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居民医保变成职工医保慢性疾病医保怎么办理病需要重新申请吗?

人社局医保中心工作流程

1、 新单位参保登记,单位人员变更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2、 参保职工、居民转诊转院办理程序及结算办法,慢性病鉴定及审核。

3、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业务流程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以下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一)、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一)

    (二)、填报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四)

    (三)、参保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属于经办范围的新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不属于经办范围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相关手续并告知其正确的参保途径。

    (一)、参保单位信息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填报《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二),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时,单位应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请时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四);

    2、参保单位减少人员时,应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职工参保情况变更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六);

    (1)填报《社会保险职工参保情况变更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六);

    (三)参保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统筹范围内转移: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职工参保情况变更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表单六),经转出和转入单位加盖公章后,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转出统筹范围外:本地经办机构根据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连续函》,向其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凭证》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3、统筹范围外转入:转入人员首先应有接收单位按新增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凭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

    以上业务当月报送表格,下月生效。新增人员当月送表,审核合格后下月20号以后领取新增人员医疗卡。

    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制度下的身份转换,需本人带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证,城镇居民医疗卡,每月1-9号到医保中心填报表格办理相关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带代理证、身份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每月1-15号到医保中心进行参保登记,15-20号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核定参保人员缴费金额,20-28号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下月20号以后到医保中心领取医疗卡。

    参保单位每年应根据国家有关缴费基数核算的规定,认真核算并如实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性质为企业的,7月份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性质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12月份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二、医疗审核、结算办法及转诊转院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就医应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定点医院就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处方或入院手续。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凭处方到该院医保微机室刷卡,然后到药房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凭入院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到医院住院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报县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

    2、参保职工(居民)转诊转院程序及结算办法:

    (1)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提出申请,经科室主任同意后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报医院医保办;

    (2)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会诊并出具鉴定证明;

    (3)会诊符合转诊、转院条件者到县医疗保险中心登记、备案;

    (5)患者出院后,需带本人急诊或转诊证明,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含医嘱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等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1)慢性肾功能衰竭(2)肾脏、骨、骨髓移植(3)恶性肿瘤(4)慢性糖尿病并发症(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肝硬化(7)高血压Ⅱ级以上(8)冠心病(9)精神分裂症(10)肺结核 (11)再生障碍性贫血 (12)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13)震颤麻痹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类风湿性关节炎  (16)牛皮癣

    (1) 参保人员有以上规定十六种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并附上既往“二甲”或“二甲”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有效)等资料,由所在单位汇总后上报县医保中心。

    (2) 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重症慢性病人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一般每年11月份进行一次,对符合慢性病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配发《重症慢性病就医证》。

    (3) 《重症慢性病就医证》实行限期管理,有效期限一年。超过期限的《重症慢性病就医证》自行作废。

   (1)肾脏、骨、骨髓移植(2)恶性肿瘤(3)肾功能衰竭透析

     符合以上病种的参保居民携带病例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医保中心直接办理重症慢性病就医证。

    三、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业务流程 一、业务办理政策依据 1、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二、业务服务范围及对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驻临单位及其职工。 三、征缴医疗保险费 1、县医保中心每月3-28日(2月为25日)征收医保费,各参保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 2、对欠费超过3个月的单位,计算机系统将暂停其单位人员的统筹医疗待遇并停止个人帐户资金注入,直至缴清欠款为止。 3、参保单位可选择现金或转帐支票的形式缴纳医保费。各单位可携带银行缴款回执单(医保中心开户银行)到医保中心换开发票。 4、漯河市医保中心每月10-15日制定征缴计划,各单位如对缴费金额有异议,可带U盘拷贝明细表并与医保中心进行核对。 5、对于完成缴费的单位,医保中心将建立参保对象缴费记录,划分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账户资金,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一、可以办理慢性病的人员:

1、职工医保患慢性病人员

2、城乡居民医保患慢性病人员

3、在职公务员患慢性病人员

二、慢性病认定所需材料:

(一)市职工医保患慢性病需准备:

1、《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2张;

2、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

3、相关病情心电图、化验检查报告、CT、X光片等报告;

4、相关病情两年以上记录的病例本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医院加盖骑缝章);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携上述材料到参保职工的用人单位办理申请。

(二)、城乡居民医保患慢性病需准备:

     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相关资料、住院相关病历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县(市)由乡镇卫生院,市区由居委会、乡镇卫生院、高校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病种认定。 

(三)、在职公务员患慢性病需准备:

办理程序同市职工医保,填写表格《石家庄市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认定表》。

三、各类人员报送慢性病申请的时限:

(一) 、市职工医保:携带申报材料于每月25号前由用人单位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慢性病认定申请; 本月交材料,于次月15号接电话通知以后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慢性病认定审批后材料;申请认定人请确保办理业务期间医保正常缴费,不欠费。

(二)、城乡居民医保:县(市)经办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每年认定一或两次,具体申报材料及认定工作由各县(市)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市区经办机构每年3月、8月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每年4月、9月组织相关专家认定。

四、认定为慢性病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医保:起付段:200元,报销比例80%。

报销限额: 根据病种2000元或3000元,有多种慢性病累计限额5000元。

(二)、城乡居民:起付段:200元,支付比例60%。

报销限额:年度限额800~1500元。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三)、在职公务员:起付段:200元,支付比例90%。报销限额:每年每人10000元。

居民医保慢性病病种:(20种)

高血压(Ⅲ期高危以上

脑血管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

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

市医保、省医保慢性病办理流程咨询:

1、 市医保(含公务员)、居民医保慢性病定点请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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