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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挂靠代缴社保不合法。
最近,网络购物平台上出现了一项新业务:代缴社会保险费。该业务提供方称,每个月只要缴纳几十元代办费用,就有网店商家帮你足不出户缴纳社保费,甚至在没有工作单位的情况下还能帮客户挂靠单位。对此,人社部明确表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费用,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个人必须在单位工作,然后单位帮参保,所以网上代缴社保费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
代缴社保不等于具有劳动关系。
现实中,有时会发生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了,但是与劳动者却不构成劳动关系。这其实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上述特征,那么即使缴纳了社保,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还需注意有另外一些特殊情况,即使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缴社保也可能是合理的。如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资里已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劳动者另行交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
但同时,《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虽可不缴纳其他险种的社保,但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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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理公司代缴的社保和单位为您缴的五险都是一样的,在社保局系统都是真实可查的,所以您不必有这方面的疑虑,只要正常缴,落户、购房、生育险、医疗、养老等等都可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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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风险。
中国政府网的“国务院回应关切”栏目,发布了人社部对于个人通过网店挂靠代缴社保做法的意见,明确指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费用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规定,个人必须在单位工作,然后单位帮参保,所以网上代缴社保费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
代缴社保,原本就是打政策擦边球,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属于骗保行为,是不允许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以第三方名义“代缴”社保员工三大权益易受损:
1、工伤待遇无法正常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可见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应当和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一般应当具有劳动关系,都必须是“用人单位”。
2、生育保险无法正常享受。
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如果公司以社保代缴公司名义缴纳生育保险,职工可能会按照第三方公司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3、居转户无法正常办理。
目前上海、广州等多地在外地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居转户过程中,要求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与社保、个税缴费单位一致。
员工通过交社保缴满一定年限办理居转户,工作人员会审查缴费、实际用工情况、收入情况是否匹配,如果缴费基数和收入情况不一致,实际劳动关系和缴费主体不一致的,很可能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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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属于骗保行为,是不允许的。代缴社保,其实有很多的风险。
在网上办理社保代缴,代缴公司并不会与用户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署一份服务协议,协议中均明确强调,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这一层面上,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风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亏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代缴社保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不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虽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从上述规定来看,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体也是"用人单位"。
所以从这两条规定上来看,可以推断出社保代缴的行为并不合法。
(一)用人单位转移缴费地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
目前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如北上广深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较高,会较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高。
(二)异地用工的现实需求。
异地有工而当地又无分公司时,无法在当地缴纳社保,而在当地就业的劳动者又往往极力要求在当地参保。
(三)将缴纳社保工作委托其他人力资源公司,方便并节省人力管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