,后期运营只负责其中一个环节,肖**转给其300万元,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也不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郭**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等人在“惠普云”平台开设赌场,无证据证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万某1”平台发展会员65180名,入资2,867,877,414.01元,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计算依据错误,且属重复累加计算的结果,不应作为被告人定罪证据;(3)“万某1”平台在国外公司注册、软件购买、资金投入均由肖**办理、提供,郭**只是在搭建过程中帮助申请汇潮智付通道(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到帮助作用,属从属地位,不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肖**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1)其作为基层经理,负责后勤和文员叠加工作,“万某1”平台存在更高级的经理,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其未购买过7张他人信用卡使用。郭**胁迫其做事,但没有转过帐给郭**,其收入只有郭**每月给的2万元;(3)其协助公安民警抓获王**,属立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的辩护人提出:(1)肖**在本案中实施了日常管理和部分资金操作,但在资金、商务(销售)、技术等方面都不能起关键作用,相对郭**作用较小;(2)肖**获利较小,且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蔡**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1)其在“万某1”没有决策权,处于被领导、被支配的地位;(2)其在“万某1”的时间只有7个月,未全程参与,所负责的部分工作,不起主要作用;(3)案发后,其主动退交违法所得544万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蔡**是受聘者身份,受被告人郭**、肖**的领导和支配,属从犯;(2)蔡**不应当对搭建“万事吉”平台承担责任;(3)“万某1”平台发展的会员、入金某2额大部分是从惠普云平台转过来的,蔡**不应对全部人数和金额承担责任;(4)“万某1”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郭**和肖**,起诉书指控蔡**负责万事吉市场运营不符合事实,指控不能成立;(5)蔡**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6)案发后蔡**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544万元,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解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的辩护人提出:(1)胡**的地位和作用属次要和辅助性的,胡**以一个玩家的身份加入以赵*为团队长的赵*团队,除参赌外,负责接待总部的蔡**,没有支配、管理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起诉书指控胡**以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加盟“万某1”,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保险费用73,515,387.86元不是事实;(3)被告人胡**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应减轻处罚;(4)155号平云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助鉴定,鉴定检材、电子数据不客观、真实,计算方式错误,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建议对被告人胡**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未提出异议。辩解:(1)其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叫胡**回来,属立功,应从轻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其属从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的辩护人提出:(1)“万某1”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郭**、肖**、蔡**,罗**等人通过刘某6的账户加入“万某1”平台,不知道该平台是赌博平台,金某1恒益公司在万某1没有代理授权,云南会员只需根据万某1中英文网站提示流程进入并且转账至银联、汇潮、智付三个平台即可进行炒外汇;(2)罗**将自己的账户作为云南赵*团队代收“万某1”平台的信息费账户,根据蔡**等人的部署让董**做爆仓赔付统计,将刘某6的帐户作为云南团队获取平台自动返佣金的帐户,介绍亲属朋友参与炒金,其地位属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罗**属主犯于法无据;(3)被告人罗**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胡**,该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抓获罗**,罗**交待了赌博犯罪事实,该情形属自首;(4)155《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相互矛盾,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层级下线统计表》没有证人证言印证,云南团队被告人的获利,只能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罗**账面获利80万元左右,均在刘某6帐户上未提取,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划走,对没有证据证明的款项,应当返还。综上理由,建议对罗**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解:(1)其是被骗参与犯罪的,只是经纪人、赌客,没有实施运作的权利,不是主犯;(2)公诉机关对其涉案金额计算错误,其涉案金额没有指控的多;(3)其被关押期间向公安民警写检举材料,公安民警才到广州抓获其他人,其行为属立功,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1)周*是对信息认识错误才参与犯罪,没有去推广,不是主犯;(2)周*参与“万某1”后均处于亏损状态,犯罪金额应为60-70万元;(3)周*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其具有自首情节,要求退还被扣押的合法所得。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1)万某1平台涉案犯罪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案16名被告人承担不公正;(2)被告人王**仅应承担万某1平台犯罪的部分法律责任;(3)王**非法获利数额不应认定为241,659.26元;(4)王**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5)王**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解其与公司是雇佣关系,其负责分组,没有发展会员、提取佣金等行为,也没有非法收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董**是被招聘到公司上班,负责统计表格,其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未提出异议。提出:被告人曾*不知道参与的活动是违法的,其主观上只想赚钱。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有立功情节,主动退交违法所得,要求减轻处罚。被告人姚*的辩护人提出:(1)姚*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2)姚*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具有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3)姚*具有自首情节;(4)姚*犯罪情节不严重。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是被骗参与犯罪,案发后主动退交违法所得,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的辩护人提出:(1)徐**是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参与犯罪的,应酌情从轻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徐**属从犯;(3)徐**具有自首情节;(4)徐**积极退交违法所得20万元,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是参与赌博,不是开设赌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辉辩解其不存在非法行为,只是根据客户要求制作网页,其他一概不知情,不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郭**、肖**、蔡**利用“惠普云”平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11月,因“惠普云”平台的资金无法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转,被告人郭**、肖**、蔡**利用互联网搭建“万某1”网络平台,将“惠普云”平台的会员和资金转移到“万某1”平台继续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郭**、肖**还购买外汇交易软件,开发客户管理系统,聘用被告人徐辉对该网站进行修改和美化,将“万某1”包装成为一家面向全球的国际化外汇交易平台。“万某1”平台以买卖外汇涨跌的形势发展会员加入,从下线提取佣金,该平台还推出参与者交纳保险费用,投注失败可全额返还投注款项的保险制度。被告人郭**负责后台数据、资金、技术等工作;被告人肖**作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资金对接工作;被告人蔡**与王**、邓**共同负责“万某1”平台的技术维护与技术问题处理。
2017年初,被告人胡**、罗**、赵*加盟“万某1”交易平台,以胡**注册的云南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托,发展会员收取佣金。被告人罗**负责收取保险费用及投注失败后的赔付。被告人董**加入后辅助罗**进行财务工作。被告人赵*负责“万某1”云南市场的推广和管理,发展被告人周*、曾*加入。被告人曾*又在曲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姚*、徐**、高*、王**加入,姚*等人积极对外宣传,发展会员在“万某1”交易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获取佣金。2017年8月,被告人郭**、肖**再次推出“富佲国际”平台,准备将“万某1”的会员转移到“富佲国际”继续进行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截止2017年9月,“万某1”平台在国内共发展会员65180名,入金某2额2,867,877,414.01元,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云南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收取保险费用73,515,387.86元。其中:被告人郭**、肖**、蔡**赌资数额2,867,877,414.01元、参赌人数65180人、“万某1”平台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被告人胡**、罗**、赵*赌资数额1,147,194,087.95元、参赌人数10373人,非法获利8,929,975.77元;被告人周*赌资数额249.687,559.29元,参赌人数3326人,非法获利1,575,184.01元;非法获利241,659.26元;被告人邓**非法获利28,000元;被告人董**赌资数额1,098,480.83元,参赌人数11人,非法获利102,378.95元;被告人曾*赌资数额184091091.57元、参赌人数2374人,非法获利631,418.66元;被告人姚*赌资数额44,572,901.89元,参赌人数539人,非法获利357,628.57元;被告人徐**赌资数额14,910,895.56元、参赌人数162人、非法获利248,240.93元;被告人高*赌资数额19,942,898.47元,参赌人数175人,非法获利142,398.94元;被告人王**赌资数额7,802,294.89元,参赌人数103人,非法获利235,932.84元;被告人徐辉非法获利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举、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22日,曲靖市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徐**等人介绍群众在(××)网络平台买外汇指数涨跌,群众经人介绍推荐登录该网站成为会员。该网站存在外汇赌博,立案侦查。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肖**的供述,2015年年底,从郭**口中接触到二元期权这个东西,让我和他一起找一家网站做代理,提取佣金,因二元期权是什么不明朗,我没有同意做。2016年3月份,郭**又来找我说了惠普云代理的事情,我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和郭**合伙去做。先投了五、六万元给公司,后来又陆续追投了三十多万元,之后公司开始慢慢运转起来,到了2016年8月份,公司客户越来越多,在线人数有5500-6000人左右,注册账号超过一万人,郭**给我20%的股份,贺某的人占10%,剩下的70%都是郭**的。我和郭**负责市场开发,蔡**做技术服务。惠普云不是真实的外汇网站,是郭**自己开发设计的网站,网站的后台都是郭**操作的,郭**就是惠普云的幕后老板。蔡**是2016年9月份加入进来的,主要负责客户交易服务。2016年10月份之后,惠普云因为客户不断增大,后台服务器支撑不了,后台功能不健全,加上风控体系跟不上发展,行业里面频频爆出涉嫌赌博、欺诈的消息,2016年11月份,郭、肖、蔡某决定建新平台,确定××(万某1)的域名,公司注册的名字就叫万某1资本有限公司。公司是我找到香港一家专门从事海外注册的公司帮忙去注册的,网站是徐辉的人做的,费用是人民币2-3万元。网站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是用上海的汇潮和深圳的智付两家,郭**主要对接的是汇潮,我负责智付。
2017年2月底,我们就开始向客户推荐万某1,经过几个月的发展,全国大概注册会员有5万人,同时在线人数最高峰有1万人。做这个网站不需要启动资金,简单地说客户赚的钱就是他们自己的钱,我们在后台控制一个客户的盈亏,也就是如果客户买涨,我们可以把指数调成跌,客户就亏钱,所以六单或者八单最后一单由我们的人负责,可以减少客户爆仓的机率。
我在惠普云的时候从平台提了100多万元左右。出于对第三方平台
的不信任,我们会经常把平台的钱转到个人账户,等到客户要出金又把钱打回来,我用张某1的一张银行卡开的支付宝里面有40多万,还有一张用张某1名义开的网商银行卡,里面有110多万元左右,另外就是“万某1”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里面还有200多万我可以转出来,另外在汇潮有620万元的保证金,智付有400多万元保证金。第三方支付平台里面的钱我和郭**两个人都有权限动。
2017年2月份,我在广州花都区见到赵*、罗**和胡**,谈合伙做“万某1”,赵*一行人就回到云南,我就再也没有和他见面联系过了。王**主要是做分析老师,主要是带第八单,工资开始是一个月1万元左右,后来加到2万多,邓**是蔡**的助手,工资是5千多元,后来加到7千多元。徐辉是做网站设计的,万某1网站就是他做的,网站的服务器设在美国,会员系统和徐辉无关。我们在智付还有400多万元人民币,汇潮的账户有200多万元,都是万某1客户投进的钱。
我从第三方平台提出过两三百万元,转到张某1的农业银行卡上,平时发放工资,维护平台运行的费用都是使用平台的资金开支,都是郭**安排我办的。惠普云、富佲国际、万某1都是做二元期权外汇交易的,二元期权外汇交易是国家法律的灰色地带,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允许的。
2.被告人郭**的供述,我是从互联网上查到惠普云的,做了不到一个月我就和肖**开始用钱包投资公司做,发展团队,共注册了十五个惠普云的MT4账户。我在惠普云属于PIB级别,是最高级别,注册的账户有:40338572、40338357、40338806、40336174,惠普云的运作模式就是根据K线图来买涨或者买跌,我大概获得了一百多万的收益,我知道做着惠普云的人有蔡**、陈某2、何某2、肖**、徐某2、邓某2、曾某1、谢某2、邓**、胡**、赵*源,胡**和赵*源是云南的团队长,下面都有客户。从做惠普云平台到现在的“万某1”平台我收取的佣金大概有三千多万,在我媳妇卡上的大概有五百万左右,我购买保时捷卡宴用了200多万,我给我爸爸100多万,给我妈妈100多万,借给我媳妇的弟弟周某1600万元整,我转给香港客服中心的林经理(具体名字不知道)总共700万元整,还有平时的日常开支。在万某1平台中我负责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与第三方平台汇潮支付的协调对接。万某1平台的总代理胡**团队,叫金某1恒益投资公司,这个公司在云南,全中国的总代理也就是这个公司。万某1平台的八单倍投模式是从惠普云平台的时候通过很多团队时间进行改善及变通发展过来的。云南的胡**、赵*源的公司成为了万某1的中国总代理,都是蔡**对接联系的。胡**跟钱包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成为云南团队的团队长,负责云南市场开发运营。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合同是肖**拟定的,信息服务费的作用就是担保,交了信息服务费按照7单倍投的交易规则做了依然爆仓了,可以得到本金的赔付,如果不交信息服务费就是个人自由交易,自负盈亏,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我的团队收取的是本金的百分之十。
3.被告人蔡**供述,2016年9月5日我正式接触“惠普云”短线外汇交易平台。2017年春节,我和赵*源、胡**、罗**4个人在云南省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谈合作的事情,谈定的内容就是:大家一起通过惠普云短线外汇交易平台来带领大家做短线外汇交易,惠普云交易平台返给我们的佣金我占30%、赵*源、胡**、罗**总的占70%,我负责技术,赵*源、胡**、罗**负责市场。2017年2月,我们开始以云南省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万某1交易平台短线外汇交易一直做到现在。万某1网站是××。我们使用胡**岳父刘某6的名义在万某1交易平台上注册了一个公用账号,账号是赵*源他们在管理,云南省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的人员来进行外汇交易,买涨、买跌的交易。八单倍投又称为马丁倍投原理,是我从深圳金管家公司学来的。八单倍投,把资金分为8个批次,每单金额根据相应的阶梯逐渐提高,每个单都是来买一个级别周期内的外汇指数涨跌,如果七个批次的下单买指数数值的涨跌都买错,到了第八单,这个单就被定义为高危单。最后这一单交给我来处理,如果我买对了,前面七单的损失几乎可以挽回,最多就是30-40美元的损失。我也会出现失误,就会靠客户每月交的3300元的这个培训费来赔付客户。云南总的有几千人,具体数字我不知道,高危单平均每天都要有500个。团队获利一是返佣,另一个交易账户获取的利润。交纳的信息费或者培训费我们是不动的,即使那个月没有发生爆单,余下来的钱也是作为储备,以备不时之需。我在万某1平台负责万某1外汇交易市场的维护稳定和对万某1下属团队的技术支持。我在万某1平台的总收入有260万左右,金某1恒益佣金某2收入40万左右。深圳的宇宙系统拿总团队佣金收入220万左右。万某1平台上的返佣规则是郭**定的,是他之前做惠普云的规则。第三方支付是肖**和郭**负责。
万某1平台客户盈利其实就是一个庞氏骗局,第一就是客户赚到的钱都是客户自己的本金,按照我们八单倍投的原则,客户需要三个月才能把他本金赚完,赚完以后账面上显示就是平台差客户一份本金,这三个月如果没有后续足够的客户进入,也就是资金进入,前面客户的钱就没有来源,那么平台就必然资金链断裂,平台崩盘。第二就是平台人数发展到一定时期以后,增长就会陷入缓慢,后续加入的人远远不够前面的客户的“盈利”,这个时候平台就必然要崩盘,这个时候就需要换平台加入“新鲜血液”,换平台其实也就是让前面的客户重新拿钱投入,然后再把新平台的钱用来偿还前面平台的亏空,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不出事。如果惠普云确实是郭**和肖**的,那么万某1平台就是来救惠普云的,万某1平台的未来也会跟惠普云一样,需要一个新平台来救,可以这么说,他们做了这个平台他们是很难停下来的,因为他们必须要不停做下去。
郭**在公司就是掌握核心的东西,比如高危单处理、资金接口、后台数据这些,他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但是到了万某1时期郭**就开始往幕后缩,很多东西包括资金接口、资金调配这些开始由肖**管理,郭**后期就基本上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
4.被告人王**的供述,我在万某1主要负责风控,具体就是第一检查保险费是否到期,第二检查客户是否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八单倍投的方式进行操作,第三就是蔡**眼睛出问题以后,我要负责处理高危单,第四进行实施风控,就是那些不按八单倍投的客户或者交易量很大(超过5000元、8000元的)的,就加大“滑点”,通过技术手段让他在结算的时候是亏损的。这些工作从万某1平台建立我就开始做了,但是这些事情和惠普云的事有交叉,我当时还要负责惠普云高危单的检查工作。
万某1公司平台注册人数大概有5、6万左右,真正有效的账号可能就2万左右,资金规模可能有8亿左右,具体以平台数据为准。万某1平台里面有64个组,普通客户都是“1组”,云南的普通客户是“2组”。“10组”就是保证盈利,就是交了信息费并按照万某1的合同及单倍投规则下单的客户就放到“10组”,绝大部分客户都是在“10组”里面。“8组”就是亏损,就是不按照合同约定下单及5000-8000美元大单的就放到“8组”。“3组”就是“秒杀”,“3组”就是10000美元以上大单的就放到“3组”。信息费过期的客户就放到“62组”,“62组”和“8组”是一样的。其他大部分的分组的功能都是重复的,最主要能控制平台的就是“10组”、“8组”、“3组”这三个组。这些组的插件在架构平台的时候就在后台设置好了的。这个是做这个平台那帮人做的,设置好的,我们就负责组的拉进拉出。
信息费就是交到万某1平台的费用,以保证爆仓之后偿还客户的本金,交了信息费的就拉到“10组”,信息费是按月收,每月交一次,交本金的10%,2万仓的每月就交2000元,3万仓的就交3000元。我们的客户基本上都是交了信息费及签了合同的,没签合同没交信息费的很少,也有没签合同的赚了就赚了,亏了也就亏了。
2016年10月我到广州之后到目前为止我的钱都是肖**给的,我的工资是他发的,现在一共给我了20万左右。全公司的工资,包括蔡**的工资都是肖**发的。
5.被告人邓**供述,2017年3月,蔡**帮我介绍一个工作,带我到广州花都区离花都广场不远处的一个出租房,给我配了一台电脑,安装了万某1外汇交易操作平台。通过微信发一组名单给我,让我按照他的要求编组,编好以后发给他,过了一个月,他先后带我到花都区清远市金御商务中心1201,具体工作就是拉组,还有处理第八单、升降“IB”,2017年8月蔡**在云南被抓了,我就没做了。万某1公司老板是蔡**、肖某、郭某2,他们三个人负责,有4、5个女的负责出入金。万某1平台上的外汇交易业务不是真实的,我不清楚万某1平台上的外汇涨跌由谁控制,万某1平台上的出入金是由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操作的。
我4月份工资5000元,5月份工资6000元,7月份工资8000元,都是蔡**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给我,8月份10000元,是肖某银行卡转账支付给我。除了工资,就是上班到深夜,蔡**会给几十元、一两百元不等的数额,差不多有2000元左右。
6.被告人徐辉供述,我是宁波自助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我们公司是帮别人做网站建设和维护、网站推广的。2016年第三季度的时候,蔡**委托我帮他做网站。我一共帮他做过两个网站,第一个网站网址是××,网站是他做好给我的,让我帮他美化一下网页,第二个网站网址是××(富佲国际),这个网站是我做好给他的,这两个网站都是金融外汇业务的网站,网站具体干什么的我不是很清楚,网站上没有交易内容,交易都是在他们后台。
万某1费用差不多2万元左右,富佲国际14万元左右,然后每个月都要付更新新闻动态的费用,万某1每个月3000元,富佲国际每个月2000元,这些钱有9000元是蔡**通过微信打款给我的,总共5、6万人民币。
7.被告人赵*供述,我们公司的名称叫作云南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胡**,公司有五个人,董事长是胡**,罗**和董**做财务,我在里面算是一个团队的负责人,胡俊伟打杂。公司经营的项目叫做万某1外汇短线交易平台,进去平台后,客户就可以在里面提供的大盘数据上看一段时间内各种货币互兑的汇率是上涨还是下跌,在平台上购买任意一种“货币兑”商品,选完货币兑以后就需要选择时间,然后就是选择下单金额,按照公司的八次倍投模式来进行下单操作。本金我们公司的要求是只能做2万人民币、3万人民币、4万人民币、6万人民币、8人民币的。下单的金额根据本金也不一样,以3万人民币(4500美金)的本金来具体说就是,下的第一单只能做5美元,第二单是15美元,第三单是40美元,第四单是94美元,第五单是215美元,第六单是488美元,第七单是1103美元,第八单是2540美元。另外就是,任意一单如果盈利,那么下一单都必须从第一单开始做,如果亏损,必须严格按照我们的倍投模式做第二单,比如3万本金的,第一单5美元如果盈利了,就要接着做5美元的,如果第一单5美元亏损了,第二单就必须按照规定的做15美金的,以此类推,做到第八单如果也亏损,基本上你的所有本金都没有了。客户在投入本金的时候,我们会要求他们缴纳本金10%-11%的信息费或者培训费,如果出现八单都亏损的情况,缴纳过信息费或者培训费的客户,我们会负责赔偿他们的本金,只有缴纳过信息费的人才会得到赔付。公司的盈利是靠客户交易的佣金,客户每下一单,我们可以提下单数的1.5%的佣金。肖**是广州钱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郭某3是董事长,我们的客户出现任何问题都可以找他们两个,何某2是市场总监,客户收取的信息费都是统一交给他的。姚*和我们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团队,姚*团队的信息费交到我们这里,总公司统一调配。全国的所有公司团队相当于都是在万某1平台下面,没有上下属的关系。
我们之所以要把平台从惠普云转到万某1,是因为惠普云做到2017年1月的时候,首先秒单比较严重,广州总部处理第七单(高危单)比较慢。转到万某1平台以后,蔡**和肖**、郭某3要抽取我们公司总佣金的30%,剩下70%我们公司的人再分,胡**占50%、罗**占30%、我占15%(包括工资)、剩下5%挂在我名下。曾*自己花了5万元钱给蔡**,让蔡**直接操作提到PIB。
我盈利的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就是我自己交易获得的钱,一部分就是佣金,出金的总额是38696美金,平台可提余额是13001美金,加起来是51697美金,获得的纯利润是33万人民币减去7万人民币。
云南财神通系统是蔡**创建的一个系统,转到万某1平台以后不做代理制,蔡**说要做系统,系统下面还要分小系统,他就把一个叫财神通的缴费信息的软件交给我们,然后我们就通过这个财神通系统向会员收取信息费,所以我们叫财神通系统。我是云南财神通系统的团队长,财神通系统下面还有很多的系统,比如周*的凯旋系统,姚*的盈胜系统、楚雄的盛世系统等等。周*、姚*是他们各自系统的团队长。团队长就是你自己发展的人你就自己可以形成一个团队长,任何会员都可以宣传自己成立一个团队。但是大团队长必须是要团队长发展成为MIB才可以称作大团队长,发展为大团队长就可以和我们联系,然后他们就可以单独收取信息费,这个是和团队长的区别。周*、姚*、曾*是大团队长,罗**只能算个团队长。
8.被告人胡**的供述,我是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就我一个人。罗**是我的妻子。2016年10月,我们公司与广州钱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引进做二元期权外汇的这个项目,做了一个多月听说是广东那边的老板自己私人开设的盘,然后就停掉没做了。2017年3月,又从广东那边考察对接引进了万某1外汇平台这个项目,主要的经营就是炒外汇。万某1外汇平台,是根据国际外汇的大盘买涨跌,买涨买跌。我介绍过我妻子罗**和我嫂子杨文英做“万某1”平台,她们就排在我下面,只要进行交易,也就是用“万某1”平台买涨跌,我就可以得到佣金。佣金由万某1平台转到我们公司的公点账户上,这个账户是用罗**他父亲的银行账户注册的。这个账户的佣金要给蔡**30%,剩下的70%由我、罗**、赵*我们三个人分,我分得的要多一点,剩下的由罗**和赵*分。我用我身份证注册的MT4账户出金金额是214843.4元,入金金额是81794.57元,我用我驾照注册的MT4账户出金金额是8218.72元,入金金额是81956.52元。
9.被告人罗**的供述,我在这个公司没有职务,我丈夫胡**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赚到的佣金我们可以分到一定比例,具体就是其中10%是蔡**的,10%是广东肖某的,10%是郭某3的,剩下70%的佣金中,我和胡**、赵*三个人分,其中胡**占50%,我占30%,赵*占20%,另外我也是我们做的万某1项目的会员,我在里面带着一个团队,但是团队具体人数我不清楚。“万某1”项目就是赵*过去广州对接过来的。我的账户和网银U盾都是交给董**来管理的,我就只是按照蔡**的要求通知董**转款,蔡**还在微信上跟我说过每次转账不要超过五万元,银行就不会审核也可以实时到账,这些我微信记录上都有。每次转完款董**会截图给我,然后我又转发给蔡**,同时我还会在下面用文字注明“蔡总,已转多少笔,共计多少万”。现在卡上的信息费还有300多万。我没有提过钱,现在都还在我爸爸的这个MT4账户上,可以查到。我现在是MIB级别,我个人的账户上获得的佣金有10多万,可以在我的MT4账户记录里查到。我总共获得的佣金大概有80万左右,详细数字以MT4账户上和银行账户为准。
从一开始公司做惠普云到后来的万某1,基本上都是赵*和蔡**在对接,我和胡**都不懂电脑,不仅是外汇,股票、期货这些我们都不懂,公司从做惠普云以来,大部分事情都是赵*在做决定。所有的佣金都在我父亲刘某6的卡上,除了蔡**和赵*提走掉的佣金,剩下的就是我和胡**的佣金,卡上的佣金交房租和水电等等,总共交了大概四十万多元。
10.被告人周*的供述,2016年10月,经赵*介绍我去做惠普云交易,2017年2月份我又经过赵*、蔡**他们介绍转到万某1来做。现在我邀请的直接下线有周某2、皮某、普永增、臧某、宋某、徐某3、彭某2琼、张某3、武某1(其实是武某2在玩)、张某4、蒋贵方、高某2(其实是高原在玩)、潘某,我的直接上线是赵*。我在万某1里面做到了MIB这个层级。我在万某1的我通过这个平台总共获利估计70万左右,提取的佣金大概也有70多万,具体要看我账户的佣金流水为准。
11.被告人董**的供述,金某1恒益公司的法人是胡**,赵*做的是万某1这个项目。从2017年2月份以后,我在金某1恒益公司的工作主要就是财务类的,统计表格,根据公司的指令进行爆仓赔付。我主要统计的表格第一个就是客户交纳的信息费,第二个是爆仓人员的赔付统计,还有就是公司人员的工资表。我大概算了一下,大概收了6000多万的信息费,但是赔付了多少因为没有做汇总表所以我不知道。我一共投入就是八万人民币,合12000美金。我也没有爆过仓,所以“存取款”记录这里的“入金”就是我的全部本金。我在平台上总共出金是170855元,还要加上结余的10500美金,合6万多人民币,所以如果算盈利的就是还要减去8万的本金,所以总的盈余是15万元左右。我发展的客户就是登录页面里面“团队管理”这一页的这些人,但是上面的人只是我直接发展的,下面他们的客户我就不清楚了。
12.被告人曾*的供述,2016年11月,武某2介绍我去惠普云外汇短线交易平台,我在惠普云也是在使用它的倍投模式并缴纳保证金,惠普云的倍投模式是只能入金20000元,信息费缴纳10%,只能进行7单倍投,万某1这边选择要多点,可以入金20000元、30000元或者80000元,而且是八单倍投。惠普云是和赵*他们在合作。2017年2月中旬开始加入万某1的,现在是PIB级别的,加入之后我直接邀请的人有杨某3、杨某2、陆建丽(这三个人是MIB)、杨某4、董某1、陈某3(这三个人是IB),间接的客户有:洪某、戴某、张某5、孙某、阮某、刘某7、李某6、郝某、姜某。
我在从事万某1平台交易时有一个助手叫杨相红,杨相红平时主要是帮助我直接发展的这些会员入金,还有我直接发展的这些会员缴纳信息费以及缴纳人员名单都是由她来汇总,汇总以后由她转给赵*。我从2017年2月份从事万某1短线交易平台以来佣金方面获利30-40万元左右,我自己购买万某1外汇交易获利2-3万元左右。
13.被告人徐**供述,2017年5月份,我到姚*“阳光易贷”公司办公室,看见他们在电脑上炒外汇,姚*告诉我玩的规则,我现在是MIB会员,我自己就注册有三个会员,我用我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注册了三个,用我母亲徐某4等11人注册,总共投入了四十多万,本金还在。我获利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就是直接参与交易所获得的收益,第二种就是从我发展的参与人员交易中获得提成。我这个团队的20多人,他们看到我赚钱了,就自愿扫我的二维码加入我的团队。我在“万某1”平台账号内投入的金额总数38971.83元。我的账户返佣提款累计为342961.93元。
14.被告人王**的供述,2016年12月份,我通过表弟高*认识外汇交易,交易平台名称叫“惠普云”。2017年3月份我和高*协商共同开办一个金融服务咨询公司,平台还是用”万某1”,我们公司总共有130多个外汇账户,我现在这个团队叫“凯旋5组”(久盛团队),属于昆明金益恒诺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凯旋系统,团队有100多个账户,大概五、六十人的团队。最高级是PIB级。我是MIB级。MIB级可以拿到直接推荐客户的每日交易总量1.75%的流水佣金。万某1平台不直接收取本金,客户将本金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智付平台,客户盈亏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结算。我在万某1平台入金是4500美元,也就是人民币32000元左右,出金某2额为260135.97元人民币,提取佣金某2额为246917.05元人民币,账户余额为119.06美元,我认可的提现佣金大概也是1万多美元。
15.被告人高*的供述,我从2016年11月份在曲靖打工时接触到万某1短线外汇。2017年4月份,我和我表哥王**在万宇国际商城A-14二楼搞万某1短线外汇,万某1短线外汇是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账户,通过账户炒外汇买跌买涨的模式运作盈利的。按照倍投模式的话每天可以通过账户买涨买跌,到现在盈利了8万,现在我这8万又投到里面了,投进去的钱可以自由退出或选择购买涨跌。
我们的久盛工作室和姚*只是朋友关系,他们做他们的,我们做我们的。万宇国际商城这个点,主要负责人就是我和我表哥(王**),我和王**都是万某1的MIB,我们还招聘了8个点单员,在平台交易中每交易100美元,平台返1.75美金到我的账户。我们是昆明金益恒诺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周某3命名叫凯旋五部,姚*他们是凯旋三部。我收取过万某1平台的佣金。到现在共收取了4000多美金(合计人民币20000多元)。我自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在万某1出金某2额为195910.74元人民币,提取佣金某2金额为4574.81272美元,到现在盈利了8万多元。
16.被告人姚*的供述,我创办了曲靖尚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是姚某,我是公司的股东、总经理,我具体是在做万某1外汇交易。客户在我们的指导下上万某1外汇交易平台的官方网站,客户需要提供身份证照片、手机号码、QQ邮箱等,开了户要绑定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U盾,在万某1外汇交易平台注册的账号就可以在MT4外汇交易软件进行外汇交易,每天可以交易20次。我们公司发展了100多会员,下面有四个固定的业务员,分别是陈长、赖某、万某2、熊某。
万某1外汇交易平台我是MIB级,我上一级是曾*,我获利的方
式有两种,第一种就是直接参与交易所获得的收益,第二种就是从我
发展的参与人员交易中获得提成。提成称为佣金,佣金不由ABC这三个层级人承担,由万某1公司承担并支付给我。A级这个层面上的我可能发展了二十多人,B级和C级我就不清楚了,三个层面上我可能有五百多个人参与过这个事情,现在可能还有二百多个。我抽取的佣金可能有60万元左右,这些钱赔债赔掉了。在平台中我总的可能赢了10万左右,账户中余额为11413.36美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李某1、谢某1、翁某、马某(中金都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中国都会控股集团为金融企业,总部在香港。2017年初该公司为万某1平台提供的风控管理CRM系统并进行维护,处理问题。
2.证人彭某1的证言,2016年6、7月份的时候,我在网上看到惠普二元期权,我投钱进去交易,何某2也在里面做,何某2认识公司老总郭**、肖**还有蔡**,我跟着何某2认识他们三个人,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就让我给下面的客户带单。2017年2月,万某1上线,我也跟着去做万某1,我下面注册的会员有100多人。我在万某1平台里面主要就是带团队,偶尔也指导别人买涨买跌。
3.证人郑某的证言,我在宁波自助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万某1网站的业务是徐辉接的业务,2017年12月,万某1网站的域名是客户提供的,名字是蔡**,网站的服务器是我们提供方案,有三个链接,分别是user.vissage.com、user.live1.vissage.com、user.live2.vissage.com。万某1网站我每个月要给他们做维护,负责更新新闻,“万某1”网站是做外汇的。富佲国际网站是2017年4月份蔡**找我们定制的,网站是框架是我们设计的。
4.证人张某1、林某1、林某2、王某1、梁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张某1等人系万某1广州总部工作人员,在清远市清城区上班,负责公司出金和拉组业务。公司老板叫郭**,经理肖**。
5.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7年1月初,我叫姚*帮我注册了个账号开始操作万某1,我加入后,选择了本金为2万元的操作,还交纳了2200元的保险金,然后公司的操作师在一个QQ群里面随时发布买涨买跌的信息,信息发布后的十秒之内就要按照他们的规则操作,大概操作了二十多天,我觉得这个事情不太对头,就把本金退出来。
6.证人李某2、冯某的证言,上海荣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易联汇华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代理,帮助易联汇华公司介绍客户,收取易联汇华公司1.2%的返佣,易联汇华公司收取商户的交易手续费是千分之三。
7.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是上海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的客服经理,2017年2月,郭**和我联系过,他介绍自己是做皮具外贸生意的,需要资金通道,我叫李某2推荐了上海荣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给他。我听李某2说郭**注册的商户总的交易资金量是8000多万人民币,具体的数字不清楚。
8.证人乔某的证言,2017年2月份,我在姚*办公室看见他在电脑上有万某1的情况,我就跟着他学,姚*通过二维码帮我在“万某1”的平台上注册了账户。我没有介绍我的朋友加入万某1平台,都是朋友来找我玩,自愿扫我的二维码加入进来了,共有8人。网站上显示有237个,是因为其他人又是通过扫他人的二维码加入的,是些什么人我不知道。我自己投注获利大概是3万元左右,在佣金方面的获利大概是2万元左右。
9.证人黄某1的证言,徐**是我的丈夫,他在网上炒外汇,名字叫作万某1。在徐**账户下面有我的名字的账户是因为徐**用我的身份证注册的账户,我知道他拿我身份证的注册过,但是我不知道他注册了干什么。
10.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做曾*的助理,主要是接待增加的会员,教他们出金入金,曾*发展的会员的信息费由我代收,曾*让会员把信息费转到他工商银行的卡上面,然后曾*再把这些费用全部转到赵*卡上,这张银行卡以前我保管了20天左右,后来有一次转账出现问题我就把卡交给曾*的媳妇刘安婷了。
11.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7年2月,我三哥徐**就开始整万某1这个事情,我也参与了,我是直接扫我三哥的二维码进入万某1网站并注册账户的,后来又把我父亲、舅子董某2、妻子的身份证扫我的二维码也在万某1网站上注册了账户,扫我二维码加入的人总共有7个人,除了我妻子的账户是我自己扫了加入的,扫我二维码加入的人有唐某、严某、黄某2、王某5、胥鸭保、袁某会。之所以我的下线显示49人,是其他人扫我刚刚说的那几个人的二维码加入进来的,是些什么人我不知道。我自己投注获利大概是4万元左右,在佣金方面的获利大概是1万元多。
12.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7年2月,看见姚*他们在电脑上面操作万某1的情况,我觉得还可以,就叫姚*也帮我注册了一个账户。我除了用自己的身份注册的账户,还用我丈夫朱某、母亲等人的身份注册了五个用户,我自己投注获利大概是1.5万元左右,在佣金方面的获利大概是5000元左右。
13.证人刘某3的证言,姚*一开始做炒黄金的事情,后来又在万某1平台上炒外汇。2017年2月份,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万某1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户,后姚*又自己建了一个微信群,名字叫“凯旋系统曲靖分部”,我们又进入姚*建的这个微信群。我自己投注获利大概是3万元左右,佣金获利大概是2万元左右。
14.证人高某1的证言,2017年3月份,我堂兄弟高*在做万某1短线外汇,我就听他说有盈利,我就在万某1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户入了3万仓的炒外汇,到现在总共盈利大概1万多元人民币。
15.证人何某1的证言,2017年5月份,我通过王**的介绍知道“万某1”平台,后在万某1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户,入了三万仓的炒外汇。做了几个月之后,我就盈利了两、三万元,于是我又注册了一个号,把盈利的钱又投到了“万某1”里面了。我介绍的客户他们交易之后总共提了一万多元人民币的佣金。
16.证人王某2的证言,王**就在平台上用我的名字注册了一个账户,每个月获利有三、四千元,到现在盈利共计七、八千元。我加入之后就介绍我同事桂某、魏某、崔某、庄某在万某1平台上注册了账户,他们每个人都投了三万仓的。
17.证人孟某的证言,2017年3月份,通过周某3(周*)的介绍在万某1平台上用我媳妇(余慧仙)的名字注册了一个账户入了三万仓的炒外汇,共盈利一万多元人民币。我发展朋友夏某、徐丽月等五、六人,共返给我3000多元人民币的佣金。
18.证人杨某2的证言,2017年2月底,我通过曾*介绍万某1外汇短线交易,注册一个帐户,投资了3.1万元,技术服务费交了3300元。我介绍了4个人加入万某1,每个月有3000元左右的收益,佣金收入有3000美金左右。
19.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7年3月底,我给周某3(周*)的人当助理,工作内容就是帮他接待那些来找他的人,端茶倒水、打扫卫生,帮他统计爆仓客户的名单。我自己在万某1平台里面有账户,属于IB级。我投入了3万元人民币,兑换成美金就是4500美金,平台里面显示我的出金有11665.03美金。
20.证人付某的证言,我在云南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上班,负责点单。法人是胡**,负责管财务的罗**,负责市场开发的赵*,负责财务的董**。金某1公司主要就是做万某1平台,我的账户下面大概有40多人。我的账户下面这些人只要产生交易我就可以得到每一笔交易金的1.5%的佣金收益,佣金一般晚上10点以后就到我的账户。
21.证人范某的证言,我只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在万某1注册了一个MT4账户,我总共投进去了3万多人民币,交了3300元的信息费给罗**。
22.证人邓某1的证言,我就跟着罗**做惠普云,后来公司从惠普云改做万某1平台。我在万某1平台里面投过钱,是MIB级的,我的账户下直推的人,每一笔交易我就可以得到交易金额1.5%的佣金收益,我下面一层人的下层产生交易的,我每一笔交易获得千分之二点五的收益,我做惠普云的时候就赚到了二十多万元。
23.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6年10月份,我开始做惠普云平台,到今年2月份,由于惠普云出不了金,邓某2就通知我转到万某1平台去做。2017年6月初我升级为MIB,我们这个团队的投资人就达到了400多人。我投资了16万元,总的我入金32万元,出金8万元左右,亏损了24万元。
24.证人代某的证言,我是惠普云普通会员,今年3月,惠普云平台全部爆仓,总部通知我们转到万某1平台。我直接推荐的有12人。惠普云平台里面我的入金某2的有10万元人民币,出金也是10万元左右,亏损不大。万某1平台里面我的入金某2的有4万元人民币,出金有10万元左右,赚到6万元左右。
25.证人李某4的证言,蔡**是我老公,平时在家的时候我看见他都是在做期货交易,是一个叫惠普云的项目,他在公司做技术总监,公司每个月给他2万元的工资,后来惠普云没做了做万某1他做万某1的技术总监,我有一张浦发银行的卡,里面现在有50万元左右的钱,这个钱是蔡**打给我的,还有一张农行卡,这张卡里面有190万元左右,里面的钱有我自己做生意赚的70-80万元,还有10-20万元是蔡**平时存进去的,剩下的70-80万是“万某1”的佣金。
26.证人郭某1的证言,郭**是我儿子,我们现在已经从郭**、周灵霞(郭**妻子)以及我的共计七张银行卡向曲靖市公安局的账户上退了1593.16万元,我妻子刘懒的银行卡因为密码被锁了需要她本人重置密码,我们会尽快将卡处理好并且将她卡上的84.1万元退到公安局的账户上来。另外郭**还有三张银行卡因为被冻结了,如果需要我们可以到曲靖市来办理。我上面说的我账户和我妻子刘懒的账户这些钱是郭**转给我的,周某4卡上的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27.证人李某5的证言,2016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了赵*、胡**等人,他们在惠普云平台通过下单买外汇的涨跌,我就申请加盟并且交了5万元的加盟费给胡**,做到2017年2月份的时候,惠普云平台就转到万某1平台,我发现这个平台越来越不对,就没有继续做了。2017年4月份退出,共交了80万元左右的信息费给罗**。
28.证人周某1的证言,郭**是我姐夫,我借过郭**钱,郭**也借给我钱,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我的尾号7514、8777、7451三张银行卡转账共计834万元整,经过我用计算机核算后确实是834万元,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退还600万元,因为余下的234万元是郭**欠我的欠款。
29.证人王某3的证言,青岛科瑞得科技有限公司通网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外推销,向客户收取每月租用MT4交易平台的费用,公司的业务员向推销客户租用MT4软件时需要搭建的出入金系统、在线开户系统、CRM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惠普云平台或者类似的平台我不清楚,因为客户的信息一般不会告诉我,我也没有去详细的了解。
30.证人刘某1、刘某5的证言,刘某1、刘某5在万某1平台负责出金审核工作。2017年2、3月份,用肖**给的账号登录进智付平台里面,进去以后按照平台要求的模板,将表格中的内容(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出金金额之类的)复制进去,然后上传到智付的网站上。
31.证人邓某2的证言,万某1外汇交易平台没有实体公司,公司整个运营都是在网上操作,以买各个国家的汇率涨跌来赚取利润。股东是肖**、郭**、何某2,还有我的上线兼技术老师蔡**,我是“万某1”外汇交易平台的PIB,我下面大概有2000多名IB,还有我直推的MIB有20多人,他们每操作一次,我就可以获得2.0%的收益,另外的2000多人每操作一次,我可以得佣金0.25%。“万某1”交易平台级别GIB、PIB、MIB、IB、普通交易者,我和我老婆曾某1在该平台直接参与外汇买卖和发展下线的佣金提成收入提现约600万元人民币,但是我又进了200万元到万某1交易平台里面取不出来,所以我真正到手的钱是约400万元。
32.证人曾某1的证言,2017年2月26日我和我老公邓某2都注册了一个账户,邓某2投资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投资了8万元人民币,保险金交了8400元。我名下会员大约有十多个人,我在万某1平台直接参与外汇买卖和发展下线的佣金收入大概有30万元美金,现在大约还有5千美金在“万某1”平台里面取不出来。
33.证人王某4的证言,2017年2月,我在“万某1”先后注册了4个账号,总共投资了303013.51元,途中提现127938.23元。
34.证人何某2的供述,2012年,我在深圳认识肖**,2013年,通过肖**认识了郭**,2016年肖**和郭**在广州区做惠普云,到今年7月份,我就成为PIB级别的会员,我的下级会员有3-4个,都是河南和广东的,我所在的团队叫奇迹系统,团队长是谁我不知道。
四、书证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32号令)、《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证实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万某1”未取得外汇相应业务资格,不属于合法境内金融机构,在网上开立账户进行网络炒汇,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2017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在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将罗**账号为62×××75,卡内余额19565.41元;李薇(账号62×××91),卡内余额50234.18元;赵*(账号62×××89),卡内余额159584.61元冻结。
3.“万某1”信息费统计表,董**在金某1公司于2017年2月2日至2月28日共收取770人次信息费,金额共计250.5万元。自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共收取1851人次信息费,金额共计504.3万元。自2017年4月1日至3月30日共收取1505人次信息费,金额共计390.7万元。201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共收取3388人次信息费,金额共计1093.5万元。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共收取5442人次信息费,金额共计1962.5万元。2017年7月份万世2017年7月2日至7月17日共收取5323人次信息费,金额共计2052.6万元。
4.云南平云司法鉴定所(2018)评鉴字第155号鉴定意见补充说明,“万某1”赌博平台发展会员65180名,入金某2额2,867,877,414.01元,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云南金某1恒益投资有限公司收取保险费用73,515,387.86元。其中:被告人郭**、肖**、蔡**赌资数额2,867,877,414.01元、参赌人数65180人、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被告人胡**、罗**、赵*赌资数额1,147,194,087.95元、参赌人数10373人。非法获利8,929,975.77元;被告人周*赌资数额249.687,559.29元、参赌人数3326人、非法获利1,575,184.01元;被告人王**非法获利241,659.26元;被告人邓**非法获利28,000元;被告人董**赌资数额1,098,480.83元、参赌人数11人、非法获利102,378.95元;被告人曾*赌资数额184091091.57元、参赌人数2374人、非法获利631418.66元;被告人姚*赌资数额44572901.89元、参赌人数539人、非法获利357628.57元;被告人徐**赌资数额14910895.56元、参赌人数162人、非法获利248240.93元;被告人高*赌资数额19942898.47元、参赌人数175人、非法获利142398.94元;被告人王**赌资数额7802294.89元、参赌人数103人、非法获利235932.84元;被告人徐辉非法获利50,000元。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7年9月28日,公安民警扣押罗**扣押存于工商银行卡(账号:62×××81)非法所得暂扣款216700元整;2017年9月28日扣押存于民生银行卡(账号:62×××83)非法所得暂扣款4704500元整;2017年9月30日扣押存于民生银行卡(账号:62×××21)非法所得暂扣款2312700元整;2017年10月11日扣押存于刘某6建设银行卡(账号:62×××39)非法所得暂扣款1852300元整。2017年7月18日在罗**住处保险柜内扣押的人民币20万元整,已于2017年11月9日返还罗**。
2017年9月8日、9日,公安民警从肖**汽车上、办公室扣押“万某1”公司证明书、注册证明书、印章、硬盘等物。
2017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御华园3幢3002室扣押被告人郭**银行卡6张、U盾4枚等物。2017年9月10日,扣押被告人郭**凯宴GTSA2213604CC车1辆(白色,临时车牌,粤A×××××)、现金共计101万元整,并于2017年9月11日作为暂扣款转到曲靖市公安局账户内。2017年9月9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旺盛公寓303室黄某3出租房内扣押被告人郭**iphone手机1部(金色(玫瑰金),188××××1473)、iphone手机1部(金色)、iphone手机1部(黑色,136××××7308)、华为手机1部(银色)、人民币2500元、港币120元、身份证1张(郭**,4127231985××××××××)、港澳通行证1张、广东省居住证1张等物。2017年10月13日已对郭**非法所得暂扣款3217000元整(存于农业银行卡)、403900元整(工商银行卡)进行扣押。2017年10月16日已对郭**非法所得暂扣款2126600元(工商银行,卡号62×××83)、1944400元(建设银行卡,卡号62×××19)进行扣押。2017年10月17日已对郭**非法所得暂扣款378000元(招商银行卡,卡号62×××68)进行扣押。2017年10月18日已对郭**非法所得暂扣款6562700元整(存于周某4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1299000元整(存于周某4工商银行卡,卡号62×××24)进行扣押。
2017年9月30日,公安民警扣押徐辉的华为手机一部(P9)、违法所得暂扣款5万元。
2017年8月17日,公安民警扣押王**5万元、2017年8月17日扣押王**7万元。
2017年8月17日,公安民警扣押徐**非法所得20万元。
2017年7月18日,公安民警扣押蔡**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储蓄卡6张、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工商银行U盾1个等物。
2017年7月18日,公安民警从李某4处扣押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浦发银行借记卡1张、港澳通行证1张、华为mate9手机1部、中国农业银行金e顺1个。
2017年7月18日,公安民警扣押被告人赵*、董**手机1部、黑色vivo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董**所有)、网银盾2张、银行卡10余张等物。2017年9月13日,扣押何某2:DELL电脑1台、招商银行等银行卡11张等物。2017年9月8日依法对上海汇贾公司账号冻结,账户余额15385844.52元划转至曲靖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
2018年6月19日,扣押姚*人民币200000元。
2018年7月5日,扣押了周某1涉案款人民币2345000元(转至曲靖市公安局指定用户)。
2018年3月26日,公安民警扣押赵*涉案款人民币1250000元。
2017年11月9日,公安民警扣押周*涉案款人民币687000元。
五、本案的综合证据:
1.到案经过,2017年9月8日11时许,肖**在广东省清远市被抓获;2017年9月9日,郭**在广州市的出租屋内被抓获;2017年9月9日,王**在福田地铁入境处被抓获;2017年9月9日11时,徐辉在杭州市被抓获;2017年9月8日19时,邓**在深圳北站G6036次列车上被抓获;2017年7月18日10时许,姚*、高*在曲靖市麒麟区被抓获,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2017年7月18日11时,徐**在曲靖市麒麟区被抓获;2017年7月18日11时,罗**在昆明市官渡区被抓获,民警让罗**打电话给胡**投案,胡**返回该住所;2017年7月18日9时许,赵*、董**在昆明市昆明逸家酒店428房间被抓获;2017年7月18日9时许,蔡**在昆明市擎天新悦酒店7002房间被抓获;2017年7月18日16时许,周*、曾*在昆明市鑫和园休闲山庄被抓获;2017年7月18日,王**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主动投案。
2.人口基本信息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郭**、肖**等16人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肖**、蔡**、胡**、罗**、赵*、周*、王**、邓**、董**、曾*、姚*、徐**、高*、王**、徐辉以营利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建立赌博网站,发展、组织会员进行网络赌博,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肖**、蔡**提供网络平台,设置赌博规则,管理参赌团队,掌控赌博输赢并结转赌资,提取佣金,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犯罪处罚;被告人胡**、罗某、赵*以云南金某1怔益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托,为“万某1”平台发展会员,组建云南团队,收取、兑付输赢资金,提取佣金,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王**、邓**、董**、曾*、姚*、徐**、高*、王**、徐辉通过技术手段为“万某1”网络平台进行包装,为云南团队发展会员,收取、结转赌博资金,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王**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被告人肖**、姚*、罗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郭**辩解其不是“万某1”的管理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的辩护人提出,郭**等人在“惠普云”平台开设赌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万某1”平台发展会员65180名,入资总额2,867,877,414.01元,非法获利437,400,992.27元,属重复累加计算的结果,不应作为定罪证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起到帮助作用,属从属地位,不应认定为主犯的意见未提举相关证据证实,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肖**及其辩护人提出肖**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肖**系基层经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肖**获利较小,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提出“万某1”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郭**和肖**,蔡**在“万某1”没有决策权,处于被领导、被支配的地位,案发后,蔡**主动退交违法所得544万元,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蔡**虽不是“万某1”平台的决策者,但属“万某1”平台云南团队的运营、管理者,应承担所参与部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提出胡**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胡**系从犯;金某1恒益有限公司收取保险费7351.53万元不是事实;鉴定意见及补助鉴定,鉴定检材不客观、真实,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建议对被告人胡**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提出罗**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叫胡**自动投案,属立功,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罗**属从犯;罗**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赌博犯罪事实,该情形属自首,《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相互矛盾,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层级下线统计表》没有证人证言印证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罗**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赵*辩解不是主犯;公诉机关对其涉案金额计算错误;其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周*辩解其没有去推广,不是主犯;其参与“万某1”后均处于亏损状态,犯罪金额应为60-70万元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辩解其具有自首情节,要求退还其被扣押的合法所得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万某1平台涉案犯罪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案16名被告人承担不公正。被告人王**仅应承担万某1平台犯罪的部分法律责任,且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邓**辩解其没有非法收入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董**辩解其被招聘到公司上班,负责统计表格,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姚*辩解其有立功情节,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辩解案发后主动退交违法所得,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辩解其是参与赌博,不是开设赌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徐辉辩解其只是根据客户要求制作网页,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结果一、被告人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五、被告人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六、被告人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七、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八、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九、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被告人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五、被告人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六、被告人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郭**的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止;肖**的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止;蔡**的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止;胡**的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止;赵*的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止;曾*的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止;王**的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止。被告人罗**、周*、邓**、董**、姚*、徐**、高*、王**、徐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肖**、蔡**、赵*、罗**、周*、王**、邓**、董**、徐**、姚*、徐辉的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高*已缴纳罚金十万元,不足部分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已缴纳罚金八万元,不足部分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郭**、胡**、曾*的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十七、被告人郭**(含其妻弟周某1原借款)被扣非法所得款20127600元、被告人蔡**(含蔡**之妻李某4)被扣非法所得款5440000元、被告人赵*被扣非法所得款1250000元、被告人胡**、罗**(夫妻)被扣非法所得款9086200元、被告人周*被扣非法所得款687000元、被告人姚*被扣非法所得款200000元、被告人徐**被扣非法所得款200000元、被告人高*被扣非法所得款70000元、被告人王**被扣非法所得款50000元、被告人徐辉被扣非法所得款50000元、“万世吉”平台第三方公司上海汇潮有限公司被扣款14249880.66元、“万世吉”平台第三方公司上海汇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扣款15385844.52元、“万世吉”平台第三方公司广州汇聚支付电子有限公司被扣款717014.61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郭**被扣“保时捷凯宴”汽车一辆、被告人赵*被扣“宝马X5”汽车一辆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变价上缴国库。
十八、被告人郭**、肖**、蔡**、胡**等人被扣押供犯罪使用的“万世吉”注册证明书、印章、硬盘、手机、银行卡、银盾、U盾等物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保管。
十九、继续追缴被告人郭**、肖**、蔡**、赵*等人违法所得款不足部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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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招商银行是我国一大国有银行,很多人都会申请在招商银行办理银行业务,如办理贷记卡、申请信用卡以及办理储蓄卡。部分朋友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自己的招商储蓄卡被冻了,那该银行卡会自动解冻吗?关于它的回答来看看这里。招商储蓄卡冻结会自动解冻吗招商储蓄卡冻结是否会自动解冻,主要看该储蓄卡被冻结的原因,原因不同则回答不同:【1】如果是因为多次输错密码,造成银行卡被冻结,一般24小时后会自动解冻;【2】如果是因为银行丢失而挂失银行卡,致使银行卡冻结,一般挂失失效或补办银行卡后即可解冻;【3】如果是因为贷款逾期等原因被冻结名下所有账户,将欠款还清后需到银行办理解冻手续才能解冻。【4】如果是因为涉及司法造成的银行卡被冻结是不会自动解冻的,要等到配合司法机关完成调查,并且确认无关之后才会解冻。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回答,大家可以对号入座,希望该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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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我发现我的银行卡无法转账,手机APP显示是因为身份证没更新,跑到柜台问说是身份证没问题,是以为交易异常被限制所有非柜台业务,然而银行柜台说是招行后台自行限制的,他们也...
前天我发现我的银行卡无法转账,手机APP显示是因为身份证没更新,跑到柜台问说是身份证没问题,是以为交易异常被限制所有非柜台业务,然而银行柜台说是招行后台自行限制的,他们也没有权限查找是那笔交易处问题的,说是没有办法解决,建议我销卡,可是我社保卡,住房公积金卡都是招行的,请问怎么才能解冻?(本人良民一个,平时就是个人转账什么的,上个月回家结婚,有几笔大额转账,交易有点多,但是都是朋友转账,没有什么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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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本人持卡及身份证到柜台查询冻结原因,根据具体原因申请解冻。如果被冻结,一种是错帐冻结,就是说银行交易时将钱错误地多给到了储户账号上,那么银行可能会把多的部分冻结掉。一种是司法冻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的需要可以向银行申请冰结银行卡。同时海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也是有权冻结的。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实际偿还能力来给制定透支份额,当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你的银行卡。扩展资料用卡冻结及解冻类别:(1)如果是因为逾期导致的停卡/止付,一般是无法恢复使用的,至少2年内申请招行任何信用卡基本也不会批的,因为进了招行内部的“黑名单”。同时,停卡的信息还会被同步到人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各家银行都能看得到,其他银行的信用卡、车贷、房贷等,也有很大概率被拒。(2)如果是非恶意的逾期(如期间出差、出国;疾病住院等),可致电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后免除不良记录。或者到当地人行的征信部门,申请添加个人声明到个人信用报告里,说明停卡原因等,会有正面效果。参考资料来源:招商银行官网-招商银行App服务协议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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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我今天也是,突然被告知账户被冻结了,而且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要想取钱出来只能销户,而且永远不能用招行卡,我是因为工资卡就是招行的,不然想都不想就都注销了,一天到晚随便冻结这冻结那,哎,现在面临失业的问题,招商银行厉害,真的是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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