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范围是什么?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今天给大家介绍一款中国人寿的康宁2019终身重疾险。先给大家一份康宁2019终身重疾险与全国热销重疾险的对比情况:

如果有附加康宁两全险,那么在41岁之前身故可以赔付所交保费(不计息)的160%,如果是在41岁以上61岁以下身故,可以赔付所交保费(不计息)的140%,61岁以上身故,则赔付所交保费(不计息)的120%,如果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高于以上金额,则赔付现金价值。买保险买的就是保障内容,所以购买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障内容,如果你还不是很了解的话,可以看看我下面的分析哦。

康宁2019这款终身重疾险一直很有热度。

不耽误各位时间,有兴趣进一步了解这个产品的可以看看我整理好的文章:

先放张图看看康宁的保障内容:

1. 特定疾病保额高:少儿、男女性分别有7种特定重疾保障,额外赔付50%。要是在这期间患有特定疾病,那么你是可以得到150%的保额。

2. 可选两全保障:附加两全后,可以有年龄段的被保选择:60、70、80岁,如果在这段期间没有出现高残或者重疾的话,不仅返110%的总保费,而且重疾保障还有效。

拿这份保费刚好做养老金,而重疾保障依旧有效。

冷静看,这款产品的劣势还是很明显的;

1. 轻症赔付额不高。重疾险市场上有很多重疾险轻症赔付比例30%以上,这款产品只赔付一次,赔付比例只有20%,远远低于平均赔付比例。

2. 病种严重缺失。乍一看本产品保障100种重疾和50种轻症还带21种特疾,所看到的保障种类相当丰富,知道我去仔细观看具体病种列表,发觉到很多常见的重疾病症没有在里面,

比如大家熟悉的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川崎病、重症手足口病、严重瑞氏综合征等都不在这款产品的病种列表中;就算有很多保障种类,也是没有用的。

3. 保费太高。我们仔细一看,30岁男性购买这款产品都需要13100元;每年保费要是多加个附加两全至70岁,那么就达18050了。

这样的价格确实很昂贵。

如果你偏爱中国人寿产品且预算充足,缺点方面你也能认可的话,当然是可以购买的;

或许这款产品并没有达到你心中预想的产品的话,可以看看我之前整理好的重疾险产品:

以上就是我对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如果中途去世,怎么理赔"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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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有八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二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需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两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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