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录干部身份吗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历来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立法解释解决了不少难题,但由于其规范对象仅限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留下了一些争议。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据我理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既不同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同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为什么说他们与前两类“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同呢?因为此类人员从事公务和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并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职责引起的,而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是其特定职责的要求。例如,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有的是农民,有的是工人,其本职工作就是务农、做工,本身不具有国家管理的职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农民、工人一旦当选为人大代表并依法履行职责,就在这一特定条件下具备了国家管理的职权,从而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熊:是的。你说的其实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个特征。还应当注意,此类人员还有另外一个特征,即必须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所谓“依照法律”,是指他们从事公务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这可以体现为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也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没有法律依据的,就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之所以讲究“依照法律”这个特征,是为了防止这类主体的扩大化。我们办案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国有企业的出纳每月都去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取工资,有一回她因太忙,就让本单位一名司机替她去取,没有想到司机取了钱就逃匿了。这名司机能否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呢?显然不能,因为这样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活动规定为从事公务,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农村群众自治组织,不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其组成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因此立法解释规定,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基于“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依照法律”的特征去考虑,除了立法解释列举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七种情形外,还有哪些人员从事哪些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呢?

熊:我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形:一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我国宪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开会和闭会期间,均享有一定的从事国家管理工作的职权,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根据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因此,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是协助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基层组织人员。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组织,不行使国家管理职权。但法律赋予居民委员会等城市基层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组成人员在从事上述工作时,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四是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苗:“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呢?

熊:这很难一一予以列举。举个例子来说,如曾经颇有影响的龚建平“黑哨”案件。龚建平原系首都体育学院教师、国际级足球裁判员,因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2年4月17日被逮捕。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接受请托,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此案在诉讼过程中争议很大,有人认为龚建平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也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作为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管理;被告人龚建平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在全国足球联赛中执行裁判工作任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该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国外有中介人员、裁判等受贿的专门规定,刑法对这类人员单独规定予以处罚是最合适的。但在刑法未修改前,对足球裁判的收受贿赂行为,只能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这是因为,足球裁判受足联委派担任裁判职责,不隶属于任何俱乐部,也不是为俱乐部工作,不是公司、企业人员。

苗:我们上面谈的问题,实际上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刑法范畴的本质特征有关。如何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直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关系到职务犯罪能否构成。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公务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如果行为人的职业不是从事公务,就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身份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例如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不具有此类身份,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三是“财产说”,认为在经济和渎职犯罪的认定中,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还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主要看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非国有财产,如果是国有财产,则构成渎职类犯罪。四是“单位性质说”,认为主体身份同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有密切联系,如果所在单位是国有单位,该工作人员显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究竟哪一种说法比较有道理呢?

熊:我认为,基于刑法第93条的规定去考察,“身份说”、“财产说”、“单位性质说”都不能反映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

苗:对于何为“从事公务”,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有多种理解。有的人说公务是与私务相对而言的,所以公务可以区分为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两大类;也有人说公务是与劳务相对应的概念,简单的劳务活动,即使是为了国家、集体的利益而进行的,也不能算“从事公务”。哪一种理解是可取的呢?

熊:其实,你所说的两种理解并不矛盾。私人事务当然不属于公务,而把公务和劳务区别开来,也是有必要的。总的来说,“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现实生活中,公务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公务员所从事的公务;二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受委派人员的职务活动。换句话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都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苗: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如何区分公务活动和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的问题。审理个案时遇到这样的问题,往往不能在审判人员之间形成一致意见。

熊:这不奇怪。有的案件还关系到罪与非罪,这就要求我们慎之又慎。例如,被告人彭某系某国有建筑设计院的工程师,在受本单位指派负责给某购物中心设计暖通设备时,几个空调生产厂家与其商定:如果彭某按照该厂家的产品样本设计图纸,并在图纸上标注该厂家的名称和产品型号等,那么该厂家将按照与购物中心签订合同之标的4%付给彭“技术咨询费”。彭某就按约定的办了,后来这些空调厂家给了他20余万元的回扣。此案中,如何看待彭某的主体身份,诉讼过程中争议很大。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彭某被宣告无罪。主要理由是:彭某虽然是国有事业单位工程设计人员,但其从事设计图纸工作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技术性劳务活动,不是管理工作,因而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基本特征。当然,宣告其无罪不等于说他收受财物是正当的,只是表明这种行为依法不按犯罪处理。

苗:和技术性工作有关的,还有医生、教师收红包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也有争论。

熊:我个人意见是,在一般场合,不宜把以上动手术、教师讲课行为作为“从事公务”看待。医生做手术前后收红包、教师因辅导学生而接受学生家长的“感谢”,均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不宜按受贿罪来处理,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是一种技术性工作,而不是管理活动。当然,如果国有医疗机构的医生在采购药品、采购医疗器材的过程中吃回扣,教师在招生、采购教材等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就变了,可能构成受贿罪。

  1994年8月19日,首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北京6个考区同时开考。这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央国家机关的31个部门从4400名考生中,择优录用490人。图为在北京44中考区应试的考生。

  从人事部副部长的位子上退下来后,徐颂陶开始总结自己的一生——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的一生。

  农民出身却没考上大学的王力民,如今已经是永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防办主任,正科级。比起国家干部,他更喜欢称自己为公务员,他觉得这个词“现代,正规”。

  虽然一个在中央,一个在地方,他们都是30年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受益者。

  跨过40余年的光阴,徐颂陶看到自己踌躇满志、恍如昨日的青年时代。

  1962年,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生徐颂陶,在毕业分配表的身份一栏里,郑重写下“干部”两个字,然后背起行囊,乘火车,从上海来到北京。

  铁道部人民铁道报社一名普通记者,是徐颂陶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的起点。

  在当时,想要迈进干部队伍的门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能顺理成章进入这个队伍的人,大概有这样几类: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组织调配安置的退役军人,或者通过“顶替”、“内招”等形式进入的干部子弟。

  这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外延。上到国家主席,下到杂技团演员,都被称为干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只是这个庞大群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1956年底,他们的人数是281.6万人,只占干部总数的三成左右。

  所有的干部,在同一个规则下,由同一套制度统一管理,无论市长、厂长还是校长。

  这种形成于战争时期的干部人事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被沿用,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新政权的巩固做出了贡献。

  “事实上,并没有一套完整而规范的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博士杨波称,各类干部没有进行分类管理,强调“个人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儿搬”,选用干部,只有笼统定性的政治考察,最重要的就是家庭出身和社会关系,领导部门和领导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

  徐颂陶的干部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

  参加工作不久,铁道报停刊,徐颂陶被调到哈尔滨铁路分局的一家报社工作。此后,“文革”爆发。“在哈尔滨14年,级别一级没涨,工资只涨了8块钱。”徐颂陶回忆说。

  呆在哈尔滨,徐颂陶觉得人生没有希望了。

  然而,巨大的惊喜,却在1976年不期而至,铁道部的一纸调令,让已经38岁的徐颂陶重新回到北京。

  “当时刚刚粉碎"四人帮",整个国家秩序都在恢复中,非常需要人才,铁道部要组织一个写作班子,有人想到了我。”徐颂陶说。

  此时,经历了10年浩劫的中国,正在经历巨变。“四人帮”被粉碎,邓小平复出主持工作,“文革”中被破坏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正在逐渐恢复。

  “第一步就是要解决干部问题,改革总要靠人来搞。”徐颂陶说。

  在必然到来的历史洪流中,很多在“文革”中被打倒的老干部,和徐颂陶一样,重新获得了工作机会。

  回到北京的徐颂陶,被安排在铁道部政治部办公室,协助部长进行老干部的恢复工作,正式成为一名政府机关的国家干部。4年后,他又被国家人事局局长焦善民看中,调到人事局政策研究室,这个在1980年7月刚刚恢复的政府机构,负责全国的干部人事工作。

  徐颂陶没想到,自己会从一名国家干部,变成管国家干部的人。他更没想到,此后的中国,会经历一场如此难以想象的巨变。

  刚刚报到,徐颂陶便参与了人事局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全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半年前,邓小平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一个报告,明确要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善于发现、提拔以至大胆破格提拔中青年优秀干部。

  这个讲话,拉开了中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不改不行啊。”徐颂陶说,到了人事局,他最大的感受就是一个“乱”字,“文革”期间,录用干部失控,干部素质严重下降,干部队伍数量激增,工作效率低。

  这些问题,在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上,再次被关注。为了明确改革的方向,十二大明确提出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新干部工作方针。

  “这个方针,指导了日后几十年干部人事工作的方方面面的改革,它的地位怎么评价都不过分。”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李民说。

  由500名工作人员、4个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劳动人事部在十二大后成立,全面统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这已是改革开放后为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进行的第二次政府机构调整。由中组部牵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小组也随即成立,徐颂陶被推荐为小组成员。

  一系列的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在各地展开。

  在以加大企业自主权为内容的经济改革的推动下,和市场最接近的企业人事制度,最先得到突破。统分统配的企业干部任用机制被打破。

  党政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在缓慢推进,在邓小平的表率作用下,领导干部终身制被废除。

  干部管理权限,也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地方被赋予更多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考试录用干部、打破委任制的探索,也在各地有了星星之火。

  “不过,由于此时改革仍侧重于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政治体制改革尚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任务被提上日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基本上是在一些单项制度上进行试验性的探索,还不是整个运行机制的根本性改革,缺乏整体配套和总体规划,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作为一种习惯力量仍然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李民认为。

  1987年的秋天,党的十三大在北京召开。

  此时,经济领域的改革已经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商品经济的思维模式不仅冲击着传统的干部管理方式,还直接将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带到了官场。

  徐颂陶就听到过时任环保局局长曲格平的抱怨,环保局要招6个人,结果写条子的就30多个。

  “社会转型期的权力拥有巨大的真空,既可以服务人民,也可以为自己谋利。在这些权力中,最大的权力就是选人用人权。”中央党校教授李民说。

  当商品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实际改变了中国干部制度的生存土壤时,打破干部管理大一统的局面,探索建立公开、公平、科学的干部选用制度,成为改革进一步前进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三大报告,呼应了这种改革的需要。报告明确指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干部人事改革的重点。

  当天的人民日报,在头版标题里强调了公务员这个词。很多人都不明白,什么是公务员?干部怎么成了公务员?

  对于计划建立的公务员制度,十三大报告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公务员分为两大类,科级以上的政务类公务员,由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推荐,由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执行公务的业务类公务员,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制定专门的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把党政机关的干部区分出来,进行专门的管理,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博士杨波说,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理应有一套独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使其选拔、任用、考核更加公平公开,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配合新制度的建立,人事部再次从劳动人事部中分离出来,专门负责公务员条例的制定,大范围的调研和小范围的试点逐步启动。

  经过了近10年的调研、试点、修改,1993年5月,近万字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几百年前,英国人学习中国科举制而创立的公务员制度,在几百年后回到故乡。

  1994年8月19日,很多媒体都在头版头条的位置,刊发了我国首次进行公务员考试的消息,30余中央国家机关参与,拟录用490人,在招考报名的3天里,14000人前去咨询,4400人报名。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杨木乡农民王力民,也在无意间听说了县里准备进行公务员考试的消息。1995年那个炎热的夏天,永吉县首次公开招考公务员。

  一直想成为国家干部的王力民报了名,并以笔试、面试全县第一的成绩,被录用为县检察院政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他也是我国第一批考取国家公务员的农民。

  统计数字显示,截至1997年8月,国务院各部门,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政府机关基本完成了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县乡机关也已普遍展开,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的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

  2005年4月,在10余年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修改了20余稿的公务员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中国自此有了第一部规范公务人员行为的总法规。

  “这部法律,吸收了中国近30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只有和法律接轨,才能彻底消灭人治。”中央党校教授李民说。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同样推动了党政领导干部选用制度的改革。

  根据党的十三大对公务员制度的设计和我国“党管干部”的原则,凡科级以上的“高级公务员”,需与一般公务员实行不同的任用、选拔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由党的规章进行规范。对于一个进入了公务员门槛的人来说,这套制度决定了他能否有一条公开、平等的晋升之路。

  “以往我们提拔干部,都是很神秘的,缺乏公平的程序和公开的监督,缺乏制度化的管理。”徐颂陶说,这种干部选拔机制,有利于政府行使集中的权力,保证政令畅通,但无法克服选人者主观偏见、素质不高带来的偏听偏信。因此,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就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也在1995年2月颁布,这个7000余字的暂行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的条件、程序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虽然只是一份以中组部名义颁布的暂行规章,李民教授却认为它意义非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系统性、法规性文件,领导干部的选拔从此有法可依,自此,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成为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力点。”

  在条例的带动下,以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为主要形式的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探索,在各地展开。

  王力民所在的永吉县,也在2000年进行了第一次竞争上岗的改革。此时,他已由检察院调到县政府办公室,是秘书科负责给领导写材料的一名科员。

  至今,王力民都清晰地记得这次竞争上岗的细节:

  人事部门定职位,办公室9个科长的任用条件都公开在黑板上,20多个人报了名。然后竞选演讲,县里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和几个大局的一把手当的评委,很庄严,当场打分。然后是群众测评,办公室50多个工作人员,全员参加,每人发了一张表,报名人的名字都在上面,分几方面给打分。最后所有成绩都张榜公布。

  凭着出色的演讲、较高的群众评价和几年来得到肯定的工作业绩,王力民的名字再次出现在红榜上,如愿得到了综合科科长的职位,完成了从政以来第一次职务晋升。

  除了内部的竞争上岗,打破身份、地域界限,面向全社会的公开选拔,也被称为拓宽干部选拔视野的另一种尝试。

  统计数字显示,自1995年到2004年,全国已公开选拔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1000多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0000多名,科级干部数万名。

  “这些改革,对提拔年轻优秀干部很有好处,很多年轻人都觉得不错,但一些能力差的干部就比较苦恼,我们一个处长,干了13年,考了5次,都是第一轮就刷下来了。”徐颂陶说,“只有给优秀人才公平的机会,这些优秀人才才能托起一个高效的政府。”

  党的十三大报告上有一句话,徐颂陶一直记得很深刻,“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30余年亲身参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历,让他深深懂得这句话的含义。

  虽然一系列规章制度已在逐步建立,但这些规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实现,徐颂陶还有很多担心。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带病上岗”、“带病提职”等现象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不完善,有些管用的制度没有真正坚持。

  “惟一的办法就是扩大民主,改革的活水源头,在人民群众之中。”李民说。

  2008年3月27日上午,全国很多观众都通过南京电视台,或者网络视频,看到了一场新鲜的直播答辩会。

  16名竞争4个局长职位的南京市市管副职干部,公开在电视前展示各自的风采,竞争职位。

  虽然最初出现了冷场,虽然电视直播时大多数候选人都感谢领导、感谢组织,很少有人感谢群众,但南京市委组织部长王奇仍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探索,“搞电视直播,就是为老百姓在第一时间知情、在更大程度上参与,更广范围内监督,提供一个平台。”

  40余年,光阴荏苒。

  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大学毕业生徐颂陶,成长为人事部副部长,在中国的政权体系中身居要职。如今,他是一个赋闲在家的退休老干部。

  农民出身却没考上大学的王力民,如今已经是永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防办主任,正科级。比起国家干部,他更喜欢称自己为公务员,他觉得这个词“现代,正规”。

  少年时代,徐颂陶曾梦想当医生,当科学家,后来受同学影响,当上了所谓“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也许造化使然,“虽然我从没想过从政,更没想过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然而这竟成了我终生奋斗的职业,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一直心怀感激。”

  喜欢文学的王力民则选了汪国真的一首诗,表达他的心情,“让我怎样感谢你,当我走向你的时候,我原想收获一缕春风,你却给了我整个春天。”

  如今,在十七大原则的指导和公务员法的规范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各地深入推进。通过程序和细节上的改善,人们读出它更加强调公开和民主的精神内涵。

  农民考上国家公务员

  身份:永吉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我1969年生人,家在永吉县杨木乡一个非常偏僻的小山村,离吉林市区70多里吧。

  我上高中是断断续续念完的,经常出去打工。高中毕业后,我就回家务农去了,20岁。当时在学校学习也不错,我们老师说,你要是考不上,咱们学校就考光秃了。结果那年考得不好。我家比较困难,母亲身体又不好。我家四个孩子,我是老大,所以就不念了。回去以后干过很多工作,首先是种地,这没啥说的了。还做过力工,搬砖扛瓦,到山上种过树,伐木,还烧过白酒,活儿都挺累的。

  1990年,经初中语文老师推荐,我到学校当了代课老师,带初三的语文,陆续干了6年左右。当时一个最朴素的想法就是熬个六七年,能有一个转正的机会,成为有正式工作的国家干部。原来有个政策,民办教师干个七八年,就可以直接转成正式教师。

  到了1995年,干了快六年了,眼看这个目标快接近的时候,突然国家调整了政策,转正的机会没了,心里很难受。

  当时正好放暑假,我刚刚知道不能转正的消息,在家看书,怎么也看不进去,就出去转转。当我来到乡政府的那条街上时,正好有几个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在那里议论,说要招公务员了。当时大家对公务员的概念很模糊,都不知道什么是公务员。以前每年都招干,当时乡里的干部以为这次和平常一样,又是一次招干。

  我就上去问,我能考吗?他们说我不能考,因为有两条不符合,好像得需要干部身份。我说我虽然是民办教师,但也算是招聘的干部呗。他们说那还得需要大专以上的文凭,我说正好念了个大专的函授,刚毕业。

  我说那我去县城打听打听吧。后来,我到了县城,到了人事局。我把情况一说,他们说我可以报名,因为这次考试是打破身份,打破地域。但是不同的岗位需要不同的条件,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我直接就报了名。我报的是永吉县检察院的书记员。因为我觉得人民检察这四个字挺好。至于每个职位怎么样,以后要做什么,怎么考试,我都不知道。

  当时时间非常紧了,已经是8月份了,考试安排在9月份。而且当时没有书。我打听了一下,有本书叫公共科目,还有一小本的习题集。我托同学找来书后便天天看,晚上看到12点,早上4点钟起来接着看。那时候,我的小孩已经5岁了,我就让媳妇和孩子都回娘家。

  后来因为我们这边涨水,考试推迟到了10月份,我又获得了一个月的宝贵时间。

  考试前一天晚上,我住到了县城的旅店里。

  当时我们是在永吉实验小学考场考的,人挺多的,我们那一年全县得有400多人报考,报同一职位的都在一个教室考试。我报那个职位,120个人就要两个人。

  一共3张考卷,考了一天就考完了。交了最后一科的卷子后,我心里是如释重负啊,考完就回家了。考试完了之后,有的人消息灵通,都去打听了。我也不认识什么人,也没有渠道去打听打听。

  有一天,我从学校下班,发现我们原来的乡长、当时已经调到县里当统计局局长的马德山,正站在大道上和我父亲说话。我过去了,马德山说我咋没去看分儿呢。我说看啥分儿,考得也不好。他说我考上了,考得还不错,第一名。当时谁进入了面试,都张贴了大红榜,在县政府门口贴着,他正好看到了。哎呀!我当时不相信这是真的。这时候我父亲说,挺好,回家。他高兴啊,晚上特意做了几个菜。

  后来,我就去参加面试,大概在10月末。面试第一步也是笔试,6个人,我记得给了两道题。然后就是面试,在财政局的会议室。现在想想当时组织得很严密,考生先抽顺序号,然后大家都在候考室等着,有人喊你,把你带到面试的屋,中间给你一个小凳子,10多个考官,我一个都不认识,我也没找谁,也实在不认识谁。然后主考官发问。4道题,答了半个小时,决定了我一生的命运。

  后来我考完后,就有很多朋友,还有像我一样的农村青年到我这儿打听,你到底找没找人,你给我说实话,我说真没找。有的人还不信。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事记

  改革开放后,首次政府机构改革,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规定了退休年限。部委正职65周岁,副职和司局级60周岁。

  党的十三大召开,此后,中国全国出现了一个全面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热潮。

  经过八年多上上下下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我国正式建立公务员制度。

  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央批准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确定到2010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

  中共中央下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5个法规文件,扩大了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和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公务员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党的十七大召开,确定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新方针。(本文来源:京华时报作者:刘薇)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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