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铜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具体资助标准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二、集中征缴时间。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底为2022年的集中征缴期,以后将逐步调整为当年9月至12月为次年的集中征缴期。
三、待遇享受条件。集中征缴期内的参保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的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900元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退役军人及配偶、特殊困难群体中的低保对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计生“两户”及计生家庭特殊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心脏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脱贫人口参保政策。脱贫人口新增人员实行动态参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个人只缴纳扣除财政资助部分后的应缴部分。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后6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0日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患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逾期将不予报销。
1.普通门诊待遇。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元。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年度累计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报销无起付线,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
(1)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糖尿病(1型、2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参保人员,门诊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每人每年800元,糖尿病每人每年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2)29种慢性病病种:青光眼、尘肺病理性(非工伤)、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艾滋病病毒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扩张型心肌病、Ⅰ型糖尿病、脑卒中无后遗症、脑卒中后遗症、糖尿病(并靶器官损害)、高血压(并靶器官损害)、冠心病、重病肌无力、帕金森病、活动性肺结核、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关节病(髋、膝)、甲状腺功能减退、肺心病、重性精神疾病。
(3)15种特殊病病种。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各类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罕见病(121种)。
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通过后即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150元,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且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按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和基金支付限额执行(详见铜医保发〔2021〕25号)。
(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1.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政策执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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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含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3.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
(1)急危重症病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实行电话备案。因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向商业保险机构备案视为转诊。
(2)参保人员长期在统筹区域外居住的,应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按照转诊转院政策执行,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登记的,按未经转诊到统筹区域外政策执行。
(3)患者患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医疗机构需多次住院的,一年度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三)25种重大疾病待遇
省级规定的0-18岁儿童先心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实行定点救治和定(限)额标准支付。因患重大疾病不在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普通住院需转诊执行;在非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当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无需转诊政策支付。
(四)精神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按床日限额支付,平均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医保基金支付80元,医疗救助资金支付20元,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参保人员因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当年个人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9000元的,对超出部分实行分段支付,即:累计自付超过9000元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超过30000元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超过50000元的分别按60%、65%、70%比例支付。基金支付年封顶线30万元。
(六)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具有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符合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进行支付(基金支付年封顶线2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伤后续治疗(取钢板内置物等)按照普通住院,纳入基本医疗支付。
2.参保人员因发生意外伤害,在市内住院治疗的,由收治医院在入院48小时之内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报案;在市外住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报案。超过规定时间报案的,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
4.申请意外伤害基金支付需有以下资料:查勘报告、诊断证明原件、出院证明原件、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原件、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联系电话、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不予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方责任负担的及其后续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服毒)、交通违法事故等引发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医保特殊困难群体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对脱贫人口的门诊、住院、重大疾病报销政策与普通人群保持一致。
(二)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脱贫人口和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至4500元,各档赔付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
(三)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5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特困供养人员100%、脱贫困人口70%,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困难群体属性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保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保障待遇。
六、异地就医非联网结报结算资料:患者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结算资料为: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出院证明原件、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七、大病保险赔付结算资料: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县医保局业务审核补偿结算单(盖章)、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1.城乡居民医保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目录”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医保“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乙类目录和特殊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剩余部分再按政策予以支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3.特殊材料按国产个人先自付10%,进口材料个人先自付20%。
4.特殊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执行
5.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6.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7.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8.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1)参保人员住院享受其它慈善项目基金救助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优先支付,其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总费用。
(2)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器官移植的供体(在统筹
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3)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
射装置(Y-刀、Xー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 ( 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4)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
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按相关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各种理疗、
各种康复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服毒)、
交通违法事故等引发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十、转诊备案政策:本县常住参保人员因病情原因需要外出市外就医的,需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系统转诊登记,才能按转诊政策享受待遇,否则只能按未转诊30%的比例报销。对在外务工、探亲、居住市外就医,并在入院后出院前5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县医保局备案登记后,按规定报销。转诊备案电话,。
服务咨询电话(区号085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6316626、955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6221090。
因意外发生车祸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只能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不保意外的,如果购买了商业的可以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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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1、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不保意外的。2、要么通过交强险,车辆保险报销医疗费用。3、要么购买了商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报销。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
1、社保的医保(包括互助医疗)对于交通事故是不报销的,只能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但是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药物的钱
不能。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一般是不报销意外伤害的。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可以报销医疗费。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保险不予报销。但责任人不支付或者无法查找到责任人的,由医疗保险先行垫付,并向责任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有两种情况可以找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 一、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自己承担责任的医疗费可以医保中报销。 二、医疗费
交了合作医疗没有卡,可以报销。当事人只需凭借个人身份证就可以报销。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参保者需先向医院的新农合告知自己还没领到卡的情况,并出示身份证,工作人员将利用身份证读取患者的个人信息,这样便可以实现费用即时结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符
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的报销如下: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经村、居民代表会
社保的医保针对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是不予报销的,一般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但针对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购买药物的费用。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项目中报销,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找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响应全国医疗体制改革趋势,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自2010年9月1日起,我所在读研究生医疗统一执行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所为每一个在读研究生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简称“医疗三险”)。根据实际情况,本管理办法将“医疗三险”细分为普通门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险(意外和疾病)、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残疾\烧伤残疾险、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险,其中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由所专项财政支付,其他保险由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中支付。
【第二条】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是除意外伤害门(急)诊和重大疾病门(急)诊之外的日常门诊。定点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具体为:
(1)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后办理公费医疗卡,在读期间凭此医疗卡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2)研究生患病必须先到本所卫生所就诊(在读一年级硕士生除外),须转诊时,经主管医生同意,开据转诊单,到定点医院“北医三院”就诊,报销时需持有转诊单、处方、医药费用明细表。擅自外出就诊,医疗费一律不报销。
(3)夜间及节假日有急病可按“就近就医”原则到非定点医院就诊。急诊医疗费(限本次急诊)收据需加盖急诊章,并附有诊断证明、医药费明细单、处方才能报销。慢性病医疗费不能按急诊报销。
(4)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去解放军所属各医院就诊。除此之外,铁路、公安、武警各系统医院、民办医院、各大医院联合体、个体诊所等医疗费不予报销。
(5)寒暑假期间,急病可在当地就近医院(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就诊,报销时需有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用明细单、收据加盖急诊章。医疗费按限额报销。慢性病医疗费不报销。
(6)凡列入“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的药品,可以按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未被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不得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
(7)门诊医疗费用:卫生所就医药费:自负5%;所外就医:药费自负10%,检查治疗费自负20%。
(8)以下情况普通门诊医疗保障不予报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交通肇事等医疗费。
【第三条】住院医疗险(意外和疾病)、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医疗、意外残疾\烧伤残疾险、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险由研究所统一为全体在读研究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所购保险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接受高等教育学生设定的。具体为:
(1)保险险种为,《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瘤;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0、双目失明;11、瘫痪;12、心脏瓣膜手术;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4、严重脑损伤;15、严重帕金森病;16、严重Ⅲ度烧伤;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8、主动脉手术;19、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2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1、深度昏迷;22、双耳失聪;23、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5、语言能力丧失;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27、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8、严重重症肌无力;29、终末期肺病;30、多个肢体缺失。
保险产品保险金额(单位:元)
意外身故\疾病身故100000
意外残疾\烧伤残疾100000
意外伤害医疗16000
住院医疗(意外和疾病)60000
保险费合计(元/人/年)260
(一)在办理各项理赔业务时需统一提交的资料:理赔申请书、保单复印件及人名清单复印件。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证件及关系证明)。如委托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证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存折、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
(二)具体理赔项目应提供的资料,请事先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书中的相应条款。
(4)其他未尽事宜,请见具体保险合同条款。请仔细阅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所研究生部。原《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细则》(物发字【2005】18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