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十二月国家开发银行整体改制为什么


自1999年以来,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剥离。第一次是在1999年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接受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13939亿元,按账面金额接受。这次剥离于2000年6月结束,称为第一批不良资产。第二次是2004年和2005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及财务重组过程中又在此剥离不良贷款,称为第二批不良资产。市场上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不良资产大都是涉及国企,而国企也随之改制,很多历史问题,所以大都数不良资产处置会涉及走法律程序。而2013年后浙江等地区性以及行业金融危机,出现的“新型”不良资产:非国企,较高不动产,作者称之为第三批不良资产。第一、二批市场上通常称为老包,第三批称为新包。

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巨大,风险很高,但同时也有大量的投资者希望进入这个行业;商业银行的整体上资本金也严重不足,但监管者却不愿意让投资者进入。这是两个悖论,有税收原因,也有金融制度的原因。不良的起源、发展和我国经济变化息息相关,伴随现代金融制度不良会一直出现。建议读者可以去研究一下我国的近30年经济史,尤其金融秩序建立的过程,可以很清晰的知道第一、二批产生的原因。

国内经济下行,不良资产如雨后春笋。不良资产进入存量期。目前农行依然有800亿的第一批不良资产没有进入市场,而最新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92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5%;关注类贷款余额31953亿元,关注类贷款占比为4.01%。

2015年10月28日,海德股份拟定增48亿元转型不良资产管理,根据方案,公司拟投资募集资金38亿元,用于增资公司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开展不良资产管理业务;10亿元用于偿还设立海德资管的相关借款。这可谓是一件标志性事件:中国第一家上市的民营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诞生。整个行业在2015年中旬彻底“火”了。后续不断有上市公司在讲不良资产投资的故事,不断有各种资本和团队涌入不良行业。
2016年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不良资产包价格最高8毛附近,最低的新包在1毛附近,老包在3分附近,总体上来讲2016年平均值约3毛。
购买不良资产的成本也从最初的用厘算,到现在的甚至超过六毛。不良也有春天!同时反过来就是:行业整体利润逐渐缩小,依然乱象丛生。目前整个行业看是红火,实则新进团队和资金大部分会变成不良,能战到最后的少之又少。真正的业内人士才知道该行业的商业逻辑和运行规则。

2、管理团队及平台的发展

国内整个不良债权投资发展从“四、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每个阶段遇到的情况,比如引入外资等情况。目前民营资本只能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营资本和外资尚难以直接进入不良资产批量受让的市场。加上政府AMC也有着国企通病,与大多债务人又同属国企系统,处置力度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完全不在一个维度,所以才有大量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的余地。信托、银行、券商、基金、个人等建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大都从事二级市场,从政府组建AMC中购买不良资产,或者处理自己内部不良债权。有外资、内资,以及合资。四大也和外资、内资建立很多合资公司。外资一般是从美国低息融资,抓住中国经济周期的下滑,投资中国不良资产。外资国内通常工商登记为投资管理公司,其上级公司通常在香港或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有个没有证实的说法是:也有些国内资金去国外绕一圈后回来。所以有些公司设立仅是作为项目过桥,即所谓的项目公司。

银行等机构内部也有专门的处置不良部门,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区别比较微妙,处置目的、力度等有区别。银行也有单独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更多是出于不同与民营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

国内不良圈子较小,主要是社会整体对从事这个行业和律师一样,高风险不受待见,法律环境等也差,受人关注度相对来说并不高;处于不规范阶段;进入门槛相对来说也不低:资金的要求;尤其对从业者的素养要求很高:法律知识,财务会计知识,对近十几年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金融发展状况,情商,智商,胆识,人脉等等。也正是这些原因才使投资不良资产赚钱的另外一个因素。目前在这个市场上获利最大的个人一般是从四大出来的人。
这种投资周期长和需要极强的管理团队,一般的机构无法承受和做到。很多投资和管理团队已经在细分,选择特定行业的不良,比如只做已经到执行阶段的房产类不良。甚至有小的管理公司已经做到,投资资金随时进入随时退出,而且还保底收益的类理财基金的市场化操作方式。看到可操作空间较大,法制环境开始往好的方向走,行业也在规范化,越来越多的其他很多民间资金和团队进入,比如有地产背景的,目的是通过不良低价获取土地,甚至已经有很多团队在做全国性的不良信息平台,以及处置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对于互联网平台如何与不良结合,很多团队已经在做。从个人接触的层面上,现在还在试错阶段,不断摸索。信息撮合平台大都很难存活,尤其没有足够的流量导入,已有信息撮合平台转为处置投资平台,更多的信息撮合平台关门大吉。大体上民营的互联网平台除淘宝这类大的平台外,其他资本实力不强的平台不断在“换血”。(国外的那些已经很成熟的处置方式,在国内未必会适合,类似P2P进入国内早已变得“面目全非”,毕竟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不同,希望有这方面的同行前辈指导和交流)。

不管怎样,在不良界,目前还没有一家标杆性企业:四大依然是整个行业的领跑者,其中风格相对比较激进的是信达。但凡哪家企业说自己是龙头企业,要么是骗子,要么吹牛不打草稿。

三、民间资产管理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的处置

根据金融企业特别规定,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不能批量转让个人不良。也就是说,政府资产管理公司,是不能从事批量个人不良处置,所说的从事不良资产投资,即企业不良债权的投资、处置。答的第一版时候写的是关于“四大” 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方式,民间也有采取同样的方式。作者意识到政府AMC的特殊地位所使用的方式,相对于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常规的处置实际中用到的很少,加上本人并未在政府AMC里工作过,于是在后期的更新中抹掉了四大的方式。知乎上有很多关于四大处置的方式,有需要的去检索查看。
具体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例网络上已经有很多现成的案例,自行去收集。之前作者在民企从事不良处置是银行不良债权处置,并未涉及个人不良处置(个人不良可以去参看信用卡催收)。接下来粗略讲整个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传统处置常用方式及流程。
传统处置方式:称为三打,打包,打折,打官司;传统处置流程在于整个不良资产投资重点在于掌控时间节点,何时做什么事,在最佳的处置期限内做好基础工作:比如,保证诉讼时效;延续执行期限,主要目的是增加谈判筹码。具体分为:
(一)投资债权(包)之前的工作
投资债权(包)前会从银行,拍卖行等机构那里得到一些债权(包)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务地域,债务主体,债权法律状态,债务本息等。对包里一些价值较大的债权,卖方为吸引购买者投资有时也会列出该笔债权的亮点:债务涉及的债务主体工商信息,拥有的资产等等情况供投资者参考。
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拿到这些信息后进行初次尽调,通常方式是利用信息获取成本较低的方式,网搜:工商信用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网......等了解债务主体情况,资产情况。对有人脉关系的也会询问相关人。对于提供债权亮点的有时也会去工商局,房管局,土地局,税务局,法院等机构核实相关信息。甚至会实地去债务人办公所在地,工厂.....找工人,周边居民等了解情况。
2 、购买前阅卷(合同,判决书等)评估
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初次收集信息汇总后对包进行评估,选出最有价值的几笔或者十几笔债权(一般是本金较大的债权),结合自身资源,按照过往经验计算投入与产出,是否有投资的价值。如果有,会与卖方签订购买意向函,然后就可以去卖方那里阅卷:即该债权当时的贷款合同、法律文书等。阅卷后再次对收集的信息汇总(收集信息方式后边详细见后实质处置阶段),对资产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投资购买。如果有投资价值,投资者付款买包,移交卷宗。
通常一个资产包里有几笔相对较好的债权,比如资产较充足,或者债务人经营中,或者法律状态明朗....支撑整个资产包的价值,加上其他已破产企业的债权等,各占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资产包定价也随之确定。
卷宗原件可以是由卖方保管也可是买方保管,或者第三方托管,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国有资产卷宗原件保管有相关规定,具体参看第四部分。付款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很少要求全款一次付清。通常是竞买,也有少数协议转让,参看其他竞标标的的方式,情况类似,围标等等,过程不表。
(二)买债权(包)之后,进入实质处置阶段
在确定购买之前也已经展开处置不良。除了重复买债权之前的的一些手段外,更加细致的进行信息收集,当然购买债权(包)之前的尽调阅卷评估也会使用这些手段,并按照:编号,项目负责人,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本金,利息,所属地区,法律状态,诉讼时间,执行时间,银行及经办人,法院及经办人,资产亮点,项目进展栏目等建立资产包信息库。通常买包之后,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会在内部进行项目具体到人负责,持续跟进:
1、尽可能找到涉及债权的所有人:债务主体的董事,管理人,财务人员.......合同中的经办人:银行放贷人员,等等.......法律文书中当时的代理律师,出席人员,执行法官等.......当时拍卖资产的拍卖行,评估公司涉及人员等等。
2、去相关机构查询,获取更多债权信息:工商局调债务主体工商信息资料,去法院调判决书,执行书,去房管局土地局查固定资产,去税务局查税务,去银行查存款......以及最新的法院,财政部,国务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检察院等机构对不良处置出的法律法规等.......以及“衍生机构”,比如拍卖行,评估公司等,有时他们也会知道些信息。
主要目的就是知道足够的信息,还原“故事”-----债务怎么产生:是主体的经营问题,是当时结合银行、法院做的假案,还是其他原因;找到可供处置的资产;处置资产面临法律或者其他障碍;如何解决:是催收,还是重组......寻找法律、政策支撑等等。
3、找到资产以及解决方案后,资产管理公司动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和资源回现。处置方式视该笔债权以下:债务主体情况(经营中、正准备上市、歇业、改制、破产等,社会背景)、债务主体管理人员背景、资产情况(有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估值是否覆盖本息等)、法律状态(已诉、未诉、判决、执行、诉讼时效等)、当地司法环境、政策环境、造成社会影响......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所拥有的资源等具体情况而定。每笔债权的复杂情况,几乎没有两个相同的债权处置解决方案,但通常手段如下:
3.1、上门谈还钱:和解,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成本最低的方式。债权人直接上门找债务人,一般不会成功,毕竟欠钱未还到这份上是一种对立关系,有时可以通过中间人的方式达成和解。通常还会以债权人发催收函,税务局,消防局等部门对其检查,找新闻媒体曝光等辅助施压,以及结合接下来的方式。
3.2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自己通过走法律程序清收:这种方式成本较高,是收益较大的债权才使用的方式,也是用来施压的手段,建立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基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大都有具有法律知识和处置经验,自己动手去清收也可以降低成本。一般债务主体都是硬茬,这里和司法系统机(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等等)关接触多点:有些可以恢复执行的恢复执行;有些还判决,走法院查封资产,判决执行;有些没执行书的申请执行;该上诉的上诉,该追加的追加......遇到银行债务人法院联合起来做假案的诉讼,最能综合体现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从业者能力。在市面上流转的不良,一般在2012年前的大都有法院判决。
在走法律程序中,最大的困难在于执行,以及在寻找、查封、执行资产过程中,很重要一点就是避免走漏风声,防止债务人提前转移资产。实际上在整个不良的从购买前到完成回款历程中都需要相关信息的保密。遇到债务人在经营中,有流动资产通常不会先上门谈还钱,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执行回款。
打官司中,如何在法律框架体系内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是门技术活。这里边不深表,感兴趣去网上查法院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例研究,或者私底下交流。个人认为这也是鉴定一个从业者甚至资产管理公司能力法律水平的方式。举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会以债权人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等法律行为,回收款项先打入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在转给民间资产管理公司,至于原因请去4里面找相关法律法规。再比如:离婚案中,一方不打算分财产,于是通过方式对外负债将财产转移,不管是债务人转移资产还是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均会使用这种类似的方式。
法院对不良资产案件是一种拧巴态度:各方在最初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留有很多的操作空间,法院可以拒绝接受启动该类案件,也可以大力推进执行案件。加上地方企业大都也与当地司法、警务系统有关联,处置起来难度较大。
还有这里可能会涉及到不易变现的固定资产评估拍卖等,实际上购买这些法院拍卖资产的人后期会面临一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比如债务人停留在房屋内不搬走;债务人的消失,有些手续无法办理等。所以资产管理公司最喜欢遇到被执行人有流动资产:现金,股权这类,容易变现。
3.3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律师代理通过法律程序清收:这种方式成功案例并不多,更多是出于获取相关信息,建立司法系统关系,扩大债权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对债务人试压等目的。因为当地律师事务所,他们在当地有足够的资源和信息,所以有时将案件代理给律师处置不良。大胆的律师会全风险代理,但通常律师不会这么做。有时律师只是简单作为债权人与法院之间的中间人,建立一道保障各方的“防火墙”。
有时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也会把处置工作外包代理给一些投资咨询管理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的老板大都也是从司法系统,律师所里出来的人,所用手段与本文阐述方式差不多。
、转让债权:也就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低买高卖,整包打折低价购买,通过寻找资产等方式增值,再拆分打小包转手高于购买价卖掉。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足够资源或者信息处置起来困难债权,会转让给对该债权熟悉的人或者能够从债权获得利益的新买家。至于转让价格和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时方式方法一样,列出债权基本信息,资产亮点等等,既要保证自己的利润同时也给新的买家留利润空间。新买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自己,律师,散户购买者及其他购买者......
有些项目由于诉讼难度较大,拖的时间长,在立案后或者诉讼中或判决后或执行过程中......即会将债权转让给新买家,实现回现。
这里提个案:比如一些地方债务,资产管理公司一直穷追不舍的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还款,领导很头疼,那么有求于地方的第三方会很懂事的把该笔债权从资产管理公司手里买过来。
转让的方式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在特殊的地位,基本是低买高卖躺着赚差价:比如银行年底为修饰财务报告,在即将产生坏账前将贷款打包托管给四大,银行自己对此兜底,自己进行处置,年后再把贷款购买回来。这里银行仅是借四大的通道,达到自己降低坏账率的目的。类似的地方政府也是这种操作手法。
3.5、 一些债权也可能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因涉及到具体案例,不再进行展开表述。可以去法院网站网搜相关管理公司公开的判决书来研究。或者其他已公开的书籍等资料学习。
3.6、也有其他非投资性行为的方式。比如,用破产债权进行避税;从银行购买不良,对价获得相应的贷款;银行与银行之间,即机构与机构之间互相购买不良来出表,保证自己最大的收益及降低不良率等等非投资性行为的处置方式。
3.7、也有一直在努力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发理财产品。截至2015年10月,之前有8支证券化产品,从结果上看,个人认为一般,甚至不算严格意义的资产证券化。而随着行业的发展,高层又在开始研究不良证券化的路径。随着网络大热,也在探索互联网+方式,但本质没多大区别。有提供不良信息平台公司最后转变为不良处置平台公司,直接从事不良投资和管理。2015年,信达与阿里巴巴就宣布的网络销售不良资产,在2014年初双方就在酝酿此事。华融跟随信达,在2015年12月份也与淘宝合作销售。
传统处理不良资产方式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找到能处置的资产:实物资产土地、房屋;有价值的虚拟资产股权应收账款等等。进入存量期,不良资产处置急需寻找到创新的处置方式。
更多的情况是多种处置方式混合使用,大都是灰色手段,不排除个别资产管理公司使用黑色手段。
这块本该第四部分简要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即可,但问的人比较多,也就单独放第三部分来说(这部分可能会在专栏里另起文章讲诉)。

一般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包时通常会新建立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与之对应,而项目公司性质通常投资管理公司或者咨询公司,这里财务处理空间较大,可以是投资管理咨询费,应收账款,对外投资收益等等。一般收款人可以是公司账户,甚至是个人账户,具体看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以及法院之间如何沟通处理。走法律程序相关税收参看第四部分中的法条。和解的话,正规的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开发票,这里处理的会计方式可能相对来说空间较小,参看知乎上投资公司关于财务处理的方式,不深表。而如果是个人资产管理公司,操作空间是巨大的,甚至收据都不用开,个人收款。至于涉及避税参看其他合理避税,本质上没多大区别。不良资产甚至被用来合法洗钱,所以主要是看投资者或者购买者出于什么目的和能力,不良资产在这里是个“道具”。具体条文移步到第四部分。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起源和发展,也能倒推出我国的经济发展。加之第三批不良资产出现,法律法规即是重要的参考资料,也是重要的“工具”,所以单独列出来。由于涉及太多,可以写好几本书,个人能力、精力和时间有限,只提供的极小一部分法律法规,最新的,比如:项目涉及最多的管辖权、异地执行等规定已经有很大的变化,有需要请自行查询。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 2009年3月30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1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2002年1月7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 2005年5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 2010年7月1日)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 2011年3月25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8】130号 2008年4月14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2005年6月17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 2008年12月3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05】32号 2005年3月16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 2001年10月25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 2006年4月13日)

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 2008年7月9日修订)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 2008年7月11日修订)

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 2011年3月8日)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00年11月10日)

17、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2007年2月1日)

18、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68号 2004年10月29日)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2004年12月17日)

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 2001年10月26日)

21、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 2012年2月2日)

22、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纸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2013年12月2日)

(二)金融企业特别规定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

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2009年12月28日)

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 2010年12月3日)

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 2010年1月1日)

5、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4号 2001年11月2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988年4月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2008年8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力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200年4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1999年2月1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1997年4月16日)

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1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9号 2009年2月24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 2009年4月27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2009年7月30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2009年7月30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2003年4月28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装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34号 2003年6月9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2002年6月20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 2000年12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2000年12月8日)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2005年11月14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 1994年4月15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8号 2002年11月23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2002年8月1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管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11号 2004年3月23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7号 2003年10月17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 2003年4月16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 2006年4月28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 2008年05月12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0】3号 2011年1月27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 2009年11月4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1995年9月4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2001年7月22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2001年4月12日修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 2010年8月5日)

(十三)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

2、证券公司风向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2008年4月23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 2003年1月9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 2002年1月5日)

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 2008年8月27日修正)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 2011年8月1日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修正)

2、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 2004年12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

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2010年2月12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2007年1月23日)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2008年12月17日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2007年1月23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 1996年5月27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的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21日)

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2010年5月4日)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2007年3月6日)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 2007年4月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 2003年6月18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2010年12月31日)

(二十)国资管理、转让与改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2003年1月3日)

3、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我呢提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2003年10月20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 2001年3月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998年12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1999年4月28日)

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1992年3月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2001年8月15日修正)

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2008年2月15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 2010年11月15日)

(二十三)拍卖、招投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 2004年12月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 2008年7月3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2006年3月3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 1992年7月14日)

(二十六)诉讼费用、审理期限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2006年12月19日)

2、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2001年11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29号 2000年9月22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 2007年4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我呢提的意见(法发【2009】36号 2009ian6月12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2002年7月30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 2009年4月27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2008年11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 2002年9月10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 2011年1月7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1号 2005年8月15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9号 1998年11月27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0号 1998年5月19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2008年11月3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998年7月8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2004年11月15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2004年11月4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2009年11月12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2009年5月11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法明传【2008】1223号 2008年11月28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57号 1995年12月7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57号 1995年12月7日)

(三十二)调解、仲裁、公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 2004年9月1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3、最高人民范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2006年8月23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2008年12月22日)

(三十三)涉及相关财务税收

1、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涉及税收相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001年02月20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1】189号 2001年09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003年02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2003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2002年07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013年08月28日)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2014年2月17日)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 2009年03月31日)

2、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相关税收

税务总局有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有很大变化,而且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所担当的角色也不相同,因此,国家现在不可能比照特殊时期制定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是银行的一项经营活动,银行要为它的经营活动负责;国家不可能因为银行的经营行为而改变税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样对银行有利就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因此,国家并没有考虑给予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营活动以税收优惠政策。未来国家是否考虑给予优惠,就得看各方如何博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8号 2002年12月30日)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金[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3、民间或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相关税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2003年01月07日)

以上涉及税的部分条文,2015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有需要的去查询。其他条例自行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官网查询。还有部分仅是上级对下级的一些内部通知,并不需要公开,读者自行去找相关人士了解,作者不再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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