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风参是表内业务吗?

我所合伙人沈国权律师当选为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我所合伙人沈国权律师日前当选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七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 中国证监会此次聘任的第七届发审委委员共25名,连任委员9名,新任委员16名。其中,证监会会内委员5名,3名为专职委员,2名为兼职委员。会外兼职委员10名,其中国家发改委1名,国务院国资委1名,清华大学1名,上证所和深交所各1名,证券公司1名,基金公司3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1名。会外专职委员10名,其中注册会计师5名,律师5名。 发审委作为中国证监会下设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2004年12月31日)

JETRO举办讲座 李培良受邀开讲

应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上海代表处的邀请,12月16日本所李培良律师在上海世贸商城进行了一场主题为"企业合并与重组的现状"的专题讲座。与会的主要是在沪日资企业的日籍管理人员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李培良律师以丰富详实的资料,生动幽默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当今中国尤其是上海,有关于企业在重组与合并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现状和诸多法律问题。讲座主要分四大部分:企业重组与合并的现状;企业重组与合并的法律法规;企业重组与合并的注意事项以及对企业重组与合并的展望。其中,尤其是针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在企业合并与重组中所能发挥的主要作用,李律师结合自身的经验作了精彩独到的讲解。 讲座的最后是与会人员的自由提问,李律师以流利的日语耐心地逐一予以解答。最后,在大家热烈的掌声和对李律师深表感谢的目光中结束了本次讲座。 (2004年12月31日)

  • 我所被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集体"奖

2004年11月20日下午13:30分在浦东新区世纪建平中学,共青团上海市浦东新区团委、浦东新区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召开了"年度浦东新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本所团支部书记李佳融同志代表本所团支部参加该表彰大会。会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自发组织的"锦天城帮困扶贫志愿队" 被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集体"奖,希望全所广大团员青年以及青年志愿者以此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了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青年志愿者行为,为浦东新区新一轮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2004年12月31日)

我所邱贵溪律师作为特邀嘉宾做客上海东方广播电台财经频道 谈"聚焦'上海外经贸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成绩'"

在中国入世后的三周年之际,我所律师、上海对外贸易学院WTO学院副院长、国际经贸研究所副所长、邱贵溪律师,作为特邀嘉宾于2004年12月18日做客上海东方广播电台财经频率第118期《财经视点》节目的直播活动。 本期节目的焦点话题为"聚焦'上海外贸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成效'"。邱贵溪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渊博的外贸专业知识,向广大听众朋友深入分析了上海口岸外贸创历史新高的原因以及从中折射出的信息。 作为WTO问题方面的专家,邱贵溪律师还就"入世"后,上海本地企业面对外国外贸公司大举"入侵",如何应对的问题做了解答。结合上海本地企业目前软、硬件环境方面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为"入世"后本地外贸企业如何面对外来的激烈竞争指明了方向。(2004年12月21日)

李宪德律师参加《中国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

2004年12月17-19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所长、研究员陈小洪,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王忠明,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产权局、业绩考核局的领导到会并作报告。 我所李宪德律师参加了此次高峰论坛,就国企改制中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保护、国企改制的启动程序以及改制方案操作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使我所的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实践在理论层面上得到升华。(2004年12月21日)

我所和市市餐饮协会共同举办"如何规范网上评论"研讨会

 12月14日下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餐饮协会共同举办了"如何规范网上评论研讨会",参加会的有上海市餐饮协会会长何义钊、秘书长殷福根等人,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薛文成法官、张洁法官,有解放时报、新闻晨报、文汇报、青年报、上海法制报的记者,有孔家花园、邓家菜、韩国料理等六家餐饮企业代表。我所由梅均、陈乃蔚、苏月明3位律师参加,研讨会由梅均律师主持。 会上围绕网上对餐饮单位的不实评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规范网上评论?餐饮单位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展开讨论。餐饮单位普遍表示不满和担心,认为这样的评论是不公正的,已经对商家造成名誉损害,可以对有关的信息公司、网站、出版物提起诉讼。 我所陈乃蔚律师做了重要发言,对是否侵犯名誉权作全面分析,强调指出重要的是要有损害事实,看是否侵害他人利益。对网上评论,网站完全不负责任,是不对的。市餐饮协会会长何义钊指出,协会既要保护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并透露协会正筹划开办餐饮点评网站,它将是上海权威的餐饮评论,同时也为消费者构筑了餐饮投诉平台。 到会的高院法官、报刊记者也都发表了意见,会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天津律师代表团来我所参观访问

12月16日上午天津律师代表团一行十五人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主任带领下来我所参观访问。我所合伙人陈乃蔚律师,朱思东律师接待了此次访问。 首先由陈乃蔚律师代表我所主任史焕章先生及全体合伙人对天津律师代表团的此次访问表示热烈的欢迎。随后陈律师介绍了本所的基本情况,包括锦天城的管理体制以及锦天城这6年来的发展过程。朱思东律师谈了他自己的一些个人体会,朱律师认为:在当今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要以品牌打天下,这样才能做大做强,再也不能单打独斗了。律师们对这些情况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并且针对这些情况提了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如何定位自己的专业领域,年轻律师的晋升途径,如何发挥事务所的优势,如何进行客户开发以及如何维护客户等等。陈律师和朱律师分别回答了律师们的提问。 最后天津律师代表团和陈律师等拍照留影,并参观了本所位于港泰的办公场所。(2004年12月16日)

12月14日下午,日本法律界权威知名杂志《The Lawyers》佐佐木一芳总编,管原善雄副主编,板持学摄影师一行三人来所,对合伙人裘索律师进行了专访。主任史焕章律师与来访一行亲切握手并交换了名片。裘索律师向他们介绍了锦天城的设立和发展以及取得的成绩。佐佐木先生邀请裘索律师谈谈在华日资企业存在的问题点。裘索律师从法律和日本的企业文化角度陈述了自己的看法,佐佐木总编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日本律师界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日本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涉外业务,也希望有象锦天城这样的事务所进入日本提供法律服务。今后,作为日本法律界的权威杂志,将为推动这样的合作和交流做更多的工作。12月15日上午,该杂志社一行三人将对上海律师协会朱洪超会长进行采访后回东京。据悉,这次专访将在该杂志的来年新春第一版(2005年2月)登载,裘索律师也将成为该期杂志的封面人物。在该杂志的历史上中国律师作为封面人物还是第一次。(2004年12月16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青浦组织全体党员进行主题活动

 12月10 日,我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来到青浦,组织了一次主题活动。 事务所大多数党员积极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以党小组为单位,各小组进行了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例如:烧烤、放天灯、卡拉OK、乘竹筏、骑马、射箭等。 本次主题活动也是党支部一直以来倡导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这次主题活动中,各个党小组也进行了小组活动的有益探索,有的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了座谈,有的党小组资深律师和年轻律师进行了业务的交流,有的党小组还兴致勃勃的确定了以后的小组活动方式。很多党员反映,这样的形式很好,既是给大家一个放松的场所,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交流机会,希望今后能够有多次这样的主题活动。 党支部梅均书记与大家一起兴致勃勃进行各种活动,他代表全体党员在大千农庄黄海伯先生的帮助下,放了一只大大的天灯,天灯上书写了"祝锦天城前程似锦"!天灯冉冉升起,也象征着锦天城在不断地发展壮大!

裘索为日本律师、法学研究者讲授中国法制现状

 中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进驻中国,日本和中国的经济交流日益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时,中国的法律也日益受到日本律师界、法学界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日本东京第二律师协会国际委员会邀请该会委员-------本所合伙人裘索律师讲授中国法律制度。 研讨会于12月7日在日本全国律师联合会会堂举行,裘索律师就与席者关心的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及现状、中国的审判制度、中国有关与外商投资的法律、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日资企业在中国的常见法律问题和对策作了详细的解说。 来自东京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及著名大学的教授100余人听取了裘索律师的演讲。 (2004年12月09日)

我所叶俊菁代表上海律协参加"钟山明镜杯"第二届沪浙苏律师乒乓球友谊赛

由江苏省律师协会主办的"钟山明镜杯"第二届沪浙苏律师乒乓球友谊赛于12月3日-5日在江苏淮安举行,来自沪浙苏二省一市的30多位选手参加了比赛。我所叶俊菁代表队上海市律师队参加了女子团体和个人比赛,并取得了女子团体和女子单打冠军的好成绩,为增进沪、浙、苏三地律师间交流和友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方晓林、江苏省律协副会长邵昌威、江苏省律协秘书长王君悦、浙江省律协秘书长秦小平、上海市律协文体委副主任江宪为获奖选手颁奖祝贺。 (2004年12月09日)

锦天城北京分所代理的所有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均得到了零税率,代理的南海晋泰木业有限公司获得了最低税率

Services律师事务所共同代理的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获得零税率;其他中国企业都被裁定了1191兰特每公斤的反倾销税。截至目前,由北京分所代理的所有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均得到了零税率。 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木制卧室家具案(Wooden Bedroom Furniture)倾销幅度(即反倾销税税率)的最终裁决。由锦天城北京分所和美国Willkie Farr & Gallagher律师事务所共同代理的南海晋泰木业有限公司获得了 (2004年10月26日)

我所合伙人参加Terralex年会

Terralex是目前世界第二大律师事务所联盟,其成员为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一百四十家律师事务所. 其中有四十家事务所拥有一百位以上的律师。每个成员事务所都是当地前十名的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Terralex在亚洲最大的联盟会员,拥有一百六十余位律师。 Terrelax今年的年会在美国波士顿市举行,来自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二百位律师参加了年会。各国的律师们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交流了事务所管理方法、市场开发、国际律师间的合作和国际法律发展趋势。我所合伙人朱思东律师代表我所作为中国唯一的会员所参加了年会, 并在会上作了题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专题讲座, 受到了与会律师的高度关注。 朱思东律师还代表我所在大会上宣布,2005年Terrelax的年会将于2005年10月在中国上海举行.这将是Terrelax第一次在亚洲举行年会,也是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第一次承办国际律师盛会。 (2004年10月26日)

我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李宪普应邀出席“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

论坛由中南大学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举办,与会中外专家有:日本瑞穗银行副总裁石川博一、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赖源河、日本亚细亚大学校长池岛政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湖南省副省长许云昭、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全国人大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以及全国五十余家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金融信托界业内人士。会议在长沙举行,会期为 10 月 16 日至 17 日两天。会议重点讨论了加强金融创新、拓展现代信托功能、信托税制和信托业监管及商事信托等问题。李宪普律师重点分析了中国信托业的风险生成机制和风险控制策略。

由合伙人章晓洪主办的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事项近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由合伙人章晓洪主办的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事项近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号文批准。该文同意绍兴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绍兴市财政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分别合计持有的36,729,674股国有股,占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cn"与 ".cn""""WH "等等。被投诉人将""与 ".cn"与 ")发起,联合中国50家主流媒体共同举办"罗伯特·蒙代尔(Robert A. Mundell)世界经理人成就奖"评选活动,以表彰那些在各行业成绩卓越并在社会有显著贡献的经济界、管理界和企业界精英。 "蒙代尔世界经理人成就奖"将评选出中国最优秀的CEO100名,CFO、CTO、COO、CIO、HR经理、跨国经理、技术领袖、妇女领袖、青年领袖等各10名,以及汽车、能源、地产等30多个行业领袖奖。"世界经理人成就奖"的评选,将使几百位在各自行业成绩卓著,并对社会有显著贡献的商界精英脱颖而出,成为新一代商界楷模。(2004年1月13日)

本所合伙人钱奕律师被亚太地区律师协会(IPBA )正式任命为该协会新一届国际商务委员会主席

本所合伙人钱奕律师被亚太地区律师协会(IPBA )正式任命为该协会新一届国际商务委员会主席,任期自2004年IPBA 汉城年会后正式开始。值得强调的是本所的钱奕律师是中国大陆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成为IPBA专业委员会主席的律师。 IPBA这一组织在亚太地区的律师界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如果中国能够在这一组织中争取获得更大的发言权,必会对中国律师的成长、中国法律的完善,乃至中国法律界在环太平洋地区乃至全球的影响提升产生一定的作用。就此在2003年IPBA年会上,钱奕律师还利用年度大会的机会在各个场合宣传中国经济和法律的发展,并带去了很多有关中国法律的介绍,这些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国律师协会的高宗泽会长也带队参加了2003年度IPBA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年会。大会结束后,钱奕律师专门致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会长,倡议在中国上海举办一届IPBA的年度大会,让与会律师更了解中国法律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为中国赢得更多的目光和骄傲。想信钱律师的这一提议也必将会获得全国律师协会的支持。(2004年1月12日)

我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李宪普应邀出席福建联华信托揭牌仪式暨信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并作《金融信托产品开发设计及其法律问题》的专题报告

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是信托业全面清理整顿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机构,注册资本5.1亿元,其中外汇1500万美元。联华信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范信托业务运作的崭新的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16日,联华信托在福州市温泉宾馆隆重举行了"联华信托揭牌仪式暨信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我所李宪普律师出席会议并作了《金融信托产品开发设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题报告,报告的核心内容为:一、信托产品开发设计的观念准备;二、信托产品开发设计的法律问题;三、16种信托产品开发设计举例。在研讨会上,作专题报告的还有原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室主任、《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先生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市场研究总部总经理金志女士。   出席此次仪式暨研讨会的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家坤、福建省副省长陈芸、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福建省计委主任苏增添、福建省经贸委主任郑松岩、福建省交通厅厅长徐钢、福建省政府副秘书长黄常谔、福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向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局长刘南园、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周业樑、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陈青文、福建省工商局副局长陈乙熙、福建省改革开放办副主任陈少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主任岳仁华、中国保监会福州保险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主任朱增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督管理局非银处处长赵丽亚、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董事长赖纪锐、福建华侨投资(控股)公司总经理陈山平、福建华兴集团总经理梁永新、福建省地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明炀、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悦胜利、中国民生银行行长董文标、兴业银行董事长高建平、厦门国际银行行长吕耀明、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朱晓平、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高明子、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陈轼、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陈石、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行长张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苏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总经理谢德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主任林剑、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行长李锦华、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行长潘德祥、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行长蓝益江、交通银行福州分行行长付刚、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行长陈金洪、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行长黄志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谢文华、广发华福证券公司董事长王比、闽发证券公司总裁张晓伟、兴业证券公司董事长兰荣、德邦证券总裁王滔光、台湾亚洲证券公司董事长洪容光、鹏华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孙晓刚、上海爱建证券公司总经理侯其才、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尉安宁、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翁先定、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毛振华、永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宋祖慰、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总经理叶美秀等政府要员、资深信托专家、金融机构及企业界的主要负责人等。 (2004年1月9日)

我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李宪普律师应复旦大学和南京大学的邀请出席“2004年房地产投融资高级研讨会”并作《新政策环境下房地产融资渠道开拓》专题报告

2003年12月20日,由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和南京大学普惠财务管理顾问公司主办的"2004年房地产投融资高级研讨会"在南京中心大酒店举行。我所合伙人李宪普律师应主办单位诚挚邀请出席会议并作了《新政策环境下房地产融资渠道开拓》的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如下方面:一、房地产业中开拓融资渠道的必要性;二、房地产业与金融服务的结构问题;三、金融信托工具和金融信托制度在房地产业中的准确应用。   出席此次会议的主要是:江苏省房地产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政府有关机构负责人、投融资机构管理人员、咨询机构管理人员、房地产研究机构相关人员。

我所员工积极参加浦东新区"一日捐"活动

为帮助贫困家庭,弱势群体过好安定、祥和的春节,日前由浦东新区机关党工委倡议、组织了浦东新区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律师及事务所工作人员"一日捐"活动。在此活动中,我所员工纷纷伸出友情之手,献出一份爱心,共有45人参加捐助活动,捐得人民币2315元,充分体现了广大员工助人为乐,扶贫帮困的崇高品格。(2004年1月9日)

我所史建三律师和易芳律师为我国跨入新世纪启动的最大工程 ―― 西气东输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西气东输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标志性工程,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建设的投资额最大、距离最长、管径最大、压力最高、输气量最大、技术含量最高的输气管道工程。2004年元旦佳节,作为西气的开发运营商和东部的最大用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宣布西气东输东段工程正式向上海供气前,签署了为期20年、交易额高达600亿元、具有照付不议特点的《西气东输天然气销售协议》,举世瞩目的西气东输工程正式向中国的经济中心上海商业供气。 史建三律师和易芳律师自2003年1月受聘担任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以来,为最终签署600亿元大单的销售协议,提供了一系列的专项法律服务,如:为谈判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为协议关键条款进行法律论证,向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的下游用户介绍销售协议基本框架为双方的会议纪要进行法律把关,起草、修改、审核保密协议、销售协议及来往函件,参加销售协议谈判等。尤其是2003年12月下旬谈判进入关键时期后,史建三律师和易芳律师与谈判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起,不分昼夜连续工作,并充分融合整体智慧,在2004年1月1日正式签约仪式前2个小时,完成了全部协议的谈判、修改和页签工作, 山川为证。一条横贯东西的能源传输大动脉绘上中国版图。 史册永记。锦天城律师为西气东输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2004年1月5日)

【隆基股份:公司收到荷兰法警正式送达的跨境临时禁令】

隆基股份公告,2021年7月,韩华向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荷兰隆基的简易跨境临时禁令申请。荷兰时间2021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法警正式送达的跨境临时禁令,以上跨境临时禁令自送达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后正式生效。

【华天科技定增结果出炉:大基金二期获配11.3亿元】

华天科技定增结果出炉,本次发行价格为10.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亿元,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获配11.3亿元。

【阳光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2%股份】

阳光城公告,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因其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2021年11月1日-11月3日期间被动减持公司2.02%股份。

【特变电工:拟投资60亿元建设年产40万吨高纯工业硅】

特变电工公告,拟在内蒙古达茂旗投资建设年产40万吨高纯工业硅和5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其中40万吨高纯工业硅预计投资60亿元。

【分众传媒: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

分众传媒公告,计划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

【亿纬锂能:计划在荆门市掇刀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5.21亿元】

亿纬锂能公告,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在荆门市掇刀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5.21亿元,征地约3000亩,建设年产152.61GWh的荆门动力储能电池产业园项目。

【正泰电器:拟以10亿元-20亿元回购股份】

正泰电器公告,拟以10亿元-20亿元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82.08元/股。

【中青宝再收关注函:要求说明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动机】

中青宝再收关注函,要求说明《酿酒大师》计划研发投入的测算依据、是否充足、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构建元宇宙方面相关游戏的目标相匹配;详细说明你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此款游戏相关文章,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动机。

【天下秀:虹宇宙社交产品目前处于测试阶段 尚未接入VR、AR等技术】

天下秀发布异动公告,公司研发的“虹宇宙”(Honnverse)社交产品目前处于测试阶段,正式上线时间不确定。技术支撑来源于公司层面的研发储备,实现了基于3D的场景社交,尚未接入VR、AR等技术。该产品尚未产生营收,目前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虹宇宙作为实验阶段产品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上汽集团:1-10月整车合计销量420.11万辆 同比下降0.21%】

上汽集团公告,10月整车合计销量58.21万辆,上年同期销量59.67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76988辆,上年同期销量48725辆。1-10月整车合计销量420.11万辆,同比下降0.21%;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55.59万辆,同比增长187.57%。

【凤凰光学:股价明显高于拟购买资产发行价 未来可能存在股价回落风险】

凤凰光学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2.8元/股,2021年11月4日公司收盘价为51.36元/股,当前股价明显高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排除未来存在股价回落的风险。标的公司业绩持续增长不确定性风险。

【赛摩智能:与亿纬锂能签订9038万元自动化仓储及物流合同】

赛摩智能公告,公司自本公告披露日前连续十二个月内与亿纬锂能及其子公司签订自动化仓储及物流类项目日常经营性合同订单累计金额9038万元,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碧桂园10月合约销售额458.3亿元】

碧桂园10月合约销售额458.3亿元,合同销售建筑面积约595万平方米。

【嘉凯城:股东广州凯隆拟1.7亿元转让3.99%股份 用于归还质押债务本金】

嘉凯城公告,股东广州凯隆拟将公司3.99%股份以2.358元/股价格转让给康曼德资管设立并管理的康曼德217号基金,总对价1.7亿元,用于归还广州凯隆在中信证券的质押债务本金。

【同力日升收问询函:要求说明筹划跨行业并购的主要考虑】

同力日升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主营业务发展情况,说明筹划跨行业收购天启鸿源51%股权的主要考虑,目前IPO募投项目投入进展,本次收购资金是否来源于募集资金,相关情况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是否前后一致。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控制、管理、运营标的资产所必要的人员、技术和业务储备,跨界收购是否审慎。

【华软科技:孙公司拟投建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

华软科技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奥得赛化学的全资子公司武穴奥得赛拟投资3亿元新建“年产12000吨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奥得赛化学全资子公司沧州奥得赛拟投资1.5亿元新建“年产6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FEC)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项目”。

【久日新材:拟4.55亿元投建年产24000吨光引发剂项目】

久日新材公告,拟在全资孙公司怀化久源投资建设年产24000吨光引发剂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4.55亿元。

【金智科技:与国能江苏新能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开展合作】

金智科技公告,与国能江苏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合作开发运营低碳园区、光伏、储能、充电桩等“双碳”相关项目,落地“双碳”相关技术应用。

【云南能投:拟投建50MW风电场项目】

云南能投公告,拟投资建设大姚县涧水塘梁子风电场项目,装机容量50MW。

【奥翔药业:与STADA开展化学仿制药制剂产品联合开发等合作】

奥翔药业公告,与STADA签订了《合作开发和商业化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化学仿制药制剂产品联合开发及全球化营销开展长期全面合作。目前双方首期选定项目研发投资预算金额为2350万欧元,在合作区域的国家将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关费用(50%/50%)。

【上海医药:与Phagelux公司就抗细菌感染新药ClyO项目进行合作】

上海医药公告,与Phagelux公司就抗细菌感染新药ClyO项目进行合作,子公司上药新亚以不超过5050万美元的交易金额取得ClyO项目在中国大陆、香港与澳门的研发、生产、注册、经销、销售、营销、推广和再许可的权利,包含ClyO的针对金葡菌导致的系统性感染适应症。

【云南白药:拟对万隆控股进行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

云南白药公告,为进一步强化与万隆控股的战略协同,云南白药拟以白药香港作为要约人对万隆控股进行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云南白药与新华都香港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士,合计持有万隆控股30.46%股份。预计本次交易金额约为13.60亿港元。

【华联控股:恒裕资本将间接成为公司实控人】

华联控股公告,恒裕集团与华侨城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恒裕集团拟指定恒裕资本受让华侨城集团持有的华联集团12.0842%股权。转让完成后,恒裕资本与全资子公司河南富鑫将分别持有华联集团16.5407%、53.6866%股权,合计70.2273%股权。恒裕资本将成为华联集团实际控制人,并间接成为华联控股实际控制人。

【塞力医疗:控股股东拟1.4亿元转让5%公司股份】

塞力医疗公告,控股股东赛海科技拟将公司5.000049%股份转让给雁丰投资管理的雁丰向日葵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价格为13.63元/股,转让总价(含税)共计1.4亿元。

【华康股份:拟以1亿元收购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100%股权】

华康股份公告,拟以1亿元收购高密同利制糖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高密同利将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中达安:实控人之一拟转让2.02%股份 用于偿还华安证券质押债务】

中达安公告,实控人之一吴君晔拟将持有的2.02%股份以每股10.857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晓燕,转让总价款为2989万元,用于偿还其在华安证券的质押债务。

【未名医药:两名股东拟继续减持不超6%股份】

未名医药公告,截至2021年11月4日,高宝林、王明贤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届满,二人于2021年5月14日-7月21日合计减持公司股份829.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二人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两种方式相结合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

【招商公路:拟4亿港元购买齐鲁高速股票】

招商公路公告,全资子公司佳选控股拟购买山高投控等5家股东持有的齐鲁高速股票1.74亿股,总投资金额约4亿港元。

【中国平安:今日回购支付1.03亿元】

中国平安公告,公司今日回购206.23万股,支出总额1.03亿元。

【长安汽车:控股股东累计减持公司1.18%股份】

长安汽车公告,控股股东长安汽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6月15日至11月4日累计减持公司8992.88万股,占总股本的1.18%。

【白云机场:10月旅客吞吐量同比降20.03% 货邮吞吐量增14.24%】

白云机场发布2021年10月生产经营数据快报,起降3.48万架次,同比下降10.55%;旅客吞吐量395.56万人次,同比下降20.03%;货邮吞吐量18.72万吨,同比增长14.24%。

【中国中车:6-10月签订合同金额合计约278.1亿元】

中国中车公告,6-10月期间签订了若干项合同,合计金额约278.1亿元人民币。

【北部湾港:10月货物吞吐量同比增长13.60%】

北部湾港公告,公司2021年10月货物吞吐量2122.36万吨,同比增长13.60%;其中集装箱部分58.60万标准箱,同比增长14.96%。

合同&项目中标

【三丰智能:中标比亚迪济南基地新能源车总装线招标项目】

三丰智能公告,中标比亚迪济南基地新能源车总装线招标项目,中标金额1.77亿元。

【东风股份披露定增结果:国泰君安、财通基金及UBS AG等参投】

东风股份公布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定此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2.01亿股,发行价格为6.06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2亿元。

【上声电子:公司市盈率高于行业水平 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上声电子发布异动公告,截至11月4日,公司收盘价为22.79元/股,公司最新滚动市盈率为45.82倍,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公司所处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35.51倍。公司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珠海冠宇:将为上汽集团开发和供应智己LS7车型的12V锂电池】

珠海冠宇公告,全资子公司冠宇动力电池收到上汽集团定点通知,上汽集团选择冠宇动力电池作为其定点供应商,为其开发和供应智己LS7车型的12V锂电池,冠宇动力电池将于2022年量产供货。

【常铝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复产】

常铝股份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常熟本部生产基地受限产能已得以全面恢复,全资子公司常铝新能源生产线也已全面恢复生产。此前,为配合地政府主管部门“能效双控”的要求,以上生产线临时限产。

【华安证券: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华安证券公告,子公司华安期货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2015年4月-12月期间,公司财务总监汪军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兴业银行:林腾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兴业银行公告,董事会昨日收到董事林腾蛟的辞呈,因需专注于自身企业主业经营,决定自即日起辞去本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根据规定,林腾蛟的董事任期在11月3日结束。此前递交辞职函的独立董事刘世平任期亦在11月3日结束。小财注:林腾蛟是上市公司阳光城董事长。

【深城交:被4家公司确认为最终投资方】

深城交公告,通过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增资项目并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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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大数据、云计算、5G网络、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和跨界融合,加速全球数字化转型和国际数字贸易发展,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进入数字贸易规则时代。数据跨境流动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基本前提。从当前国际数字贸易相关协定来看,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正在成为高水平贸易协定的重要标志,无论是发达成员主导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还是发展中成员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都是协定中的核心条款。与此同时,在正在推进的新一轮世界贸易组织(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中,数据跨境流动议题作为各方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也被认为是谈判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近年来,在推动国内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国政府先后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国内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框架体系,并越来越注重参与国际数字贸易相关协定谈判和规则制定。2021年9月,中国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加入CPTPP;同年11月,商务部又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与此同时,中国也在积极参与新一轮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作为当前国际数字贸易协定的核心议题,不仅是中国能否尽快成功加入CPTPP、DEPA等高水平贸易协定的关键议题,也是未来中国在参与WTO等全球数字多边治理中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要素。

对中国而言,如果未能及时适应数据跨境流动等国际新规则并实现自我调整,很可能需要面对“二次入世”的被动局面并承受愈发凸显的规则压力。因此,本文结合中国政府高度关注和深度参与的CPTPP、DEPA以及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重点分析了目前中国在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一是来自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高水平发展的外部压力;二是国内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适恰性障碍;三是发达成员对中国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排斥和干预。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提出了中国在应对上述挑战、深入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法律调试与实践因应,即,及时调整国内数据出境路径、安全评估适用等可能与国际规则不兼容的法律制度,灵活提出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积极化解外部压力和风险。通过以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为突破,推动中国早日顺利加入CPTPP和DEPA,并在未来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国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高水平发展的外部压力

从全球范围来看,以数据跨境流动为核心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不仅是WTO推动新一代经贸规则的核心议题,代表着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的方向,也是美国、欧盟以及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争夺数字产业、数字治理话语权的关键领域。发达成员不愿意放弃其传统上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协商过程中积极抢占主导权,利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推动达成了一系列规则成果,试图先行制定更高标准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建立竞争优势,迫使中国等发展中成员未来在融入新的规则体系中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和规则成本。

(一)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竞争压力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成员将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作为其推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主张的主要渠道,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不断向更高水平、更严标准、更加开放趋势发展。通过这种扩展制度性权力的方式,不仅有助实现其数据自由流动的核心主张,还利用其规则制定的主导优势和产业先发优势遏制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发展,形成在国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上的竞争优势。

其一,从国际社会来看,美国最早在国际贸易协定中提出数据跨境流动议题,利用本国产业的先发优势推行数据全球自由流动主张,帮助美国企业在全球市场开疆扩土,保持其在数字科技领域的绝对领先地位,抢占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主导权。数据跨境流动在部分贸易协定中也表述为信息跨境传输或流动。美国早在2004年生效的《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就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内容,要求缔约双方认识到维护信息跨境流动的重要性。2012年生效的《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则是第一个包含了对跨境数据流动有约束力条款的国际贸易条约,要求“缔约双方应尽量避免对电子信息跨境流动施加或维持不必要的障碍”。在美国的主导和推动下,2016年12月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则进一步增加了信息跨境传输等一系列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承诺,明确“当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是为涵盖的人执行其业务时,缔约方应允许此跨境传输,包括个人信息”。尽管美国后期退出了TPP协定,但由其提出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已成为越来越多国际数字贸易协定的范本,不仅在2018年的CPTPP协定中得到了完整保留,并在后来的《美墨加协定》(USMCA)数字贸易章节中继续提出了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规则,同时删除了“缔约方认识到每一缔约方对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设有各自的监管要求”的例外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规则的实际约束效力,确立了贸易协定中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黄金标准”。

其二,从中国情况来看,近几年中国顺应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势,适时选择了一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将电子商务规则作为独立章节纳入中方缔结的协定,但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上缺乏突破性进展,也没有建立起制度优势。例如,在2015年签署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2019年签署的《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先后设立了电子商务章节,包含了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规则议题。但相比于美国等发达成员主导的协定,中国前期参与的这些双边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议题数量相对有限,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等高标准的规则条款也都没有涉及。2020年11月,RCEP正式签署,中国全程参与RCEP谈判并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与中国已经签署的协定内容相比,RCEP在规则议题数量和水平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是中国参与的首个对数据跨境流动作出专款规定的协议,但在规则设计上相比于USMCA要逊色很多,其水平甚至比CPTPP和DEPA还要低一些,在与发达成员博弈中不具备实质竞争力。

(二)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高标准要求的压力

从具体规则内容来看,中国申请加入的CPTPP和DEPA两个协定,都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提出了高水平的规则要求。与此同时,在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中,美国、欧盟等成员也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数据跨境流动主张。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包括数据跨境流动议题在内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必然是要在议题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扩展,并最终形成更高的规则标准、更高的开放水平。而中国目前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只有RCEP涉及数据跨境流动议题,其规则在议题深度和广度上也未达到CPTPP的水平,将在未来参与相关谈判中面临较大压力。

其一,从CPTPP规则内容来看,其第14.11条为数据跨境流动设立了高水平的规则要求。首先,CPTPP规定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法律约束力越来越强。第14.11条第2款确立了CPTPP缔约国数据跨境流动的一般原则,即当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是为涵盖的人执行其业务时,缔约方应当允许此跨境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传输,该款规定使用了“应当允许(shall allow)”的表述,是一项对缔约方的强制性义务要求。其次,CPTPP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已不仅限于商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甚至扩大到金融数据领域,没有像RCEP那样给相关监管措施留下政策空间。最后,CPTPP允许缔约方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一定规制,但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应当满足目的限制、合理性以及必要性的要求。即,如果缔约方要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限制性措施,必须是为了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且该限制措施应当采取合理有据、非歧视、非变相限制贸易的方式进行,以及该限制措施应当是为了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总体来看,CPTPP原则上鼓励为开展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虽然同时也允许缔约方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限制,但规定了非常严苛的适用条件。CPTPP不仅树立了高标准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也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DEPA的缔约方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都属于CPTPP成员,2020年签署的DEPA中数据跨境传输条款便直接引用了CPTPP第14.11条的规则内容,声明协定成员坚持他们现有的 CPTPP协定中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承诺。

其二,从中国签署的RCEP来看,其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要求明显低于CPTPP的水平。2022年1月1日,RCEP对中国生效实施。RCEP电子商务章节第15条关于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定与CPTPP一样承认缔约方对于数据跨境流动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规定“一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但不同的是,RCEP削减了缔约方的义务,增加了给予缔约方的授权,整体降低了规则的水平。一方面,与CPTPP相比,RCEP同时规定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合法公共政策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的例外,其注释14提出“就本项而言,缔约方确认实施此类合法公共政策的必要性应当由实施的缔约方决定”,实质上赋予了缔约方自主决定何为“合法公共政策”的权力,但CPTPP并没有此项授权。与此同时,RCEP还规定“该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其他缔约方不得对此类措施提出异议”,进一步给予了缔约方在数据跨境流动上的自主权。另一方面,RCEP消减了缔约方的义务,仅规定不得阻止基于“商业行为”而开展的数据跨境流动,排除了CPTPP中的“个人信息”,即RCEP缔约方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由是可以采取对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措施的;同时,RCEP也剔除了CPTPP中关于“不对信息传输施加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的限制”的规定,放宽了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限制的条件。可以看出,RCEP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计为缔约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确保国家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留下了较大的政策调整空间,但整体上还难以满足CPTPP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要求。

其三,从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情况来看,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也是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高水平的案文。2019年美国就向WTO提交了一份名为《数据跨境流动的经济效益》的提案,强调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主张不应对数据跨境流动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在2020年12月发布的WTO 电子商务谈判合并文本中,美国、欧盟、韩国、日本、新加坡、加拿大、巴西等多个成员方就“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跨境信息传输/跨境数据流动”部分提出了案文建议。美国在USMCA的基础上继续主张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提出不应禁止或限制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跨境信息传输(包括个人信息)。欧盟在坚持优先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对促进跨境数据流动提出了要求,主张包括数据跨境流动在内的任何纪律或承诺都不应影响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并同时提出了禁止限制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四种措施。在中国向WTO提交的谈判提案中,并未涉及数据跨境流动在内的数字贸易新规则。中方认为,由于这些规则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且与WTO成员的核心利益密切相关,建议由各成员进行更多的讨论后再纳入谈判议题。虽然发展中成员长期对国际贸易协定中跨境数据流动问题持观望和保留态度,但在全球数字经济和国际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下,解决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已经不可避免。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来看,在发达成员的主导下,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计相对已经比较成熟,如果中方仍不提出相关方案建议,在未来谈判中将可能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

二、国内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法律制度的适恰性障碍

国内法律制度是一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基础,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结果,必然受到国内数字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的影响。从数据跨境流动议题来看,中国目前签署的贸易协定文本及国内数据跨境流动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具备完全实施更高水准规则的实力,新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很可能超过了中国现有法律制度架构可以接受的现实。

(一)国内数据跨境流动法律制度存在与国际规则兼容问题

在中国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持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一是规定了数据跨境流动的行业监管要求,对某些特定行业的数据跨境流动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2015年发布的《地图管理条例》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是提出了中国数据向境外提供的基本原则,2016年11月通过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原则上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健全了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制度体系。2021年6月《数据安全法》审议出台,在《网络安全法》基础上针对重要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了补充完善;2021年8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审议通过,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跨境流动制度,明确了安全评估、保护认证、标准合同并行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体系,补全了最为重要的一块拼图。虽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国内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顶层制度,但是与CPTPP、DEPA等高水平数字贸易协定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其一,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限制措施的目的恐难以满足CPTPP中“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必要性要求。根据CPTPP的规定,如果缔约方要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限制性措施,必须是为了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虽然CPTPP并未对“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作出界定,但参照WTO的一般例外条款来看,主要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等。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以及落实《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重要数据的跨境传输提出了安全评估的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核心数据不得出境”。但是,对于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具体范围和种类目前没有正式的规定,CPTPP与RCEP的要求不同,并没有规定缔约方可以自行决定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因此,如果我国上述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措施要援引“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未来在谈判中需要充分证明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具有一定的难度。

此外,CPTPP等协定中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是一个例外条款,仅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才能援引。但是目前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则要求,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如果符合“(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上述这些要求数据出境进行安全评估的限制情况实际上涵盖了实践中的很多场景,事实上恐将“例外条款”变成“一般规定”。未来该征求意见稿一旦不加修改正式通过,在相关谈判中恐将很难援引“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例外进行证明。

其二,我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部分限制措施可能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按照CPTPP关于合理性的要求,缔约方在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限制措施时,该限制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负担应当维持在最低水平。质言之,如果存在其他同样能够实现目标、但负担更小的可替代措施,那么缔约方就应当采取该替代措施。从CPTPP成员的做法来看,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针对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设置了“同等保护”的标准,对于个人信息向已经通过“同等保护”认定的国家传输,则不需要针对每次跨境活动再进行审查。但是,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境安全评估”是针对出境活动前的事前“一事一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仅为二年,且在有效期内出现接收方所在地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类型等发生变化的,数据处理者还应当重新申报评估。相比之下,我国现有规定和立法趋势更加严格,对国际数字贸易造成的影响和负担可能更大,在未来参与相关谈判时,需要证明我国的相关要求不会对贸易形成实质性的限制,难度较大。

(二)国内立法之间存在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跨境数据流动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数据流出国和数据流入国之间对于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监管的法律冲突与调和,因此对国内法律体系要求较高。但是从目前国内立法来看,不同层级立法之间存在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对部分行业或领域的数据出境规定了某些限制性的要求,例如《地图管理条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但原有行业领域监管规定并未及时修订,客观上造成了法律要求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情形。例如,根据《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在满足安全评估、标准合同等条件下可以跨境提供,并没有完全禁止某类数据出境,但是部分行业或领域的管理现状仍然是禁止数据出境。例如,《地图管理条例》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再如,《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前述规定完全禁止跨境传输,也没有留下制度衔接的空间,造成法律规定上的不一致。

(三)国内监管能力和安全保护水平面临较大考验

由于数据跨境流动天然具有全球化的属性,突破了传统物理国界和主权管辖的限制,因此,高标准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也可能会给防护实力相对较弱的成员带来网络安全和数字主权的挑战,只有在本国政府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为参与数字贸易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目前,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能力和网络安全保护水平方面都面临着较大的考验。

其一,从监管实践来看,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对监管力量和监管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美国等发达成员倡导数据自由流动,除了经济利益的考量之外,还有其能够对本国数据实现有效管控的技术和制度自信。美国企业具有巨大的先发和主导优势,带来天然的数据本地化存储及全球数据管理权,亚马逊、微软、谷歌、IBM四家美国企业在全球云计算服务市场上的份额将近70%,其中仅亚马逊一家就占到了37%。美国云计算企业在全球的巨大市场份额,赋予其对全球数据的巨大控制权和管理权,而无需担心本国会有数据大规模转移到国外的情形。此外,美国政府也对关键部门、行业和领域的数据跨境流动实施了分散、隐蔽但有效的管控。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健全的监管体制相比,中国监管力量相对比较薄弱。以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为例,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企业达到118289家,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编制总共只有500名,但需要对增值业务市场近12万家企业进行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其二,在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和安全技术手段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接受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中的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等高度开放条款,如果监管不当,容易引发安全风险和产业威胁。一方面,数据不受限制地流向境外可能会影响我国数字产业发展的机遇。放任数据不受限制地流向境外,减少了本国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的发展机会,将损害本国数字产业,降低本国数字经济竞争力。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数据跨境流出可能会对包括数据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产生威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不断深化,个人衣食住行等各种活动的数据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数据被广泛记录和存储,数据跨境流动事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如果监管不当,容易引发跨境网络攻击、用户信息泄露、恐怖信息传播等问题,对本国网络信息安全带来挑战。

三、发达成员对中国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排斥和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谈判中就存在被发达成员排斥和干预的风险,这种趋势在以数据跨境流动为核心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协商制定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和紧迫。

(一)发达成员间推动建立排斥中国的区域性互操作机制

从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发展趋势来看,鉴于多边场合推动数据自由流动进展缓慢,美国、欧盟以及日本韩国等发达成员内部之间开始寻求新的合作方式,建立能够让发达经济体以更加便利方式参与的数据跨境流动互操作机制,并推动建立以发达成员为核心的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圈,将中国等发展中成员排除在外。

首先,美欧之间多次尝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尽管美国与欧盟在个人数据保护路径上存在明显分歧,2015年欧盟法院甚至间接废除了美欧执行已逾15年的《欧盟-美国安全港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之间的政策分歧从未实质性影响跨大西洋数据流动。2016年,美欧之间达成了新的《欧盟-美国隐私盾协议》以取代安全港规则,为欧美实现数据流动提供了积极机制。然而欧盟法院在2020年7月的Schrems II判决中以监控担忧为由,再次宣布协议无效,裁决根据隐私盾协议进行的个人数据跨境转移是非法的。不过美欧之间数据流动的机制并不会就此终止,欧盟与美国商务部发布的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将开始讨论评估增强的欧盟-美国隐私保护框架,以符合法院对Schrems II案作出的判决。

其次,欧盟不断扩大其数据跨境流动合作范围。一方面,欧盟通过优先采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充分性保护”认定来推动双边国际合作。截至2022年1月,欧盟委员会已承认安道尔、阿根廷、加拿大、法罗群岛、根西岛、以色列、马恩岛、日本、泽西岛、新西兰、瑞士、乌拉圭和韩国等13个成员提供了足够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在当前与未来的充分性认定谈判安排上,欧盟委员会还将印度、印度尼西亚、部分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东欧和南欧邻国作为优先谈判与合作的对象。另一方面,欧盟也与更多的成员在《第108号公约》的基础上探讨建立多边数据流动圈的可能。由于加入《第108号公约》对于欧盟进行数据跨境流动 “充分性保护”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自2010年以来,该公约的全球化进程加速推进,目前已有55个成员加入公约。

再次,美国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跨境隐私规则机制(CBPR)作为突破口,不断扩大数据跨境流动范围。CBPR是一种自愿性的、在APEC成员内部推行的隐私跨境流动机制,加入的企业遵守的是《APEC隐私框架》中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企业可以通过加入CBPR以证明其符合国际认可的数据隐私保护标准。截至2022年1月,在APEC的21个经济体中,已经有澳大利亚、中国台北、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新加坡、菲律宾和美国九个成员加入了该机制。美国和日本之间已经开始通过CBPR进行实质性合作。此外,CBPR成员中的日本、韩国和加拿大也同时通过了欧盟GDPR的充分性保护认定,美国不仅寻求在APEC内部扩大范围,还寻求将CBPR扩大至APEC之外,特别是推动CBPR与GDPR的互通来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墨加协定》中,缔约方除了规定“跨境数据流动”条款,还在“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当中增加了承认CBPR作为一种有效地促进跨境信息转移机制的要求,这相当于缔约国之间在授权个人数据出境方面接受CBPR的相关原则作为统一的保护标准。

最后,日本、韩国等成员积极加入美欧数据跨境流动互操作机制。2019年1月,欧盟发布认定决定,对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给予充分性认定,日本成功加入欧盟的白名单,实现了日欧之间个人信息的双边自由传输。作为APEC的CBPR机制参与方和通过欧盟充分性认定的成员,日本在美欧数据跨境流动中非常活跃,希望扮演连接美国、欧盟以及其他经济体之间数据跨境流动的桥梁。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在2019年初的达沃斯会议上提出了“可信数据自由流动”的概念,并推动在G20《大阪数字经济宣言》中变成会议共识。而韩国近年来多次对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修改,并就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充分性认定问题进行协商,于2021年12月最终通过了欧盟的充分性决定,成为欧盟数据流动圈的正式成员。

(二)美国及其盟友对中国参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干预

从历史来看,发达成员利用国际经贸规则的经验比较丰富,这也意味着发达成员在与发展中成员进行谈判过程中更善于推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有利于发达成员的经济利益,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占据着无形的优势地位。在传统国际经贸中,美国政府就十分重视利用国际规则对中国进行施压干预,要求中国必须遵守并履行国际经济方面的规则与规范。随着数字贸易时代到来,这种干预也延续到数据跨境流动等新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领域。例如,对美国科技创新政策有重大影响力的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就曾鼓吹,中国应被取消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资格。ITIF撰文指出,在正常情况下,鉴于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国应当成为WTO相关谈判的一部分,但现实的评估表明,中国对数据流动采取了广泛的限制性措施,且尚未在数字贸易相关协定中就数据跨境流动做出实质性或可强制执行的承诺,也没有签署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机制,在表明愿意就此做出明确和可执行的承诺之前,中国应该被排除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之外。

与此同时,以美国及其盟友为代表的发达成员有意孤立并干扰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过程。例如,美国奥巴马政府时期大力推行的TPP协定谈判就曾在亚太地区对中国造成巨大的伙伴压力,美国借助TPP协定与其他成员国形成了更紧密的国际经贸关系,并借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些成员对待中国的态度和立场,试图将中国排除在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圈。而TPP协定正是CPTPP、DEPA等高水平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最初渊源,未来在中国与CPTPP和DEPA成员方谈判过程中,仍需高度警惕美国直接或间接的干预阻碍。

四、中国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法律调试与实践因应

当前阶段,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正处在一个协商塑造的关键时期,以数据跨境流动议题为核心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向更高水平、更严标准的发展已是必然趋势。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等规则的适应与调整情况,决定着其自身能否有效地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占据有利地位。对中国而言,应以申请加入CPTPP和DEPA为契机,及时调整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力图在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与自身经济实力相符的作用,推动早日成功加入CPTPP和DEPA,并在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跨境数据流动国内法律制度调整

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本身应当是一个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新型规范模式,对于同时面临国内治理短板和国际制度压力的中国而言,其首要工作是及时调整完善国内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推动解决与CPTPP、DEPA等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兼容性问题,并为参与WTO谈判奠定良好的国内法基础。

第一,在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精细化的数据出境管理政策,以期符合CPTPP“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必要性要求。一方面,建议落实《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数据分级分类指南或标准,合理划分“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范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尤其是要避免“重要数据”范围扩大化,以便未来在国际规则谈判中可以根据每类数据的重要程度证明中国对其进行跨境流动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建议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要求,对此前出台施行的《地图管理条例》《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行业领域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订。例如,可以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增加关于安全评估、认证等数据合法出境的路径;也可以在立法技术上作衔接性的规定,在现有条款基础上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跨境提供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等例外规定,从而确保国内不同法律法规间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第二,在技术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研究完善中国数据出境的多元路径。虽然欧盟对数据进行了严格保护,但近年来也通过立法改革提供了多样化数据跨境传输合法渠道,从而能够引导企业通过可预期的稳定机制在实现自身数据跨境需求的同时,实现监管者设定的产业发展及数据安全目标。从中国来看,随着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产业能力的持续提升,在现有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准合同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同等保护”作为一项独立的数据出境合法性事由。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部分重要的数字贸易伙伴,例如欧盟、新加坡等经济体,对其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实施评估,结合对等原则,同时兼顾本国管理实际需要,形成“以数据保护水平为原则加若干例外情况”的认定方法,经过评估后可将其纳入数据跨境流动的“白名单”,减轻向这些国家和地区跨境传输数据的不必要负担。

第三,合理设计安全评估措施的具体适用,最大程度减少国内规定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影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已经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一项法定制度,在当前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废除该项制度不切实际,但对于制度如何具体落实,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目前,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处在立法起草审议的阶段,其相关制度设计是可以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在这两部法规中适当调整对数据出境监管要求的严苛程度,以符合CPTPP等高水平贸易协定的要求。例如,可以考虑放宽安全评估的有效期限,将目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两年有效期适当延长到三至五年。再如,可以优化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程序要求,缩短进行安全评估的审核期限,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

(二)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参与策略

随着中国对全球治理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中国有意愿也有能力在国际数字贸易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与利益诉求相同的发展中成员联合,提升在数据跨境流动等关键议题的话语权,推动形成有利于发展中成员利益的国际规则。

第一,明确中国在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等国际议题中的定位和立场。根据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的数据,除申请加入CPTPP和DEPA外,目前中国还有多个正在谈判和研究的自贸区(见表1)。其中,既有韩国、日本等已经签署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协定的成员,也有巴勒斯坦、尼泊尔、蒙古国等对数据跨境需求较低的发展中成员。不同贸易协定谈判涉及不同的谈判方,其利益诉求等具体情况也会有差别,因此,要区分不同谈判对象,分类分析、做好平衡、区别对待。例如在CPTPP、DEPA等谈判中,主要成员方为日本、新加坡等市场开放度较高的发达成员,其对中国市场开放有更多的诉求,需要更多考虑如何做好出价;而对于巴勒斯坦、尼泊尔等发展中成员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协定则应更加包容,重点关注数字贸易便利化发展。此外,也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多层次规则需求。中国虽然是发展中成员,但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优势,走向全球化也是必然趋势,未来存在一个地位转换的可能,相应地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计也要未雨绸缪,避免为自身施加束缚。

第二,联合立场相近成员提出关于全球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的具体主张和中国方案。虽然发达成员推动建立了排斥中国等发展中成员的数据跨境流动互操作机制,但在当前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中,发达成员的立场分化,美国、欧盟在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议题上也存在一定分歧。中国可团结利益相同的发展中成员,协调立场相近的发达成员,推动在谈判过程中凝聚共识,在《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的基础上,提出全球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的“中式方案”。与此同时,中国可以利用多双边协议推动建立中方主导的数据跨境流动互信机制。例如,采取“以双边带多边、以区域带整体”的推进策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等中方主导的机制,选取在国际经贸领域与中国往来密切、政治互信程度高的经济体,以签署高水平数字贸易协议作为突破口,就数据跨境流动及其相关议题形成“一揽子”制度安排,为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方案“增容扩圈”,也为中国企业走向海外,拓展全球竞争力提供政策助推。

第三,发挥产业比较优势,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协议的灵活性。从当前国际规则实践可以看到,同一规则的设计和接受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可以有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例外规定;不同成员还可以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在条款中或者章节最后注明本身的适用情况,这给予一国很大的灵活性。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数字经济体,也是全球领先的数字贸易大国,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总体规模达到39.2万亿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2947.6亿美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参与数字贸易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供了重要基础保障。在对不同国家和区域的谈判中,中国数字产业所处的比较优势地位是不同的,要予以充分利用,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提出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主张。例如,东盟国家普遍存在规则不完善的情形,但中国数字企业走出去的诉求较为强烈,因此可在东盟及其成员国中主导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建立,以利于我国数字产业走出去。在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谈判当中,由于欧盟对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很严格,我国的诉求在于如何能够帮助中国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合规。在对美国的谈判中,我国产业和规则方面都处于下风,应更多从防御角度进行考虑。总之,中国可以在掌握这些技巧的基础上,以柔性姿态积极主动地应对其他国家在谈判中的要价。

第四,妥善处理安全、发展和开放的关系。在数字贸易时代,各国都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更大的安全风险挑战,需要妥善解决安全、发展和开放的关系。中国在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相关协定谈判中,要坚守国家安全底线,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数据跨境流动政策面临政治、经济、文化等复杂的决策因素,但是服务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大局应当是我国的最终目标。与此同时,中国数字贸易总体具备全球较先进的产业竞争力,具备良好的开放基础,互联网、信息通信等行业特别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具有较高的走出去诉求,而“网络安全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只有立足开放环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互动、博弈,吸收先进技术,网络安全水平才会不断提高”。在国家新一轮开放发展战略的总体指引下,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也要考虑到本国企业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诉求,以及中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需求,不能一刀切地阻断“数据自由流动”来实现安全目标,失去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巨大收益。未来,中国还要充分合理利用“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以及“安全例外”等国际规则,在数据大规模流动、聚合和分析的过程中,将数据出境产生的安全风险维持在一种可接受可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安全,在对外开放中实现安全和发展的平衡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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