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与重创空间的区别 天使创客孵化器怎么样?

孵化器众创空间活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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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孵化社区新青年孵化社区——一个可以拎包入住的孵化社区孵化器,英文为incubator,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来引入经济领域,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举步维艰时,提供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以推动合作和交流,使企业"做大"。企业孵化器,又称创业服务中心,是为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成熟长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新青年创业孵化社区成立今年,我们新区的一系列创新创业帮扶政策陆续出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遍地开花。日前正在试运营中的全国首个置业+创业孵化社区——新青年创业孵化社区即将在新区正式启动。我们青年创业孵化社区由大连新青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是一家集青年就业和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投资、生活社区的一体化创新孵化器。新青年创业孵化社区由创业学院、创业孵化器和创投基金构成。新青年创业孵化社区打造完善的青年就业创业和生活服务生态圈。未来,这个创业孵化社区将向创业者提供创业、生活为一体的完整生活方式,打造青年邻里商业24小时的创业生活圈。新青年孵化社区的“四众”理念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新青年创业孵化平台的独特之处和普通孵化平台不同,新青年创业孵化社区首次引进“社区”这一理念,除了提供创业、融资等创业孵化支持,还融入人才公寓、健康休闲、青年酒店公寓、社区服务管理等生活社区配套服务,打造创业服务基地的完整产业链模式。新青年创业孵化社区到底什么样新青年创业孵化社区坐落于光明街道,拥有40000平方米的创业生活区,社区内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配套公寓创业配套宿舍、青年生活服务区、创客共享交流空间、青年公寓酒店、社区服务管理区、人才服务公寓七大版块,整个社区现已全面投入使用。目前,新青年创业孵化社区进驻企业12家,现有建筑行业联盟;海产品联盟;农业生态联盟;工业转载请标明出处.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据《关于全力打造创新高地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北区委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入驻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的创客空间、创新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兴产业加速器等。

本办法所称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扶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北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际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及以上。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总面积的20%[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涉及研发、实验、检测等公共服务面积可不做限制]。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市场开拓、人才招引、项目推介、商务秘书等增值服务水平和能力;拥有合理的房租定价和减免机制,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和便利化的办公场所。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20个[专业化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或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不少于80个,其中特色产业集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般要求同一特色产业企业(团队)集聚率不低于70%,特色产业办公面积占总办公场地面积的比重不低于80%。

(五)有较为完善的人才建设体系,能为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的成长创造良好氛围,一般要求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大专以上各类人才占总人数比重达到60%。

(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七)每年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鼓励承办创客峰会、创业论坛、创客大赛、创客嘉年华等活动;积极为创客和投融资机构等各方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对接交流平台。

(八)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设立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九)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应确保没有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进驻项目。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扶持的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集中、开放的公共研发和中试试验场地;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咨询、试验与检测条件,或本身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协议等形式表明能够紧密依托与其专业方向一致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解决;

(三)管理团队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是获得本专业方向本科以上学历或有本专业方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第五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分类认定管理扶持制度,认定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型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扶持工作,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商务局和区人力社保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时尚产业、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等其他领域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扶持工作。

在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内创办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由电商经济创新园区参照此办法自行认定,扶持政策按电商经济创新园区相应政策执行。如该孵化器(众创空间)享受过区财政资金扶持,仍由区级部门认定。

第六条  对面上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资金补助。初次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每2000平方米场地面积给予1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每2000平方米场地面积给予2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不超过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际建设费用,并按照4:6的比例分两年拨付。已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其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场地面积和其他条件达到第三条、第四条中相关标准的也可享受本条补助政策。建设资金如已享受区政府及街道(镇、园区)其他政策补助,就高不重复。街道(镇、园区)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资金的补助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推荐意见中注明。

(二)加大对认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优秀初创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各类经认定的优秀初创企业,自企业注册起3年内,每年根据其对区贡献的80%给予补助。企业迁出孵化器(众创空间)后,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三)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突出绩效给予奖励。自认定为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5年内,入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额度补助给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被本土优质企业兼并、收购的(若新注册企业,注册地需要在江北),经相关部门审核,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奖励;入驻企业在江北实现新三板挂牌和通过IPO在江北实现上市,分别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100万元奖励;入驻企业获得各类基金支持的,按获得投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给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四)有效降低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运行成本。自认定为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3年内,每年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对区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五)鼓励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积极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发起成立组织结构合理、内部规章制度完善、拥有固定办公地点,以服务创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宗旨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联盟,根据建设协议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以上补助,成立当年直接支持,之后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支持。

第八条  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将暂停享受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各类扶持政策。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重点引进建设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其投资额度与建设水平,就租金减免或补助等事项,由创新型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并决定是否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如果因环保、安全等问题被查处,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享受补助。

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收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必要时将做另外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6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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