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联合体的资格是什么?

联合体投标是指承包人为了承接不适合自己单独承包的项目,联合其他单位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人共同投标。

联合体为临时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投标的竞争能力,减轻联合体各方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造成的财务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实力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工程竣工的可靠性。

(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必要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

(3)由同行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如果有两个甲级资质,一个乙级资质,则只能评为乙级,之所以有此规定,是为了督促资质优秀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物供应商或承包商完成投标,保证投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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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关于投标联合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招标人可以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B.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的问题

中标联合体的全体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可以在资格预审后组成
B、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
C、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D、联合体各方在同招标项月中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组成
B、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C、联合体某成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其投标有效
D、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其资质等级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以下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B. B.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C. C.经招标人同意,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可增减、更换成员

D. D.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B.自决定书作出3日起生效

C.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D.自行政复议申请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下列属于仲裁协议必须包括的内容是()。

根据《政府采购法》,下列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货物采购的是 ()。

A.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B.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C.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D.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后应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下列处理方式错误的是()。

A.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B.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求投诉人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C.投诉主体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D.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要求投诉人追加采购人为被投诉人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质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

B.投标人不能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进行质疑

C.投标人在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的异议是对其进行质疑的前置程序

D.未在公示期内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提出质疑的,主管部门应不予受理

E.主管部门处理质疑过程中,如果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出现前后矛盾且影响评标结果公平性的,当次招标应视为无效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列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是()。

A.供产品维修用的部件

B.产品生产用的样品样机

C.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

    2008年,某隧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招标采用了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1家独立投标人和5家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参与了投标,经评审,最后确定该独立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和相关监督机构陆续收到联合体投标人关于资格条件设置的投诉,就“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应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更高”引发争执。
    据了解,该隧道长约2公里,本次招标工程包括该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通信、监控等强、弱电设备安装及系统集成。其资质要求独立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以下简称“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并同时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下简称“机电安装二级资质”);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牵头人(集成商)应具备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联合体成员(联合体另一方)应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下简称“机电安装一级资质”)。
    本工程资格预审评分采用满足强制性条件之外的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多项评分采用联合体投标人与独立投标人差别方式对待的评分标准;投标阶段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资审阶段的相关得分还带入投标阶段,折算到商务技术评分中。资格预审阶段的部分评分标准摘录如下:
    ①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计3分;②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计2分;③注册资金1100万元及以上的计1分;
    ①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计3分;②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计2分;③注册资金1800万元及以上的计1分;
    ①具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并具有机电安装一级资质的计3分;②具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并具有机电安装二级资质的计2分;
    ①牵头人具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机电安装一级资质的计2分。
    ①企业同类业绩属于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项齐全且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业绩,每项计2分;
    ②企业同类业绩属于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项中的一项或二项且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业绩,每项计1分。
    ①企业同类业绩属于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项齐全且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业绩,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的,每项计2分,属联合体单方完成的,每项计1分;②企业同类业绩属于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项中的一项或二项且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业绩,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的,每项计1分,属联合体单方完成的,每项计0.5分。
    本案例中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资质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二是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更高的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该工程并非特别复杂项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的相关规定,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可承担施工的范围为: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笔者认为完全能满足该项目的资质要求,没有必要要求机电安装资质,且机电安装资质在备注栏中特别注明了其承包的工程内容为包括锅炉、通风空调、制冷、电气、仪表、电机、压缩机机组和广播电影、电视播控等设备。与本道路隧道机电的监控、通信、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系统工程基本无关。

    2、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更高的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
    避开前述资质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让我们来探讨本工程中联合体投标人和独立投标人在资格条件设置、评分两方面区别对待的问题。
    本工程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条件中要求独立投标人要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二级以上资质,而联合体投标人要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一级资质。
    独立投标人注册资金3000万,注册资金项可得满分3分,联合体投标人注册资金要达5000万元,才可得满分3分;独立投标人具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项可得满分3分,而联合体投标人相应资质可得分数相应为2分,独立投标人如有交通工程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二级资质,本项可得2分,而联合体投标人是无投标资格的;独立投标人完成的同类业绩三项齐全的,每个业绩可计2分,完成的同类业绩三项中只包含一项或二项的,每个业绩可计1分,而联合体投标人要按此条件计分除非是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的业绩,否则只能分别按1分和0.5分予以计分。
    本工程招标时,国内独立具有交通工程专综合系统资质和机电安装一级资质,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企业屈指可数,其可在资格预审和招标评分时在资质和注册资金项分别得到满分,低于此条件的企业或即使达到甚至超过此条件的联合体投标人都将面临扣分。联合体投标人中一方单独完成的一项同类业绩,只能得1分,联合体双方共同完成的同类业绩,才可以得到满分2分,似乎有些强人所难,联合体双方共同来投本项工程,要想在业绩项中得满分的条件是:必须达到合同金额4000万元以上,隧道监控、通信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大系统齐全,近五年共同完成,这种概率比起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的概率,不知要少多少倍数,联合体投标人在评分时必定面临扣分;这种规定也不符合逻辑,难道同样一件作品,共同完成的含金量比单独完成的含金量更高吗?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体现的是对联合体投标人和独立投标人的资格一致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提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高”的要求,相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却作出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明确规定,这也是引发本案联合体投标人投诉最重要的理由,但是,上述规定的“不合理条件”毕竟是一个笼统的概述,如何界定“不合理条件”、减少不应有的投诉是各级招标投标管理者和立法者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作者汪才华)

来源: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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