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司可以控股大陆公司吗开公司,开有限公司和开无限公司有什么区别?应该怎么选?

 其实所谓的香港无限公司就相当于内地的个体工商户,只需在香港税务局申请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内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香港有限公司除了要申请商业登记证,还要在香港注册处登记注册。它们主要区别在于:
无限公司没有独立法律地位,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无限公司是无限债务责任,当一间无限公司无力清还债务时,其全体合伙人或负责人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
即是说,该公司的全体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机会因此而破产。而有限公司可享有有限债务责任,即债务责任只局限于投资额。公司的股东所损失的只限于其手上的股票和过去已投入的资金,但不会因其公司清盘而破产。因为,股东不需要以其个人资产清还该有限公司的债务;有限公司集资来源较广,而公众有限公司更可申请上市集资。
无限公司利得税税率较低,一般为15%。而有限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有限公司的信贷能力较无限公司高,因有限公司一般较独资经营的有较大的规模,相对地,借贷能力较高。###相信很多人都是简单的理解香港有限公司的责任是有限,而无限公司的责任则无限制。
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准确。
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独立个体,称为“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权力及责任跟常人一样。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间有限公司应负的责任跟常人一样,并无上限,而享有有限责任的只是其股东而已。
至于各股东的责任多少,则视乎其认购股份数量而定。假如一名股东认购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当公司被清盘时他的最大责任只是一千元。理论上,这名股东在认购股份时已支付该一千元,因此在公司被清盘时,这名股东便再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相反来说,假如该名股东未付该一千元,他在支付该金额后便再无须负上任何其他责任。
至于无限公司的股东须负的责任并无上限,公司欠的债项需要由股东全数负责,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及出售股东名下的任何财产。因此,做生意的人,特别是一些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人都会选择以有限公司来经营业务。###香港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LegalEntity),自己可以拥有资产、向任何人/公司提出控诉或索偿、可以借贷等等,与公司的股东是完全分开的。
税务方面,香港有限公司的税务是与董事或股东的个人税务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香港有限公司是由公司董事局(BoardofDirectors)负责管理及决策,董事局由董事(Directors)组成。而董事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Shareholders’Meeting)或周年股东大会(AnnualGeneralMeeting)投票选出的。
香港有限公司如有除税后利润(NetProfitAfterTax),可以以股息方式派发给股东(Shareholders)。
香港无限公司则一般是指独资经营(SoleProprietorship)或合伙业务(Partnership)的业务(Business)。
由于无限公司在香港法律上并不是独立的法人(LegalEntity),因此东主(SoleProprietor)或每位合伙人(Partner)于业务资不抵债的时候,需要承担业务的欠债,甚至需要运用个人的资产去填补业务未能支付的欠债。
由于香港无限公司不是法人,因此,在向香港税务局报税时,有关业务的数据及经营状况,东主或合伙人需要填报在他本人的个人报税表(IndividualTaxReturn)(现在的表格为BIR60表格)之中,现在为个人报税表的第5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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