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财富在上海有服务网点吗?

  据FOFWEEKLY不完全统计,中植旗下的四家理财公司已投入近80亿元。从投资策略来看,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FOF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FOF基金,其中以母基金业务为主。目前已投资的知名gp有金沙江创投、沸点资本、清誉基金、源码资本、高诚资本、经纬中国、凯雷集团、金普投资、宏辉资本、盛远创投、保利资本、盘盛资产、东方富海等   

  1月7日,中植集团宣布将中植集团旗下的北京恒天铭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智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定华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史圣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四家独立的基金销售公司整合为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做大做强中植基金,打造行业新巨轮这也意味着超万亿规模财富管理航母的诞生。.四位一体的一体化战略   

  万亿财富管理航母诞生:以FOF为主   

  2021年12月18日,“中植系创始人解志坤去世”,让中植系成为业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最后一波热度还没过去。如今,距离前任掌舵人去世不到20天,中植系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中植官方资料显示,中植集团已形成“产业金融”双主业模式。其中,在金融领域,中植控股或参股了中融信托、中融基金、横琴人寿、恒邦财险、中融融信期货、田可嘉豪典当行等6家持牌金融机构。或控股中海荣盛、中智国际、中新融创、中智资本、首拓荣盛等5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涵盖房地产管理、不良资产管理、国企混改、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等。或者持有四家财富管理公司的股份,分别为恒天财富、新湖财富、大唐财富、高晟财富。

  此次,四位一体的中智基金由中智财富控股有限公司、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盛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有,注册资本由5000万增至3.5亿。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植财富为中植基金第一大股东,认购1.085亿元,持股比例31%;恒天财富为第二大股东,认缴1.015亿元,持股29%;新湖财富、大唐财富财富、高盛财富分别认购5600万、5250万、3150万,即分别持股16%、15%、9%。   

  公开资料显示,中植旗下的四家理财公司,除了高淳以公募、保险、私募证券基金为主外,其余三家管理公司均广泛涉足股权投资领域。据FOFWEEKLY不完全统计,中植旗下的四家理财公司在国外的投资已经接近80亿元。从投资策略来看,主要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中以母基金业务为主。投资过的知名gp有金沙江创投、沸点资本、清誉基金、源码资本、高成资本、经纬中国、凯雷集团、金普投资、宏辉资本、盛远创投、保利资本、盘盛资产、东方富海等。

  包揽一众知名GP   

  大唐财富成立于2011年,目前已搭建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公司、财富咨询等服务主体三大类型的集团体系,包括其他类型、股权类型、证券类型。   

  北京唐定华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唐定华钥销售的基金产品不仅包括大唐财富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还包括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公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全资子公司唐颖(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9日,于2017年12月25日在中基会登记注册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等,其中以母基金业务为主。.   

  根据FOFWEEKLY的不完全统计,国外投资基金的规模数据   

  恒天财富成立于2011年,现已形成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等多业务线。其中,股权投资行业,广东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富恒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恒天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已投知名GP包括金沙江创投、沸点资本、青域基金、源码资本、高成资本、经纬中国、凯雷集团、金浦投资、弘晖资本等。.   

  广东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100%的股份。   

子品牌恒天荣泽,也是恒天系主要的管理人,其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2015年6月,恒天融泽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7年,恒天融泽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类FOF基金等。   

其投资策略主要以多策略母基金、创新资产投资,及一系列细分行业与基金为主,专注大健康、先进制造、教育、消费升级、TMT、文娱六大领域。据FOFWEEKLY不完全统计,恒天财富通过旗下子公司,已投资了元生创投、保利资本、磐晟资产、东方富海、成都锐盛元康投资、同创九鼎投资、中钰资本等知名机构。

新湖在股权投资行业出资近10亿,作为LP主要投资了包括中金资本、国药中金、建信信托投资、高成资本等知名机构。不同于大唐和恒天主要以FOF为主要投资策略,新湖财富则主要出资于新湖系基金。

高晟财富主要以公募、保险、私募证券基金为主,在股权投资领域鲜少布局,但也不乏有出资情况。北京润海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是高晟旗下的管理公司,曾对外出425万,参投贵州金财三号能源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随着2020年标准化资产的增量超过传统通道和非标业务,资管新规、投顾试点、基金销售新规等意在推动鼓励发展标准化资产、加强投资者保护、规范机构运作的新规落地,整个中国财富管理行业转型的拐点和起点已经来临,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即将翻开全新篇章。

中植集团表示:为适应中国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开放、国内外金融机构竞争加剧、财富管理行业转型的新形势,增强集团旗下财富管理业务的竞争力,把握中国金融服务业开放和国外金融服务新机遇,中植集团以《销售办法》实施为契机,顺势而上,作出整合四家基金销售机构优势,化零为整,成立新的基金销售机构重大战略部署。

当前财富类LP多是以单一形式运作,缺乏抓手使之无法形成体系,因此在股权投资行业的配置范围整体还是比较小的,基本是以单一机构募集、单一机构投资,无论是募集还是投资,是无法与体系所覆盖到的范围所比拟。

而本次中植系的重组,可以实现统一的大平台共同募集、投资,整体资源互相打通,可以说是财富型母基金的范式,也意味着未来财富型母基金有望从代销驱动转为投资驱动。一方面因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能提高投资的集中度。

对于股权投资行业来讲,也同样意义重大。受制于国民经济发展阶段,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尚未形成寻求专业机构进行财富管理的习惯,尤其是资管新规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通道被关闭,受制于期限错配和多层嵌套的规定,市场化母基金发展遭受到重大的挫折。实际上,日渐消退的是所谓的“纯市场化母基金”。

对于大多数GP来说,“纯市场化母基金”是投资逻辑最简单清晰,也是其最容易接触到的一个类别。当所谓“纯市场化母基金”逐渐消亡,随之而来的,便是市场化募资的缺口,这也是目前大家最焦虑的地方。

因此,无论是中小GP还是知名机构,对市场化母基金均有着强烈的需求和期待。而财富类LP的统一,不仅对LP本身是一个附加值,对于市场而言,也将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为股权投资行业带来更多机遇。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滴~支付宝到账XX元~”

这边,网红主播正享受着到账的巨额打赏。

而另一边,上海的翁女士却大叫起来,“钱呢?我的钱呢?”

原来翁某的老公赵某在“XX小视屏”平台注册了5个账号,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多次向北京某公司的签约网红女主播邱某,总共打赏了77.8万余元。

翁某在知道情况后,找到法院,认为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处置,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要求确认赵某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邱某及北京某公司共同返还人民币77.8万余元!

主播邱某及其所在的北京某公司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当初赵某在网上注册账号时已确认,如果发生纠纷,将由北京某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会涉及到赵某打赏女主播的实体审理,赵某与网络直播平台公司约定了管辖,所以,该案应移送至北京某法院管辖。

一审裁定后,翁某不服原审裁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赵某与被告网络直播平台有《用户充值协议》在先,但该管辖约定只适用于形成管辖合意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第三方起诉合同无效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与合同双方并无管辖合意,本案也非债权转让或承继等情形,故本案不受管辖约定约束。

且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规定,而被告人之一赵某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区,故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1.赵某打赏女主播算什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赵某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在观看女主播的表演之后,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与女主播邱某77.8万余元以资鼓励,并未在打赏过程中向北京某公司及邱某要求履行任何义务,此系无偿的赠与行为,在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也未就充值、打赏行为设定对应的约定义务,所以,赵某的打赏行为系典型单务合同类型中的赠与合同。

在打赏行为完成之时,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2.妻子能直接告网红女主播和直播平台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翁某认为,其与赵某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共有家庭财产,赵某未经翁某同意,单方面的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翁某的财产损失,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翁某提起诉讼的诉求是撤销赠与合同。

3.妻子能在上海起诉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翁某起诉的依据实际上是,赵某与北京某公司、邱某之间的赠与行为侵犯了翁某的财产权,翁某诉请撤销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财产,所以,该案的诉讼实质为因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该案中,被告人赵某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某区,且其侵权行为地也为上海市某区,故上海某区法院有管辖权。

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深受广大网民的喜爱。

但是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依旧是由用户通过网上充值的方式,购买各种直播平台的虚拟物品,对互联网主播的视频表演等以虚拟物品等“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与主播就打赏金额进行一定比例分成。由于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广大网民在打赏之前一定要慎重对待打赏行为,可能付出的真金白银难以追回。

互联网直播平台也应提升社会责任感,对于网民打赏行为设定一个“冷静期”或者“提醒弹窗”,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涉诉风险。

以上案例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主流观点为两个学说,一是“赠与合同”说,二是“服务合同”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12月4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俞彬华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子戎、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奇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来看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两者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

因此,对主播的“打赏”行为一般被认定为为赠与行为,适用赠与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规定。那么,除了上述案例的情况,还有哪些存在争议的“打赏”被主张过返还呢?

1. 用违法所得进行打赏

2018年的“会计门”,29岁的会计王某挪用930万公款打赏女主播的案件就是典型的用违法所得来“打赏”主播。该名会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还所有侵占被害公司的款项。

目前,在经济类、财产类犯罪案件中,已经被嫌疑人处分的赃物是否要追偿,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则不予追缴。

本案中由于打赏行为定性为赠与,那打赏的行为就不属于购买服务,善意取得则无从说起,此时,“打赏”能否返还需要分情况讨论。首先,若主播明知是粉丝违法所得,还与嫌疑人串通,接受巨额打赏的,双方就有可能涉嫌相关的刑事犯罪,双方均应当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主播大多不知道粉丝用于打赏的资金来源,但是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违法所得通过“打赏”进行赠与是无效的,主播需要退回。

以(2019)苏04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未成年人吴某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未成年人吴某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是快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未成年人吴某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未成年人吴某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未成年人吴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某1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1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该合同行为无效。在综合考虑吴某1监护人在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的责任后,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购币款6万元。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案件,法院通常会按以下思路审理:首先,考虑起诉主体是否适格,即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适格监护人;其次,查明该未成年人所做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匹配;最后,如最终确认合同无效,还需审查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责任分担。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信息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网络不可避免的渗透到社交、学习、娱乐等各个方面。因此,一方面,需要国家对于网络直播行业进行有效规制;另一方面,新生的商业模式、交易行为也不断提出新的法律问题,需要司法、立法不断跟上社会与技术的更新,透过现象看本质,厘清基本的法律关系与裁判规则,对社会生活给与引导与规范。


薛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沃晟法商学院 创始人及院长,新浪财经法问频道 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电视台《律师请就位》特聘法律专家,香港家族办公室协会 副秘书长,《》杂志编辑委员会委员。

财富管理领域知名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担任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大型银行私人银行,华润信托、华宝信托、外经贸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太平、平安、新华、阳光、招商信诺、泰康等多家人寿保险公司,诺亚财富、恒天财富、新湖财富等多家财富机构的法律顾问,服务诸多高端客户。

曾出版《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家族财富保障及传承》、《从保险代理人到财富顾问》、《私募融资经典案例法律分析》、《企业投资、并购法律全书》等多部专著。荣获中国“最佳私人银行法律顾问”金臻奖,中国最佳法律服务家族办公室大奖,亚洲银行家之“中国最佳专业服务机构”奖(私人财富领域)等诸多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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