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代建安置房的区别安置分配显示代建是怎么回事?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多元化安置房建设模式,实现安置房“建设快、品质高”的目标,根据绍兴市越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牵头建筑施工一级及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简称代建开发单位,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 2 家),采用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模式建设安置房。

第三条  全过程代建开发从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批复(备案)后开始,除征地拆迁和监理外,代建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及管理,根据企业性质和资质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进行发包及管理,待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证等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并承担质量缺陷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代建开发程序

第四条  拟采用代建开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开发单位,双方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和廉政责任书。

第六条  代建开发单位按照《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的约定开展代建开发工作。

第七条  自招标确定代建开发单位起到项目开工,一般不超过100天,建设单位或政府性原因造成延期的经确认可相应顺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应将项目建设周期、代建开发费用支付、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  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分30分、资信40分、商务30分,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开发费用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开发单位。具备招标条件的安置房工程,可多个项目但不超过3个合并成为一个标段,且不超过三个标段同时招标,确定代建开发单位。

第四章  代建开发费用和支付

 代建开发实行总价包干(单方建筑面积造价包干,建筑面积含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配套用房、地下车库、储藏间、自行车库层及架空层等的面积),具体以规划部门规划竣工核实为准。总价含建安工程费用、勘察设计费用、设备工程费、大市政配套工程费、项目管理服务费等(除征地拆迁费、监理费、物业维修基金、物业保修金之外的所有费用)。按现阶段中等偏上的商品房建设标准,综合单方造价原则上不超过3500 元/平方米(实施全装修施工的额外增加300元/平方米,实施装配式评分达到50分的额外增加200元/平方米),其中大市政工程配套费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给排水、燃气、通信等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暂定220元/平方按实结算。今后如建设标准、综合造价等大幅变化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的综合造价测算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三)牵头组织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开发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开发单位。

(四)负责与代建开发单位签订《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

(五)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六)负责监理招投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七)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开发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八)负责监督代建开发单位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法律法规或代建开发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代建开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代建开发单位自身性质所对应的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采购单位,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有关 规定执行。

(三)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四)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五)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和结算资金。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其指定单位办理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负责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七)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开发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八)代建开发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负责两年前期物业,具体事项另行商定。

(九)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十)代建开发单位须在当地成立子公司,便于项目代建开发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开发单位应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遇不可抗力或设计规范变化、建 设标准变更等需调整的,由代建开发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 同意,按我区现行政府(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代建开发项目中主要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和主要砌体)如遇市场价格波动超过±5%,超过部分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开发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 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应在合同 有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施工期以及施工期提前的奖励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开发单位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七条  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代建开发单位或相关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越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等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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