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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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二.公司如何应对债权债务纠纷
大多数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债权债务纠纷,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三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四是对相关法律了解得不多。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现仅就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看法:
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采取适当的追讨欠款方式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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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立即解散迩云公司;三、判令由迩云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完全丧失,已经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障碍,迩云公司出现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独断专行,擅自转移公司资产。迩云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的股东利益进一步受到重大损害。三、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一审举示的利润台账以及被上诉人转移公司财产的照片应予采信认定。四、一审适用法错误。*****关于解散迩云公司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其诉请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迩云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于证据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诉请解散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和章程约定条件,建议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第三人*****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解散迩云公司,并指定清算机构进行清算;2.由迩云公司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迩云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担任该公司监事,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2月10日由谢光团变更为*****,且*****担任该公司经理。迩云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制定了新的《迩云公司章程》,于2020年9月29日进行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登记。 《迩云公司章程》第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条规定,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2个股东各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比例各占50%。第十一条规定,2个股东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约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当庭陈述,其要求解散公司的理由是迩云公司及*****转移资产,不召开股东会,不让*****行使所有的股东权利,在公司利润100多万元的情况下,库存迩云公司及*****转移,同时两个股东之间无法进行协商,双方无法就公司的经营达成一致意见,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严重影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的困难,继续经营将会使*****的股东利益进一步受到重大损害。解散事由系从2019年开始的,工人管理和财务都是另一股东实际控制。迩云公司原来的会计是张伟(音同),但张伟只是做报表,真正的收支是谢光兵在做。因为申请高新企业,张伟没有做过这方面的账,经谢光兵同意将张伟换成了瞿仁礼(音同)。 迩云公司及*****当庭陈述,2019年以来召开过几次股东会,但股东会就是*****与*****电话沟通或微信沟通,说了就算数,不需要双方坐到起谈。*****接手时,迩云公司的会计是张伟,在*****父亲谢光兵死亡安葬期间,*****把张伟换成了瞿仁礼。*****及瞿仁礼没有将账目交给迩云公司保管,*****也没有账目。工商登记*****系法定代表人是事实,但实际经营者是*****和谢光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提出的清算申请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不予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迩云公司是否达到公司解散条件。现分析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判定公司应否解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款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条件。 就法定解散公司条件而言。解散公司必须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首先,*****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迩云公司及第三人擅自转移公司资产,更不能证明迩云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且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迩云公司仍有盈利,不能认定迩云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根据《迩云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执行董事、经理在负责,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式是通过参与股东会,行使其表决权,同时*****作为公司监事,也可以行使监事的职权。根据《迩云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若*****认为*****作为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其作为拥有50%股权的股东及监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而*****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召集股东会会议,或者在其召集后由于*****的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召开或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对于*****提出的迩云公司及*****不让其行使股东权利的理由,*****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成立,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提出其未能分取红利,因该事由不属于公司解散的事由,故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迩云公司未达到法定解散条件。 就约定解散公司条件而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故不能认定迩云公司达到了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 综上所述,*****要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要求解散迩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负担。

二审诉讼中,*****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一审庭审后*****登记注册了,其经营范围涵盖了迩云公司的经营范围。2.防火岩棉板、塑钢瓦、夹芯板、彩涂卷、合成树脂瓦的定义及用途介绍,拟证明的经营范围涵盖了迩云公司的经营范围。3.照片两张。拟证明*****将其登记的牌匾直接挂在迩云公司的厂门口,并擅自使用迩云公司的生产厂房。*****的经营部实际控制占有迩云公司,迩云公司存续已无实际意义。迩云公司质证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真实性无法确认,登记的东*****与本案第三人是否同一人无法确认。另外两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提供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诉讼中,迩云公司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银行回单3份和*****与公司股东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拟证明迩云公司仍然处于经营状态。*****质证认为,银行回单三份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款项的用途系被上诉人的单方注明制作;对于*****与公司股东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三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审查认为,对于迩云公司提供前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迩云公司仍处于合法经营状态,与*****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的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迩云公司是否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散条件。 首先,根据《迩云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迩云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之一,其请求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解散迩云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迩云公司截止2021年10月仍处于合法经营状态,且迩云公司仍有盈利,不存在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的情况。即使现股东*****与*****之间存在冲突,仍然应该首先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在未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之前,*****直接起诉解散公司的理由不成立。*****现提供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原判驳回*****要求解散迩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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