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如何赔偿

  现在大家的生活都好了,但是可能一场重病就能让人重回解放前。因此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全国做保险的公司很多,如何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又该如何选择重疾险呢?看看人寿重疾险排名就知道了。

  TOP20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85%。而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华夏人寿前四家加起来的市场份额超过了50%,要知道中国目前有85家人寿保险公司。

  选择保险公司要看这几点:

  1、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通俗来说,就是保险公司有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保险人合同规定的保险金。

  2、服务评级。开业满一年的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每年会被考评一次。按照得分的高低,保险总公司的服务评级被分为A、B、C、D四大类,共10级。

  3、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等监测指标,结合日常监管所获取的监管信息,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的分类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4、SARMRA评估体系。该体系共有9个评估项目,包括基础环境(组织架构及考核等)、目标与工具(建立风险偏好体系和管理工具)以及七大风险的管理能力。9个项目的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各占60%和40%的权重。

  康宁终身保险保障20种重大疾病,投保年龄是30天到70周岁。可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还可用来申请保单贷款。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初次发生并经医生诊断患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时,中国人寿会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同样会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

  而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身故保险金15万元。除此之外,还有25万元的高残保险金。

  康宁定期保险保障40种重大疾病,投保年龄是0到65周岁。可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初患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中国人寿就会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当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也会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70周岁,中国人寿就会按投保人所缴的保费来给付满期保险金。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全残保险金都是10万元,满期保险金是5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人寿重疾险排名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你适合的保险公司和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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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2.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3.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4.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以上就是我对“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做出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加我微信沟通。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二)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三)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四)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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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包括:
国寿康宁终身至尊版保障81种重大疾病,共分为二组,第一组别内的3种重疾最多给付2次,其他77种重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可赔付1次,每次赔付100%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保障为30种,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累计赔付3次。
按基本保额、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赔付。
未满18周岁身故,身故保险金=给付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取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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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够用:回归到最基本的保障设计,重疾和轻症保障都比较全面了,不但轻症种类达到了50种,还另外增加了7种特定重疾,可以额外赔付50%保额,保障基本够用了;

2、中国人寿大品牌,服务网点多:在全国各省市,包括一些乡镇地区,基本都能找到中国人寿的服务网点;

3、投保年龄相比同类产品更广泛,0-60岁均可投保;

您好,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2.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3.终身保障交费有期限,保障无限期,一旦拥有,一生呵护。

4.保单借款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欢迎微信进一步沟通了解。祝您及家人生活愉快!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问题。

1、带特定疾病保障,确诊特定疾病,额外赔付50%保额,包含了7种男性特疾+7种女性特疾+7种少儿特疾。

问题没解决?向金牌顾问提问,3-5分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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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第 PAGE 五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十、严重头部外伤: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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