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筹划企业的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  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纳税”。

企业税务筹划在减轻企业税负、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采用以下六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型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域的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优惠税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和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3个方面。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的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选择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充分的发挥。

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的资金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收益。

利用税费扣除标准的选择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取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的范围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开发研究的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的增加该类支出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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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修订并分别由国务院令[2008]第539号及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企业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降低消费税负,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消费税筹划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选择最佳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进行测算,选择消费税负最低的方案,现举例分析对比如下:

  (一)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1]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675(万元)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税后利润=(1500-200-220-80-675)×(1-25%)=243.75(万元)

  2.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2]金陵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注: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计算参见例3),准备投入加工费80万元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495×30%=526.50(万元)

  (二)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3]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加工后烟丝由金陵卷烟厂收回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220)/(1-30%)×30%=180(万元)

  金陵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180=495(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220-80-495)×(1-25%)=378.75(万元)

  2.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例4]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金陵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新华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409.09(万元)

  金陵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从以上四个案例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

  二、改变换取生产资料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5]华光公司准备以自产的150辆摩托车向前进橡胶厂换取其生产的橡胶材料,华光公司当月销售同种型号摩托车有二种价格,分别为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了200辆,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了300辆,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华光公司换取橡胶材料,应按摩托车当月最高销售价格6000元/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50×6000×10%=9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生产资料换取方式,将摩托车先销售,再用销售款购买橡胶材料,华光公司销售150辆摩托车可按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应纳消费税,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辆),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150×5400×10%=81 000(元),比筹划前节约消费税=90 000-81

  三、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包装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6]武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5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按销售额×10%.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武进公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方式销售5万套礼品酒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按从高原则,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计算方法计税。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两种酒分别核算销售额,同时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在消费者购买两种酒后再用礼品盒进行组合包装,该公司可按两种酒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50 000×(0.5+40×20%)+20×50 000×10%=525 000(元)。由此可见,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包装后销售”改为“先销售后包装”节约消费税税款=650 000-525 000=125 000(元)。

  四、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7]名风轮胎公司本月销售100 000个汽车用轮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300元。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名风轮胎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销售额=100 000×2000=200 000 000(元)。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销售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名风轮胎公司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应纳消费税额=200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企业在销售轮胎签订合同时,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将轮胎每只定价为1700元,对包装物不作价,改为每只收取300元押金,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名风轮胎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故公司应纳消费税额=100 000×1700×3%=5 100 000(元)。节约消费税税款=6 000 000-5 100 0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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