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对公基础客户和有效客户的定义及提升方法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2年3月3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本报告”)正文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12名,亲自出席董事11名,委托出席1名,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委托执行董事申学清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行部分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报告所载财务资料除特别注明外,为本行及所属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报表数据。

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和香港审计准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独立核数师报告。

本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天宇先生,行长申学清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海刚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高趁新女士声明并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董事会建议2021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该利润分配方案将提请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

本行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本报告涉及的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本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现存在对本行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本报告详细描述了本行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本行采取的应对措施,具体请查阅本报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章节中“风险管理”和“未来展望”相关内容。

2 报告期主要业务简介

郑州银行是一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96年11月成立,2015年12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8年9月在深交所上市,是全国首家“A+H”股上市城商行。本行定位于服务地方经济、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和省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聚焦“商贸物流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专家、精品市民银行”三大特色业务定位,深入推进深化改革和业务转型,实施“五四战略”,将商贸金融“五朵云”与“四新金融”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

本行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等。本行为公司银行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公司贷款(包括贸易融资)、国际业务及服务、公司存款和手续费及佣金类业务产品及服务。本行向零售银行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包括贷款、存款、银行卡及手续费及佣金类业务产品及服务。本行的资金业务在满足本行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寻求非贷款业务用途资金的回报最大化。本行的资金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市场交易、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债券承分销、票据转贴现及再贴现及代客资金业务。

3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经营管理工作总结暨2022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方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行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21年,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行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226,192千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定的本行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051,047千元,扣除2021年10月18日已派发的境外优先股股息折合人民币470,209千元,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当年利润为人民币2,580,838千元。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以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305,105千元。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人民币273,000千元。

3、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4、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行上述利润分配预案,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2021年经济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交织叠加对河南省内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本行认真践行地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地方灾后重建工作,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措施,持续让利实体经济,发展速度和营收水平受到一定影响。二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风险持续暴露,本行不断加大风险处置力度,提升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水平,顺应监管引导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本行保持经营稳定向好提供保障。三是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政策要求日益趋严,内源性的资本补充是中小银行保证资本充足、特别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水平的重要途径,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作本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有利于提升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以支持本行的战略转型及各项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专项说明》及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的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环境、社会、管治)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行2021年度社会责任(环境、社会、管治)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满足本行业务的持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灵活有效地利用融资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资本市场惯例,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行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方案及有关董事会转授权等事项。

1、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具体方案

(1)在依照下文第(2)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单独或同时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及/或A股、优先股,下同)、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及可认购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

即使在满足下文第(2)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分配附有投票权的股份会实际上更改本行的控制权,则本行董事会须另外事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授权方可分配该等股份。

(2)董事会拟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境外上市外资股、A股、优先股股份的数量(其中,优先股按强制转股价格计算全部转换后的A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普通股数量)各自不得超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已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A股各自类别股份总数的20%(其中,发行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按照其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A股的数量计算)。

(3)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①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后第一次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②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当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③本议案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议案项下所赋予的授权之日。

(4)授权董事会决定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拟发行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②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③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④募集资金用途;⑤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具体发行方案所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5)授权董事会实施发行方案,办理本行注册资本增加事宜,以反映本行根据本议案而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并对公司章程中与发行股份和注册资本有关的条款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行动及办妥其他所需手续以实施发行方案及实现本行注册资本的增加。

为增加决策效率,减少内部审批程序,把握市场时机,就处理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事宜,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处理与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有关的事项。上述董事会对授权人士的授权具体内容将由董事会行使本议案项下的一般性授权时另行确定。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进一步补充资本金额,保障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等相关监管规定,本行拟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二级资本债券,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监管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

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符合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二级资本债券发行上限的要求,最终发行规模以监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

一次或分次发行,次数及各次发行规模依据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以及市场情况决定。

主要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基础期限不少于5年期。

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用于充实本行二级资本,以增强营运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本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决定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授权本行经营管理层在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拓宽本行负债渠道来源,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资产负债平稳发展,根据监管政策导向和外部市场情况,本行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次发行金融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其他普通金融债券等非资本补充性质的债券。

合计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符合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债券发行上限的要求,最终发行规模以监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

过往股东大会已批准并决定发行但尚未获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的,或已经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登记或注册但尚未完成发行的金融债券,同意其继续发行,但其发行金额不包含在本次议案的300亿元发行规模内。

各类型金融债券一次或分次发行,次数及各次发行规模依据本行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决定。

期限不超过5年,届时根据本行资产负债结构并视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而定。

参照市场利率,结合发行方式,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拟通过簿记管理人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方式。

主要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不同金融债券种类有不同的用途: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专项用于创新创业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本行科技金融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全部用于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规定的绿色产业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三农”相关贷款,支持“三农”发展。其他普通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依据所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优化本行资产负债结构。

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具体办理本次金融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沟通及确定发行债券类型、具体发行批次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条款、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债券价格、债券币种、资金用途、申请债券上市流通、安排债券还本付息、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办理上述金融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前述授权自本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报告及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发表的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战略规划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金融事业部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的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与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王丹女士回避表决。

(2)与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王丹女士回避表决。

(3)与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王丹女士回避表决。

(4)与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王丹女士、刘炳恒先生回避表决。

(5)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回避表决。

(6)与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回避表决。

(8)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回避表决。

(9)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苏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10)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1)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王世豪先生回避表决。

(12)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小建先生回避表决。

(13)与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执行董事夏华先生回避表决。

(14)与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5)与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6)与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7)与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8)与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执行董事王天宇先生回避表决。

(19)与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与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1)与本行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王世豪先生回避表决。

(2)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小建先生回避表决。

(3)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回避表决。

(4)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苏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5)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回避表决。

(6)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与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执行董事夏华先生回避表决。

(8)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本项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回避表决。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及本行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的意见,一并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压力测试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

关于2021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1年,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行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226,192千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定的本行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051,047千元,扣除2021年10月18日已派发的境外优先股股息折合人民币470,209千元,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当年利润为人民币2,580,838千元。

经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一)以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305,105千元。

(二)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人民币273,000千元。

(三)2021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四)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本行2021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本行2021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2021年经济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交织叠加对河南省内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本行认真践行地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地方灾后重建工作,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措施,持续让利实体经济,发展速度和营收水平受到一定影响。二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风险持续暴露,本行不断加大风险处置力度,提升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水平,顺应监管引导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本行保持经营稳定向好提供保障。三是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政策要求日益趋严,内源性的资本补充是中小银行保证资本充足、特别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水平的重要途径,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作本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有利于提升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以支持本行的战略转型及各项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

本行董事会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长期发展策略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预案考虑了当前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形势,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交织对河南省内经济发展的叠加冲击。本行在贯彻减费让利等国家政策的同时积极推进转型发展,发展速度和营收水平受到一定影响,同时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也面临一定压力,本行顺应监管指导将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作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有利于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支持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本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行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本行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作本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提升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及风险抵御能力,以支持本行的战略转型及各项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本行股东大会将设置网络投票渠道,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未来,本行将积极履行利润分配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与股东共享本行发展成果。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于2022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监事6人,其中,外部监事徐长生先生以电话接入方式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长赵丽娟女士主持。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本行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的2021年度报告内“第八章监事会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委员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本行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行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考虑了当前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形势等因素,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本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社会责任(环境、社会、管治)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行2021年度社会责任(环境、社会、管治)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建设全面,内控制度执行到位,内控制度监督有效。本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报告在巨潮资讯网(.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系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而关联方的业务需求取决于其自身经营发展情况,因此,本关联交易预计存在不确定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日常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授信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事项。

本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天宇、夏华、王丹、刘炳恒、苏小军、姬宏俊、王世豪、李小建对其所关联的子议案回避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本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关联人与本行之间的最大发生额,且不构成授信或交易承诺,实际交易发生时,以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权限范围外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企业法人类关联交易

表1:一般关联企业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表2:本行附属机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注:授信类业务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授信相关管理规定的业务类型,下同。

(2)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2022年度,本行预计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核定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15亿元的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等具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金融市场类交易;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各核定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等具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金融市场类交易,以上业务均可滚动发生。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0亿元的资产买卖业务;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各核定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3亿元的信托保管、监管等服务类业务。

本行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均为授信类关联交易,2022年度本行对关联自然人授信实施总额管控,预计对关联自然人授信总额不超过3亿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7层,法定代表人:秦广远,注册资本:193,000万元,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共停车场管理;对公益事业的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建设;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售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郑州市财政局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2.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慧云,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对道路、桥梁工程的投资及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总承包;道路、桥梁工程维护及养护;对运输场站和物流设施的投资及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及通信管线的投资及管理;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郑州市财政局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3.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友爱路1号,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明远,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人防工程专业承包,对外工程承包;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建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景观园林工程、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咨询;工程测量;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郑州市财政局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4.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融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7号西侧第十层,法定代表人:石歆,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经营范围:产业投资与运营及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股权持有与资本运作;产业园区建设及运营;产业政策研究及投资咨询;企业增值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郑州市财政局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本行关联方。

5.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新勇,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所需工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投资项目分的产品原材料的销售(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6.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11号晖达商务大厦15层1503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晖,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建材及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办公设备、体育用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计算机及配件、通讯网络器材的销售;房屋租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监事朱志晖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7.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成冬梅,注册资本:5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投资及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股权托管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业破产、清算等管理服务;企业并购服务、企业上市重组服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关联关系:本行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在该公司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4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华,注册资本:400,000万元,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本行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为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9.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赵长利,注册资本:400,000万元,经营范围:经银监会批准,公司本外币业务经营范围如下:(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本行非执行董事苏小军先生为该公司董事及高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注册资本:464,288.47万元,法定代表人:菅明军,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控股股东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许建平,注册资本:512,612.7451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提供保管箱;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贵金属及代理贵金属;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末、2021年6月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3,623.19亿元、3,962.69亿元,净资产分别为274.32亿元、280.14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73.04亿元、39.2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5.33亿元、7.73亿元。

关联关系:本行非执行董事王世豪先生在该公司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2.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徐诺金,注册资本:2,007,500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小建先生在该公司担任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军,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关联关系:本行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在该公司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4.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133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夏华,注册资本:200,000万元,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的控股子公司,且本行执行董事夏华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5.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扶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周口市扶沟县,法定代表人:殷魁伟,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6.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密市溱水路与平安路交叉口东北角长隆金融大厦裙楼1-4层,法定代表人:殷魁伟,注册资本:12,500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7.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浚县城镇黄河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赵丽娟,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从事同业拆借;(七)从事借记卡业务;(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的控股子公司,且本行监事长赵丽娟女士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8.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北段路西御景华府1号楼,法定代表人:冯涛,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19.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文建,注册资本:112,270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20.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鄢陵县花都大道与花博大道交叉口东100米南侧,法定代表人:毛月珍,注册资本:7,049.5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21.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23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志彬,注册资本:6,912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行的联营企业,且本行高管郭志彬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上述关联法人均系依法注册成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所涉及的2021年的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5.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下述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上述第1至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5.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上述规定情形的。

6.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银保监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本行的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行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基于与相关客户原有的合作基础及对业务发展的合理预期,有利于丰富客户渠道,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交易,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无利益输送以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拓展公司业务,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会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本行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均基于与相关客户原有的合作基础及对业务发展的合理预期,预计金额及所涉交易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求,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和市场化定价原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审议,待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逐级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意见

本行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符合本行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在此基础上该等交易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我们同意本行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出具了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并已发表了独立意见。该项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本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无异议。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3.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金融监管变迁的原因,以及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原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文章导航:1、从巴塞尔协议1到3,说明国际金融监管发生了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金融监管变迁的原因,以及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原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从巴塞尔协议1到3,说明国际金融监管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的背景是什么?

1、B1出现于1988年。在此之前不存在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资本协议。

7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的一系列动荡事件,包括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石油危机,黄金价格暴涨,以及层出不穷的银行倒闭事件,使得各国政府开始认真的考虑制定一套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来有效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对金融系统危机。

2、与B1相比,B2对风险权重的规定更加细化,对每一类资产根据不同的评级赋予不同的权重。

B1的问题, 包括缺乏足够的风险分辨细度(risk granularity)和敏感度(risk sensitivity), 以及缺乏对风险分散和对冲的足够考虑使得其被业界所诟病。BCBS因此从1999年开始考虑修改1988年的B1 资本协议,并于2004年正式推出了B2。

3、B3版本鉴于对手交易风险在危机中的突出显现,监管强化了CVA资本的量化要求。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重新审视监管资本的审慎性要求。首先是对于市场风险,监管当局意识到流动性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因此在新制定的B2.5中格外的强调流动性期限(liquidation horizon)的重要性,将流动性期限规定为3个月到1年。

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导语:银行监管包含了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双重属性。银行管理则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内银行机构及市场进行管理,对银行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以下是详细内容分析

考点: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1.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确立: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包含了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双重属性。银行监督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系统、及时地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防范市场风险;同时,对银行机构实施全面、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以促进银行机构依法稳健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银行管理则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内银行机构及市场进行管理,对银行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

市场经济首先是规则经济或者是法制经济.银行监管的本质实际上是制度监管.正如高兰所说,“监管就是制定并实施规则的一种活动”。银行监管制度是指银行机构监管的模式、目标、原则、内容和方式等的总称。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达程度和法律体系的影响,各国银行发展程度和监管制度不尽相同。

2.银行监管制度的变迁

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在表象上反映为管制、放松、重新管制。但从深层次看.这是由特定历史时期银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决定的,是对安全优先和效率优先两种监管目标的选择过程.正是由于风险与效益之间存在替代性效应,这一演变过程最终将会达成复合型监管目标的某种平衡。即寻求在效率与风险之间的平衡。

3.国际上主要金融监管的`体制

按监管主体数量划分法又称为单一全能型,即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无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目前有英国、日本、韩国等9个国家实行这模式。

多头监管型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一般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分别设置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在内的全面监管。

(3)“双峰”监管型。

澳大利亚和荷兰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处长 易 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仍然适用,并采取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有着现实的紧迫意义。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本文结合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从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后,在介绍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二、主要金融监管体制介绍和利弊分析

从目前看,经发展演变和调整后的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就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对应关系来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对应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我国和法国;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综合经营统一监管,如新加坡、英国、日本等。短期来说,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未必一定完全对应,但长期看还是应该相对应。

(一)统一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的典型代表国家为新加坡和英国。

新加坡是最早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1984年),也是最为统一的国家,即由一个机构(新加坡金融服务局,MAS)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履行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的职能。英国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区别在于英国的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相分离,不承担微观监管责任,但负责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承担外汇、期货和贵金属交易方面的监管。

统一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获得监管的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一致性,减少多重监管。统一监管在监管金融集团时优势尤为明显,有利于全面评估整个集团的风险,实现有效并表监管。

统一监管的弊端在于:由于不同领域风险不同,监管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不对监管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其监管效率甚至可能低于分业监管;原有分业监管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等可能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难以培养专业领域的金融监管人才。

(二)分业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业监管模式建立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其基本框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分业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监管分工明确,能较好地避免危机的连锁反映;能够集中精力监管某一个特定机构或领域,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弊端在于:第一,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降低了监管效率和监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难以全面把握集团整体风险。如果各监管主体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导致监管套利行为。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根据需要做出一些改进,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如美国的“伞”式监管。

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从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为适应此变化,美国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独有的“伞”式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即指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而非机构类型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被称为功能监管人)。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联储必须尊重功能监管人的权限,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条件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机构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当控股公司或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威胁银行业务子公司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干预。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这种模式过于多边分散,是由美国监管体制复杂多层的历史和双轨银行制(联邦注册和州注册银行,其中联储负责监管联邦银行)决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监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联储成为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银行,容易造成监管垄断。

(三)“双峰”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双峰监管建立在功能监管基础上,也就是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功能领域,即审慎监管(这里的审慎监管也包括宏观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讲,双峰监管也是一种统一监管);另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故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模式,代表国家为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1998年7月开始实行新的监管体制。其具体安排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在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监管。中央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协调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职责归财政部。

双峰监管的好处在于:较好地解决了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大监管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分业监管相比,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和难度,与统一监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弊端在于:可能存在监管上的“灰色区域”,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除了统一或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别还体现在中央银行是否参与金融监管。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中央银行应该参与宏观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但在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参与程度和方式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无论在统一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5年的评估报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则该机构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实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都分离了中央银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当然,仍有不少经合组织国家(OECD国家)的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而在非OECD国家,绝大多数中央银行仍然参与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参与微观监管同样存在利弊两方面。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强相关性,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二是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中央银行不承担监管职责,没有掌握必要的监管信息,那么在进行援助时就会进退两难。

其主要弊端在于:第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般说来,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操作,而监管政策则有顺经济周期操作的性质,这是二者冲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时担任银行监管人和最后贷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作为银行监管者,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机中不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在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往往存在过度借贷倾向,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也具有通货膨胀效应。

从各国情况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金融监管者和负责金融稳定者都必须进行深度合作。事实上,中央银行无论是垄断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三、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纵观各国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选择,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结论:

第一,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理论上讲,尽管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环境,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本国国情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同时充分考虑一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文化和现有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本国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育程度)高度相关。

第三,任何国家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模式,一般说来,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具备如下特点:

首先,能够确保金融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和功能领域,有效应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各种风险,并能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

其次,能够兼顾监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达成目标)和监管有效性(能够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也就是说,一方面,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不存在过多交叉监管和重复监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监管真空。

第三,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建立良好的监管协调机制。

最后,能够有效避免监管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出现跨行业经营的竞争局面,很多商业银行设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事业管理机关,负责全面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包括管理股票和债券。同时,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这一时期,形成事实上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格局。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

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分业经营体制(此时国际上已开始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之后,分业监管体制不断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证券市场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至此,人民银行分离了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但保留了银行业监管职能。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4.15,0.01,0.2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构建,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共同负责金融微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监管体制。

可以说,我国从统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是当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国情。总的说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工明确,这种专业化的监管体制与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的现状是基本相适应的。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完善。这些问题既有现有体制和分业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挑战。主要包括:

1、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以及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重复监管现象突出。与此同时,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日渐趋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的真空与冲突。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

2、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主要外资金融机构都实行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尽管其在华机构也必须遵循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其同一主体可分别进入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华机构通过与总部的前后台配合,以“前台分业,后台混业”模式实现实际上的综合经营,在我国实现跨行业持股、跨行业经营和分销产品的目的。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上述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难以全面把握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目前承担了多种监管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宏观调控职责,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货币稳定;宏观监管职责,负责金融体系稳定,监管权力覆盖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领域;最后贷款人职责,负责支付系统稳定。此外,央行实际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观监管权,包括: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监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央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事实上已经成为某些银行的所有者,这与其宏观监管职责是冲突的。

4、银行监管和金融稳定职责之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合作。不可否认,这两种职责之间关系密切。二者在职责分工明确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设的。但从目前我国情况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观监管职能,没有最终消除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存在的内生性冲突,同时导致银监会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之处,典型例子如两家同时要求被监管机构上报同样信息。另一方面,两家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弱化问题。

5、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今年1月份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应该说,这一思路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是相适应的:首先,虽然综合经营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难以一蹴而就。不难想象,经历较长时间严格分业经营的我国,在转向完全的综合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准综合经营”时期,这也意味着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统一监管。其次,经历了多次机构改革,我国于2003年才最后形成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短时间内恢复原体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这种监管机构的“才分即合” 将带来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和内部的整合,使得新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必然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无论对整个社会还是金融业而言,体制性变革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风险,涉及资源重组、机构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目前阶段,应在继续实行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前提下,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在稳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统一监管体制。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

(一)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业界普遍认为,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实际,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的理想组织形式选择。难以对跨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正是分业监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适当微调,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适应现阶段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统一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机构只有一个,基本不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权归属的争议。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从国际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国“伞”式监管,由央行负责;二是主监管制或牵头监管,法国做出了类似安排,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我们建议考虑实行主监管制,这一制度事实上已经写入“三会”签署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但需要国务院尽快对此加以正式明确。

可以说,主监管制与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基本适应。理由如下:

1、从体制变迁角度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

我国2003年刚刚分离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央行原有的银行微观监管人员全部成建制转移到银监会,短时间内重新承担微观监管职能,在人员、系统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资源。同时,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而美国“伞”式监管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是,美联储一直承担着对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职责。

2、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育现状相适应。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育目前尚处于雏形阶段,其业务交叉性和复杂程度还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主监管制能够应对监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战。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会”有能力承担各自领域的主监管责任。

经过较长时间的运作,“三会”在各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和相当程度的监管技能,并逐步向国际标准接轨。以银监会为例(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金融资产90%以上的事实,决定了银行将成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参与者。如果按照主监管制设想,银监会将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在继承吸收央行原有监管经验和技能的基础上,银监会在监管制度建设、监管理念确立、监管手段改进和提高监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能够有效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和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开发建设了覆盖所有银行业机构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信息系统,有能力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

4、道德风险是央行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最主要风险。

央行也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者的潜在人选,而且央行承担这一职责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体现在:首先,对我国而言,造成了体制变革上的过大波动性和反复性;其次,将进一步加剧央行和银监会之间的职能交叉;最后,也最值得关注的是,将加剧央行自身的道德风险。如前所述,央行事实上已经集中了很多金融监管职责,如果再加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责,容易导致以下风险:一是金融安全网的外溢;二是导致非银行业务风险蔓延到银行业务;三是打破目前业已形成的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造成央行监管权力过大,从而引起相应的责任机制问题。

(二)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无论是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应对新型业务、交叉业务监管挑战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层面:

1、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主监管制的前提下,考虑建立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作为最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

2、建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财政、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应该具有协调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就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与风险预警、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强化“三会”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三会”之间一直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对全方位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如何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如何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

金融监管目标的变迁有何经济学背景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

(1)一般目标: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②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2)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①经营的安全性包括两个方面: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②竞争的公平性是指通过中央银行的监管,创造一个平等合作、有序竞争的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③政策的一致性是指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通过金融监管,促进和保证整个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的某种限制或规定。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可以分成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金融监督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经济理论可以看成一种人性的寄托,很大程度源于人们对所处时代的物质与精神诉求。经济学萌芽于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在当时的奴隶主所有制社会里,自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经济思想与伦理思想相互交织,尚未形成一个真正的体系,但对亚当·斯密政治经济理论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1776年,《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的问世,经济学才被正式认作一门独立研究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学科,并伴随着西方社会经济、道德伦理思想发展不断成长。

现代理论经济学研究是基于人类由天性与道德法律束缚维系的社会活动,高度抽象后提炼出经济活动后进行理论探讨。

其240多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古典经济学,再到新古典经济学,现代各类“非主流经济学”兴起的过程,每次理论的变革都是由特定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所塑造的一种社会思潮。

研究内容围绕资源的配置问题逐渐从关于一国的财富管理之术,向将经济体视为其自身规律与经济主体间相互关系的一个系统的观点演进,落脚于现代对有限资源配置的效率性与社会公正的权衡问题的研究。

政府与市场正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经自然选择后留下的两种资源配置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基于此,现代经济研究的理论主线围绕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一核心不断通过对二者各自机制、功能和局限的研究向外辐射,形成了如今的自由主义和国家管制主义的两分局面。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的金融制度是因地制宜,很多政策都是边试边推,市场认可后,才会立法确定监管。在立法前如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刚好有人利用这个空子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损失,也只能借鉴国际其他国家的监管办法进行惩处。最近的熔断机制就是实验结果,因为不符合中国国情,被迫叫停。而去年的网络金融推出以后,直到现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公司除了问题,而国家现在还没有出现具体的法律监管,对于投资者的损失也没有明确赔偿责任。中国是先实行,后立法,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责任不明确,出事过后,难以找到责任人。对于其他细节,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各部门之间扯皮严重。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我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要点:(黑)主要内容 /(红)中标题 /(蓝色)每章的大标题 /(绿)注释

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监督与管理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其主要功能(业务)为: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为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款。

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对象是: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

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是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主体市场。

合作金融机构是广大社员为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困难,在政府引导和扶植下,按照合作制的原则,有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一种金融组织。

(第一节)我国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资产质量较低,不良贷款占比高,经营包袱沉重。

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资本充足率低。

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小,产品结构单一。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薄弱。

(第二节)合作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及监管原则

在内部组织制度形式上属于合作制金融组织

就其与公司制企业的内部组织制度形式进行比较,它们之间的差异如下:

信用合作社 公司制企业 两者差异

合作制 公司制 组织制度形式不同

社员大会 股东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不同

理事会 董事会 权力执行机构不同

民主管理 法人治理 内部管理结构和原则不同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出资者享受权利方式不同

经批准可以退社、退股 不能退股,只能转让 出资者受到的限制不同

在服务对象上属于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社区性金融机构

没有冠以“银行”名称,但经营银行业务

业务经营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同时又要体现为社员服务

吸收个人股,资本实力较小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

对于城、乡信用社来讲,其外部监管包括:

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金融行政监督管理 第1页

⑵城、乡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信用社的行业归口监督管理

⑶社会监督,包括客户监督、舆论监督等

⑷政府其他部门监督,如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其内部的自我控制和自律管理包括:

⑴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制约

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⑸内部组织机构中的稽核、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原则

自救和他救相结合的救助原则

(第三节)关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

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特点

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内容和方法

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风险平定)(风险处置)等内容。采取的方法主要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结合的方法。

从广义上讲,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包括:

农村信用社机构准入的标准除需满足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具体标准:

有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章程

符合规定数额和股权结构的注册资本金

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准入标准:

符合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定位,贷款应优先满足农业和农户的生产资金需要

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

具有与所办业务相符合的专业人员和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就是通过⑴非现场监管和⑵现场检查手段,及时发现、识别和判断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和风险的严重程度。

在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一般采用“查、核、验、调”等方法。

在非现场分析过程中,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一般采用四大类指标进行分析:

资产流动性指标 第2页

3、(风险评价)有五个标准:

⑴资产状况或职工人均存款数额

⑶信用社近三年及当年盈利状况

⑸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以及民主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4、(风险处置)指金融监管当局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

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点

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监管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有序推进

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态度和原则

要肯定和宣传农村信用社在支持经济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是适应我国目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最佳选择

增强农村信用社对“三农”的服务功能,这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所在,不管采取哪样产权模式,都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以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重点,加强信贷支农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督促和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的监管

以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为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力度

督促农信社做好不良贷款“双降”(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工作

督促农村信用社充实资本金,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加大力度对高风险社的处置,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继续采取降格、由其他农村信用社兼并等方式化解其风险

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

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财务管理,完善扭亏增盈计划,落实扭亏增盈措施,明确扭亏增盈工作责任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提高农村信用社监管效率

各级银监会组织要更新监管理念,理清监管思路,并要求逐步实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工作的“六个转变”。

1、合法合规性监管要与风险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合法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变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主

2、行业监管要与法人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行业监管为主转变到以法人监管为主

3、业务监管要与内控制度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业务监管为主过渡到内控制度监管为主

4、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资格监管为主转变到以行为监管为主

5、专项检查与序时性全面检查相讲话,并逐步由专项检查为主转变到与序时性全面检查为主

6、事后处置与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相结合,并逐步由事后处置为主转变到事前、事中预警防范为主

1、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与作用是?

2、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与风险是?

3、信用合作社的特殊性与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4、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督管理的特点是?

5、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方法是?

6、当前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督管理的重点是?

7、加强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效监督与管理的对策是?

8、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义与对策是?

第二章 中间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中间业务及其监管的概述

一、中间业务的涵义和特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银行2001年7月4日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对中间业务的定义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征

⑴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

⑵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

⑶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获取收益

⑸风险程度低于信用业务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般风险

⑴信用风险 ⑵市场风险 ⑶流动性风险 ⑷法律风险 ⑸操作风险 ⑹声誉风险 ⑺经营战略风险

⑵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⑶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1、我国中间业务的发展很初级、管理不规范,法律、信用环境差,经营、法律和信用风险都较大。

2、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层次底、效益差,经营风收费不规范,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恶性竞争的风险。

3、员工素质底、高科技犯罪等造成的经营风险。

4、技术风险。(设备不足)

四、中间业务监管的意义

1、加强中间业务的监管才能适应未来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

2、中间业务本身也具有风险,这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3、金融监管目标要求银行监管部门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4、中间业务监管的国际化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第二节)国际银行业对中间业务的监管与启示

一、巴塞尔委员会对中间业务监管的几个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2月)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透明度原则

3、银行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原则

4、加强同其他监管机构合作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与启示

1、中间业务的综合化要求监管也要综合化

2、中间业务的电子化要求监管也要电子化

3、对中间业务进行监管时少用行政手段,多用法律和市场手段

4、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第三节)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

一、我国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现状

⑴关于中间业务的市场准人

⑶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和市场退出

2、中间业务监管的主要程序与环节

⑴初步建立了中间业务信息报告制度

⑵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控相结合

⑶利用外部审计和市场机制,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内容与范围的狭窄,手段落后

2、监管人员能力和数量有限,对中间业务特别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类的中间业务的监管还是空白的

3、中间业务监管体系不健全,内部控制度和社会监督不足,而行也自律才刚刚起步,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间业务进一步发展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

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数量少且可操作性不强

电子网络监管不足,仍沿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对如何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体系的建议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 第5页

3、督促银行完善自我管理,搞好内控

4、健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人员的培养

5、完善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增强操作性和操作的规范性

6、建立中间业务监管的两种监管制度

7、加强中间业务的电子化监管

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种类与作用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相对与其他银行业务的特殊性

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风险

4、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5、国际银行业对中间业务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6、国际银行业有效监督管理中间业务对我国的启示

7、我国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督管理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8、有效监督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对策

第三章 网络银行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网络银行概述

一、网络银行的定义、产生、发展

(广义的网络银行,简单的说是那些利用电子网络为客户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银行)

(狭义的网络银行,是指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提供一类或几类银行实质性业务的银行。这里的“网络”一般指开放性网络)

二、网络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3、对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

(第二节)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

⑴电子扒手 ⑵网上诈骗 ⑶电脑黑客 ⑷计算机病毒 ⑸信息污染

二、对网络银行提升监管难度的理论分析及原则

⑴通过公用计算机网络提供金融服务会增加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⑵网络银行的国际性潜在地影响着银行监管

⑶开展多国业务的网络银行的监管者

2、网络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

三、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

(从现在情况看,国外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形成了美国和欧洲两种模式) 第6页

中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内容及监管措施

1、中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内容

⑴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技术监管与业务监管并重

⑵推进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网络化,必须尽早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⑶加强对网上运行的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

⑷走协同监管的道路 ⑸抓好市场准人监管

⑹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监管,通过强化管理来防止违规行为和电脑犯罪

⑺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银行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⑻加强央行国际间网上银行监督合作

2、中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措施

针对目前网络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⑴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⑵加快发展网络加密技术

⑶发展数据库技术,建立大型网络银行数据库

⑷将制止网络犯罪放到国家行为的层面,由国家加强网络犯罪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遵守网络安全协议的法律意识

⑸加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过程

1、网络银行的定义与产生背景

2、网络银行的发展历程

3、网络银行的发展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4、网络银行的主要风险

5、网络银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6、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7、网络银行的发展对传统监管理念的挑战

8、加强对网络银行监督管理的对策

第四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

财务公司(Finance Company),从广义上讲,它是指银行以外能承做贷款,并能提供类似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金融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从狭义上讲,它专指企业附属财务公司

一、我国财务公司发展的状况

1、主要以传统业务为主

2、规模和效益受制于所依靠的集团公司的实力,导致两极分化现象十分普遍

3、经营稳定,风险控制较好,但不具备更强的竞争力

4、受资源、人员、技术水平、自身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对集团公司的服务力度有待加强

二、对财务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及措施

1、财务公司的市场准人

2、财务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

四、财务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1、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丰富金融产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2、积极转变经营思路,培养现代金融理念

3、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7页

(第二节)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

一、金融租赁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⑴融资功能 ⑵融物功能 ⑶投资促进功能 ⑷变现功能 ⑸促销功能

⑴对银行而言 ⑵承租企业而言 ⑶制造设备商而言 ⑷投资者而言 ⑸政府而言

二、金融租赁业的主要风险

1、承租人违约 2、利率风险 3、汇率风险

三、我国金融租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推广不力 2、经营规模不大 3、市场定位不准 4、租金拖欠严重,存在长期巨额的欠租现象 5、融资渠道不畅 6、行业监管条条分割 7、不完善的市场体系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一)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财,更当治之有道。--孔子《论语》。

莫道理财文化只是西风东渐,秉承古老东方理财文化,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理财方式没,以其制度的优越性,以其诚信的内涵,必将与各种理财方式一起,成为国民制服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出现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规模较小、经验缺乏和先天不足的特点。为了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对投资基金市场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借鉴国外投资基金发展的成功经验,按国际惯例建设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模式,使其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和壮大。

中国基金业真正起步于20世纪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纷纷出台的前提下,中国基金业千呼万唤,终于走到了前台。

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设立最早的国内基金。同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模分别达1000万人民币和8000万人民币。但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从观念和实践引入我国则应追溯带1987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开中国基金投资业务之先河,与国外一些机构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资人的国家基金,它标志着中国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出现。1989拈月,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鸿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鸿基中华基金成立,之后,一批海外基金纷纷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和发展。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二)

1992年,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异常迅猛,当年有各级人行批准的37家投资基金出台,规模共计22亿美元。同年6月,我国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面值达40亿元人民币。已经设立的基金纷纷进入二级市场开始流通。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机构及美国波士顿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这是第一个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基金,规模为2000万美元。10月建业、金龙和宝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设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此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90年代初期,我国投资基金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金规模上,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从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资基金的出现,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国的投资基金走了一段迅速发展的道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三)

由于我国的基金从一开始就发展势头迅猛,其设立和运作的随意性较强,存在发展与管理脱节的状况,调整与规范我国基金业成为金融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1993年5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做法。通知下达后,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未再批设任何基金,把经历放在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规范化和已批基金的发行工作上。

同时,基金交易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4年3月7日,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联网试运行;3月14日,南方证交中心同时和沪、深证交所联网。1996年11月29日,建业、金龙和宝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国各地一些证交中心和深沪证交所的联网使一些原来局限在当地的基金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网络进入全国性市场。不难看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开始形成,伴随其市场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识和熟悉,开拓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道路。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四)

在新基金出现以前,全国各地共设立基金75只,基金类凭证47个总募集规模73亿。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个,占两交易所上市品种的3%。基金市值达100亿元。25家基金中规模逾2亿元的7只,1-2亿的7只,1亿以下的11只此外,还有38个基金在全国各地证交中心挂牌,其中天津9个,南方10个,武汉12个,大连7个。

1994年7月底,证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发展我国的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人,试办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国外基金投资国内A股市场,基金业基金与海外证券基金业联络、商洽,设计和申报了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国申请待批的各类基金已经达数百家,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基金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的状态。

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使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1998年我国共成立了第一批5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基金兴华、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阳。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五)

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起源于1992年,规范的基金起源于1998年3月。尽管我国规范基金的历史并不长,但是在这9年中,基金也经历了多次的起伏跌宕,既经历了1999年5·19行情、2001年6月上证指数2245的高点,也经历了2005年7月上证指数998的低点,还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喜悦。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2001年6月上证指数处于2245点附近入市的投资者,随着指数下跌到2002年1月25日的1451点,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也下跌了19.18%。再考虑到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因素,有相当一批投资者的损失超过40%。2002年1月已成立的33只封闭式基金到2004年1月初才基本恢复到前一轮下跌前的净值,期间经历了24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些投资者的本金到2006年下半年才得以恢复,期间经历了至少54个月的时间。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说明了股票型投资基金是长期理财的工具,而不是作为短期投机炒作的发财工具。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六)

自2000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长期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促使证券基金行业迅速发展。仅以2005年为例,GDP增长率达到9。9%,而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只有1。8%左右,保持了较低的水平。2005年整个中国宏观金融环境呈现了宽货币、紧信贷的局面,市场资金非常宽裕,致使货币市场利率持续下降,债券市场异常火爆。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权证的发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修改、对证券公司进行的大规模整治与救助等,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的改革在2005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推行等,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2005年在创新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2005年中国基金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年末资产规模达到了4691。16亿元,同比增长44。5%;证券投资基金数量达到了218只,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57只,是历年来数量增加最多的一年。心计金对基金规模扩张的贡献最大。2005年基金资产规模增量中的71%可以归因为新基金的贡献,27。3%可以归因于资金的净流入,其余2。7%则来自基金表现的贡献。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七)

在开放式基金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份额继续趋于缩小,其数量占基金总数的比例从2004年的33。54%下降到了24。77%。资产规模占基金行业的比例从2004年的24。96%下降到了17。52%。在开放式基金中,股票仍然是基金公司最为热衷的产品,其数量从2004年年底的60只增加到2005年年底的95只,成为数量增长最多的一年。2005年中国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户数达到了441。94万户,比2004年增长10。3%,机构持有资产的比例从2004年年底的38。81%上升到了2005年年底的47。22%。2005年我国又成立了8家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使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达到了5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占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上升到37。7%。2005年,受股市下跌的影响,从绝对回报来看,与股票市场表现关联度叫大的类型基金表现不佳,但从基准指数的比较来看以股票市场为主要战场的基金整体上战胜了基准指数,而以债券市场为主战场的基金则未能战胜基准,市场再次上演了强市不强,弱市不弱的一幕。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整体表现则差强人意,交易量连续第三年大幅下降。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八)

2006年中国股市仍然牛劲冲天,基金业维持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日趋成熟。5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278只基金2006年四季度取得了空前的大丰收,共实现净收益541.5亿元,同比增长119.79倍,环比增长2.41倍,创基金季度净收益之最。也正是主力机构的这种高收益,使得基金四季度的持股动向再度引起市场的关注,尤其是基金在四季度新增的67只股票,更能体现出基金新的投资价值观。自2006年6月至今,共有73只新股发行上市。新股的加盟,为证券市场补充了新鲜的血液,给牛市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在基金新增的67只股票中,2006年上市的新股就有17只,2007年上市的有4只,基金新进的次新股合计占新进股总数的31.34%。工商银行、广深铁路、中国人寿、招商轮船也得到基金的青睐,分别被6家、11家、3家基金持仓,对于新股来说,中小板的新股更是基金们集中建仓的对象,共有15只中小板股被基金新增持。

四季度的基金仍将垂爱的眼光投向了2007年业绩有望继续大涨的个股,尤其是一批2006年度业绩增长预期相对确定的个股。统计显示,67只新增股目前平均每股收益为0.3818元,远远高于所有A股的平均业绩水平。

附录:1、累计净值最高的20只开放式基金列表(2006年12月01日)

基金名称 份额基金净值(元) 累计份额净值(元)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 1.2

易方达策略成长 2.0

上投摩根阿尔法 2.3

易方达积极成长 1.4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1.3

易方达平稳增长 1.0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九)

2007年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教授在中国社科院举办的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高层论坛上指出,社保资金要考虑保值、增值问题,这些资金投入到股市上是可行的,不过考虑到风险问题,社保资金投资股市时,不能采取各自操作的办法,要有一个设计合理的基金来运作,并且这个基金运作的回报率不一定追求很高。社保资金将会以基金形式入市,无疑又为2007年基金业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目前,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热情高涨,认购、申购非常踊跃。春节后第一支批准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建信优化配置基金,26日开始发行。投资者认购非常踊跃,为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利益,有效控制基金规模,募集截止日由原定的3月23日提前至2月26日,认购一天即结束发行,近10分钟就卖出了10个亿。截至2007年3月6日,我国开放式基金以达233只。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十)

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来看,预计2007年国民经济仍会保持10%左右的增长速度。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必定会带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据权威分析机构--高盛公司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奥运会将增加主办国民众信心,由此提升消费,相关的各类设施投入及效率提升也将持续增长。这些可能以显著增长的总体需求影响到股市。而以往11届奥运会的经验显示,在奥运会前一年举办国的股指平均增长了25%。同时由于中国目前更加开放的经济和市场、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以及不断改善的企业治理将可有效的防止出现资产泡沫。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乐观,持有基金仍是一种明智的投资策略。

附录:2、中国基金业大事记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程序、申报材料的内容及格式。

1998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成立了基金托管部。

1998年3月,国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我国首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也在同月设立,分别是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

1998年9月,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正式成立,下设综合处、审核处、监管一处和监管二处。该部于1997年10月开始运作。

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基金法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

1999年12月29日,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2000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举办首届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001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投资者购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收印花税及对基金管理人免收营业税。

200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引入了好人举手制度。从此,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的范围扩大。

200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001年9月21日,中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设立,首发规模约为50亿份基金单位。

2001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颁布,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2001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实质性的启动阶段。

2002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该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3日,起草工作历时3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2年10月16日,国安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家获准筹建中外合资基金的公司。

2002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深圳成立。

2002年12月19日,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等六家基金公司,被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首批选定为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公司。

2003年3月3日,因清理最后一只老基金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准开业。

2003年4月28日,第一只由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也是我国第一只系列基金------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成立。

2003年6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二审稿。

2003年9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署名文章:《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培育证券市场中坚力量》。

2003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三审稿。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至此,历时近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制订工作获得圆满成功。

2004年3月,海富通收益增长与中信经典配置基金的首发规模双双超过100亿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首超2000亿份。

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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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英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产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由于国内资金充裕,那些需要大量产业资本的国家在英国发行各种有价证券。另外,为谋求资本的最大增值,人们希望能够投资海外,却苦于资金量小,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萌发了集合中国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萌芽。

1886年,英国成立“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金融史学家将之视为争取投资基金的雏形。到1890年,运作中的英国投资信托基金超过100家,以公债为主要的投资对象,在类型上主要是封闭式基金。

20世纪以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大舞台转到美国。1924年3月31日,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波士顿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20世纪40年代以后,众多发达国家的政府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截止2007年末,美国的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2万亿美元基金占所有家庭资产的40%左右。

20世纪80年代以后,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发展,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性现象。根据美国证券业的统计,截止2008年年末,全球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8.97万亿美元。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可以分为3个历史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阶段,《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至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法》实施前的试点发展阶段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的快速发展阶段。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基金作为一种筹资手段开始受到一些中国驻外金融机构的注意。

1987年中国新科技船业投资公司与灰分集团,渣打银行在香港联合设立了中国置业基金,首期筹资3900万人民币,直接投资于珠江三角洲为中心的乡镇企业,并随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标志者中资金融机构开始正式涉足投资基金业务。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与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发展的影响下,中国境内第一家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于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宗汉批准正式设立。淄博基金的设立解开了投资基金在内地发展的序幕,并在1993年上半年引发了短暂的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热潮。1994年后,我国进入经济金融治理整顿阶段,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和累积的其他问题也逐步暴露,多数基金资产经营状况恶化,中国基金业发展因此限于停顿状态。截止1997年底,基金的数量为75只,规模在58亿人民币左右。

在对老基金发展过程加以反思之后,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行政法规,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地安静了规制基础。由此,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的试点发展阶段。

1998年3月27日,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形成离得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两只规模均为20亿人的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封闭式基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此后开放式基金组建取代封闭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方向。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基金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10月第一只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南方积极配置基金,2004年年底推出国内手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上证50(EFT)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推出结构化基金,QDII基金,社会责任基金,层出不穷的基金产品创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2007年我国基金业的资产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3.28万亿人民币,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规模下降到了1.94亿,2009年末基金资的规模得到了恢复,达到了2.68万亿

从基金发展的历史来看,开放式基金大体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

●产生阶段。自1868年第一家公众投资基金外国和殖民地信托(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国成立到1924年美国波士顿成立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为止

●初级发展阶段。从1924年至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的颁布;

●稳步成长阶段。1940年到20世纪80年代;

●迅速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基金得到迅速的发展。

中国基金业真正起步于20世纪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纷纷出台的前提下,中国基金业千呼万唤,终于走到了前台。

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设立最早的国内基金。同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模分别达1000万人民币和8000万人民币。但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从观念和实践引入我国则应追溯带1987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开中国基金投资业务之先河,与国外一些机构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资人的国家基金,它标志着中国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出现。1989拈月,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鸿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鸿基中华基金成立,之后,一批海外基金纷纷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和发展。

1992年,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异常迅猛,当年有各级人行批准的37家投资基金出台,规模共计22亿美元。同年6月,我国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面值达40亿元人民币。已经设立的基金纷纷进入二级市场开始流通。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机构及美国波士顿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这是第一个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基金,规模为2000万美元。10月建业、金龙和宝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设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此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90年代初期,我国投资基金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金规模上,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从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资基金的出现,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国的投资基金走了一段迅速发展的道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由于我国的基金从一开始就发展势头迅猛,其设立和运作的随意性较强,存在发展与管理脱节的状况,调整与规范我国基金业成为金融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1993年5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做法。通知下达后,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未再批设任何基金,把经历放在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规范化和已批基金的发行工作上。 同时,基金交易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4年3月7日,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联网试运行;3月14日,南方证交中心同时和沪、深证交所联网。1996年11月29日,建业、金龙和宝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国各地一些证交中心和深沪证交所的联网使一些原来局限在当地的基金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网络进入全国性市场。不难看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开始形成,伴随其市场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识和熟悉,开拓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道路。

在新基金出现以前,全国各地共设立基金75只,基金类凭证47个总募集规模73亿。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个,占两交易所上市品种的3%。基金市值达100亿元。25家基金中规模逾2亿元的7只,1-2亿的7只,1亿以下的11只此外,还有38个基金在全国各地证交中心挂牌,其中天津9个,南方10个,武汉12个,大连7个。

1994年7月底,证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发展我国的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人,试办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国外基金投资国内A股市场,基金业基金与海外证券基金业联络、商洽,设计和申报了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国申请待批的各类基金已经达数百家,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基金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的状态。

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使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1998年我国共成立了第一批5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基金兴华、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阳。

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我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要点:(黑)主要内容 /(红)中标题 /(蓝色)每章的大标题 /(绿)注释

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监督与管理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其主要功能(业务)为: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为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款。

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对象是: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

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是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主体市场。

合作金融机构是广大社员为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困难,在政府引导和扶植下,按照合作制的原则,有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一种金融组织。

(第一节)我国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资产质量较低,不良贷款占比高,经营包袱沉重。

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资本充足率低。

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小,产品结构单一。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薄弱。

(第二节)合作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及监管原则

在内部组织制度形式上属于合作制金融组织

就其与公司制企业的内部组织制度形式进行比较,它们之间的差异如下:

信用合作社 公司制企业 两者差异

合作制 公司制 组织制度形式不同

社员大会 股东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不同

理事会 董事会 权力执行机构不同

民主管理 法人治理 内部管理结构和原则不同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出资者享受权利方式不同

经批准可以退社、退股 不能退股,只能转让 出资者受到的限制不同

在服务对象上属于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社区性金融机构

没有冠以“银行”名称,但经营银行业务

业务经营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同时又要体现为社员服务

吸收个人股,资本实力较小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

对于城、乡信用社来讲,其外部监管包括:

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金融行政监督管理 第1页

⑵城、乡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信用社的行业归口监督管理

⑶社会监督,包括客户监督、舆论监督等

⑷政府其他部门监督,如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其内部的自我控制和自律管理包括:

⑴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制约

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⑸内部组织机构中的稽核、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原则

自救和他救相结合的救助原则

(第三节)关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

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特点

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内容和方法

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风险平定)(风险处置)等内容。采取的方法主要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结合的方法。

从广义上讲,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包括:

农村信用社机构准入的标准除需满足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具体标准:

有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章程

符合规定数额和股权结构的注册资本金

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准入标准:

符合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定位,贷款应优先满足农业和农户的生产资金需要

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

具有与所办业务相符合的专业人员和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就是通过⑴非现场监管和⑵现场检查手段,及时发现、识别和判断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和风险的严重程度。

在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一般采用“查、核、验、调”等方法。

在非现场分析过程中,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一般采用四大类指标进行分析:

资产流动性指标 第2页

3、(风险评价)有五个标准:

⑴资产状况或职工人均存款数额

⑶信用社近三年及当年盈利状况

⑸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以及民主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4、(风险处置)指金融监管当局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

我国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点

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监管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有序推进

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态度和原则

要肯定和宣传农村信用社在支持经济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是适应我国目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最佳选择

增强农村信用社对“三农”的服务功能,这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所在,不管采取哪样产权模式,都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以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重点,加强信贷支农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督促和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的监管

以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为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力度

督促农信社做好不良贷款“双降”(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工作

督促农村信用社充实资本金,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加大力度对高风险社的处置,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继续采取降格、由其他农村信用社兼并等方式化解其风险

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

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财务管理,完善扭亏增盈计划,落实扭亏增盈措施,明确扭亏增盈工作责任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提高农村信用社监管效率

各级银监会组织要更新监管理念,理清监管思路,并要求逐步实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工作的“六个转变”。

1、合法合规性监管要与风险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合法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变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主

2、行业监管要与法人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行业监管为主转变到以法人监管为主

3、业务监管要与内控制度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业务监管为主过渡到内控制度监管为主

4、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资格监管为主转变到以行为监管为主

5、专项检查与序时性全面检查相讲话,并逐步由专项检查为主转变到与序时性全面检查为主

6、事后处置与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相结合,并逐步由事后处置为主转变到事前、事中预警防范为主

1、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与作用是?

2、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与风险是?

3、信用合作社的特殊性与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4、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督管理的特点是?

5、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方法是?

6、当前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督管理的重点是?

7、加强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效监督与管理的对策是?

8、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义与对策是?

第二章 中间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中间业务及其监管的概述

一、中间业务的涵义和特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银行2001年7月4日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对中间业务的定义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征

⑴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

⑵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

⑶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获取收益

⑸风险程度低于信用业务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般风险

⑴信用风险 ⑵市场风险 ⑶流动性风险 ⑷法律风险 ⑸操作风险 ⑹声誉风险 ⑺经营战略风险

⑵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⑶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1、我国中间业务的发展很初级、管理不规范,法律、信用环境差,经营、法律和信用风险都较大。

2、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层次底、效益差,经营风收费不规范,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恶性竞争的风险。

3、员工素质底、高科技犯罪等造成的经营风险。

4、技术风险。(设备不足)

四、中间业务监管的意义

1、加强中间业务的监管才能适应未来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

2、中间业务本身也具有风险,这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3、金融监管目标要求银行监管部门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4、中间业务监管的国际化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第二节)国际银行业对中间业务的监管与启示

一、巴塞尔委员会对中间业务监管的几个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2月)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透明度原则

3、银行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原则

4、加强同其他监管机构合作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与启示

1、中间业务的综合化要求监管也要综合化

2、中间业务的电子化要求监管也要电子化

3、对中间业务进行监管时少用行政手段,多用法律和市场手段

4、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第三节)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

一、我国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现状

⑴关于中间业务的市场准人

⑶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和市场退出

2、中间业务监管的主要程序与环节

⑴初步建立了中间业务信息报告制度

⑵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控相结合

⑶利用外部审计和市场机制,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内容与范围的狭窄,手段落后

2、监管人员能力和数量有限,对中间业务特别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类的中间业务的监管还是空白的

3、中间业务监管体系不健全,内部控制度和社会监督不足,而行也自律才刚刚起步,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间业务进一步发展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

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数量少且可操作性不强

电子网络监管不足,仍沿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对如何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体系的建议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 第5页

3、督促银行完善自我管理,搞好内控

4、健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人员的培养

5、完善中间业务的法律、法规,增强操作性和操作的规范性

6、建立中间业务监管的两种监管制度

7、加强中间业务的电子化监管

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种类与作用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相对与其他银行业务的特殊性

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风险

4、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5、国际银行业对中间业务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6、国际银行业有效监督管理中间业务对我国的启示

7、我国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督管理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8、有效监督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对策

第三章 网络银行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网络银行概述

一、网络银行的定义、产生、发展

(广义的网络银行,简单的说是那些利用电子网络为客户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银行)

(狭义的网络银行,是指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提供一类或几类银行实质性业务的银行。这里的“网络”一般指开放性网络)

二、网络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3、对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

(第二节)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

⑴电子扒手 ⑵网上诈骗 ⑶电脑黑客 ⑷计算机病毒 ⑸信息污染

二、对网络银行提升监管难度的理论分析及原则

⑴通过公用计算机网络提供金融服务会增加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⑵网络银行的国际性潜在地影响着银行监管

⑶开展多国业务的网络银行的监管者

2、网络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

三、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

(从现在情况看,国外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形成了美国和欧洲两种模式) 第6页

中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内容及监管措施

1、中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内容

⑴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技术监管与业务监管并重

⑵推进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网络化,必须尽早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⑶加强对网上运行的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

⑷走协同监管的道路 ⑸抓好市场准人监管

⑹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监管,通过强化管理来防止违规行为和电脑犯罪

⑺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银行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⑻加强央行国际间网上银行监督合作

2、中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措施

针对目前网络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⑴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⑵加快发展网络加密技术

⑶发展数据库技术,建立大型网络银行数据库

⑷将制止网络犯罪放到国家行为的层面,由国家加强网络犯罪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遵守网络安全协议的法律意识

⑸加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过程

1、网络银行的定义与产生背景

2、网络银行的发展历程

3、网络银行的发展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4、网络银行的主要风险

5、网络银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6、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7、网络银行的发展对传统监管理念的挑战

8、加强对网络银行监督管理的对策

第四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

财务公司(Finance Company),从广义上讲,它是指银行以外能承做贷款,并能提供类似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金融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从狭义上讲,它专指企业附属财务公司

一、我国财务公司发展的状况

1、主要以传统业务为主

2、规模和效益受制于所依靠的集团公司的实力,导致两极分化现象十分普遍

3、经营稳定,风险控制较好,但不具备更强的竞争力

4、受资源、人员、技术水平、自身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对集团公司的服务力度有待加强

二、对财务公司的日常业务监管及措施

1、财务公司的市场准人

2、财务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

四、财务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1、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丰富金融产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2、积极转变经营思路,培养现代金融理念

3、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第7页

(第二节)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

一、金融租赁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⑴融资功能 ⑵融物功能 ⑶投资促进功能 ⑷变现功能 ⑸促销功能

⑴对银行而言 ⑵承租企业而言 ⑶制造设备商而言 ⑷投资者而言 ⑸政府而言

二、金融租赁业的主要风险

1、承租人违约 2、利率风险 3、汇率风险

三、我国金融租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推广不力 2、经营规模不大 3、市场定位不准 4、租金拖欠严重,存在长期巨额的欠租现象 5、融资渠道不畅 6、行业监管条条分割 7、不完善的市场体系

基金会取得成熟发展最早是在美国。美国基金会在20世纪后开始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耐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是最早成立的一批基金会中比较知名的两家。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项目遍布全球,影响范围很广。2000年,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成立,成为全球最大的慈善基金会,旨在促进全球卫生和教育领域的平等。

根据美国基金会中心的统计,在160万慈善组织当中有9万个可以认为是基金会。其中年度总的捐款,2011年是有3058亿美金,其中72%是来自个人的捐款,还有一些小额信贷的形式。这里面有8%是来自于人过世时遗产的捐赠,多数是给到教会组织。有接近20%的捐款是服从基金会和企业基金会来的。

1981年,我国第一家基金会成立。之后,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政策的变化,我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基金会行业发展经过了下面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年,处于起步阶段。基金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关于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尚无相关法规。第二阶段:年,处于三重监管阶段。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出台,确立了三重监管制度,严格限制基金会发展。第三阶段:年,处于清理、整顿阶段。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对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基金会发展处于停顿状态。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快速发展阶段。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条例明确规范了基金会内部治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善款使用等内容。基金会发展速度加快,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近几年的政策变化进一步促进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全国很多省份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在市县级民政部门就可以注册非公募基金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规定要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国基金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存在着广阔的成长空间。

货币基金怎么发展与监管的

外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经验来看,欧美各国均未对货币市场基金征收准备金。2012年底,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曾提出三个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方案:一是改为浮动净值定价,二是直接提取3%的备付金(capital buffer),三是提取1%的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水平辅以一定额度的现金。然而,SEC在2013年中提出的改革方案中认为后两者对货币市场基金而言成本过高而没有采用,替代提出了两个较为温和的方案供选择:一是要求部分货币市场基金实行浮动净值计价,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向货币市场基金征收流动性管理费用(liquidity fee)并允许基金暂停赎回。可以看出,SEC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中选取了折中的道路。稍晚于美国,欧盟于2013年提出向所有货币市场基金强制征收3%准备金的提案(欧盟对银行的准备金率仅为2%),引来了行业的强烈反对,反对声音指出这一举措将完全抹杀货币市场基金本已很低的边际收益。关于这一政策方案的投票于近日被搁置,向货币市场基金提取准备金的尝试在欧洲也宣告停滞。

为什么呢?可以先从存款准备金的作用说起。缴纳存款准备金主要目的是央行可以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进行货币政策的调整。而目前国内货币基金的主要流向同业存款,同业存款则是主要为了满足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需要,而非用于放贷,因此对货币成熟的贡献非常有限。让货币基金公司缴纳存款准备金则会直接抬高金融体系内的资金传导成本,降低金融体系的效率。其次,银行的存款用户,享受到了存款保险,但货币基金投资者没有享受储蓄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因此按照权益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应通过使其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方式来使其与银行“不平等”。

总之,站在货币基金进入中国13年,余额宝面世3年的时间点来看,以及按照中美货币基金规模货的对比来看,中国货币基金离它真正的“巅峰”还远,在这个阶段思考货币基金监管的松与紧,权衡长远未来下的利与弊,是一件非常有益于金融行业发展,也是利于老百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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