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人需要每年做职业培训吗?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投资、运作和销售等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协会一直对基金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高度重视,这些法律法规里都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九章 第一百七十六条证券业协会履行的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章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第九条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取得该科成绩合格证明。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申请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具体要求见协会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一般指的是已注册的基金从业人员,仅通过考试未从业人员不包括在内。233网校名师解密基金从业考试核心考点,考前10天开放考前押题,助您快速刷题通关。点击做题冲刺>>资格管理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内容及培训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年检、后续培训、培训学时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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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需要。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自注册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会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应答时间:2020-12-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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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证具有“保质期”,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每年度还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这里的证书指的是已从业人员已经注册的证书,不包括单纯通过考试的情况。拓展资料基金从业资格证需要继续教育吗?2019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机构下发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将不再组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但仍然需要继续职业教育。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自注册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后续职业培训:1、协会举办的各期面授培训班;2、参加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学习;3、参加各会员单位、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对于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持证人员,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如果是还没申请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则不需要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协会规定,目前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四年,超过四年的,补齐近几年继续教育课时,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过了如何申请证书?考生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或者科目一和科目三(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可以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证注册流程:1、机构方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账户——机构资格管理员在管理平台为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2、个人方由个人提交注册申请——机构审核——内部公示——机构提交——协会受理——外部公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展开全部需要。基金从业资格证具有“保质期”,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每年度还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通过所在机构参加协会组织的从业资格年检。报名官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报名入口: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考试科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报名费用:65元/科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考试形式:闭卷、机考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基金从业每年需要继续教育吗?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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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生效半个月了,小伙伴们适应起来如何呀?不久前私慕好帮手整理了AMBERS系统的大更新,近期发现协会还公布了一批新规相关的问答,一起来看看吧~新规落地生效半个月以来,私募管理人通过案例依然为0,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数量也仅有211只,可见新规较高的准入门槛更进一步加剧了“进大于出”的行业结构。新规除了对于管理人团队和募资规模等方面的高要求,在重大变更、合伙协议等细项上也有更新变化,这一点小伙伴们在实操上应该多少有感受到。虽然新规的解读一波又一波,但面对实操上千变万化的情况,许多问题小伙伴们还是存疑。近期协会也发布了一批问答可供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查询于5月15日。问题1哪些事项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如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何时完成报送?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问题2对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章要求?若申请机构工商实现了三证合一,应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如何填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何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码?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由对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可在系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中均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并填写营业执照号码。问题3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事项如有变更,上传什么材料?对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签章要求是什么?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将章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提交,或提交最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问题4什么情况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对“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的签章要求?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被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问题5登记承诺函的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登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应当完整准确填写。相关承诺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登记承诺函签章。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当签字或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在承诺函签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曾从事债券投资或提交债券投资业绩的,应当提交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的承诺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相关承诺主体应当在落款处签字。问题6对“商业计划书”的材料要求?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商业计划书应当清晰合理、具有可行性,与申请机构的业务方向、发展规划、人员配备等相匹配。商业计划书应当对未来发展方向和运作规划做出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核心团队情况、资金募集计划、投资方向、投资计划等内容,不得套用模板。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问题7基金从业人员一定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吗?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问题8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后续职业培训的形式分为面授及直播培训、远程培训,协会每年一季度在协会网站发布当年度培训计划。(1)面授及直播培训:针对行业最新相关法规、配套规则发布,根据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反映的培训需求组织面授及直播培训。每次培训的举办时间、地点及培训简介等以培训通知的形式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2)远程培训:为便利从业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协会建设有基金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http://peixun.amac.org.cn),构建了涵盖七大模块和十二个专题的课程体系。从业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直播及远程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普通会员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以及协会特别会员的地方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问题9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具体而言:1.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情形:(1)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2)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3)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3.诚信要求。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4.工作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5.投资管理业绩要求。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6.不得挂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问题10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系统中填报的关联方如何界定?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如实向协会披露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机构;(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三)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四)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问题11私募基金管理人无实际控制人该如何处理?首先,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相关规定和内部决策实际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分散无法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由占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出资人,按照本指引规定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且满足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最后,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和内部治理制度,保证控制权结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良好运行。问题12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如何认定机构实际控制人?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一)持股50%以上的;(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协议不得存在期限安排。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认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最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问题13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想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规定,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有关指引的规定,并提交材料说明以下情况:1.是否具备新设合理性与必要性,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续、合规、有效展业等相关要求,并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运营情况、诚信情况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2.是否已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提交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安排;3.是否已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说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问题14“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规定,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出资人对申请机构已实缴资金的合法来源并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出资能力材料应当能够覆盖其全部认缴出资。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出资的,应当穿透至最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主体,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材料包括,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当提交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固定资产(应当提交非首套房屋产权文件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等材料。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如为经营性收入,应当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说明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问题15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出资人竞业禁止及兼职要求是什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此外,《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出资或者执业有限制的,相关人员在限制期限内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问题16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有什么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的要求是什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有《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1)存在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2)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2.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3.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出现《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问题17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包括哪些?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18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场所有什么要求?如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分离的,是否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对相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按照协会规定做好相关事项的尽职调查。问题19“办公场地使用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规定,应当提交办公场地产权证书等产权文件,如为租赁所得,还应当提交剩余租赁期不少于12个月的租赁协议(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如为转租所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应当提交合理性说明材料。问题20对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协会是否有资质要求?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以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问题2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可提供哪些文件?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应当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应当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提交,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银行回单应当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问题22申请机构是否要提交审计报告?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的要求?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材料,对于成立不满一年的,应当提交最近一个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原件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问题23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有什么要求?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什么要求?如何进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3.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上述要求外,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问题24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的实缴资本需满足什么条件?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问题25对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有什么要求?对于资金往来情形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当就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说明。问题26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是否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不能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27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28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该如何处理?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且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问题29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有什么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和《登记备案办法》《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等相关规定。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问题30申请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如何处理?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问题31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经营范围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和《登记备案办法》《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等相关规定。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问题32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能否包含“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咨询”、“投资咨询”字样?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四条的规定,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因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咨询”“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问题33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何种情形,协会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后是否可以查询注销类别和注销机构名单?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下列情形,协会将注销管理人登记:1.不符合规范整改要求。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经营原因注销。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一)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理由正当;(二)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或者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3.自律管理措施注销。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二)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三)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四)因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五)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七)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各界可通过协会统一对外公示页面(gs.amac.org.cn)查询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问题34协会《投诉须知》的网址在哪里可以查询到?投诉人可在协会官网点击“关于协会”下面的“行业投诉”查看《投诉须知》,具体网址为:https://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hyts/问题35过了时间也一直没收到会费票据,系统上票据是否开出也显示为否,这个是怎么回事?如期未收到电子会费票据的机构,可先在邮箱中搜索“【电子票据】您收到一张新的电子票据”,如还未收到票据请以“未收到会费票据”命名的邮件形式,正文里注明公司名字、缴费日期以及个人(网易、腾讯、新浪等)邮箱,发送至membership@amac.org.cn。系统上显示的是否开票与实际开票无关。问题36如何缴纳会费?机构需登陆进入AMBERS系统,在首页-待办-通过线上选择银联(有企业银联和个人银联)或者汇付天下支付缴纳会费。问题37会费需要缴纳多少,每年何时缴纳?各类会员的会费不同,详情可在协会官网搜索《会费收缴办法》查看详情;会费收缴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七、八月份开始,具体时间请以收到会费缴纳通知为准,届时会费通知会发送到AMBERS系统以及机构填写的主要联系人邮箱,日常请及时维护联系人信息。问题38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申请入会是否能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能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申请入会是否能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能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问题39收到的票据上没有社会信用代码,票是不是开错了?全国性社会团体社会统一票据不是发票,因此协会会费票据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影响会员机构入账报销。会费票据与培训发票性质不同,请勿混淆。如有疑问可直接查询财政部官网验票系统,网址链接为http://pjcy.mof.gov.cn/html/index.html。问题40缴纳会费开发票吗?这个发票需要申请吗?协会为所有会员机构缴纳的会费主动开票,无需申请。协会开的会费票据均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统一票据,不属于发票,可报销。自2019年7月起,协会采用电子票据,会在缴费的次月中旬发送至AMBERS系统填写的会员机构主要联系人邮箱。请务必保证联系人邮箱填报准确,如有变化请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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