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房地产转让的是在进行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时,必须依法办理(+)手续

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如何写呢?合作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精选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上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房地产合作合同范本。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简称门店)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内容、范围、营业地址和规模

1、投资合作经营位于 省 市(县) 路(巷) 号“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

2、营业范围:甲方享有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的罗氏沼虾特色餐饮店

3、营业规模:营业场地约 平方米(详见合同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开始至20 年 月 日止,同合作经营项目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年)。

第五条 合作经营方式:

1、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其中,乙方为现金投资人,投资款为100万元人民币。甲方以台海岸活虾的商标、商誉、配料技术、经营管理系统和经验等无形资产以及合作项目投资中乙方现金投资不足部分的现金,进行投资。

2、由甲方全权管理经营合作经营项目,乙方不参与管理,但可委派一名财务收银人员参与项目管理。

(1)乙方按年度(以每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固定分配利润,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计算方式以合作经营项目独立经济核算,乙方每年保底固定利润分配(无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盈亏状况)为乙方现金实际投资总额的25%,并以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

(2)合作经营项目当年度税后纯利润高于50万元人民币时,则乙方按照50%的比率分取定额红利。

(3)除乙方固定分配利润的其他利润,归甲方所有。合作经营期满,门店的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4)年利润金额以甲方提供的合作经营项目的年总营业收入及相关财务报表为准。如有疑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财务数据做出解释。

(5)不足一年的合作经营期,以该年度实际合作经营期除以12个月计算乙方的定额分利。

(6)乙方享有固定分利的起始日期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开业之日的次月首日为起始日。

(7)甲方为合作项目唯一管理经营方,无论经营年度实际风险和损失均需承担向乙方支付保底固定分利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一次性投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专项用于:

1. 门店设计费和装修费;

5.门店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6.门店各类经营所需设备;

7.门店的其他经营费用。

如实际用款总额超出乙方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并出资;如实际用款总额低于乙方的投资额,则多余部分由甲方用于门店备用金或广告宣传开支。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方式

1.甲方许可门店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配料配方等技术诀窍;委派店长和其他主管职员,并对门店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负责门店的装修设计审核、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广告、营业手续的办理、设备设施的购置、以及其他采购,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的制定、广告管理以及营销政策等一切经营管理事项,合同范本《房地产合作合同范本》。

2、乙方应分两次将其投资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第一次出资应于本合同签定之后三日内交付50%投资资本,计50万元;第二次应于第一次资金交付后15天内交付50%的投资资本,计50万元。

3.乙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每日2‰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延误违约金。如超过期限壹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属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比例处理乙方的已出资额。

第八条 本合作项目的乙方投资权,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在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合作抽回资金,如乙方确需退出项目并抽回投资金,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70%由甲方退还;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60%由甲方退还;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50%由甲方退还;

4.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四年(含)以上不予以退还。

乙方在收到以上退还金额之日起,停止当年保底红利及享受利润分配,本合同自然终止,同时该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条 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内,单方提出取消合作关系,甲方除退还乙方全部投资额,还须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赔偿: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30%赔偿;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40%赔偿;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50%赔偿;

4.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四年(含),甲方不得终止合同。

甲方按以上方式赔偿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当年的红利及利润分配,同时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后,合作项目经营场所内的`所有资产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如乙方转让,甲方享有优先权。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延长,在征得甲方认可后,双方可延续合作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或改造。

2.负责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一切相关证照及手续,并由甲方出面注册公司法人或负责人。

4.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场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对门店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标准化管理。

5.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活动的财务支出、收入和其他财务事项。

6.与项目场地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将合作经营项目的年度总营业收入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于次年 月前交与乙方备案。

8.协助乙方寻找适合的营业用房。

9.对双方有意向的营业用房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收取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并查账质询。

2.不参与合作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

3.于年报表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收取当年保本红利或利润。

4.在经营合作项目中消费可享受8.8折优惠。

5.负责在合作项目当地或异地寻找经营活动场地。

6.须协助甲方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

7.负责处理甲方在当地经营中与有关部门的一切协商工作。

8.有权选择甲方推荐的任何但尚未投入装修的经营用房的合作投资。

第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争议。在发生争议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件二:甲乙双方有关证照或证件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精选篇2)

买卖双方现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房地产座落于广州市 区 路 街 巷 (里、坊) 号 房,《 证》 证号 号,测量: 图 幅 地号。

二、 该房地产结构 层,使用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出售部位为该屋 楼(栋) 单元(详见房地产证确权面积),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连同室内附着设施。

三、 买卖双方议定交易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签定本合同时,买方已按房地产交易价20%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余额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之日支付给卖方。

四、 卖方或买方不按规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

五、 签订合同后,买方中途不买,合同即告解除,买方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卖方中途不卖,合同即告解除,卖方须双倍退还定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的一方按定金的20%缴纳解除合同登记费给交易所;双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登记费即定金中的20%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六、 本合同签订后,凡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简称:《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交易所将不予以办理,卖方应将定金退回买方。交易所将按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经交易所登记后生效。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买方各执一份,交易所存档一份。合同履行后,买卖双方所执合同应交回交易所备案。

卖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买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精选篇3)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__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_________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_________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_________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_________%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_________%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_________%)。

卖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买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精选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深圳市____区____路的“________”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深圳市____区____路,项目暂定名为:________(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3723.46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工业住宅混合用地(本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宗地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号,签约时使用权人为: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2、本项目是通过对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____________号地块(以下称“本项目所在地块”)合作开发,建成一个大型商、住两用楼,并在销售获利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本项目计划开发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______________层(包括住宅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商用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________层(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上述面积若因政府规划审批等原因导致变动,应以规划审批的实际面积为准;

1、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____________万元,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不再投入资金;

2、在本项目中,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在此基础上乙方一次性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作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的前期费用;

3、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与销售。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公司章程、人员配备、财务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三条第二款的资金后,应与本项目所在地块所有权人(即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洽谈协商,以取得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的形式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的地块;

4、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负责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

5、在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乙方负责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后的项目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符合动作本项目。项目公司设立后,由乙公司暂时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乙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公司的全部设立手续,设立该项目公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以其拥有的深圳市a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向项目公司出资(以下如没有特别说明,所称项目公司均指甲方出资后的项目公司),甲方出资后,甲方拥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乙方拥有项目公司51%的股权;

8、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

9、对上述第三条第6、7、8、9项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为此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若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会计的,则另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出纳;

11、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甲乙双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对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含关联公司)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的投标和设计、施工;

12、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13、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本项目过程中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协商后,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做出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协议中(包括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已经确定的内容,否则责任方应认定为违约。

1、本项目完成后,甲乙按双方各自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收益(即按49:51的比例分配收益:甲方获得全部收益的49%,乙方获得全部收益的51%);

2、若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销售取现暂时困难,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的比例分配房屋作为收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2、在本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完成并符合开工条件后,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以进行开工;

3、如果乙方中途出现资金不足或无能力开发,如需要将项目转让,乙方所发生的债权与甲方无关,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及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若因上述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一年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所建物业,并有权与任何第三者另行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取得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若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前期费用及乙方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及设立后的投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出资金额10%的违约金并同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乙方不得依据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它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相应条款的,均不用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5、因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指派的法定代表人、双方指派的参加股东会的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财务人员,还包括原在一方工作或由一方招聘,后经指派或自行到项目公司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对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反,均视为指派该人员的一方的责任。

1、本协议签订、履行、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对补充协议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3、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凡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应签订书面协议;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4、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精选篇5)

甲方: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甲、乙、丙双三方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的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执行:

1、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筹集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开发、报建、建筑、管理、营销等全部资金,预计投资资金为人民币@@亿元。在乙方投资款项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丙方负责该项目的前期策划和运作。 项目所获的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甲方占@@%,乙方@@%,丙方@@%。

2、甲乙丙三方确认,三方均以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投资,中小企业融资财务费用均按月息@@%的标准进入项目成本核算。

3、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甲方按总投入的@@%,乙方按总投资的@@%,丙方按总投资的@@%出资。由乙方统一筹集,并以三方的名义投入该项目。

4、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可以用甲方的产权、土地进行中小企业融资,但所融到的资金必须用在本合作项目,但不影响项目开发的前提下,必须优先偿还按投资比例多出资本金的乙方本金。

5、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即在房屋销售完成之前,土地的使用权名义上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和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享有收益权。

6、本合作项目所有的对外合同,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均以甲方名义进行。

三、合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1本协议签订后,由丙方负责前期的项目落实工作,由甲方赋予丙方在办理该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权利,并由甲方出具相关的委托书,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等。

2、甲乙丙三方共同派员组成“合作开发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部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总经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员由乙方根据需要委派。

3、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部负责人由乙方委派,销售部负责人由乙 方委派。财务人员由三方各委派一名,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甲方丙方委派。财务部印鉴与支票应分开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工程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销售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销售、广告宣传、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事项。

5、项目部下设的部门对项目部负责,重大问题(重大问题的范围由三方另行补充约定)均应由项目部会议表决决定。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各方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6、项目部日常费用的支出由项目部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四、工程投资款及其他费用的筹集与拨付

1、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投资资金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直接划入三方共同开立的帐户,专款专用。划入时间以项目部呈报的的用款计划为准。

2、若因城市规划调整等而使乙方实际筹集投资数额超出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金额,对增加投资额的应由各方实实际出资额来确定增加利润的分配比例。若一方放弃出资的,享有由于增加投资而产生的收益的12.5%。

五、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

1、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利润分配应根据该审计报告并按照甲方丙三方25:50:25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若因城市规划调整而新产生的利润,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办法分配。

2、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甲乙丙三方25:50:25的比例分别记账,未经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销售款项。原则上优先偿还投资本金。

本协议签订后,待丙方前期协调妥善后,移交给乙方。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重新授权和委托。由乙方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等手续,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领等。

本协议签订后,该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时,由于乙方资金未到位而造成的后果,乙方愿意承担赔偿给甲方人民币@@@万元;而由于甲方未经乙方和丙方的一致同意而另找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发的,甲方愿意赔偿给乙方和丙方人民币@@@万元。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刻出具给丙方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便于丙方顺利开展前期的相关工作。丙方办妥前期约定工作后,移交给乙方,再由甲方按约授权或委托给乙方办理本项目开发的相关事宜。

2、甲方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前或与本项目无关的业务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不涉及乙方、丙方,概由甲方自行负责,由此而造成乙方、丙方利益损害的在该项目产生的甲方收益中偿还。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壹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精选篇6)

为使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_______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________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______占地约_____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______亩,代征道路面积______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_____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______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面试网 )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50%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 x 50% = 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1、在履行本协议时, 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 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精选篇7)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

资万元,乙方以 方式入股。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项目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项目债务按照甲方 %、乙方 %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按比例在 内

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技术和项目现场有关事宜,甲方负责日常管理;与业主、监理方、

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及日常事务。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 (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摘要]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此政策出台更加合理有效的规避了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此政策出台更加合理有效的规避了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时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1]

房地产开发,一般是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活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活动,其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及其他手段对其加以调控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作出以下几方面规定: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中国的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是详细规划。

2、房地产开发的用途与期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A、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B、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其目的有两个:一为禁止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房地产开发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侵犯国家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二为禁止或限制出让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3、房地产开发的安全性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立法的目的系为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及产品的安全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亦是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条件。

4、房地产开发中的联建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将其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这在实践中往往被称为“联建”。在中国,联建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特别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常易引发纠纷。

编辑本段企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展商,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类

按房地产开发业务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地位的不同,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是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性企业,对其注册资金的要求高于一般经营性、劳务性、中介性的企业。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这有助于扼制房地产开发领域过于严重的投机态势,降低房地产投资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四是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是一项专业性很的经营活动。开发商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系为保障开发项目产品的安全及开发中其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的必要条件。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特殊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的经营活动,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过低而投资总额过大,势必造成其投资风险巨大,给投资者、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带来巨大风险隐患。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房地产开发的分期投资额与项目规模

有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这时若分期投资额过小而分期项目规模过大,也将给其自身和他人带来巨大风险隐患,往往不能保证开发项目顺利完成。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编辑本段交易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以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作为交易对象所从事的市场交易活动。房地产交易是一种极其专业性的交易。房地产交易的形式、种类很多,每一种交易都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遵守不同的程序及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在中国由于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许多房地产权利并不规范,有些可以自由流转,有些限制流转,有些禁止流转。因此,房地产交易需要律师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为:A、房地产转让B、房地产抵押、C、房地产租赁。第二,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A、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B、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中国,一般房地产交易仅指前者。前者还可进一步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第三,按交易客体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为:A、受限交易(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带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B、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第四,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A、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B、房地产期权交易C、房地产现权交易

2、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则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1)房产权和地产权一同交易。(前为新增)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2)权利、义务承接。房地产交易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交易中,前一个权利人负载于房地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或依约承接给后一个权利人。(3)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中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4)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5)依法登记。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地产权利的变动。中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房地产转让,是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性禁止

房地产交易客体其有合法性,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条件与程序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应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被转让的房地产权利属于可依法转让的类型并具备依法转让的条件。房地产转让一般经过洽谈、审核、估价与定价、签订转让合同(或发生、确定转让的法律事实)、缴纳税费、产权过户登记等程序。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为防止用地者单纯实施土地投机、炒卖地皮,哄抬地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工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出让合同的效力及于转让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出让合同体现着出让方(国家)与受让方(用地者)双方的意志,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转让其权利,不影响出让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体现着国家土地规划控制方面的公法意图.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必须在整个出让期限内得以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应依法履行相应手续。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权利内容不充分,其对土地仅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无处分权,也无完全的收益权。其实施房地产转让时.应依法获取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并与之分享土地收益。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押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抵押权理论,只有抵押人有处分权的可依法流通且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财产,方可成为抵押权客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下两类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类抵押权客体比较宽泛,其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划拨等各种国有土地使用权。(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使用权在无地上房屋或地上房屋未建成时可单独成为抵押权客体,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只能同地上房屋一同成为抵押权客体。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标志抵押人具有设定抵押资格的书面凭证。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3、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纯设定抵押、但如果该土地上有房产,以房产设定抵押时需同时抵押房屋所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由于抵押人对土地无处分权,需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时由于抵押人对土地无完全收益权,散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因新增房屋与抵押财产无法实际分割,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屋租赁,是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住宅租赁与非住宅租赁

住宅用房的租赁,特别是公有住房及其他带有福利性的住房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及其他租赁条款。

3、划拨土地上房屋的租赁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预售方具有一定投机性,预购方具有较大风险性,如不加以控制,预购方权益易受到侵犯。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较之一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加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支付全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内地按揭一词移植于中国香港,但使用与中国香港大不相同。一般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按揭购房借贷人将其与开发商已签订之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按揭需有三方主体:购房借贷人、开发商与银行。在开发商负责为购房借贷人办理完成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为银行与购房借贷人办理完成正式的抵押登记,井将购房借贷人的房地产权证交银行收押之前,开发商需为购房借贷人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购房借贷人与银行之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抵押关系。商品房按揭的流程如下:(1)开发商选定银行,并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银行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向开发商的客户(购房借贷人)提供贷款,同时开发商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2)购房人选定欲购买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其中约定采取向开发商选定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的,购房人需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首付款。(3)银行委托律师或自行对购房合同、购房借贷人贷款资格主要是个人资信予以审查。(4)购房借贷人、开发商与银行签订按揭保证贷款合同。(5)银行占管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并办理按揭备案。(6)银行一次性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借贷人的贷款。(7)购房借贷人依约按月向银行交纳贷款本息。(8)开发商负责将购房借贷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银行收押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又称房地产登记,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请求,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等进行勘测、记录、核实、确认,

并向权利人颁发权证的一系列活动。

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以下功能:权利确认功能,指房地产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任何人。权利公示功能,指房地产登记公开房地产权利变动状况,昭示利益关系人与社会公众,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管理功能,指房地产登记实现国家的管理意向,一方面通过登记建立产籍资料,进行产籍管理;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审查相关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进而取缔或处罚违法行为。

国外不动产登记登记效力有三种模式:称登记要件制度、托伦斯制度、契据制度。中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基本为生效要件;且因强调管理功能,登记本身大多为当事人的强制性的义务。

中国房地产权属登记主要分为以下类型:一是总登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是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一种登记。二是初始登记,指对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新建的房屋所进行的权属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三是转移登记,指因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而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四是变更登记,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发生翻建,房屋面积增加减少,部分拆除等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五是他项权利登记,指对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情况所进行的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六是注销登记,指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中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为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设立相关,中国有两种登记模式:一是房屋与土地权属分别登记。当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由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分管房屋与土地,并分别向房地产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两个权利证书。二是房屋与土地权属统一登记;在中国一些地区,由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对房屋与土地实施统一管理: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人房地产权证书。中国房屋与土地权属登记的发展趋势将是统一登记发证。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派生物,它作为房地产市场的消费环节,实质上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一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方式。

物业管理模式有福利型管理模式和市场化管理模式。市场化管理模式又可分为委托服务型和自主经营型。委托服务型物业管理指业主将自己物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是典型的物业管理方式。双方通过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管理服务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现物业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按其委托内容又可分为管理服务为主的委托和出租经营与管理服务并重的委托。自主经营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自己直接实施管理,是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其物业业主即物业经营管理人,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未实现分离,适用于业主单一,规模较小的物业。

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主要包括:(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这是物业管理中的基本业务工作,一般不需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事先提出或作出约定。其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绿化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车辆道路管理;公共代办性质的服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管理;做好管理费用的核收和使用管理;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这些服务项目一般不在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若享受须单独提出并支付服务费用。包括:日常生活类服务,如收洗衣服,代购物品,接送小孩上学等;商业服务类,如商业网点的开发与管理,餐饮及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如在高级住宅区提供游泳等健身活动场所;金融服务类;代理与中介服务,包括代办物业的租赁等。(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为满足业主、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

4、物业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是业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的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独立所有权是典型的传统不动产所有权形态,现代物业区域各业主的权利形态一般是区分所有权。业主享有以下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侈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长,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负有义务。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的匡、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第一次大会,在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人数,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有以下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三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其成员不得兼任本物业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四是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就是对物业实施专业化、企业化、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企业一般以公司形式出现,依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其管理权源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与业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必须合作,实施对物业的管理。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制度,一般分为一、二、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由《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予以规定,此外由物业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一是物业接管验收。物业接管验收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进行以物业的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同时接受图纸、说明文件等物业资料,从而着手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二是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前及过程中(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发展商)代替未来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该物业管理企业所实施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发展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发展商)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三是正常物业管理。依相关法律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之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具体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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