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金证券做融资融券十倍杠杆是违法的吗可以信赖吗?

最近,不少人私聊小编有关新加坡期货杠杆的问题,所以小编不一一解答了,在本篇文章将会有全面的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新手如何炒新加坡a50股指期货,这个a50指数好做吗

新加坡A50指数波动比较大,赚钱的机会多,但是新手要注意设置止损,不要试图去抄底、抓顶,等你在市场生存下来,在慢慢的去学习。

A50股指期货以A50指数为交割标的。一个点一美元,最少2.5美元一跳,这个对于小散来说是极大的福音,相对于IF等动辄七八十万的合约价值来说,A50的五六万合约价值实在亲民。如果是下折套利等小规模套利,用A50更灵活了。

保证金方面,金盛A50指数是2000美元的保证金,杠杆较高25倍,但相比国内40%的保证金,已经非常人性化了。

个人认为,对于选股能力不强的同志,选择做多股指期货其实是非常好的选择。与其60万买股票,不如拿15万开4倍杠杆做多股指期货,另外45万可以放货币基金白吃利息。而且熊市里面股指期货还有贴水,一到交割就吃到了。

一般的小散,买股票也未必能跑赢大盘,就算跑赢了。我每个月吃1.5%的贴水,一年是16%

你自己选股能跑赢大盘16%吗?而且我放余额宝的部分还有利息!

A50指数和沪深300、上证指数有一定的正相关性。对于股民投资A50指数比较容易入手,赚钱的机会也容易一些。

但是需要注意A50指数与他们还是存在一定偏差。如果需要用A50股指期货对冲的话,需要注意偏差。如果你做空A50套保,但是石油石化工农中建大涨,自己买的概念股,小票大跌的话那就两边挨耳光了。去年9月最惨的一次,我是当天亏损3%---就因为蓝筹股涨了但是自己持有的母鸡没涨。

我目前做的就是金盛A50指数,金盛A50指数是从事A50指数最早的一批人了。

炒新加坡a50指数期货怎么分析

想要学会分析a50指数期货,最起码要知道哪些因素影响a50指数行情波动:

因为新华富时 A50 指数与沪深 300 指数存在着高度相关性,所以影响沪深 300 指数的因素亦会影响A50 指数,从而影响期指的价格。

经济运行周期是影响A50指数价格的最重要因素。在经济繁荣和发展的阶段,因为投资和消费增加,需求增加,股指期货价格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相反在经济萧条和衰退的周期,投资和消费减少,社会总需求下降,股指期货价格往往呈现下滑的态势。同时政府的财政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也对相关板块产生了影响,从而通过权重比例来影响指数走势,进而影响期指走势。

新华富时 A50 指数的成份股尤其是其中权重较大的股票如中石化、中国银行等集中分红派息或者送股时会对股指有较大的影响。其中,现金分红会降低股价和流通市值;股票分红会降低股价,但不会影响流通市值;送股会增加流通市值;增发和新股发行都会增加流通市值,进而推高股票指数。

对新华富时 A50 指数样本股需特别关注,这些样本股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当权重样本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会导致股指流通市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股指走势(即大盘蓝筹股的杠杆作用)。因此,关注权重股的走势可以提前预见大盘的走势。同时也要关注其他相关指数的走势,如上证综合指数以及深证指数等。

我现在做的是金盛A50指数期货,一般只要关注大盘的消息面就行了,太具体的恐怕你也没时间去关注查找,我就靠金盛A50的专业人士就可以了,自己也可以学一些技术分析。

在新加坡上市的A50是期货还是指数?

它主要是指使用沪深两个股市当中,最具有代表价值的50只股才能被成股,具体发布的位置是在新加坡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它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满足境外的投资者对于内部证券风险以及投资的对冲需求。交易,需要用美元进行操作,开户国内的期货公司一般不能实现。

该指数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中国股票指数,所以想要投资,可以释放的了解下。A50开户没有慢看限制,但是要提供100倍的杠杆,并且在交易时需提供保证金。交易时间有两个它的交易方式非常的灵活,除了国内人士比较喜欢之外,也有很多海外人士也比较喜欢使用。

A50股指交易的特点主要有哪些呢?

1,交易速度很快,并且没有时间的限制,开仓之后可以立马进行平仓。

2,有保证金制度,自带一定的杠杆,小资金的投入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当然风险同样很高。

3,双向交易以及跌涨都可以做到。

4,它对资金需求者不一样的投资者是比较友好的。

现在来说A50的行情还算不错,如果想要进行这方面的操作,可以查阅资料进行详细的了解。

在新加坡投资的国内人士比较多,因为新加坡的投资环境比较稳定,而且投资条件不多,所以成为很多投资者的最佳选择地。对于想要投资新加坡保值项目的人来说,可以优先考虑房产投资,因为从2009年到现在,新加坡的房价一直都是稳定上升的趋势,投资物业保值升值空间稳定

新加坡a50指数股指有什么优势,值得投资吗

金盛A50指数期货合约一手保证金仅需2000美金(合计不到13000元人民币),而国内沪深300指数期货每手保证金则需要36万人民币左右(9月7号最新调整)。

A50期货可在中国市场收市后交易,情况跟恒指夜市相近,但交易时间更长,于下午四时三十分收市后,五时一十五分就重开,直至翌日清晨二时整。(解决客户没时间投资,可以任意选择适合自己的时间投资)

 指数期货杠杆达到50倍 沪深300指数不到10倍,金盛A50指数期货杠杆达25倍(杠杆高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A50指数是中国境外唯一可对冲A股风险的工具,没有交易资格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配额限制,可满足海外投资人士对中国A股投资的需求。(我做金盛A50指数就是用来对冲自己的股票,来减少投资风险)

A50每天波动200-300点(有波动就有钱赚,适合喜欢波动这类投资者)

新华富时A50以美元标价进行结算,合约较小,方便投资

7. 独特的T+1交易时段规避风险

独特的T+1交易时段,能有效地将中国A股市场收盘后发生的重大事件直接反映到A50股指期货的走势当中,因此能够直接反应市场对于突发政策的反应。投资者通过在T+1交易时段对于风险事件的操作,可以有效的规避次日A股市场开盘后暴涨暴跌对于客户持仓的风险。

8.和上证指数和沪深300指数走势相关

A50指数与中国上证指数、沪深300指数走势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可以大大增加投资者选择的余地,并且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手段,利用套期保值、跨市套利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新加坡交易所“早开晚休”的模式对投资者也非常有利。早开市可以消化市场信息、充分发挥价格发现机制;晚休市有利于降低现货市场收盘时的波幅,同时在现货市场的非交易时段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

A50指数期货目前国内做的不多,我做的是金盛A50指数,波动挺大,容易赚钱,但是要注意止损,特别是新手,不要想着抄底、抓顶。风水轮流转,投资产品也是这样,也许哪天a50指数就火了。

顶峰AscendEX交易所是合法的吗?在全球排名如何?

AscendEX(以前称为 Bitmax)是一个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是合法的,在全球排名较靠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它成立于2018年,总部位于新加坡,该平台由一群华尔街量化交易资深人士开发。在过去三年中,该平台扩大了其服务基础和提供的产品种,让我们更多地了解其创始团队。

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George Cao 常驻纽约,拥有博士学位。芝加哥大学计算机科学博士。 George 在巴克莱和德尔法资本管理等投资银行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当他联合创立 AscendEX(当时称为 Bitmax)时,他已经在投资领域工作了十年。联合创始人兼首席运营官 Ariel Ling 常驻美国纽约。她已经完成了纽约大学(纽约大学)的财务管理 MBA 学位。发表她的学术经历;她在管理咨询公司、投资银行和区块链数字资产行业拥有 20 年的长期高管经验。她的工作经验包括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估值和财务分析以及运营效率。

AscendEX交易所有哪些特点?

1. 交易(现货、保证金和期货交易)

AscendEX 提供现货、保证金和期货交易的所有基本功能。订单可以以市价或限价订单的形式下达。此外,用户可以使用止损限价或止损市价单来设置止损。在撰写本 AscendEX 评论时,平台上有 229 对现货交易和 18 对衍生品交易。对于保证金交易,现货交易杠杆高达 25 倍,期货交易杠杆高达 100 倍。对于永续合约,还有一个“跟单交易”的附加功能。用户可以简单地将另一个交易者的交易指令复制粘贴到他的交易中。

跟单交易功能是 AscendEX 提供的最独特的功能。这适用于永续期货交易。您可以查看其他交易者的表现,并可以跟踪和复制他们的交易。一旦您激活复制交易功能,交易所将自动将所选交易者的所有交易指令复制到您的账户。因此,只需支付非常象征性的费用,您就可以利用专业交易者的专业知识来提升您的游戏水平。

新加坡期货杠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新加坡指数期货、新加坡期货杠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汇是怎么赚钱的,以及外汇真的那么好赚钱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外汇买卖怎么盈利

Q3:外汇是什么 怎么赚钱

广义上指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是指货币在各国间的流动以及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就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狭义上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外汇买卖同其他的投资是一样的,都是通过“低买高卖”来赚钱,但是传统的投资方式只是单向交易,而外汇买卖则是双向交易,比一般的单边投资多了“高卖低买”这种情况。常见的“低买高卖”比较容易理解,一般就是当价格比较低的时候买入,等到价格涨上去的时候再卖出,获取买卖差价。然而对于外汇买卖而言,当你预期某种货币相对另一种货币升值的时候,你就可以提前买入前者,卖出后者。“高卖低买”是只有在可以双向交易的市场上才能实现的,外汇市场就是这样的市场。具体来说就是你预期欧元兑美元贬值,那么你就可以卖出欧元兑美元的货币对,如果你真的像你预期的,欧元贬值了,你就可以在那时买入欧元兑美元的货币对就可以获利了。

其实他们的原理都是一样的,通过自己的预期,预测货币的走势,通过买卖来赚取中间的差价。而对于炒外汇即保证金交易,由于买卖差价比较小,因此引入了杠杆原理,这样投资者只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通过杠杆放大自己的交易额,从而获得大量的资金,当然这样也同时存在着很高的风险。因此请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买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控制风险。

Q4:如何用外汇买卖赚钱?

投资理财的平台需求也会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外汇买卖作为一种理财项目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想要一份整理好的知识点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用外汇买卖赚钱知识点,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外汇买卖如何计算?

1、“点”:外汇保证金交易中,把最小的单位成为“点”。

比如欧元兑美元货币对从1.1120波动到1.1121就是1个点波动,美元兑日元货币对从129.11到129.12就是1个点波动。

2、“点值”:在交易手数1标准手的情况下,1个点的波动(无论交易平台杠杆倍数多少)就是10美金的波动,因此50个点在1标准手的情况下就是500美金的波动。

3、“外汇盈亏计算”:由于外汇是双向交易机制,因此外汇交易中既可以买涨,同时也可以买跌,因此只有当我们看准并且作对了行情的方向时候我们才是赚钱,否则是亏钱;

例如我们选择做多欧元兑美元,欧元兑美元从1.1120到1.1170,我们就盈利了50个点,1标准手则是500美金,反之则是亏损50个点。

二、外汇买卖如何赚钱?

外汇是指两个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由于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是时时变动的,所以外汇就存在了可操作性。外汇赚钱主要是来自于汇率的差价,举两个外汇操作的例子:

1、银行外汇兑换: 比如说现在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是6.8347,你把68347元人民币兑换成了10000美元,明天汇率变成了6.8447,你再把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回来,就可以换到68447人民币,你就赚到了100元人民币。

2、电子盘外汇交易: 电子盘外汇交易其实和银行有类似的地方,也是赚取汇率差价,主要不同的地方在于,首先,电子盘外汇交易多了个做空方向,也就是说不管汇率是涨还是跌,只要方向操作对了,都可以盈利;还有就是,电子盘外汇交易是杆杠交易,会把盈利和亏损都相应放大,杆杠一般在100~500倍之间。

杠杆在人类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器的人类用杠杆来撬动石头,埃及人也用杠杆来建造宏伟的金字塔。古希腊数学家阿基米德甚至豪迈放言"给俺一个支点,就能撬起整个地球!"

外汇交易中,杠杆也发挥了强大的力量。只需数百美元,通过"杠杆",您就能调动数万美元的资金。杠杆也有不同的"倍数",象美国,最高杠杆是五十比一,而英国的杠杆则以二百比一和一百比一居多。选择什么样的杠杆,取决于您的交易喜好。

以买1标准手的欧元/美元(EUR/USD=1.000)为例,要想买入欧元,按此时汇率,您并不需卖出100,000美元。您可以使用"杠杆",以一百比一的杠杆为例,您只要卖出1,000美元,就能买入100,000欧元了。如果使用二百比一的杠杆,您只要卖出500美元就行了。这时候,您已经建立起100,000欧元的仓位,欧元/美元每波动一个点,您的账户就发生10美元的盈利或亏损。

这就是杠杆。杠杆越高,您需要投入的"占用保证金"就越少。经纪商在交易平台里,会明确地标示出所需保证金的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杠杆是双刃之剑,杠杆式外汇交易既能扩大您的盈利,也能扩大您的损失。通过杠杆,您可以买入数量更多的货币,当货币升值时,您是赚得多了。但是如果这些货币贬值了,您买入的数量越多,亏损越大。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案例: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案情: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评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评析:我们讲到买方对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而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11、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

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1、 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是甲方无法知道自己的账目情况。乙方最近在媒体公开发布对甲方的攻击性言论,泄露甲方的隐私。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

Q5:在金融中,外汇平台靠什么盈利?

金融中,外汇交易平台通过对赌获利。做市商通过分散差价来赚钱,必要时,向客户反向交易以获利。例如,如果您想从DD类型的外汇经纪人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欧元/美元,经纪人将首先从客户那里购买相同数量的欧元/美元订单,或者直接向银行购买您的订单。如果没有相反方向的订单来匹配你的订单,他们就会反向交易,这是对利润的押注。

价差在ECN交易平台上是浮动的。在几家经纪商中,ECN是唯一一家向交易员收取佣金的经纪商。这是ECN经纪人能够获利的唯一途径,因为ECN经纪人并不通过价差获利。ECN外汇交易平台提供了一个市场,参与者(银行、零售外汇交易员、对冲基金、经纪商等)通过向ECN系统发送竞争性的出价和出价,彼此充当交易对手。所有交易的ers都由对方实时匹配。

STP经纪商作为中间人,所有的交易员都向银行下单,同时,银行会向STP的经纪人发送信息等,STP的经纪人收到一些不好的信息有两种选择:一是做定点差,从多家银行(越多越好),选择最好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做差。STP经纪商和ecn一样,不与交易员做反向交易。通过增加银行的差价来实现。例如,在几个流动性供应商提供的最低报价基础上增加一个小或半个百分点的差异,并从最高报价基础上减去一个小或半个百分点的差异。经纪人通过增加这个金额获利,然后交易员的订单都以实际价格发送给银行。换句话说,交易员的利润或亏损根本不会推动经纪人的利润。对他们来说重要的是你多久交易一次。

许多STP代理使用混合STP模型。STP经纪人与银行签订商业合同,指定银行可以接受的最小交易规模。一般来说,对于较大的订单(通常≥0.1批次),STP经纪人将直接将订单发送给银行。小额订单(一般≤0.1批)银行不接受,因此交易平台不会直接发送给银行。然后采用DD平台模型,进行平台内部套期保值。对于迷你账户,这个混合型STP broker基本上就是这样做的。DD/MM经纪人是最突出的,他们通过价差和交易员的损失来获利,因为经纪人可以对冲。换句话说,交易者输得越多,经纪人赚得越多。

Q6:购买外汇怎么赚钱

通过自己的预期,预测货币的走势,通过买卖来赚取中间的差价。

外汇(Foreign currency)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外汇主要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等,是一个国家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偿国际债务的主要支付手段。

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是指货币在各国间的流动以及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

实际上就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促进国际间的经济、贸易的发展;调剂国际间资金余缺;是一个国家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偿国际债务的主要支付手段。

外汇交易是以一种外币兑换另一种外币。报价即为汇率,通常用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例来表示,例如:USD/JPY、GBP/JPY。汇率是第一种货币(作为基础货币)以第二种货币(作为计价货币)来表示价格。

在外汇牌价上,我们经常看到英文单词国际外汇单位是10万基础货币,这些都是必须看的FXCM金汇网的货币知识大全,特别是一些不常见的货币英文,例如NZD纽元/AUD澳元/JPY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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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请做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申请人”或“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收到了贵会《关于请做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各中介机构对贵会《关于请做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已向贵会申报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相同。本回复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回复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问题1、关于行政处罚。据申报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2021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银罚字[202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 2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公司“未按自定义监测标准筛选异常交易”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5万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65万元。请申请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说明公司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相关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2021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银罚字[2021]6号),对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公司“未按自定义监测标准筛选异常交易”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5万元罚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二、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且论证依据充分,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包括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2021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我分行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成银罚字[2021]6号),……以上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一)项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上述处罚涉及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鉴于公司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低于100万元,不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并取得有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书面证明,且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及整改完毕,因此,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论证依据充分。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对于主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的行为,亦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律障碍。

保荐机构核查依据与过程:

1、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2、查阅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缴纳罚款的凭证、整改文件等;

3、查阅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出具的书面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虽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但鉴于公司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低于100万元,不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并取得有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书面证明,且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及整改完毕,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因此,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论证依据充分,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律障碍。

1、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2、查阅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缴纳罚款的凭证、整改文件等;

3、查阅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出具的书面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虽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但鉴于公司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低于100万元,不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并取得有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书面证明,且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及整改完毕,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因此,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论证依据充分,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律障碍。

问题2、关于诉讼。据申报材料,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法院起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各被告对原告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兑付情况,申请人所承担的职责,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2)上述相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结合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案例,申请人预计承担诉讼责任情况,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本题涉及的相关诉讼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民事起诉状》及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等五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方对原告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简称“‘15华业债’诉讼案件”)。

根据《民事起诉状》,“15华业债”诉讼案件五名原告方关于公司诉讼责任的主张主要为:“15华业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构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隐瞒违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风险揭示不充分三个方面的虚假陈述,作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应对15华业债《募集说明书》存在的2014年和2015年应收账款债权的虚假陈述和内部控制的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主承销的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应对华业资本2015年-2018年应收账款债权的虚假陈述和对外担保的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国金证券还应对其未尽到15华业债受托管理人职责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金额分别超过1亿元,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披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问题1之“三、(一)公司主要诉讼情况”。

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兑付情况,申请人所承担的职责,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一)“15华业债”的相关发行、兑付情况

根据华业资本于2015年8月4日披露的《2015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及于2015年8月8日披露的《2015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华业资本公开发行“15华业债”的基本情况如下: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债券期限 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 5 年,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6 日

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 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 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金证券

根据华业资本于2018年8月2日披露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华业债”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2018年投资者有效回售154.24万张,回售后剩余存续债券1,345.76万张,对应债券面值134,576.10万元。根据华业资本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2019年末,“15华业债”未出现付息或回售兑付逾期的情形。

根据华业资本于2020年8月6日披露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华业债”公司债券违约公告》,“15华业债”于2020年8月5日应兑付回售本金134,576.10万元、第五个付息年度利息11,438.97万元。部分债券持有人未与华业资本达成本次到期本息展期的一致意见,涉及债券本金 12,566.20万元,利息1,068.13万元。上述事项导致“15华业债”发生实质性违约。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及诉讼资料,华业资本尚未兑付“15华业债”相关的违约本息。

(二)公司在“15华业债”项目中所承担的职责

公司是 “15华业债” 的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职责。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主承销商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等。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相关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相关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进行核查,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检查,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披露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等。

(三)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15华业债”项目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现实风险

1、公司在“15华业债”项目中的履职情况

在承销“15华业债”过程中,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建项目组,结合华业资本提供的资料、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采用查阅、访谈、实地调查、信息查询与分析等手段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债券发行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就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开展补充尽职调查,组织和协调华业资本及中介机构对问询进行回复,出具核查意见;对于“15华业债”项目出具的文件,公司均在履行了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后对外申报。

在受托管理“15华业债”过程中,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关注信披情况、持续进行沟通、定期现场检查、督促履行义务、按规定出具相关报告文件等方式履行了日常受托管理义务;在华业资本出现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风险事项后,公司通过组织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多次进行现场风险排查、持续关注风险事项进展、按规定出具相关报告,并持续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风险事项进展等方式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义务。

2、在“15华业债”《募集说明书》报告期内发生的债权投资,截至2017年末均已回收或转让,未产生实际损失

根据“15华业债”《募集说明书》、华业资本《2015年年度报告》及债权转让协议,“15华业债”《募集说明书》所援引的财务数据报告期为年度及2015年度1-3月,在此期间华业资本发生的债权投资共计两笔,分别为2014年12月22日华业资本子公司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重庆慈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6亿元应收账款债权、2015年1月21日华业资本子公司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重庆慈恩健康咨询有限公司8.04亿元应收账款债权。根据《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等文件,截至2017年末,上述报告期内两笔债权投资均已回收或转让,未产生实际损失。

3、在华业资本首次披露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风险事项后,公司及时采取了风险应对措施

华业资本于2018年9月首次披露其存在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风险事项。公司根据公开信息知悉上述事项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质量控制部和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及项目组对华业资本开展了多次的现场风险排查,通过访谈华业资本的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员,了解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华业资本的流动资金情况、即将到期债务安排情况以及华业资本的融资能力及偿债能力等相关信息。

此外,公司在2018年10月9日将“15华业债”的风险分类,从正常类调整为重点关注类,2018年10月17日从重点关注类调整为风险类,同时向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重大事项。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成立了“15华业债”违约风险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及违约风险处置应急执行小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出具临时受托管理报告。截至2018年11月22日,公司出具18份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向债券持有人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于2018年11月5日召集并召开了“15华业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会议决议,督促华业资本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公司与债券持有人沟通,了解债券持有人的诉求,协助华业资本与债券持有人磋商债券本息展期事宜,并每月定期向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最新的风险处置进展。

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15华业债”项目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别于2017年及2020年对公司执行“15华业债”项目的相关情况、工作底稿进行了检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15华业债”项目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公司因“15华业债”诉讼案件承担诉讼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因此被审理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性较低。相关内容参见本题回复之“二、(二)结合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案例,申请人预计承担诉讼责任情况,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综上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15华业债”项目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现实风险。

(四)上述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亦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对于主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鉴于“15华业债”诉讼案件是个别投资者起诉债券发行人及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且公司因“15华业债”诉讼案件承担诉讼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上述诉讼案件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亦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二、上述相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结合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案例,申请人预计承担诉讼责任情况,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一)相关诉讼的最新进展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15华业债”诉讼案件处于举证期间,尚未开庭审理。

(二)结合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案例,申请人预计承担诉讼责任情况,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主要依据名称 具体规定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简称“《证券法(2014年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 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2月施行,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施行,简称“《九民会纪要》”) 第85条规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7月施行,简称“《债券纠纷会议纪要》”) 第9条规定:“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受理。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自己受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以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张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未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由请求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规定:“受托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债券持有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29条规定:“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债券承销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1)协助发行人制作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者明知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而故意隐瞒的;(2)未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开展尽职调查,随意改变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或者不适当地省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步骤;(3)故意隐瞒所知悉的有关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意愿等重大信息;(4)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关债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已经产生了合理怀疑,但未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5)其他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执业规范和自律监管规则中关于尽职调查要求的行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和《债券纠纷会议纪要》中均没有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明文规定,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应当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债券纠纷会议纪要》取消了以行政处罚及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和《债券纠纷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行政处罚仍是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较有力证据之一。

其次,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和《债券纠纷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应为一般侵权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即原告作为债券持有人主张受托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的事实行为、自身受到的损害、双方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受托管理人的主观过错。而且,受托管理人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为准。

2、“15华业债”诉讼案件与案例“五洋债”案件存在差异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及裁判文书公开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债”债券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主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与债券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华业资本的相关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虽然“15华业债”发行人华业资本及相关主体(不含国金证券)于2019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纪律处分,但该等《纪律处分决定》并非针对“15华业债”《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情况,亦非针对公司作为“15华业债”主承销商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未因“15华业债”事项被立案调查,也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因此,“15华业债”诉讼案件与案例“五洋债”案件存在差异,“五洋债”案件的参考意义有限。

3、公司预计承担诉讼责任可能性较小

根据相关诉讼资料及华业资本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主张,公司预计承担诉讼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主要理由包括:

(1)关于原告认为公司作为“15华业债”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说明书》2014年和2015年债权投资业务存在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15华业债”《募集说明书》所援引的财务数据是年度及2015年度1-3月财务数据,华业资本在此期间发生的债权投资仅有两笔。同时,华业资本在后续公开披露信息中明确了该两笔债权投资业务截至2017年末均已回收或转让,并未产生实际损失。

此外,根据华业资本公开披露信息,华业资本已就违约或发生风险的债权投资项目向公安机关报案,合同诈骗案已部分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截至2021年10月29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如有权机关最终认定相关主体构成合同欺诈罪,则华业资本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相关披露信息应不构成虚假信息。

(2)关于原告认为公司作为“15华业债”主承销商应对华业资本内部控制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如前文所述,原告应承担“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业资本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华业资本内部控制问题发生在“15华业债”发行后,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15华业债”发行前华业资本已经存在内部控制风险。

(3)关于原告认为公司作为“15华业债”受托管理人应对华业资本 2015年-2018年相关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以及原告认为公司还应对其未尽到“15华业债”受托管理人职责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首先,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相关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相关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进行核查,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及定期检查,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披露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因此,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不同于债券主承销商的义务。

其次,根据《债券纠纷会议纪要》第25条,在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且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其并未规定受托管理人应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公司与华业资本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也未约定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再次,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发布“15华业债”《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在华业资本风险事件发生后组织召集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多次进行现场风险排查,持续关注华业资本相关情况,并持续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风险事件进展情况等方式,履行受托管理人相关职责。根据《债券纠纷会议纪要》第25条,原告作为债券持有人主张受托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的事实行为、自身受到的损害、双方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受托管理人的主观过错。但是,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符合上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15华业债”《募集说明书》关于报告期内债权投资业务及内部控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公司作为“15华业债”受托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预计因“15华业债”诉讼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但最终结果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因“15华业债”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15华业债”诉讼案件处于举证期间,尚未开庭审理;虽然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因案件相关事项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现实风险,且预计承担诉讼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但最终结果仍应以监管部门的决定及法院判决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保荐机构核查依据与过程:

1、查阅了华业资本与“15华业债”相关的公开披露文件,包括“15华业债”发行、回售、付息、违约等相关公告、《募集说明书》、华业资本关于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风险事件的相关公告、华业资本2018年年报问询函及回复相关文件、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文件等;

2、查阅了公司收到的“15华业债”诉讼案件相关资料;

3、查阅了公司关于“15华业债”项目承做和受托管理阶段的主要底稿,包括相关尽职调查资料、履行内部控制程序资料、受托管理协议及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资料、风险排查及风险处置资料,并取得公司出具的关于“15华业债”项目相关核查程序、内控程序的说明;

4、对公司负责“15华业债”项目的质量控制部专员进行访谈;

5、取得了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查阅了诉讼分析意见;

6、查阅了当时有效的《证券法(2014年修正)》、《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民法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债券纠纷会议纪要》、《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7、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中国证监会关于“五洋债”案件的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五洋债”案件判决书;

8、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天眼查网站检索公司涉及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已补充说明并披露“15华业债”的相关发行、兑付情况及公司在“15华业债”项目中所承担的职责;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15华业债”项目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现实风险;鉴于“15华业债”诉讼案件是个别投资者起诉债券发行人及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且公司因“15华业债”诉讼案件承担诉讼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上述诉讼案件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亦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例及公司预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因“15华业债”诉讼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但最终结果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同时,公司已补充披露“15华业债”诉讼案件的相关风险。

1、查阅了华业资本与“15华业债”相关的公开披露文件,包括“15华业债”发行、回售、付息、违约等相关公告、《募集说明书》、华业资本关于应收账款债权投资风险事件的相关公告、华业资本2018年年报问询函及回复相关文件、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文件等;

2、查阅了公司收到的 “15华业债”诉讼案件相关资料;

3、查阅了公司关于“15华业债”项目承做和受托管理阶段的主要底稿,包括相关尽职调查资料、履行内部控制程序资料、受托管理协议及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资料、风险排查及风险处置资料,并取得公司出具的关于“15华业债”项目相关核查程序、内控程序的说明;

4、对公司负责“15华业债”项目的质量控制部专员进行访谈;

5、取得了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查阅了诉讼分析意见;

6、查阅了当时有效的《证券法(2014年修正)》、《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民法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债券纠纷会议纪要》、《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7、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中国证监会关于“五洋债”案件的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五洋债”案件判决书;

8、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天眼查网站检索公司涉及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已补充说明并披露“15华业债”的相关发行、兑付情况及公司在“15华业债”项目中所承担的职责;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15华业债”项目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现实风险;鉴于“15华业债”诉讼案件是个别投资者起诉债券发行人及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且公司因“15华业债”诉讼案件承担诉讼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上述诉讼案件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亦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例及公司预计,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因“15华业债”诉讼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但最终结果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同时,公司已补充披露“15华业债”诉讼案件的相关风险。

问题 3、关于资产负债率。申请人三年又一期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8%、59%、67%、71%,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同时,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为25.98亿元、-18.74亿元、-34.15亿元和-9.95亿元。请申请人结合公司业务情况,说明资产负债率上升、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由正转负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资产负债率上升原因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8.08%、58.55%、66.67%和70.56%。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主要为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公司将收到的代理买卖证券款同时计入资产和负债,但不得擅自动用该客户资金。因此剔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可以更恰当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后的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4.48%、43.13%、56.01%和61.24%,呈明显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证券自营、融资融券等多项业务的发展均对资金投入具有较高要求,为促使业务良好发展,公司在最近五年未进行股权融资的情况下,不断通过债权融资补充日常资金需求。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债权融资相关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如上表所示,公司应付短期融资款和应付债券的余额呈明显上升趋势,两项小计由2018年末的453,726.00万元增至2021年6月末的1,840,273.78万元。在债权融资的良好支撑下,公司的证券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规模亦稳步增长,公司总资产由2018年末的4,666,740.20万元增至2021年6月末的7,882,506.3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率明显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伴随的资金需求,债权融资规模大幅增长所致。通过本次发行,公司的资金成本和财务杠杆将得到有效改善。

二、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由正转负的原因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包含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拆借及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代理买卖证券及融资业务资金净增加额等,该部分现金流入流出与损益无直接对应关系,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中,代理买卖证券收到及支付的现金均为客户资金,公司不得擅自挪用。此部分资金的净流入或流出情况主要取决于市场行情,由客户投资行为所决定。

由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受代理买卖证券款的影响较大,故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净现金流量后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能够更好地反映公司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简表如下:

2019年以来,两市回暖,市场交易量不断提升,公司迎合市场环境适当扩大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等业务规模,相应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具体如下:

同时,公司业务扩大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债务融资,而债务融资收到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计入筹资活动,导致2019年以来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

综上所述,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由正转负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自2019年以来顺应市场行情,扩大业务投入所致。

保荐机构核查依据与过程:

1、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由正转负的具体原因;

2、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影响资产负债率的重要报表项目进行分析,并就合并现金流量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匹配性检查;

3、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债权融资金额,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对相关融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率明显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伴随的资金需求,债权融资规模大幅增长所致;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由正转负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自2019年以来顺应市场行情,扩大业务投入所致,以上变化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

会计师核查依据与过程:

1、对公司财务部、资金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由正转负的具体原因;

2、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影响资产负债率的重要报表项目进行分析,并就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匹配性检查;

3、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债务融资金额,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对相关融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明显上升的主要原因系为满足业务发展伴随的资金需求,债务融资规模大幅增长所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由正转负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自2019年以来扩大业务投入所致,以上变化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情况。

问题 4、关于涉诉资产管理计划减值准备计提。申请人持有“国金中安消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中间级B份额2,500万份,对应本金2,500万元。2017年5月该计划到期进入清算,清算时B份额的净值为0,B份额对应本金转为应收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差额补偿款,列为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公司根据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估值和公司持有的产品份额在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偿付顺序估算该应收款的可回收金额,差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减值准备的累计余额分别为 610.42万元、418.42万元、1,880.99万元和 2,500.00万元。申请人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作出(2017)川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请申请人说明:在法院已作出判决情况下,对各报告期末的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上述案件在法院做出判决后,因被执行方上诉、提出执行异议等原因,截至报告期末本案件尚处于执行阶段。

公司根据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估值和公司持有的产品份额在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偿付顺序估算该应收款的可回收金额,差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为中间级B份额,偿付顺序位于A类份额之后,估算的可回收补偿款需先偿付A类份额,剩余部分再偿付公司持有的B类份额。

公司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主要为中安消股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观察到其风险有逐步上升的迹象,结合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综合导致按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估值测算的可回收金额发生变动,故按照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也相应变动。

保荐机构核查依据与过程:

1、查阅了“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诉讼材料以及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等相关业务文件;

2、查阅并复核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减值计算过程和依据,结合公开市场查询股价等方式,对冻结资产估值、其他应收款的减值测算过程进行重新计算;

3、向公司法务部了解报告期各期末的诉讼进展情况及在当时对诉讼结果的判断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估值和公司持有的产品份额在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偿付顺序估算该应收款的可回收金额,差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主要为中安消股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观察到其风险有逐步上升的迹象,结合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综合导致按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估值测算的可回收金额发生变动,故按照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也相应变动。

会计师核查依据与过程:

1、查阅了“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诉讼材料以及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等相关业务文件;

2、检查并复核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减值计算过程和依据,结合公开市场查询股价等方式,对冻结资产估值、其他应收款的减值测算过程进行重新计算;

3向公司法务部了解报告期各期末的诉讼进展情况及在当时对诉讼结果的判断情况。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根据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估值和公司持有的产品份额在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偿付顺序估算该应收款的可回收金额,差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对冻结的被执行方的资产估值,并据此测算可回收金额,故按照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也随市场价格波动相应变动。

问题5、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截至2019年末,公司划入阶段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共五项,其中晨鑫科技的履约保障比例为138%,高于三峡新材的118%和科恒股份的112%,但申请人对晨鑫科技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为56%,高于三峡新材的20%和科恒股份的32%。请申请人说明:在履约保障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对相应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截至2019年末,公司划入阶段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如下:

序号 质押标的 账面余额 履约保障比例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2019年末,公司划入阶段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的违约概率为100%;违约风险暴露为余额和应收利息之和;违约损失率为根据客户情况和担保物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还款能力、审慎评估担保物价值、计算流动性折扣等方法,综合分析未来可回收现金流情况确定;前瞻性调整为采用专家打分卡的方式定期确定前瞻性调整系数,以此为基础对减值结果进行前瞻性调整,最终确定各笔合约的减值结果。其中,信雅达、康尼机电2笔违约合约未计提减值的主要原因系质押标的在评估时点的未来可回收现金流足以覆盖违约风险暴露金额,即该合约在评估时点的预期违约损失率为0。

对于三峡新材、晨鑫科技和科恒股份三笔合约,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各合约的违约损失率不同,而违约损失率则需根据客户和担保物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还款能力、审慎评估担保物价值、计算流动性折扣等方法,综合分析未来可回收现金流情况确定。晨鑫科技合约违约损失率较高主要是由于借款人涉及诉讼导致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同时公司考虑到质押股票企业基本面、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不理想,因此确定质押股票价值时折扣较高。

综上所述,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划入三阶段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的违约损失率与履约保障比例之间非简单的正相关关系。2019年末,晨鑫科技合约的履约保障比例虽然较高,但综合客户情况和担保物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还款能力、审慎评估担保物价值、计算流动性折扣等确定的违约损失率较高,故相应计提更高的减值准备比例。

保荐机构核查依据与过程:

1、查阅了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会计政策,对比复核公司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会计政策与行业整体情况的一致性;

2、查阅了公司截至2019年末划入阶段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的专项减值底稿,并对照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复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年末,晨鑫科技合约的履约保障比例虽然较高,但公司综合考虑客户情况和担保物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还款能力、审慎评估担保物价值、计算流动性折扣等确定的违约损失率较高,故相应计提更高的减值准备比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核查依据与过程:

1、查阅了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会计政策,对比复核公司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会计政策与行业整体情况的一致性;

2、查阅了公司截至2019年末划入阶段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的专项减值底稿,并对照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复核。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2019年末,晨鑫科技合约的履约保障比例虽然较高,但公司综合考虑客户情况和担保物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还款能力、审慎评估担保物价值、计算流动性折扣等确定较高的违约损失率,相应计提较高的减值准备比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6、关于债权投资。请申请人:(1)说明债权投资的评级情况;(2)根据业务,说明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中的公司债如何区分;(3)说明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依据,对比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报告期内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债权投资的评级情况

2018年末,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全部为公司持有的公司债,业经评级的均为AA及以上;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债权投资主要为公司持有的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等,业经评级的均为AA及以上。

2019年末,公司债权投资全部为公司持有的公司债,业经评级的均为AA及以上;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主要为公司持有的国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等,仅“16宜华01”1笔公司债评级为AA-,其余业经评级的均为AA及以上。

2020年末,公司债权投资全部为公司持有的公司债,业经评级的均为AA及以上;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主要为公司持有的国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等,仅“16宜华01”1笔公司债评级为CC,其余业经评级的均为AA及以上。

2021年6月末,公司债权投资全部为公司持有的公司债,业经评级的均为AA及以上;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主要为公司持有的国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等,仅“16宜华01”1笔公司债评级为CC,其余业经评级的均为AA及以上。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债权投资中仅“16宜华01”1笔公司债评级低于AA。

二、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中的公司债的分类依据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分类为债权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和其他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司债都通过了 SPPI测试(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区别在于公司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不同:

1、分类为债权投资:业务模式的目标是持有该公司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债券本息),除因资产信用风险增加而发生的出售等特殊情况外,出售发生得极少(在频率和数量方面)。该类投资主要系公司根据资产配置,以获取债券利息为目标;

2、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业务模式的目标是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相比,通常有更多的出售发生(在频率和数量方面),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业务模式目标不仅仅是附带性质的活动。该类投资主要系公司自有资金大类资产配置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需求,既以获取债券利息为目标,也以出售为目标,但不做频繁短线交易。

三、说明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依据,对比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报告期内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一)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依据

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债券投资业务的减值计量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法,具体如下:

(1)减值阶段划分: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被认定为已发生信用减值,划入第三阶段:发生本金逾期或利息逾期;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为违约级“C”或“D”;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为“C”;发行人被列于违约债券清单中;其他可认定为违约的条件。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被认定为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划入第二阶段:最新债项或主体评级自初始确认后发生评级下调,且下调后的评级为AA 级(不含)以下;中债市场隐含评级自初始确认后发生评级下调,且下调后的评级为 A+(含)及以下;债券信用利差和价格的重大不利变化,债项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中债估值收益率高于同期限国债估值收益率700bp及以上;发行人被列于债券负面清单中;其他可认定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条件。③其他未触发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条件的债项划入第一阶段。上述评级是指债项评级;若债项评级无法取得,可选择发行人主体评级。

(2)减值计量方法:减值准备按照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之积,并进行前瞻性调整后确定。①违约概率的确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债券,违约概率按100%确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债券,应根据相关债项或主体最新的外部评级结果,参照行业发布的最新外部评级与违约概率的映射规则来确定;若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无法取得,可谨慎选择阶段一最低评级要求AA对应的违约概率。②违约损失率的确定:债券的违约损失率一般应按照行业发布的参考值确定,无担保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 45%和7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由于信用风险极低,预期信用损失可视为接近于零,故将LGD设置为0。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债券投资业务,违约损失率可采用个别认定法确定。在评估预期可回收的现金流量时,应首先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态、还款能力,以及担保品的流动性、限售情况、集中度、波动性等因素对担保品变现能力和价值的影响,综合考虑可收取的全部合同现金流量。③违约风险暴露的确定:违约风险暴露应按照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应收利息之和确定。④前瞻性调整系数的确定:按照公司统一发布的前瞻性调整系数确定。债券的发行人若为经风险管理部认可的主权国家和金融机构,可不进行前瞻性调整。

(二)与同行业的对比分析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的债权投资全部为公司债,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初始成本 利息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项目 初始成本 利息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项目 初始成本 利息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占账面余额(初始成本与利息之和)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1 兴业证券 无余额 无余额 无余额

4 方正证券 无余额 无余额 无余额

7 浙商证券 无余额 无余额 无余额

8 华西证券 无余额 无余额 无余额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较为稳定,且较可比公司整体水平稍低,主要原因系公司该部分资产均为评级AA及以上的公司债,且不存在违约情形,整体信用状况良好。在此基础上,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主要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具体情况如下:

初始成本 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累计减值准备

初始成本 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累计减值准备

初始成本 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价值 累计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中仅“16宜华01”1笔公司债评级低于AA,公司将其划入阶段三并计提减值准备。除此之外,公司其他债权投资均划入阶段一进行减值计提。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占账面价值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7 浙商证券 无余额 无余额 无余额

10 东北证券 无余额 无余额 无余额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处于可比公司范围内,其中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较可比公司整体水平稍低,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债权投资增长的规模均为划入阶段一的资产,未出现新增的阶段二或阶段三资产,整体信用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充分。

保荐机构核查依据与过程:

1、查阅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清单,并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各债券评级结果;

2、查阅了公司关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会计政策,并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分析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会计政策的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查阅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减值计提底稿,对照公司会计政策对三阶段分类、减值计提过程和结果进行复核;

4、通过公开信息查阅了报告期各期末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结果,并对公司减值计提比例与行业整体水平的差异进行合理性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债权投资中仅“16宜华 01”1笔公司债评级低于AA;公司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中的公司债的主要区别在于业务模式目标中是否包含出售,分类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减值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会计师核查依据与过程:

1、查阅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并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各债券评级结果;

2、获取公司关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会计政策,并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分析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会计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查阅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减值计提底稿,对照公司会计政策对三阶段分类、减值计提过程和结果进行复核;

4、通过公开信息查阅了报告期各期末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结果,并对公司减值计提比例与行业整体水平的差异进行合理性分析。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债权投资中仅“16宜华 01”1笔公司债评级低于AA;公司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中的公司债的主要区别在于业务模式目标中是否包含出售,分类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计提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减值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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