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吗

宪法知识系列解读(三)------ 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法条检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依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关。从横向方面看,国家机构主要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在中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从纵向方面看,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构地和方国家机构。其中,地方国家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四级地方的国家机构。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构属于一级特殊的地方国家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国家机构和本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各类国家机关是有区别的。本条所说的国家机构是指国家机关的整体。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作为国家机关的整体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而第三章中所规定的是各类国家机关的具体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二)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不仅是我们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也适用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我国的前几部宪法一直强调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75年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现行宪法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构统称为“国家机构”,并删去了“一律”两个字。删去“一律”两个字,主要是因为“一律”太绝对了,因为不能要求所有的国家机构的活动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他方面有关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没有发生变化。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方面是指不同的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另一方面是指,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本条第二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一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具体说来,这个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也是国家机关内部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对于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或者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有些国家机关的活动不能一概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不能要求军事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行政机关的活动不能一概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有些活动又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比如,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总理负责制也不是绝对的,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就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也即对于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之间需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个民主集中制原则中民主的方面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群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产生,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而集中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体现:一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每个代表都是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选民的集中,每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该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全体人民的集中。二是代表当选后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在权力机关行使代表职务的过程中,努力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能够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得到集中体现。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从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集中于人民之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人民以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的一面;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并使这种权力的行使始终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集中的一面。

(四)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或者作出决定设置;这些机关的职权和活动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或者法规予以规定;这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决定或者任命。(2)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主要是指这些机关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3)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机关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行政机关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解释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视察或者调查;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等。

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在国家的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民主集中制民主的一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从而使国家权力始终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一面。

(五)中央与地方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央与地方之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由我国单一制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单一制国家的性质要求我们实行中央的集中和统一领导。但我们国家大,人口众多,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光有中央的集中和统一还不够,地方的积极性也很重要,只有调动两个积极性才能使我们的建设事业顺利前进。因此,正确地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事关重大。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说:“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好得多。”彭真同志也多次强调,我们的国家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个省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一定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集权偏多,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中也没有得到科学反映。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的实践,规定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在职权划分方面,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方面,地方必须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这是集中的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只有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法制统一。另一方面,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各地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方针政策,采取各项具体措施。这是民主的一方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政策措施,几年前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则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一宪法规定的落实。

说明:判断和选择的红色部分为重点,黑色部分也要求掌握;问答和填空题的红色部分要求掌握,黑色部分了解即可。

1、党员的党龄,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三个代表的核心是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必须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对

4、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6、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称为中央局。()

7、《党章》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8、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9、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是在党的二大上通过的,同时也把誓词载入了《党章》。()错

10、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11、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1. 现行宪法做过哪几次修正?

  答: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4次修正。

  2.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答:(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三)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十一)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3.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 什么是国体和政体?二者的关系怎样?

  国体就是国家性质,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是其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体现的是哪个阶级对哪个阶级的专政。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形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同国家性质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外在表现,而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的内容。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当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以便与新的国家性质相适应。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适合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就能够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反之,就会妨碍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

  5.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

  6. 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包括:(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它体现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经验的主要优点,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国家机构内部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现行《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一切国家机构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7. 现阶段统一战线的性质和组成?

  答: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8. 我国对外政策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9.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11. 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2. 我国宪法就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五)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3. 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 什么是行政区划?

  答: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于管理。

  15. 确定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确定行政区划采用的原则是:(一)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的原则;(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四)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

  16. 我国宪法是如何划分行政区域的?

  答: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17. 什么是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对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二)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8. 我国宪法对庇护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9. 什么是公民?

  答: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0.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答:(一)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二)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三)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一方面,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条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平等权,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二)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四)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五)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七)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2.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不能放弃,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我国宪法第五十二到五十六条对公民依法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照法律纳税;(六)劳动的义务;(七)受教育的义务;(八)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九)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3. 我国宪法规定哪些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

  答:(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二)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那几个方面组成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哪些人员?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修改宪法?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3. 国务院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4. 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谁负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36. 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37. 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怎样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8.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9.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什么?

  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0. 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41.我国对选民资格如何规定的?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何产生?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3.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哪几种?

  答:(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44.代表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5.代表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6.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答:(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7.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48. 哪些机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49.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答:(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50. 有权制定政府规章的有哪些机关?

  答: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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