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对人民币汇率是多少进出口关税利率是多少?

原标题:柬埔寨投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把目光转向了柬埔寨,目前在柬埔寨投资的中资企业已超过千家,累计投资额已超过百亿美金。柬埔寨政府的“开放政策”,以及自身良好的投资环境,都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原因。

一、柬埔寨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

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

2、柬埔寨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

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政府不直接干涉商业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4、不实行外汇管制,包括转账和国际结算;

5、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主要为农业、旅游业、环保、高科技、劳动密集型工业、出口加工型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等重要领域;

6、对土地的使用,柬埔寨宪法规定外国人不得购买和拥有柬埔寨的土地,但外籍人可长期租赁土地(期限达99年、期满可申请续租);在国有出租土地上的建设,外国人可以投资拥有全部产权,并可以出租、出售、抵押,产权期限与土地出让期限相同;

7、商业组织形式,进行经济贸易活动比较宽松,可个人、合伙、公司等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注册,且注册费用较低;搞进出口贸易不受国籍限制。

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并采取属地税制。1997年颁布的《税法》和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为柬埔寨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免征投资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

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后按税法缴纳9%的所得税;

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所得税;

所得税9%、增值税10%、营业税2%

三、柬埔寨投资鼓励政策

根据 20059月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规定,柬埔寨政府对符合政府鼓励投资项目的企业给予如下的税收优惠:

1.投资企业获利之后,免征3年公司利润税;之后,根据投资行业的不同,投资企业还可以追加 2——5 年的免税期。

2.符合规定的投资企业可以免征进口生产设备、原材料、建设资材等的关税。

柬埔寨政府对于符合政府鼓励的投资项目且取得的利润在柬境内进行再投资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在柬政府设置的经济特区内进行投资开发的企业,可享受免缴公司利润税的待遇,免税期限最长为9年;在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设备、建设资材可以免缴进口关税。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倡议实施,中柬交通物流渠道也越来越通畅,为中国投资商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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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Kingdom of Cambodia)位于亚洲中南半岛南部,东部、北部和西部分别同越南、老挝和泰国接壤,西南临海。湄公河自北向南横贯全境,国土面积约

在中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指导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成立的在柬中资企业的自律性、非盈利性组织。主要负责为中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推动在柬中资企业间的联系交流,加强中资企业合作,增进中资企业和当地工商界的了解沟通,扩大中柬经贸合作以及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柬埔寨制衣协会(GMAC)
柬埔寨服装加工领域最重要的行业协会之一,目前在GMAC注册的本土和外商投资企业共509家,其中中国投资的服装加工企业共计330家。
来源: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40号

关于防止莱索托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莱索托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家禽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1号

关于发布《微剂量X射线海关查验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等12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微剂量X射线海关查验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等12项海关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本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3号

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输泰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等76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口童鞋检验规程》(SN/T )等14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48号

关于防止柬埔寨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6月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柬埔寨柏威夏省(Preah Vihéar)的一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柬埔寨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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