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政府借债会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一般债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 伦敦金属交易所CEO:打算永久地设置每日涨跌幅限制
  • 禁止卖空!俄股市重启收涨!美欧日韩高度关注俄气卢布结算决定
  • 俄央行:限制向不友好国家汇出大额资金
  • 全球化肥价格大涨 非洲首富投资建化肥厂
  • 亚行:2021年东亚新兴经济体本币债券发行规模空前
  • LME期镍跌幅迅速扩大至6% 此前一度涨超9%
  • 德国经济部:到年底对俄罗斯天然气依赖降低至30%
  • 俄罗斯交易系统指数(RTS)跌幅扩大至3% 俄罗斯MOEX指数跌超2%
  • 摩根士丹利预计今年第二季度金价将达到2000美元/盎司
  • 哈萨克斯坦:经里海管道联盟出口的石油约1600万吨可以改道
  • 俄央行:所有黄金外汇储备中的黄金都在俄境内
  • 日本福岛县近海发生5.1级地震 附近核电站未出现异常情况
  • 俄联合造船集团总裁:阿穆尔斯克造船厂每年可向太平洋舰队交付一艘护卫舰
  • 英国3月消费者信心四连跌
  • 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 引起美联储官员注意
  • 房租、电费、油价齐飙升 美国民众已处于崩溃边缘
  • 全球通胀的大逻辑是否出现重置
  • 优步达成重要协议 将把美国纽约市所有出租车列入其网约车应用
  • 【环球财经】伊朗称接近达成核协议 国际油价24日下跌
  • 俄股“复牌”收涨 亚欧股市涨跌互现
  • 【国际金融市场早知道】3月25日
  • 【读研报】海通证券:美联储紧缩对股市的扰动偏短期
  • 【财经分析】财政政策难见成效 英国通胀水平料将继续上涨
  • 美国追加新一轮对俄制裁 强调不许俄央行使用黄金储备
  • 德国政府为应对能源危机出台上百亿欧元补贴方案
  • 墨西哥央行加息50个基点至6.5%
  • 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出炉 上北深入围前十
  • 蔚来汽车2021年Q4营收99亿元 市场预期86.82亿元
  • 美股三大指数集体收涨 纳指涨近2% 大型科技股普涨
  • 据媒体报道 起亚将在韩国修建(一家)工厂 其目标是2025年投产
  • 俄罗斯2029年到期欧元债券的两名债权人获得兑付
  • 瑞士冻结价值57.5亿瑞士法郎的俄罗斯在瑞资产
  • 芝商所下调近期原油合约保证金
  • 七国集团峰会在布鲁塞尔举行 联合声明呼吁继续对俄实施限制性措施
  • 美国上周首次申请失业救济人数为18.7万人
  • 俄罗斯关闭常驻欧洲委员会代表处
  • 现货黄金短线走高5美元 站上1960美元/盎司 创一周新高
  • 美国至3月18日当周EIA天然气库存减少510亿立方英尺
  • 莫斯科证券交易所将以协商交易模式开放部分股票交易
  • 俄联邦紧急情况部:乌克兰冲突地区首个俄罗斯财政援助站正式开始工作
  • 3月24日美股三大指数高开
  • 印度出口首次突破4000亿美元
  • 美股小幅高开 新能源汽车厂商Nikola涨超17%
  • 【美股盘前】三大期指微涨 美国恢复部分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豁免;伦镍涨停
  • 德国3月综合PMI环比下降
  • 美国第四季度经常帐赤字为2179亿美元 预估为赤字2180亿美元
  • 美国至3月19日当周初请失业金人数18.7万人
  • 美国至3月19日当周初请失业金人数录得18.7万人,为1969年来新低
  • 伦敦金属交易所CEO:打算永久地设置每日涨跌幅限制
  • 北京“便利店”式健身房24小时营业 全天开放没人推销办卡
  • 彰显品牌研发力!射频美容仪品牌FLOSSOM花至自建实验室
  • 3月新规来了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 jsp是什么文件 来学习一下如何打开jsp格式的文件
  • 全球化肥价格大涨 非洲首富投资建化肥厂
  • ETF基金怎样进行套利 套利方式有哪些
  • 苹果手机如何拼图组合照片
  • 黄金一直有着增值保值和避险的功能 那么金本位的作用是什么
  • 什么是权重股有什么作用 权重股对指数影响大吗
  • 君正集团杜江涛捐赠母校新校区开工,3.5亿助力乌海教育腾飞
  • 大家知道残疾证有什么用吗 能给残疾人带好哪些好处和方便
  • 苹果13pro怎么拍月亮
  • 两部制电价客户电费计算方法 低谷时段电价的其它规定有哪些
  • 苹果平板竖屏改成横屏怎么改
  • 税优识别码在保单哪里可以看到 税优险都包括什么
  • 铁路旁的守望者 为你们点赞!
  • 固收增强理财产品是什么意思 它是什么产品
  • 小赢卡贷可以循环贷吗 大数据花了贷款能通过吗
  • LME期镍跌幅迅速扩大至6% 此前一度涨超9%
  • 食用樱桃不是人人都可以 一起来看看哪十种人不能吃樱桃
  • 202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多少 免征增值税政策
  • 俄央行:限制向不友好国家汇出大额资金
  • 亚行:2021年东亚新兴经济体本币债券发行规模空前
  • 最新iOS15.4翻车 不少用户吐槽更新之后手机存储容量下降
  • 万代南梦宫新企业宗旨和品牌标识将于4月1日正式启用
  • 云南红河:运用“一线工作法”让春耕备耕迎来“及时雨”
  •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什么意思 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纳税
  • 苹果计划推出硬件订阅服务 让用户按月支付费用
  • 网曝iPhone14Max概念图采用小刘海设计
  • 苹果正在研发真全面屏iPhone14顶配版或搭载刘海屏
  • 禁止卖空!俄股市重启收涨!美欧日韩高度关注俄气卢布结算决定
  • 己舟——只为女生做好看的袜子
  • 忘记拔掉充电器离开不久火势便迅速扩大 你还敢不拔充电头吗
  • 为什么不要买净值型理财产品 会亏吗
  • 妖股有什么走势特征 妖股的6大特点
  • 美国降息会刺激中国股票市场吗 人民币会出现升值吗
  • 养老保险是可以转移的 一起来看看转移的方法吧
  • 美股熔断是什么意思 美股熔断期间不能进行股票交易吗
  • 多举措提升医保报销办理效率 确保参保人员最短时间内领到报销款
  • 哈萨克斯坦:经里海管道联盟出口的石油约1600万吨可以改道
  • 央媒关注 | 从“陆海空”特色指标 看海南创新型省份建设新路径
  • 江西万安:“15分钟政务服务圈”营造暖心爽心政务服务环境
  • 摩根士丹利预计今年第二季度金价将达到2000美元/盎司
  • 全省首个 江西赣江新区启用首个三维辅助规划决策管理平台
  • 房子烂尾了房贷怎么办 房贷还不了银行怎么处理
  • 江西景德镇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全部证照电子化
  •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能拿多少钱 计算公式如下
  • 央媒关注 | 海南在全省推行市县、乡镇、村三级耕地保护“田长制”
  •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价格执法检查行动 没收违法所得3217.61元
  • 央媒关注 | 海南发现8个大型真菌新物种
  • 永丰县古县镇:高位推进7100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 俄罗斯交易系统指数(RTS)跌幅扩大至3% 俄罗斯MOEX指数跌超2%
  • 江西万载:共享农机抢抓春耕农时 打通农机共享和农资配送渠道
  • 央媒关注 | 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落地一年 享惠进口总货值达11.6亿元
  • 阿里斯顿升级品牌理念“可持续的世界从家开始”
  • 2022贷款软件比较好下款的平台 这些平台最快一分钟到账
  • 江西石城: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实现“只跑一次”目标
  • 俄央行:所有黄金外汇储备中的黄金都在俄境内
  • 适老化电视调研报告:49.6%的老年人不看智能电视了
  • 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整治 全面落实“五定包干”制度
  • 德国经济部:到年底对俄罗斯天然气依赖降低至30%
  • 干细胞自动化先行者—访机器人365细胞行业专家客户李陶博士
  • 小米平板5怎么进入电脑模式
  • 苹果wifi扫一扫在哪里扫
  • 江西会昌推进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再造 全面唱响“好惠办”政务服务品牌
  • 江西:首批616个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公布
  • 约定转存和非约定转存是什么意思 两者有什么区别
  • 银行卡挂失后如何取钱 挂失卡能取钱吗
  • oppo手机怎么禁止安装APP
  • 如何分析一家上市公司 通过这些方面分析
  • 银行卡注销后多久记录会永久消除 发卡银行还能查到记录吗
  • 信用卡退款金额已入账为什么还要还 原因在这
  • 到2025年底江西将新增完成35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
  • 新债申购提示没有权限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会这样
  • 九江打造营商环境高地 推动数字经济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 国债逆回购如何赎回 赎回技巧有哪些
  • 中国银行CD购买是什么意思 是大额存单吗
  • “龙宝小英雄”动画与衍生品齐发,融创文化开启儿童IP长链运营
  • 良品铺子:数字化赋能渠道经营能力,提升顾客消费体验
  • 荣耀60pro微信视频美颜怎么设置
  • vivo手机卡槽怎么打开
  • 海南白沙取消举办2022年“三月三”活动
  • 周四逆回购周五还能再逆回购吗 周末有收益吗
  • 2022借贷平台哪个容易下款 容易下款的借贷平台盘点
  • vivo安全键盘在哪儿关闭
  • 俄联合造船集团总裁:阿穆尔斯克造船厂每年可向太平洋舰队交付一艘护卫舰
  • 日本福岛县近海发生5.1级地震 附近核电站未出现异常情况
  • 股票涨多少点卖出才不亏 股票什么时候卖出不亏
  • 国债逆回购和定期存款哪个收益率更高 谁的利息比较多
  • 英国3月消费者信心四连跌
  • 赣州农村线上消费红火 消费结构也在向便利化、精细化发展
  • 赣州南康区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五个一”走访活动
  • 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 引起美联储官员注意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中装建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装有限 指 深圳市中装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鼎润天成 指 深圳鼎润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山中科 指 昆山中科昆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福州中科 指 福州中科福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投衡盈 指 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融银 指 上海融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盐城中科 指 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骥业投资 指 深圳市骥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浩投资 指 深圳市华浩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中嘉 指 江西中嘉投资有限公司
中科汇通 指 中科汇通(山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装园林 指 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装光伏 指 深圳市中装光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装智能 指 深圳市中装智能建筑顾问有限公司
南京卓佰年 指 南京卓佰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中装建筑设
中装设计 指 深圳市中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惠州中装 指 惠州市中装新材料有限公司
芜湖中装 指 芜湖中装润柏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中装 指 吉林省中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澳门中装 指 中装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装金控 指 深圳市中装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润柏建设 指 深圳市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柏联实业 指 惠州市柏联实业有限公司
赛格物业 指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引爆互联网 指 深圳市引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中装城建 指 深圳市中装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装建设投资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装新能源 指 深圳市中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重庆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山东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合肥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东营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工程设计分公
大连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佛山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江门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山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陕西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苏州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云南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珠海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宁波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无锡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嘉禾分公司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分公司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 12 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万联证券 指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统称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 指 如无特别指明,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 指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
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该等结论意见的依据和所涉及的重要资料或文件、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意见的核查验证过程及论述过程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7、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8、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获得了发行人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各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的内容及形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所
有具体事宜。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有权作出授权,其授权范围为处理具体事宜,该项授权及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批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已经获得了
合法有效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是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依
法同意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822。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是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相关制
度、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等资料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天职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天职业字[-2 号《深圳市中装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
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个人简历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1 、 根 据 天职 国 际 为发 行 人 出具 的 天 职业 字 [ 号、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归属于
156,183,203.24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8,409,988.80 元、143,744,269.58 元和 156,875,746.52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天职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天职
业字[ 号、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主营业务的经营,且主要来自于与非关联方的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
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天职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天职业字[ 号、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行人确认的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最近三年投资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发行人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8,409,988.80 元、143,744,269.58 元和 156,875,746.52 元,连续盈利,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
( 2 ) 根 据 天 职 国 际 为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天 职 业 字 [ 号、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计划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3)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以及对发行人风险因素的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过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主要生产设备
等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及其他权利取得之凭证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
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行为;
(2)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等方法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 、 根 据 天职 国 际 为发 行 人 出具 的 天 职业 字 [ 号、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营业利润为 197,572,222.61 元、2015 年度营业利润为 178,896,974.17 元,2016 年度营业利润比 2015 年度营业利润增长,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8 、 根 据 天职 国 际 为发 行 人 出具 的 天 职业 字 [ 号、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9、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天职国际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均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10、根据天职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天职业字 [ 号、天职业字
[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11、根据天职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天职业字 [ 号、天职业字
[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
度和 2016 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分别为 0 元、0 元和 60,000,000.00元,累计分配利润数为 60,000,000.00 元。根据天职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天职业字[ 号、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年度和 2016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127,260,605.04 元、153,811,235.88元和 156,183,203.24 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45,751,681.39 元。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三)根据天职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天职业字[ 号、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查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实,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如下重大违法行为:(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审议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含 75,000 万元),扣除合理预期的发行费用后,不超过发行人本次拟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数额79,578.69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 年本)》,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文件等相关资料,确认上述项目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惠阳区发展和
改革局出具的关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30-03-810075),并已经取得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6、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发行人之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也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发行新股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审
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审议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及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4 号《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未有变更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证券交易所相关网站信息,发行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十二个
月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个人简历说明、公安
局出具的证明等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基准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 2017 年 6月 30 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941,109,671.47 元(未经审计),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七)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5 号《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4.46%、15.07%、12.6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4.59%、14.08%、12.73%。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之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未曾发行过公司债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基准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 2017 年 6月 30 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941,109,671.47 元(未经审计),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根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审议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含 75,000 万元)。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为计算口径,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含 75,000万元),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审议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含 75,000 万元),票面利率水平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发行人已出具声明,承诺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按发行规模 75,000 万元及 3.0%票面利率1计算,发行人每年需支付的利息不超过 2,25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十)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审议的议案》,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其他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设定为 6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发行人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人已出具声明,承诺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已经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1 暂取 3.0%进行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的预期。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发行人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3) 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和业绩承诺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4)本期可转债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5)发行人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会议;(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7)修订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8)其他对本期可转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说明书》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天职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天职业字[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934,606,136.37 元,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审议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为转股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之《募集说明书》约定,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发行人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发行人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经本所律师审查,以上约定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说明书》约
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发行人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发行人股本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P1 为调整后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发行人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发行人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发行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2、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说明书》约
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并同时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以上约定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中装有限为依法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变更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变更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
证、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注册商标、专利、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经核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销售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中装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庄小红、庄展诺、陈一、刘广华、邓会生、鼎润天成、国投衡盈、骥业投资、华浩投资 9 名发起人股东,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庄重、庄小红及庄展诺共同控制发行人,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来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中装有限拥有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已经依法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五)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中装有限整体变更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经各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办理了验资手续和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披露了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于 2012 年 5 月增资扩股、2012 年 12
月增资扩股、2016 年 10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7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权变动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股权变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庄展诺合计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 27,144.9 万股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权比例为 45.2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庄展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累计被质押共计 18,720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68.96%,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1.2%)。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庄展诺与质押权人签订的相关质押协议,在质押担保项下事项发生风险时,质押权人有权实现质押权,在质押权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庄展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将下降至14.0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份已经质押,若质押担保项下事项发生风险,则存在质押标的转移给质权人的潜在风险。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取得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外投资许可后在澳门设立了澳门中装,本所律师认为,该投资行为合法有效。澳门中装的经营已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其经营合法、真实、有效。
(三)经核查,发行人及前身中装有限自 1994 年设立以来,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2014年至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100%,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庄小红,实际控制人为庄重、庄小红、庄展诺。
2、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陈一。
过去12个月内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为鼎润天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股数为11,981,250股,持股比例为5.3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其持股比例下降为3.99%。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六家,分别为深圳市中装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惠州市柏联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中装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八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9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中装园林、惠州中装、南京卓佰年、吉林中装、中装光伏、中装智能、中装
城建、澳门中装、中装新能源。
5、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2家参股公司,分别为引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企业外,发行人不存在设立参股
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对外任职/兼职/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持股及任职情况 其他任职/兼职/投资情况
1 庄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中装环保董事
长、原总经理 柏联实业股东、执行董事、经理
2 庄展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 深圳市中装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
例12.17%)、董事、总经理
3 熊谨慎 发行人董事 深圳市南湾学校副校长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4 任顺标 发行人董事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 高刚 发行人独立董事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长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 肖幼美 发行人独立董事 深圳市人大计划预算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
深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大会人大代表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评
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深圳市科技工作者联会会长
7 袁易明 发行人独立董事 深圳中观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
8 何玉辉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
9 张雄 发行人监事 -
10 张水霞 发行人监事 -
11 何斌 发行人常务副总经理 -
12 于桂添 发行人财务总监,副总经 中装环保董事
理,董秘 引爆互联网董事
13 庄超喜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4 廖伟潭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5 赵海峰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6 黎文崇 发行人副总经理 -
17 曾凡伟 发行人副总经理 -
7、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 据 天 职 国 际 为 发 行 人 出 具 的 天 职 业 字 [ 号、天职业字
[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偶
发性关联交易下的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是发行人正常经营所做出的安排,是发
行人业务发展所需。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关联董事和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发行人
独立董事也已就上述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了无保留的独立意见。因此,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股东均已作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取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是有效的。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庄小红及实际控制人庄重、庄小红、庄展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经核查,上述承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切实可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有效的。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所持有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除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商标外,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核查,发行人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
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系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均由发行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基准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表,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无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重大资产
收购或出售等行为。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增资扩股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重大资产变化如下:设立了中装城建、中装新能源,注销芜湖中装、中装光伏,增资引爆互联网,同时参股赛格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资产变化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涉及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2012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对《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其所修改的内容也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来对其《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是合法、有效的。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章程及其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并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等机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则和制度,具备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签署议事规则或制度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自2014年至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和决议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自2014年至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授权和重大决策的相关决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均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声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皆因发行人经营管理需要等正常原因而发生,是在之前的经营管理团队基础上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组建的,一方面保持了发行人经营管理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完善了发行人经营管
理层的人员结构,这将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发行人在经营上的稳定性和发展战略上的连贯性,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变化没有构成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简历、任职声明后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都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根据《审计报告》、《税务登记证》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核准、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实施该等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前次募集资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存放、保管、使用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目标
经对发行人业务运营及主营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相冲突,也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涉及的未决法律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为工程施工或材料采购纠纷,不存在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商标、专利等诉讼或仲裁。其中,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或仲裁事项如下:
1、广州淳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中装建设及中装建设反诉淳汇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5年7月13日,广州淳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汇酒店”)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中装建设,请求判令:(1)确认淳汇酒店解除项目
总承包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2)中装建设赔偿淳汇酒店违约损失 6,750,000
元,并在工程垫资款中直接抵扣;(3)淳汇酒店减少支付工程款 3,259,711元,中装建设承担因建筑漏水等质量缺陷问题应支付的维修费;(4)中装建设就淳汇酒店支付的工程款开具正式发票并交付给淳汇酒店;(5)中装建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8月14日,中装建设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该案件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8月18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 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装建设提出的管辖异议。中装建设不服上述裁定,于 2015年8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2015年10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 273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5年12月9日,中装建设就上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1)淳汇酒店支付中装建设工程款人民币20,649,181.9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800,000元(暂定,具体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2)淳汇酒店支付工程垫资款人民币 8,000,000元及应付利息
880,000元(暂定,具体按年利率 10%计算);(3)淳汇酒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3月22日,中装建设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鉴定。
2017年7月4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中装建设追加时尚生活商务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广东荣和康园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装建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4 月 5 日,广东荣和康园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康园”)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1)中装建设赔偿荣和康园因逾期完工遭受的损失合计 8,371,818.18 元;(2)中装建设返还荣和康园代垫付的施工期间的物业垃圾清运费及水电费合计 1,278,506.58 元;(3)中装建设向荣和康园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845,000 元;(4)中装建设赔偿荣和康园律师费 180,000 元;(5)中装建设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2017 年 6 月 25 日,中装建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1)荣和康园向中装建设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9,962,485.31 元(不含 3%的质保金);(2)荣和康园向中装建设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10,000 元;(3)荣和康园向中装建设支付滞纳金人民币 4,841,767.86 元;(4)荣和康园承担中装建设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60,000 元;(5)荣和康园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
2017 年 8 月 25 日,中装建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增加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裁令:中装建设就荣和康园的所欠工程款项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3、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中装建设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5 月 11 日,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义网络”)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中装建设,请求判令:(1)中装建设支付正义网络工程费 1,300,000 元;(2)中装建设支付正义网络违约金 10,000 元;(3)中装建设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6月16日,中装建设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该案件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7 年 7 月 7 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 0184 民初 17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装建设提出的管辖异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诉中装建设及中装建设反诉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
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6 月 1 日,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郑州工业学院”)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郑州工业学院与中装建设之间的合同关系;(2)中装建设返还郑州工业学院合同款 1,530,920 元;(3)中装建设支付郑州工业学院损失赔偿金 6,000,000 元;(4)中装建设向郑州工业学院支付违约金 6,000,000 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装建设承担。
2017 年 7 月 18 日,郑州工业学院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承建的郑州华信学院(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前身)内墙装饰改造工程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工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7 年 7 月 27 日,中装建设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反诉请求:(1)郑州工业学院向中装建设支付工程结算尾款(不含质保金)3,391,441.49元;(2)郑州工业学院向中装建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3,021,105 元;(3)
郑州工业学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5、中装建设诉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6 年 10 月 9 日,中装建设向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厦建设”),请求判令:(1)诺厦建设向中装建设还款本金 2,603,400 元;(2)诺厦建设向中装建设支付逾期违约金共计 729,147元;(3)诺厦建设承担中装建设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100,000 元;(4)诺厦建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 年 8 月 16 日,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 1823 民初 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装建设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 年 9 月 6 日,中装建设向清远市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 1823 民初 920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诺厦建设向中装建设还款本金共计 2,603,400 元;(3)依法判令诺厦建设向中装建设支付逾期违约金 1,361,862.34 元;(3)依法判令诺厦建设承担中装建设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100,000 元;(4)依法判令诺厦建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资料,除上述诉讼情形外,发行人、发行人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1、2013年11月8日,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庆阳CBD商务中心二期
工程外装修过程中,发行人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作业,导致脚手架整体失
稳坍塌,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163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2014年1月17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作出区政府函字[2014]5号《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庆阳CBD商务中心“11,8”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这起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14年3月4日,庆阳市西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西)安监管罚[2014]3号、(甘)执法证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予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日,庆阳市西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西)安监管罚[2014]2号、(甘)执法证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庄重予以48,7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3月19日,发行人及庄重先生将上述罚款缴纳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因而,对庄重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及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2、2014年,因发行人税务经办人员疏忽大意,逾期纳税申报,库尔勒市地
方税务局对发行人处以55元罚款,惠州市税务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处以40元罚款。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将上述罚款缴纳完毕。
3、2017年9月5日,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发行人下发了“济
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7)第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发行人在长清区天一路中段山东高速绿城兰园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中,楼内地面落地灰未清理,扬尘污染重,散装材料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发行人处以1.98万元罚款。同日,发行人缴纳了上述罚款。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将发行人所受处罚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并取得了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的
《建筑工程复工通知书》,消除了前述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的行为情节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情节并不严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导致上述处罚的行为已得到纠正,该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庄重(董事长)、庄展诺(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编报及讨论,并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自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案及《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以来,我国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开启了“开前门、堵后门”的地方政府投资融管理新思路。一方面“开前门”,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并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规模控制,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另一方面“堵后门”,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尤其自2017年起,中央层面不断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的管控,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不断推进,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2020年伊始,我国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一系列抗疫情、稳增长的措施下,地方政府显性债务快速增长,隐性债务增速止降回升,与此同时,区域债务风险分化加剧,部分地区风险进一步凸显,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性及区域性问题持续暴露。

2021年以来,我国迈入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十四五”时期作为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保持期间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十四五”规划提出“防范经济和金融风险”目标,要求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然是新形势下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必然要求与重中之重。伴随疫后经济逐步企稳,政策对政府债务的管控力度重回常态,3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政府部门杠杆率要有所降低”,4月份《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重申“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扩张态势或重新得到有效遏制,需持续关注新形势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演变趋势。本文基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演化历程及发展现状,详细阐述了当前地方政府面临的债务问题,同时从“红橙黄绿”视角对区域性债务现状及趋势进行了深入剖析,最终提出新时期我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路径建议。

一、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现状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此后各地各级政府陆续开始举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权进一步被削弱,由于央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地方政府依托融资平台逐渐积累了规模较大的债务;2014年以来,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案及43号文[1]的正式施行,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被明确,在“开前门、堵后门”的债务管理思路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要形式的显性债务有序增长,但隐性债务问题仍然突出。2020年,为应对疫情冲击,地方政府显性债务及隐性债务均快速增长;伴随疫后经济逐步企稳,政策持续强调防风险,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扩张态势或重新得到有效遏制。

(一) 稳增长压力加大,显性债务持续快速增长

地方政府显性债务是建立在某一法律或者合同基础之上的政府负债,以政府直接债务为主,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债务(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外债等,具体包括财政部代发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政府统借统还资金以及预算法规定的支出(如签发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养老金形成的债务)[1]。本文将地方政府直接债务作为显性债务,并以财政部的政府性债务数据为准。从数据看,随着多方面规范地方政府发债行为、防范风险的举措落地,地方政府发债方式和管理逐步规范和市场化;在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下,以政府直接债务为主的显性债务余额总体平稳增长,但2020年疫情冲击下稳增长需求持续增加,显性债务规模大幅攀升。为应对疫情对经济的严重冲击,2020年除增发万亿抗疫特别国债、新增万亿财政赤字外,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大幅增加至4.73万亿元,较2019年大幅增加1.65万亿元,其中专项债务3.75万亿元、一般债务0.98万亿元,截至2020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5.66万亿元,较2019年增长20.4%,显性债务快速增长。2021年以来,经济逐步企稳但结构性问题仍存,稳增长需求不减,根据《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积极财政政策基调仍然延续,叠加存量项目资金接续需求,全年地方债务新增额度仍维持4.47万亿元的高位,其中专项债务新增额度仅小幅下降0.1万亿元至3.65万亿元,显性债务规模进一步快速攀升,截至2021年末存量规模已超30万亿元(见图1)。

图1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增速走势

资料来源:根据财政部统计数据,由中诚信国际整理计算

 债券形式债务占比持续增加,其中专项债占比持续攀升。伴随地方融资行为进一步规范,增加法定债务规模是有效防化隐性债务的必要手段,201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各地可在规定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正式被明确下来,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举借债务。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愈加规范,2015年起地方债市场进入快速规范发展期,叠加年三年地方债务置换的开展以及稳增长需求下加快新增债发行的要求,债券形式的地方债务逐年增加。根据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地方债存量规模超过30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25%,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的比重也持续上升至99%,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第一大债券品种,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工具。从地方债细分品种看,近年来稳增长背景下专项债增长较快,2020年新增额度大幅增长74%至3.75万亿元,截至2020年末余额达12.8万亿元,占地方债比重达50.3%,2021年新增额度仍维持3.65万亿元的较高水平,截止到12月底发行接近3.6万亿元,发行持续发挥着疫后稳投资的重要作用,同时也逐渐替代融资平台在基建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融资功能,引导债务显性化,缓释隐性债务风险。

(二) 疫情冲击下隐性债务增速止降回升,伴随疫后信用收紧或再次回落

自1994年《预算法》颁布及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融资平台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下的融资代理人,此后融资平台经历多轮债务扩张,逐步成为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最主要载体。基于此,本文将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主要测算内容之一,并根据数据可得性分三个口径估算隐性债务规模[1]。根据中诚信国际估算,2020年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在45.4-51.6万亿元(见图2),是显性债务的1.8-2.0倍,融资平台相关债务超过隐性债务的八成(见表1)。自2017年7月,高层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8年8月,中央发布《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后,地方政府在化解隐性债务上的责任与安排逐步明确,隐性债务增速获得了良好控制,2017年至2019年增速逐年下降,前几年快速扩张态势得到一定遏制。但2020年受疫情影响,一系列宽信用政策出台,融资平台债券发行创历史新高,以融资平台为主要载体的隐性债务增速止降回升。

图2 近年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及增速

资料来源:根据财政部、Choice数据库,由中诚信国际整理计算

表1 2020年三口径估算下的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及构成[2]

资料来源:根据财政部、Choice数据库,由中诚信国际整理计算

2021年以来,经济修复背景下,信用环境逐步收紧,政策对隐性债务管控力度重回此前常态,隐性债务增速或重新回落。在“十四五”规划要求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要求下,3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政府部门杠杆率要有所降低”,在政府直接债务压降空间不足的情况下,降杠杆以压降隐性债务增速为主[2];与此同时,中央高层会议多次强调抓好地方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4月国发5号文提出“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3],对隐性债务的监管政策延续疫情前思路。对于作为隐性债务主要载体的融资平台,政策加大“控增化存”力度,一方面从区域和主体双维度加强对其融资的限制和管控,交易所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政府收入进行融资平台发债红黄绿分档管理,上交所要求从严把握对弱资质发行人的审核标准,国资委同样发文限制高负债、弱资质融资平台融资[4];另一方面,国发5号文重申“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或有利于实质性地减少隐性债务存量。整体看,信用收紧、风险防控加强、融资平台融资受限背景下,后续隐性债务增速大概率面临显著回落。

二、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整体分析

自2014年新《预算法》颁布以来,我国地方债务管理机制逐步成熟,在“开前门、堵后门”的举措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隐性债务风险亦有缓释。但在2020年疫情冲击下,一系列抗疫情、稳增长的逆周期调节政策推升地方债务风险;自2021年以来,伴随经济逐步企稳,政策对地方债务管控力度回归常态,但地方债务的结构性及区域性问题仍然突出,尤其需关注专项债潜在风险、隐性债务风险以及疫后各地经济财力恢复不一、债务滚动压力分化背景下的区域性债务风险演化。

(一)显性债务风险上升但整体可控,隐性债务风险仍需关注

在2020年地方政府“大开前门”、专项债大幅扩容的带动下[3],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出现较快攀升;2021年,地方政府仍维持较大的“开前门”力度,显性债务口径下的地方政府负债率或继续上升,但上升速度或较2020年显著放缓,风险总体可控。隐性债务方面,近年来防风险背景下隐性债务风险有所缓释,但疫情冲击下风险再度攀升,疫后防风险、政府降杠杆背景下风险或现缓释,但仍需重点关注。在近几年国家对隐性债务风险的严格防控下,含隐性债务的地方政府负债率和债务率未出现明显上升,风险或得到一定控制。截至2020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28.81万亿元之内,地方政府负债率(政府债务余额/GDP)为25.3%,较2019年攀升3.8个百分点,若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20.89万亿元,全国政府债务余额46.55万亿元,政府负债率为45.8%,较2019年上升7.3个百分点,但均低于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见图3)。但在2020年疫情冲击下,隐性债务风险再度抬升,根据中诚信国际对隐性债务的估算,2020年考虑隐性债务后的地方政府负债率上升至70%-76%,较2019年大幅攀升(见图4)。但考虑到2020年的风险上升仅是一系列应对疫情黑天鹅的宽信用政策所致的超常规情况,在疫后政策重申加大隐性债务风险防控、推进“控增化存”的背景下,其风险或较2020年出现一定缓释,但由于存量规模较大仍需重点关注,且在地方财力尚未完全恢复背景下,仍需警惕并规范地方政府违规融资行为,防范风险再度积聚。

图3:近年来地方政府负债率走势

来源:财政部,中诚信国际整理计算

图4:考虑隐性债务的地方政府负债率走势

资料来源:根据财政部、Choice数据库,由中诚信国际整理计算

(二)专项债持续快速扩容,关注发力背后的潜在风险

在当前专项债偿债来源单一且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增长乏力的背景下,专项债发力稳增长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重点关注因专项债快速扩容积聚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4]。第一,关注专项债资金未按用途使用、闲置或挪用风险。根据2021年审计署审计报告显示,重点调查的55个地区(17省本级、17市本级和21县)专项债余额1.27万亿元中有413.21亿元未严格按用途使用,其主要原因或在于地方政府重发行轻管理[5],例如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前期规划不合理、准备不到位、区域规划调整、配套建设能力不足等或导致专项债资金闲置,在部分财政压力大、资金需求高的地方还面临挪用风险,或被挪用于日常工作经费等非公益性资本支出。第二,关注专项债项目收益不及预期风险。目前专项债项目收益能力整体偏低,审计署审计发现2020年底55个地区中有5个地区将204.67亿元专项债投向无收益或年收入不足本息支出的项目,偿债能力堪忧;据中诚信国际统计,在收益测算方式较为宽松的情况下2021年有超过七成专项债项目本息覆盖倍数不足2倍,少数项目不足1倍,项目收益能力整体偏低;且部分专项债的偿债来源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在当前地产严监管、土地财政弱化的趋势下,未来依赖土地财政的专项债项目和模式将受到更多挑战,亟需着力提高专项债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专项债项目质量和收益能力。第三,关注专项债集中到期及收益承压带来的地方财政压力。伴随专项债快速扩容,债务增速持续高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增速,叠加到期高峰来临,专项债快速扩容累积的还本付息压力以及项目收益因环境变化产生的不确定性,或将加剧地方财政压力。此外,“新基建”的加快推进同样需要防止专项债用于市场化的项目,增加地方财政还本付息压力。

(三)疫情冲击各地债务风险均现攀升,关注区域风险加速分化态势

疫情冲击各地显性债务风险均上升,但整体仍可控。从2020年情况看,根据各省财政决算报告显示,江苏、山东、广东、浙江等9省规模超万亿元、较2019年超万亿元省份数量增加了3个,其中江苏、山东、广东显性债务均突破1.5万亿元,海南、青海、宁夏、西藏显性债务不足3000亿元。从同比增速看,各省显性债务规模均明显增加,全国有17个省份显性债务增速超过20%,西藏由于基数较低2020年增速最高,达49.2%,江西、山西紧随其后,同期增速均超过30%,辽宁预算内举债相对控制、同期增速仅为4.2%。仅从负债率看,2020年青海、贵州负债率均超过60%,北京、江苏、广东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负债率相对较低,分别为16.8%、16.8%、13.8%;从负债率变动看,各省负债率均较2019年增加,青海、天津上升较快,同比增加均超过10个百分点,债务风险有所攀升,江苏、辽宁等8个省份负债率增加不到2个百分点。

多地隐性债务增速超过10%,分化加剧且风险整体抬升。从2020年情况看,根据中诚信国际估算,江苏、浙江、四川等6省规模超2万亿元,超2万亿元省份较2019年增加4个,内蒙古、黑龙江等6省在3000亿元以下;从同比增速看,全国有23个省份增速在10%以上,其中辽宁、山东增速超30%,天津、贵州、宁夏增速小于5%,黑龙江及海南隐性债务规模有所下降,降幅分别为4.1%、13.4%。当考虑隐性债务时,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省份共18个,天津、贵州居前列,上海、广东负债率均未突破35%,隐性债务风险相对较低;与2019年相比,所有省份负债率均上升,且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省份数量增加了2个,总体上风险有所抬升,天津、江西、湖北等10省负债率上升超10个百分点,贵州、宁夏等5省负债率上升低于5个百分点,其中贵州仅上升2.93个百分点,为各省中最低涨幅。

2021年以来,伴随经济逐步修复,政策对地方债务风险尤其是隐性债务风险的管控力度逐步回到疫情前常态,各地债务风险或出现缓释;但由于疫后各地经济财政实力恢复进度不一,部分地区依然承压,一定程度上制约各地偿债能力的修复,持续影响着区域债务风险演化;与此同时,受到政府降杠杆背景下隐性债务持续推进“控增化存”,以及地方债到期高峰来临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债务滚动压力或上升,区域分化程度或将进一步加剧,需持续关注疫后区域性债务风险演化。

三、 从“红橙黄绿”视角细看区域性债务风险演化

自2019年开始,财政部推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制度,重点是以债务率为考核标准,将不同区域划分为“红橙黄绿”四档[5],并在随后的债务风险管控工作中加以区别对待。按照中诚信国际估算,在2020年26个数据可得的省份中,共5省分为黄色、21省分为绿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整体可控但分化加剧。疫后各地经济财政实力恢复进度不一,同时不同区域化债资源的差异也导致了各地隐性债务化解进度及难度不同,不同地区间债务风险或进一步分化,在政策持续强调防风险、广义政府部门降杠杆的背景下,需持续关注区域债务风险走势,尤其是弱资质区域风险演化。

(一)疫情冲击地方财政,区域间债务风险分化加剧

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2020年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整体下降,政府性基金收入大幅增长托底地方财力,区域债务风险分化加剧。回顾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暴发蔓延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且在政府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减费等因素影响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明显下滑,拖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根据各省财政决算报告显示,31省中有30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呈负增长,二至四季度随着疫情防控工作逐步取得进展,经济形势开始恢复,地方财政收入逐季好转,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现10.01万亿元,同比下降0.9%。从区域看,湖北、天津等地下降幅度较为明显,其中湖北作为疫情最早爆发的地区,经济发展受冲击最为明显,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下滑幅度达25.9%。为托底地方政府整体财力增长,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六保”“六稳”工作,地方政府重视推进土地出让,以土地出让为主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成为部分区域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重要来源,其中浙江、江苏、湖北、江西四省政府性基金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比例相对较高,均超过55%(见图6)。结合中诚信国际估算的各省显性债务率分档结果看,除湖北、江西、山西、黑龙江、云南相关数据暂缺外,剩余26省中天津、贵州、内蒙古、辽宁、青海5省纳入黄色档,其他省份为绿色档。其中,天津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降幅仅次于湖北,且财政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性不高,政府财力大幅缩减的背景下推升债务率至171.9%,进入黄色档。值得注意的是,债务率最高与最低省份差距较2019年走阔超20个百分点,区域间债务风险分化加剧。

2021年以来,各地经济财力修复进度不一,同时考虑到房地产行业风险持续出清下,土地财政收到一定影响,土地出让收入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债务风险仍待缓释,区域间风险分化或进一步加剧。受低基数影响,2021年前三季度除了西藏,各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均实现5%以上的正增长,但与疫情前的2019年同期相比,浙江、福建、江西、青海等地两年复合增速均超过7.5%,而西藏两年复合增速依然处于下滑,湖北、天津等地两年复合增速只保持微弱增长,部分弱资质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仍未恢复至疫前水平。而这些地区由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产业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对人口的吸引力不及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从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上看人口净流入趋势相对更不明显,因此长期来看当地土地出让收入不稳定性较高,地方财政依赖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风险较高,财政实力承压致使当地债务风险仍有待缓释。

图5 2021年各地土地出让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官网数据,由中诚信国际整理计算

图6 2020年浙江、湖北等地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依赖性较高[6]

资料来源:根据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官网数据,由中诚信国际整理计算

(二)部分地区稳基建、稳增长需求较高,显性债务口径下风险攀升

疫情冲击下各地“稳增长”压力较大,地方债大幅扩容推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诚信国际统计,2020年新增地方债共发行4.57万亿元,其中广东、山东、江苏发行规模均突破2500亿元,青海、宁夏、西藏等地发行规模较低,尚不足400亿元;各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使用比例也出现一定攀升,根据各省份财政决算报告,2020年各省平均值为89.28%,较2019年上升0.64个百分点,湖南、黑龙江、湖北、广西、山西、浙江六省使用比例超过95%,其中一半为中部省份,或表明疫情冲击下中部地区稳增长压力相对更大。结合中诚信国际债务率分档结果看,在数据可得的26省中共21省债务率上升,其中17省实现综合财力正增长,一定程度上表明疫情冲击下受益于多项政策支持,政府整体财力逐步修复,多数省份债务率上升或主要由债务规模的大幅增加所致。以湖南为例,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实现小幅正增长,同时受益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表现良好、上级政府补助提高,全年综合财力增速超过10%,但同期显性债务较2019年增加16.1%至1.18亿元,新增地方债务限额使用比例也达到了97.2%的较高水平,稳增长压力下募集资金多投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等领域,新增地方债的大幅扩容在一定程度上推升了当地债务率。

2021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额度仍维持高位,考虑到部分区域稳增长及存量项目资金接续需求仍较高,区域间债务风险或面临持续分化。对于受疫情冲击经济下滑较为明显,地方经济财力仍有待恢复的地区,如湖北等省份,政府投资依然是当地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考虑到区域“稳增长”诉求相对较高,新增债务限额或适度倾斜,在经济财力尚未完全修复的情况下或继续推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于紧密贴合国家“十四五”规划等重大战略的区域,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的“继续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工程”要求,亦将获得更多的专项债资金支持,例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规划以及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等战略,相关区域举债需求较高,其中财力较弱区域或面临债务风险攀升可能。此外,对于此前新增专项债发行规模较大、限额利用较为充分的地区而言,当地存量在建项目较多可能会导致后续资金需求较大,新增债务限额削减概率亦不大,而以往限额使用比例较低的区域,额度或面临削减,显性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现象或相对不明显。

(三)各地持续推进隐性债务化解,化债资源差异、进度不一等加剧区域风险分化

自2018年8月中央政府下发《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文)等文件以来,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参照《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提出的六大化解隐性债务举措[7],纷纷组织实施隐性债务认定、风险管理、化解安排等工作。整体看,近年来各地大多采用安排财政资金偿还以及通过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债务,尤其在地方财政持续承压背景下积极探索多元化展期偿债方式,包括地方债置换、金融机构贷款置换、城投债置换等。其中,自2019年起,多省建制县纳入地方债化解隐性债务试点且范围持续扩大,根据政府财政文件披露,目前有超过14个试点省份,持续推进隐性债务化解。

除财政资金偿还、借新还旧外,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处置地方上市国企股权、协调当地银行授信、加快土地出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临时加快对融资平台的回款、帮助化债,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各地财政实力、金融资源、国企禀赋等化债资源差异较大,因此隐性债务化解进度及成效也出现了明显分化。地方上市国企方面,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质押相关股份获取应急资金,也可以通过股权划转的方式提升部分下属国企的综合实力。例如2020年贵州省通过无偿划转茅台集团股权至省国资公司、协调茅台集团发行债券收购省高速集团等方式,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债券市场投资人信心,推动了地方政府化债进程。地方信贷资源方面,银行信贷是当前国内大部分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来源,尤其对于融资平台而言,由于信用债融资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保障信贷融资的稳定性对于企业现金流安全至关重要。此外地方银行也是参与融资平台债务置换的重要参与方,在信贷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当地银行对融资平台的债务置换支持能力通常也更强。从各省金融机构分布看,网点数量整体呈现“东多西少”的特点,与各地经济实力分化特点相匹配;从各省贷款余额看,广东、江苏、浙江三省均突破14万亿元,宁夏、青海、西藏均不及8千亿元,与经济水平相对靠后有关。此外,土地资源也是地方政府获取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各地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出让形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此可供出让土地规模较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吸引力较强的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基础相对扎实,对于支持化债亦有一定保障。

2021年以来,经济虽逐步企稳但各地修复进度不一,部分财政收支矛盾仍较大的区域化债能力和意愿依然较弱,虽然目前多地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偿还存量政府债务,建制县试点化债范围或将继续扩大,但不同地区再融资债额度差异或仍将导致化债进度和实际化债规模有所分化,同时各地化债资源差异较大也将进一步加剧区域债务风险的分化。

(四)广义政府部门降杠杆背景下,关注红橙区域债务滚动压力及风险演化

2021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政府部门杠杆率要有所降低”。按照2021年预算安排,央地赤字规模为3.57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安排3.65万亿元,如果全部落地的话,预计政府部门杠杆率将由2020年末的45.8%提升2.5个百分点至48.3%。考虑到今年国内名义GDP规模大幅增加或是国债、新增地方债实际使用额度不足的可能性均不大,降低政府杠杆率或以压降地方隐性债务增速为主,部分区域尤其是考虑隐性债务后债务率纳入“红橙”档的区域或面临较大的债务滚动压力。结合中诚信国际估算的“红橙黄绿”分档结果,考虑隐性债务后,2020年26个数据可得的省份中,仅3省为绿色,分档为红色、橙色的省份分别有4个、11个,需持续关注相关区域风险演化。

一方面,地方债到期高峰已经来临,叠加政府降杠杆压降隐性债务增速,部分区域债务滚动压力或加剧。根据中诚信国际统计,地方债2022年至2026年每年到期规模均不低于2.5万亿元,其中2023年到期规模高达3.6万亿元,部分到期规模大、但财政收支矛盾仍在加剧的地方政府,或需要更大程度地依赖再融资债进行到期债券本金的偿还;但同时由于政府降杠杆需压降隐性债务增速,部分隐性债务突出、财政实力较弱的区域同样需要借助再融资债进行存量债务的滚动偿还,后续再融资债的大幅发行或带来更大的付息压力,部分财政承压区域面临的债务压力或更趋明显。另一方面,由于融资平台是隐性债务主要载体,隐性债务增速压降或加剧部分弱资质平台流动性压力,但整体看或有助于降低区域债务风险。结合前文所述,自2021年初以来,债券监管部门收紧了对弱实力地区、弱资质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参照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红橙黄绿”等级划分,对债务风险大的地方融资平台发债加以约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要求对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或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含)的城市建设企业加强审核力度等。短期看,由于债券融资的可得性边际下降,同时融资平台又面临一定规模的债务到期及新建项目融资压力,流动性风险或有所上升。但整体来看,压降隐性债务增速的政策导向有助于遏制融资平台尤其是弱区域、弱资质主体激进举债进而推高当地隐性债务规模的趋势,帮助降低区域债务风险,但对于隐性债务压力相对较大的红橙区域,需持续关注化债过程中的风险演化,避免处置风险的风险。

四、 新时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之道

在疫情冲击下,一系列稳增长措施推升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总体仍然可控,需重点关注结构性及区域性风险。伴随目前经济企稳修复,债务压力依然突出,叠加集中到付风险积聚,政策对于地方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风险的管控重回既定轨道。整体看,地方债务化解需把控好短期风险控制与中长期体制改革的关系,中长期看,仍需从根本上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并通过深层次机制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短期看,地方政府“开前门、堵后门”的管理仍需坚定不移地推进,地方债需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优化结构,并持续推进隐性债务“控增化存”,逐步有效化解债务缓释风险。

(一) 从根本上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1. 持续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当前我国的财政体制基本由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由于分税制仅在中央与省级政府的财权划分上做出较明确的安排,并未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省以下政府财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匹配等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财力与支出责任不相匹配,目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56%,但地方财政支出占比却接近90%。因此,为真正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需从根本上建立权责清晰的财政体系,分配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自2016年国务院出台49号文[8]]以来,已有14个主要领域的划分改革取得进展;2021年3月国发6号文[9]提出需持续落实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同月,人大财经委在关于2021年央地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中强调“加强已出台重点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实施,推动省以下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力构建方面,目前我国财税体制还面临地方税种收入规模偏小、税制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在央地财权事权仍不匹配及土地出让存在不确定性的背景下,需持续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提升地方政府财税实力。2019年10月国发21号文[10]出台,通过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以及消费税征收模式,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十四五”规划强调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通过构建权责明确的央地财政事权和责任划分体系以及现代财税制度,才能真正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根本上化解债务风险。

2. 强化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构建并完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加强地方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债务管理透明度。自2017年末开始,财政部逐月公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2019年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进行修订[11],2021年财预5号文[12]要求各级财务部门按要求公布政府债务信息;伴随一系列政策出台,我国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逐渐改善,但由于地方债务结构复杂,大量隐性债务仍不透明,是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的中长期风险,因此,应设立完整的债务信息披露制度,将隐性债务与政府显性债务“合并监管”,同样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并按一定的时间频次、可比的统计口径持续进行信息公开,合理引导和稳定各方预期。第二,规范新增债务管理,健全考核问责机制。一方面,“防风险”背景下切实控制新增债务,加强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审核,重点审核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财政承受能力;同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和变相举债。另一方面,健全考核问责机制,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举债以及不作为官员的追责。第三,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对高风险地区的约束和惩罚力度。自2014年43号文出台以来,中央对地方债务风险预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并针对性地出台多项措施,如加强对高风险地区风险预警、必要时采取财政重整、约束投融资行为等;2020年财政部开始推行以债务率为标准的“红橙黄绿”风险等级评定制度,分类管控各地债务风险。后续可结合具体指标系统性地构建完善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及量化模型,对于高风险地区可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及惩罚措施,在其有效控制债务规模前完善举债约束机制,同时还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考核问责。

(二)有效举借显性债务,优化发行结构防范风险

1. 完善地方债务限额确定机制,合理分配区域债务新增限额

疫后各地稳增长压力依然较高,地方政府仍需保持一定的“开前门”力度,但相较于前几年注重总量扩容,在当前地方债务增速显著高于财力增长速度的背景下,后续应更加关注政府有限财力下限额的合理分配及使用效率。2021年4月,国发5号文强调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并提出“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但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增速持续显著高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增速,结合国发5号文要求,后续专项债务限额的确定或需更加谨慎,但由于经济仍未完全修复、稳增长需求依然存在,未来几年内专项债务限额大规模压降的可能性或不大,在提升政府性基金收入能力的同时或需更加重视专项债募投项目收益质量的提升。从区域债务限额分配看,需综合考量各地额度使用情况、债务水平等因素,避免额度未按需分配或闲置。一方面,对于往年地方债务限额使用比例不高或产生效益不足的省份,或可适当减少下一年度新增限额的分配,2021年财预61号文[13]提出“财政部在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将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及各地监管局抽查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后续专项债资金用好用足、产生效益的地区或能争取更多额度倾斜;另一方面,对于确有举债建设需求但债务水平不低的省份,或可在加强对该区域募投项目的筛选及审核的基础上,适当弱化当地债务水平在限额分配中的考量,但仍需确保当年与债务风险化解进度相匹配。

2. 合理优化地方债发行结构,妥善化解集中到期压力

在疫后稳增长压力仍存、各地债务偿付压力同样加剧的背景下,需合理优化地方债发行结构,提供稳增长支持的同时缓释债务滚动风险。一方面,优化地方债品种结构。疫后地方经济财政仍未完全修复,稳增长压力依然不减;与此同时,地方债到期高峰已经来临,2022年至2026年年均面临不低于2.5万亿元的到期压力,其中2023年高达3.6万亿元,叠加政府降杠杆、压降隐性债务增速的要求,各地偿债压力较为突出,对再融资地方债的发行需求也较高,因此,后续地方债发行需平衡好新增类与借新还旧类地方债的关系,妥善应对地方稳增长压力及债务滚动需求。另一方面,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近年来地方债发行持续趋长期化,新增债与项目期限更为匹配,地方债到期偿还对借新还旧的依赖程度也持续上升,且再融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或导致债券付息成本增加,且未来面临利率风险,或引发偿债不确定性及风险。因此,需根据项目期限与化债压力合理优化期限结构,新增债在保证与项目期限匹配的基础上,期限设计上可尽量与地方债集中到期高峰错开;再融资债在充分考虑各地可偿债财力及融资成本后,需谨慎设计发行期限,在避免集中到期偿付压力、控制付息成本的前提下缓释地方政府短期偿债压力。

3. 提升专项债资金使用效率,助力稳增长及地方债务风险化解

近年来,地方债尤其是专项债持续快速扩容,投向领域也日益多元,是稳增长的重要抓手,同时作为地方融资“正门”,也是规范引导债务显性化的必要工具。但在大幅扩容的同时,仍存在债券资金未按用途使用、项目资金闲置或挪用等问题。为更好发挥专项债作用,需进一步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6]。发行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财预61号文要求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包括项目属性、资金来源、收益预测、偿债计划等内容,并作为进入专项债项目库的必备条件,因此需加强项目筛选,加大信息披露材料的审核力度,严选优选现金流明确且有保障的项目,严格落实2021年国发5号文强调的“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要求;同时,确保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避免资金闲置、投向不合理等问题,2021年以来,北京、广东等地陆续探索建立地方债分批分期发行机制,将债券发行时间、发行规模精准匹配项目建设进度和分阶段资金需求,减少资金闲置浪费,后续其他地区或可结合自身情况参考借鉴。发行后,保障资金及时到位与项目按时开工,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部分财政承压区域也可合理争取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融资支持,减轻财政压力;同时,还需加强项目穿透式监测频率及力度,确保政府投资与工作进度的匹配,实现对项目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对于确实存在偿还风险的项目,进一步完善专项债用途调整机制,细化调整程序、范围及时限。此外,还需构建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结合财预61号文要求,对违反绩效管理规定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加大问责力度。

(三)隐性债务控增化存,平滑期限缓释滚动压力

1.控制隐性债务增量,从区域、主体双维度限制高风险平台举债融资

当前我国地方隐性债务规模较大且付息成本高,在政府降杠杆、政策不断强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背景下,需严格控制隐性债务增量,压降隐性债务增速。结合隐性债务构成,融资平台是控制隐性债务增量的主要着力点。伴随疫后经济逐步修复,政策对隐性债务的管控趋于常态化,自2021年初起,多部门先后发文从区域及主体双维度限制融资平台发债融资。交易所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政府收入进行融资平台发债红黄绿分档管理;此后,上交所要求从严把握对弱资质发行人的审核标准,国资委同样出台政策限制高负债、弱资质融资平台融资。后续防风险背景下,需继续遵循隐性债务“控增化存”的管控思路,在保障融资平台借新还旧、不增加违约风险的前提下,结构性限制融资平台融资,尤其是弱区域、高风险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标等途径的限制,在压降隐性债务整体增速及融资成本的同时,有效避免弱资质平台信用风险加剧,减少隐性债务风险堆积与蔓延。

2.平滑债务期限结构,通过建制县试点化债等途径缓释债务滚动风险

在隐性债务本息规模均较高、但地方财政仍然承压的当下,各地可继续通过债务置换、“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实现短期债务风险的平滑与控制。2018年底财政部提出六项隐性债务化解举措,其中各地操作中使用较多的是安排财政资金偿还、盘活存量优质国资以及借新还旧。但2020年疫情冲击下,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凸显,部分区域目前仍然面临较大的财政压力,腾挪用来化债的空间有限,“以时间换空间”的债务置换方式可继续推进,例如金融机构贷款置换、城投债置换、地方债置换等,其中建制县试点地方债化债方式持续开展,目前已有14省纳入化债试点省份,纳入试点的建制县普遍债务负担较重,这些区域优先利用债务置换将区县问题省市化、隐性问题显性化,隐性债务显性化,在不新增债务的硬约束下平滑债务期限结构,有效防范并化解尾部风险,后续或可结合各地隐性债务风险及化债压力进一步拓宽试点范围。此外,由于目前开展的地方债务置换力度仍较小且范围局限,而央地财政支出占比相差较大、中央政府存在较大加杠杆空间,或可探索新一轮更大规模、更加有序、以中央政府为偿还主体的债务置换,参考国债转贷模式,根据各地债务压力等情况分区域、有重点的进行。

3.推进存量债务化解,加大融资平台重组整合持续推进市场化转型

面对存量规模庞大、且存在一定偿还风险的隐性债务,需在坚决遏制增量的同时,妥善做好存量的处置与化解。而作为隐性债务主要载体,融资平台存量债务化解与其市场化转型是有效防范隐性债务风险的关键,需统筹协调循序渐进。第一,结合平台属性,加大重组整合力度。一方面,基于行政层级控制平台数量,省属平台可根据行业属性重组整合,市县平台可按照区域重要性清理合并部分地位较低、实力较弱的平台;另一方面,从资产及负债两端加大资产重组整合,整合市场化水平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国资注入弱资质平台,或鼓励优质国企直接参与平台债务处置,以债转股等形式承接平台高息债务。第二,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市场化竞争能力。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融资平台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平台企业由行政管理向企业管理转变,持续完善决策机制、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第三,提升平台融资资质,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目前我国仍有一半以上平台暂未发债,且发债平台中上市企业仅1%,直接融资空间较大。未来需因地制宜加快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满足条件的区域开展债权、股权等融资方式;自然资源丰富地区可积极探索资产融资渠道;民间资本活跃地区还可规范开展PPP,鼓励平台作为社会资本方或与其他社会资本方合作。第四,根据平台业务性质及职能,结合国企改革方向推动基于市场化的职能调整及业务转型。以“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功能分类为参考,推动融资平台向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国有资本运营商和产业引导企业三个方向转型,资源多、且具备资本投资运营经验的平台可积极探索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转型方向;业务较单一的平台可重组整合为涵盖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区域综合开发、资产管理与运营等多元化业务的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此外,还可结合当地政策环境及资源,探索培育产业引导类平台方向。但在转型过程中,融资平台需避免盲目涉足跨度过大、经营难度高的业务领域,以免造成新业务尚未贡献有力的现金流入,外部融资又因企业融资平台属性的弱化而面临收紧的不利状况。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4年10月2日。

[2] 毛振华等著.中国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债务分析报告2021[M].社科文献出版社,北京,2021.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2021年4月13日。

[4]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2021年3月26日。

[5] 按照“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公式,将债务率≥300%的区域分档为红色、将债务率介于[200%,300%]的区域分档为橙色、将债务率介于[120%,200%]的区域分档为黄色、将债务率<120%的区域分档为绿色。

[6] 由于部分省份数据可得性,暂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比值粗略分析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的依赖。

[7] 六大化债举措分别为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利用项目结转资金及经营收入偿还、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借新还旧及展期、破产重整或清算。

[8]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2016年8月24日。

[9]《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国发〔2021〕6号),2021年3月25日。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2019年10月9日。

[11]《关于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2019年12月12日。

[12]《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5号),2021年1月14日。

[1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2021年6月28日。

[1]毛振华,闫衍等.中国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债务分析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18。

[2]毛振华,袁海霞,王秋凤,等.我国近年两轮结构性去杠杆比较与思考[J].财政科学,-30.

[3]袁海霞,汪苑晖,卞欢.专项债扩容助力稳增长[J].中国金融,-41.

[4]毛振华,孙晓霞,闫衍.中国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债务分析报告2021[M].社科文献出版社,北京,2021.

[5]袁海霞,刘心荷,赵京洁.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募投项目探析[J].债券,-67.

[6]毛振华,孙晓霞,闫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报告2021[M].社科文献出版社,北京,202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政府借债会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