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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海、M某某、C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宿州恒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及该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诉讼过程中没有通知陈玉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庭,没有在开庭三日前口头或者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代理人出庭,亦未送达书面出庭通知书。一审在审理过程中没有送达给Q某某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导致Q某某不知道该案,程序违法。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9月19日,借款人陈玉海、贷款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善贷字第201636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是2014年借款600万元续贷,借款期限内执行月利率18.66‰,该笔借款是Z某某和陈玉海商议,贷款下来后宿州恒丰公司和陈玉海共同使用借款,而借款时是Z某某和公司会计办理抵押手续,贷款到账后,陈玉海自己使用部分,陈玉海于2014年12月24日向Z某某转账170万元,Z某某在款项到账当天转给了宿州恒丰公司会计一部分资金,通过银行流水可以看出是为了公司的经营活动,Z某某是宿州恒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使用人是宿州恒丰公司,Z某某使用了借款本金170万元,且本息合计元,加上合肥法院在过程中产生的过户费、执行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合计为350万元左右,该款应当由Z某某承担,同时由于在借款时Z某某是宿州恒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款项用于公司,故宿州恒丰公司偿还是正确的,该公司的追偿权理由不能成立。

宿州恒丰公司辩称,1.陈玉海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审理程序合法,一审在开庭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各方当事人,开庭程序合法。Q某某称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一审按照Q某某的住址进行送达,且诉状Q某某地址与一审认定地址一致,一审按照其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没有签收,一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程序合法。2.案涉借款人为陈玉海,贷款人是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恒丰公司是担保人,陈玉海在贷款到期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款导致宿州恒丰公司代为偿还360余万元,故宿州恒丰公司进行追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陈玉海等人上诉理由2第二大项中第二、三小项自相矛盾,第二项称款是Z某某使用部分,宿州恒丰公司使用部分,但该第三项自认是Z某某个人使用,并非宿州恒丰公司使用,故自相矛盾。综上,陈玉海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维持一审判决。

Z某某辩称,Z某某没有意见。

M某某未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宿州恒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陈玉海、M某某、C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Z某某、M某某偿还宿州恒丰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及其他费用336万元;2.请求判令陈玉海、M某某、C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Z某某、M某某支付占用代垫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自代为清偿之日起计至付清款时止,以还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陈玉海、M某某、C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Z某某、M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19日,借款人陈玉海、贷款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善贷字第201636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陈玉海向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6日;借款期限内执行月利率14.5‰;同日,宿州恒丰公司、M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善保字第2016355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案涉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恒丰公司于当日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善抵字第2016113号《抵押合同》,约定宿州恒丰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宿州市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陈玉海账户内转款200万元,并于同日向陈玉海指定的W某某账户内转账100万元,2016年12月19日,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陈玉海账户内转账200万元。经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9年5月28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0104执219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了宿州恒丰公司位于宿州市房屋,拍卖所得4016000元,宿州恒丰公司向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陈玉海偿还了借款本金、利息、过户费、执行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元。2019年11月1日,宿州恒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偿还其代其偿还的借款及其他费用336万元及占用代垫款项期间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陈玉海、贷款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宿州恒丰公司、M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恒丰公司于当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均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宿州恒丰公司代陈玉海向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欠款本息、执行费及其他费用共计元,宿州恒丰公司依法向陈玉海进行追偿,陈玉海偿还其336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欠款利息自宿州恒丰公司实际履行代偿义务即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宿州恒丰公司已经承担了部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陈玉海追偿,对于不能向陈玉海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均分担,故,宿州恒丰公司要求M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偿还336万元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陈玉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宿州恒丰公司支付代偿款33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宿州恒丰公司就上述款项向陈玉海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宿州恒丰公司与M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平均分担;三、驳回宿州恒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80元,由陈玉海、M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Q某某、宿州报废公司、宿州双赢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陈玉海等人提供如下证据:1.一审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证明一审程序违法;2.企业信息查询单、验资报告及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宿州恒丰公司系私营企业,2019年8月13日前法定代表人系Z某某,及2014年借款时,Z某某作为宿州恒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以担保人身份使用170万元,且约定的月利息利率为18.66%;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证明2014年12月18日借款人陈玉海借款后发生的一些具体借款事实、借款时间、金额及担保事项;4.银行流水证明,证明从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当天支付给Z某某账户170万元,该170万元的利息应该按照18.66%计算利息。宿州恒丰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到不到证明目的;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Z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没有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3、4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除“2014年9月19日,借款人陈玉海、贷款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善贷字第201636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外,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11月16日,借款人陈玉海、贷款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合善贷字第201636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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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淮晨报》记者刘畅驱车前往埇桥区杨庄乡,寻找银行帮扶当地小微企业典型,集中刊发改革开放成就报道,皖北晨刊记者受邀陪同。

图为埇桥区桃园镇一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流水线生产场景。

刘畅长期工作在合肥,这是她第二次来到宿州。“谈及改革开放,宿州发展变化很大,城市环境越来越好。更重要的是,小微企业在当地生根发芽,焕发蓬勃生机。”刘畅说,改革开放后,小微企业起步“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弱,其发展得益于银行资金的大力支撑。

记者一行来到杨庄乡苏湖村,走进宿州市草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生牛养殖,在后续发展中,邮储银行宿州市分行撑起“草源牧业”的“保护伞”。

“目前,该公司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700万元,用于采购牛犊、饲料等。”漫步于牛棚,邮储银行宿州市分行小企业金融部产品经理胡松像企业发展的“智囊”,他熟知企业运营情况,了解下一步资金需求。“一时间,我感觉胡经理更懂生牛养殖。邮储银行的贷款申请方便、放款迅速,解了企业发展燃眉之急!”草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楼笑道,拥有银行资金,企业成功引进和牛、西门塔尔牛等新品种,让肉牛增重快、肉质好、市场认可度高。

如今,宿州市草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与周边农户签订养殖协议,带动当地贫困户脱贫增收。

从企业缺乏资金到扩大生产,从做大做强到带动周边农户脱贫,小微企业的发展紧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更离不开银行的信贷服务。

早在2011年,邮储银行宿州市分行就已成立小企业金融部。部门秉承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践行普惠金融的使命,充分发挥网络、资金和区域优势,结合宿州民营企业的特点,优化服务流程。

截至2018年10月末,邮储银行宿州市分行全年累计走访小企业客户249家,为130家小企业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贷款金额46362万元,较年初增长6500万元。翻开该行信贷账目,清晰可见贷款资金投向了宿州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埇桥区板材加工业、砀山县水果加工业和灵璧县面粉加工业为主要授信对象。

产品创新、下调利率、优化信贷流程,宿州小微企业融资难、贵、慢的难题得到解决。2018年,邮储银行小企业贷款利率大幅下调,对优质企业以及合作良好的老客户给予利率优惠,最低可降至基准利率。另外,该行协同科技局、农委等部门,对部分企业贷款给予利息补贴,支持宿州特色产业发展。

“典型案例,最具宣传价值。”此番宿州之行,刘畅收获颇丰。她坚信,宿州小微企业将与金融部门深度合作,开启美好未来。 文/记者 俞鑫 图/记者 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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