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拒赔,怎么办?

保险缴费过期怎么办? 像大的保险公司,比如平安、新华人寿和太平洋为例,保险缴费最晚不能过期几个月?提醒你,一般保险合同都有60天的宽限期。

在应缴费日后60天宽限期内可以正常续费,主险保障继续有效,附加险终止。如果超过六十日需在两年内(复效期)持投保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原件到保险公司办理复效。

保险缴费时间过期怎么办

在60天宽限期之内解除的话,你本人带上身份证保单到营业厅办退保就行,在宽限期之外的话,办理退保,你先叫完滞纳金才能再办理退保。

通常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保险金时,会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其中很多是和客户的行为相关的,在此我们列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保险客户可以逐项对照,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真要觉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被拒赔

案例:2009年10月底,刚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共计13308元。不过,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原来,彭先生投保的该份医疗险需要每年续保、缴费,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2009年缴费日到期前,彭先生同样收到了保险公司寄送的缴费提醒单,不过粗心的他因为工作繁忙给忘记了,这一拖便是好几个月,直到彭先生生病住院,保费仍然未缴。

分析: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彭先生的保单显然已经生效了,不过作为一份分期缴费合约,要延续保单的效力,投保人必须定期缴纳保费。

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这给予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在宽限期中,保单继续有效,发生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旧需要赔款,只是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但若超过宽限期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那么保单效力就中止了。保单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均可以拒赔。上例中,彭先生正是由于过长时间(超过60天)拖欠保费,导致保单中止,才遭到拒赔的。

对于这样的状况,我们只能提醒广大投保人及时缴费,一旦超过宽限期仍不缴费,就会出现保险真空,失去保障。

TIPS: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若投保人想要恢复保障,只有重新投保,保险公司也将按照新保单的流程重新审核各项标准。不仅手续麻烦,而且由于年龄增长,很多人身险的保费也会在重新投保后上涨。所以,要记得按时缴纳保费。实在缴纳不出,就要跟保险公司申请利用保单原有的现金价值,去做保费自动垫付,或者减额缴清等。

       保险理赔难几乎已成为了人们的共识,一是保险公司要求的资料多,二是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事由多,这不赔,那也不赔。下面介绍一个经典案例,看消费者是如何吊打保险公司的。

 张某驾驶轿车追尾一辆公交车,并造成武某房屋损害。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对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关于事故发生时谁是本车驾驶员的询问没有做出明确的正面回答。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宋某赴事故现场拍照和调查,当时公交车已离开。张某在场,宋某没有通过张某确认谁是轿车实际驾驶人,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后张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时张某及宋某等人均已离开,只有房主武某见证了交警对现场的调查。交警队认定张某未确保行车安全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武某、靳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张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交警责任认定未查清事实,驾驶员可能调包,涉嫌酒驾、损失无法确定等予以拒培。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保险公司虽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但却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违法情况,因此,应当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

        二、驾驶员是否被调包及是否酒驾的问题,系保险公司推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关于理赔数额问题。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报案后,应及时对事故损失作出认定,但其怠于确认事故损失,以及虽不认张某损失鉴定数额,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相关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张某的损失鉴定应予以确认。

        本案中,张某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资料,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理赔。本案也经典的印证了“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这一法律谚语,即使被保险人不提供某些证据,保险公司也得理赔。

在保险理赔中,由于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通常会以保险合同有约定为借口,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各种必要或不必要的资料,否则就以拒赔威胁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被保险人办理保险理赔的难度以及时间和资金成本。而大部分被保险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以及中国人长期以来厌讼心里,还是会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很多理赔证据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自己去搜集,被保险人没有提供的义务。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自己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本案中,原告就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资料,而是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利用证据规则,将保险公司打得落花流水,依法获得了理赔。

       保险公司你不是要求我提供没有喝酒的证据吗,我不提供怎么了,到了法院你还不是得赔!

      保险公司你不是说我理赔金额这里不应该计算,那里算多了吗,到了法院看你拿什么证据来说!

      本案中,还有很多东西不方便说,大家可以多多换个角度思考问题。还是那句话,遇到问题,先咨询律师或懂法律的朋友!

欢迎球友、股友们关注我,跟大家分享一些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适用小技巧,欢迎大家转载收藏喜欢的文章。

这是我在2021年的第123篇原创文章。

2013年,李某投保中国人寿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该合同中的“严重心肌病”理赔条件如下

2020年8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心功能Ⅳ级,出院诊断为心功能Ⅱ-Ⅲ级。2021年1月复查,诊断为心功能Ⅰ级。

保险合同中要求的理赔条件是

一、心功能Ⅳ级(NYHA分级)

二、满足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释义如下,要求治疗180天后仍然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病情在不断好转,达不到“永久不可逆”的条件,所以以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

注意,“永久不可逆”的释义描述是指“无法恢复”,而“无法恢复”到底是指无法好转还是指无法痊愈呢?这也是后面争议的关键!

单从条款来看,保险公司的拒赔也不是不无道理。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官怎么看。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合理!

李某的病情通过治疗,心功能已经从Ⅳ级转变为Ⅱ-Ⅲ级最后转变Ⅰ级,病情已明显好转。

李某的病情得到好转,但又没完全治愈。

理赔条件要求是“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而“恢复”这一词就非常模糊了!

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李某认为理赔条件指无法恢复至痊愈状态,个人的病情符合该条件。而保险公司认为应指无法恢复好转,李某的病情不符合条款。双方对于理赔条件的定义产生了争议!

根据《保险法》,对于有争议的条款,法院应该对该内容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支持李某对理赔条件的解释!

一审二审历时9个月,最终3万元理赔款全额理赔。

理赔条款的争议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

但是让我没想到的是!纵然是中国人寿这样的大公司,在面对三万元这么小的理赔款时,并且在投保人已经缴费投保7年的情况下,中国人寿居然也会因为条款上的争议而拒赔!!

大公司的理赔就一定顺利?并不一定。

自己懂理赔,或者有专业人士的服务,咱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安心自在。

以上,有问题可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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