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出股权变更什么意思吗?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分红吗,公司股东未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吗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05
12:11:58
人浏览导读: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分红,但是其分红权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股东未实缴出资是有权转让股权的。让未出资的股东,退出股东资格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权利条款,限制瑕疵股东的权利,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分红,但是其分红权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股东未实缴出资是有权转让股权的。让未出资的股东,退出股东资格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权利条款,限制瑕疵股东的权利,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一、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分红吗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分红。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法律快车提醒你,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红利分配权的问题。《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也是较普遍的股权分类即自益权、共益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享有其投资所带来的利益,而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
  二、公司股东未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吗
  在现行《公司法》当中,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定了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等限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设定了时间、比例、场所等限制。但是,尚无明文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股东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非经合法的除权程序,即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综上,股东未实缴出资时有权转让股权。
  三、未出资股东怎么退出
  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退出股东资格:
  1.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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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不影响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在公司运营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就会成为“瑕疵”股东。法律上,瑕疵股东的股东权利是受限制。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尽管瑕疵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的问题,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公司法明文规定,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利,而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是具有股东资格的。所以瑕疵股东有权转让股权。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出现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时,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履行出资充实义务。1、公司起诉瑕疵股东,要求履行出资充实义务,补充出资。该义务不会随着股权转让而消灭的,只要没有实际足额出资的,瑕疵股东就需要补足出资。2、股权受让方起诉瑕疵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撤销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瑕疵股东隐瞒“出资瑕疵”,属于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可以选择履行合同,补足出资后,要求瑕疵股东赔偿相应的损失。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吗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是公司运营中时常出现的现象。一般来说,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不影响股东转让股权,但这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法律风险的,既可能被股权受让人起诉追责,也可能被公司起诉追偿。可以解除抽逃出资股东资格吗?可以解除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解除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只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如果只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的,通常都不应该要求剥夺股东资格。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予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风险提示:其实对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而言,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一件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事情,可以要求剥夺、解除其股东资格,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股东出资瑕疵可以转让股权吗可以。出资瑕疵不会使得股东丧失股东权利,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否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法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原股东不能否免除补足出资义务,受让人仅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请求原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股权是流动的财富,因此多国法律认可股权的自由转让,我国也不例外。自实行认缴制以来,股东通常将实缴期限设定在多年以后,导致很多股东转让股权时并未实缴出资。
鉴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那么,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呢?
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
1.未实缴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由上述规定可知,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实践中,股东未实缴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常有,但并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
2.未实缴出资不是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在现行《公司法》当中,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定了股东同意、优先购买权等限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设定了时间、比例、场所等限制。但是,尚无明文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股东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非经合法的除权程序,即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
综上,股东未实缴出资时有权转让股权。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来源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双重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负有出资义务”的根本原则,公司章程则规定了股东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等具体细节。
由此,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应依法、全面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存在承担继续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讨论。
1.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此时,即使股东转让股权,也不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已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包括出资义务。因此,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不需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在“某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孙某企业借贷纠纷”中,最高院认为: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投资本99%的股权转让给中能控股,并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故安X控股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安X控股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
2.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时,股东便应当履行未缴部分的出资义务,如拒不出资、出资不实或瑕疵出资的,将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向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存在被要求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在“某钢材有限公司与某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某有色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中,最高院认为:
有色建设公司对于其认缴的出资额,仅在公司成立时投入了510万元,对于剩余应投入的出资2040万元一直未补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有色科技园公司未能依约向华达公司支付本案钢材款的情况下,作为有色科技园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有色建设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26号
风险防控建议
综上所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未实缴出资且未届出资期限,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未完成的出资义务。同时,建议签订完毕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确保股权转让行为同时具备对内、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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