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各保险公司:
《灵山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山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2〕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和构建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协同推进,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认真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为农民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建立健全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保险范围及目标任务
按照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划和自治区下达的任务,今年我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容及主要任务如下: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水稻、糖料蔗(保险计划另文下达)、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
2.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香蕉、柑橘、荔枝、百香果、肉牛、肉鸡、蛋鸡。
1.中央险种任务为:水稻44万亩、马铃薯0.35万亩、能繁母猪5.74万头、育肥猪152万头、奶牛0.4万头、公益林2万亩、商品林230万亩。
2.自治区险种任务为:香蕉0.1万亩、柑橘0.2万亩、荔枝0.3万亩、百香果0.1万亩、肉牛0.74万头、肉鸡550万羽、蛋鸡40万羽。自治区未下达有承保任务的险种,各承保机构根据农户意愿也可在各自的服务区域内开展承保工作。
各镇(街道)目标计划详见附件1。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情况
(1)种植业:水稻800元/亩、糖料蔗12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
(2)养殖业:能繁母猪1500元/头、育肥猪1200元/头、奶牛8000元/头、肉牛12000元/头、肉鸡30元/羽、蛋鸡40元/羽。
(3)森林:公益林1000元/亩、商品林1250元/亩。
(4)水果:香蕉1600元/亩;柑橘、荔枝、百香果2000元/亩。
(1)种植业:水稻24元/亩、糖料蔗36元/亩、马铃薯36元/亩。
(2)养殖业:能繁母猪90元/头、育肥猪60元/头、奶牛480元/头、肉鸡0.45元/羽、蛋鸡0.6元/羽。
(3)森林:公益林1.5元/亩;因钦州为高风险地区,商品林5元/亩。
(4)水果:香蕉96元/亩;柑橘、荔枝、百香果60元/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调整农业保险部分养殖业险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财金〔2022〕38号)要求,能繁母猪保险费率由6%提高到7%,单位保费由90元/头提高到105元/头;育肥猪保险费率由5%提高到6%,单位保费由60元/头提高到72元/头;奶牛保险费率不变,保险金额由480元/头提高到600元/头,保险金额由8000元/头提高到10000元/头,上述调整自2022年6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不变。
(1)种植业。水稻: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5%,农户承担20%。马铃薯: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5%,农户承担20%。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0%;肉牛、肉鸡、蛋鸡: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20%,农户承担30%。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45%,县财政补贴5%;商品林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5%,县财政补贴5%,农户承担20%。
(五)保险对象、责任及期限
(1)保险对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稻。
(2)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造成的被保险水稻的损失,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3)保险有效期限:一造,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接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1)保险对象:生产和管理正常的糖料甘蔗。其他种类的甘蔗(如鲜食甘蔗)暂不承保。
(2)保险责任: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造成的糖料蔗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有效期限: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保险对象:种植和管理正常的马铃薯。
(2)保险责任:由于暴雨、洪水(行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冻害、旱灾、病虫害直接造成的被保险马铃薯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3)保险有效期限:自被保险马铃薯发牙起至成熟收获时止。
4.森林保险(商品林和公益林)
(1)保险对象: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2)保险责任: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霜冻、冰雹、台风、暴雪、雨淞、干旱、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林木损失,包括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等表现在内的损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有效期限: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保险对象:畜龄8个月以上至4周岁以下的能繁母猪。
(2)保险责任:因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有效期限: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观察期(续保不计观察期),观察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对象:体重15公斤以上或出生日龄在50天以上的育肥猪。
(2)保险责任:因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猪肺疫、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暴雨、风灾、冰雹、冻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有效期限: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观察期,观察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4)投保方式:实行按批次投保和年度投保相结合进行,投保时存栏数100头以下的养殖户,应当按批次投保;投保时存栏数达到100头以上(含)的养殖户,鼓励其按年度投保,投保数量以投保时存栏数的2.5倍计算。能繁母猪全部“自繁自养”的育肥猪可按照每年18—25倍投保,部分“自繁自养”的育肥猪按照批次投保。
(1)保险对象:畜龄在1周岁至7周岁以下的奶牛。
(2)保险责任:因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有效期限: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投保对象:畜龄在6个月(含)以上3周岁(含)以下的肉牛。
(2)保险责任:因火灾、爆炸、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击、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牛瘟、疯牛病(牛海面状脑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及口蹄疫强制免疫副反应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有效期间: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投保对象:鸡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饲养管理正常的鸡只。
(2)保险责任:因洪水、暴雨、雷击、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意外事故;鸡新城疫、禽出败、禽流行生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疾病疫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有效期间:自保险鸡只10日龄起至离舍出售或调出止或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投保对象:投保的蛋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投保时蛋鸡满15日龄(含)以上;单个养殖场规模含1000羽以上,单栋禽舍存栏的蛋鸡应为同一批次鸡群。
(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强制捕杀等所导致的投保蛋鸡直接死亡或造成的经济损失。
(3)保险有效期间: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保险对象:定植一年以上(含),生长正常,且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和管理的香蕉、柑橘、荔枝、百香果等水果。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暴雨、火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直接造成的水果主干折断、连根拔起、植株死亡等;或由于3级以上寒冻灾害直接造成保险香蕉的损失,因黄龙病造成的柑橘植株死亡或砍掉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保险有效期限: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28号)规定,经审核确定、建档立卡并录入信息系统的贫困户,至脱贫后的两年内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免交保费。贫困户免交保费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原贫困户扶持政策
对全区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20个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4个参照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倾斜支持(我县属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县级财政承担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其下调的5个百分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2020年当年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继续予以免除其自缴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2019年及以前年度脱贫的贫困户不再免除其自缴保费。
三、承办机构和承办方式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通知》(桂财金〔2021〕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2〕
4号)精神,全县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具体承保范围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负责那隆、灵城、平山、太平4个镇(街道)的各项保险业务。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负责伯劳、旧州、烟墩、丰塘4个镇的各项保险业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负责武利、檀圩、沙坪、平南4个镇的各项保险业务。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公司负责文利、三隆、新圩、佛子4个镇的各项保险业务。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负责陆屋、石塘、三海3个镇(街道)的各项保险业务。
(一)列入县承办机构名单内的保险公司,可承办当地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自治区险种。其中:对于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和自治区险种,同一乡镇仅由一家承办机构承办。其他未列入承办机构名单的保险公司,经广西银保监局同意,可在相关县(市、区)承办市县险种和“保险+期货”险种。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31号)要求,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质的服务获得支持。县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及相关站所要积极主动与承保公司搞好配合,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投保方式及理赔程序
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以村委为基础单位集中投保。各镇(街道)必须确保在各险种规定的有限保险期内投保并签订保险协议、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投保进展情况报送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当参保农作物及畜牧产品遇险受灾时,必须马上向村委或村代办员报告,再由村委或村代办员报告承保的保险公司按规程进行勘查理赔,理赔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及时支付给受灾农户,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赔付,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将受损赔付情况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村为单位填写投保户清单,由投保农户签字,明确保险险种、投保数量、保险金额和“一卡通”银行卡号,然后村委签字盖章确认。
2.投保分户清单由各保险公司代办点统一收集汇总,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并留存1份给各镇(街道)。保险公司代办点统一向承保机构办理投保手续,承保机构根据签发保险单按照“三到户、五公开”的要求,在30日内予以公示。
3.一般小散户的水稻种植保险按乡镇为单位统保,乡镇全覆盖的投保数量可根据县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种粮补贴面积计算。生猪龙头养殖企业(新希望六和、正邦、扬翔、汉世伟、园丰、力源等)继续实行统保模式试点。钦州市及所辖县(市)森林保险继续执行共保试点。统保试点由试点养殖企业自愿与承保机构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每一家试点企业选择一家具有承保资质的承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承保该企业旗下养殖基地和养殖场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不受一个乡镇只能由一家公司承保限制。每家承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承保试点养殖企业不超过4家以上。试点养殖企业和承保机构均指省级公司,非自治区统保试点养殖企业仍按照原保险模式进行投保。
4.育肥猪投保方式实行按批次投保和年度投保相结合进行,投保时存栏数100头以下的养殖户,应当按批次投保;投保时存栏数达到100头以上(含)的养殖户,鼓励其按年度投保,投保数量以投保时存栏数的2.5倍计算。能繁母猪全部“自繁自养”的育肥猪可按照每年18-25倍投保,部分“自繁自养”的育肥猪按批次投保。
1.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在24小时内向村代办员、镇保险代办点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保机构服务专线电话报案,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接到报案后,承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在24小时内到灾害现场查勘,做好查勘记录,确定受损面积和受损程度后,与投保方签字认可。若保险双方不能就损失情况达成一致,提交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裁定。
3.查勘结束后,农户在5个工作日内将身份证及“一卡通”复印件交承保机构理赔查勘部门或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站,由其在规定时限内对定损及理赔情况进行公示,并在上级承保机构批复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受灾农户。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普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知晓度,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主管部门要跟踪保险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出现的问题;各镇(街道)要相应设立或调整镇(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镇(街道)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农业保险工作,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级级有人管、事事有人理、件件有着落,确保农业保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要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精神,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基层服务机构的改建升级,选配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保险工作服务队伍,加强协保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自主展业能力;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乱摊派、乱捆绑和搭车收费等不良行为发生;严禁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付款。要切实加强保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村或组)制度,推进承保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赔付。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例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增强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信心。
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进行严格审核,据实结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财政保费补贴。
县人民政府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展业承保、查勘定损、赔款支付、资金管理的合规性,严肃查处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行为,严厉打击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督导工作组,对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密切跟踪工作进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灵山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各承保机构及各镇(街道)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