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企业并购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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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机构是多种多样的,有商务尽职调查机构、法务尽职调查机构、财税尽职调查机构、信用尽职调查机构、个人背景尽职调查机构,等等。

尽职调查是指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目标公司的历史数据、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过程。

尽职调查内容1、商务尽职调查报告:商业情报尽职调查、合同条款执行调查、主体公司物业调查,股票价值调查,股权转让调查。2、法务尽职调查报告:股票上市尽职调查,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环境破坏程度调查,物业损坏调查。3、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财税政策分析,异国财税调研,债务偿还能力调查、企业盈亏平衡点调查,财务真实性调查。4、税务尽职调查报告:税务调查,个人税务分析、个人报税调查,CRS调查报告,CRS对个人税务调研。5、信用尽职调查报告:个人信用调查,个人偿还能力调查、股东董事背景调查,股东董事背景调查。6、资产尽职调查报告:物业调查,破产调查,车辆调查,上市公司持股调查,银行针对涉税账户所做的尽职调查。7、个人背景调查报告:个人学历调查、个人工作经历调查、个人家庭状况调查、个人股权或债权调查。8、市场尽职调查报告:企业知名度调查,品牌认可度调查,客户满意度调查,产业周期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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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并购业务中,对于收购方而言,通过律师的尽职调查,可了解被收购方的历史和现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预判风险、评估风险,从而决定交易是否继续、交易的定价、交易的结构安排、交易合同的基本条款等。本文拟从收购方律师的角度,对律师从事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业务作概要性介绍。

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原则性要求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通常是指在公司合并与收购业务中,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利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通过对目标公司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的收集,就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向客户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律师开展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性要求:

律师应当严守委托人、目标企业及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特别在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律师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更应恪守保密原则,不可泄露所经办业务的任何信息。

2.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勤勉尽责、审慎严谨。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努力做到勤勉尽职、审慎严谨。尽职调查过程中,调查内容要全面,材料收集要完整,并应及时、准确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3.专业性和独立性原则。

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律师开展工作过程应保持客观理性,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思考。同时,律师又应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以保障对相关问题的判断准确与专业。   

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

客户交易目的、交易方案不同,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也不同。明确尽职调查的范围,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1.了解客户的收购意图:例如拟进行的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是认购增资还是购买股权,是控股还是参股。并购方式不同、股权并购比例不同、并购战略不同,决定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与程度不同。

2.了解目标公司的相关背景:如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行业地位、经营地域、股东构成等。目标公司的这些情况不同,尽职调查所关注的要点、需要的时间和工作量也会不同。 

3.了解项目是否涉及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外资并购、国有资产收购、金融企业或类金融企业并购等等。如涉及这些方面,相关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程度还需根据适用的专项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进行确定。

(二)明确尽职调查工作的关键点

确定尽职调查范围后,律师应结合本次调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前期法律法规调研、明确尽职调查关键点。由于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因此针对调查对象业务类型进行法律法规梳理,明确尽职调查的重点和关键点,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尤为重要。

法律调研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随着尽职调查的深入开展,律师需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工作中的关键点。

在明确关键事项后,律师可以拟定查验计划,合理安排尽职调查时间、落实尽职调查重点事项。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如项目涉及证券法律业务的,在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

做好开具清单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律师就可根据查验计划,在实地调查之前确定本次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及侧重点,并据此向目标公司开出基础性的、有针对性的首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在制定出第一轮尽职调查清单后,律师应及时将尽职调查清单发送给被调查方,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给予被调查方合理的时间准备相关资料。一般是在取得第一次清单资料,进行了基本的书面审查后,律师再与被调查方商定进场实地调查时间。

律师在进场实地调查后,应根据现场收集资料的实际情况、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情况以及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进而向目标公司开具补充清单。

此外,随着交易的进展和尽职调查的开展,某些商业计划和交易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客户的需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在此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也需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根据交易的实际变化,调整查验计划及出具补充清单。

法律尽职调查的查验方法

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是律师综合运用各种查验方法,根据确定的调查范围与内容,进行核查与验证的过程。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可以采用书面审查、访谈、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复核等方法,现将主要查验方法阐述如下:

审查书面文件资料是最主要的调查方法。通过审查律师可以对相关法律事实形成基本的判断,并通过其他辅助方法核实书面资料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在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然而又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在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访谈是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律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与交易相关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资料提供人员、普通员工进行访谈,了解事实全貌。通过访谈,将获取的信息与相关书面资料相印证,可以挖掘出尽职调查清单未涉及的重要内容或资料提供方认为没有必要提供而实际存在的事项,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对于重要事项的访谈,律师应提前拟好提纲,并针对访谈结果制作访谈记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同时,记录上述人员的职务、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为后续复核等事项提供依据。

在书面资料无法直观反映调查对象相关事实状况,或者需要印证调查对象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需要采取实地调查方式。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实地核实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线、业务开展等情况,如项目涉及证券法律业务,律师除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还应当将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1、向公共机构查询获取信息。

向公共机构查询获取信息,是指律师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目标公司提供资料的主体信息及其资产、项目等情况的真实性,例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内档;查询股权是否被质押、查封;向土地、房屋登记机关查询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抵押信息、查封信息等。向公共机构所查询的内容需经公共机构盖章(如查询章)确认。

2、通过登录网站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根据检索平台的不同,尽职调查中的互联网检索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搜索网站的关键词检索,可以搜索涉及调查对象的行业、业务情况、守法情况等关键词,查询到与调查对象相关的重大信息。二是调查对象及关联方网站检索,律师可以了解调查对象从事的业务动态、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公示网站检索,可以查询到调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知识产权情况、行政许可情况。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记录。

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发函查证。发函中需明确函证事项以及要求对方回函内容,并经律师签署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如项目涉及证券法律业务,律师采用函证方式时,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复核贯穿于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始终。尽职调查过程中,复核书面材料与律师通过访谈了解的情况、查询获取的资料、实地调查的情形是否一致;复核法律风险及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准确的揭示,是否存在遗漏;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复核文字、格式是否准确、严谨,如是否出现序号格式错误,摘引内容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等。如项目涉及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档,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

(作者:郑海珠,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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