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期货类型分类监管?


为切实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3月24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将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业务范围等作出的相关制度安排落实到规章层面,同时结合市场实践和行业发展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办法》回应了行业呼声,赋予了期货公司更大的业务经营范围,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期货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有助于丰富期货公司盈利模式,实质性提升行业整体的发展内涵与质量水平。与此同时,《办法》还对期货公司日常监管、资本实力及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货公司在练好“内功”的同时也需守好“底线”,为未来更高效地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筑牢基础。
适度拓宽业务范围补齐期货公司业务短板
据了解,《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和资产管理等业务。
“一直以来,期货行业肩负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的责任和使命,但期货公司却长期受制于规模小、经营能力相对较弱、专业能力不足等,难以满足实体经济日益增长的综合化需求。”宏源期货董事长王化栋告诉记者,在此背景下,《办法》的修订将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期货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升期货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
永安期货董事长葛国栋也表示,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将有效补齐期货公司业务短板,为期货行业增加新的收入来源,使得期货公司的收入结构更加多元化。
“其中,允许期货公司开展保证金融资类业务和自营业务,将极大缓解期货公司对注册资本金的依赖,未来期货公司可以有更多的手段来增厚单位资本收益,更好地回报股东和战略投资伙伴;期货公司可开展境外经纪业务,也为期货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为境内产业客户提供套保避险服务提供了更多通道和更大空间。”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说。
在国投安信期货董事长解庆丰看来,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对期货行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如果说此前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客户数量、客户权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的增长,代表着期货行业‘量’的增长,那么现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从境内经纪扩展到境外经纪、从经纪业务扩展到做市业务及自营业务、从场内业务扩展到场外衍生品业务,将使期货行业真正迎来‘质’的变化。”
此外,《办法》还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了空间。
做市及衍生品业务将“由子归母”整合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记者注意到,根据《办法》重新划定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做市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即将从风险管理子公司回归期货公司。
据了解,自2012年年底期货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以来,期货做市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分别于2014年和2017年起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缓慢到高速发展的过程,目前已积累较为丰富的经验,发展也基本成熟。
“过去出于风险隔离考量,做市、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必须‘借道’风险管理子公司展业。随着近年来衍生品市场的蓬勃发展,衍生品交易模式逐渐成熟,风险点也渐趋明朗。”罗旭峰认为,接下来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回归期货公司,有利于解决子公司因资本金不足面临的展业规模受限等问题,通过发挥母公司资本金实力和风控能力更强的优势,促进两项业务更加平稳健康发展。
在中粮期货总经理吴浩军看来,上述两项业务回归母公司能够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他表示,经过多年发展,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业务模式逐渐成熟,相关业务回归母公司后,期货公司可继续深耕,也可从母公司角度整体考虑业务拓展方向与各业务协同方式,统筹客户资源与资金资源,发挥资源的最大效能。
中泰期货总经理刘庆斌对记者表示,将做市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期货公司经营范围,有助于统筹服务客户多样化的衍生品业务需求,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业务发展质效,还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衍生品业务功能监管、统一监管,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期货行业实现全面、健康、综合发展。
上述期货公司高管均认为,未来做市和衍生品业务要“由子归母”,仍离不开相关政策的继续完善与支持。
葛国栋表示,在开展上述业务时,目前风险管理子公司和期货公司在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希望监管部门尽快对不兼容的制度条款进行修订和统一,为两项业务的回归创造便利条件。
“希望监管部门在对做市、场外衍生品等业务设计规则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尽量‘留白’,不要规定太细,让公司有尝试探索的空间。”罗旭峰说。
强化期货公司监管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期货市场要发展,风险防范永远应放在第一位。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办法》还适度提高了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体现了“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准入条件包括“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的准入门槛包括“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
同时,《办法》还系统总结了监管实践经验,从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以及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多位期货公司高管表示,随着期货公司业务版图的拓展,期货公司将从单一的期货经纪商转变为综合金融服务商,所面临的风险也将更加多元复杂,相应的风控能力也要提升并跟上。
“比如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担保品市场风险,期货自营业务的市场风险,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跨境风险等,都对期货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葛国栋说。
罗旭峰也告诉记者,接下来期货公司的业务会从以代理类为主,转变为代理类、融资类、交易类并行,业务活动更加多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会更加突出,公司的专业能力面临考验,根据监管层的新要求,期货公司要强身健体,练好“内功”的同时也守好“底线”。
具体来看,罗旭峰表示,期货公司首先要加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建立清晰的组织架构和授权体系,针对各业务线制定适用的制度流程框架,防止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其次要抓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公司要明确自身的风险偏好、风险指标,并建立有效的监控、预警、处置体系;最后是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各层级人员的胜任能力。
“在行业新的发展阶段,期货公司应更加注重自身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从治理架构、制度体系、管理机制、人才团队、风控系统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提升公司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预警、应对、处置等方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葛国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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